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工商進步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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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工商進步之特征有四:其一曰飛錢。
飛錢者,紙币及彙兌之濫觞也。
欲知其制之發生,當先知唐以前貨币行使之沿革。
秦、漢币制,黃金與銅錢并用。
漢武、新莽廣為貨币,率未盡行[1]。
東漢以降,各地自為風氣,不盡用錢。
王莽亂後,貨币雜用布帛金粟。
至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铢錢。
三國時,吳、蜀均用錢,而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晉太始中,河西荒廢不用錢,裂匹以為貨。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議欲廢錢,用谷帛,朝議以為不可,乃止。
宋、齊兩代,皆嘗鑄錢。
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後魏孝文帝時,始诏天下用錢,而河北諸州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2]。
蓋執政者率不知錢币之原理,随時補苴而已。
隋、唐之時,天下統一,悉行當時官鑄之錢。
而人口日增,商業日盛,行鑄之錢,往往不周于用。
唐開元中,屢敕禁民用錢。
《唐會要》(王溥):“開元十三年,敕绫羅、絹布、雜貨等皆令通用。
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
自今後與錢貨并用,違者準法罪之。
”“開元廿二年,敕貨物兼通,将以利用。
自今以後,所有莊宅交易,并先用絹布、绫羅、絲綿等,其餘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 德宗、憲宗時,疊申錢禁,而飛錢之制以興。
《新唐書·食貨志》:“貞元初,駱谷、散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
”“民間錢益少,缯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通錢往來。
而京師商賈,赍錢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诏複禁之。
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十人為保。
” 嗣因商民之利,遂準其于官府飛錢。
《新唐書·食貨志》:“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浸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
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
” 蓋錢币專重流通,流通則其數雖少而若多,不通則雖多而若少。
然苟明于彙兌之理,則一紙即可代錢,視挾赀以遠行為便。
當時政府不知研究錢币與商業之關系,創立新法,而商賈獨能發明此理,則唐時商賈之智,高于政府中人多矣。
其二曰瓷器。
唐、虞之時,即有陶器。
不過今之盆、盎之類,無細瓷也。
日用飲食之物,大都用竹木,後又進而用銅。
至唐禁銅器,而陶器之業以盛。
《新唐書·食貨志》:“開元十一年,诏所在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3]“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谷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
于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 瓷之興,蓋自晉至北魏而漸多。
《景德鎮陶錄》:“東瓯陶。
瓯,越也。
昔屬閩地,今為浙江溫州府。
自晉已陶,其瓷青,當時著尚。
杜育《荈賦》所謂‘器澤陶簡,出自東瓯’者也。
”“關中窯。
元魏時所燒。
出關中,即今西安府鹹陽等處,陶以供禦。
”“洛京陶。
亦元魏燒造,即今河南洛陽縣也。
初都雲中,後遷都此,故亦曰洛京所陶,皆供禦物。
” 其見于史策者,則自隋之何稠始。
《隋書·何稠傳》:“稠性極巧,有智思,覽博古圖,多識舊物。
時中國久絕琉璃之作,匠人無敢厝意。
稠以綠瓷為之,與真不異。
” 唐時制瓷之地,如河南邢州、豫章等處,既見于史志, 《新唐書·地理志》:“河南府貢埏埴盎缶。
”“邢
飛錢者,紙币及彙兌之濫觞也。
欲知其制之發生,當先知唐以前貨币行使之沿革。
秦、漢币制,黃金與銅錢并用。
漢武、新莽廣為貨币,率未盡行[1]。
東漢以降,各地自為風氣,不盡用錢。
王莽亂後,貨币雜用布帛金粟。
至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铢錢。
三國時,吳、蜀均用錢,而魏文帝罷五铢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
晉太始中,河西荒廢不用錢,裂匹以為貨。
安帝元興中,桓玄輔政,議欲廢錢,用谷帛,朝議以為不可,乃止。
宋、齊兩代,皆嘗鑄錢。
梁初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襄、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谷帛交易。
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
後魏孝文帝時,始诏天下用錢,而河北諸州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2]。
蓋執政者率不知錢币之原理,随時補苴而已。
隋、唐之時,天下統一,悉行當時官鑄之錢。
而人口日增,商業日盛,行鑄之錢,往往不周于用。
唐開元中,屢敕禁民用錢。
《唐會要》(王溥):“開元十三年,敕绫羅、絹布、雜貨等皆令通用。
如聞市肆,必須見錢,深非通理。
自今後與錢貨并用,違者準法罪之。
”“開元廿二年,敕貨物兼通,将以利用。
自今以後,所有莊宅交易,并先用絹布、绫羅、絲綿等,其餘市價至一千以上,亦令錢物兼用,違者科罪。
” 德宗、憲宗時,疊申錢禁,而飛錢之制以興。
《新唐書·食貨志》:“貞元初,駱谷、散關禁行人以一錢出者。
”“民間錢益少,缯帛價輕,州縣禁錢不出境,商賈皆絕,浙西觀察使李若初請通錢往來。
而京師商賈,赍錢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诏複禁之。
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绫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
”“憲宗以錢少,複禁用銅器。
時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飛錢。
京兆尹裴武請禁與商賈飛錢者,廋索諸坊,十人為保。
” 嗣因商民之利,遂準其于官府飛錢。
《新唐書·食貨志》:“自京師禁飛錢,家有滞藏,物價浸輕。
判度支盧坦、兵部尚書判戶部事王紹、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
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然錢重帛輕如故。
憲宗為之出内庫錢五十萬缗市布帛……而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于官,以五之一賞告者。
” 蓋錢币專重流通,流通則其數雖少而若多,不通則雖多而若少。
然苟明于彙兌之理,則一紙即可代錢,視挾赀以遠行為便。
當時政府不知研究錢币與商業之關系,創立新法,而商賈獨能發明此理,則唐時商賈之智,高于政府中人多矣。
其二曰瓷器。
唐、虞之時,即有陶器。
不過今之盆、盎之類,無細瓷也。
日用飲食之物,大都用竹木,後又進而用銅。
至唐禁銅器,而陶器之業以盛。
《新唐書·食貨志》:“開元十一年,诏所在禁賣銅錫及造銅器者。
”[3]“文宗病币輕錢重,诏方鎮縱錢谷交易。
時雖禁銅為器,而江淮嶺南列肆鬻之,鑄千錢為器,售利數倍,宰相李珏請加爐鑄錢。
于是禁銅器,官一切為市之。
” 瓷之興,蓋自晉至北魏而漸多。
《景德鎮陶錄》:“東瓯陶。
瓯,越也。
昔屬閩地,今為浙江溫州府。
自晉已陶,其瓷青,當時著尚。
杜育《荈賦》所謂‘器澤陶簡,出自東瓯’者也。
”“關中窯。
元魏時所燒。
出關中,即今西安府鹹陽等處,陶以供禦。
”“洛京陶。
亦元魏燒造,即今河南洛陽縣也。
初都雲中,後遷都此,故亦曰洛京所陶,皆供禦物。
” 其見于史策者,則自隋之何稠始。
《隋書·何稠傳》:“稠性極巧,有智思,覽博古圖,多識舊物。
時中國久絕琉璃之作,匠人無敢厝意。
稠以綠瓷為之,與真不異。
” 唐時制瓷之地,如河南邢州、豫章等處,既見于史志, 《新唐書·地理志》:“河南府貢埏埴盎缶。
”“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