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選舉與世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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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漢之季世,重清議而薄朝政,貴賤榮辱,朝野相反。
故至魏、晉,有九品官人之法。
《魏志·陳群傳》:“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文獻通考》:“延康元年[1],尚書陳群以為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
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别人物,第其高下。
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
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
……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在諸府公卿及各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區别所管人物,定為九等。
其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
以吏部審定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及法弊也。
” 朝廷用人,率依中正品第。
《文獻通考》:“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
凡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祖父官名。
” 《廿二史劄記》:“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實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後付尚書選用。
” 中正定品,三年一更。
《晉書·石虎傳》:“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
” 多設訪問,助之調查,并為品狀。
《晉書·孫楚傳》:“王濟為太原大中正,訪問論邑人品狀,至楚,濟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為之。
’乃狀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
’”又《劉卞傳》稱卞初入太學,試經,當為台吏四品,訪問[2]令寫黃紙一鹿車,卞不肯。
訪問怒,言于中正,乃退為尚書令史。
小中正有失,大中正當舉發之,不得徇隐。
《晉書·卞壸傳》稱:“淮南小中正王式,父沒,其繼母終喪,歸于前夫之子,後遂合葬于前夫。
壸劾之,以為犯禮害義,并劾司徒及揚州大中正、淮南大中正含容徇隐。
诏以式付鄉邑清議,廢終身。
” 雖中正所黜陟,政府亦得變更之。
《晉書·霍原傳》稱燕國中正劉沈舉霍原為二品,司徒不過[3]。
沈上書,謂原隐居求志,行成名立。
張華等又特奏之,乃為上品。
又《張軌傳》稱張華素重張軌,安定中正蔽其善[4],華為延譽,得居二品。
然被糾彈付清議者,多緻廢棄。
《日知錄》:“九品中正之設,雖多失實,遺意未亡,凡被糾彈付清議者,即廢棄終身,同之禁锢。
至宋武帝篡位,乃诏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
自後凡遇非常之恩赦文,并有此語。
”[5] 南北朝時,其風猶然。
《文獻通考》:“梁初無中正制,敬帝太平二年,複令諸州各置中正,仍舊放選舉,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不然則否。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铨擇可否。
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正始元年,乃罷諸郡中正。
”又:“南朝至于梁、陳,北朝至于周、隋,選舉之法,雖互相損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開皇中方罷。
” 其制之得失,論者不一。
舉其得,則曰重清議(《日知錄·清議》一篇言之甚詳);斥其失,則曰徇私情。
《文獻通考》:“于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
陳壽居喪,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
郤诜笃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
其為懲勸如此。
其後中正任久,愛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漸弊。
遂計官資以定品格。
天下惟以居位者為貴。
尚書仆射劉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宜用上斷,複古鄉舉裡選之法。
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皆興替之所由也。
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僞難明,三也。
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奪天朝權勢,愛惡随心,情僞由己。
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
公無考校之負,私無告訴之忌,損政之道一也。
置州郡者,本取州裡清議,鹹所歸服,将以鎮異同。
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遂為坐廢。
使是非之論,橫于州裡;嫌隙之仇,結于大臣,損政之道二也。
本立格制,謂人倫有序,若貫魚成次,才德優劣,倫輩有首尾也。
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貴異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負載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損政之道三也。
委以一國之重,而無賞罰之防,使得縱橫無所顧憚。
諸受枉者,抱怨積久,獨不蒙天地無私之德,長壅蔽于邪人之铨,損政之道四也。
一國之士,多者千數。
或流徙異邦,或給事殊方,而中正知與不知,将定品狀,必采聲于台府,納毀于流言。
任己則有不識之
故至魏、晉,有九品官人之法。
《魏志·陳群傳》:“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文獻通考》:“延康元年[1],尚書陳群以為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
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選,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為之區别人物,第其高下。
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
其武官之選,俾護軍主之。
……州、郡、縣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處人,在諸府公卿及各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為之,區别所管人物,定為九等。
其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
以吏部審定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失及法弊也。
” 朝廷用人,率依中正品第。
《文獻通考》:“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
凡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祖父官名。
” 《廿二史劄記》:“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設小中正,州設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實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後付尚書選用。
” 中正定品,三年一更。
《晉書·石虎傳》:“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
” 多設訪問,助之調查,并為品狀。
《晉書·孫楚傳》:“王濟為太原大中正,訪問論邑人品狀,至楚,濟曰:‘此人非卿所能目,吾自為之。
’乃狀曰:‘天才英博,亮拔不群。
’”又《劉卞傳》稱卞初入太學,試經,當為台吏四品,訪問[2]令寫黃紙一鹿車,卞不肯。
訪問怒,言于中正,乃退為尚書令史。
小中正有失,大中正當舉發之,不得徇隐。
《晉書·卞壸傳》稱:“淮南小中正王式,父沒,其繼母終喪,歸于前夫之子,後遂合葬于前夫。
壸劾之,以為犯禮害義,并劾司徒及揚州大中正、淮南大中正含容徇隐。
诏以式付鄉邑清議,廢終身。
” 雖中正所黜陟,政府亦得變更之。
《晉書·霍原傳》稱燕國中正劉沈舉霍原為二品,司徒不過[3]。
沈上書,謂原隐居求志,行成名立。
張華等又特奏之,乃為上品。
又《張軌傳》稱張華素重張軌,安定中正蔽其善[4],華為延譽,得居二品。
然被糾彈付清議者,多緻廢棄。
《日知錄》:“九品中正之設,雖多失實,遺意未亡,凡被糾彈付清議者,即廢棄終身,同之禁锢。
至宋武帝篡位,乃诏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
自後凡遇非常之恩赦文,并有此語。
”[5] 南北朝時,其風猶然。
《文獻通考》:“梁初無中正制,敬帝太平二年,複令諸州各置中正,仍舊放選舉,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不然則否。
……後魏州郡皆有中正,掌選舉,每以季月與吏部铨擇可否。
其秀才對策第居中上,表叙之。
正始元年,乃罷諸郡中正。
”又:“南朝至于梁、陳,北朝至于周、隋,選舉之法,雖互相損益,而九品及中正,至開皇中方罷。
” 其制之得失,論者不一。
舉其得,則曰重清議(《日知錄·清議》一篇言之甚詳);斥其失,則曰徇私情。
《文獻通考》:“于時雖風教頹失而無典制,然時有清議,尚能勸俗。
陳壽居喪,使女奴丸藥,積年沈廢。
郤诜笃孝,以假葬違常,降品一等。
其為懲勸如此。
其後中正任久,愛憎由己,而九品之法漸弊。
遂計官資以定品格。
天下惟以居位者為貴。
尚書仆射劉毅,以九品者始因魏初喪亂,是軍中權時之制,非經久之典也,宜用上斷,複古鄉舉裡選之法。
上疏曰:夫九品有八損,而官才有三難,皆興替之所由也。
人物難知,一也;愛憎難防,二也;情僞難明,三也。
今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榮辱在手,操人主威福,奪天朝權勢,愛惡随心,情僞由己。
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
公無考校之負,私無告訴之忌,損政之道一也。
置州郡者,本取州裡清議,鹹所歸服,将以鎮異同。
一言議,不謂一人之身,了一州之才,一人不審,遂為坐廢。
使是非之論,橫于州裡;嫌隙之仇,結于大臣,損政之道二也。
本立格制,謂人倫有序,若貫魚成次,才德優劣,倫輩有首尾也。
今之中正,坐徇其私,推貴異之器,使在九品之下,負載不肖,越在成人之首,損政之道三也。
委以一國之重,而無賞罰之防,使得縱橫無所顧憚。
諸受枉者,抱怨積久,獨不蒙天地無私之德,長壅蔽于邪人之铨,損政之道四也。
一國之士,多者千數。
或流徙異邦,或給事殊方,而中正知與不知,将定品狀,必采聲于台府,納毀于流言。
任己則有不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