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周代彜銘中無井田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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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辭眉田、且、、武父、西宮、豆人虞丂、貞、師氏右、眚,小門人,原人虞、淮祠工虎、豐父、人有辭丂,凡十又五夫正眉予散田。

    辭徒屰、辭馬,人辭工君、宰父、散人小子眉田戎、父、父,之有辭州焂從,凡散有辭十夫。

    唯王九月辰在乙卯,俾且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有散氏心賊,隐千罰千,傳棄之。

    ’且旅誓。

    乃俾西宮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滋田牆田,有爽變,隐千罰千。

    ’西宮武父誓。

    氒授圖王于豆新宮東庭。

     氒左執要史正仲農。

    ” 大抵《散氏盤》之制作與《鬲攸從鼎》同時,“從”當即彼鼎之“鬲攸從”(王國維說),是則《散氏盤》亦當是厲王時的古器。

    散氏的疆域,王國維以為當在今大散關附近,此中地名如“之有司”之(同克),“州道”“州”之州,“井邑”之井,“東道”“東凰”之東(與《克鼎》之東,《周公簋》之東人,當同系一字),與《周公簋》、《克鼎》均饒有關系。

    井國滅後,其土地人民實受人瓜分,周公之後人有所得,善夫克有所得,散氏亦有所得,故州為散之有司。

     試觀此盤之田界為如何?此以山原林木為界,一封之,二封之,三封之,作種種界标,實與今人定田界之方法了無差異。

     又有《格伯簋》,其銘文性質與上三器亦相近,文曰: “隹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受良馬乘于倗生,厥貯卅田,則折(誓)。

    格伯還,殹姙及俊人從。

    格伯安及甸,殷人初(吳大澂以為‘約’字,餘疑‘紹’省,《說文》一曰紹緊糾也)靈谷杜木谷桑涉東門。

    厥書史戠武立成,鑄保(寶)簋,用典格伯田。

    其萬年子子孫孫永保用。

    。

    ” 此簋中段辭意雖亦不甚明了,然生向格伯購買良馬乘(四匹)以卅田為貸金,則無絲毫可疑處。

    此若田為井田,不能作如是自由之處分。

     綜合以上的材料可得一斷案,便是周代自始至終并無所謂井田制的施行。

    〔補注2〕 ———————————————————— 〔補注1〕此說甚牽強,餘已改正,見《兩周金文辭大系》及《十批判書》。

     〔補注2〕本篇立說,謬誤甚多。

    四方四正的田不僅中國古代有之,羅馬百分田法亦是方田。

    說詳後附錄《土田附庸之另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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