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 令簋”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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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科皆歌部字,元部之陰聲(即羅馬字母之a音)。

    故、炎、奄,當同是一地之異譯。

    蓋奄人自稱為奄者,而周人或稱之為炎,或稱之為。

    且十九年王在,與史實亦相符。

    今将周初伐淮夷踐奄前後數年事揭錄如下: 十六祀(既克商五年,成王三年) 《尚書大傳》:“周公攝政,一年救亂。

    ” 十七祀(既克商六年,成王四年) 《尚書·金滕》:“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

    ” 《尚書大傳》:“二年克殷。

    ” 十八祀(既克商七年,成王五年) 《詩·幽風》(我徂東山):“自我不見,于今三年。

    ” 《孟子》:“伐奄,三年讨其君。

    ” 《尚書大傳》:“三年踐奄。

    ” 十九祀(既克商八年,成王六年) 《尚書大傳》:“四年建侯衛。

    ” (摘錄自《周開國年表》) 此十九年在與“三年踐奄”事約略相當,舊史料中均約舉成數而言,并無詳細之月日。

    《袁鹵》亦僅紀年,與此表雖似相差一年,然并不能作為堅決之反證,則《袁鹵》“王姜命作冊袁安夷伯”,當即“遷其君薄姑”事。

    夷伯即楚伯,以楚本蠻夷,亦即淮夷,故稱為夷伯。

     别有《遣尊》(《周金文存》五,四)及《遣鹵》(同上五,九〇)亦有“王在”之文,其銘雲: “隹十又三月辛卯,王在厈,錫遣采,曰錫貝五朋。

    遣對王休,用作姞寶彜。

    ” 此與《袁鹵》亦當系同時之器。

    年終置閏稱“十三月”,與蔔辭同。

    “錫貝五朋”為數甚少,足見其時代之近古。

    此等雖非究極之證明,然亦足為輔助“王在”一語之旁證。

    (此等器物惜餘僅見銘文,如能就原物以研究,則由花紋形式上必能得到更堅确之證明。

    又出土處大有關系,惜亦無可稽考。

    ) 《己酉方彜》之稱“王十祀”,則當即武王三年之器。

    其時殷尚未滅,故銘文全仿殷人(薛氏《款識》列為商器,謂文類《兄癸鹵》)。

    此亦一有意義之剔發。

    蓋周未得天下以前之器物迄今未見,今得此可雲創獲矣。

     又楚曾稱王稱公稱子,餘曩已言之,今《禽彜》複稱為楚侯,《令簋》複稱為楚伯,是則王公侯伯子乃古國君之通稱,此其最完整之一例證。

     以上論《令彜》之時代及其史料上之重要性已畢,其中尚有少數奇字奇句,就餘所推測者附釋之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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