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周代彜銘中無井田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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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時代雖不能确知(王國維疑《散盤》、《克鼎》乃厲王時器),然必在西周。
可見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無井田制之痕迹。
“錫汝馬十匹,牛十,錫于亡一田,錫于一田,錫于隊一田,錫于一田。
”(《卯簋》) 以一田為計于井田制已不相容。
如一田為一井,一人亦不應有四井。
此時天子尚以牛馬十匹錫其臣下,可見時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錫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
’”(《不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之父(王國維說),上伯氏言狁寇邊,分二路而進;王命伯氏禦戎。
伯氏禦于西,命不追于東。
不有功,故伯氏錫之人民田器。
是可見當時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孫。
《不簋》之時代不可考定,然視其字本必在東周以前。
“臣五家”與“四十四”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
如一田為一井,以八家共井計則十四當得臣八十家,以“夫三為屋,屋三為井”計則亦當得三十家。
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廟,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訊冊。
王蔑敔曆,史(使)尹氏受厘敔圭鬲,貝五十朋,錫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
”(《敔簋》) 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
井牧法“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周禮·小司徒》),無五十之數。
又如司馬法乃以“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鄭注所引),此如為五十井亦隻當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補遺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啟進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史(使)(賞)畢土方五十裡。
召弗敢(忘)開休異,用作邵宮旅彜。
”鄒安附記雲:“澄秋館(福建陳氏)藏《召尊》……靜安(王國維)以敢字上不從又,疑為僞造。
餘按花紋,又揣銘字似在器内,仍存之。
”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鄒說殊不誤(敢字雖略變,并無異處),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
然餘于“賞畢土方五十裡”句苦難索解。
《孟子》雲“子男五十裡”,俨若召被封為子男,同時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幹裡的四方四正的畫境分封之制度。
然而餘
可見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無井田制之痕迹。
“錫汝馬十匹,牛十,錫于亡一田,錫于一田,錫于隊一田,錫于一田。
”(《卯簋》) 以一田為計于井田制已不相容。
如一田為一井,一人亦不應有四井。
此時天子尚以牛馬十匹錫其臣下,可見時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錫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
’”(《不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之父(王國維說),上伯氏言狁寇邊,分二路而進;王命伯氏禦戎。
伯氏禦于西,命不追于東。
不有功,故伯氏錫之人民田器。
是可見當時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孫。
《不簋》之時代不可考定,然視其字本必在東周以前。
“臣五家”與“四十四”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
如一田為一井,以八家共井計則十四當得臣八十家,以“夫三為屋,屋三為井”計則亦當得三十家。
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廟,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訊冊。
王蔑敔曆,史(使)尹氏受厘敔圭鬲,貝五十朋,錫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
”(《敔簋》) 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
井牧法“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周禮·小司徒》),無五十之數。
又如司馬法乃以“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鄭注所引),此如為五十井亦隻當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補遺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啟進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史(使)(賞)畢土方五十裡。
召弗敢(忘)開休異,用作邵宮旅彜。
”鄒安附記雲:“澄秋館(福建陳氏)藏《召尊》……靜安(王國維)以敢字上不從又,疑為僞造。
餘按花紋,又揣銘字似在器内,仍存之。
”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鄒說殊不誤(敢字雖略變,并無異處),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
然餘于“賞畢土方五十裡”句苦難索解。
《孟子》雲“子男五十裡”,俨若召被封為子男,同時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幹裡的四方四正的畫境分封之制度。
然而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