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附庸土田之另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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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爾(G.Humbert)、勒諾爾曼(L.Lenormant)、加尼亞(Cagnat)諸氏之研究,及亨利·司徒華德·瓊斯(HenryStuartJones)著《羅馬史之友》。
惜餘手中目前無此等書籍,羅馬制度未能知其詳盡。
然由上簡略之撮述,亦可得一重要的暗示,大抵古代田制或有與羅馬制度相仿佛之處,故先秦學者始據以創立井田說。
周人曆法月行四分制與西方之周法相類,則古代東西民族早有文化上之交通,殊屬意中事。
羅馬制度恐亦不必起源于羅馬,其濫觞或當求之于巴比侖。
惟此等資料,目前無可根據,隻好期諸異日。
由羅馬制度之暗示,餘于“土田附庸”一語别得一新解,足以更正餘之曩說,亦足為小川博士說之一佐證。
“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于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
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
”(《魯頌·宮》) “分之土田陪敦……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左傳》定四年) “餘考止公仆墉土田。
”(《召伯虎簋》) 此土田附庸,土田陪敦,仆墉土田,經孫诒讓、王國維二家考釋,已知本為一事,“敦”乃“庸”字之誤,古文“敦”字作,“庸”字作,形甚相近。
仆陪乃附之假。
惟附庸之義二家均沿舊說,餘曩讀為“仆傭”,謂指臣仆,今由羅馬制度以推之,則“仆墉土田”當是附墉垣于土田周圍,或周圍附有墉垣之土田,故能成為熟語。
此可窺見周代之殖民制度。
後世之城垣當即起源于此。
又此制度,于《詩經》中猶有可考見者。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庸亦當讀為墉)。
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田,王命傳禦
惜餘手中目前無此等書籍,羅馬制度未能知其詳盡。
然由上簡略之撮述,亦可得一重要的暗示,大抵古代田制或有與羅馬制度相仿佛之處,故先秦學者始據以創立井田說。
周人曆法月行四分制與西方之周法相類,則古代東西民族早有文化上之交通,殊屬意中事。
羅馬制度恐亦不必起源于羅馬,其濫觞或當求之于巴比侖。
惟此等資料,目前無可根據,隻好期諸異日。
由羅馬制度之暗示,餘于“土田附庸”一語别得一新解,足以更正餘之曩說,亦足為小川博士說之一佐證。
“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于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
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
”(《魯頌·宮》) “分之土田陪敦……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左傳》定四年) “餘考止公仆墉土田。
”(《召伯虎簋》) 此土田附庸,土田陪敦,仆墉土田,經孫诒讓、王國維二家考釋,已知本為一事,“敦”乃“庸”字之誤,古文“敦”字作,“庸”字作,形甚相近。
仆陪乃附之假。
惟附庸之義二家均沿舊說,餘曩讀為“仆傭”,謂指臣仆,今由羅馬制度以推之,則“仆墉土田”當是附墉垣于土田周圍,或周圍附有墉垣之土田,故能成為熟語。
此可窺見周代之殖民制度。
後世之城垣當即起源于此。
又此制度,于《詩經》中猶有可考見者。
“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庸亦當讀為墉)。
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田,王命傳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