第十四章 工商進步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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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工商進步之特征有四:其一曰飛錢。

    飛錢者,紙币及彙兌之濫觞也。

    欲知其制之發生,當先知唐以前貨币行使之沿革。

    秦、漢币制,黃金與銅錢并用。

    漢武、新莽廣為貨币,率未盡行[1]。

    東漢以降,各地自為風氣,不盡用錢。

    王莽亂後,貨币雜用布帛金粟。

    至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铢錢。

    三國時,吳、蜀均用錢,而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晉太始中,河西荒廢不用錢,裂匹以為貨。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議欲廢錢,用谷帛,朝議以為不可,乃止。

    宋、齊兩代,皆嘗鑄錢。

    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後魏孝文帝時,始诏天下用錢,而河北諸州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2]。

    蓋執政者率不知錢币之原理,随時補苴而已。

    隋、唐之時,天下統一,悉行當時官鑄之錢。

    而人口日增,商業日盛,行鑄之錢,往往不周于用。

    唐開元中,屢敕禁民用錢。

     《唐會要》(王溥):“開元十三年,敕绫羅、絹布、雜貨等皆令通用。

    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

    自今後與錢貨并用,違者準法罪之。

    ”“開元廿二年,敕貨物兼通,将以利用。

    自今以後,所有莊宅交易,并先用絹布、绫羅、絲綿等,其餘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 德宗、憲宗時,疊申錢禁,而飛錢之制以興。

     《新唐書·食貨志》:“貞元初,駱谷、散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

    ”“民間錢益少,缯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通錢往來。

    而京師商賈,赍錢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诏複禁之。

    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十人為保。

    ” 嗣因商民之利,遂準其于官府飛錢。

     《新唐書·食貨志》:“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浸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

    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

    ” 蓋錢币專重流通,流通則其數雖少而若多,不通則雖多而若少。

    然苟明于彙兌之理,則一紙即可代錢,視挾赀以遠行為便。

    當時政府不知研究錢币與商業之關系,創立新法,而商賈獨能發明此理,則唐時商賈之智,高于政府中人多矣。

     其二曰瓷器。

    唐、虞之時,即有陶器。

    不過今之盆、盎之類,無細瓷也。

    日用飲食之物,大都用竹木,後又進而用銅。

    至唐禁銅器,而陶器之業以盛。

     《新唐書·食貨志》:“開元十一年,诏所在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3]“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谷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

    于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 瓷之興,蓋自晉至北魏而漸多。

     《景德鎮陶錄》:“東瓯陶。

    瓯,越也。

    昔屬閩地,今為浙江溫州府。

    自晉已陶,其瓷青,當時著尚。

    杜育《荈賦》所謂‘器澤陶簡,出自東瓯’者也。

    ”“關中窯。

    元魏時所燒。

    出關中,即今西安府鹹陽等處,陶以供禦。

    ”“洛京陶。

    亦元魏燒造,即今河南洛陽縣也。

    初都雲中,後遷都此,故亦曰洛京所陶,皆供禦物。

    ” 其見于史策者,則自隋之何稠始。

     《隋書·何稠傳》:“稠性極巧,有智思,覽博古圖,多識舊物。

    時中國久絕琉璃之作,匠人無敢厝意。

    稠以綠瓷為之,與真不異。

    ” 唐時制瓷之地,如河南邢州、豫章等處,既見于史志, 《新唐書·地理志》:“河南府貢埏埴盎缶。

    ”“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