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層建築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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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根本精神是氏族聯帶的公産制,這在中國的古代學者早就明了了的。
《禮運篇》上有幾句孔子所說的話——《禮記》本來是漢儒的纂集,說話者究竟是否孔子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本文的眼目不重在言說的人,是重在言說的本身。
所以這下面的幾句話即使是漢儒的言論也很值得征引。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
是謂大同。
這幾句話中有一二點是後人的臆說,如“矜寡孤獨”是後來的現象,“男有分,女有歸”也應該掉轉來說,因為當時是女子承家,男子出嫁。
但除掉這一二點的臆說外,大體上道破了原始公社社會的秘密。
所謂“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現象,其實也就是親多子多的彭那魯亞的家族。
在這種社會裡面一切都有聯帶性,一個社會直截了當地說時便如現在的一個家庭。
每個家庭都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小規模的大同社會,這兒不容許有個人積攢私房的現象。
但如普通的家庭在産業漸漸發展的途中,便有積攢私房的現象發生;終至于公開的容許私有(分爨),原始氏族社會也就因産業發達的結果,終不能不容許财産的私有了。
殷代,大約就在它的末年,已經有私有财産的成立,如本論第一章中論商行為的一項所舉出的各項錫貝的記事,便是這項重大事變的證明。
那時的王侯雖然以極少數的貨貝寶物賜予其臣下,但那證明族的公有物俨然成為了王的私有,而臣庶也能有私有物的公然的權利。
王的這種賞賜權不消說本是社會的反映,可知當時的社會已漸漸的在脫出氏族制的藩籬。
錫朋的紀錄在蔔辭中僅一見。
“庚戌貞錫多女有貝朋。
”(“後”下八,五) 朋上不冠以數目當系一朋,蔔辭之已著錄者就餘所見已将及萬片,而錫貝之事僅此一見。
可見品物私有之權雖已出現而為時未久。
又蔔辭中無攘盜竊奪等類之文字,然無幾何時《商書》之《微子篇》便有下列數語: “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
……小民方興,相為敵仇。
……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牲。
”(末句《史記·宋微子世家》引作“今殷民乃陋淫神祇之祀”。
) 此文可信與否尚屬疑問,惟“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補注4〕,王國維于《殷周制度論》中已早有揭發。
惟王氏于社會學惜未有涉曆,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遂盛稱“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
此亦時代限人無可隐諱之一實例。
殷、周之際當即所謂“突變”之時期,如水然,水由攝氏零度至九十九度為漸變,其變化之迹不甚顯著,至百度則突變而為沸騰。
二 階級制度的萌芽 個人間攘奪的行為在蔔辭中雖不可見,而族與族間的攘奪行為則異常劇烈。
蔔辭中為征伐貞蔔的事項極多,羅氏所考釋者已有六十餘條,王氏《戬釋》亦有二十餘條,此外殘缺不全及散見于諸家著錄者尚不止此數。
從這多數的征伐事項中,可以抽繹出下列的幾項知見: (一)殷民族的敵人 殷民族的根據地在現在河南的黃河流域一帶,其四圍的敵人有土方、方、狗方、井方、洗方、人方、馬方、羊方、苴方、林方、二封方、三封方、盂方、下勺、糞方等族。
就中土方與方二者與殷人所發生之關系最多,戰争也是頻繁、最劇烈;均遠在殷之西北部,當即狁之二族。
(詳《甲骨文字研究·釋臣宰篇》附《土方考》。
) (二)參加戰争之人數 人數至多有上五千者,其次為三千,其餘多不言人數。
〔補注5〕 (1)“丁酉蔔貞今者王人五千征土方,受有祐。
三月。
(“後”上三一,五) (2)“丁酉蔔貞今者,王人五千方。
”(“後”下一,三) (3)“貞今者,王伐敔方(登)人五千乎(戰)。
”(“前”七,一五,四) (4)“庚子蔔賓貞勿登人三千乎方,弗受有祐。
”(“前”七,二,三) (5)“(上缺)人三千乎伐方,受。
”(“後”上一七,一) (6)“(上缺)登人三千乎戰。
”(“前”六,三八,四) (7)“丁酉蔔貞勿登人四千(下缺)。
”(“鐵”二五八,一) 五千三千為數似甚微末,然蔔辭殺人有一次至二千以上者: “八日辛亥,允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
”(“後”下最末一片) 此所伐者當系俘虜。
俘虜一次可殺至二千六百以上,則戰征之劇烈殊可想見,參加戰争之人數也當不止三千五千。
《史記·周本紀》載牧野之戰“帝纣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此雖不免誇張,然亦有說。
蓋當時乃整族之行動,猶言動員全殷人以與武王為敵。
詩《大雅·大明》言“殷商之旅其會如林”,此亦言其多。
古人之原始林與後人對于林字之觀感,當尤有不同。
(三)俘虜的用途 俘虜于殺戮之外蔔辭中多有用為犧牲之紀錄。
今略舉二事以示例: “甲寅蔔貞三,蔔用血,三羊,冊,伐廿,鬯卅,牢卅,三,于妣庚。
(“前”八,一二,六) “癸未蔔禦妣庚,伐廿,鬯卅,卅牢,“”三,三。
”(“前”四,八,二) 此所謂“二”“三”之“”字(在原文為以手捕人之形)與古“孚”字同意(古金中“俘”字均作“孚”,從爪子),“服”字從此。
此與牢鬯之數同列,自為人牲無疑〔補注6〕。
然除殺戮用牲之外,蔔辭已有奚奴臣仆等字。
奚奴之從俘虜而來于字形已顯著,今将俘奚奴四字之字形揭示如下,一目即可了然。
(四)奴隸的用途 奴仆臣妾等字既已存在,可見當時确已有階級存在。
其奴隸的用途亦約略可以考見。
其一,用作服禦 此于仆字之字形表現得最為分明。
骨文“仆”字作象人形,頭上負辛,辛者,天也,黥也。
黥形不能表示,故以施黥之刑具以表示之。
辛即古之剞劂(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之辛字下)。
人形,頭上有黥,臀下有尾,手中所奉者為糞除之物(箕中盛塵垢形),可知仆即古人所用以司箕帚之賤役。
其二,用于牧畜耕作 用于牲畜者本論第一章中曾舉“戊戌蔔大占奴,癸巳蔔令牧坐”一事。
牧與奴同列于一片,則當如《左傳》“馬有圉,牛有牧”(昭七年)之牧。
用于耕作者由下列一事可以推察。
“貞叀小臣令衆黍。
一月。
”(“前”四,三〇,二) 小臣即是奴隸,此為小臣所命令之“衆”亦為奴隸無疑。
其三,常備軍警 當時似已有常備軍警之設置。
如屢見之“”字(或從女)即後之“豎”字,似為國境上四方之戍卒。
如曰“有來自西”,“有來自北”(見“菁華”)。
又“三日丙申允有來自東”(“前”七,四〇,二),“貞其自南有”(“鐵”一一五,三),“貞雲來自南?”(“戬”三五,一二)是東西南北皆有,而來報者則為疆理殺伐之事。
“”即“豎”字,由後義以推之,則殷人已用奴隸為戍卒〔補注7〕。
又有“臣”字。
臣亦奴隸之古稱。
《左氏》僖十七年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蔔辭言臣者有下舉諸例: “乎多臣伐方。
”(“前”六,三一,三) “貞乎多臣〔伐〕。
”(“戬”一二,一一) “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有右〕。
”(“林”二,二七,七) 此以“多臣”從事戰争,亦用奴隸為軍警之一例。
用奴隸為軍警事,希臘、羅馬的古代均有之,今人亦猶是,如英國人用印度人為巡捕,法國人之用安南人為巡捕。
中國俗諺有“好鐵不打釘,好兒不當兵”之語,或即此古代風俗之遺意。
(五)奴隸的私有 在氏族社會之末期亦不能無奴隸,然其奴隸與他種生産品物相同,必為族所公有。
待他種生産品物已可成為私有,則奴隸亦可成私有。
奴隸私有乃周代經常之制度,周彜中錫人民臣仆之例至多,惟于殷彜中則少見。
前舉《陽亥簋》有“休(錫)臣三家”語,惟此是否殷器,不敢斷言《鼎》有“公錫仆”語,大約因其中有“作文父日乙寶尊彜”語之故,羅氏收入《殷文存》,然其銘首為“唯八月初吉,辰在乙卯”,初吉乃周制(王國維說,見《生霸死霸考》),則此器當是周初之制作。
蔔辭亦無錫臣仆之紀錄。
上舉“貞錫多女有貝朋”一例,“多女”不識為受錫之人,抑所錫之物,如“多女”與“貝朋”為同例,則以人為錫之事便僅此一見。
此外有如下列二語: “子漁有從。
”(“前”五,四四,三) “貞子漁亡其從。
”(“後”上二七,二) 子漁系人名,已見前。
此二從字不知是否即為奴隸,如此作仆從解,則殷代當時奴隸已可私
《禮運篇》上有幾句孔子所說的話——《禮記》本來是漢儒的纂集,說話者究竟是否孔子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本文的眼目不重在言說的人,是重在言說的本身。
所以這下面的幾句話即使是漢儒的言論也很值得征引。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男有分,女有歸。
貨惡其棄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惡其不出于身也,不必為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
是謂大同。
這幾句話中有一二點是後人的臆說,如“矜寡孤獨”是後來的現象,“男有分,女有歸”也應該掉轉來說,因為當時是女子承家,男子出嫁。
但除掉這一二點的臆說外,大體上道破了原始公社社會的秘密。
所謂“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的現象,其實也就是親多子多的彭那魯亞的家族。
在這種社會裡面一切都有聯帶性,一個社會直截了當地說時便如現在的一個家庭。
每個家庭都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小規模的大同社會,這兒不容許有個人積攢私房的現象。
但如普通的家庭在産業漸漸發展的途中,便有積攢私房的現象發生;終至于公開的容許私有(分爨),原始氏族社會也就因産業發達的結果,終不能不容許财産的私有了。
殷代,大約就在它的末年,已經有私有财産的成立,如本論第一章中論商行為的一項所舉出的各項錫貝的記事,便是這項重大事變的證明。
那時的王侯雖然以極少數的貨貝寶物賜予其臣下,但那證明族的公有物俨然成為了王的私有,而臣庶也能有私有物的公然的權利。
王的這種賞賜權不消說本是社會的反映,可知當時的社會已漸漸的在脫出氏族制的藩籬。
錫朋的紀錄在蔔辭中僅一見。
“庚戌貞錫多女有貝朋。
”(“後”下八,五) 朋上不冠以數目當系一朋,蔔辭之已著錄者就餘所見已将及萬片,而錫貝之事僅此一見。
可見品物私有之權雖已出現而為時未久。
又蔔辭中無攘盜竊奪等類之文字,然無幾何時《商書》之《微子篇》便有下列數語: “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
……小民方興,相為敵仇。
……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牲。
”(末句《史記·宋微子世家》引作“今殷民乃陋淫神祇之祀”。
) 此文可信與否尚屬疑問,惟“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補注4〕,王國維于《殷周制度論》中已早有揭發。
惟王氏于社會學惜未有涉曆,知其然而未知其所以然,遂盛稱“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
此亦時代限人無可隐諱之一實例。
殷、周之際當即所謂“突變”之時期,如水然,水由攝氏零度至九十九度為漸變,其變化之迹不甚顯著,至百度則突變而為沸騰。
二 階級制度的萌芽 個人間攘奪的行為在蔔辭中雖不可見,而族與族間的攘奪行為則異常劇烈。
蔔辭中為征伐貞蔔的事項極多,羅氏所考釋者已有六十餘條,王氏《戬釋》亦有二十餘條,此外殘缺不全及散見于諸家著錄者尚不止此數。
從這多數的征伐事項中,可以抽繹出下列的幾項知見: (一)殷民族的敵人 殷民族的根據地在現在河南的黃河流域一帶,其四圍的敵人有土方、方、狗方、井方、洗方、人方、馬方、羊方、苴方、林方、二封方、三封方、盂方、下勺、糞方等族。
就中土方與方二者與殷人所發生之關系最多,戰争也是頻繁、最劇烈;均遠在殷之西北部,當即狁之二族。
(詳《甲骨文字研究·釋臣宰篇》附《土方考》。
) (二)參加戰争之人數 人數至多有上五千者,其次為三千,其餘多不言人數。
〔補注5〕 (1)“丁酉蔔貞今者王人五千征土方,受有祐。
三月。
(“後”上三一,五) (2)“丁酉蔔貞今者,王人五千方。
”(“後”下一,三) (3)“貞今者,王伐敔方(登)人五千乎(戰)。
”(“前”七,一五,四) (4)“庚子蔔賓貞勿登人三千乎方,弗受有祐。
”(“前”七,二,三) (5)“(上缺)人三千乎伐方,受。
”(“後”上一七,一) (6)“(上缺)登人三千乎戰。
”(“前”六,三八,四) (7)“丁酉蔔貞勿登人四千(下缺)。
”(“鐵”二五八,一) 五千三千為數似甚微末,然蔔辭殺人有一次至二千以上者: “八日辛亥,允伐二千六百五十六人。
”(“後”下最末一片) 此所伐者當系俘虜。
俘虜一次可殺至二千六百以上,則戰征之劇烈殊可想見,參加戰争之人數也當不止三千五千。
《史記·周本紀》載牧野之戰“帝纣聞武王來,亦發兵七十萬人距武王”,此雖不免誇張,然亦有說。
蓋當時乃整族之行動,猶言動員全殷人以與武王為敵。
詩《大雅·大明》言“殷商之旅其會如林”,此亦言其多。
古人之原始林與後人對于林字之觀感,當尤有不同。
(三)俘虜的用途 俘虜于殺戮之外蔔辭中多有用為犧牲之紀錄。
今略舉二事以示例: “甲寅蔔貞三,蔔用血,三羊,冊,伐廿,鬯卅,牢卅,三,于妣庚。
(“前”八,一二,六) “癸未蔔禦妣庚,伐廿,鬯卅,卅牢,“”三,三。
”(“前”四,八,二) 此所謂“二”“三”之“”字(在原文為以手捕人之形)與古“孚”字同意(古金中“俘”字均作“孚”,從爪子),“服”字從此。
此與牢鬯之數同列,自為人牲無疑〔補注6〕。
然除殺戮用牲之外,蔔辭已有奚奴臣仆等字。
奚奴之從俘虜而來于字形已顯著,今将俘奚奴四字之字形揭示如下,一目即可了然。
(四)奴隸的用途 奴仆臣妾等字既已存在,可見當時确已有階級存在。
其奴隸的用途亦約略可以考見。
其一,用作服禦 此于仆字之字形表現得最為分明。
骨文“仆”字作象人形,頭上負辛,辛者,天也,黥也。
黥形不能表示,故以施黥之刑具以表示之。
辛即古之剞劂(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支幹》之辛字下)。
人形,頭上有黥,臀下有尾,手中所奉者為糞除之物(箕中盛塵垢形),可知仆即古人所用以司箕帚之賤役。
其二,用于牧畜耕作 用于牲畜者本論第一章中曾舉“戊戌蔔大占奴,癸巳蔔令牧坐”一事。
牧與奴同列于一片,則當如《左傳》“馬有圉,牛有牧”(昭七年)之牧。
用于耕作者由下列一事可以推察。
“貞叀小臣令衆黍。
一月。
”(“前”四,三〇,二) 小臣即是奴隸,此為小臣所命令之“衆”亦為奴隸無疑。
其三,常備軍警 當時似已有常備軍警之設置。
如屢見之“”字(或從女)即後之“豎”字,似為國境上四方之戍卒。
如曰“有來自西”,“有來自北”(見“菁華”)。
又“三日丙申允有來自東”(“前”七,四〇,二),“貞其自南有”(“鐵”一一五,三),“貞雲來自南?”(“戬”三五,一二)是東西南北皆有,而來報者則為疆理殺伐之事。
“”即“豎”字,由後義以推之,則殷人已用奴隸為戍卒〔補注7〕。
又有“臣”字。
臣亦奴隸之古稱。
《左氏》僖十七年傳“男為人臣,女為人妾”,蔔辭言臣者有下舉諸例: “乎多臣伐方。
”(“前”六,三一,三) “貞乎多臣〔伐〕。
”(“戬”一二,一一) “貞勿乎多臣伐方,弗〔受有右〕。
”(“林”二,二七,七) 此以“多臣”從事戰争,亦用奴隸為軍警之一例。
用奴隸為軍警事,希臘、羅馬的古代均有之,今人亦猶是,如英國人用印度人為巡捕,法國人之用安南人為巡捕。
中國俗諺有“好鐵不打釘,好兒不當兵”之語,或即此古代風俗之遺意。
(五)奴隸的私有 在氏族社會之末期亦不能無奴隸,然其奴隸與他種生産品物相同,必為族所公有。
待他種生産品物已可成為私有,則奴隸亦可成私有。
奴隸私有乃周代經常之制度,周彜中錫人民臣仆之例至多,惟于殷彜中則少見。
前舉《陽亥簋》有“休(錫)臣三家”語,惟此是否殷器,不敢斷言《鼎》有“公錫仆”語,大約因其中有“作文父日乙寶尊彜”語之故,羅氏收入《殷文存》,然其銘首為“唯八月初吉,辰在乙卯”,初吉乃周制(王國維說,見《生霸死霸考》),則此器當是周初之制作。
蔔辭亦無錫臣仆之紀錄。
上舉“貞錫多女有貝朋”一例,“多女”不識為受錫之人,抑所錫之物,如“多女”與“貝朋”為同例,則以人為錫之事便僅此一見。
此外有如下列二語: “子漁有從。
”(“前”五,四四,三) “貞子漁亡其從。
”(“後”上二七,二) 子漁系人名,已見前。
此二從字不知是否即為奴隸,如此作仆從解,則殷代當時奴隸已可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