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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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

    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

    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

    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

    ” 蓋無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質,不專恃學校教育也。

    然以鄉官所有學校推之,其學校之數之多,亦非後書所及。

    鄉官所屬黨州皆有序。

     《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于州序。

    ”《黨正》:“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于序。

    ” 六鄉百五十黨,則百五十序,三十州則三十序,總計學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計之,則三百六十矣。

    其鄉之學,雖不見于《周官》,以《儀禮》“行鄉飲酒之禮于庠”證之,則州黨之外别有鄉庠也。

    鄉學之教,曰鄉三物。

     《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

    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

    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

    ” 遂大夫複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以教稼穑。

    ” 則文化教育而兼職業教育矣。

     (四)曰聯合。

    周代人民雖無社會之名,而有聯合之法。

    觀《族師》《比長》諸職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決非獨居孑立,各不相謀者之比。

     《族師》:“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伍為聯;四闾為族,八族為聯。

    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比長》:“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

    ”《裡宰》:“以歲時合耦于鋤,以治稼穑,趨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

    ”《鄰長》:“掌相糾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贊。

    ” 受職待令既須聯合,奇邪相及則并行為容狀,皆使一律而無所歧異,而人民徒知束身自愛者,亦必知勸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

    此尤自治之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會之害而扶植善類也。

     (五)曰作民。

    周代人民,對于國家之義務均須負擔,其期日掌于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辇之力政。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兇劄則無力政,無财賦。

    ” 其年齡定于鄉大夫。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以歲時入其書。

    ” 而征集之事,則鄉、遂諸官任之。

    凡有征集,名曰作民。

     《周官·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緻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

    ”《黨正》:“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

    ”《族師》:“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

    ”《縣正》:“若将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

    ”《鄙師》:“凡作民則掌其戒令。

    ”《酂長》:“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 師田行役,各歸部伍,蓋州、黨、酂、鄙之長,最為親民。

    平時服其教訓,有事聽其指揮,使之作而帥之,自無隐匿、逃亡、詐欺、違犯之弊。

    古代無養兵之款,無工程之費,一切皆取于民。

    人民各甘盡其義務,初無推诿怨叛者,以鄉、遂之制至精且密也。

    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征兵,不能加賦,不能舉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斷之矣。

    周之人民不但各有義務,複有對于國家之權利。

    其時雖無所謂議院,然國有大事必咨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緻萬民而詢焉。

    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小司寇擯以叙進而問焉,以衆輔志而弊謀。

    ” 是人民對于國事胥有發言之權矣。

    州長職文僅稱作民帥緻,不及大詢之事,而鄉大夫之職有之。

     《鄉大夫》:“有大詢于衆庶,則各帥其鄉之衆寡,而緻于朝。

    ” 鄉民得備咨詢,遂民宜亦同之。

    鄉、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萬人,勢不可悉緻于朝。

    其曰“帥其鄉之衆寡”,殆先征求其意見,而緻其欲發言者于朝,故衆寡之數不定也。

     (六)曰征斂。

    周制,鄉師掌六鄉之賦貢,遂師掌六遂之賦貢,皆王朝之官也。

    然闾裡之官亦自掌征斂之事。

    如: 《裡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斂其财賦。

    ” 是即遂官掌征斂之證。

    裡宰職等闾胥,裡宰既征斂财賦,闾胥當亦同此例也。

    《鄉師》鄭《注》,備言比、闾、族、黨所共之器。

     《周官·鄉師》:“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兇二服,闾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兇禮樂之器。

    ”鄭《注》:“吉服者,祭服也。

    兇服者,吊服也。

    比長主集為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屬,闾胥主集為之。

    喪祭者,夷槃、素俎、楬豆、輁軸之屬,族師主集為之。

    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

    射器者,弓矢、楅中之屬,黨正主集為之。

    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州長主集為之。

    吉器,若闾祭器。

    兇器,若族喪器。

    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

    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闾有故而不共也。

    ” 據此,知州、闾、族、黨凡有公共之事,則為師長者,征集其器用于所轄之民家,以近事為比,則其所謂器用,即後世之自治經費也。

    後世萬事非錢不行,故未事而先籌經費。

    周代雖行錢币,而鄉黨公事,第征器而不征錢,故無所謂經費。

    學者能知此意,則知古代人民擔負自治經費故亦甚重。

    而為之領袖者,皆須任征集措置之勞。

    後世惟地保、圖董等為縣官征租,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顧。

    浮慕西法者,則謂西人能自治,而中國則否。

    解經者又不通此意,豈非厚誣古人哉!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喪祀、昏冠、飲酒諸事,鄉官詳言之,而遂官不言,以鄉比遂,殆亦同也。

    又如: 《鄉大夫》:“歲終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緻事。

    ”《州長》:“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

    ”《黨正》:“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緻事。

    ”《族師》:“歲終則會政緻事。

    ” 而六遂複不詳言,惟《遂大夫》《鄙師》及之。

     《遂大夫》:“令為邑者,歲終則會政緻事。

    ”《鄙師》:“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緻事。

    ” 蓋皆詳略互見也。

    人民之事既多,鄉、遂諸官所掌,自必繁瑣而易于淆雜。

    一歲既終,使之層遞稽核,以備考績,則其人自不敢曠職而有所欺隐。

    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組織人民,監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團體,其侵污欺隐,亦無以異于官吏,而立法者初不為之防制。

    使如周之會政緻事,事事以清白昭示于衆,亦何至使人民借口于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第四節 授田之制(附兵制) 周之田制凡三種。

    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一畫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一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

     《周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

    ”《注》:“鄭司農雲: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臯’者也。

    鄭玄謂隰臯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

    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

    ” 按兩鄭《注》均依《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楚掩書土田之法,以釋《周禮》。

    掩之法曰:“度山林,鸠薮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潴,町原防,牧隰臯,井衍沃。

    ”《正義》引賈逵說曰:“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而當一井;薮澤之地,九夫為鸠,八鸠而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九辨而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而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為數,五數而當一井;偃潴之地,九夫為規,四規而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而當一井;隰臯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沃衍之地,畝百為夫,九夫為井。

    ”據此,知古之井田第施于沃衍之地,其餘分為八等,各以井田為标準,非謂遍地皆井田也。

    《周官》明雲“井牧”,鄭氏明雲“通率二而當一”,是其标準依井牧而定。

    而凡山林薮澤之類,初不盡區為井也。

    又按:《周官》此文僅雲“九夫為井”,未嘗言其中一百畝為公田。

     (二)畫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

    公田之制,《周官》未言。

    惟《詩·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孟子》據以為周有公田之證,又申言其制曰,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考工記注》鄭玄曰:“周制畿内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

    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

    ”孫诒讓曰:“鄭以《孟子》證邦國有公田,說未确。

    周之邦國亦稅夫,不制公田,與畿内同。

    公田雖為助之正法,而據《夏小正》,則夏時或已有此制,蓋其由來甚久。

    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襲舊制而未能盡改者。

    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強更其區畛,故《周詩》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傳》定公四年所說康叔封衛,啟以商政之類,非周邦國必制公田也。

    ” (三)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

    十夫有溝,溝上有畛。

    百夫有洫,洫上有塗。

    千夫有浍,浍上有道。

    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

    ”(按此制與《考工記》不同。

    《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裡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八裡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浍。

    ”鄭注:“此畿内采地之制。

    采地制井田,異于鄉遂及公邑。

    ”) 《中國曆史教科書》(劉師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說。

    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為井是也。

    自是兩法。

    朱子亦以為《遂人》以十為數。

    《匠人》以九為數,決不可合。

    然嘗考之,所謂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

    蓋助有公田,故其數必拘于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者不可行。

    若貢則無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數言之耳。

    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貢法可行也。

    蓋自遂達于溝,自溝達于洫,自洫達于浍,自浍達于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

    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作九夫。

    中為公田,而八私環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

    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寡,而為之疆界。

    行貢法之地,則無間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百畝。

    所謂溝、洫者,不過随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洩,此二法之所以異也。

    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言浍必曰八尺、曰二尋。

    蓋以平原廣野之地,畫九夫之地為井,各自其九以至于同。

    其間所謂溝、遂、洫、浍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于妨田,必有一定之尺寸。

    若《遂人》止言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浍,蓋是山谷薮澤之間,随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辟。

    故溝、洫、川、浍,亦不言尺寸。

    大意謂路之下即為水溝,水溝之下為田耳。

    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溝、洫之必拘以若幹尺也。

    ” 論周制者,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種區别,而後知周制有因襲前代者,有因地制宜者,并非舉全國方萬裡之地,限以一種法制,務令整齊畫一,不得稍有異同也。

    迂儒論古,第知有所謂井田,并不細心讀書,漫以為周代普天之下皆為井田。

    好為新奇之說者,又據古書一二異點,傅以臆見,直謂古者初未嘗有井田,此皆一偏之論也。

    《周官》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種,即授田亦有二法。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

    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

    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

    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

    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孫诒讓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與《遂人》六遂田制略同。

    此所謂易,即彼所謂萊。

    但彼上地猶有萊五十畝,非全不易者,與此小異耳。

    ” 按其制,則自一家受田百畝至三百畝,凡四等。

    無論何國,上地極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畝,則必天下之田皆為上地而後可,否則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計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鄭《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

    ”孫诒讓曰:“三等授地,自是較略之制,其細别差率随宜損益,不能豫定。

    《管子·乘馬數篇》雲:‘上地之壤,守之若幹,間壤守之若幹,下壤守之若幹,相壤定籍,而民不移。

    ’亦以三等相壤。

    《呂氏春秋·上農篇》雲:‘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

    可以益,不可以損。

    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

    ’此大任地之道也。

    據《呂覽》說,是十人與九人數雖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約而無不赅矣。

    ”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

    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為餘夫,授二十五畝之地。

    皆至六十而歸田于官。

     《周禮正義載師疏》(孫诒讓):“受田之年,《經》無明文。

    賈據鄭《内則》注義謂三十受田。

    陳奂雲:古者二十受餘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歸田于公。

    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歸田,子必受田矣。

    按陳說足證鄭義。

    蓋夫家之名,起于一夫一婦,則受田者無論正夫、餘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後謂之夫。

    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則受餘夫之田;至三十,而丁衆成家,别自為戶,則為正夫,受田百畝。

    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則從父兄而耕,不得為餘夫。

    其已授室受田之餘夫,雖年過三十,或尚從父兄,不自為戶,則仍為餘夫。

    古正夫、餘夫受田之法,蓋約略如是。

    ”《遂人》疏引王鳴盛雲:“餘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畝,萊十二畝半;中地田二十五畝,萊田二十五畝;下地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

    ”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殺于農夫。

     《漢書·食貨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按此文未質言周制,惟《周官·載師》有賈田。

    江永引《漢志》以證之,并謂在民間為工者,亦予以田,如賈人之例。

    ) 其地稅,則以遠近為差,而大緻不過什一。

     《周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征。

    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

    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俞樾曰:“周稅漆林獨重,故《經》文用‘唯其’二字,見此不在常科之内。

    若至國宅,自甸稍縣都通率之,适合十一之數,何也?園廛二十,近郊十,遠郊二十,稍縣都十,其數六十。

    園廛稅一,近郊稅一,遠郊稅三,甸稍縣都稅二,其數七。

    是為六十而稅七,稍浮于十一。

    然去國宅一分無稅,則适是十而稅一矣。

    ”孫诒讓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是以年之上下為賦法輕重之差也。

    而《載師》任地,則四郊甸稍縣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遠近為輕重之差矣。

    周之徹法,蓋當兼此二者。

    徹之雲者,通乎地之遠近、年之上下,以為斂取之法。

    ” 其民之遊惰者則有罰。

     《周官·載師》:“凡宅不毛者有裡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孫诒讓曰:“宅不毛,田不耕者,蓋兼惰民受田宅而蕪廢不治,及富貴家之廣占田宅以為遊燕者言之。

    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則令出征賦以示罰。

    ” 按周代畿内之地依鄭玄之說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澤、溝渎、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

    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8],則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萬夫之地,自無不足之慮。

    六鄉六遂僅十五萬夫,尤不難于均給。

    故即《周官》論之,無論鄉、遂、都、鄙田之井與不井者,皆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于其民,其法實無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變。

    後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規而泥其迹,則皆後人之失,非當時立法者之過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參考莊存與《周官記載師任地譜》)。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貧富,一以通兵制,所謂寓兵于農也。

    鄉遂十五萬家,家出一人,各以七萬五千家為六軍。

     《周官·大司馬》:“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

    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 其田與追胥,則壯丁皆出。

     《小司徒》:“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

    ”賈《疏》:“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者,謂起民役徒作之,毋過家一人。

    以其餘為羨者,一家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

    田謂田獵,追為逐寇,胥為同捕盜賊,非唯正卒一人,羨卒盡行,以其田與追胥之人多故也。

    ” 蓋民居以五為起數,夫田以十為起數,軍旅亦以五為起數,三者皆一貫,故無煩臨時編制也。

    鄉、遂之外,丘甸皆井牧之地,其數不同,則别有編制。

     《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

    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

    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

    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終為同。

    同方百裡,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 假定《司馬法》為周之制,則丘甸十家出一人,視鄉、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蓋一以遠近區其多寡也。

     按周制以師旅卒伍為正,《周官》之外,證佐甚多。

    孔廣森曰:“古者車戰,故賦輿之法,以乘為主。

    而《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不言其軍數。

    以《詩》考之,軍蓋五百乘,乘蓋二十五人,天子六軍。

    而《采芑》曰‘其車三千’。

    魯僖公時二軍。

    而《閟宮》曰‘公車千乘’。

    五百乘為軍,是其明證。

    周法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兩之言輛也。

    二十五人而車一輛。

    百乘成師,則二千五百人。

    五百乘成軍,則萬二千五百人。

    然此唯六鄉制軍之數如是,其郊遂以外,井地制賦,所謂甸出長毂一乘者,與此不同。

    ”孫诒讓曰:“《司馬法》丘甸出車徒之法,雖與鄉、遂不同,而出車則亦以二十五人為一乘,與鄉、遂無異。

    六鄉之士卒出于鄉裡,而兵車、大車、馬牛出于官。

    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車馬牛亦出于官,所謂出兵而不出車也。

    若都鄙則車徒馬牛及将重車者,并出于丘甸,所謂出車而兼出兵也。

    蓋都鄙軍籍雖不豫定,至有事征調及之,則亦必以都鄙之卒,配都鄙之車,其不能易伍兩之制可知矣。

    ” 《漢書·刑法志》稱:“殷、周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衆,因井田而制軍賦,畿方千裡,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

    ”蓋就丘甸言之,未析言鄉、遂之六軍與丘甸殊法。

    此亦猶今之學者誤認周之田制皆為井田,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

    然兵制之起于田制,則鄉、遂丘甸之性質固有相同之點,國養民而不養兵,民為兵而不病國,此尤古制至要之義也。

     第五節 市肆門關之政 周人生計惟恃農田,賈人亦授賈田,則分業尚未甚嚴,農商可兼治也。

    然《周禮·地官》于市政亦設專官,貨賄之出入門關者,各有治禁。

    則其商業雖不若後世之繁盛,殆必盛于唐、虞、夏、商,且其教條規制,多為後世所本,則言吾國之商政者,不可不首稽《周官》也。

    周之掌市肆門關者有:司市、質人、廛人、泉府、司門、司關、掌節諸官。

    其市官所自辟除者有: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胥、肆長諸職。

    而立市則掌于内宰。

     《周官·内宰》:“凡建國,佐後立市,設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陳其貨賄,出其度量淳制。

    ” 其市在王宮之北。

     《考工記》:“匠人營國,面朝後市。

    ” 蓋古人諱言财利,故置之在宮朝之後,以其近于後宮,故使内宰掌之,而君後貴官且禁不得遊觀。

     《周官·司市》:“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

    ”鄭《注》:“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遊觀焉。

    若遊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則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 皆所以示重農抑商也。

     周制市分為三,中曰大市,東曰朝市,西曰夕市,各占一夫之地。

     《周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

    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

    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

    ”《考工記·匠人》:“市朝一夫。

    ”孫诒讓曰:“三市為地,南北百步,東西三百步,共一裡。

    ” 市官所居曰思次,曰介次。

     《周官》鄭《注》:“思次,若今市亭;介次,市亭所屬。

    ” 交易之時,則懸旌于思次,市官莅而治之。

     《周官·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

    市師莅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莅于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 其貨之陳列有法。

     《周官·司市》:“以次叙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

    ”《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

    ” 賈值有恒。

     《周官·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

    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恒賈。

    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 利害有别。

     《周官·司市》:“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 僞飾有禁。

     《司市》:“凡市僞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

    察其詐僞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

    ” 成賈以度量。

     《司市》:“以量度成賈而征儥。

    ”《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9]。

    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

    ”《胥》:“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

    ” 結信以質劑。

     《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

    ”《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

    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

    期内聽,期外不聽。

    ”鄭《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

    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

    ”鄭《注》:“布,謂泉也。

    ” 其稅斂,有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諸目。

     《周官·廛人》:“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肆長》:“斂其總布。

    ”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稅;總布者,貨賄之正稅;廛布者,市之地稅也。

    ”鄭《注》:“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

    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 其握經濟之樞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

    貨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

    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

    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

    凡國事之财用取具焉。

    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

    ”金榜雲:“農民受田,計所收者納稅。

    賈人貸泉,計所得者出息。

    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貨物,輕重皆視田稅為差,是謂以國服為之息。

    鄭雲:于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

    賈《疏》雲:萬泉出息五百,計當二十取一。

    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

    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

    鄭直雲園廛者,略舉以言之也。

    ” 其貨之出入門關者有節。

     《周官·司市》:“凡通貨賄,以玺節出入之。

    ”《掌節》:“門關用符節,貨賄用玺節,道路用旌節,皆有期以反節。

    ”《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傳出之。

    ”鄭《注》:“貨節,謂商本所發司市之玺節也。

    自外來者,則按其節而書其貨之多少,通之國門,國門通之司市。

    自内出者,司市為之玺節,通之國門,國門通之關門。

    參相聯,以檢猾商。

    ” 市肆門關,刑罰綦重。

     《司市》:“以刑罰禁虣而去盜。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其附于刑者,歸于土。

    ”《司虣》:“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嚣者、與其虣亂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屬遊飲食于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司稽》:“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與其不物者而搏之。

    掌執市之盜賊以徇,且刑之。

    ”《胥》:“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襲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撻戮而罰之。

    ”《司門》:“掌授管鍵以啟閉國門,幾出入不物者,正其貨賄。

    凡财物犯禁者舉之。

    ”《司關》:“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凡貨不出于關者,舉其貨,罰其人。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猶幾。

    ” 綜觀周代治商之政,足知其時王朝及各國商貨交通,四方珍異,多萃于京師。

    而詐僞、飾行、漏稅、犯禁者,亦往往而有。

    設官之多,為法之嚴,皆由于此。

    故雖農商未必盡分,而商賈阜通貨賄,亦列于太宰九職。

    當時之商業,故未可遽目為幼稚矣。

    又當時商賈之事,雖專掌于《地官》,而《秋官》複有關于商賈之法。

     《周官·朝士》:“凡民同貨财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

    ”鄭衆《注》:“同貨财者,謂合錢共賈者也。

    ” 同貨财之法,《經》未詳言,疑當别有專條,蓋商法之權輿也。

     周代關市之财賦,用途有二。

    一則供王之膳服; 《周官·太府》:“凡頒财,以式法授之。

    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 一則養死政之老孤。

     《周官·司門》:“以其财養死政之老與其孤。

    ” 而泉府之共國用者,尚不與焉。

    《司門》所言,專指死政者之老孤。

    案《遺人》之職則泛稱老孤。

     《周官·遺人》:“掌邦之委積,以待施惠。

    ……門關之委積,以養老孤。

    ” 古者養老必于學校。

    門關之财既以養老,度即當時學校之經費。

    惟其詳不可考耳。

     周之泉布,《經》亦不詳其制。

    自泉府外,司市與外府皆掌之。

     《周官·司市》:“國兇荒劄喪,則市無征而作布。

    ”《外府》:“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

    ”鄭《注》:“布,泉也。

    其藏曰泉,行曰布。

    ” 按《漢書·食貨志》則周有九府圜法, 《漢書·食貨志》:“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铢;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故貨寶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 今世猶多有周之錢布,布即錢之本名,非專指布匹也。

    《詩》稱“氓之蚩蚩,抱布貿絲”,足證當時市易之通用布矣。

     第六節 王朝之教育 周代教育分鄉、遂與王朝為二途,猶今地方教育與國家教育之别也。

    王朝掌教育之官曰師氏、保氏,樂師則掌小學教育者也。

     《周官·師氏》:“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

    ”《保氏》:“掌養國子以道。

    ”《樂師》:“掌國學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