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族及私産制度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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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曆史,雖多懵昧難考,然即周、秦以來之書,推究上古社會之狀況,亦往往有端緒可尋。
蓋自草昧社會進而至于開明,其中階級甚多,必經若幹年歲之蛻化,始漸即于完成。
而後來社會之語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蟬聯寓伏于其中。
由後推前,不難見其經過之迹也。
今世學者研究社會制度,病其拘牽束縛,欲一切破壞,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實則草昧社會本無後來一切制度,而人類之思想,所以必構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數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
此非研究上古曆史,無以明其由來也。
上古之社會無所謂家族也。
人類之生,同于禽獸,男女無别,亦無名稱。
《說文》:“男,丈夫也,從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
”龜甲古文男字作,鐘鼎文作。
據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農業既興之後。
漁牧時代,男女群行,初無分别,至後服田力穑,則為男子專職。
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别有所持[2]。
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時,始有夫婦之制。
《白虎通》:“古之時,未有三綱六紀。
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後。
卧之詓詓,起之籲籲。
饑即求食,飽即棄餘,茹毛飲血而衣皮革。
于是伏羲仰觀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婦,正五行,始定人道。
” 其源創制之始,必以人類男女之欲,不可漫無禁制。
不立夫婦之制,則淫污争奪,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以後世婚禮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國曆史教科書》(劉師培):“上古婚禮未備,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
且當時之民,非惟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也,且有劫奪婦女之風[3]。
凡戰勝他族,必系累婦女,以備嫔嫱,故取女必于異部[4]。
而婦女亦與奴婢相同[5]。
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權日昌,使女子終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屬盛行。
伏羲之世,慮劫略之易于造亂,乃創為俪皮之禮,定夫婦之道。
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禮,并置女媒[6]。
然俪皮之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
故視婦女為财産之一[7]。
後世婚姻行納采、納吉、問名、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納吉皆奠雁,而納徵則用玄纁束帛[8],所以沿買賣婦女之俗也。
而親迎必以昏者,則古代劫略婦女,必乘婦女之不備,且使之不知為誰何,故必以昏時。
” 按劉氏之說,大緻可以證明婚姻制度因亂交而起,至以聘禮為買賣,則有未當。
古者相見必執贽,或執羔,或執雁;國家聘使,則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禮,不得謂之買賣也。
婚姻之道,男下女,女從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贈遺于女氏,遊獵之民所有者惟獸皮,爰以此為贈品。
後世相沿,則委禽焉。
非惡俗也。
伏羲之時,漁獵之時代也。
家族等名起于獵。
《說文》:“家,居也。
從宀,豭省聲。
”古文“家”從古文“豕”。
按豕為家畜。
屋下覆豕,實為私産之起源。
有私家之觀念,于是有私産之制度。
“家”字雖未必起于伏羲之時,然後世造字之觀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斷言也。
《說文》:“族,矢鋒也。
束之族族也。
從,從矢。
所以标衆,衆矢之所集。
” 按族之本義為矢族,後衍為親族之誼。
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時,然族之所以為親族者,大抵因血統相近。
部落相鄰之人,同事畋獵,或相争奪,于是各樹旗幟,以供識别。
凡在一旗幟之下者,即為一族。
故古之分族,猶滿洲之分旗也。
财産之制起于漁。
《說文》:“貝,海介蟲也……古者貨貝而寶
蓋自草昧社會進而至于開明,其中階級甚多,必經若幹年歲之蛻化,始漸即于完成。
而後來社會之語言、文字、思想、制度,亦必仍有前此之迹象,蟬聯寓伏于其中。
由後推前,不難見其經過之迹也。
今世學者研究社會制度,病其拘牽束縛,欲一切破壞,以求其理想中廓然大公之境,實則草昧社會本無後來一切制度,而人類之思想,所以必構造此拘束人生自由之具,相沿至于數千年者,要必有其不得已之故。
此非研究上古曆史,無以明其由來也。
上古之社會無所謂家族也。
人類之生,同于禽獸,男女無别,亦無名稱。
《說文》:“男,丈夫也,從田力,言男子力于田也。
”龜甲古文男字作,鐘鼎文作。
據此可知男女之别,起于農業既興之後。
漁牧時代,男女群行,初無分别,至後服田力穑,則為男子專職。
女子家居,席地作事[1],别有所持[2]。
是皆可以文字推求其原始者也。
至于伏羲之時,始有夫婦之制。
《白虎通》:“古之時,未有三綱六紀。
民人但知其母,不知其父,能覆前而不能覆後。
卧之詓詓,起之籲籲。
饑即求食,飽即棄餘,茹毛飲血而衣皮革。
于是伏羲仰觀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婦,正五行,始定人道。
” 其源創制之始,必以人類男女之欲,不可漫無禁制。
不立夫婦之制,則淫污争奪,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以後世婚禮推之,即知其制之出于不得已矣。
《中國曆史教科書》(劉師培):“上古婚禮未備,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故民知母不知父。
且當時之民,非惟以女子為一國所共有也,且有劫奪婦女之風[3]。
凡戰勝他族,必系累婦女,以備嫔嫱,故取女必于異部[4]。
而婦女亦與奴婢相同[5]。
其始也,盛行一妻多夫之制,及男權日昌,使女子終身事一夫,故一妻多夫之制革,而一夫多妻之制,仍屬盛行。
伏羲之世,慮劫略之易于造亂,乃創為俪皮之禮,定夫婦之道。
而女娲亦佐伏羲定婚禮,并置女媒[6]。
然俪皮之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
故視婦女為财産之一[7]。
後世婚姻行納采、納吉、問名、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納吉皆奠雁,而納徵則用玄纁束帛[8],所以沿買賣婦女之俗也。
而親迎必以昏者,則古代劫略婦女,必乘婦女之不備,且使之不知為誰何,故必以昏時。
” 按劉氏之說,大緻可以證明婚姻制度因亂交而起,至以聘禮為買賣,則有未當。
古者相見必執贽,或執羔,或執雁;國家聘使,則以玉帛:所以表示敬禮,不得謂之買賣也。
婚姻之道,男下女,女從男,故男子以其所有贈遺于女氏,遊獵之民所有者惟獸皮,爰以此為贈品。
後世相沿,則委禽焉。
非惡俗也。
伏羲之時,漁獵之時代也。
家族等名起于獵。
《說文》:“家,居也。
從宀,豭省聲。
”古文“家”從古文“豕”。
按豕為家畜。
屋下覆豕,實為私産之起源。
有私家之觀念,于是有私産之制度。
“家”字雖未必起于伏羲之時,然後世造字之觀念,必根于前人之思想,可斷言也。
《說文》:“族,矢鋒也。
束之族族也。
從,從矢。
所以标衆,衆矢之所集。
” 按族之本義為矢族,後衍為親族之誼。
其字亦必不起于伏羲之時,然族之所以為親族者,大抵因血統相近。
部落相鄰之人,同事畋獵,或相争奪,于是各樹旗幟,以供識别。
凡在一旗幟之下者,即為一族。
故古之分族,猶滿洲之分旗也。
财産之制起于漁。
《說文》:“貝,海介蟲也……古者貨貝而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