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洪水以前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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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詳舉。

    吾侪研究古史,随在皆見可疑之迹。

    如《系辭》明言“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而《世本》稱耒耜為垂與咎繇所作。

    馬骕《繹史》雖謂垂為神農臣,與茆輯《世本》以垂為舜臣者不同,然咎繇固舜臣也。

    神農既已創作,何待咎繇更作?然此猶兩書所言不同也。

    《世本》一書,即互有不同。

    如言伏羲作琴瑟,又言神農作琴瑟;言黃帝始穿井,又言化益作井;言夷作鼓,又言巫鹹作鼓;言巫彭作醫,又言巫鹹初作醫;言常儀占月,又言羲和作占月;言伯餘作衣裳,又言胡曹作衣;言黃帝作冕旒,又言胡曹作冕。

    有同時而二人并作者,有異代而前後疊制者。

    是果何故欤? 《考工記》曰:“知者創物,巧者述之。

    守之世,謂之工。

    百工之事,皆聖人之作也。

    爍金以為刃,凝土以為器,作車以行陸,作舟以行水,此皆聖人之所作也。

    ”知創,巧述,皆得謂之作。

    而《世本》所載一器為前後疊作者,尤可見古代進化之迹。

    神農之去伏羲遠矣,伏羲作琴瑟,大抵出于草創,未能完善,傳至神農時,神農又加以研究,于是琴瑟之制,始漸如後世之制。

    後世溯其原始,獨稱伏羲不可也,獨稱神農亦不可也,則兩記之。

    而草創與改良之人,均稱曰作焉。

    此一義也。

    後世之人發明一物,往往有同時異地各不相謀者,矧古代交通不便,未有文書,仿效傳播,不若後世之捷乎?黃帝作井之法,或限于一地,或久而失傳。

    唐堯之時,化益别于一地作井,則作井之人,後先有二矣。

    神農作耒耜于陳,咎繇作耒耜于虞,度亦同之。

    此又一義也。

    發明創制不必一人,亦不必同時,伯餘、胡曹皆作衣,猶之共鼓、貨狄皆作舟,或相續為之,或各極其意匠,後世以其皆在黃帝時代,則并舉曰黃帝時某某作某,是亦無足異也。

     《檢論·尊史篇》(章炳麟):“夫古器純樸,後制麗則,故有名物大同,形範革良者,一矣[13]。

    禮極而褫,樂極而崩,遺器墜失,光複舊物者,二也[14]。

    此既冠帶,彼猶毛薪,則其閉門創造,眇與佗會者,三矣[15]。

    三者非始作,然皆可以作者稱之。

    ” 自燧人以迄唐、虞洪水之時,其曆年雖無确數,以意度之,最少當亦不下數千年。

    故合而觀其制作,則驚古聖之多;分而按其時期,則見初民之陋。

    犧、農之時,雖有琴瑟、罔罟、耒耜、兵戈諸物,其生活之單簡可想。

    至黃帝時,諸聖勃興,而宮室、衣裳、舟車、弓矢、文書、圖畫、律曆、算數始并作焉。

    故洪水以前,實以黃帝時為最盛之時。

    後世盛稱黃帝,有以也。

    然黃帝時之制作,或恃前人之經驗,或賴多士之分工,萬物并興,實非一手一足之烈。

    故知社會之開明,必基于民族之自力,非可徒責望于少數智能之士。

    而研究曆史,尤當滌除舊念,着眼于人民之進化,勿認開物成務,為一人一家之績也。

     *** [1] 此據《淮南子·覽冥訓》文,實不可信。

    《論衡·談天篇》極言其誣。

    然《論衡》謂儒書雲雲,又曰:此久遠之文,蓋傳說甚久,可取以為洪水之證。

     [2] 《淮南子·本經訓》語。

     [3] 《舊約·創世紀》。

     [4] 日本鳥居龍藏引西書。

     [5] 此文所述地名,有後世所無者,度皆洪水以前之名稱,諸家務以後世地理證之,殆未悟此義。

     [6] 宋衷曰:“芒,庖羲之臣。

    ” [7] 宋衷曰:“蚩尤,神農臣也。

    ” [8] 注曰:“二人,黃帝臣也。

    ” [9] 宋衷注曰:“女娲,黃帝臣也。

    ” [10] 宋衷注:“随,女娲氏之臣。

    ” [11] 宋衷注:“祝融,颛顼臣,為高辛氏火正。

    ” [12] 叔,舜時人。

     [13] 若古自有笛,漢丘仲亦作笛。

    京房乃備五音也。

     [14] 若前漢冕已亡,明帝始作。

     [15] 泰古關梁不通,故合宮衢室,黃唐粗備,及古公遷岐,猶陶複陶穴,未有家室。

    此見質文變革,遠及千年。

    禹域一隅,自為胡越,今時床幾,由來久矣,而席地之儀,猶在日本。

    古之九州,亦若神州東國。

    進化異時,諒無多怪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