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治曆授時

關燈
古人立國,以測天為急;後世立國,以治人為重。

    蓋後人襲前人之法,勸農教稼,已有定時;躔度微差,無關大體。

    故覺天道遠而人道迩,不汲汲于推步測驗之術。

    不知邃古以來,萬事草創,生民衣食之始,無在不與天文氣候相關,苟無法以貫通天人,則在在皆形枘鑿。

    故古之聖哲,殚精竭力,綿祀曆年,察懸象之運行,示人民以法守。

    自羲、農,經颛顼,迄堯、舜,始獲成功。

    其艱苦憤悱,史雖不傳,而以其時代推之,足知其常耗無窮之心力。

    吾侪生千百世後,日食其賜而不知,殊無以謝先民也。

     曆算之法相傳始于伏羲。

     《周髀算經》:“伏羲作曆度。

    ” 《漢書·律曆志》:“自伏羲畫八卦,由數起。

    ” 至神農時有曆日, 《物理論》(楊泉):“疇昔神農正節氣,審寒溫,以為早晚之期,故立曆日。

    ” 而《史記·曆書》不言黃帝以前之法, 《曆書》:“太史公曰:神農以前尚矣。

    ” 惟《索隐》謂黃帝以前有《上元》《太初》等曆。

     《曆書》:“昔自在古曆,建正,作于孟春。

    ”《索隐》:“古曆者,謂黃帝《調曆》以前,有《上元》《太初》曆等,皆以建寅為正,謂之孟春也。

    ” 據《漢書》,《上元》《太初》曆,距漢武帝元封七年,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不知為何人所制也。

     《漢書·律曆志》:“乃以前曆《上元》《太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至于元封七年,複得阏逢攝提格之歲。

    ” 洪水以前,曆法之詳備,當推黃帝之時。

    黃帝之曆曰《調曆》。

     《史記索隐》:“《系本》及《律曆志》:黃帝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作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此六術而著《調曆》也。

    ” 置閏定歲, 《曆書》:“黃帝考定星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閏餘。

    ” 建子為正, 《史記索隐》:“黃帝及殷、周、魯,并建子為正。

    ” 說者謂其時已分二十四氣, 《曆書》:“昔者黃帝合而不死,名察度驗,定清濁,起五部,建氣物分數。

    ”孟康曰:“五部,五行也。

    天有四時,分為五行也。

    氣,二十四氣。

    物,萬物也。

    ” 然《左傳》稱少皞時以諸鳥定分至啟閉。

    是古隻分四時,未有二十四氣之目也。

     《左傳》昭公十七年:“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适至,故紀于鳥,為鳥師而鳥名:鳳鳥氏,曆正也;玄鳥氏,司分者也;伯趙氏,司至者也:青鳥氏,司啟者也;丹鳥氏,司閉者也。

    ” 少皞之後,曆法嘗再亂。

     《曆書》:“少皞氏之衰也,九黎亂德……禍菑薦至,莫盡其氣。

    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複舊常,無相侵渎。

    其後三苗服九黎之德,故二官鹹廢所職,而閏餘乖次,孟陬殄滅,攝提無紀,曆數失序。

    ” 至唐堯時,複定曆法,而以閏月定四時成歲之制,遂行用至四千餘年。

     《堯典》:“期三百有六旬有六日,以閏月定四時,成歲。

    允厘百工,庶績鹹熙。

    ” 考其定曆之法,以實測于四方為主。

     《堯典》:“命羲仲,宅嵎夷,曰旸谷。

    寅賓出日,平秩東作,日中星鳥,以殷仲春。

    ……命羲叔,宅南交,曰明都。

    平秩南訛,敬緻,日永星火,以正仲夏。

    ……命和仲,宅西,曰昧谷。

    寅餞納日,平秩西成,宵中星虛,以殷仲秋。

    ……命和叔,宅朔方,曰幽都,平在朔易,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 而羲和以世官之經驗,掌制曆之事,則步算尤其專長矣。

     《曆書》:“堯複遂重黎之後,不忘舊者,使複典之,而立羲、和之官。

    ”鄭玄曰:“堯育重黎之後,羲氏、和氏之賢者,使掌舊職。

    ” 制曆之關系,莫先于農時,《書》稱“敬授民時”,以民間不知氣候,定播種收獲之期,則為害乎民事匪鮮也。

    《尚書大傳》釋授時之法最詳。

     《尚書大傳》:“主春者張,昏中可以種谷。

    主夏者火,昏中可以種黍。

    主秋者虛,昏中可以種麥。

    主冬者昴,昏中可以收斂。

    ……田獵斷伐,當上告之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