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治水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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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虞之時,以治洪水為一大事。

    洪水之禍,為時之久,已詳于前。

    茲篇所述,專重治水之功,以明吾國有史以來之大勢。

    按吾國遭水患者非一次,以治水著者亦非一人。

     《論語摘輔象》稱:伏羲六佐,“仲起為海陸,陽侯為江海”,是皆治水之官。

     《禮記·祭法》:“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按共工氏時,洪水之禍最酷,後土能平九州,當亦專長于治水者。

    )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蔡墨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實能金、木及水。

    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修及熙為玄冥。

    世不失職,遂濟窮桑。

    ”是修、熙二子,為少皞時治水之官也。

     共工治水,專事湮塞,為害孔巨。

     《國語·周語》:“昔共工虞于湛樂,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湮卑,以害天下,皇天弗福,庶民弗助,禍亂并興,共工用滅。

    ” 後土繼之,而其法不傳,疑必力反共工之所為。

    唐虞時,鲧、禹父子相繼治水,初亦蹈共工之覆轍,後始改為疏浚。

    此可知人事必具有經驗,往往有前人已經失敗,後人複效其所為者。

    必一再試之而無功,然後确信失敗者之法之不可用,正不獨治水一端也。

     鲧之治水,曰湮、曰障。

     《書·洪範》:“箕子曰:我聞在昔,鲧湮洪水,汩陳其五行。

    ”《祭法》:“鲧障鴻水而殛死。

    ”《山海經·海内經》:“洪水滔天,鲧竊帝之息壤,以湮洪水。

    ” 殆惟多築堤防,以遏水勢,故經營九載,而功弗成。

     《堯典》:“九載績用弗成。

    ” 然因治水而得城郭之法,後世且崇祀之,亦不可謂鲧為無微功也。

     《祭法》疏稱:“鲧障鴻水殛死者,鲧塞水而無功,而被堯殛死于羽山,亦是有微功于人,故得祀之。

    若無微功,焉能治水九載。

    《世本》雲‘作城郭’,是有功也。

    ” 禹傷父功不成,勞身焦思,以求繼續先業而竟其志。

     《祭法》:“禹能修鲧之功。

    ” 《史記·夏本紀》:“禹傷先人父鲧功之不成受誅,乃勞身焦思,居外十三年,過家門不敢入。

    ” 《吳越春秋》:“禹傷父功不成,循江溯河,盡濟甄淮,乃勞身焦思以行七年,聞樂不聽,過門不入,冠挂不顧,履遺不蹑。

    功未及成,愁然沉思。

    ” 其法蓋先行調查測量。

     《臯陶谟》:“禹曰:予乘四載,随山刊木。

    ”《禹貢》:“禹敷土,随山刊木。

    ”鄭玄曰:“必随州中之山而登之,除木為道,以望觀所當治者,則規其形而度其功焉。

    ” 《史記·夏本紀》:“行山表木(《索隐》:表木謂刊木立為表記),陸行乘車,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檋。

    左準繩,右規矩。

    ” 按立木為表記,及攜準繩規矩,皆為調查測量之事。

    鄭說規其形而度其功,亦即此義。

    趙君卿《周髀算經注》:“禹治洪水,決流江河,望山川之形,定高下之勢,乃句股所由生。

    ”此一證也。

    而後從事于疏鑿。

     《淮南子·本經訓》:“舜之時,龍門未開,呂梁未發,江淮通流,四海溟涬,民皆上丘陵,赴樹木。

    舜乃使禹疏三江五湖,辟伊阙,導廛澗,平通溝陸,流注東海。

    鴻水漏,九州幹,萬民皆甯其性。

    ”《修務訓》:“禹沐浴霪雨,栉扶風,決江疏河,鑿龍門,辟伊阙,修彭蠡之防,乘四載,随山刊木,平治水土,定千八百國。

    ” 其所治之諸水具詳于《禹貢》。

    史家推論其功,尤以導河為大。

     《史記·河渠書》:“河菑衍溢,害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