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傳疑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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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政》《伏書·夏傳》《戴記·曲禮》諸文參之,此蓋殷制也。
夏重司空,以司空公領司空,而上兼百揆。
其司馬公領司馬,而又兼司寇。
司徒公領司徒,而又兼秩宗。
五官之職,以三公統攝之,是謂三宅。
成湯因之。
故《書·立政》曰:‘三有宅,克即宅。
’此所謂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即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也。
殷重司徒,故以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為次。
大樂正為殷之宗伯,大司徒領司徒,亦兼宗伯。
故大樂正之質,從大司徒。
大司馬領司馬,亦兼司寇,故大司寇之質,從大司馬。
大司空領司空,亦兼市,故市之質,從大司空。
《曲禮》記殷五官之制,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
司士,《左傳》作司事,蓋即周之宗伯,此又謂之大樂正。
于大司徒三官之外,又曰大樂正、大司寇者,明五官之制也。
市本小官,故不言大,特欲配下大司空舉之耳。
大樂正、大司寇、市之質,必從于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明殷之五官亦如夏制,以三公統攝之也。
司會為冢宰之屬,冢宰即太宰。
《曲禮》記殷官制,天官太宰,不與五官分職。
故此司會之質,别受于冢宰,不從于大司徒三官。
至周乃以太宰與五官同分職者,殷、周制之别也。
” (十)司空制地之法。
《王制》:“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
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鹹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皮錫瑞《王制箋》:“案司空,依今文說當為三公之司空,不當為六卿之司空。
《韓詩外傳》曰:‘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馬、司徒也。
’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漢書·百官公卿表》同。
《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
’引《别名記》同。
《禦覽》引《書大傳》曰:‘溝渎壅遏,水為民害,則責之司空。
’《論衡》引《書大傳》曰:‘城郭不繕,溝池不修,水泉不降,水為民害,則責于地公。
’蓋司空一曰地公,正掌度地量地之事。
此夏、殷官制與周官六卿不同者也。
” (十一)司徒及樂正教民之法。
《王制》:“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1],明七教以興民德[2],齊八政以防淫[3],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緻孝,恤孤獨以逮不足。
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绌惡。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
耆老皆朝于庠。
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
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王太子、王子,群後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
凡入學以齒。
将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
大樂正以告于王。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
不變,王親視學。
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
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正義》:“熊氏以為此中年舉者,為殷禮。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
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天子曰辟雍,諸侯曰頖宮。
”鄭玄曰:“此小學大學,殷之制。
” (十二)司馬官人之法。
《王制》:“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
任官,然後爵之。
位定,然後祿之。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凡執技論力,适四方,裸股肱,決射禦。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禦、醫、蔔及百工。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皮錫瑞《王制箋》:“案今文家說,司馬主天,謂之天官,其位最尊。
故進退人才皆由司馬。
《周官》司馬專主武事,與此不同也。
” (十三)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
有旨無簡不聽。
附從輕,赦從重。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于事。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以盡之。
夏重司空,以司空公領司空,而上兼百揆。
其司馬公領司馬,而又兼司寇。
司徒公領司徒,而又兼秩宗。
五官之職,以三公統攝之,是謂三宅。
成湯因之。
故《書·立政》曰:‘三有宅,克即宅。
’此所謂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即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也。
殷重司徒,故以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為次。
大樂正為殷之宗伯,大司徒領司徒,亦兼宗伯。
故大樂正之質,從大司徒。
大司馬領司馬,亦兼司寇,故大司寇之質,從大司馬。
大司空領司空,亦兼市,故市之質,從大司空。
《曲禮》記殷五官之制,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
司士,《左傳》作司事,蓋即周之宗伯,此又謂之大樂正。
于大司徒三官之外,又曰大樂正、大司寇者,明五官之制也。
市本小官,故不言大,特欲配下大司空舉之耳。
大樂正、大司寇、市之質,必從于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者,明殷之五官亦如夏制,以三公統攝之也。
司會為冢宰之屬,冢宰即太宰。
《曲禮》記殷官制,天官太宰,不與五官分職。
故此司會之質,别受于冢宰,不從于大司徒三官。
至周乃以太宰與五官同分職者,殷、周制之别也。
” (十)司空制地之法。
《王制》:“司空執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量地遠近,興事任力……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濕,廣谷大川異制,民生其間者異俗,剛柔輕重遲速異齊,五味異和,器械異制,衣服異宜。
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
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鹹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
”皮錫瑞《王制箋》:“案司空,依今文說當為三公之司空,不當為六卿之司空。
《韓詩外傳》曰:‘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馬、司徒也。
’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
《漢書·百官公卿表》同。
《白虎通·封公侯》篇曰:‘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
’引《别名記》同。
《禦覽》引《書大傳》曰:‘溝渎壅遏,水為民害,則責之司空。
’《論衡》引《書大傳》曰:‘城郭不繕,溝池不修,水泉不降,水為民害,則責于地公。
’蓋司空一曰地公,正掌度地量地之事。
此夏、殷官制與周官六卿不同者也。
” (十一)司徒及樂正教民之法。
《王制》:“司徒修六禮以節民性[1],明七教以興民德[2],齊八政以防淫[3],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緻孝,恤孤獨以逮不足。
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绌惡。
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
耆老皆朝于庠。
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
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
不變,移之郊,如初禮。
不變,移之遂,如初禮。
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
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
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鄉,升于學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
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
王太子、王子,群後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
凡入學以齒。
将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于大樂正。
大樂正以告于王。
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
不變,王親視學。
不變,王三日不舉,屏之遠方。
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
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
”(《正義》:“熊氏以為此中年舉者,為殷禮。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
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天子曰辟雍,諸侯曰頖宮。
”鄭玄曰:“此小學大學,殷之制。
” (十二)司馬官人之法。
《王制》:“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
任官,然後爵之。
位定,然後祿之。
……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
凡執技論力,适四方,裸股肱,決射禦。
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禦、醫、蔔及百工。
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
”皮錫瑞《王制箋》:“案今文家說,司馬主天,謂之天官,其位最尊。
故進退人才皆由司馬。
《周官》司馬專主武事,與此不同也。
” (十三)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
有旨無簡不聽。
附從輕,赦從重。
凡制五刑,必即天論,郵罰麗于事。
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别之。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以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