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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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以降,世亂如棼絲。

    凡百政治,苟且補苴,無所謂經制也。

    北朝元魏,頗有善制,孝文以後,複不能繼續進步。

    嬖幸擅國,以至于亡。

    北周繼魏,有志複古。

    蘇綽、盧辯等,鹹有制作。

     《周書·蘇綽傳》:“太祖召綽,拜大行台右丞,參典機密。

    綽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計帳戶籍之法。

    ”“又為六條诏書,奏施行之。

    其一先治心,其二敦教化,其三盡地利,其四擢賢良,其五恤獄訟,其六均賦役。

    太祖令百司習誦之,其牧守、令長非通六條及計帳者,不得居官。

    ”《盧辯傳》:“除太常卿、太子少傅。

    孝武西遷,朝章禮度湮墜鹹盡。

    辯因時制宜,皆合軌度。

    ”“初,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

    未幾而綽卒,令辯成之。

    于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士,并撰次朝儀,車服器用多依古禮,革漢、魏之法。

    事并施行。

    ”“辯所述六官,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自茲厥後,世有損益。

    宣帝嗣位,事不師古,官員班品,随意變革。

    ”“于時雖行《周禮》,其内外衆職又兼用秦、漢等官。

    ” 然徒務複古,而無古人之精神,又不能盡革時弊,未足語于善制也。

    惟隋承周而唐承隋,因革損益,亦當遠溯其源焉。

     《隋書·經籍志》史部有舊事、官職、儀注、刑法四篇,皆六代之典制,惜其書多不傳。

    然其綱要,則散見于五代史志中。

     《隋書考證》:“唐武德五年,起居舍人令狐德棻奏請修五代史。

    十二月,诏中書令封德彜、舍人顔師古修隋史。

    綿曆數載,不就而罷。

    貞觀三年,續诏秘書監魏徵修隋史。

    十年正月,徵等詣阙上之。

    ”“十五年,又诏左仆射于志甯、太史令李淳風、著作郎韋安仁、符玺郎李延壽同修五代史志,凡勒成十志,三十卷。

    顯慶元年上進,诏藏秘閣。

    後又編第入《隋書》,其實别行,亦呼為《五代史志》。

    ” 蓋隋兼承南北,故南述梁、陳,北紀齊、周,以明其統系也。

    學者欲知自漢以來一切制度之變遷,當詳覽《隋志》,茲篇不能偻述,節錄《百官志序》以見一斑: 漢高祖除暴甯亂,輕刑約法,而職官之制,因于嬴氏。

    ……光武中興,聿遵前緒。

    唯廢丞相與禦史大夫,而以三司綜理衆務。

    洎于叔世,事歸台閣。

    論道之官,備員而已。

    魏、晉繼及,大抵略同。

    爰及宋、齊,亦無改作。

    梁武受終,多循齊舊。

    然而定諸卿之位,各配四時,置戎秩之官,百有餘号。

    陳氏繼梁,不失舊物;高齊創業,亦遵後魏。

    台省位号,與江左稍殊。

    ……有周創據關右,日不暇給。

    洎乎克清江、漢,爰議憲章。

    酌酆鎬之遺文,置六官以綜務。

    詳其典制,有可稱焉。

    高祖踐極,百度伊始。

    複廢周官,還依漢、魏。

    唯以中書為内史、侍中為納言,自餘庶僚,頗有損益。

    炀帝嗣位,意存稽古,建官分職,率由舊章。

    大業三年,始行新令。

    于時三川定鼎,萬國朝宗,衣冠文物,足為壯觀。

    既而以人從欲,待下若仇;号令日改,官名月易。

    尋而南征不複,朝廷播遷,圖籍注記,多從散佚。

    今之存錄者,不能詳備焉。

     唐之制度,亦多變遷。

    綜其一代,未可概論。

    然欲考求有唐一代良法美意,莫若先治《唐六典》。

    蓋《六典》成于開元中,正唐室全盛之時。

    弘綱巨旨,粲然明備,足與《周官》颉颃。

    而宋以後所行之法,亦多孕育于其中。

     《唐六典序》(王鏊):“周之後莫善于唐,唐有《六典》可追仿《周禮》。

    ”“國家官制,則象《周官》,于唐制固若未暇,而亦未嘗遺之。

    蓋唐以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參領天下之務,今六部雖分,顧猶尚書省之舊。

    而内閣則隐然中書,通政、給事則門下之遺也。

    其餘寺監府院以分衆職,品爵勳階以叙群材,尚多唐舊。

    ” 雖書中所雲,亦未盡使用。

     《四庫全書提要》:“《唐六典》卅卷,其書以三師、三公、三省、九寺、五監、十二衛,列其職司官佐,叙其品秩,以拟《周禮》。

    《書錄解題》引韋述《集賢記》注曰:開元十年,起居舍人陸堅被旨修是書。

    帝手寫白麻紙六條曰:理、教、禮、政、刑、事,令以類相從。

    ”“二十六年,奏草上,迄今在直院,亦不行用。

    程大昌《雍錄》則曰:唐世制度,凡最皆在《六典》。

    ”“草制之官,每入院必首索《六典》,則時制盡在故也。

    二說截然不同。

    考《呂溫集》有《代鄭相公請删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一篇,稱‘宣示中外,星周六紀,未有明诏施行’……與韋述之言相合。

    唐人所說,當無訛誤。

    ……疑當時讨論典章,亦相引據,而公私科律,則未嘗事事遵用,如明代之《會典》也雲爾。

    ” 然考求吾國人立國之法,自《周官》外,無逾是書者矣。

     《周官》所重,體國經野。

    《唐六典》則惟重設官分職,而其體國經野之法,則具于戶部職中。

     《唐六典》:“戶部尚書、侍郎,掌天下戶口井田之政令。

    ”“郎中、員外郎,掌領天下州、縣戶口之事。

    凡天下十道,任土所出,而為貢賦之差,分十道以總之。

    一曰關内道,凡二十有二州,東距河,西抵隴坂,南據終南之山,北邊沙漠。

    厥賦:絹、綿、布、麻,厥貢:岱赭鹽、山角弓、龍須席、苁蓉、野馬皮、麝香。

    二曰河南道,凡二十有八州,東盡于海,西距函谷,南瀕于淮,北薄于河。

    厥賦:絹、絁、綿、布,厥貢:綢絁、文绫、絲葛、水蔥、藨心席、瓷石之器。

    三曰河東道,凡十有九州,東距恒山,西據河,南抵首陽、太行,北邊匈奴。

    厥賦:布,厥貢:扇、龍須席、墨蠟、石英、麝香、漆、人參。

    四曰河北道,凡二十有五州,東并于海,南迫于河,西距太行、恒山,北通渝關、薊門。

    厥賦:絹、綿及絲,厥貢:羅绫、平綢、絲布、絲綢、鳳翮、葦席、墨。

    五曰山南道,凡三十有三州,東接荊,西抵隴蜀,南控大江,北據商、華之山。

    厥賦:絹、布、綿、綢,厥貢:金、漆、蜜蠟、蠟燭、鋼鐵、芒硝、麝香、布、交梭、白縠、綢纻、绫葛、彩綸、蘭幹。

    六曰隴右道,凡二十有一州,東接秦,西逾流沙,南連蜀及吐蕃,北界朔漠。

    厥賦:布、麻,厥貢:麸金、砺石、碁石、蜜蠟、蠟燭、毛毼、麝香、白及鳥、獸之角、羽毛、皮革。

    七曰淮南道,凡一十有四州,東臨海,西抵漢,南據江,北距淮。

    厥賦:絁、絹、綿、布,厥貢:交梭、纻、孔雀熟絲布、青銅鏡。

    八曰江南道,凡五十有一州,東臨海,西抵蜀,南極嶺,北帶江。

    厥賦:麻、纻,厥貢:紗編、绫綸、蕉葛、練麸金、犀角、鲛魚、藤、朱砂、水銀、零陵香。

    九曰劍南道,凡三十有三州。

    東連牂柯,西界吐蕃,南接群蠻,北通劍閣。

    厥賦:絹、綿、葛、纻,厥貢:麸金、羅绫、綿綢、交梭、彌牟布、絲葛、麝香,羚羊、犛牛角尾。

    十曰嶺南道,凡七十州。

    東南際海,西極群蠻,北據五嶺。

    厥賦:蕉纻、落麻,厥貢:金、銀、沉香、甲香、水馬、翡翠,孔雀、象牙、犀角、龜殼、鼊、絲、藤、竹布。

    ”[1] 其地方分州、縣兩級,其下有鄉裡村坊之别。

     《唐六典》:“四萬戶以上為上州,三萬戶以上為中州,不滿為下州。

    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不滿一千戶皆為下縣。

    百戶為裡,五裡為鄉。

    兩京及州縣之廓内分為坊,郊外為村裡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

    四家為鄰,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

    ” 其民有計帳、戶籍, 《唐六典》:“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

    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縣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戶部總而領焉。

    ”[2] 分等而載之,計年而比之。

     《唐六典》:“凡天下之戶,量其資産,定為九等。

    每定戶以中年[3],造籍以季年[4]。

    州縣之籍,恒留五比,省籍留九比。

    ” 計口授田,度地之肥瘠寬狹而居之。

     《唐六典》:“凡天下之田,五尺為步,二百有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度其肥瘠寬狹,以居其人。

    凡給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頃[5],老男、笃疾、廢疾以四十畝,寡妻妾以三十畝,若為戶者則減丁之半。

    凡分田為二等,一曰永業,一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