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周代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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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禮教最盛之時代之後一時代也,又由禮教最盛而漸趨于衰落之一時代也。
觀諸人之不知禮,不習禮,及誤以儀為禮,即可見其時之習此者已居少數。
惟其流風餘韻,猶浸淫漸漬于人心,故衡量人物,往往以此為斷耳。
周制之變也,首在列國之封域。
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其數不逮十一。
則厲、宣以降,諸侯之互相吞并,蓋已久矣。
春秋之時,國之大者十。
魯兼九國之地[2];齊兼十國之地[3];晉兼二十二國之地[4];楚兼四十二國之地[5];宋兼六國之地[6];鄭兼三國之地[7];衛兼二國之地[8];秦有周地,東界至河;吳滅五國[9],北境及淮,越又從而有之,弱肉強食,其禍酷矣。
而諸小國并為大國,其國家之組織,社會之狀況,人群之思想,胥因之而變易。
其胚胎于一國之文化,亦有漸推漸廣之勢。
雜居之異族,為之同化;僻遠之新國,由是崛興。
此皆互為因果者也。
春秋諸國,并吞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
《史記·秦本紀》:“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
”“十一年,初縣杜、鄭。
” 《左傳》宣公十一年:“楚子伐陳,因縣陳。
”十二年又稱楚圍鄭,鄭伯逆楚子曰:“使改事君,夷于九縣,孤之願也。
”昭公十一年稱叔向曰:“楚王奉孫吳以讨于陳曰:‘将定而國。
’陳人聽命,而遂縣之。
” 其縣之區域,大于《周官》所謂縣者,殆不止倍蓰[10],縣境懸遠,則特使大夫守之。
《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晉使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
” 其職重于内地之大夫,故亦稱為守。
《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侯問原守于寺人勃鞮,對曰:‘昔趙衰以壺飧從徑,餒而不食,故使處原。
’”是原大夫亦稱原守也。
其後或稱為命大夫。
《左傳》哀公四年:“楚師使謂陰地之命大夫士蔑曰:‘晉楚有盟,好惡同之。
’”杜《注》:“命大夫,别縣監尹。
”《正義》曰:“陰地者,河南山北,東西橫長,其間非一邑,特命大夫使總監陰地。
” 而楚之屬地,則特置縣尹或縣公以治之。
《左傳》莊公十八年:“楚子克權,使鬥缗尹之;以叛國而殺之,遷權于那處,使閻敖尹之。
”襄公二十六年:“穿封戌,方城外之縣尹也。
”又宣公十一年:“楚子曰:‘諸侯縣公,皆慶寡人。
’” 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
此政治變遷之至大者也。
《日知錄》(顧炎武):“《漢書·地理志》言秦兼并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孑遺。
後之文人,祖述其說,以為廢封建,立郡縣,皆始皇之所為也。
以餘觀之,殆不然。
《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晉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
宣公十五年,晉侯賞士伯以瓜衍之縣。
成公六年,韓獻子曰:‘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
’襄公二十六年,蔡聲子曰:‘晉人将與之縣,以比叔向。
’三十年,‘绛縣人或年長矣’。
昭公三年,二宣子曰:‘晉之别縣不惟州。
’五年薳啟疆曰:‘韓賦七邑,皆成縣也。
’又曰:‘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
’二十八年,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
哀公十七年,子穀曰:‘彭仲爽,申俘也。
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
’《晏子春秋》:‘昔我先君桓公予管仲狐與穀,其縣十七。
’《說苑》:‘景公令吏緻千家之縣一于晏子。
’《戰國策》:‘智過言于智伯曰:破趙,則封二子者各萬家之縣。
’《史記·吳世家》:‘王餘祭三年,予慶封朱方之縣。
’則當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已為縣矣[11]。
《史記》:吳王發九郡兵伐齊,範蜎對楚王曰:‘楚南塞厲門而郡江東。
’甘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春申君言于楚王曰:‘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
’《匈奴傳》言趙武靈王‘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以拒胡’;又言‘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
則當七國之世,而固已有郡矣[12]。
《傳》稱‘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至周武王僅千八百國,春秋時見于經傳者百四十餘國,又并為十二諸侯,又并而為七國,此固其勢之必至也。
” 《郡縣考》(姚鼐):“周法,中原侯服,疆以周索,國近蠻夷者,乃疆以戎索。
故齊、魯、衛、鄭名同于周,而晉、秦、楚乃不同于周,不曰‘都鄙’,而曰‘縣’,然始者有縣而已,尚無郡名。
吾意郡之稱,蓋始于秦、晉。
以所得戎翟地遠,使人守之,為戎翟民君長,故名曰郡;如所雲陰地之命大夫,蓋即郡守之謂也。
趙簡子之誓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之美惡異等,而非郡與縣相統屬也。
《晉語》:夷吾謂公子絷曰:‘君實有郡縣。
’言晉地屬秦,異于秦之近縣,則謂之曰郡縣,亦非雲郡與縣相統屬也。
及三卿分範、中行氏、知氏之縣,其縣與己故縣隔絕,分人以守,略同昔者使人守遠地之體,故率以郡名。
然而郡乃大矣,所統有屬縣矣。
其後秦、楚亦皆以得諸侯地名郡,惟齊無郡,齊用周制故也。
” 因列國之競争,而田賦兵制,亦相因而變。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稅畝。
”杜《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其一。
故哀公曰‘二吾猶不足’。
遂以為常,故曰初。
”又成公元年:“作丘甲。
觀諸人之不知禮,不習禮,及誤以儀為禮,即可見其時之習此者已居少數。
惟其流風餘韻,猶浸淫漸漬于人心,故衡量人物,往往以此為斷耳。
周制之變也,首在列國之封域。
周初千八百國,至春秋之初,僅存百二十四國,其數不逮十一。
則厲、宣以降,諸侯之互相吞并,蓋已久矣。
春秋之時,國之大者十。
魯兼九國之地[2];齊兼十國之地[3];晉兼二十二國之地[4];楚兼四十二國之地[5];宋兼六國之地[6];鄭兼三國之地[7];衛兼二國之地[8];秦有周地,東界至河;吳滅五國[9],北境及淮,越又從而有之,弱肉強食,其禍酷矣。
而諸小國并為大國,其國家之組織,社會之狀況,人群之思想,胥因之而變易。
其胚胎于一國之文化,亦有漸推漸廣之勢。
雜居之異族,為之同化;僻遠之新國,由是崛興。
此皆互為因果者也。
春秋諸國,并吞小弱,大抵以其國地為縣。
《史記·秦本紀》:“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
”“十一年,初縣杜、鄭。
” 《左傳》宣公十一年:“楚子伐陳,因縣陳。
”十二年又稱楚圍鄭,鄭伯逆楚子曰:“使改事君,夷于九縣,孤之願也。
”昭公十一年稱叔向曰:“楚王奉孫吳以讨于陳曰:‘将定而國。
’陳人聽命,而遂縣之。
” 其縣之區域,大于《周官》所謂縣者,殆不止倍蓰[10],縣境懸遠,則特使大夫守之。
《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晉使趙衰為原大夫,狐溱為溫大夫。
” 其職重于内地之大夫,故亦稱為守。
《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晉侯問原守于寺人勃鞮,對曰:‘昔趙衰以壺飧從徑,餒而不食,故使處原。
’”是原大夫亦稱原守也。
其後或稱為命大夫。
《左傳》哀公四年:“楚師使謂陰地之命大夫士蔑曰:‘晉楚有盟,好惡同之。
’”杜《注》:“命大夫,别縣監尹。
”《正義》曰:“陰地者,河南山北,東西橫長,其間非一邑,特命大夫使總監陰地。
” 而楚之屬地,則特置縣尹或縣公以治之。
《左傳》莊公十八年:“楚子克權,使鬥缗尹之;以叛國而殺之,遷權于那處,使閻敖尹之。
”襄公二十六年:“穿封戌,方城外之縣尹也。
”又宣公十一年:“楚子曰:‘諸侯縣公,皆慶寡人。
’” 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
此政治變遷之至大者也。
《日知錄》(顧炎武):“《漢書·地理志》言秦兼并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蕩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孑遺。
後之文人,祖述其說,以為廢封建,立郡縣,皆始皇之所為也。
以餘觀之,殆不然。
《左傳》僖公三十三年,晉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縣賞胥臣。
宣公十五年,晉侯賞士伯以瓜衍之縣。
成公六年,韓獻子曰:‘成師以出,而敗楚之二縣。
’襄公二十六年,蔡聲子曰:‘晉人将與之縣,以比叔向。
’三十年,‘绛縣人或年長矣’。
昭公三年,二宣子曰:‘晉之别縣不惟州。
’五年薳啟疆曰:‘韓賦七邑,皆成縣也。
’又曰:‘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
’二十八年,晉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
哀公十七年,子穀曰:‘彭仲爽,申俘也。
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
’《晏子春秋》:‘昔我先君桓公予管仲狐與穀,其縣十七。
’《說苑》:‘景公令吏緻千家之縣一于晏子。
’《戰國策》:‘智過言于智伯曰:破趙,則封二子者各萬家之縣。
’《史記·吳世家》:‘王餘祭三年,予慶封朱方之縣。
’則當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已為縣矣[11]。
《史記》:吳王發九郡兵伐齊,範蜎對楚王曰:‘楚南塞厲門而郡江東。
’甘茂謂秦王曰:‘宜陽大縣,名曰縣,其實郡也。
’春申君言于楚王曰:‘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
’《匈奴傳》言趙武靈王‘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以拒胡’;又言‘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
則當七國之世,而固已有郡矣[12]。
《傳》稱‘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至周武王僅千八百國,春秋時見于經傳者百四十餘國,又并為十二諸侯,又并而為七國,此固其勢之必至也。
” 《郡縣考》(姚鼐):“周法,中原侯服,疆以周索,國近蠻夷者,乃疆以戎索。
故齊、魯、衛、鄭名同于周,而晉、秦、楚乃不同于周,不曰‘都鄙’,而曰‘縣’,然始者有縣而已,尚無郡名。
吾意郡之稱,蓋始于秦、晉。
以所得戎翟地遠,使人守之,為戎翟民君長,故名曰郡;如所雲陰地之命大夫,蓋即郡守之謂也。
趙簡子之誓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郡遠而縣近,縣成聚富庶,而郡荒陋,故之美惡異等,而非郡與縣相統屬也。
《晉語》:夷吾謂公子絷曰:‘君實有郡縣。
’言晉地屬秦,異于秦之近縣,則謂之曰郡縣,亦非雲郡與縣相統屬也。
及三卿分範、中行氏、知氏之縣,其縣與己故縣隔絕,分人以守,略同昔者使人守遠地之體,故率以郡名。
然而郡乃大矣,所統有屬縣矣。
其後秦、楚亦皆以得諸侯地名郡,惟齊無郡,齊用周制故也。
” 因列國之競争,而田賦兵制,亦相因而變。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稅畝。
”杜《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取其一。
故哀公曰‘二吾猶不足’。
遂以為常,故曰初。
”又成公元年:“作丘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