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層建築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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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辭語太簡,實不敢斷定〔補注8〕。
要之奴隸即使已有私有之事,在殷代中可說僅見其萌芽,如周人經常之奴隸制當時可能還未确立。
故殷代當将亡國之時,《商書·微子篇》中有雲“商其淪喪,我罔為臣仆”,這是怕國亡之後會慘遭屠戮,欲求為奴隸而不可得。
這種觀念和宗周以來的詩人便大不相同。
《小雅·正月篇》曰“民之無辜,并其臣仆”,同一是怕亡國之語,而此則直接怕當奴隸。
這正表明着時代的不同。
本章的結語 由上各項的分析考核,可知殷代已到氏族社會的末期,一方面氏族制度尚饒有殘餘,而另一方面則階級制度已逐漸擡頭。
此事如與周代作比較研究,則更明了而顯著。
王國維的《殷周制度論》亦有見于此,其總綱曰:“周人制度之大異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
二曰廟數之制。
三曰同姓不婚之制。
”其說大抵近是。
然此乃時會使然,即經濟狀況已發展到另一階段,自不能不有新興之制度逐漸出現。
于理非一人一時之所能為,于事亦實非一人一時之所能就。
即如周公本人在初猶實踐兄終弟及之制,于武王沒後,自踐圖籍而為天子。
繼因管、蔡反對,以至兄弟交争而以兵戎相見,殷之武庚乃乘機而起叛亂。
管、蔡乃傳子傳嫡制之前驅,武庚乃奴隸叛亂的首出者,周公乃一乘時得勢之時代兒而已。
周公在位七年之間,與成王成為對立,與召公、君奭亦不相容,讀《周書·金滕》、《君奭》諸篇,當時時事了如指掌。
同姓不婚之制亦非始于周初。
《周禮》有仲春通淫之習,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
這猶是雜交時代之孑遺,女子欲求貞節者公家猶須加以禁止。
此習于春秋時代猶有殘存,如《風》之《桑中》,一人而禦孟姜、孟弋、孟庸三女,《鄭風》之《溱洧》,男女殷盈,相谑而樂,所歌詠者均即此事。
《墨子·明鬼篇》言:“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風》之《桑中》即此),楚之有雲夢(宋玉《高唐》《神女》二賦即叙此事)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
”亦即此野合之遺習(詳《甲骨文字研究·釋祖妣篇》)。
故“觀社”在《春秋》為非禮(莊二十三年“三傳”),宋公享晉侯于楚丘,請以《桑林》而荀辭(《左氏》襄十年傳)。
野合之習猶有孑遺,則男女有同姓者自在意中。
《左氏》昭元年傳,子産對叔向評晉侯之疾,曰:“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今君内實有四姬焉。
”一國之君侯且猶是,其他一般之風習更不言可知。
此同姓不婚之制決不始于周初之鐵證。
古人之廟亦大有秘密。
廟實即古人于神前結婚之所。
廟後有寝以備男女之燕私。
《詩》之《斯幹》、《楚茨》等篇所詠者均是此事。
《月令·仲春之月》有下列二節: (一)“是月也,玄鳥至。
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親往,後妃帥九嫔禦。
乃禮天子所禦,帶以弓,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
” (二)“是月也,耕者少舍。
乃修阖扇。
寝廟畢備。
毋作大事以妨農之事。
” 此與仲春通淫之事恰相印證。
所謂“祠高”,與馳祖、觀社等實系同類事,此時即天子後妃亦須參加。
所謂“農事”也就是男女間的大事。
後人狃于後世之文明習俗而每欲為古人諱,然古人固自以為國家之大禮大典,不惟絲毫無所隐諱,如無故而不奉令者反有處分。
這可見社會進化之一斑了。
要之殷、周禮制固大有不同,然禮制非一朝一夕、一手一足之所成則殊可斷論。
大抵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即醞釀于成周一代而集成于周末之儒家。
[附白一] 本文原拟分為三章,第三章論當時之精神文化。
此命題内所有事當為文字、藝術、宗教、曆數等,但文字一項商氏《類編》之作即此整個之工作。
大抵當時文字尚未脫原始畛域。
(一)象形文字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每字之結構無定制。
(三)字多合書,如人名、地名、月份、數字等。
(四)亦有析書之例,如“賓”字、“犁”字等。
由此可得之結論則殷代文字尚在創造之途中,此與生活狀态及社會情形,恰相适合。
藝術十分幼稚,亦因蔔辭過于單簡,無多可論。
其見于蔔辭者有舞、有伐,皆用諸祭祀;樂器則有鼓、有磬、有龠、有小笙之和、有大箫之言(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和言篇》),亦均用于祭祀。
宗教頗有可觀,因蔔辭本身即宗教之資料。
凡言原始宗教或宗教之起源者不可不讀蔔辭。
大抵宗教實起源于生殖崇拜,其事于骨文中大有啟示。
如祖先崇拜之祖妣字,實即牡牝器之象征。
(骨文“祖”字作“且”,“妣”字作“匕”。
)一切神均稱“示”,“示”字作“”或“”,實即生殖器之倒懸。
又如上帝之帝本象花蒂之形,其意亦重在生殖。
凡此等詳細論證可于《甲骨文字研究》中《釋祖妣篇》以求之。
惟于此有略當申論者,則原人眼中之宇宙實為一神秘不可思議之宇宙,俨若萬事萬物均為神,觀其每事必蔔,而每蔔必仰之于龜甲獸骨,即可得其仿佛。
然蔔辭中之社會已有階級産生,故蔔辭中之神亦已有“上帝”出現。
蔔辭言帝之事雖有而罕見,帝之性質無可多言,惟據《山海經》則帝即帝俊,即殷人之祖先帝喾,則上帝自為人格神無疑。
且上帝崇拜必即祖先崇拜之延長,之必即生殖崇拜之擴大。
曆數則于《甲骨文字研究·釋五十》、《釋支幹》二篇言之甚詳。
惟有一可注意之事,則蔔辭中極普遍之十二辰文字與古代巴比侖十二宮之星象頗相暗合。
此事過于進展,與當時之社會不相應,足證其為外來。
得此于數千年成為懸案之十二辰始獲得其究竟之說明,中西文化于上古即已有交流之事于文獻上亦獲得其佐證。
[附白二] 本文自去歲九十月間起稿迄今剛及一年,中間牽于人事,屢作屢辍,稿成全部更易者亦四五次,故文氣每多不貫之處,又因印刷上之關系,凡原文原字均不便過于征引,讀者如有不明之處,可于篇後所列舉之參考書以求之。
拙著之《甲骨文字研究》與此自是輔車唇齒。
1929年9月20日脫稿 本篇所引用各種研究材料之略符: (一)鐵……《鐵雲藏龜》不分卷 (二)前……《殷虛書契前編》八卷 (三)後……《殷虛書契後編》上下二卷 (四)菁……《殷虛書契菁華》一卷 (五)戬……《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一卷 (六)餘……《鐵雲藏龜之餘》一卷 (七)遺……《鐵雲藏龜拾遺》一卷 (八)林……林泰輔編《龜甲獸骨文字》二卷 (九)明……明義士編《殷虛蔔辭》一冊 本篇重要之參考書籍: (一)《增訂殷虛書契考釋》三卷 (二)《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考釋》一卷 (三)《海甯王忠悫公(國維)遺書全集》 (四)《殷虛文字類編》十四卷 (五)《殷虛古器物圖錄》一卷,《附說》一卷 (六)《殷文存》上下二卷(羅振玉編) ———————————————————— 〔補注1〕唐人司馬貞《史記索隐》引《世本》,因避李世民(唐太宗)之諱,均改稱《系本》,今複舊。
〔補注2〕此數例中的“古王事”,“古”字當是動詞。
《詩經》中屢言“王事靡監”,即此“古”字義,殆同假為“固”。
“挈”字“寇”字均不确。
“挈”當釋為“以”,“寇”當釋為“聘”。
〔補注3〕目夷氏較晚,乃春秋時宋公子目夷之後。
其後音變為墨胎氏,墨翟蓋出于此。
〔補注4〕王氏此說實言之過甚。
殷末與西周并看不出有若何劇變。
例如青銅器便完全無法辨别。
王氏因以東周之禮制與蔔辭相比,故覺其相異耳。
實則“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孔仲尼在兩千多年前的判斷,仍較可靠。
〔補注5〕有多至一萬或三萬者。
《庫方甲骨》三一〇片“辛巳蔔貞登婦好三千,登旅一萬,呼伐苟”。
又《殷契粹編》一一七一片“癸卯蔔,□獲□□其三萬”,所獲如有三萬,則出師之數當亦不相上下。
〔補注6〕《殷契粹編》七二〇片“戊辰蔔有,妣己一女,妣庚一女”,足證乃女俘,所謂奚也。
“伐廿”雲雲,所伐當是男俘。
此二例所記者為妣庚,亦是女性,故于男牲之外,複以女奚為牲。
〔補注7〕釋“”為“豎”,乃羅振玉說。
今案此釋不确,乃古文“鼓”字,鼓旁有人守之,當是“”字,假為兇咎之咎。
說詳《蔔辭通纂》考釋八七——八八頁。
〔補注8〕近據安陽小屯地下發掘情況,大型之墓(可能是殷之王陵)有大量人殉之外,亦有簡陋的小型墓葬有人殉者,甚至以小兒為殉,可見殷代确已有私人奴隸。
然辭語太簡,實不敢斷定〔補注8〕。
要之奴隸即使已有私有之事,在殷代中可說僅見其萌芽,如周人經常之奴隸制當時可能還未确立。
故殷代當将亡國之時,《商書·微子篇》中有雲“商其淪喪,我罔為臣仆”,這是怕國亡之後會慘遭屠戮,欲求為奴隸而不可得。
這種觀念和宗周以來的詩人便大不相同。
《小雅·正月篇》曰“民之無辜,并其臣仆”,同一是怕亡國之語,而此則直接怕當奴隸。
這正表明着時代的不同。
本章的結語 由上各項的分析考核,可知殷代已到氏族社會的末期,一方面氏族制度尚饒有殘餘,而另一方面則階級制度已逐漸擡頭。
此事如與周代作比較研究,則更明了而顯著。
王國維的《殷周制度論》亦有見于此,其總綱曰:“周人制度之大異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
二曰廟數之制。
三曰同姓不婚之制。
”其說大抵近是。
然此乃時會使然,即經濟狀況已發展到另一階段,自不能不有新興之制度逐漸出現。
于理非一人一時之所能為,于事亦實非一人一時之所能就。
即如周公本人在初猶實踐兄終弟及之制,于武王沒後,自踐圖籍而為天子。
繼因管、蔡反對,以至兄弟交争而以兵戎相見,殷之武庚乃乘機而起叛亂。
管、蔡乃傳子傳嫡制之前驅,武庚乃奴隸叛亂的首出者,周公乃一乘時得勢之時代兒而已。
周公在位七年之間,與成王成為對立,與召公、君奭亦不相容,讀《周書·金滕》、《君奭》諸篇,當時時事了如指掌。
同姓不婚之制亦非始于周初。
《周禮》有仲春通淫之習,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中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
這猶是雜交時代之孑遺,女子欲求貞節者公家猶須加以禁止。
此習于春秋時代猶有殘存,如《風》之《桑中》,一人而禦孟姜、孟弋、孟庸三女,《鄭風》之《溱洧》,男女殷盈,相谑而樂,所歌詠者均即此事。
《墨子·明鬼篇》言:“燕之有祖,當齊之社稷,宋之有桑林(《風》之《桑中》即此),楚之有雲夢(宋玉《高唐》《神女》二賦即叙此事)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
”亦即此野合之遺習(詳《甲骨文字研究·釋祖妣篇》)。
故“觀社”在《春秋》為非禮(莊二十三年“三傳”),宋公享晉侯于楚丘,請以《桑林》而荀辭(《左氏》襄十年傳)。
野合之習猶有孑遺,則男女有同姓者自在意中。
《左氏》昭元年傳,子産對叔向評晉侯之疾,曰:“男女辨姓,禮之大司也,今君内實有四姬焉。
”一國之君侯且猶是,其他一般之風習更不言可知。
此同姓不婚之制決不始于周初之鐵證。
古人之廟亦大有秘密。
廟實即古人于神前結婚之所。
廟後有寝以備男女之燕私。
《詩》之《斯幹》、《楚茨》等篇所詠者均是此事。
《月令·仲春之月》有下列二節: (一)“是月也,玄鳥至。
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禖,天子親往,後妃帥九嫔禦。
乃禮天子所禦,帶以弓,授以弓矢于高禖之前。
” (二)“是月也,耕者少舍。
乃修阖扇。
寝廟畢備。
毋作大事以妨農之事。
” 此與仲春通淫之事恰相印證。
所謂“祠高”,與馳祖、觀社等實系同類事,此時即天子後妃亦須參加。
所謂“農事”也就是男女間的大事。
後人狃于後世之文明習俗而每欲為古人諱,然古人固自以為國家之大禮大典,不惟絲毫無所隐諱,如無故而不奉令者反有處分。
這可見社會進化之一斑了。
要之殷、周禮制固大有不同,然禮制非一朝一夕、一手一足之所成則殊可斷論。
大抵所謂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即醞釀于成周一代而集成于周末之儒家。
[附白一] 本文原拟分為三章,第三章論當時之精神文化。
此命題内所有事當為文字、藝術、宗教、曆數等,但文字一項商氏《類編》之作即此整個之工作。
大抵當時文字尚未脫原始畛域。
(一)象形文字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每字之結構無定制。
(三)字多合書,如人名、地名、月份、數字等。
(四)亦有析書之例,如“賓”字、“犁”字等。
由此可得之結論則殷代文字尚在創造之途中,此與生活狀态及社會情形,恰相适合。
藝術十分幼稚,亦因蔔辭過于單簡,無多可論。
其見于蔔辭者有舞、有伐,皆用諸祭祀;樂器則有鼓、有磬、有龠、有小笙之和、有大箫之言(詳見《甲骨文字研究·釋和言篇》),亦均用于祭祀。
宗教頗有可觀,因蔔辭本身即宗教之資料。
凡言原始宗教或宗教之起源者不可不讀蔔辭。
大抵宗教實起源于生殖崇拜,其事于骨文中大有啟示。
如祖先崇拜之祖妣字,實即牡牝器之象征。
(骨文“祖”字作“且”,“妣”字作“匕”。
)一切神均稱“示”,“示”字作“”或“”,實即生殖器之倒懸。
又如上帝之帝本象花蒂之形,其意亦重在生殖。
凡此等詳細論證可于《甲骨文字研究》中《釋祖妣篇》以求之。
惟于此有略當申論者,則原人眼中之宇宙實為一神秘不可思議之宇宙,俨若萬事萬物均為神,觀其每事必蔔,而每蔔必仰之于龜甲獸骨,即可得其仿佛。
然蔔辭中之社會已有階級産生,故蔔辭中之神亦已有“上帝”出現。
蔔辭言帝之事雖有而罕見,帝之性質無可多言,惟據《山海經》則帝即帝俊,即殷人之祖先帝喾,則上帝自為人格神無疑。
且上帝崇拜必即祖先崇拜之延長,之必即生殖崇拜之擴大。
曆數則于《甲骨文字研究·釋五十》、《釋支幹》二篇言之甚詳。
惟有一可注意之事,則蔔辭中極普遍之十二辰文字與古代巴比侖十二宮之星象頗相暗合。
此事過于進展,與當時之社會不相應,足證其為外來。
得此于數千年成為懸案之十二辰始獲得其究竟之說明,中西文化于上古即已有交流之事于文獻上亦獲得其佐證。
[附白二] 本文自去歲九十月間起稿迄今剛及一年,中間牽于人事,屢作屢辍,稿成全部更易者亦四五次,故文氣每多不貫之處,又因印刷上之關系,凡原文原字均不便過于征引,讀者如有不明之處,可于篇後所列舉之參考書以求之。
拙著之《甲骨文字研究》與此自是輔車唇齒。
1929年9月20日脫稿 本篇所引用各種研究材料之略符: (一)鐵……《鐵雲藏龜》不分卷 (二)前……《殷虛書契前編》八卷 (三)後……《殷虛書契後編》上下二卷 (四)菁……《殷虛書契菁華》一卷 (五)戬……《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一卷 (六)餘……《鐵雲藏龜之餘》一卷 (七)遺……《鐵雲藏龜拾遺》一卷 (八)林……林泰輔編《龜甲獸骨文字》二卷 (九)明……明義士編《殷虛蔔辭》一冊 本篇重要之參考書籍: (一)《增訂殷虛書契考釋》三卷 (二)《戬壽堂所藏殷虛文字考釋》一卷 (三)《海甯王忠悫公(國維)遺書全集》 (四)《殷虛文字類編》十四卷 (五)《殷虛古器物圖錄》一卷,《附說》一卷 (六)《殷文存》上下二卷(羅振玉編) ———————————————————— 〔補注1〕唐人司馬貞《史記索隐》引《世本》,因避李世民(唐太宗)之諱,均改稱《系本》,今複舊。
〔補注2〕此數例中的“古王事”,“古”字當是動詞。
《詩經》中屢言“王事靡監”,即此“古”字義,殆同假為“固”。
“挈”字“寇”字均不确。
“挈”當釋為“以”,“寇”當釋為“聘”。
〔補注3〕目夷氏較晚,乃春秋時宋公子目夷之後。
其後音變為墨胎氏,墨翟蓋出于此。
〔補注4〕王氏此說實言之過甚。
殷末與西周并看不出有若何劇變。
例如青銅器便完全無法辨别。
王氏因以東周之禮制與蔔辭相比,故覺其相異耳。
實則“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孔仲尼在兩千多年前的判斷,仍較可靠。
〔補注5〕有多至一萬或三萬者。
《庫方甲骨》三一〇片“辛巳蔔貞登婦好三千,登旅一萬,呼伐苟”。
又《殷契粹編》一一七一片“癸卯蔔,□獲□□其三萬”,所獲如有三萬,則出師之數當亦不相上下。
〔補注6〕《殷契粹編》七二〇片“戊辰蔔有,妣己一女,妣庚一女”,足證乃女俘,所謂奚也。
“伐廿”雲雲,所伐當是男俘。
此二例所記者為妣庚,亦是女性,故于男牲之外,複以女奚為牲。
〔補注7〕釋“”為“豎”,乃羅振玉說。
今案此釋不确,乃古文“鼓”字,鼓旁有人守之,當是“”字,假為兇咎之咎。
說詳《蔔辭通纂》考釋八七——八八頁。
〔補注8〕近據安陽小屯地下發掘情況,大型之墓(可能是殷之王陵)有大量人殉之外,亦有簡陋的小型墓葬有人殉者,甚至以小兒為殉,可見殷代确已有私人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