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層建築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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蔔辭中有此征迹,實物上又有此證明,則此結論實絲毫無可移易。

     案,此習于春秋戰國時代猶有遺存。

    《淮南·氾論訓》“蒼梧繞聚妻而美,以讓兄”,注雲“孔子時人”。

    又“孟卯妻其嫂,有五子焉,然而相魏”。

     二 母權中心 殷代猶保存其先世舜、象亞血族群婚之遺習,故蔔辭中頗多母權中心之痕迹。

    其證據如下: (一)殷之先妣皆特祭(王氏所發現,詳見《殷禮征文》) 此于蔔祭之例多至不可勝舉,其數比祭先公先王者尤多。

    王氏曰:“妣有專祭與禮家所說周制大異。

    ”又周制“妣合祀于祖,惟喪祭與始有特祭。

    ……男子于祖則祭其祖;女子與孫婦于妣則當祭其皇祖妣皇祖姑。

    ……妣于升其孫女及孫婦時始有特祭。

    此外别無特祭之文。

    商則諸妣無不特祭,與先公先王同。

    ” (二)帝王稱“毓” “毓”即“後”字。

    甲骨文酷肖産子之形,子為倒子形,在母下或人下,而有水液之點滴;即毓字亦猶可見其遺痕。

    王氏說:“毓從每(即‘母’字),從(即‘倒’子)……故産子為此字之本誼。

    ”蔔辭有“後祖乙”,後亦用此字。

    王氏雲:“象倒子在人後,故引伸為先後之後。

    ”又屢言“多毓”或“五毓”則為“多後”或“五後”。

    王氏于此義則本《說文》“後,繼體君也”之訓,以為此乃先後之後的引伸。

    案,此實不免倒置。

    “後”字古無繼體君之義,《書·盤庚》屢稱“我前後”,“我古後”,“我先神後”,“高後”,“先後”;《詩·商頌》亦雲“商之先後”,均非所謂繼體君。

    又《詩·下武》以太王、王季、文王為“三後”,《書·呂刑》以伯夷、禹、稷為“三後”,乃均所謂開物成務之主。

    故許慎繼體君之說實非其朔。

    餘謂“毓”字乃母權時代之孑遺,母權時代宗長為王母,故以母之最高屬德之生育以尊稱之。

    “毓”字在古當即讀“後”,父權逐漸成立,則此字逐漸廢棄,故假借為先後之“後”。

    其讀“育”而固定為“毓”,則當系後來之音變。

    然蔔辭于今王稱為王,僅于先王稱為“毓”,則女酋長之事似已退下了中國政治舞台。

    而相距則當亦不甚遠。

     案,《漢書·律曆志》載劉歆批評張壽王殷曆雲:“壽王及待诏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

    ……壽王又移帝王錄。

    舜、禹年歲不合人年。

    壽王言化益為天子代禹(師古曰化益即伯益),骊山女亦為天子,在殷、周間,皆不合經術。

    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

    ……”案此張壽王所根據之曆史,在劉歆眼中雖“不合經術”,然由餘所考察者則其事均在情理之中。

    所謂“移帝王錄”,蓋言壽王所根據之傳說系統,與劉歆所根據之三皇五帝之說不合。

    所謂“舜、禹年歲不合人年”,則舜、禹本非人而是神,或半神半獸之怪物。

    (因舜即夒即猴子,夏禹後化為黃熊。

    )化益《天問篇》亦稱後益,《古本竹書紀年》亦言:“益幹啟位,啟殺之”(《晉書·束晰傳》)。

    則骊山氏女為天子在殷、周間亦當是事實。

    骊山氏古稱姜姓,此所言或即周姜。

    《詩·大雅·綿篇》“爰及姜女,聿來胥宇”,周于太王之時猶是女酋長制。

    此事固在殷、周之間。

     (三)兄終弟及 殷代帝王承繼多兄終弟及,此為曆來史家所已知悉之事實,王氏《殷先公先王考》之後附有殷代世數異同表,今揭錄如下(見下頁),而略損益之: 然此表實不可盡信:(1)自盤庚遷殷至纣之滅,《古竹書》既言有七百七十三年;此表自盤庚至纣僅八世十二帝,每帝在位年限,平均當在六十年以上,此不近情理。

    (2)蔔辭中有多數人名疑于帝王者。

    如祖丙、祖戊、中己、南壬、小丁、小癸、下乙、王等,而均為前籍所無。

    (3)盤庚以後之世系年限既有可疑,則盤庚以前之世系年限更不敢遽信。

     惟此表有一重要之指示,則殷代之兄終弟及制為曆來史家所承認,而于蔔辭亦得到了實物上之證明。

    三十一帝十七世而直接傳子者僅十一二三,兄弟相及者在過半數以上。

    前人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案,此實即氏族社會所必有的現象。

    所謂父子亦不必便是真實的父子,諸父固可稱父,妻父亦可稱父,凡母之夫均可稱父。

    《書·無逸》周公稱述殷之帝王,曰:“其在高宗時舊勞于外,爰暨小人。

    ”“其在祖甲不義為王,舊為小人。

    ”古時的小人就是庶民,如今人所謂“小百姓”,與貴族的“君子”是成對待的;則可知高宗(武丁)祖甲(以次第而言當為帝甲,因與“帝甲淫亂”之說不相合,前人以為太甲),都是外族入贅。

    其他的帝王也就可以類推。

     三 氏族會議及聯帶行動 以上四項(一)亞血族群婚,(二)先妣特祭,(三)帝王稱“毓”,(四)兄終弟及,均系以母姓為中心的氏族社會之現象或其孑遺。

    此外氏族社會之民主的政治組織,評議會,在蔔辭無可征考,然于舊文獻中則猶有痕迹可尋,如《盤庚篇》中便包含有這項史實的殘影。

     (一)“盤庚遷于殷,民不适有居,率籲,衆戚出矢言。

    ……王命衆悉至于庭。

    ”(《盤庚上》) (二)“盤庚作,惟涉河以民遷,乃話民之弗率。

    誕告用亶。

    其有衆鹹造,勿亵在王庭。

    ”(《盤庚中》) (三)“盤庚既遷,奠厥攸居,乃正厥位,綏爰有衆。

    曰……今予其敷心腹腎腸,曆告爾百姓于朕志。

    ”(《盤庚下》) 看這民衆者聚集在王庭,一族的元首向大衆表示意見,這正是評議會的現象。

    這個現象剛好可用《周禮》的外朝之政來證明。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緻萬民而詢焉。

    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

    小司寇擯以叙進而問焉。

    ”(《周禮·秋官》)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

    ”(同上) 《周禮》大約是纂成于晚周的文獻,在晚周猶有遺存的評議會制,在殷代當然存在,惟惜蔔辭過簡,實不能尋出積極的證明。

     族的聯帶行動于蔔辭中每有整族出征之事。

    例如: (一)“(上缺)遲挈王族從頁古王事。

    ”(“前”七,三八,二) (二)“貞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古王事。

    ”(此片由一片折而為二,“前”五,七,七及“前”六,五一,七) (三)“貞令多子族從犬暨頁古王事。

    ”(“前”六,五一,七) (四)“癸未令斿族寇周,古王事。

    ”(“前”四,三二,一)〔補注2〕 于蔔辭之外,則殷人為周所滅之後,整氏整族淪化為奴隸,《左氏》定四年傳有下列一項文獻: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選建明德以藩屏周。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為睦:分魯公以大路大,夏後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肅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虛。

    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呂,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虛。

     大抵殷人乃為一大同盟,其中不僅一族。

    由上項文獻已知有十三族存在,此外如《史記·殷本紀》: 契為子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

    〔補注3〕 司馬貞《索隐》以為北殷氏“《世本》作髦氏。

    又有時氏,蕭氏,黎氏。

    然北殷氏蓋秦甯公所伐王,湯之後也”。

     《秦本紀》:“甯公二年……遣兵伐蕩社,三年與亳戰,亳王奔戎,遂滅蕩社。

    ”——《索隐》雲:“亳王蓋成湯之胤,其邑曰蕩社。

    ” 由《史記》與《世本》合又可得十氏。

    蕭氏與分錫于魯者同,黎氏當即饑氏,《商書》“西伯戡黎”,《史記》作“饑”,當即此氏。

    合計可得二十一氏: 條 徐 蕭 索 長勺 尾勺 陶 施 繁  樊 饑(黎) 終葵 殷 來 宋 空桐 稚 北殷(髦亳) 目夷時 蔔辭所謂“多子族”大約即包含各種子姓之族而言。

    族名每多與地名相合,蔔辭中地名甚多,然與此二十一氏相合者少見。

    殷或即是“衣”,王國維謂“殷本聲,讀與衣同,故《康诰》‘殪戎殷’,《中庸》作‘壹戎衣’。

    鄭注:‘齊人言殷聲如衣。

    ’《呂氏春秋·慎大覽》‘親如夏’,高注讀如衣,今兖州人謂殷皆曰衣。

    ”宋當為“商”之轉。

    蔔辭中有“商”有“衣”而無“殷”字。

    徐疑即徐夷,金文作。

    蔔辭中有地名曰“餘”者或即其初地。

     要之,殷人之社會尚為氏族組織。

    有事則整族出征,國亡則整族化為奴隸。

     然而此種社會在蔔辭中已有崩潰之征迹,今請分述如下。

     第二節 氏族社會的崩潰 一 私有财産的發生 氏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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