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族及私産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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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曆史,雖多懵昧難考,然即周、秦以來之書,推究上古社會之狀況,亦往往有端緒可尋。

    蓋自草昧社會進而至于開明,其中階級甚多,必經若幹年歲之蛻化,始漸即于完成。

    而後來社會之語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蟬聯寓伏于其中。

    由後推前,不難見其經過之迹也。

    今世學者研究社會制度,病其拘牽束縛,欲一切破壞,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實則草昧社會本無後來一切制度,而人類之思想,所以必構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數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

    此非研究上古曆史,無以明其由來也。

     上古之社會無所謂家族也。

    人類之生,同于禽獸,男女無别,亦無名稱。

     《說文》:“男,丈夫也,從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

    ”龜甲古文男字作,鐘鼎文作。

    據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農業既興之後。

    漁牧時代,男女群行,初無分别,至後服田力穑,則為男子專職。

    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别有所持[2]。

    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時,始有夫婦之制。

     《白虎通》:“古之時,未有三綱六紀。

    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後。

    卧之詓詓,起之籲籲。

    饑即求食,飽即棄餘,茹毛飲血而衣皮革。

    于是伏羲仰觀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婦,正五行,始定人道。

    ” 其源創制之始,必以人類男女之欲,不可漫無禁制。

    不立夫婦之制,則淫污争奪,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以後世婚禮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國曆史教科書》(劉師培):“上古婚禮未備,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

    且當時之民,非惟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也,且有劫奪婦女之風[3]。

    凡戰勝他族,必系累婦女,以備嫔嫱,故取女必于異部[4]。

    而婦女亦與奴婢相同[5]。

    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權日昌,使女子終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屬盛行。

    伏羲之世,慮劫略之易于造亂,乃創為俪皮之禮,定夫婦之道。

    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禮,并置女媒[6]。

    然俪皮之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

    故視婦女為财産之一[7]。

    後世婚姻行納采、納吉、問名、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納吉皆奠雁,而納徵則用玄纁束帛[8],所以沿買賣婦女之俗也。

    而親迎必以昏者,則古代劫略婦女,必乘婦女之不備,且使之不知為誰何,故必以昏時。

    ” 按劉氏之說,大緻可以證明婚姻制度因亂交而起,至以聘禮為買賣,則有未當。

    古者相見必執贽,或執羔,或執雁;國家聘使,則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禮,不得謂之買賣也。

    婚姻之道,男下女,女從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贈遺于女氏,遊獵之民所有者惟獸皮,爰以此為贈品。

    後世相沿,則委禽焉。

    非惡俗也。

     伏羲之時,漁獵之時代也。

    家族等名起于獵。

     《說文》:“家,居也。

    從宀,豭省聲。

    ”古文“家”從古文“豕”。

     按豕為家畜。

    屋下覆豕,實為私産之起源。

    有私家之觀念,于是有私産之制度。

    “家”字雖未必起于伏羲之時,然後世造字之觀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斷言也。

     《說文》:“族,矢鋒也。

    束之族族也。

    從,從矢。

    所以标衆,衆矢之所集。

    ” 按族之本義為矢族,後衍為親族之誼。

    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時,然族之所以為親族者,大抵因血統相近。

    部落相鄰之人,同事畋獵,或相争奪,于是各樹旗幟,以供識别。

    凡在一旗幟之下者,即為一族。

    故古之分族,猶滿洲之分旗也。

     财産之制起于漁。

     《說文》:“貝,海介蟲也……古者貨貝而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