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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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分治之時,後魏之境域,實廣于南朝。
《讀史方輿紀要》(顧祖禹):“後魏起自北荒,道武珪克并州,下常山,拔中山,盡取慕容燕河北地。
明元嗣時,漸有河南州郡。
太武焘西克統萬,東平遼西,又西克姑臧,南臨瓜步。
獻文之世,長淮以北,悉為魏有。
孝文都洛,複取南陽。
宣武恪時,又得壽春,複取淮西,續收漢川,至于劍閣。
于是魏地北逾大碛,西至流沙,東接高麗,南臨江漢。
” 由破裂而漸趨統一,而其國之制度,亦遂煥然可觀。
魏之制度最善者,首推均田。
自秦以降,田皆民有,無複限制,議者多病之。
《漢書·食貨志》:“董仲舒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竟不能用。
” 王莽欲複古制,民皆不便,事竟不行。
《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
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
’犯令,法至死。
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然。
陷刑者衆。
後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晉武平吳之後,計丁課田,粗有限制,然亦未有授受之法。
《晉書·食貨志》:“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
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
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 南渡以後,軍國所須,須時征賦,乃無恒法定令。
《隋書·食貨志》:“自東晉元帝寓居江左……曆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
其軍國所須雜物,随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恒法定令。
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征賦。
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
” 而拓跋氏興于北荒,冞入中原,值大亂之後,民廢農業,轉能計口授田。
《魏書·食貨志》:“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敝,兵革并起,民廢農業。
……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
” 蓋亂世田土無主,地多入官,複由民有之制,漸變為國有之制。
至孝文帝太和中,遂普行均田之法。
《魏書·食貨志》:“太和九年,下诏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奴婢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桑榆地分,雜莳餘果及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
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
《讀史方輿紀要》(顧祖禹):“後魏起自北荒,道武珪克并州,下常山,拔中山,盡取慕容燕河北地。
明元嗣時,漸有河南州郡。
太武焘西克統萬,東平遼西,又西克姑臧,南臨瓜步。
獻文之世,長淮以北,悉為魏有。
孝文都洛,複取南陽。
宣武恪時,又得壽春,複取淮西,續收漢川,至于劍閣。
于是魏地北逾大碛,西至流沙,東接高麗,南臨江漢。
” 由破裂而漸趨統一,而其國之制度,亦遂煥然可觀。
魏之制度最善者,首推均田。
自秦以降,田皆民有,無複限制,議者多病之。
《漢書·食貨志》:“董仲舒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竟不能用。
” 王莽欲複古制,民皆不便,事竟不行。
《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
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
’犯令,法至死。
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謷謷然。
陷刑者衆。
後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晉武平吳之後,計丁課田,粗有限制,然亦未有授受之法。
《晉書·食貨志》:“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
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
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鬥,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
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
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 南渡以後,軍國所須,須時征賦,乃無恒法定令。
《隋書·食貨志》:“自東晉元帝寓居江左……曆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
其軍國所須雜物,随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恒法定令。
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征賦。
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
” 而拓跋氏興于北荒,冞入中原,值大亂之後,民廢農業,轉能計口授田。
《魏書·食貨志》:“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敝,兵革并起,民廢農業。
……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
” 蓋亂世田土無主,地多入官,複由民有之制,漸變為國有之制。
至孝文帝太和中,遂普行均田之法。
《魏書·食貨志》:“太和九年,下诏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
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随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
但通入倍田分。
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莳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莳榆、棗。
奴婢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于桑榆地分,雜莳餘果及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别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
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恒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随力所及,官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