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周代彜銘中無井田制的痕迹

關燈
器時代雖不能确知(王國維疑《散盤》、《克鼎》乃厲王時器),然必在西周。

    可見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無井田制之痕迹。

     “錫汝馬十匹,牛十,錫于亡一田,錫于一田,錫于隊一田,錫于一田。

    ”(《卯簋》) 以一田為計于井田制已不相容。

    如一田為一井,一人亦不應有四井。

    此時天子尚以牛馬十匹錫其臣下,可見時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錫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

    ’”(《不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之父(王國維說),上伯氏言狁寇邊,分二路而進;王命伯氏禦戎。

    伯氏禦于西,命不追于東。

    不有功,故伯氏錫之人民田器。

    是可見當時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孫。

    《不簋》之時代不可考定,然視其字本必在東周以前。

    “臣五家”與“四十四”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

    如一田為一井,以八家共井計則十四當得臣八十家,以“夫三為屋,屋三為井”計則亦當得三十家。

    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廟,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訊冊。

    王蔑敔曆,史(使)尹氏受厘敔圭鬲,貝五十朋,錫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

    ”(《敔簋》) 此以五十田為賜,如九田為一井,為數自不合,即一田為一井亦與井牧法不合。

    井牧法“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周禮·小司徒》),無五十之數。

    又如司馬法乃以“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鄭注所引),此如為五十井亦隻當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補遺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啟進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史(使)(賞)畢土方五十裡。

    召弗敢(忘)開休異,用作邵宮旅彜。

    ”鄒安附記雲:“澄秋館(福建陳氏)藏《召尊》……靜安(王國維)以敢字上不從又,疑為僞造。

    餘按花紋,又揣銘字似在器内,仍存之。

    ”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鄒說殊不誤(敢字雖略變,并無異處),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

    然餘于“賞畢土方五十裡”句苦難索解。

    《孟子》雲“子男五十裡”,俨若召被封為子男,同時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幹裡的四方四正的畫境分封之制度。

    然而餘
0.04757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