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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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文化,以禮為淵海,集前古之大成,開後來之政教。

    其著于典籍者,雖經秦火,所存猶夥。

    《漢書·藝文志》具存其目: 《禮古經》五十六卷,《經》十七篇,《周官經》六篇。

     後世以十七篇之《經》為《儀禮》,六篇之《周官》為《周禮》。

     《漢紀》(荀悅):“劉歆奏請《周官》六篇列之于《經》,為《周禮》。

    ” 《經典釋文序錄》(陸德明):“劉歆建立《周官經》,以為《周禮》。

    ” 《晉書·荀崧傳》:“崧上疏,請置鄭《儀禮》博士一人。

    ”[1] 其《古經》五十六卷,自十七篇外,謂之《逸禮》。

     《禮記正義》(孔穎達):“鄭雲:《逸禮》者,《漢書·藝文志》雲,漢始于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2],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3],藏在秘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

    ” 而《周官》複亡一篇。

     《經典釋文序錄》:“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時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之。

    ” 治周史者得《周官》五篇、《禮經》十七篇及漢世大小戴所傳之《逸經古記》,可以推見有周禮制,讨論其國家社會組織之法,與掇拾夏、商典制,僅能仿象于萬一者,迥乎不同矣。

    雖然,此諸書者,自漢代流傳至于今日,固為至可寶貴之史料,而其書為何時何人之作,則異說殊多。

    或謂《禮經》《周官》皆周公所作。

     《儀禮疏序》(賈公彥):“《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

    并是周公攝政太平之書。

    ” 《序周禮廢興》:“《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秘而不傳。

    既出于山岩屋壁,複入于秘府。

    五家之儒,莫得見焉。

    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于《錄》《略》。

    時衆儒并出,共排以為非是,惟歆獨識,知周公緻太平之迹,具在于斯。

    ” 或謂《儀禮》為孔子所作。

     《三禮通論》(皮錫瑞):“《周禮》《儀禮》,說者以為并出周公。

    案以《周禮》為周公作,固非,以《儀禮》為周公作,亦未是也。

    《禮》十七篇,蓋孔子所定。

    《雜記》雲:‘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于是乎書。

    ’據此,則《士喪》出于孔子,其餘篇亦出于孔子可知。

    ” 或謂《周官》為末世渎亂不驗之書,及六國陰謀之書。

     《序周禮廢興》(賈公彥):“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

    何休亦以為六國陰謀之書,唯有鄭玄遍覽群經,知《周禮》者,乃周公緻太平之迹,故能答林碩之論難,使《周禮》義得條通。

    ” 故近人以《儀禮》為儒家所創,謂之為種種怪現狀,種種極瑣細的儀文。

    而《周禮》之為僞書,更不措意。

    按禮非制于孔子,章炳麟駁皮氏書具言之。

     《孔子制禮駁議》:“《禮》五十六篇,皆周公舊制。

    《記》言‘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于是乎書’者,謂舊禮崩壞,自此複著竹帛。

    故言書,不言作。

    《喪服》禮兼上下,又非士喪之篇,文不相涉。

    《禮記·檀弓》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

    ’夫子曰:‘三年之喪,亦以久矣夫!’言其久不行也。

    若自孔子始作者,當雲三年之喪,創法自我,不可以責未聞者,何乃言久不行耶?《檀弓》又曰:‘衰,與其不當物也,甯無衰。

    ’然則自斬衰三升,下至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其為精粗異度,繁碎亦甚矣。

    獨有制禮自上,民胥效法,故織纴之家,素備其式。

    假自孔子制之者,縱令遍行魯國,自适士以至府史,胤族猶當萬數,倉卒制之,何由得布?若不自置邸店,親課女紅,布縷既不中程,則衰無以當物,唐為文具,将安設施?此則自衛反魯,五年之中,專為縫人賈販,猶懼不給,固無删述《六經》之暇矣。

    又若制禮昉于孔氏,冠、昏、朝聘以及祭享,其事猶多,哀公不以問孔子,獨問士喪,孔子又本不作《士喪禮》,待哀公問然後發之,君則失偏,臣則失缺,其違于事情遠矣。

    即若是者,《禮記·曾子問》篇,孔子自說從老聃受《禮》,甯知今之《禮經》非老聃制之耶?墨子《節葬》《非儒》,以是專責儒者,此由喪禮廢缺,獨儒者猶依其法,故名實專歸之。

    古者刑書本無短喪之罰,故得人人自便,弗可禁止,非直晚周也。

    漢世晁錯、翟進為三公,遭喪猶不去官,若以周公時未有喪制,故晚周無三年服,漢世士禮既行,何以持服者寡乎?見晚周無持齋斬者,即雲喪禮自孔子制,見漢世無持齋斬者,複可雲喪禮自二戴制之邪?” 其儀文度數之中所寓之精義,則《戴記》《冠》《婚》《喪》《祭》諸義發揮最為透辟。

    其坊民淑世,非若希臘教偷、羅馬鬥獸之野蠻也。

    今世縱不能行其法,不當文緻為儒家之過而诋毀之。

    觀韓愈之論則知所折衷矣。

     《讀儀禮》(韓愈):“餘嘗苦《儀禮》難讀,又其行于今者蓋寡,沿襲不同,複之無由,考于今,誠無所用之。

    然文王、周公之法制粗在于是。

    孔子曰吾從周,謂其文章之盛也。

    古書之存者希矣,百氏雜家,尚有可取,況聖人之制度耶?” 《周禮》之制度多與他書不同,故攻擊者尤衆。

    然前人之攻擊之者,亦多認為周制。

     《周禮問》(毛奇齡):“《周禮》一書出自戰國,斷斷非周公所作,予豈不曉?然周制全亡,所賴以略見大意,隻此《周禮》《儀禮》《禮記》三經。

    以其所見者雖不無參臆,而其為周制則尚居十七。

    此在有心古學,方護衛不暇,而欲迸絕之,則饩羊盡亡矣。

    ” 《禮經通論》(皮錫瑞):“孔子謂殷因夏禮,周因殷禮,皆有損益。

    《樂記》雲:三王異世,不相襲禮。

    是一代之制度,不必盡襲前代。

    改制度,易服色,殊徽号,禮有明征。

    非特後代之興必變易前代也,即一代之制度,亦曆久而必變。

    周享國最久,必無曆八百年而制度全無變易者。

    三《禮》所載,皆周禮也。

    《禮經》十七篇為孔子所定,其餘蓋出孔子之後,學者各記所聞。

    而亦必當時實有此制度,非能憑空撰造。

    ” 以其非有來曆斷不能冥思臆造,創為此等宏綱細目之書也。

    周、秦、西漢著書者多矣,孔、孟、管、墨、商君、荀卿以及董仲舒、劉歆輩,皆有意于創立法制。

    今其書之存者,或第言立法之意,或粗舉治國之方,無一書能包舉天下萬事萬物,一一為之區分條理,而又貫串聯絡秩然不紊如《周官》者。

    後世之《六典》《會典》等,以有《周官》為之模範,故易于着手,然猶不能及其精微。

    學者試思為《周官》者,當具何等經驗、思想、學力,而後能成此書乎?古今中外政治家、哲學家著書立說,大都徒托空言,不能見之于實行。

    然學者稱舉其說,猶許其代表一時代之文化。

    故《周官》之說即令未嘗實行,僅屬于一個人之理想,然此一個人之理想産生于此時代,已足令人驚詫,矧其官守法意,降至春秋、戰國,猶多遺迹可尋乎!汪中作《周官征文》,以《逸周書》穆王作《職方》為證: 《述學·周官征文》:“或曰:《周官》,周公所定。

    而言穆王作《職方》何也?曰:賦詩之義,有造篇,有述古,夫作亦猶是也。

    召穆公糾合宗族于成周,而作《常棣》之詩,則述古亦謂之作。

    詳《職方》《大司樂》二條,知《周官》之文各官皆分載其一,以為官法。

    故每職之下,皆系曰掌。

    而太宰建之,以為《六典》,則合為一書。

    穆王作之,特申其告誡,俾舉其職爾。

    ” 則此書實成、康、昭、穆以來王官世守之舊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

     《儀禮》十七篇所言者為冠、婚、喪、祭、射、鄉、朝、聘八目。

    《周官》則經緯萬端。

    茲擇其要者,以次列舉于後。

     第一節 國土之區畫 國土之區畫,分以下四種: (一)九州。

    九州之區畫,自古已然。

    而周之區畫,兼研究其民物之事利,其調查統計蓋較《禹貢》為詳。

     《周官·職方氏》:“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薮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

    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薮曰雲夢,其川江、漢,其浸颍、湛,其利丹、銀、齒、革,其民一男二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

    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薮曰圃田,其川熒、洛,其浸波、溠,其利林、漆、絲、枲,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五種。

    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薮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雞狗,其谷宜稻麥。

    河東曰兖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薮曰大野,其川河、泲,其浸廬、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四種。

    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嶽山,其澤薮曰弦蒲,其川泾、汭,其浸渭、洛,其利玉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馬,其谷宜黍稷。

    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闾,其澤薮曰貕養,其川河、泲,其浸菑、時,其利魚、鹽,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擾,其谷宜三種。

    河内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薮曰揚纡,其川漳,其浸汾、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三女,其畜宜牛羊,其谷宜黍稷。

    正北曰并州,其山鎮曰恒山,其澤薮曰昭餘祁,其川呼池、嘔夷,其浸涞、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五擾,其谷宜五種。

    ” 《禹貢》專言貢物,猶專為王侯立法,《職方》注重民利,則周代重民之證也。

     (二)畿服。

    畿服之制亦沿于古,惟商時猶僅五服[4],至周而斥大之,為九畿,亦曰九服。

     《周官·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裡曰國畿,其外方五百裡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蕃畿。

    ”《職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裡曰王畿,其外方五百裡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裡曰藩服。

    ” 其地之廣袤參考劉師培《古代要服建國考》[5],章炳麟《封建考》,可得其概。

     (三)封國。

    周之封國,為說經家聚訟之要點。

    然其國境,大者不過後世之一府,小者乃等于州縣,無足異也。

     《周官·大司徒》:“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裡,其食者半。

    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裡,其食者參之一。

    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裡,其食者參之一。

    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裡,其食者四之一。

    諸男之地,封疆方百裡,其食者四之一。

    ”《職方氏》:“凡邦國,千裡封公,以方五百裡則四公,方四百裡則六侯,方三百裡則七伯,方二百裡則二十五子,方百裡則百男,以周知天下。

    凡邦國小大相維。

    ” (四)王畿之區畫。

    王畿方千裡,四面各五百裡,節次分之,其名甚多。

     《周官·載師》:“以廛裡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鄭《注》:“五十裡為近郊,百裡為遠郊。

    ”賈《疏》:“自百裡以至邦國,分為五等:二百裡曰甸,三百裡曰稍,四百裡曰縣,五百裡曰都,畿外邦國。

    ” 郊有六鄉,甸有六遂,其制詳後。

     《周官》一書,雖不過官制、官規之性質,然六官之開端,皆以治地為言。

     《周官·天官冢宰》:“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按《地官》《春官》《夏官》《秋官》皆同。

    )賈《疏》:“六官皆有此叙者,欲見六官所主雖異,以為民極是同故也。

    ” 故觀《周官》,可知其時所最重者,實惟辨方正位,體國經野之事。

    右列之區畫,散見于諸官者,似徒為此繁複之名數,而無益于政治。

    然觀其對于版圖、測量、土壤、民物一一經畫研究,則知周之治地,非徒注意于名數而已也。

    周之版圖,大别有三: (一)總圖。

    其圖蓋具全國之形勢,兼注明其民族物産者,雖其文未言圖中符号比例若何,然其有比例符号殆無可疑。

    如: 《周官·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

    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

    ”《土訓》:“掌道地圖,以诏地事。

    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诏地求。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

    ”《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與其财用、九谷、六畜之數要,周知其利害。

    ”《司書》:“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出入百物,以叙其财。

    ” 其圖有廣輪之數,且有九谷、六畜之數,則不但有比例,兼似附有物産統計表矣。

    周之官吏據此等圖表,以經畫天下,其非空言可知。

     (二)分圖。

    其圖殆如今之一縣一鄉之圖,可據以決獄訟,且可以定各地之形體,視總圖尤有實用。

    如: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三曰聽闾裡以版圖。

    ”《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

    地訟,以圖正之。

    ”《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

    ” 縣鄙形體,據圖以造,則其規畫非徒理想,而必按照各地毗連之形勢審慎出之,又可知矣。

     (三)專圖。

    其圖各以一事一地為之,不涉他地他事。

    如: 《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卝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 據此,知周代官府地圖之多,地治之精密,實基于此。

    然徒觀地圖,無以知地之方位氣象,則測量尤繪圖之先之所重矣。

    周之諸官掌測量者,如: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南,則景短,多暑。

    日北,則景長,多寒。

    日東,則景夕,多風。

    日西,則景朝,多陰。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緻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 其法可與《考工記》參觀, 《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槷以縣,視以景。

    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

    ” 朝夕測日,夜則測星,既辨方位,兼審土宜。

    其建邦國都鄙之慎重若此,于地事似已盡心為之矣。

    然司徒猶有土會、土宜、土均之法,正不止土圭一法也。

     《周官·大司徒》:“以土會之法[6],辨五地之物生。

    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

    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

    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專而長。

    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皙而瘠。

    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裸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穑樹藝。

    ”“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以令地貢,以斂财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 分析土壤,剖辨物種,而民生國政于是乎定。

    蓋人民猶建築物,土地則其基址,基址未能辨别,建築物無從着手。

    周之施政,注重地治,其條理精密若此,此固前古所無,抑亦漢、唐迄今所未能逮也。

    世人謂吾國研究地學,始于裴秀、賈耽等人,然觀晉、唐諸史之言,其于《周官》之制殆不過萬分之一。

    故吾圖文明,在周實已達最高之度,嗣又漸降而漸進,至今,則古制澌滅殆盡,而後群詫域外之文明。

    試即周代治地諸法思之,得謂其時無此事實,而一人撰造僞書,乃能穿穴諸官,使一一相應若此耶? 第二節 官吏之職掌 國家社會未達無治主義之時代,行政官吏在所必設。

    設之,則必有階級等差,此天下萬國所同也。

    吾國曆代官制雖時有變遷,而其源大都出于《周官》,故周之設官分職,亦為治史者所必措意。

    周之官吏,分朝命及辟除二途。

     《周官·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

    壹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 大抵自一命為正吏,至六命賜官,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

    六命之上則諸侯之等級,其辟除或給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

    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

    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

    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天官》鄭《注》:“府,治藏;史,掌書者。

    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胥、徒皆民給徭役者。

    胥有才知,為什長。

    ” 官制之大綱分為六屬。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

    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

    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财用。

    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甯萬民,以懷賓客。

    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

    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

    五曰刑職,以诘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

    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 其官數凡五六萬人。

     《通典》(杜佑):“周内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諸侯國内六萬一千三十二人。

    ” 《周官·祿田考》(沈彤):“六官凡五萬九千三百餘人。

    ” 其治之鹹以典法。

     《周官·太宰》:“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

    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

    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

    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

    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

    五曰刑典,以诘邦國,以刑百官,以糾萬民。

    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

    ”“以八法治官府。

    一曰官屬,以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

    五曰官成,以經邦治。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以八則治都鄙。

    一曰祭祀,以馭其神。

    二曰法則,以馭其官。

    三曰廢置,以馭其吏。

    四曰祿位,以馭其士。

    五曰賦貢,以馭其用。

    六曰禮俗,以馭其民。

    七曰刑賞,以馭其威。

    八曰田役,以馭其衆。

    ” 典法施于太宰,而掌之者複有諸官。

     《周官·太宰》稱正月之吉,乃施典于邦國,施則于都鄙,施法于官府。

    《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

    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

    ”《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

    ”《小宰》:“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

    ”《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

    ”《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

    掌法,以逆官府之治。

    掌則,以逆都鄙之治。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

    ”《内史》:“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

    ”《禦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

    ”《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

    ”《大行人》:“十有一歲修法則。

    ” 據此,則《周官》所載特其大綱,而所謂典法者,必更有詳密之條文,正者存于太宰,貳者散在諸官。

    其有不信,則考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為出入高下也。

    諸法之中,不可殚舉,第就官聯一法觀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斂弛之聯事。

    凡小事皆有聯。

    ” 《周禮訂義》(宋王與之):“王昭禹曰:古者軍将皆命卿,而師、旅、卒、長之屬,皆下大夫、士掌其事。

    大司徒、大軍旅以旗緻萬民,治其徒庶之政命。

    ……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而亦帥其衆庶。

    鄉師、大軍旅正治其徒役,與其輂辇。

    大司馬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此類皆軍旅之聯事。

    ……太宰掌九貢、九賦,而大府、司會、司書之類亦掌之,所謂斂也。

    鄉大夫國中貴者之類皆舍征,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舍亦掌之,所謂弛也。

    凡此類皆斂弛之聯事。

    ……非祭祀、賓客、喪荒、軍旅、田役、斂弛六者之大事,餘皆小事也。

    若膳夫之官有庖人、亨人、内外饔之類,通職聯事,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皆小事也。

    ” 于組織之中寓互助之意,既以泯其畛域,且使互相監視,不使一機關獨斷一事,而遂其營私舞弊之謀。

    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

     周之官府最重會計。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闾裡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别,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買賣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月終,則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

    歲終,則令群吏緻事。

    ”《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

    月終,則令正月要。

    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

    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司會》:“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财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廢置。

    ”《職内》:“掌邦之賦入,辨其财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

    凡受财者,受其貳令而書之。

    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财用之出,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

    ”《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财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職歲,凡上之賜予,以叙與職币授之。

    及會,以式法贊逆會。

    ” 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三歲又有大計。

     《周官·司書》:“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

    ” 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國之治無不周知。

    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非若今之武人、外吏橫攬财權,中央莫敢誰何,一任其貪黩恣肆,而惟恃借債以填其欲壑也。

     第三節 鄉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義,莫邃于鄉遂之制。

    鄉遂者,直隸于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區域也。

    王城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

    此外則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則諸侯之國。

    故周代政治為諸侯之模範者,惟鄉遂二區。

    以鄉遂例天下,則天下之大,鹹可以鄉遂之法施之。

    鄉遂之組織,法同而名異。

     《周官·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闾,四闾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

    ”《周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裡,四裡為酂,五酂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 其官多由民舉,而受天子之命,其職等于王官,而為地方自治之領袖。

     《周官·司徒》:“鄉老,二鄉則公一人。

    鄉大夫,每鄉卿一人。

    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

    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

    族師,每族上士一人。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

    比長,五家下士一人。

    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

    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

    鄙師,每鄙上士一人。

    酂長,每酂中士一人。

    裡宰,每裡下士一人。

    鄰長,五家則一人。

    ” 總計其數,六鄉萬五千比,則為比長者萬五千人。

    六遂萬五千鄰,則為鄰長者萬五千人。

    推而上之,闾、胥、裡、宰各三千人,族師、鄙長各七百五十人,黨正、鄙師各百五十人,州長、縣正各三十人,合鄉、遂大夫十二人及鄉老三人,凡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五人。

    以方四百裡之地、十五萬家之民,設三萬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職,此民治之極軌也。

     周代鄉遂之官各有專職。

    然《周官》之文有詳此略彼,而可互相證者如: 《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頒之于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鄉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實則遂、鄉相等,鄉官之職所載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職所載者,鄉官亦行之。

    特文有詳略,以避重複,故似職務不同。

    讀《周禮》者當知其互文見義也。

     鄉、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項: (一)曰校比。

    周有邦比之法,猶今所謂調查也。

    六鄉六遂人畜、車辇、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無一不需調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載多寡高下焉。

     《周官·闾胥》:“以歲時各數其闾之衆寡,辨其施舍。

    ”《裡宰》:“掌比其邑之衆寡,與其六畜、兵器。

    ”《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闾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衆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辇。

    ”《酂長》:“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衆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

    ……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

    ”《黨正》:“以歲時莅校比。

    ”《鄙師》:“以歲時數其衆庶,察其媺惡而誅賞。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衆寡,辨其可任者,以歲時入其書。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衆寡六畜田野,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

    ”《州長》:“三年大比,則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

    ”《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以頒田裡,以分職事。

    ”[7] 蓋常時之比,闾胥、裡宰掌之。

    四時之比,族師、酂長掌之,黨正莅之,鄉大夫、遂大夫登其數于書,而入于司徒。

    至三年大比,則州長、縣長、縣正掌之,而鄉、遂大夫興其賢能焉。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遂大夫》:“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 觀此,則知鄉遂之官,于其所治之地,無一事一物不調查清晰,登錄詳明。

    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興矣。

     (二)曰法治。

    周代政治以法為本,自王公至庶民無不囿于禮法之中,故時時教民讀法。

    全國之法,歲首懸于象魏,縱民觀覽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于象魏,萬民觀治象,浃日而斂之。

    ” 而鄉、遂諸官,則時時教民讀法。

     《周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喪紀之數,聚衆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

    ”《族師》:“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姻有學者。

    春秋祭酺亦如之。

    ”《黨正》:“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

    春秋祭禜亦如之。

    ”《州長》:“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

    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

    ” 大抵州長屬民讀法,黨正以下率民讀之;黨正屬民讀法,族師以下率民讀之。

    雖非各自為政,要其一歲中讀法之時,殆不下十五六次。

    六遂之官不言讀法,以鄉官例之,當亦與鄉無異。

    鄉、遂之民,無人不熟讀法令,自無幹犯法紀之事。

    此豈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現行之法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

    司徒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為專職。

    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

    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

    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争。

    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

    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

    五曰以儀辨等,則民不越。

    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偷。

    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

    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

    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