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秦之統一

關燈
歲會之法,而推及于地方長官也。

    秦以十月為正,每歲九月,即定來歲之預算。

     《呂氏春秋·季秋紀》:“是月也……天子合諸侯,制百縣。

    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于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所宜為度,以給郊廟之事,無有所私。

    ” 而郡縣計,亦斷以九月,其詳可以《漢志》參之。

     《續漢書·百官志》五:“凡群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訟決、檢奸,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

    秋冬遣無害吏,按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

    歲盡,遣吏上計。

    ”注引盧植《禮注》曰:“計斷九月,因秦以十月為正故。

    ”[5] 秦以各郡歲歲上計,故丞相、禦史府中所藏之書,備具天下厄塞、戶口多少,漢初猶沿其法。

    計相之職最重。

     《漢書·張蒼傳》:“蒼明習天下圖書計籍,高祖故令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 其後計相并于丞相,而人主猶時責為相者考核名實。

     《漢書·萬石君傳》:“武帝責石慶曰:‘今流民愈多,計文不改,君不繩責長吏……朕失望矣。

    ’”《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诏曰:“上計簿,文具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

    三公不以為意,朕将何任?” 蓋非計簿得實,不足以統計天下之盈虛得失也。

     秦、漢政體,雖為君主專制,而其地方行政,猶有周代人民自治之遺意。

    觀其縣、鄉官吏之制可見。

     《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

    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皆有丞、尉……是為長吏。

    百石以下有鬥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

    大率十裡一亭,亭有長。

    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啬夫、遊徼。

    三老掌教化。

    啬夫職聽訟,收賦稅。

    遊徼徼循禁賊盜。

    縣大率方百裡,其民稠則減,稀則曠。

    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高帝紀》三年二月,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衆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

    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複勿繇戍”。

     顧亭林論鄉亭之職,謂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越乎此。

     《日知錄》:《漢書·百官表》雲雲:“此其制不始于秦、漢也,自諸侯兼并之始,而管仲、敖、子産之倫,所以治其國者,莫不皆然。

    而《周禮·地官》,自州長以下,有黨正、族師、闾胥、比長;自縣正以下,有鄙師、酂長、裡宰、鄰長。

    則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越乎此也。

    夫惟于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詳,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

    ……柳宗元之言曰:有裡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

    由此論之,則天下之治始于裡胥,終于天子,其灼然者矣。

    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

    興亡之塗,罔不由此。

    ” 夫三老出于選舉,而其權可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是固無異于今之縣、市、鄉自治職員矣。

    而漢之三老,對于天子王侯,可直接言事。

     《史記·高祖本紀》二年,漢王“至雒陽、新城,三老董公庶說漢王,以義帝死故”。

    《漢書·高帝紀》:“三老董公庶說漢王曰:‘臣聞順德者昌,逆德者亡。

    兵出無名,事故不成。

    故曰明其為賊,敵乃可服。

    項羽為無道,放殺其主,天下之賊也。

    夫仁不以勇,義不以力,三軍之衆,為之素服,以告之諸侯,為此東伐,四海之内,莫不仰德,此三王之舉也。

    ’漢王曰:‘善。

    非夫子無所聞也。

    ’”又《武五子傳》:“太子兵敗,亡,不得。

    上怒甚,群下憂懼,不知所出。

    壺關三老茂[6]上書雲雲。

    書奏,天子感悟。

    ” 其啬夫、亭長,兼可自制科條,役使遊惰。

    其善者,至于上掩郡、縣長吏之名。

     《後漢書·爰延傳》:“為鄉啬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啬夫,不知郡縣。

    ”《仇覽傳》:“為浦亭長,勸人生業,為制科令。

    至于果采為限,雞豕有數。

    農事既畢,乃令子弟群居,還就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