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佛教之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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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入中國,而士、農、工、商之外,增一釋氏之民:無家族,無君臣,翕然奉他國之宗教;衣食居處,舉止聲容,悉與吾國禮教風俗乖異,此社會一大變化也。

    社會當變化之際,必不能無所抵觸;懷新者信其理想非吾所有,笃舊者詫其習慣為吾所無。

    則以觀念之不同,而生事實之沖突,此勢所必至也。

    魏、晉以來,佛教雖日盛興,然社會中沖突之狀,亦往往見于史策。

    約舉之蓋有數端。

     (一)則華夷之界也。

    佛教初來,其勢微弱,故世不之異。

    至其浸盛,則排之者首在華夷之界。

    五胡之君,自以戎神為本,而當時猶有以此為言者。

     《高僧傳》:“佛圖澄道化既行,民多奉佛,皆營造寺廟,相競出家,真僞混淆,多生愆過。

    虎下書問中書曰:‘佛号世尊,國家所奉,裡闾小人無爵秩者,為應得事佛與不?又沙門皆應高潔貞正,行能精進,然後可謂道士。

    今沙門甚衆,或有奸宄避役,多非其人,可料簡詳議真僞。

    ’中書著作郎王度奏曰:‘夫王者郊祀天地,祭奉百神,載在祀典,禮有常飨。

    佛出西域,外國之神,功不施民,非天子諸華所應祀奉[1]。

    今大趙受命,率由舊章。

    華戎異制,人神流别;外不同内,飨祭殊禮;華夏服祀,不宜雜錯。

    國家可斷趙人悉不聽詣寺燒香禮拜,以尊典禮。

    其百辟卿士,下逮衆隸,例皆禁之。

    其有犯者,與淫祀同罪。

    其趙人為沙門者,還從四民之服。

    ’僞中書令王波同度所奏。

    虎下書曰:‘度議雲,佛是外國國神,非天子諸華所可宜奉。

    朕生自邊壤,忝當期運,君臨諸夏,至于飨祀,應兼從本俗,佛是戎神,正所應奉。

    夫制有上行,永世作則,苟事允無虧,何拘前代?其夷趙百蠻,有舍于淫祀樂事佛者,悉聽為道。

    ’” 比及南朝,學者也抱此見。

    顧歡《夷夏論》力斥中夏之人效西戎之法。

     《南史·顧歡傳》:“歡著《夷夏論》:……端委搢紳,諸華之容;剪發曠衣,群夷之服。

    擎跽罄折,侯甸之恭;狐蹲狗踞,荒流之肅。

    棺殡椁葬,中夏之風;火焚水沉,西戎之俗。

    全形守禮,繼善之教;毀貌易性,絕惡之學。

    ……今以中夏之性,效西戎之法,既不全同,又不全異。

    下棄妻孥,上絕宗祀。

    嗜欲之物,皆以禮伸,孝敬之典,獨以法屈。

    悖禮犯順,曾莫之覺。

    ” 而信佛者袁粲、謝鎮之、朱昭之、朱廣之及僧愍等,群起駁之[2]。

    或謂從道不從俗, 《南史》:“袁粲托為道人通公駁之曰:‘……清信之士,容衣不改。

    息心之人,服貌必變。

    變本從道,不遵彼俗。

    俗風自殊,無患其亂。

    ’” 或謂華夷一軌, 《難夷夏論》(朱昭之)雲:“以國而觀,則夷虐夏溫。

    請問炮烙之苦,豈康、竺之刑;流血之悲,讵齊、晉之子?刳剔苦害,非左衽之心;秋露含垢,匪海濱之士。

    推檢情性,華夷一軌。

    ” 或謂天竺即中國。

     《戎華論》(僧愍):“君責以中夏之性,效西戎之法者,子自出自井坎之淵,未見江湖之望矣。

    如《經》曰:‘佛據天地之中,而清導十方。

    ’故知天竺之土,是中國也。

    ” 可見顧之持論,甚中要害,不與力辯,則不能免用夷變夏之譏也。

     (二)則倫理之争也。

    出世法與世法殊科,其于君臣、父子、夫婦、兄弟之倫,皆所割舍。

    而吾國素重倫理者也。

    魏、晉以來,雖多蔑棄禮法之士,而禮教之信條,深入人心,大多數之人,必不以背棄君父為然。

    故佛教與儒教之沖突,即因而生。

    晉世庾冰、桓玄等,均謂沙門宜敬王者。

    慧遠著論釋之,意謂佛教無妨于忠孝。

     《沙門不敬王者論·出家篇》(慧遠):“凡在出家,皆遁世以求其志,變俗以達其道。

    變俗則服章不得與世典同禮,遁世則宜高尚其迹。

    夫然者,故能拯溺俗于沉流,拔幽根于重劫。

    ”“如令一夫全德,則道洽六親,澤流天下,雖不處王侯之位,亦已協契皇極,在宥生民矣。

    是故内乖天屬之重,而不違其孝;外阙奉主之恭,而不失其敬。

    ” 至梁世毀佛教者,造“三破論”,仍主倫理以破之。

     《滅惑論》(劉勰):“或造三破論。

    第一破曰:入國而破國者。

    诳言說僞,興造無費,苦克百姓,使國空民窮,不助國生人減損。

    況人不蠶而衣,不田而食,國滅人絕,由此為失。

    日用損費,無纖毫之益;五災之害,不複過此。

    第二破曰:入家而破家者。

    使父子殊事,兄弟異法,遺棄二親,孝道頓絕,優娛各異,歌哭不同,骨肉生仇,服屬永棄,悖化犯順,無昊天之報。

    五逆不孝,不複過此。

    第三破曰:入身而破身者。

    人生之體,一有毀傷之疾,二有髡頭之苦,三有不孝之逆,四有絕種之罪,五有亡體從誡。

    唯學不孝,何故言哉!誡令不跪父母,便競從之;兒先作沙彌,其母複作阿尼,則跪其兒:不禮之教,中國絕之,何可得從。

    ” 唐、宋諸儒,反對佛教,亦無非因此等根本不同,遂深惡而痛絕。

    比之夷夏之辯,為尤重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