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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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分。

    丁之田,二為永業,八為口分。

    凡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冠二十畝,僧尼亦如之。

    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

    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三口加一畝,賤口,五人給一畝,五口加一畝,其口分、永業不與焉。

    凡給口分田,皆從便近。

    居城之人本縣無田者,則隔縣給受。

    凡應收授之田,皆起十月,畢十二月。

    凡授田,先課後不課,先貧後富,先無後少。

    凡州縣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

    ”(按其法蓋多沿魏、周及隋之制而變通之也。

    ) 《文獻通考》:“隋代中男、丁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

    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衆,衣食不給,議者鹹欲徙就寬鄉,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少又少焉。

    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

    ”“隋文帝頒新令,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為小,十七歲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以從課役。

    六十為老,乃免。

    開皇三年,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

    炀帝即位,戶口益多,男子以二十二為丁。

    高颎奏人間課稅,雖有定分,年恒征納,除注常多,長吏肆情,文帳出沒,既無簿籍,難以推校,乃定輸籍之樣,請遍下諸州。

    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随近五黨三黨共為一團,依樣定戶上下。

    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

    ” 雖人戶之數,隋、唐相等, 《文獻通考》:“炀帝大業二年,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

    ” 《通典》:“天寶十四載,管戶總八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口五千二百九十萬九千三百九。

    ” 尚未可以比于漢室,然論者頗稱其法焉。

     《文獻通考》載蘇轼曰:“自漢以來,丁口之蕃息,與倉廪府庫之盛,莫如隋。

    其貢賦輸籍之法,必有可觀者。

    然學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又不過再世而亡,是以鄙之而無傳焉。

    ” 唐之設官,大抵皆以隋故, 《新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号爵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其官司之别,曰省、曰台、曰寺、曰監、曰衛、曰府,各統其屬,以分職定位。

    其辨貴賤、叙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勳、有階,以時考核而升降之。

    ” 其格令定于開元二十五年。

     《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五年,刊定職次,著為格令。

    尚書省以統會衆務,舉持繩目;門下省以侍從獻替,規駁非宜;中書省以獻納制冊,敷揚宣勞;秘書省以監錄圖書;殿中省以供修膳服;内侍省以承旨奉引;禦史台以肅清僚庶;九寺[6]、五監[7]以分理群司;六軍[8]、十六衛[9]以嚴其禁禦。

    一詹事府,二春坊,三寺[10],十率[11],俾乂儲宮,牧守督護,分臨畿服。

    設官以經之,置使以緯之[12],自六品以下,率由選曹,居官者以五歲為限。

    ” 論者謂門下省給事中之掌封駁,為一代極善之制。

     《唐六典》:“給事中侍奉左右,分制省事。

    凡百官奏鈔,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

    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複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

    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

    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職,所司奏拟,則校其仕曆深淺,功狀殿最,訪其德行,量其材藝。

    官若非其人,理失其事,則白侍中而退量焉。

    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必聽其訟,與禦史及中書舍人同計其事宜而申理之。

    ” 《日知錄》卷九:“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違。

    ……漢哀帝封董賢,而丞相王嘉封還诏書。

    後漢鐘離意為尚書仆射,數封還诏書。

    自是封駁之事,多見于史,而未以為專職也。

    唐制,凡诏敕皆經門下省,事有不便,得以封還,而給事中有駁正違失之掌,著于六典。

    如袁高、崔植、韋弘景、狄兼谟、鄭肅、韓佽、韋溫、鄭公輿之輩,并以封還敕書,垂名史傳。

    亦有召對慰谕,如德宗之于許孟容;中使嘉勞,如憲宗之于薛存誠者。

    而元和中,給事中李藩在門下,制敕有不可者,即于黃紙後批之。

    吏請别連白紙,藩曰:‘别以白紙,是文狀也。

    何名批敕?’宣宗以右金吾大将軍李燧為嶺南節度使,已命中使賜之節。

    給事中蕭倣封還制書,上方奏樂,不暇别召中使,使優人追之,節及燧門而返。

    人臣執法之正,人主聽言之明,可以并見。

    五代廢弛。

    宋太宗淳化四年,始複給事中封駁。

    而司馬池猶謂門下雖有封駁之名,而诏書一切自中書以下,非所以防過舉也。

    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而獨存六科給事中,以掌封駁之任。

    旨必下科,其有不便,給事中駁正到部,謂之科參。

    六部之官,無敢抗科參而自行者。

    故給事中之品卑而權特重。

    ” 蓋漢代人主及大臣之于政務,多與群僚會議。

    自三國以降,君主及大臣之權漫無限制。

    故唐以門下省給事中掌封駁,使糾正其違失。

    沿及明、清,猶存其制之遺意,孰謂君主之世皆專制哉! 魏、晉以來,國之人政,多總于中書。

    中書舍人掌撰制诰,其職尤重。

    唐代因之,諸官莫比。

     《文獻通考》:“中書省自魏、晉始,梁、陳時,凡國之政事,并由中書省。

    隋初改為内史省,唐武德三年,複中書省。

    ”“隋内史舍人專掌诏诰。

    武德三年,改為中書舍人,專掌诏诰,侍從署敕,宣旨勞問,授納訴訟,敷奏文表,分制省事。

    自永淳以來,天下文章道盛,台閣髦彥,無不以文章達。

    故中書舍人為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諸官莫比焉。

    ” 而尚書省奉行政令,分立六部,後世多因此以分職,迄清末始改。

    蓋自漢置五曹,至隋置六部,曆經研究,始定此政務之大綱(隋置吏、禮、兵、刑、民、工六部尚書,唐與之同,惟民部曰戶部),斂而行政之法,遂詳備焉。

    六部行政,各有區别。

    就其總者言之,如官司之奏報,文牍之施行,皆有定式,是亦可觇唐制之善矣。

     《唐六典》:“尚書都省掌舉諸司之綱紀,與其百僚之程式,以正邦理。

    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印其發日,為之程限。

    一日受,二日報。

    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獄案三十日,其急務者不與焉。

    小事判句經三人以下者給一日,四人以上給二日;中事每經一人給二日,大事各加一日。

    内外諸司鹹率此。

    若諸州計奏達于京師,量事之大小多少以為之節,二十條以上,二日;倍之,三日;又倍之,四日;又倍之,五日。

    雖多,不是過焉。

    凡制敕施行,京師諸司有符移關牒,諸下州者,必由于都省以遣之。

    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訖,皆書其上端,記年月日,納諸庫。

    凡施行公文應印者,監印之官考其事目,無或差謬,而後印之。

    必書于曆,每月終,納諸庫。

    ”“凡内外百僚,日出而視事,既午而退,有事則直官省之,其務繁不在此例。

    ” 天下大政,曰财,曰兵。

    其制度之變遷,則以唐為古今大判之樞。

    唐行授田之法,其賦役亦因以定制為租、調、庸、徭四目。

     《唐六典》:“凡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役,四曰雜徭。

    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随鄉土所産绫、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輸绫、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二斤,皆書印焉。

    凡丁歲役二旬,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

    凡庸、調之物,仲秋而斂之,季秋發于州。

    租則準上收獲早晚,量事而斂之,仲秋起輸,孟春而納畢。

    ” 其取于民也均。

    開元以後,法度廢弊,又經大亂,版籍難定,于是有楊炎兩稅之法。

     《文獻通考》:“租庸調法以人丁為本。

    開元後,久不為版籍,法度廢弊,丁口轉死,田畝換易,貧富升降,悉非向時,而戶部歲以空文上之。

    ……天寶中,王為戶口使,務聚斂,乃按舊籍,除當免者。

    積三十年,責其租庸,人苦無告,法遂大弊。

    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圖空虛。

    賦斂之司,莫相統攝,綱紀大壞。

    王賦所入無幾,科斂凡數百名。

    ……德宗時,楊炎為相,遂作兩稅法。

    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