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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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欲變易舊風。
壬寅,诏禁士民胡服。
國人多不悅。
”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語言于朝廷。
若有違者,免所居官。
”《鹹陽王禧傳》:“高祖曰:‘自上古以來及諸經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禮乎?今欲斷諸北語,一從正音。
年三十以上,習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見在朝廷之人,語音不聽仍舊。
若有故為,當降爵黜官。
各宜深戒。
如此漸習,風化可新。
若仍舊俗,恐數世之後,伊、洛之下,複成被發之人。
王公卿士,鹹以然不?’禧對曰:‘實如聖旨,宜應改易。
’高祖曰:‘朕嘗與李沖論此,沖言:四方之語,竟知誰是?帝者言之,即為正矣,何必改舊從新?沖之此言,應合死罪。
’乃謂沖曰:‘卿實負社稷,合令禦史牽下。
’沖免冠陳謝。
” 又改其姓氏,與漢族通婚姻。
《魏書·高祖紀》:“太和二十年正月,诏改姓為元氏。
” 《通鑒》卷百四十:“魏主下诏,以為:‘北人謂土為拓,後為跋。
魏之先出于黃帝,以土德王,故為拓跋氏。
夫土者,黃中之色,萬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
諸功臣舊族,自代來者,姓或重複,皆改之。
’于是始改拔拔氏為長孫氏,達奚氏為奚氏,乙旃氏為叔孫氏,丘穆陵氏為穆氏,步六孤氏為陸氏,賀賴氏為賀氏,獨孤氏為劉氏,賀樓氏為樓氏,勿忸于氏為于氏,尉遲氏為尉氏,其餘所改,不可勝紀。
魏主雅重門族,以範陽盧敏、清河崔宗伯、荥陽鄭羲、太原王瓊四姓,衣冠所推,鹹納其女以充後宮。
隴西李沖,以才識見任,當朝貴重,所結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
诏黃門郎、司徒左長史宋弁定諸州士族,多所升降。
又诏以:‘代人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無異寒賤;故宦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
其穆、陸、賀、劉、樓、于、嵇、尉八姓,自太祖已降,勳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别敕。
其舊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給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尚書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為姓。
其大人之後,而官不顯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顯者亦為族。
凡此姓族,皆應審核,勿容僞冒。
……’魏舊制:王國舍人皆應娶八族及清修之門。
鹹陽王禧娶隸戶為之,帝深責之。
因下诏為六弟聘室:‘前者所納,可為妾媵。
鹹陽王禧可聘故颍川太守隴西李輔女;河南王幹可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樂女;廣陵王羽可聘骠騎咨議參軍荥陽鄭平城女;颍川王雍可聘故中書博士範陽盧神寶女;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北海王詳可聘吏部郎中荥陽鄭懿女。
’懿,羲之子也。
時趙郡諸李,人物尤多,各盛家風,故世之言高華者,以五姓為首。
” 于是胡漢混淆,不複可辨,惡異族者,恒痛斥之。
《讀通鑒論》(王夫之):“拓跋弘之僞也,儒者之恥也。
自馮後死,弘始親政,以後五年之間,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廟,祀圜丘,迎春東郊,定次五德,朝日養老,修舜、禹、周、孔之祀;耕籍田,行三載考績之典,禁胡服胡語,親祠阙裡,求遺書,立國子太學、四門小學,定族姓,宴國老庶老,聽群臣終三年之喪,諸儒争豔稱之以為榮。
凡此者,《典》《谟》之所不道,孔、孟之所不言。
立學終喪之外,皆漢儒依托附會,逐末舍本,雜谶緯巫觋之言,塗飾耳目。
是為拓跋弘所行之王道而已。
尉元為三老,遊明根為五更,豈不辱名教而羞當世之士哉!故曰儒者之恥也。
” 然腥膻之族,國勢已強,保其古俗,未始不可為國。
而孝文當強盛之時,汲汲然自同于華夏,即所行者未盡為周、孔之道,而出于漢之說經家附會之詞,亦可見文化之權威,足以折蠻野而使之同化矣。
*** [1] 即魏太和十年。
[2] 按《通鑒》永明三年載李安世疏,四年載李沖之言,是三長之立,在安世上疏之後。
然李疏明雲“三長既立,始返舊墟”。
似三長立後,始行均田。
《魏書·李安世傳》未言其上疏年月,而《食貨志》明雲“九年下诏均田,十年李沖上言立長”。
疑李安世之疏,非太和九年所上。
[3] 《漢書·地理志》:“元始二年,戶12233062,口59594978。
”《續漢郡國志》:“永壽二年,戶16070960,口56486856。
” [4] 《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檢核墾田。
”“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乃下诏州郡檢核。
于是刺史、太守多為詐巧,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
”是東漢時戶口之數,多不實也。
壬寅,诏禁士民胡服。
國人多不悅。
”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诏不得以北俗之語言于朝廷。
若有違者,免所居官。
”《鹹陽王禧傳》:“高祖曰:‘自上古以來及諸經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禮乎?今欲斷諸北語,一從正音。
年三十以上,習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見在朝廷之人,語音不聽仍舊。
若有故為,當降爵黜官。
各宜深戒。
如此漸習,風化可新。
若仍舊俗,恐數世之後,伊、洛之下,複成被發之人。
王公卿士,鹹以然不?’禧對曰:‘實如聖旨,宜應改易。
’高祖曰:‘朕嘗與李沖論此,沖言:四方之語,竟知誰是?帝者言之,即為正矣,何必改舊從新?沖之此言,應合死罪。
’乃謂沖曰:‘卿實負社稷,合令禦史牽下。
’沖免冠陳謝。
” 又改其姓氏,與漢族通婚姻。
《魏書·高祖紀》:“太和二十年正月,诏改姓為元氏。
” 《通鑒》卷百四十:“魏主下诏,以為:‘北人謂土為拓,後為跋。
魏之先出于黃帝,以土德王,故為拓跋氏。
夫土者,黃中之色,萬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
諸功臣舊族,自代來者,姓或重複,皆改之。
’于是始改拔拔氏為長孫氏,達奚氏為奚氏,乙旃氏為叔孫氏,丘穆陵氏為穆氏,步六孤氏為陸氏,賀賴氏為賀氏,獨孤氏為劉氏,賀樓氏為樓氏,勿忸于氏為于氏,尉遲氏為尉氏,其餘所改,不可勝紀。
魏主雅重門族,以範陽盧敏、清河崔宗伯、荥陽鄭羲、太原王瓊四姓,衣冠所推,鹹納其女以充後宮。
隴西李沖,以才識見任,當朝貴重,所結姻,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
诏黃門郎、司徒左長史宋弁定諸州士族,多所升降。
又诏以:‘代人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無異寒賤;故宦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
其穆、陸、賀、劉、樓、于、嵇、尉八姓,自太祖已降,勳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别敕。
其舊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給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尚書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為姓。
其大人之後,而官不顯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顯者亦為族。
凡此姓族,皆應審核,勿容僞冒。
……’魏舊制:王國舍人皆應娶八族及清修之門。
鹹陽王禧娶隸戶為之,帝深責之。
因下诏為六弟聘室:‘前者所納,可為妾媵。
鹹陽王禧可聘故颍川太守隴西李輔女;河南王幹可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樂女;廣陵王羽可聘骠騎咨議參軍荥陽鄭平城女;颍川王雍可聘故中書博士範陽盧神寶女;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北海王詳可聘吏部郎中荥陽鄭懿女。
’懿,羲之子也。
時趙郡諸李,人物尤多,各盛家風,故世之言高華者,以五姓為首。
” 于是胡漢混淆,不複可辨,惡異族者,恒痛斥之。
《讀通鑒論》(王夫之):“拓跋弘之僞也,儒者之恥也。
自馮後死,弘始親政,以後五年之間,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廟,祀圜丘,迎春東郊,定次五德,朝日養老,修舜、禹、周、孔之祀;耕籍田,行三載考績之典,禁胡服胡語,親祠阙裡,求遺書,立國子太學、四門小學,定族姓,宴國老庶老,聽群臣終三年之喪,諸儒争豔稱之以為榮。
凡此者,《典》《谟》之所不道,孔、孟之所不言。
立學終喪之外,皆漢儒依托附會,逐末舍本,雜谶緯巫觋之言,塗飾耳目。
是為拓跋弘所行之王道而已。
尉元為三老,遊明根為五更,豈不辱名教而羞當世之士哉!故曰儒者之恥也。
” 然腥膻之族,國勢已強,保其古俗,未始不可為國。
而孝文當強盛之時,汲汲然自同于華夏,即所行者未盡為周、孔之道,而出于漢之說經家附會之詞,亦可見文化之權威,足以折蠻野而使之同化矣。
*** [1] 即魏太和十年。
[2] 按《通鑒》永明三年載李安世疏,四年載李沖之言,是三長之立,在安世上疏之後。
然李疏明雲“三長既立,始返舊墟”。
似三長立後,始行均田。
《魏書·李安世傳》未言其上疏年月,而《食貨志》明雲“九年下诏均田,十年李沖上言立長”。
疑李安世之疏,非太和九年所上。
[3] 《漢書·地理志》:“元始二年,戶12233062,口59594978。
”《續漢郡國志》:“永壽二年,戶16070960,口56486856。
” [4] 《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檢核墾田。
”“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乃下诏州郡檢核。
于是刺史、太守多為詐巧,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
”是東漢時戶口之數,多不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