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由《 彜考釋》論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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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沖子其毖祀”,均當為《魯诰》佚文。
由《洛诰》中除去此一節,前後文氣語意自異常順适。
沖子、小子,古人或自稱或稱人,自稱示謙,稱人示愛,義不限于父子,人不拘于老少。
又《魯诰》之與《洛诰》混淆者殆亦有故,蓋洛魯古雙聲而兼疊韻也。
故由語法而言以“子明保”釋為“掌邦治”實甚不辭,而羅君所據《多方》、《洛诰》二語亦同不足據。
《盂鼎》有句雲“古(故)天異(翼)臨子法保先王□有四方”,王國維讀“法”為“廢”,作“大”字解,甚是;然雲“天翼臨子法保先王者猶《召诰》雲天迪從子保”,亦以“子法保”三字連為動詞,與此“子明保”連為動詞似甚相類。
然餘謂王于此語亦未得其正讀。
餘案,“子”當讀為“之”,語當為“故天翼臨之,法保先王,□有四方”,此語羅君雖未提及,然恐疑餘者将引此為辯,故附正于此。
(王國維《盂鼎銘考釋》誤處尚多,如“我聞殷隊命”,“聞”誤為“昏”;“古喪自已”乃“故喪師祀”,“已”作“如”字;又如“邦司四白”“王臣十又三白”,“白”乃“伯”之本字,均誤為“百”。
) 明公既為魯公伯禽,則周公自系周公旦,《彜》自系周初之制作。
且此彜為周初之制作,于本銘更有旁證。
第一,文字多與蔔辭相同:如“于”字作“”,蔔辭習見,殷彜亦往往有之,前人多誤釋為刊。
周彜如《大豐簋》及《周公彜》,确系周初之制作者均用此字,稍晚則罕見。
又如“出”字作“”,《新獲蔔辭寫本》第二三八片有此字,第三八一片複作“”,董讀為“出”。
以蔔辭“武”或作“”,“步”或作“”,“”或作“”(逐字異文,見“明”五七〇)例之,确無可易。
作“”,乃從行省,此與蔔辭正可為互證。
“爽”字亦常見于蔔辭,字于蔔辭變形雖多,然如“癸醜蔔貞王賓仲丁爽妣癸肜日亡尤”(“前”一,八,一),則與此形全同。
此字羅于蔔辭讀“赫”。
以為從大從二火,又以為即召公名君奭之“奭”。
然蔔辭及金文(殷金《戊辰彜》亦有此字作)并不從二火,亦不從“”;考蔔辭大抵均祖妣相配,《戊辰彜》“遘于妣戊武乙”亦然;餘以為乃母之異文,原文大字乃人形,左右所夾者當系乳房,與母字之二點同意。
又如大乙之配為妣丙,而《新獲蔔辭》有一例“乙巳蔔□之大乙母妣丙一牝”(三三六),祖丁之配為妣己,《殷虛書契後編》有一例“□辰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上,二六,六)是“爽”、“母”同為一字之明證。
此言“爽左右于乃寮(與)乃友事”,蓋讀為“敏”字。
“乃友”與“乃寮”對文,寮即卿事寮,友如《酒诰》之“太史友内史友”。
羅釋友為助,亦未得其正解。
第二,習俗與殷代相同:如令之父為父丁,以日為名,此乃殷代之遺習。
此習于穆王時雖猶有遺存(如第四篇中所引之《簋》),然亦在周初,離殷代并不甚遠。
又銘末綴以“鳥冊”二字(器文作“冊鳥冊”),鳥乃圖形文字,此乃殷彜中慣見之例,為周金中所罕見。
第三,官制與殷制相合:殷人官制其見于典籍者,《周書》中頗多: “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東國洛,四方民大和會,侯甸男邦采衛,百工播民(播民當即農民)和,見士(事)于周。
”(《康诰》)(案,此《大诰》文,脫簡誤入《康诰》) “自成湯鹹至于帝乙,成王畏(威);相惟禦事,厥(非)有
由《洛诰》中除去此一節,前後文氣語意自異常順适。
沖子、小子,古人或自稱或稱人,自稱示謙,稱人示愛,義不限于父子,人不拘于老少。
又《魯诰》之與《洛诰》混淆者殆亦有故,蓋洛魯古雙聲而兼疊韻也。
故由語法而言以“子明保”釋為“掌邦治”實甚不辭,而羅君所據《多方》、《洛诰》二語亦同不足據。
《盂鼎》有句雲“古(故)天異(翼)臨子法保先王□有四方”,王國維讀“法”為“廢”,作“大”字解,甚是;然雲“天翼臨子法保先王者猶《召诰》雲天迪從子保”,亦以“子法保”三字連為動詞,與此“子明保”連為動詞似甚相類。
然餘謂王于此語亦未得其正讀。
餘案,“子”當讀為“之”,語當為“故天翼臨之,法保先王,□有四方”,此語羅君雖未提及,然恐疑餘者将引此為辯,故附正于此。
(王國維《盂鼎銘考釋》誤處尚多,如“我聞殷隊命”,“聞”誤為“昏”;“古喪自已”乃“故喪師祀”,“已”作“如”字;又如“邦司四白”“王臣十又三白”,“白”乃“伯”之本字,均誤為“百”。
) 明公既為魯公伯禽,則周公自系周公旦,《彜》自系周初之制作。
且此彜為周初之制作,于本銘更有旁證。
第一,文字多與蔔辭相同:如“于”字作“”,蔔辭習見,殷彜亦往往有之,前人多誤釋為刊。
周彜如《大豐簋》及《周公彜》,确系周初之制作者均用此字,稍晚則罕見。
又如“出”字作“”,《新獲蔔辭寫本》第二三八片有此字,第三八一片複作“”,董讀為“出”。
以蔔辭“武”或作“”,“步”或作“”,“”或作“”(逐字異文,見“明”五七〇)例之,确無可易。
作“”,乃從行省,此與蔔辭正可為互證。
“爽”字亦常見于蔔辭,字于蔔辭變形雖多,然如“癸醜蔔貞王賓仲丁爽妣癸肜日亡尤”(“前”一,八,一),則與此形全同。
此字羅于蔔辭讀“赫”。
以為從大從二火,又以為即召公名君奭之“奭”。
然蔔辭及金文(殷金《戊辰彜》亦有此字作)并不從二火,亦不從“”;考蔔辭大抵均祖妣相配,《戊辰彜》“遘于妣戊武乙”亦然;餘以為乃母之異文,原文大字乃人形,左右所夾者當系乳房,與母字之二點同意。
又如大乙之配為妣丙,而《新獲蔔辭》有一例“乙巳蔔□之大乙母妣丙一牝”(三三六),祖丁之配為妣己,《殷虛書契後編》有一例“□辰貞其求生于祖丁母妣己”(上,二六,六)是“爽”、“母”同為一字之明證。
此言“爽左右于乃寮(與)乃友事”,蓋讀為“敏”字。
“乃友”與“乃寮”對文,寮即卿事寮,友如《酒诰》之“太史友内史友”。
羅釋友為助,亦未得其正解。
第二,習俗與殷代相同:如令之父為父丁,以日為名,此乃殷代之遺習。
此習于穆王時雖猶有遺存(如第四篇中所引之《簋》),然亦在周初,離殷代并不甚遠。
又銘末綴以“鳥冊”二字(器文作“冊鳥冊”),鳥乃圖形文字,此乃殷彜中慣見之例,為周金中所罕見。
第三,官制與殷制相合:殷人官制其見于典籍者,《周書》中頗多: “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東國洛,四方民大和會,侯甸男邦采衛,百工播民(播民當即農民)和,見士(事)于周。
”(《康诰》)(案,此《大诰》文,脫簡誤入《康诰》) “自成湯鹹至于帝乙,成王畏(威);相惟禦事,厥(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