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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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45]……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應鐘,舞《鹹池》,以祭地祇;乃奏姑洗,歌南呂,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賓,歌函鐘,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無射,歌夾鐘,舞《大武》,以享先祖。
”(鄭《注》:《鹹池》,《大鹹》也。
) 雖《大卷》未知所本,而《雲門》《鹹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為累代相傳之樂舞。
《樂緯稽耀嘉》:“黃帝樂曰《雲門》。
” 《莊子·天下篇》:“黃帝張《鹹池》之樂,于洞庭之野。
” 《墨子·三辯篇》:“湯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護》,又修《九招》。
” 《呂氏春秋·古樂篇》稱黃帝命伶倫與榮将鑄十二鐘,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鹹池》。
帝舜令質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
禹命臯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
湯命伊尹作為《大護》,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見其善。
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為作《大武》。
大舞之外,複有小舞、 《樂師》:“教國子小舞。
” 韎舞、 《韎師》:“掌教韎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
” 籥舞、 《籥師》:“掌教國子舞羽龡籥,祭祀則鼓羽籥之舞。
” 燕樂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
凡祭祀賓客,舞其燕樂。
” 蓋樂之為用,全在聲容兼備,有聲而無容,不得謂之樂。
周之樂舞,上備先代,旁及夷野,于曆史相傳之功德;各地人民之習尚,罔不修舉。
此其樂之所以盛也。
後世言樂者,多注重于律呂,研究黍尺,聚訟紛如,而于舞法罕言之。
制氏所紀之铿锵鼓舞,後亦不傳。
《漢書·藝文志》:“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 惟《樂記》略言其事: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複綴以崇。
天子夾振而驷伐,盛威于中國也。
”孔穎達疏:“‘武始而北出’者,謂初舞位,最在于南頭,從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樂,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觀兵也。
‘再成而滅商’者,謂作樂再成,舞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滅商。
……‘三成而南’者,謂舞者從第三位至第四位,極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還也。
‘四成而南國是疆’者,謂武曲四成,舞者從北頭第一位,卻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後,南方之國,于是疆理也。
‘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分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
‘六成複綴以崇’者,綴謂南頭初位,舞者從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複綴以崇’。
崇,充也。
……而驷伐者,‘驷’當為四。
四伐謂擊刺作武樂之時,每一奏之中,而四度擊刺,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 賈公彥釋《周官》言樂之六變、八變、九變,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徵,姑洗為羽。
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
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凡樂,函鐘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
靈鼓靈鼗,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鹹池》之舞。
夏日至,于澤中之方丘奏之。
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
凡樂,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徵,應鐘為羽。
路鼓路鼗,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于宗廟之中奏之。
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
”賈公彥《疏》:“言六變、八變、九變者,謂在天地及廟庭而立四表,舞人從南表向第二表,為一成。
一成則一變。
從第二至第三為二成;從第三至北頭第四表,為三成;舞人各轉身南向,于北表之北,還從第一至第二,為四成;從第二至第三,為五成;從第三至南頭第一表,為六成;則天神皆降。
若八變者,更從南頭北向第二,為七成;又從第二至第三,為八成。
地祇皆出。
若九變者,又從第三至北頭第一,為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焉。
此約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大護》已上,雖無滅商之事,但舞人須有限約,亦應立四表,以與舞人為曲别也。
”黃以周曰:“大武立四表,昉諸大司馬田獵之法。
田獵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為後表。
而田獵之行自北始,故鄭《注》以初鼓及表,自後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後表。
準鄭此《注》,則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謂再始以著往也。
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謂周德自北而南也。
四成而南國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謂複亂以饬歸也。
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複綴以崇,所謂樂終而德尊也。
至圜丘奏樂六變,用《雲門》,方丘奏樂八變,用《鹹池》,宗廟奏樂九變,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于《大武》。
賈《疏》仍以《大武》約之,固未必然。
又因九變欲至北表以象歸,遂謂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屬難信。
” 雖其說未必盡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節奏,亦可于此略見一斑焉。
古樂陳列之法,見于《周官》,謂之“樂縣”。
《周官·小胥》:“正樂縣之位。
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
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 其法不見于他書,惟《儀禮·大射儀》陳列樂器之法,可證軒縣之制。
而宮縣之類,亦可以此推之。
《儀禮·大射》:“樂人宿縣于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鐘,其南鑮,皆南陳。
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46]。
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鐘,其南鑮,皆南陳。
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鼓在其北[47],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48],簜在建鼓之間,鼗倚于頌磬西纮。
”[49]江藩《樂縣考》曰:“由此推之,宮縣四面皆縣一肆,鐘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應鼙。
西縣之制,同于東縣,惟笙磬笙鐘,頌磬頌鐘,應鼙朔鼙,異其名耳。
據此,則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鐘、磬、鑮,有鼓有鼙,而鐘磬之名不可考。
” 縣器之外,琴瑟在堂,節以搏拊。
《尚書大傳·虞夏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大琴練弦達越,大瑟朱弦達越,以韋為鼓,謂之搏拊。
”黃以周曰:“《周官》大師、小師兩職并雲‘登歌擊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
”又曰:“周之升歌,亦當有琴。
燕射諸禮,堂上有瑟無琴,蓋諸侯待大夫,禮殺而下就也。
” 埙敔之類,陳于縣外。
《樂縣考》(江藩):“樂備八音,見于《儀禮》者;鐘、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鼗,革也;琴、瑟,絲也;簜、匏,竹也。
八音之内,所少者惟土與木耳。
則宮縣之外,尚有土音之埙,木音之敔。
賈公彥曰:‘自餘樂器,陳于外也。
’” 奏樂之次序,以器之上下為先後。
奏堂上之樂曰“登歌”,奏堂下之樂曰“下管”。
《周官·大師》:“大祭祀,師瞽登歌,令奏擊拊[50]。
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
”[51]《小師》:“大祭祀,登歌擊拊;下管,擊應鼓。
” 次則笙入間歌, 《儀禮·鄉飲酒禮》:“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
”鄭《注》:“笙,吹笙者也。
以笙吹此詩以為樂也。
間,代也,謂一歌則一吹。
” 次大合樂, 《鄉飲酒禮》:“乃合樂。
《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
”鄭《注》:“合樂,謂歌樂與衆聲俱作。
”賈《疏》:“合樂,謂‘歌樂與衆聲俱作’者,謂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詩,故雲‘樂聲俱作’。
” 次興舞。
孫诒讓曰:“凡舞在合樂之後,《燕禮》記雲:‘遂合鄉樂,若舞則《勺》。
’注雲:《勺》,頌篇。
既合鄉樂,萬舞而奏之,是也。
” 其天子諸侯之樂,又有金奏。
黃以周曰:“樂有六節,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間歌,五曰合樂,六曰無算樂。
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
”孫诒讓曰:“凡天子諸侯之樂,以升歌為第一節,下管為第二節,間歌為第三節,合樂為第四節,每節皆三終。
大夫、士之樂,唯無下管,而以笙入為第二節,餘三節并同。
天子諸侯又有金奏,以迎屍、送屍、迎賓、送賓,謂之先樂。
” 鐘師掌之,而聽令于大司樂。
《周官·鐘師》:“掌金奏。
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械夏》《骜夏》。
”《大司樂》:“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
”鄭《注》:“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 古所謂樂者,大緻如是。
今人不惟不知律呂,并舞器位次,管弦終節,都不深考,第習後世之樂器,雜奏而漫舉之,便曰國樂,實至可怪之事也。
海甯王國維有《樂詩考略·釋樂次》篇,綜諸書而定其次,今附錄之: 凡樂,以金奏始,以金奏終。
金奏者,所以迎送賓,亦以優天子諸侯及賓客,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也。
凡金奏之詩以九夏。
大夫、士有送賓之樂,而無迎賓之樂。
其送賓也,以《陔夏》,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
而天子、諸侯出入,又自有樂。
其樂,天子以《王夏》,諸侯以《骜夏》。
諸侯大射,惟入用樂。
金奏既阕,獻酬習禮畢,則工升歌。
升歌者,所以樂賓也。
升歌之詩以《雅》《頌》。
大夫、士用《小雅》,諸侯燕其臣及他國之臣,亦用《小雅》。
兩君相見,則用《大雅》,或用《頌》;天子則用《頌》焉。
升歌既畢,則笙入,笙之詩,《南陔》《白華》《華黍》也。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間有合。
間之詩,歌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笙則《由庚》《崇丘》《由儀》也。
合之詩,《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也。
自笙以下諸詩,大夫、士至諸侯共之。
諸侯以上,禮之盛者,以管易笙,笙與歌異工,故有間歌,有合樂;管與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無間歌合樂。
下管之詩,諸侯新宮,天子象也。
凡升歌用《雅》者,管與笙均用《雅》;升歌用《頌》者,管亦用《頌》。
凡有管,則有舞;舞之詩,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
凡金奏之樂,用鐘鼓,天子、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
歌用瑟及搏拊,笙與管皆如其名;舞則《大武》用幹戚,《大夏》用羽籥。
” 第十一節 王朝與諸侯之關系 前所述之十節,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
要而論之,其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之精意,雖兼王朝及侯國而言,而其根本僅在天子都城及六鄉、六遂之區域。
雖推其功效,固足使諸侯仿行,合無數之鄉、遂,而成一大國。
《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遂。
”即仿天子之制,為三鄉三遂也。
然以周代萬裡之幅員,而政治之精神,僅見于方四百裡之鄉、遂,外此之五等諸侯,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則周天子不過一模範之侯封,不足為四海共主也。
吾人今日所當知者,周之制度,小則比、闾、族、黨,行政皆民選之官;大則侯、衛、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
其相維相系之妙用,均散見于《周官》。
故熟觀《周官》,則知周之封建,雖分權于各國,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無不達于諸侯之虞。
其組織各國而成一大國,俨如今人所謂有機體,絕非後世苟且補苴之制所可比也。
《周官》所言王朝與諸侯之關系,自封畿畫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于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 而典命掌其命數, 《典命》:“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
上公九命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
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 侯國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則謂之小卿,其區别至嚴也。
《儀禮·大射》“小卿”,鄭《注》“小卿,命于其君者也。
” (二)曰貢物,其别有二: 一則每歲常貢,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諸侯春入貢。
”賈《疏》:“此雲貢,即太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
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并諸侯之國出稅于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貢緻邦國之用。
一曰祀貢,二曰嫔貢,三曰器貢,四曰币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 皆有定法。
《司會》:“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财用。
” 一則因朝而貢,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嫔物;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貢寶為摯。
”賈《疏》:“此因朝而貢,與太宰九貢及小行人春入貢者别。
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
” 其貢物皆入于太府,以共王朝對于邦國之用。
《太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凡邦國貢,以待吊用。
” 蓋王朝之财政,自以萬民之貢充府庫,初不利諸侯之貢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約,自諸侯至萬民皆有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凡大約劑書于宗彜,小約劑書于丹圖。
”《司盟》:“掌盟載之法。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诏明神;既盟,則貳之。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 其大者則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約,莅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
太史、内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 蓋其時尚以神道設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約以堅之。
然當時之王朝,與諸侯萬民訂約,或諸侯與諸侯,或諸侯與萬民,或此國之民與他國之民立約,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見矣。
(四)曰朝聘。
其法甚多,約之則有君臣二者之禮。
《小行人》:“朝、觐、宗、遇、會、同,君之禮也,存、覜、省、聘、問,臣之禮也。
”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
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谟;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谕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緻繪,以補諸侯之災……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谕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谕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 蓋君臣之禮,各有政治之關系,非徒以聯情好、飾儀文也。
(五)曰刑罰,邦國之獄訟,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 其輕重,又各以性質為區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 布憲為之布告,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
而憲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 而訝士專掌折獄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谕罪刑于邦國;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 至諸侯之大罪,則有九伐之法: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内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内亂、鳥獸行則滅之。
” 蓋天子六軍,倍于大國之軍數,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
國有福事,既有慶賀之禮,其他不幸之事,則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國劄喪,則令赙補之;若國兇荒,則令赒委之;若國師役,則令槁禬之;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若國有禍災,則令哀吊之。
” 掌客為之殺禮。
《掌客》:“凡禮賓客,國新殺禮,兇荒殺禮,劄喪殺禮,禍災殺禮。
” 蓋王朝與諸侯,内外一體,無論常變,皆與有關系也。
吾考周時王朝與諸侯國之組織,固皆以政法為之樞,而文字之功與宣傳之力,尤有關于中外之維系。
考之《周官》,當時各國鹹有方志,小史、外史、誦訓諸官掌之。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
”《外史》:“掌四方之志。
”《誦訓》:“掌道方志,以诏觀事。
”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曆史,而各國特别之情況,行人又時時調查而為專書。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
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
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
其劄喪、兇荒、厄貧為一書。
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
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 訓方氏又為之誦道。
《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
正歲,則布而訓四方,而觀新物。
” 故王國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無隐情焉。
王國統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谕之,外史又專掌其命令,并達書名。
《外史》:“掌書外令……掌達書名于四方;若以書使于四方,則書其令。
” 則王國之書之傳播于外,亦可見矣。
文字之宣傳與口語之宣傳,相為因也。
《周官》有撢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語宣傳為專職。
《撢人》:“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
”《掌交》:“掌以節與币,巡邦國之諸侯,以及萬民之所聚者。
道王之德意志慮,使鹹知王之好惡,辟行之;使和諸侯之好,達萬民之說,掌邦國之通事而結其交好。
” 而象胥之傳言語,且及于蠻夷、閩貉、戎狄之國。
《象胥》:“掌蠻夷、閩貉、戎狄之國,使掌傳王之言,而谕說焉,以和親之。
若以時入賓,則協禮與其辭言傳之。
” 故内外皆無隔閡,不但諸侯對于王朝靡所隐蔽,即諸侯對于諸侯,及諸侯之民對于他國之民,亦可以無扞格、龃龉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節 結論 綜觀上舉十一節,而《周禮》《儀禮》二書之時代功效性質,乃可推論。
蓋使西周時代無此一種制度,純出于戰國或漢代儒家之僞造,則《春秋》内外傳所紀,《詩》《書》所稱一切皆無來曆。
例如《國語》紀陳靈公時事: 《國語·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于宋。
遂假道于陳,以聘于楚。
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視塗,澤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積,場功未畢,道無列樹,墾田若蓺,膳宰不緻饩,司裡不授館,國無寄寓,縣無施舍。
”“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候人為導,卿出郊勞,門尹除門,宗祀執祀,司裡授館,司徒具徒,司空視塗,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積薪,火師監燎,水師監濯,膳宰緻饔,廪人獻饩,司馬陳刍,工人展車,百官以物至,賓入如歸。
是故小大莫不懷愛。
其貴國之賓至,則以班加一等,益虔。
至于王吏,則皆官正莅事,上卿監之。
若王巡守,則君親監之。
”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幹典章,列國皆奉行惟慎,舉凡朝聘之儀,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詳細條文,則單襄公對于陳國之腐敗,何必駭怪,而僞造此等言論以譏刺之?若謂列國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進化,則彼此朝聘,為何時所訂之公約,不但春秋時之國家,絕無此等人物,即《詩》《書》所載諸侯,如魯伯禽、召穆公、衛武公、晉文侯、秦非子等,皆無此魄力也。
若謂周家立法,随時改進,則夷、厲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創立典章頒行各國矣。
周室盛時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傳》稱“昭王南征而不反”,《國語》稱“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時已遜于成、康。
故謂穆王時紹述周公《職方》之文則可,謂穆王作《職方》則不可也。
曰:然則官禮之文,其效也可睹矣。
成、康在位五十餘年。
《通鑒外紀》:“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攝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 而王道遂微缺, 《史記·周本紀》:“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 周公制禮,複何足稱?曰:是當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釋之。
《禮記·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 此如共和政體,行之美國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亂。
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亂之因全歸之于法制也。
《朱子語類》卷八十六:“大抵說制度之書,惟《周禮》《儀禮》可信,《禮記》便不可深信。
《周禮》畢竟出于一家,謂是周公親筆做成,固不可,然大綱卻是周公意思。
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卻不曾行得盡。
” 其行者,已緻刑措之效;其不盡行者,遂開後世之衰,是亦無所用其諱飾也。
周之禮教,雖至衰亂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觀《詩·賓之初筵》之詩可見: 賓之初筵,左右秩秩。
笾豆有楚,殽核維旅。
酒既和旨,飲酒孔偕。
鐘鼓既設,舉酬逸逸。
大侯既抗,弓矢斯張。
射夫既同,獻爾發功。
發彼有的,以祈爾爵。
籥舞笙鼓,樂既和奏。
烝衎烈祖,以洽百禮。
百禮既至,有壬有林。
錫爾純嘏,子孫其湛。
其湛曰樂,各奏爾能。
賓載手仇,室人入又。
酌彼康爵,以奏爾時。
賓之初筵,溫溫其恭。
其未醉止,威儀反反。
曰既醉止,威儀幡幡。
舍其坐遷,屢舞仙仙。
其未醉止,威儀抑抑,曰既醉止,威儀怭怭。
是曰既醉,不知其秩。
賓既醉止,載号載呶。
亂我笾豆,屢舞僛僛。
是曰既醉,不知其郵。
側弁之俄,屢舞傞傞。
既醉而出,并受其福。
醉而不出,是謂伐德。
飲酒孔嘉,維其令儀。
凡此飲酒,或醉或否。
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彼醉不臧,不醉反恥。
式勿從謂,無俾大怠。
匪言勿言,匪由勿語。
由醉之言,俾出童羖。
三爵不識,矧敢多又。
此詩,《小序》以為幽王時衛武公刺時之詩。
即謂《小序》不可信,不能确指其為何時何人之作,以《詩》之次序論,在《節南山》《谷風》諸什之後,《魚藻》諸什之先,其為西周衰亂之時之詩無疑也。
觀其初筵,實即燕射之禮;賓之威儀溫恭,頗守禮法。
至于既醉之後,側弁屢舞,則為衰世之風。
然立監佐史,仍與燕禮、鄉射禮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獻酬,亦同于禮。
足知昭、穆以降,并非舉先代所制之禮,一概廢棄,惟行之不合于禮意,則詩人從而刺之。
當時詩人娴于禮教,又可因此而見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禮》者,法人俾優(EdouardConstant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譯之(LeTcheou-li,trad.duchinois)[52],德人夏德(FriedrichHirth)所著《中國古代史》(TheAncientHistoryofChina)多稱引其說。
如曰: 《周禮》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據,亦為後代之向導,對于為政家之模範,永受世人之尊重,殆無可疑。
其于國民之教養,實居重大的位置。
世界之書籍中,罕見其匹俦。
且其關于公共生活及社會生活,詳細說明,與陶冶後代之國民,具有非常之勢力。
因襲之久,世人因此詳細之規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會萬般之生活,無論一言一行,無不依其儀式。
俾優氏以為此等詳細的規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縱粗野之行動,使肉體與道德共具有一定不變之性格,更于其上築成一不變易狀态之政府焉。
俾優氏此言,不可謂非卓識。
支那王朝雖屢變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禮》之時代至于現今,對于此種儀式因襲的尊敬之結果,至于使支那與支那人,國家與國民,均具有鞏固不變之性質雲。
雖其觀察吾國政教禮俗,未能得其真際,而謂《周禮》為陶冶後代國民性之具,亦不可謂無見也。
*** [1] 《儀禮》之名始見于此。
[2] 按“七”字當系“六”之訛。
[3] 按當雲三十九篇。
[4] 見于《書》者曰甸、侯、男、采、衛。
[5] 見丁未年《國粹學報》。
[6] 鄭《注》:“會,計也。
” [7] 縣正不言大比,當與州長之職相同。
[8] 《載師》注。
[9] 杜子春雲:淳當為純。
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
皆當中度量。
[10] 鄭《注》:“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梁之。
” [11] 鄭《注》:“津梁相湊,不得陷絕。
” [12] 鄭《注》:“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
比,猶校也。
” [13] 鄭《注》:“書地,謂方國山川之廣狹。
書塗,謂支湊之遠近。
” [14] 此可與《掌固》《司險》《野廬氏》諸職文相證。
[15] 鄭《注》:“六寝者,路寝一,小寝五。
” [16] 鄭司農雲:六宮後五前一。
[17] 《逸周書》。
[18] 《考工記》。
[19] 以祀五帝,以象五行之數。
[20] 《大戴禮》。
[21] 《逸周書》。
[22] 《逸周書》。
[23] 《周禮》及鄭《注》。
[24] 參用《爾雅》及莊氏《周官指掌》、焦氏《儀禮講習錄》。
[25] 鄭司農雲:功裘,卿大夫所服。
[26] 鄭《注》:“嫔貢,絲枲,服貢,纻也。
” [27] 鄭《注》:“嫔物,絲枲也,服物,玄、纩也。
” [28] 此二語見《司服》賈《疏》。
[29] 《禮記》。
[30] 《曲禮疏》。
[31] 《禮記疏》。
[32] 《士喪禮》注。
[33] 《禮記注》。
[34] 《曾子問》:“大祝裨冕。
” [35] 鄭《注》:“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鬥四升曰鬴。
” [36] 《内則》。
[37] 《内則》注。
[38] 均見《禮記》。
[39] 見《詩疏》及程瑤田《通藝錄》。
[40] 用淩氏《釋例》及焦氏《儀禮講習錄》。
[41] 見第三節“鄉遂之自治”,第三項教育司徒之十二教。
[42] 今本作禦。
[43] 或仲、叔、季。
[44] 斬衰三年,疏衰三年,疏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疏衰三月,缌麻三月。
[45] 此可知兼樂必兼舞。
[46] 江藩曰:此阼階之一肆。
[47] 江藩曰:此西階之一肆也。
[48] 江藩曰:此一縣僅設建鼓,乃北面之一肆也。
[49] 江藩曰:此二器倚而不縣者也。
[50] 孫诒讓曰:此奏堂上之樂也。
[51] 孫诒讓曰:此奏堂下之樂。
[52] 一八五一年巴黎出版。
”(鄭《注》:《鹹池》,《大鹹》也。
) 雖《大卷》未知所本,而《雲門》《鹹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為累代相傳之樂舞。
《樂緯稽耀嘉》:“黃帝樂曰《雲門》。
” 《莊子·天下篇》:“黃帝張《鹹池》之樂,于洞庭之野。
” 《墨子·三辯篇》:“湯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護》,又修《九招》。
” 《呂氏春秋·古樂篇》稱黃帝命伶倫與榮将鑄十二鐘,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鹹池》。
帝舜令質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
禹命臯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
湯命伊尹作為《大護》,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見其善。
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為作《大武》。
大舞之外,複有小舞、 《樂師》:“教國子小舞。
” 韎舞、 《韎師》:“掌教韎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
” 籥舞、 《籥師》:“掌教國子舞羽龡籥,祭祀則鼓羽籥之舞。
” 燕樂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
凡祭祀賓客,舞其燕樂。
” 蓋樂之為用,全在聲容兼備,有聲而無容,不得謂之樂。
周之樂舞,上備先代,旁及夷野,于曆史相傳之功德;各地人民之習尚,罔不修舉。
此其樂之所以盛也。
後世言樂者,多注重于律呂,研究黍尺,聚訟紛如,而于舞法罕言之。
制氏所紀之铿锵鼓舞,後亦不傳。
《漢書·藝文志》:“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 惟《樂記》略言其事: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複綴以崇。
天子夾振而驷伐,盛威于中國也。
”孔穎達疏:“‘武始而北出’者,謂初舞位,最在于南頭,從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樂,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觀兵也。
‘再成而滅商’者,謂作樂再成,舞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滅商。
……‘三成而南’者,謂舞者從第三位至第四位,極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還也。
‘四成而南國是疆’者,謂武曲四成,舞者從北頭第一位,卻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纣之後,南方之國,于是疆理也。
‘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分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
‘六成複綴以崇’者,綴謂南頭初位,舞者從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複綴以崇’。
崇,充也。
……而驷伐者,‘驷’當為四。
四伐謂擊刺作武樂之時,每一奏之中,而四度擊刺,象武王伐纣四伐也。
” 賈公彥釋《周官》言樂之六變、八變、九變,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徵,姑洗為羽。
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
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凡樂,函鐘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
靈鼓靈鼗,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鹹池》之舞。
夏日至,于澤中之方丘奏之。
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
凡樂,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徵,應鐘為羽。
路鼓路鼗,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于宗廟之中奏之。
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
”賈公彥《疏》:“言六變、八變、九變者,謂在天地及廟庭而立四表,舞人從南表向第二表,為一成。
一成則一變。
從第二至第三為二成;從第三至北頭第四表,為三成;舞人各轉身南向,于北表之北,還從第一至第二,為四成;從第二至第三,為五成;從第三至南頭第一表,為六成;則天神皆降。
若八變者,更從南頭北向第二,為七成;又從第二至第三,為八成。
地祇皆出。
若九變者,又從第三至北頭第一,為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焉。
此約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纣;……《大護》已上,雖無滅商之事,但舞人須有限約,亦應立四表,以與舞人為曲别也。
”黃以周曰:“大武立四表,昉諸大司馬田獵之法。
田獵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為後表。
而田獵之行自北始,故鄭《注》以初鼓及表,自後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後表。
準鄭此《注》,則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謂再始以著往也。
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謂周德自北而南也。
四成而南國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謂複亂以饬歸也。
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複綴以崇,所謂樂終而德尊也。
至圜丘奏樂六變,用《雲門》,方丘奏樂八變,用《鹹池》,宗廟奏樂九變,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于《大武》。
賈《疏》仍以《大武》約之,固未必然。
又因九變欲至北表以象歸,遂謂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屬難信。
” 雖其說未必盡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節奏,亦可于此略見一斑焉。
古樂陳列之法,見于《周官》,謂之“樂縣”。
《周官·小胥》:“正樂縣之位。
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
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 其法不見于他書,惟《儀禮·大射儀》陳列樂器之法,可證軒縣之制。
而宮縣之類,亦可以此推之。
《儀禮·大射》:“樂人宿縣于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鐘,其南鑮,皆南陳。
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46]。
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鐘,其南鑮,皆南陳。
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鼓在其北[47],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48],簜在建鼓之間,鼗倚于頌磬西纮。
”[49]江藩《樂縣考》曰:“由此推之,宮縣四面皆縣一肆,鐘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應鼙。
西縣之制,同于東縣,惟笙磬笙鐘,頌磬頌鐘,應鼙朔鼙,異其名耳。
據此,則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鐘、磬、鑮,有鼓有鼙,而鐘磬之名不可考。
” 縣器之外,琴瑟在堂,節以搏拊。
《尚書大傳·虞夏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大琴練弦達越,大瑟朱弦達越,以韋為鼓,謂之搏拊。
”黃以周曰:“《周官》大師、小師兩職并雲‘登歌擊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
”又曰:“周之升歌,亦當有琴。
燕射諸禮,堂上有瑟無琴,蓋諸侯待大夫,禮殺而下就也。
” 埙敔之類,陳于縣外。
《樂縣考》(江藩):“樂備八音,見于《儀禮》者;鐘、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鼗,革也;琴、瑟,絲也;簜、匏,竹也。
八音之内,所少者惟土與木耳。
則宮縣之外,尚有土音之埙,木音之敔。
賈公彥曰:‘自餘樂器,陳于外也。
’” 奏樂之次序,以器之上下為先後。
奏堂上之樂曰“登歌”,奏堂下之樂曰“下管”。
《周官·大師》:“大祭祀,師瞽登歌,令奏擊拊[50]。
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
”[51]《小師》:“大祭祀,登歌擊拊;下管,擊應鼓。
” 次則笙入間歌, 《儀禮·鄉飲酒禮》:“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
”鄭《注》:“笙,吹笙者也。
以笙吹此詩以為樂也。
間,代也,謂一歌則一吹。
” 次大合樂, 《鄉飲酒禮》:“乃合樂。
《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
”鄭《注》:“合樂,謂歌樂與衆聲俱作。
”賈《疏》:“合樂,謂‘歌樂與衆聲俱作’者,謂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詩,故雲‘樂聲俱作’。
” 次興舞。
孫诒讓曰:“凡舞在合樂之後,《燕禮》記雲:‘遂合鄉樂,若舞則《勺》。
’注雲:《勺》,頌篇。
既合鄉樂,萬舞而奏之,是也。
” 其天子諸侯之樂,又有金奏。
黃以周曰:“樂有六節,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間歌,五曰合樂,六曰無算樂。
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
”孫诒讓曰:“凡天子諸侯之樂,以升歌為第一節,下管為第二節,間歌為第三節,合樂為第四節,每節皆三終。
大夫、士之樂,唯無下管,而以笙入為第二節,餘三節并同。
天子諸侯又有金奏,以迎屍、送屍、迎賓、送賓,謂之先樂。
” 鐘師掌之,而聽令于大司樂。
《周官·鐘師》:“掌金奏。
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械夏》《骜夏》。
”《大司樂》:“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
”鄭《注》:“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
” 古所謂樂者,大緻如是。
今人不惟不知律呂,并舞器位次,管弦終節,都不深考,第習後世之樂器,雜奏而漫舉之,便曰國樂,實至可怪之事也。
海甯王國維有《樂詩考略·釋樂次》篇,綜諸書而定其次,今附錄之: 凡樂,以金奏始,以金奏終。
金奏者,所以迎送賓,亦以優天子諸侯及賓客,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也。
凡金奏之詩以九夏。
大夫、士有送賓之樂,而無迎賓之樂。
其送賓也,以《陔夏》,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
而天子、諸侯出入,又自有樂。
其樂,天子以《王夏》,諸侯以《骜夏》。
諸侯大射,惟入用樂。
金奏既阕,獻酬習禮畢,則工升歌。
升歌者,所以樂賓也。
升歌之詩以《雅》《頌》。
大夫、士用《小雅》,諸侯燕其臣及他國之臣,亦用《小雅》。
兩君相見,則用《大雅》,或用《頌》;天子則用《頌》焉。
升歌既畢,則笙入,笙之詩,《南陔》《白華》《華黍》也。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于是有間有合。
間之詩,歌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笙則《由庚》《崇丘》《由儀》也。
合之詩,《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也。
自笙以下諸詩,大夫、士至諸侯共之。
諸侯以上,禮之盛者,以管易笙,笙與歌異工,故有間歌,有合樂;管與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無間歌合樂。
下管之詩,諸侯新宮,天子象也。
凡升歌用《雅》者,管與笙均用《雅》;升歌用《頌》者,管亦用《頌》。
凡有管,則有舞;舞之詩,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
凡金奏之樂,用鐘鼓,天子、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
歌用瑟及搏拊,笙與管皆如其名;舞則《大武》用幹戚,《大夏》用羽籥。
” 第十一節 王朝與諸侯之關系 前所述之十節,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
要而論之,其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之精意,雖兼王朝及侯國而言,而其根本僅在天子都城及六鄉、六遂之區域。
雖推其功效,固足使諸侯仿行,合無數之鄉、遂,而成一大國。
《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遂。
”即仿天子之制,為三鄉三遂也。
然以周代萬裡之幅員,而政治之精神,僅見于方四百裡之鄉、遂,外此之五等諸侯,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則周天子不過一模範之侯封,不足為四海共主也。
吾人今日所當知者,周之制度,小則比、闾、族、黨,行政皆民選之官;大則侯、衛、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
其相維相系之妙用,均散見于《周官》。
故熟觀《周官》,則知周之封建,雖分權于各國,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無不達于諸侯之虞。
其組織各國而成一大國,俨如今人所謂有機體,絕非後世苟且補苴之制所可比也。
《周官》所言王朝與諸侯之關系,自封畿畫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于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 而典命掌其命數, 《典命》:“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
上公九命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
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 由内史策命之。
《内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 侯國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則謂之小卿,其區别至嚴也。
《儀禮·大射》“小卿”,鄭《注》“小卿,命于其君者也。
” (二)曰貢物,其别有二: 一則每歲常貢,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諸侯春入貢。
”賈《疏》:“此雲貢,即太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
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并諸侯之國出稅于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貢緻邦國之用。
一曰祀貢,二曰嫔貢,三曰器貢,四曰币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 皆有定法。
《司會》:“以九貢之法,緻邦國之财用。
” 一則因朝而貢,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嫔物;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貢寶為摯。
”賈《疏》:“此因朝而貢,與太宰九貢及小行人春入貢者别。
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
” 其貢物皆入于太府,以共王朝對于邦國之用。
《太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凡邦國貢,以待吊用。
” 蓋王朝之财政,自以萬民之貢充府庫,初不利諸侯之貢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約,自諸侯至萬民皆有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凡大約劑書于宗彜,小約劑書于丹圖。
”《司盟》:“掌盟載之法。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诏明神;既盟,則貳之。
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 其大者則登于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約,莅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
太史、内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 蓋其時尚以神道設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約以堅之。
然當時之王朝,與諸侯萬民訂約,或諸侯與諸侯,或諸侯與萬民,或此國之民與他國之民立約,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見矣。
(四)曰朝聘。
其法甚多,約之則有君臣二者之禮。
《小行人》:“朝、觐、宗、遇、會、同,君之禮也,存、覜、省、聘、問,臣之禮也。
”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
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谟;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谕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緻繪,以補諸侯之災……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谕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谕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 蓋君臣之禮,各有政治之關系,非徒以聯情好、飾儀文也。
(五)曰刑罰,邦國之獄訟,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 其輕重,又各以性質為區别。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 布憲為之布告,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
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
而憲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
” 而訝士專掌折獄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谕罪刑于邦國;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 至諸侯之大罪,則有九伐之法: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
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内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内亂、鳥獸行則滅之。
” 蓋天子六軍,倍于大國之軍數,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
國有福事,既有慶賀之禮,其他不幸之事,則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國劄喪,則令赙補之;若國兇荒,則令赒委之;若國師役,則令槁禬之;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若國有禍災,則令哀吊之。
” 掌客為之殺禮。
《掌客》:“凡禮賓客,國新殺禮,兇荒殺禮,劄喪殺禮,禍災殺禮。
” 蓋王朝與諸侯,内外一體,無論常變,皆與有關系也。
吾考周時王朝與諸侯國之組織,固皆以政法為之樞,而文字之功與宣傳之力,尤有關于中外之維系。
考之《周官》,當時各國鹹有方志,小史、外史、誦訓諸官掌之。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
”《外史》:“掌四方之志。
”《誦訓》:“掌道方志,以诏觀事。
”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曆史,而各國特别之情況,行人又時時調查而為專書。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
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
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
其劄喪、兇荒、厄貧為一書。
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
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 訓方氏又為之誦道。
《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
正歲,則布而訓四方,而觀新物。
” 故王國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無隐情焉。
王國統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谕之,外史又專掌其命令,并達書名。
《外史》:“掌書外令……掌達書名于四方;若以書使于四方,則書其令。
” 則王國之書之傳播于外,亦可見矣。
文字之宣傳與口語之宣傳,相為因也。
《周官》有撢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語宣傳為專職。
《撢人》:“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
”《掌交》:“掌以節與币,巡邦國之諸侯,以及萬民之所聚者。
道王之德意志慮,使鹹知王之好惡,辟行之;使和諸侯之好,達萬民之說,掌邦國之通事而結其交好。
” 而象胥之傳言語,且及于蠻夷、閩貉、戎狄之國。
《象胥》:“掌蠻夷、閩貉、戎狄之國,使掌傳王之言,而谕說焉,以和親之。
若以時入賓,則協禮與其辭言傳之。
” 故内外皆無隔閡,不但諸侯對于王朝靡所隐蔽,即諸侯對于諸侯,及諸侯之民對于他國之民,亦可以無扞格、龃龉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節 結論 綜觀上舉十一節,而《周禮》《儀禮》二書之時代功效性質,乃可推論。
蓋使西周時代無此一種制度,純出于戰國或漢代儒家之僞造,則《春秋》内外傳所紀,《詩》《書》所稱一切皆無來曆。
例如《國語》紀陳靈公時事: 《國語·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于宋。
遂假道于陳,以聘于楚。
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視塗,澤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積,場功未畢,道無列樹,墾田若蓺,膳宰不緻饩,司裡不授館,國無寄寓,縣無施舍。
”“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候人為導,卿出郊勞,門尹除門,宗祀執祀,司裡授館,司徒具徒,司空視塗,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積薪,火師監燎,水師監濯,膳宰緻饔,廪人獻饩,司馬陳刍,工人展車,百官以物至,賓入如歸。
是故小大莫不懷愛。
其貴國之賓至,則以班加一等,益虔。
至于王吏,則皆官正莅事,上卿監之。
若王巡守,則君親監之。
”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幹典章,列國皆奉行惟慎,舉凡朝聘之儀,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詳細條文,則單襄公對于陳國之腐敗,何必駭怪,而僞造此等言論以譏刺之?若謂列國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進化,則彼此朝聘,為何時所訂之公約,不但春秋時之國家,絕無此等人物,即《詩》《書》所載諸侯,如魯伯禽、召穆公、衛武公、晉文侯、秦非子等,皆無此魄力也。
若謂周家立法,随時改進,則夷、厲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創立典章頒行各國矣。
周室盛時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傳》稱“昭王南征而不反”,《國語》稱“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時已遜于成、康。
故謂穆王時紹述周公《職方》之文則可,謂穆王作《職方》則不可也。
曰:然則官禮之文,其效也可睹矣。
成、康在位五十餘年。
《通鑒外紀》:“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攝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 而王道遂微缺, 《史記·周本紀》:“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 周公制禮,複何足稱?曰:是當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釋之。
《禮記·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 此如共和政體,行之美國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亂。
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亂之因全歸之于法制也。
《朱子語類》卷八十六:“大抵說制度之書,惟《周禮》《儀禮》可信,《禮記》便不可深信。
《周禮》畢竟出于一家,謂是周公親筆做成,固不可,然大綱卻是周公意思。
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卻不曾行得盡。
” 其行者,已緻刑措之效;其不盡行者,遂開後世之衰,是亦無所用其諱飾也。
周之禮教,雖至衰亂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觀《詩·賓之初筵》之詩可見: 賓之初筵,左右秩秩。
笾豆有楚,殽核維旅。
酒既和旨,飲酒孔偕。
鐘鼓既設,舉酬逸逸。
大侯既抗,弓矢斯張。
射夫既同,獻爾發功。
發彼有的,以祈爾爵。
籥舞笙鼓,樂既和奏。
烝衎烈祖,以洽百禮。
百禮既至,有壬有林。
錫爾純嘏,子孫其湛。
其湛曰樂,各奏爾能。
賓載手仇,室人入又。
酌彼康爵,以奏爾時。
賓之初筵,溫溫其恭。
其未醉止,威儀反反。
曰既醉止,威儀幡幡。
舍其坐遷,屢舞仙仙。
其未醉止,威儀抑抑,曰既醉止,威儀怭怭。
是曰既醉,不知其秩。
賓既醉止,載号載呶。
亂我笾豆,屢舞僛僛。
是曰既醉,不知其郵。
側弁之俄,屢舞傞傞。
既醉而出,并受其福。
醉而不出,是謂伐德。
飲酒孔嘉,維其令儀。
凡此飲酒,或醉或否。
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彼醉不臧,不醉反恥。
式勿從謂,無俾大怠。
匪言勿言,匪由勿語。
由醉之言,俾出童羖。
三爵不識,矧敢多又。
此詩,《小序》以為幽王時衛武公刺時之詩。
即謂《小序》不可信,不能确指其為何時何人之作,以《詩》之次序論,在《節南山》《谷風》諸什之後,《魚藻》諸什之先,其為西周衰亂之時之詩無疑也。
觀其初筵,實即燕射之禮;賓之威儀溫恭,頗守禮法。
至于既醉之後,側弁屢舞,則為衰世之風。
然立監佐史,仍與燕禮、鄉射禮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獻酬,亦同于禮。
足知昭、穆以降,并非舉先代所制之禮,一概廢棄,惟行之不合于禮意,則詩人從而刺之。
當時詩人娴于禮教,又可因此而見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禮》者,法人俾優(EdouardConstant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譯之(LeTcheou-li,trad.duchinois)[52],德人夏德(FriedrichHirth)所著《中國古代史》(TheAncientHistoryofChina)多稱引其說。
如曰: 《周禮》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據,亦為後代之向導,對于為政家之模範,永受世人之尊重,殆無可疑。
其于國民之教養,實居重大的位置。
世界之書籍中,罕見其匹俦。
且其關于公共生活及社會生活,詳細說明,與陶冶後代之國民,具有非常之勢力。
因襲之久,世人因此詳細之規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會萬般之生活,無論一言一行,無不依其儀式。
俾優氏以為此等詳細的規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縱粗野之行動,使肉體與道德共具有一定不變之性格,更于其上築成一不變易狀态之政府焉。
俾優氏此言,不可謂非卓識。
支那王朝雖屢變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禮》之時代至于現今,對于此種儀式因襲的尊敬之結果,至于使支那與支那人,國家與國民,均具有鞏固不變之性質雲。
雖其觀察吾國政教禮俗,未能得其真際,而謂《周禮》為陶冶後代國民性之具,亦不可謂無見也。
*** [1] 《儀禮》之名始見于此。
[2] 按“七”字當系“六”之訛。
[3] 按當雲三十九篇。
[4] 見于《書》者曰甸、侯、男、采、衛。
[5] 見丁未年《國粹學報》。
[6] 鄭《注》:“會,計也。
” [7] 縣正不言大比,當與州長之職相同。
[8] 《載師》注。
[9] 杜子春雲:淳當為純。
純謂幅廣,制謂匹長也。
皆當中度量。
[10] 鄭《注》:“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梁之。
” [11] 鄭《注》:“津梁相湊,不得陷絕。
” [12] 鄭《注》:“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
比,猶校也。
” [13] 鄭《注》:“書地,謂方國山川之廣狹。
書塗,謂支湊之遠近。
” [14] 此可與《掌固》《司險》《野廬氏》諸職文相證。
[15] 鄭《注》:“六寝者,路寝一,小寝五。
” [16] 鄭司農雲:六宮後五前一。
[17] 《逸周書》。
[18] 《考工記》。
[19] 以祀五帝,以象五行之數。
[20] 《大戴禮》。
[21] 《逸周書》。
[22] 《逸周書》。
[23] 《周禮》及鄭《注》。
[24] 參用《爾雅》及莊氏《周官指掌》、焦氏《儀禮講習錄》。
[25] 鄭司農雲:功裘,卿大夫所服。
[26] 鄭《注》:“嫔貢,絲枲,服貢,纻也。
” [27] 鄭《注》:“嫔物,絲枲也,服物,玄、纩也。
” [28] 此二語見《司服》賈《疏》。
[29] 《禮記》。
[30] 《曲禮疏》。
[31] 《禮記疏》。
[32] 《士喪禮》注。
[33] 《禮記注》。
[34] 《曾子問》:“大祝裨冕。
” [35] 鄭《注》:“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鬥四升曰鬴。
” [36] 《内則》。
[37] 《内則》注。
[38] 均見《禮記》。
[39] 見《詩疏》及程瑤田《通藝錄》。
[40] 用淩氏《釋例》及焦氏《儀禮講習錄》。
[41] 見第三節“鄉遂之自治”,第三項教育司徒之十二教。
[42] 今本作禦。
[43] 或仲、叔、季。
[44] 斬衰三年,疏衰三年,疏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疏衰三月,缌麻三月。
[45] 此可知兼樂必兼舞。
[46] 江藩曰:此阼階之一肆。
[47] 江藩曰:此西階之一肆也。
[48] 江藩曰:此一縣僅設建鼓,乃北面之一肆也。
[49] 江藩曰:此二器倚而不縣者也。
[50] 孫诒讓曰:此奏堂上之樂也。
[51] 孫诒讓曰:此奏堂下之樂。
[52] 一八五一年巴黎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