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秦之文化
關燈
小
中
大
先在嶽頂玉女池上,後移置碧霞元君廟。
乾隆五年,毀于火,今殘石僅存十字耳。
之罘、碣石、會稽三刻久亡。
峄山,唐時焚于野火,當時即有摹本,杜詩所謂‘棗木傳刻肥失真’者也。
” 而他石拓本鈎摹影印者,世尚有之。
二千一百餘年之古刻,證據極确,非檀山石刻及石鼓之出于推測者可比。
世人雖極斥秦,于此獨寶存之,知其文字之美,為千載所共推矣。
三代金文最多,至秦始尚刻石,亦可見秦之各事,皆不蹈襲前人,大書深刻,悉李斯、王绾等之意匠也。
然秦以刻石著,亦非不善镂金,其權量刻文,尤極精美。
《陶齋吉金錄》載秦銅權十八,橢量四,方量一。
學小篆者,近且由秦石而進言秦金。
是秦之文學美術,不惟不遜于三代,甚且過之矣。
顧亭林論秦刻石,謂其坊民正俗之意,未始異于三王。
《日知錄》:“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鋪張其滅六王并天下之事。
其言黔首風俗,在泰山則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
昭隔内外,靡不清淨。
’在碣石門則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
’如此而已。
惟會稽一刻,其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
倍死不貞,防隔内外。
禁止淫泆,男女潔誠。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
’感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殺也。
考之《國語》,自越王勾踐栖于會稽之後,惟恐國人之不蕃,故令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
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饩。
《内傳》子胥之言亦曰:‘越十年生聚。
’《吳越春秋》至謂勾踐以寡婦淫過犯,皆輸山上。
士有憂思者,令遊山上,以喜其意。
當其時,蓋欲民之多,而不複禁其淫。
傳至六國之末,而其風猶在。
故始皇為之厲禁,而特著于刻石之文,以此與滅六王并天下之事并提而論,且不著之于燕、齊,而獨著之于越。
然則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于三王也。
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
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觀其刻辭,固可見秦之注重民俗,而辭中所言多男女并舉,尤為秦俗男女平等之證。
夫淫他室,殺者無罪,是秦人初不專責女子以節義也。
責女子以節義,而視男子之淫泆若無睹,是鄙秦者,乃真未喻秦代法制之意也。
古俗不禁女子改嫁,亦無旌表守節之事。
考守節樹坊之始,蓋本于始皇之獎巴寡婦清。
《史記·貨殖列傳》:“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
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财自衛,不見侵犯。
秦始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
” 然其築台而客之,以清能用财經營事業,為女子之傑出者,似不徒專以其為貞婦也。
秦之為世口實者,曰“焚書坑儒”。
此文化史上最大之罪惡也。
然劉海峰《焚書辯》為秦平反,最得事理之實。
《焚書辯》(劉大櫆):“《六經》之亡,非秦亡之,漢亡之也。
何則?李斯恐天下學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詩》《書》百家之語,其法至于‘偶語《詩》《書》者棄市’,而吏見知不舉,則與之同罪。
噫,亦烈矣!然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而固不欲以之自愚也。
故曰:‘非博士官所職,詣守尉雜燒之。
’然則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嘗燒也。
迨項羽入關,殺秦降王子嬰,收其貨寶婦女,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而後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聖人之微言,乃始蕩為灰燼。
昔蕭何至鹹陽,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于秦博士所藏之書,獨不聞其收而寶之。
設使蕭何能與其律令圖書,并收而藏之,則項羽不燒,則聖人之全經猶在也。
” 且據《漢志》,秦于諸經,亦未盡燔。
《漢書·藝文志》:“秦燔書,而《易》為蔔筮之事,傳者不絕。
……詩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諷誦,不獨在竹帛故也。
” 秦之博士甚多, 《漢書·百官表》:“博士,秦官。
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員多至數十人。
” 其遺獻皆能優遊論著, 《秦獻考》(章炳麟):“秦博士七十人,掌通古今。
識于太史公書者,叔孫通、伏生最著。
仆射周青臣用面谀顯,淳于越相與牴牾,釁成而秦燔書。
其他《說苑》有鮑白令之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為禅讓,比于五帝[2],其骨鲠次淳于。
《漢書·藝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書百章。
名家四篇則《黃公》,黃公名疵,作歌詩,二子皆秦博士也。
京房稱趙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3]。
最在古傳紀,略得八人,七十員者九一耳。
青臣樸樕不足齒,其七人,或直言無撓辭,不即能制作,造為
乾隆五年,毀于火,今殘石僅存十字耳。
之罘、碣石、會稽三刻久亡。
峄山,唐時焚于野火,當時即有摹本,杜詩所謂‘棗木傳刻肥失真’者也。
” 而他石拓本鈎摹影印者,世尚有之。
二千一百餘年之古刻,證據極确,非檀山石刻及石鼓之出于推測者可比。
世人雖極斥秦,于此獨寶存之,知其文字之美,為千載所共推矣。
三代金文最多,至秦始尚刻石,亦可見秦之各事,皆不蹈襲前人,大書深刻,悉李斯、王绾等之意匠也。
然秦以刻石著,亦非不善镂金,其權量刻文,尤極精美。
《陶齋吉金錄》載秦銅權十八,橢量四,方量一。
學小篆者,近且由秦石而進言秦金。
是秦之文學美術,不惟不遜于三代,甚且過之矣。
顧亭林論秦刻石,謂其坊民正俗之意,未始異于三王。
《日知錄》:“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鋪張其滅六王并天下之事。
其言黔首風俗,在泰山則雲:‘男女禮順,慎遵職事。
昭隔内外,靡不清淨。
’在碣石門則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
’如此而已。
惟會稽一刻,其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
倍死不貞,防隔内外。
禁止淫泆,男女潔誠。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
’感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殺也。
考之《國語》,自越王勾踐栖于會稽之後,惟恐國人之不蕃,故令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
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
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饩。
《内傳》子胥之言亦曰:‘越十年生聚。
’《吳越春秋》至謂勾踐以寡婦淫過犯,皆輸山上。
士有憂思者,令遊山上,以喜其意。
當其時,蓋欲民之多,而不複禁其淫。
傳至六國之末,而其風猶在。
故始皇為之厲禁,而特著于刻石之文,以此與滅六王并天下之事并提而論,且不著之于燕、齊,而獨著之于越。
然則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于三王也。
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
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觀其刻辭,固可見秦之注重民俗,而辭中所言多男女并舉,尤為秦俗男女平等之證。
夫淫他室,殺者無罪,是秦人初不專責女子以節義也。
責女子以節義,而視男子之淫泆若無睹,是鄙秦者,乃真未喻秦代法制之意也。
古俗不禁女子改嫁,亦無旌表守節之事。
考守節樹坊之始,蓋本于始皇之獎巴寡婦清。
《史記·貨殖列傳》:“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
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财自衛,不見侵犯。
秦始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
” 然其築台而客之,以清能用财經營事業,為女子之傑出者,似不徒專以其為貞婦也。
秦之為世口實者,曰“焚書坑儒”。
此文化史上最大之罪惡也。
然劉海峰《焚書辯》為秦平反,最得事理之實。
《焚書辯》(劉大櫆):“《六經》之亡,非秦亡之,漢亡之也。
何則?李斯恐天下學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詩》《書》百家之語,其法至于‘偶語《詩》《書》者棄市’,而吏見知不舉,則與之同罪。
噫,亦烈矣!然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而固不欲以之自愚也。
故曰:‘非博士官所職,詣守尉雜燒之。
’然則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嘗燒也。
迨項羽入關,殺秦降王子嬰,收其貨寶婦女,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而後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聖人之微言,乃始蕩為灰燼。
昔蕭何至鹹陽,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于秦博士所藏之書,獨不聞其收而寶之。
設使蕭何能與其律令圖書,并收而藏之,則項羽不燒,則聖人之全經猶在也。
” 且據《漢志》,秦于諸經,亦未盡燔。
《漢書·藝文志》:“秦燔書,而《易》為蔔筮之事,傳者不絕。
……詩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諷誦,不獨在竹帛故也。
” 秦之博士甚多, 《漢書·百官表》:“博士,秦官。
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員多至數十人。
” 其遺獻皆能優遊論著, 《秦獻考》(章炳麟):“秦博士七十人,掌通古今。
識于太史公書者,叔孫通、伏生最著。
仆射周青臣用面谀顯,淳于越相與牴牾,釁成而秦燔書。
其他《說苑》有鮑白令之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為禅讓,比于五帝[2],其骨鲠次淳于。
《漢書·藝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書百章。
名家四篇則《黃公》,黃公名疵,作歌詩,二子皆秦博士也。
京房稱趙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3]。
最在古傳紀,略得八人,七十員者九一耳。
青臣樸樕不足齒,其七人,或直言無撓辭,不即能制作,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