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由《 彜考釋》論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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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供),不敢自暇自逸,矧曰其敢崇飲。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裡居(裡居即裡君,居乃字之訛,《史頌簋》亦有“裡君百生”字),罔敢湎于酒。
”(《酒诰》) “汝劼毖殷獻(民獻)臣,侯甸男衛。
”(同上) “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書命庶殷侯甸男邦伯。
”(《召诰》) “天惟純佑命,則商實;百姓王人(王人當即王官,周金有《王人獻》)罔不秉德明恤,小臣屏(併)侯甸矧鹹奔走。
”(《君奭》) 以上均《周書》所見殷代官制,百僚、庶尹、宗工、裡君,與此卿事寮、諸尹、裡君、百工一緻,侯甸男邦伯與此諸侯侯田男一緻;田即是甸,《盂鼎》亦雲“隹殷邊侯田雩殷正百辟”。
惟此有可稽考者。
《尚書》僞孔傳于《康诰》之侯甸男邦采衛釋為五服,并列舉裡數,謂“與《禹貢》異制”。
羅釋《彜》亦竟謂侯、田、男為侯服、甸服、男服,俨若殷代已有五服之制。
案,此實大有可疑。
以《彜》言,侯、田、男統攝于諸侯之下,與卿士、諸尹、裡君、百工對言,《盂鼎》亦以侯田對言百辟,則侯田男當為職位之名,而非畿服之名。
《酒诰》、《召诰》之侯甸男邦伯當為侯甸男等之邦伯,邦伯即諸侯。
《康诰》之“侯甸男邦采衛”,《酒诰》之“侯甸男衛”,以侯甸男邦伯例之,則采或衛與伯同義,采當即是宰。
或言邦伯,或言邦采衛,或衛,與《彜》之諸侯同是一事。
《禹貢》為儒家所僞托,全無可疑;特其甸、侯、綏、要、荒之五服,得此可知亦略有所本。
蓋甸服侯服男邦之名取于侯甸男,非侯甸男即侯服甸服男服。
由此論述亦若殷代已有封建制度者然,然此可稱為封建制度之萌芽,不必即是後世儒家所稱之封建制度,更不必如現代觀點以封建的經濟組織為基礎之封建制度。
蓋所謂侯田男排即出于天子之分封,以當時社會基礎推之,當為當時大宗小族之酋長或軍侯。
各族之名稱不一,或稱侯,或稱田,或稱男,而統稱之則曰諸侯,曰邦伯,曰邦采衛。
故古之諸侯亦有異于春秋戰國時代之諸侯,更有異于秦、漢以後之諸侯王。
名稱雖相近似,性質則大異。
如今之大總統與古之冢宰,由字義而言二者并無懸殊,然大總統與冢宰之異不待辯而自明。
又儒家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之男,曩餘以為全出于杜撰,得此彜亦知其略有所本。
考周初之所謂封建實無殊于今之所謂殖民。
如定四年傳言封魯公則因商、奄之民而封于少之虛;康叔則取于有閻之土,取于相土之東都而封于殷虛;唐叔則封于夏虛;均略取敵人之土地而另成一新國。
然其經濟基礎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懷同愧,乃狄姓),固純然為奴隸制度。
統制方略亦各不同,如魯衛則“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晉唐則:“啟以夏政,疆以戎索”;索者法也。
所謂周法戎法,所謂商政夏政,要不過農業與牧畜之分而已。
唐封夏虛而用夏政戎索,可知夏民族實即戎狄,此當為中國之先住民族。
《史記·匈奴列傳》謂匈奴本夏禹之後,于此可得一證據。
以上論述《彜》訖,因此器之出,于中國古代史上大有啟發,故備論之如此。
又同出之《令簋》聞有一百零八字,想與此彜必饒有相互發明之處,惜餘于羅釋附說中僅得識其一句(已補入第四篇中),其全文之考核請俟異日。
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裡居(裡居即裡君,居乃字之訛,《史頌簋》亦有“裡君百生”字),罔敢湎于酒。
”(《酒诰》) “汝劼毖殷獻(民獻)臣,侯甸男衛。
”(同上) “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書命庶殷侯甸男邦伯。
”(《召诰》) “天惟純佑命,則商實;百姓王人(王人當即王官,周金有《王人獻》)罔不秉德明恤,小臣屏(併)侯甸矧鹹奔走。
”(《君奭》) 以上均《周書》所見殷代官制,百僚、庶尹、宗工、裡君,與此卿事寮、諸尹、裡君、百工一緻,侯甸男邦伯與此諸侯侯田男一緻;田即是甸,《盂鼎》亦雲“隹殷邊侯田雩殷正百辟”。
惟此有可稽考者。
《尚書》僞孔傳于《康诰》之侯甸男邦采衛釋為五服,并列舉裡數,謂“與《禹貢》異制”。
羅釋《彜》亦竟謂侯、田、男為侯服、甸服、男服,俨若殷代已有五服之制。
案,此實大有可疑。
以《彜》言,侯、田、男統攝于諸侯之下,與卿士、諸尹、裡君、百工對言,《盂鼎》亦以侯田對言百辟,則侯田男當為職位之名,而非畿服之名。
《酒诰》、《召诰》之侯甸男邦伯當為侯甸男等之邦伯,邦伯即諸侯。
《康诰》之“侯甸男邦采衛”,《酒诰》之“侯甸男衛”,以侯甸男邦伯例之,則采或衛與伯同義,采當即是宰。
或言邦伯,或言邦采衛,或衛,與《彜》之諸侯同是一事。
《禹貢》為儒家所僞托,全無可疑;特其甸、侯、綏、要、荒之五服,得此可知亦略有所本。
蓋甸服侯服男邦之名取于侯甸男,非侯甸男即侯服甸服男服。
由此論述亦若殷代已有封建制度者然,然此可稱為封建制度之萌芽,不必即是後世儒家所稱之封建制度,更不必如現代觀點以封建的經濟組織為基礎之封建制度。
蓋所謂侯田男排即出于天子之分封,以當時社會基礎推之,當為當時大宗小族之酋長或軍侯。
各族之名稱不一,或稱侯,或稱田,或稱男,而統稱之則曰諸侯,曰邦伯,曰邦采衛。
故古之諸侯亦有異于春秋戰國時代之諸侯,更有異于秦、漢以後之諸侯王。
名稱雖相近似,性質則大異。
如今之大總統與古之冢宰,由字義而言二者并無懸殊,然大總統與冢宰之異不待辯而自明。
又儒家五等爵位公、侯、伯、子、男之男,曩餘以為全出于杜撰,得此彜亦知其略有所本。
考周初之所謂封建實無殊于今之所謂殖民。
如定四年傳言封魯公則因商、奄之民而封于少之虛;康叔則取于有閻之土,取于相土之東都而封于殷虛;唐叔則封于夏虛;均略取敵人之土地而另成一新國。
然其經濟基礎如“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懷同愧,乃狄姓),固純然為奴隸制度。
統制方略亦各不同,如魯衛則“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晉唐則:“啟以夏政,疆以戎索”;索者法也。
所謂周法戎法,所謂商政夏政,要不過農業與牧畜之分而已。
唐封夏虛而用夏政戎索,可知夏民族實即戎狄,此當為中國之先住民族。
《史記·匈奴列傳》謂匈奴本夏禹之後,于此可得一證據。
以上論述《彜》訖,因此器之出,于中國古代史上大有啟發,故備論之如此。
又同出之《令簋》聞有一百零八字,想與此彜必饒有相互發明之處,惜餘于羅釋附說中僅得識其一句(已補入第四篇中),其全文之考核請俟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