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族及私産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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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
” 按所謂古者,未知何時。
而以貝為貨,必起于漁。
“貨”、“财”等字皆從“貝”,知人之私财,由漁得貝,矜為奇寶而起。
人類之有私心,其來固以久矣。
降而至于神農之世,由漁獵進而為農田,人有定居,益愛護其私産。
《說文》:“裡,居也,從田從土。
”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 按遊牧之民無定居,農業之民則有定居。
有定居,則愛護私産之念益深,此定理也。
由田土而有疆界。
《說文》:“畕,比田也。
”“疆,界也,從畕,三其界畫也。
”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後世引申為國家郡邑之疆界。
據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爾界之意。
漁獵之時,無界限也。
由居宅而有公私。
《韓非子·五蠹篇》:“古者倉颉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厶,背私謂之公。
” 按“自環”者,人私其居,築為垣墉,以自圍匝也。
字起于倉颉,而人之有私意,必在倉颉之先。
又按後世以私為厶,而稼字從禾,家聲;穑字從禾,啬聲。
可見農業之人,各私其家,務為吝啬,勝于他業矣。
《說文》:“啬,愛也。
”田夫謂之啬夫,蓋田夫多務蓋藏,不肯以所得公之于人也。
種谷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長尊屬,遂由之起。
《說文》:“酋,繹酒也。
”“尊,酒器也。
” 按酋長等義,皆引申之義。
是古代初無尊卑,由種谷作酒之後,始以飲食之禮而分尊卑也。
原其所以私田産而分尊卑,要亦以人類彼此争攘,無有厭足,非各謀自衛,有家族之組織,不能免禍而争存也。
人類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熾。
有聖哲出,或因其私而嚴為限制,或因其争而别謀變通。
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廢,而商市井田之制,則因争因私而謀所以調劑之者也。
日中為市始于神農。
蓋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後欲望始平。
《易》稱“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
然提挈負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厭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為市者,猶時有多寡、肥瘠、遺傳、繼續、侵占無主之争,無善法以處之,則生人賊殺鬥争之禍未已也。
浸淫至于黃帝之時,于是以田土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争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
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
鑿井于中,一則不洩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财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同,八則嫁娶相媒,九則有無相貨,十則疾病相救。
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産可得而均。
均則欺淩之路塞,親則鬥訟之心弭。
” 按井田之始,專為塞争,亦猶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
土地所有權雖屬于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實限制私産之意,特求私産之平均耳。
《通典》所言十利雖詳,而授受之法,初未陳述。
疑黃帝時僅肇其端,亦未遍行于各地。
曆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詳制其授受之法也。
*** [1] 古“女”字象人席地坐。
[2] 《說文》:“婦從女持帚,灑掃也。
”“妻,婦與己齊者也。
從女,從,從又。
又,持事,妻職也。
聲。
” [3] 《禮》言陽侯殺穆侯,劫其夫人,即其證。
[4] 如神農母為有蟜氏,少昊母為西陵氏,颛顼母為蜀山氏是。
[5] 如婦字象持帚之形,而奴字古文象女子械系之形,婢字亦從女卑。
[6] 見《風俗通》。
[7] 如妃字本義為帛匹,帑字本義為庫藏。
[8] 《儀禮》。
” 按所謂古者,未知何時。
而以貝為貨,必起于漁。
“貨”、“财”等字皆從“貝”,知人之私财,由漁得貝,矜為奇寶而起。
人類之有私心,其來固以久矣。
降而至于神農之世,由漁獵進而為農田,人有定居,益愛護其私産。
《說文》:“裡,居也,從田從土。
”段玉裁曰:“有田有土,而可居矣。
” 按遊牧之民無定居,農業之民則有定居。
有定居,則愛護私産之念益深,此定理也。
由田土而有疆界。
《說文》:“畕,比田也。
”“疆,界也,從畕,三其界畫也。
” 按“疆”起于田土之界,後世引申為國家郡邑之疆界。
據此,是有田土即有此疆爾界之意。
漁獵之時,無界限也。
由居宅而有公私。
《韓非子·五蠹篇》:“古者倉颉之作書也,自環者謂之厶,背私謂之公。
” 按“自環”者,人私其居,築為垣墉,以自圍匝也。
字起于倉颉,而人之有私意,必在倉颉之先。
又按後世以私為厶,而稼字從禾,家聲;穑字從禾,啬聲。
可見農業之人,各私其家,務為吝啬,勝于他業矣。
《說文》:“啬,愛也。
”田夫謂之啬夫,蓋田夫多務蓋藏,不肯以所得公之于人也。
種谷作酒,宴其部族,而酋長尊屬,遂由之起。
《說文》:“酋,繹酒也。
”“尊,酒器也。
” 按酋長等義,皆引申之義。
是古代初無尊卑,由種谷作酒之後,始以飲食之禮而分尊卑也。
原其所以私田産而分尊卑,要亦以人類彼此争攘,無有厭足,非各謀自衛,有家族之組織,不能免禍而争存也。
人類有私必有争,有争而私心愈熾。
有聖哲出,或因其私而嚴為限制,或因其争而别謀變通。
故家族之制,相沿不廢,而商市井田之制,則因争因私而謀所以調劑之者也。
日中為市始于神農。
蓋由私有之物,不能供其所需,故必甲以私有之物,易乙丙私有之物,而後欲望始平。
《易》稱“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者,即各得其私心之所需也。
然提挈負戴之物,可持以入市交易者,有市易以厭其欲,而田土家屋之不可持以為市者,猶時有多寡、肥瘠、遺傳、繼續、侵占無主之争,無善法以處之,則生人賊殺鬥争之禍未已也。
浸淫至于黃帝之時,于是以田土為公有,而井田之法起焉。
《通典》:“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争端,立步制畝,以防不足。
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
鑿井于中,一則不洩地氣,二則無費一家,三則同風俗,四則齊巧拙,五則通财貨,六則存亡更守,七則出入相同,八則嫁娶相媒,九則有無相貨,十則疾病相救。
是以情性可得而親,生産可得而均。
均則欺淩之路塞,親則鬥訟之心弭。
” 按井田之始,專為塞争,亦猶市易之使人各得其所也。
土地所有權雖屬于公而不得私,而八家各遂其私,是實限制私産之意,特求私産之平均耳。
《通典》所言十利雖詳,而授受之法,初未陳述。
疑黃帝時僅肇其端,亦未遍行于各地。
曆唐、虞、夏、商而至周,始詳制其授受之法也。
*** [1] 古“女”字象人席地坐。
[2] 《說文》:“婦從女持帚,灑掃也。
”“妻,婦與己齊者也。
從女,從,從又。
又,持事,妻職也。
聲。
” [3] 《禮》言陽侯殺穆侯,劫其夫人,即其證。
[4] 如神農母為有蟜氏,少昊母為西陵氏,颛顼母為蜀山氏是。
[5] 如婦字象持帚之形,而奴字古文象女子械系之形,婢字亦從女卑。
[6] 見《風俗通》。
[7] 如妃字本義為帛匹,帑字本義為庫藏。
[8] 《儀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