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秦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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琦辭,遺令聞于來葉,其窮而在蒿艾。
與外吏無朝籍。
爛然有文采論纂者,三川有成公生,與黃公等同時。
當李斯子由為三川守,而成公生遊談不仕,著書五篇,在名家。
從橫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難秦相李斯。
然秦雖鉗語燒《詩》《書》,然自内外薦紳之士,與褐衣遊公卿者,皆抵禁無所懼,是豈無說哉?!” (按《集韻》引《炅氏譜》:“桂貞為秦博士,始皇坑儒,改姓昋。
”宋濂《桂氏家乘序》亦述其事。
是秦博士尚有一桂貞。
)及孔鲋為陳涉博士,亦秦時人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鲋年五十七,為陳王涉博士,死于陳下。
” 第執“焚書坑儒”一語,遽以為秦之對于古代文化摧滅無餘,是實不善讀史耳。
秦法,民之欲學者,以吏為師。
《史記·秦始皇本紀》:“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 吏主行政,師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專以法令為學,學之途尤隘矣。
而章實齋盛稱其法,謂為三代舊典。
《文史通義》(章學誠):“以吏為師,三代之舊法也。
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詩》《書》而僅以法律為師耳。
三代盛時,天下之學,無不以吏為師。
《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學備矣。
其守官舉職而不墜天工者,皆天下之師資也。
東周以外,君師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學術,不盡出于官司之典守。
秦人以吏為師,始複古制,而人乃狃于所習,專以秦人為非耳。
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猶有合于古者,以吏為師耳。
” 蓋以吏為師,猶能通知當世之務,視專讀古書而不知時事者,其為教猶近古而較善耳。
周代教民,最重讀法,漢之學童,亦籀尉律。
《說文序》:“尉律,學童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段玉裁曰:“諷,謂能背誦尉律之文;籀書,謂能取尉律之義,推演發揮,即繕寫至九千字之多。
” 是周、漢皆使人民學法令,以吏為師也。
秦法雖亡,其遺文猶存于漢律。
《漢書·刑法志》:“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 言法律者,溯其淵源,不能外乎秦律;雖謂秦吏所授止于法令,其關系亦至巨矣。
(按吾國刑法,見于《書·堯典》《呂刑》及《周官·司寇》職文者,均刑律之淵源。
春秋時複有刑書,然不名律。
言律,實始于秦。
按《唐律疏》,魏文侯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4]。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5]。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6]。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并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此吾國舊律傳授之源流。
自宋迄清,亦多沿唐律。
至清季始改定新刑律,因吾國之習慣,采歐洲之法意,然亦未能盡變舊法也。
)政府立法,恃國民之推行,民力不充,雖有良政府亦無如之何。
民能自立,政府雖強暴壓制,亦不能阻其進取也。
吾觀秦史,頗見秦民進取之迹。
如: 《漢書·高帝紀》:“诏曰: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
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
” 《史記·貨殖傳》:“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
秦破趙,遷卓氏。
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辇,行詣遷處。
衆遷虜少有餘财,争與吏,求近處,處葭萌。
唯卓氏曰:‘此地狹薄。
吾聞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饑。
民工于市,易賈。
’乃求遠遷。
緻之臨邛,大喜。
即鐵山鼓鑄,運籌策,傾滇、蜀之民。
” 由此推之,秦時南越、滇、蜀,皆賴中夏之民為之開化。
尉佗之文理,卓氏之籌策,特其著者耳。
吾國人民之優秀實冠絕于四裔,雖為政府強迫遷徙,亦能自立于邊徼。
故秦代谪戍移民之法,雖在當時為暴虐,而播華風于榛狉之地,使野蠻之族皆同化于中縣,其所成就,正非當時政府意計所及也。
*** [1] 見李斯書。
[2] 《至公篇》。
[3] 孟康曰:“姓正名先,秦博士也。
” [4] 注:“盜法,今賊盜律;賊法,今作僞律;囚法,今斷獄律;捕法,今捕亡律;雜法,今雜律;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 [5] 注:“改法為律者,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 [6] 注:“戶者,戶婚律;興者,擅興律;廄者,廄庫律。
”
與外吏無朝籍。
爛然有文采論纂者,三川有成公生,與黃公等同時。
當李斯子由為三川守,而成公生遊談不仕,著書五篇,在名家。
從橫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難秦相李斯。
然秦雖鉗語燒《詩》《書》,然自内外薦紳之士,與褐衣遊公卿者,皆抵禁無所懼,是豈無說哉?!” (按《集韻》引《炅氏譜》:“桂貞為秦博士,始皇坑儒,改姓昋。
”宋濂《桂氏家乘序》亦述其事。
是秦博士尚有一桂貞。
)及孔鲋為陳涉博士,亦秦時人也。
《史記·孔子世家》:“孔鲋年五十七,為陳王涉博士,死于陳下。
” 第執“焚書坑儒”一語,遽以為秦之對于古代文化摧滅無餘,是實不善讀史耳。
秦法,民之欲學者,以吏為師。
《史記·秦始皇本紀》:“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 吏主行政,師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專以法令為學,學之途尤隘矣。
而章實齋盛稱其法,謂為三代舊典。
《文史通義》(章學誠):“以吏為師,三代之舊法也。
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詩》《書》而僅以法律為師耳。
三代盛時,天下之學,無不以吏為師。
《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學備矣。
其守官舉職而不墜天工者,皆天下之師資也。
東周以外,君師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學術,不盡出于官司之典守。
秦人以吏為師,始複古制,而人乃狃于所習,專以秦人為非耳。
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猶有合于古者,以吏為師耳。
” 蓋以吏為師,猶能通知當世之務,視專讀古書而不知時事者,其為教猶近古而較善耳。
周代教民,最重讀法,漢之學童,亦籀尉律。
《說文序》:“尉律,學童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段玉裁曰:“諷,謂能背誦尉律之文;籀書,謂能取尉律之義,推演發揮,即繕寫至九千字之多。
” 是周、漢皆使人民學法令,以吏為師也。
秦法雖亡,其遺文猶存于漢律。
《漢書·刑法志》:“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
” 言法律者,溯其淵源,不能外乎秦律;雖謂秦吏所授止于法令,其關系亦至巨矣。
(按吾國刑法,見于《書·堯典》《呂刑》及《周官·司寇》職文者,均刑律之淵源。
春秋時複有刑書,然不名律。
言律,實始于秦。
按《唐律疏》,魏文侯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4]。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5]。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6]。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齊,并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複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
此吾國舊律傳授之源流。
自宋迄清,亦多沿唐律。
至清季始改定新刑律,因吾國之習慣,采歐洲之法意,然亦未能盡變舊法也。
)政府立法,恃國民之推行,民力不充,雖有良政府亦無如之何。
民能自立,政府雖強暴壓制,亦不能阻其進取也。
吾觀秦史,頗見秦民進取之迹。
如: 《漢書·高帝紀》:“诏曰: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
會天下誅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
” 《史記·貨殖傳》:“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
秦破趙,遷卓氏。
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辇,行詣遷處。
衆遷虜少有餘财,争與吏,求近處,處葭萌。
唯卓氏曰:‘此地狹薄。
吾聞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饑。
民工于市,易賈。
’乃求遠遷。
緻之臨邛,大喜。
即鐵山鼓鑄,運籌策,傾滇、蜀之民。
” 由此推之,秦時南越、滇、蜀,皆賴中夏之民為之開化。
尉佗之文理,卓氏之籌策,特其著者耳。
吾國人民之優秀實冠絕于四裔,雖為政府強迫遷徙,亦能自立于邊徼。
故秦代谪戍移民之法,雖在當時為暴虐,而播華風于榛狉之地,使野蠻之族皆同化于中縣,其所成就,正非當時政府意計所及也。
*** [1] 見李斯書。
[2] 《至公篇》。
[3] 孟康曰:“姓正名先,秦博士也。
” [4] 注:“盜法,今賊盜律;賊法,今作僞律;囚法,今斷獄律;捕法,今捕亡律;雜法,今雜律;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 [5] 注:“改法為律者,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 [6] 注:“戶者,戶婚律;興者,擅興律;廄者,廄庫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