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周代彜銘中無井田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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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思之結果,始恍然大悟“畢”乃召之名,“土方”即蔔辭中習見之國名“土方”,“裡”乃邑裡之裡,非道裡之裡,所謂“賞畢土方五十裡”即以土方之邑裡五十賞畢。

    (錫裡之事亦見于《善夫大簋》)〔補注1〕。

    故此《召尊》亦不足為儒說之證據。

    更進,周初沿殷習,凡國亦稱方,準《召尊》之例,餘謂古器物或典籍中必多有“錫某方若幹裡”之文,後世儒家不得其解,故造為五等諸侯各方若幹裡之說。

     依上諸例,可知土地可以任意分割,而耕種土地者為臣仆俘虜,無所謂井裡制,亦無所謂頒井受田的農人。

    此由以下數例更可得其明證。

     有《鬲攸從鼎》王國維疑是周厲王時器(當與《克鼎》、《周公簋》、《散氏盤》等器同時),其銘曰: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宮,遲大室。

    鬲從以攸衛牧告于王曰:‘汝為我田牧,弗能許鬲從。

    ’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

    虢旅乃史(使)攸衛牧誓曰:‘我弗具付鬲從其租射分田邑,則放。

    ’攸衛牧則誓。

    從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

    鬲攸從其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

    ” 此銘與《鼎》、《散氏盤》相似,乃田契之類。

    《周禮·秋官·司約》:“凡大約劑書于宗彜,小約劑書于丹圖。

    ”揆此器意乃鬲從(鬲從國名)以祖田租借于攸衛牧(攸亦小國名,于蔔辭中已屢見),攸衛牧未能遵守契約,故鬲從控之于王,得借王力索還祖田。

     《鼎》銘文後段已于上章引列匡人寇禾黍,控匡季于東宮;匡季以七田賠償,又以臣庶五人為服役。

    田既無所謂井田制,耕者亦無所謂“一夫受田百畝”的農人。

     《散氏盤》銘文更詳,大意因國侵略散氏國之故,國以田地賠償。

    其銘文前叙眉田與井邑田之田界,中叙規定田界的、散兩造的有司,末叙定約時的情形。

    字雖多不可識,然意義甚可明了。

    今釋錄如下: “用撲散邑,乃即散用田。

    眉:自涉以南至于大、沽,一。

    以陟,二,至于邊柳。

    複涉,陟徂,以西于木,于刍,于刍街内。

    陟刍,登于廠湶,諸陵。

    陵剛,于東街,于厡街,于周街。

    以東于東疆右。

    還,于眉街。

    以南于街。

    以西至于墓堳。

    井邑田:自桹木街左至于井邑街以東一,還以西一,陟剛三,降以南于同街,陟州剛降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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