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傳疑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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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獄,泛與衆共之,衆疑,赦之。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獄辭,史以獄辭告于正,正聽之。
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凡作刑罰,輕無赦。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衆,殺。
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
假于鬼神、時日、蔔筮以疑衆,殺。
此四誅者,不以聽。
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
” (十四)田裡關市之法。
《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
夫圭田無征。
”“圭辟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于市。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鄭玄曰:“古者,謂殷時。
”孔穎達曰:“此王制多是殷法。
” 上十四則,見于《爾雅》者一,《小戴記·曲禮》者一,《王制》者十二。
其謂為殷制者,皆以其與周制不合,故用反證之法,以為殷制。
夫《商頌》之“九圍”、“九有”,既未言其異于夏、周,《殷祝》稱諸侯三千,何以九州僅容千八百國?其餘諸制亦多可疑。
盧植謂《王制》為漢文帝博士諸生所作。
鄭玄謂《王制》之作在周赧王之後,其時距殷甚遠,固不待言。
俞樾、皮錫瑞謂《王制》為孔氏之遺書,七十子後學者所記,當亦未必盡棄周制而遠法殷商。
劉師培纂《中國曆史教科書》直以《王制》所雲悉屬殷制,使學者據以為說,不複究其由來,則襲謬沿訛,其誤非淺矣。
愚意《王制》之言自屬周、秦間學者理想中之制度,第此等理想亦必有其由來。
今文家所謂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者,故非無見。
茲列數證以明其雖非完全殷制,亦可借以推測殷代制度之梗概焉。
(一)諸侯國數。
封建諸侯,自不能如布子于棋局,一一恰合其數。
然殷末諸侯之數,似亦有一千七八百國。
《史記·殷本紀》:“周武王之東伐至盟津,諸侯叛殷會周者八百。
”《逸周書·世俘篇》:“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國九十有九,凡服國六百五十有二。
”以此計之,已有一千五百餘國,其他豈無中立而不亡者?則謂殷之諸侯由三千而漸少至千八百國,亦理所宜有也。
(二)當時官制。
《史記·殷本紀》:“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
”是殷之尊官為三公也。
《書·牧誓》周官司徒、司馬、司空下,即稱“亞旅”、“師氏”,以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與諸大夫有别也。
當時周室之制必與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謂司徒、司馬、司空為殷之三公,非傅會也。
(三)殷之重刑。
商人先罰而後賞,故刑罰最嚴。
《書·多方》曰:“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
慎厥麗乃勸,厥民刑用勸,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
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
開釋無辜,亦克用勸。
”以此言衡《王制》,則司寇之正罰明辟,似亦本于殷。
且《墨子》稱“湯有官刑”[4],《荀子》言“刑名從商”[5]。
刑名之嚴,殆自商始。
《王制》以“析言破律,亂名改作”為大罪,其以此欤? (四)關市田賦之制。
《孟子》:“殷人七十而助。
”助者,借也。
與“公田借而不稅”之說合。
又稱“文王治岐,耕者九一,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亦殷末之事。
《逸周書·大匡篇》:“無粥熟,無室市。
”所謂粥熟,即飲食之成熟者,所謂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
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詳耳。
大抵人類之思想不外吸集、蛻化兩途。
列國交通,則吸集于外者富;一國獨立,則蛻化于前者多。
三代制度雖有變遷,而後之承前大都出于蛻化。
即降至秦、漢學者,分别質文,要亦不過集合過去之思想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謂從前絕無此等影響,而後之人突然建立一說,乃亦條理秩然,幻成一烏托邦之制度。
故謂《王制》完全系述殷制未免為鄭、孔所愚,而舉其說一概抹殺,謂其絕無若幹成分由殷之制度繹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斷也。
*** [1] 冠、昏、喪、祭、鄉、相見。
[2] 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
[3] 飲食、衣服、事為、異别、度、量、數、制。
[4] 《非樂篇》。
[5] 《正名篇》。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獄辭,史以獄辭告于正,正聽之。
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
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後制刑。
凡作刑罰,輕無赦。
……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
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衆,殺。
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
假于鬼神、時日、蔔筮以疑衆,殺。
此四誅者,不以聽。
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
” (十四)田裡關市之法。
《王制》:“古者,公田籍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
夫圭田無征。
”“圭辟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車不粥于市,宗廟之器不粥于市,犧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車不中度不粥于市……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飲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獸魚鼈不中殺不粥于市。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
”鄭玄曰:“古者,謂殷時。
”孔穎達曰:“此王制多是殷法。
” 上十四則,見于《爾雅》者一,《小戴記·曲禮》者一,《王制》者十二。
其謂為殷制者,皆以其與周制不合,故用反證之法,以為殷制。
夫《商頌》之“九圍”、“九有”,既未言其異于夏、周,《殷祝》稱諸侯三千,何以九州僅容千八百國?其餘諸制亦多可疑。
盧植謂《王制》為漢文帝博士諸生所作。
鄭玄謂《王制》之作在周赧王之後,其時距殷甚遠,固不待言。
俞樾、皮錫瑞謂《王制》為孔氏之遺書,七十子後學者所記,當亦未必盡棄周制而遠法殷商。
劉師培纂《中國曆史教科書》直以《王制》所雲悉屬殷制,使學者據以為說,不複究其由來,則襲謬沿訛,其誤非淺矣。
愚意《王制》之言自屬周、秦間學者理想中之制度,第此等理想亦必有其由來。
今文家所謂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者,故非無見。
茲列數證以明其雖非完全殷制,亦可借以推測殷代制度之梗概焉。
(一)諸侯國數。
封建諸侯,自不能如布子于棋局,一一恰合其數。
然殷末諸侯之數,似亦有一千七八百國。
《史記·殷本紀》:“周武王之東伐至盟津,諸侯叛殷會周者八百。
”《逸周書·世俘篇》:“武王遂征四方,凡憝國九十有九,凡服國六百五十有二。
”以此計之,已有一千五百餘國,其他豈無中立而不亡者?則謂殷之諸侯由三千而漸少至千八百國,亦理所宜有也。
(二)當時官制。
《史記·殷本紀》:“纣以西伯昌、九侯、鄂侯為三公。
”是殷之尊官為三公也。
《書·牧誓》周官司徒、司馬、司空下,即稱“亞旅”、“師氏”,以司徒、司馬、司空為三公,與諸大夫有别也。
當時周室之制必與殷制相近,故解《王制》者謂司徒、司馬、司空為殷之三公,非傅會也。
(三)殷之重刑。
商人先罰而後賞,故刑罰最嚴。
《書·多方》曰:“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
慎厥麗乃勸,厥民刑用勸,以至于帝乙,罔不明德慎罰,亦克用勸。
要囚,殄戮多罪,亦克用勸。
開釋無辜,亦克用勸。
”以此言衡《王制》,則司寇之正罰明辟,似亦本于殷。
且《墨子》稱“湯有官刑”[4],《荀子》言“刑名從商”[5]。
刑名之嚴,殆自商始。
《王制》以“析言破律,亂名改作”為大罪,其以此欤? (四)關市田賦之制。
《孟子》:“殷人七十而助。
”助者,借也。
與“公田借而不稅”之說合。
又稱“文王治岐,耕者九一,關市譏而不征,澤梁無禁”,亦殷末之事。
《逸周書·大匡篇》:“無粥熟,無室市。
”所謂粥熟,即飲食之成熟者,所謂室市,即室中各物皆取于市也。
此殷之市禁行之于周者,特不如《王制》之詳耳。
大抵人類之思想不外吸集、蛻化兩途。
列國交通,則吸集于外者富;一國獨立,則蛻化于前者多。
三代制度雖有變遷,而後之承前大都出于蛻化。
即降至秦、漢學者,分别質文,要亦不過集合過去之思想為之整理而引申,必不能謂從前絕無此等影響,而後之人突然建立一說,乃亦條理秩然,幻成一烏托邦之制度。
故謂《王制》完全系述殷制未免為鄭、孔所愚,而舉其說一概抹殺,謂其絕無若幹成分由殷之制度繹而生者,亦未免失之武斷也。
*** [1] 冠、昏、喪、祭、鄉、相見。
[2] 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
[3] 飲食、衣服、事為、異别、度、量、數、制。
[4] 《非樂篇》。
[5] 《正名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