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周代彜銘中的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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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懼之。

    斐豹謂宣子曰,苟焚丹書,我殺督戎。

    宣子喜曰,而(爾)殺之,所不請于君焚丹書者有如日!乃出豹而閉之,督戎從之,逾隐而待之。

    督戎逾入,豹自後擊而殺之。

    (襄公二十三年) 這兒的“丹書”就是奴籍,所謂“焚丹書”自然就是解脫奴籍。

    這是我們研究曆史的人所最當注意的事。

     奴隸可以賞賜,其意如後人之食祿。

     “令汝官辭成周。

    貯廿家。

    (意即食俸二十家。

    )”(《頌鼎》) “命師酉辭乃祖啇官,邑人、虎臣、西門夷、夷、舂夷、畁身夷。

    ”(《師酉簋》) 奴隸可以買賣。

     “買《贖》絲五夫,用百寽(锊)。

    ……受絲五夫,曰陪,曰恒,曰耦,曰,曰眚。

    ”(《鼎》) “王命君夫曰‘(贖)求乃友。

    ’”(《君夫敦》) 奴隸可以抵債。

     “昔馑歲。

    匡暨厥臣廿夫寇禾十秭,以匡季告東宮。

    東宮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罰大!’匡乃稽首于,用五田,用衆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絲四夫稽首。

    ’……東宮乃曰:‘賞(償)禾十秭,遺十秭,為廿秭。

    如來歲弗賞,則付秭。

    ’乃或即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田七田,人五夫,覓匡卅秭。

    ”(《鼎》) 銘文有缺蝕不明之處,其意似因匡人寇禾十秭,控匡季于東宮,求匡季賠償。

    匡季先以五田不足,又益以二田;先以四夫不足,又益以一臣,凡賠償于之田七田,奴隸共五人,以此,減少罰額三十秭。

     臣與衆稍有區别,與《盂鼎》同,衆當即《盂鼎》之庶人。

    庶人較臣猶賤,此由《盂鼎》之臣稱伯,人稱夫,即可證明。

     由上可知周代的奴隸,正是一種主要的财産!〔補注1〕 ———————————————————— 〔補注1〕奴隸可以屠殺一事,彜銘中無紀錄,是一遺憾。

    蓋殺戮奴隸乃尋常事,無記入重器之價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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