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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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内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九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
若艱劄兇,則不征其賦。
” 而隋、唐之制,亦淵源于魏、周焉。
魏自道武帝時,已頗知學。
《宋書·索虜傳》:“什翼犍子開,字涉珪。
王有中州,自稱曰魏,号年天賜。
治代郡桑乾縣之平城。
立學官,置尚書曹。
開頗有學問,曉天文。
” 明元以降,多娶漢族女為後妃。
《魏書·皇後傳》:“明元密皇後杜氏,魏郡邺人。
……初以良家子選入太子宮,有寵,生世祖。
”“文成元皇後李氏,梁國蒙縣人。
……生顯祖。
”“獻文思皇後李氏,中山安喜人。
……生高祖。
” 故至孝文,醉心華夏之禮教,深厭其國俗,禁同姓為婚, 《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诏曰:淳風行于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時設,治因事改者也。
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厘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
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思易質舊,式昭維新。
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罷一切淫祀, 《魏書·禮志》:太和十五年,“诏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飨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建明堂太廟, 《魏書·禮志》:“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于烏洛侯國西北。
自後南遷,其地隔遠……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
太和十五年四月,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 定車服禮樂,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
甲子,帝初以法服禦辇,祀于西郊。
……十一年正月,诏定樂章,非雅者除之。
……十三年正月,車駕有事于圜丘,于是初備大駕。
” 祀孔子,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三年七月,立孔子廟于京師。
……十六年二月,改谥宣尼曰‘文聖尼父’,告谥孔廟。
……十九年四月,幸魯城,親祠孔子廟。
” 立史官,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二月,初诏定起居注制。
……十五年正月,分置左右史官。
” 耕籍田,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七年二月,車駕始籍田于都南。
” 制律令。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九月,诏群臣定律令于太華殿。
……十五年八月,議律令。
……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
……十七年六月,诏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施行。
” 一切師法中土古制,而猶以為未足。
由平城遷都洛陽, 《魏書·任城王澄傳》:“高祖謂澄曰:‘國家興自北土。
徙居平城,雖有四海,文軌未一。
此間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風易俗,信為甚難。
崤、函帝宅,河、洛王裡,因茲大舉,光宅中原,任城意以為何如?’澄曰:‘伊、洛中區,均天下所據,陛下制禦華夏,輯平九服,蒼生聞此,應當大慶。
’高祖曰:‘北人戀本,忽聞将移,不能不驚擾也。
’澄曰:‘此既非常之事,當非常人所知,惟須決之聖懷,此輩亦何能為也!’” 《通鑒》卷百三十九:“帝謂陸睿曰:‘北人每言:“北俗質魯,何由知書!”朕聞深用怃然。
今知書者甚衆,豈皆聖人!顧學與不學耳。
朕修百官,興禮樂,其志固欲移風易俗。
朕為天子,何必居中原!正欲卿等子孫漸染美俗,聞見廣博,若永居恒北,複值不好文之主,不免面牆耳。
’” 禁其國人胡服、胡語,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八年十二月壬寅,革衣服之制。
” 《通鑒》卷百三十九:“魏
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裡内為公田。
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其方百裡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
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
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鬥。
奴婢各準良人之半。
牛調二尺,墾租一鬥,義租五升。
”“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
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九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司賦掌功賦之政令。
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
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
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
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
若艱劄兇,則不征其賦。
” 而隋、唐之制,亦淵源于魏、周焉。
魏自道武帝時,已頗知學。
《宋書·索虜傳》:“什翼犍子開,字涉珪。
王有中州,自稱曰魏,号年天賜。
治代郡桑乾縣之平城。
立學官,置尚書曹。
開頗有學問,曉天文。
” 明元以降,多娶漢族女為後妃。
《魏書·皇後傳》:“明元密皇後杜氏,魏郡邺人。
……初以良家子選入太子宮,有寵,生世祖。
”“文成元皇後李氏,梁國蒙縣人。
……生顯祖。
”“獻文思皇後李氏,中山安喜人。
……生高祖。
” 故至孝文,醉心華夏之禮教,深厭其國俗,禁同姓為婚, 《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诏曰:淳風行于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時設,治因事改者也。
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樸,未遑厘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
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思易質舊,式昭維新。
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罷一切淫祀, 《魏書·禮志》:太和十五年,“诏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飨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
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建明堂太廟, 《魏書·禮志》:“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于烏洛侯國西北。
自後南遷,其地隔遠……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
太和十五年四月,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 定車服禮樂,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
甲子,帝初以法服禦辇,祀于西郊。
……十一年正月,诏定樂章,非雅者除之。
……十三年正月,車駕有事于圜丘,于是初備大駕。
” 祀孔子,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三年七月,立孔子廟于京師。
……十六年二月,改谥宣尼曰‘文聖尼父’,告谥孔廟。
……十九年四月,幸魯城,親祠孔子廟。
” 立史官,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二月,初诏定起居注制。
……十五年正月,分置左右史官。
” 耕籍田,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七年二月,車駕始籍田于都南。
” 制律令。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九月,诏群臣定律令于太華殿。
……十五年八月,議律令。
……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
……十七年六月,诏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施行。
” 一切師法中土古制,而猶以為未足。
由平城遷都洛陽, 《魏書·任城王澄傳》:“高祖謂澄曰:‘國家興自北土。
徙居平城,雖有四海,文軌未一。
此間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風易俗,信為甚難。
崤、函帝宅,河、洛王裡,因茲大舉,光宅中原,任城意以為何如?’澄曰:‘伊、洛中區,均天下所據,陛下制禦華夏,輯平九服,蒼生聞此,應當大慶。
’高祖曰:‘北人戀本,忽聞将移,不能不驚擾也。
’澄曰:‘此既非常之事,當非常人所知,惟須決之聖懷,此輩亦何能為也!’” 《通鑒》卷百三十九:“帝謂陸睿曰:‘北人每言:“北俗質魯,何由知書!”朕聞深用怃然。
今知書者甚衆,豈皆聖人!顧學與不學耳。
朕修百官,興禮樂,其志固欲移風易俗。
朕為天子,何必居中原!正欲卿等子孫漸染美俗,聞見廣博,若永居恒北,複值不好文之主,不免面牆耳。
’” 禁其國人胡服、胡語,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八年十二月壬寅,革衣服之制。
” 《通鑒》卷百三十九:“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