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上層建築的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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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由本篇第一章的分析,殷虛時代是由牧畜進展到農業的時期,主要的生産依然還是牧畜,但是更高級的新的生産手段已經出現了。
所以在這兒剛好是一個社會變革的時期。
社會的基礎已經在動搖,社會的上層建築也呈現出一種過渡時代的現象。
大抵人類在最原始的時候,隻能靠極簡單的工具獵取自然物以營生,當時是隻能有一種群聚生活,和禽獸相差不遠。
當時的性的生活不消說也完全是一種雜婚,便是一切男女都是自然的夫婦。
《呂氏春秋·恃君覽》上有幾句很重要的話,最先道破了這個秘密。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無衣服履帶宮室畜積之便,無器械舟車城郭險阻之備。
這種群聚生活逐漸進化,就因為“知母不知父”的關系,逐漸地便成為母系中心的社會,便是由從前的散漫的群聚變成為血族的團體。
這便是人類社會的最初的雛形。
在這種團體的初期,婚姻也應該是很雜亂的,換句話說便是純粹的血族雜婚。
這種結婚當然要獲得不良的結果,為強族保種起見,必然在本血族團體中漸漸加以制裁,由純粹的血族雜婚進而至于亞血族群婚的一步。
亞血族結婚,有名的彭那魯亞家族,這是美國近代的學者摩爾根氏所發見的。
摩爾根氏費了他半生的精力研究美洲土人,特别是伊洛珂義人的生活,結果他發現了兩個很重要的原始社會的秘密:一個是這“彭那魯亞家族”,一個便是氏族社會的組織。
美洲土人的家庭中有一種奇異的制度,便是由男性而言兄弟之子皆為子,姊妹之子皆為猶子;由女性而言則反是。
又由男性而言凡兄弟之妻皆為妻,由女性而言則姊妹之夫皆為夫。
這種遺制與實際生活不符:因為已經被白種人同化。
但此遺制若采一夫一婦制的觀點則斷難說明。
繼後摩爾根氏在檀香山的土人中才實際發現了這種生活。
檀香山的土人在前世紀的上半期都還有一種群婚的習慣,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
成為了公夫公妻之男女間便不相謂為兄弟姊妹,而相謂為“彭那魯亞”。
就因為這樣,摩爾根氏便名這種婚姻為彭那魯亞家族。
實際就是一種亞血族群婚,更換一句話說,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
自此習俗發現之後,美洲土人的遺制便迎刃而解,而一切未開化民族的實際生活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原始時代大都有這一種現象。
這種現象便是氏族社會的出發點。
在這兒形式上是多父多母,但是事實上還是知母而不知父,所以氏族社會的初期依然是母系中心。
各個氏族都有一個共同的宗母。
伊洛珂義人的生活便是氏族社會的典型,就摩爾根氏的研究——特别是就伊洛珂義人中的森尼卡族的研究——那兒有幾個重要的特征。
森尼卡族有八姓:曰狼氏,曰熊氏,曰龜氏,曰海狸氏,曰鹿氏,曰鹬氏,曰蒼鹭氏,曰鷹氏。
(一)各氏有酋長及臨時性的軍侯,由一氏人中選舉,惟軍侯可選異姓。
酋長之子不能繼任為酋長,因系母系社會,男子應歸于他族。
但酋長之兄弟或姊妹之子則得選任,而且時常被選。
選舉時男女都有投票權。
但其選舉應由其他七姓之公認,然後被選舉者由全伊洛珂義人同盟之共同評議會任命。
酋長之權是純道德的家長的性質,沒有任何強制的手段,在職務上他是森尼卡族評議會及伊洛珂義人同盟的共同評議會的會員。
軍侯隻是在出征的時候,多少有點命令的權柄。
(二)一姓人得以自由罷免酋長及軍侯。
罷免時也由男女全體出席。
被罷免者便複歸為庶人。
族評議會也有罷免酋長與軍侯之權,有時且可以不得該氏人的同意。
(三)同姓嚴禁結婚。
(四)死者的财産歸于同姓人所有。
伊洛珂義人所能遺留的财産本來有限,死後即由氏内的近親分有。
男子死時由其同胞之兄弟姊妹及母之兄弟分有之;女子死時由其子女及同胞姊妹分有,同胞的兄弟不能參加。
正因為這樣,所以夫婦不能相續,父子不能相續。
(五)同姓人有相互扶持,相互保衛,及對于外來侵害的共同複仇之義務。
所以個人能得同姓的絕對的保障。
如有殺人事件,同姓人為異姓人所殺,即有血的複仇的行動。
最初可以調解。
兇手的同姓評議會開會,向死者的同姓評議會請罪或賠償,大概便可以了結。
如不能了結時,死者的同姓須任命一人以上的複仇者去向兇手窮追,有殺害他的義務。
報複後,複仇者無罪。
(六)每姓在其全族中得專用一定的或一個系統的氏姓。
個人的名稱即以其氏姓為姓。
有此氏姓即有此氏族權。
(七)同姓人得以族外人為養子,或螟蛉其全族。
(八)同姓人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祀典。
(九)同姓人有評議會,為一切成年男女成員的民主的集合,各人均有同等表決權。
由此評議會選舉及罷免酋長與軍侯,議決血的複仇及以族外人為養子等事項。
氏評議會是一姓的主權所在。
這是伊洛珂義人的氏族社會的基礎組織,随着進化的程度就同在紅色人種中也有多少程度上的不同,有的是已經轉移成父系,有的更已經把這個基層組織廢棄了。
由這種基層組織再疊累上去,大抵合數姓而為一宗,合數宗而為一族,合數族而為一大同盟。
各個階段的組織大抵和氏姓的基本組織相同。
各階段都有評議會,其會員由下階段的酋長與軍侯組織,在民衆的聚集之前開會,凡伊洛珂義人均有發言權,表決權則在評議會。
最高的同盟中無何等盟長,但有完全平等的兩個軍侯。
有時亦或合二三族而置一高級酋長,權力甚微,大抵由酋長的一人充任。
在評議會召集之前為事件進行的敏活起見,他有獨行處理之權。
這種同盟的組織也就是将來的國家的基礎,但在伊洛珂義人還未發展到國家形成的階段便被白種人吞并了。
以上是原始社會的進展和氏族社會的大概情形,詳見于摩爾根氏原著《古代社會》一書。
本文系根據恩格斯氏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摘錄的。
恩格斯這部書是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及馬克思的評注在嚴密的唯物史觀的觀點之下綜合起來的,所以事實上可以說是摩爾根氏研究的完成者。
本文依據了它,也就是這個原故。
第一節 氏族社會的痕迹 一 彭那魯亞制 社會進展的一般形态已經明了,我們可以回到中國的古代社會上來,中國的古代史事實上是從殷代開幕,是隻能從殷代開幕。
殷代以前的各種傳說,有加以複核的必要。
據我所見,中國的古代傳說大抵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的傳說,一種是自然發生的傳說。
人為的傳說如盤古,天、地、人三皇,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共工氏,神農氏等,那個邃古的傳說系統顯然是周秦之際或其後的學者們所拟議的一種考古學般的推察,而且是很合理的(!)一個推察。
便是在宇宙開辟之前隻有混沌,繼後才有天,繼後才有地,繼後也才有人。
有了人之後最初隻是和禽獸一樣穴居野處,稍微進步了一點才有鳥巢式的住居。
更稍微進步一點才有火的發明,才脫去茹毛飲血的生活。
伏羲氏在字面上便表示着牧畜的發明,共工便是表示着各種器械制作的出現,神農便是農業的發明。
這真是十二分合理的一種有科學性的推察,然而也就是那個傳說系統完全是人造的證明。
黃帝以後的傳說,那性質便稍微不同,那兒有一部分是自然發生,有一部分依然是人造。
例如五帝和三王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那便是自然發生的現象。
那暗射出一個雜交時代或者群婚時代的影子。
又如五帝三王是一家,都是黃帝的子孫,那便完全是人為。
那是在中國統一的前後(即嬴秦前後)為消除各種氏族的畛域起見所生出的大一統的要求。
黃帝之名始見于《山海經》,如雲“黃帝生駱明,駱明生白馬,白馬是為鲧”(《海内經》)。
大約夏民族的傳說是以黃帝為其祖先。
又“黃帝生苗龍,苗龍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為犬戎”(《大荒北經》)。
犬戎即後世之匈奴,是匈奴與夏民族同祖。
《史記·匈奴列傳》謂“匈奴其祖夏後氏之苗裔也”,大約也就是根據的這項傳說的系統了。
殷、周人之祖先為《山海經》中之帝俊。
帝俊即帝喾,亦即蔔辭中之高祖,已由王國維證明(見《殷先公先王考》及《續考》)。
帝俊在《山海經》中為至上神之“帝”,與黃帝并無血族的關系。
郭璞注《山海經》則雲帝俊即帝舜。
案,此亦非無故。
《山海經》中言帝俊者凡十五處: (一)“帝俊生中容。
” (二)“帝俊生晏龍。
” (三)“帝俊生帝鴻。
” (四)“帝俊生黑齒。
” (五)“有神……名曰奢比屍……惟帝俊下友。
”(以上見《大荒東經》) (六)“帝俊妻娥皇,生此三身之國,姚姓。
” (七)“帝俊生季厘。
” (八)“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
”(以上見
所以在這兒剛好是一個社會變革的時期。
社會的基礎已經在動搖,社會的上層建築也呈現出一種過渡時代的現象。
大抵人類在最原始的時候,隻能靠極簡單的工具獵取自然物以營生,當時是隻能有一種群聚生活,和禽獸相差不遠。
當時的性的生活不消說也完全是一種雜婚,便是一切男女都是自然的夫婦。
《呂氏春秋·恃君覽》上有幾句很重要的話,最先道破了這個秘密。
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無衣服履帶宮室畜積之便,無器械舟車城郭險阻之備。
這種群聚生活逐漸進化,就因為“知母不知父”的關系,逐漸地便成為母系中心的社會,便是由從前的散漫的群聚變成為血族的團體。
這便是人類社會的最初的雛形。
在這種團體的初期,婚姻也應該是很雜亂的,換句話說便是純粹的血族雜婚。
這種結婚當然要獲得不良的結果,為強族保種起見,必然在本血族團體中漸漸加以制裁,由純粹的血族雜婚進而至于亞血族群婚的一步。
亞血族結婚,有名的彭那魯亞家族,這是美國近代的學者摩爾根氏所發見的。
摩爾根氏費了他半生的精力研究美洲土人,特别是伊洛珂義人的生活,結果他發現了兩個很重要的原始社會的秘密:一個是這“彭那魯亞家族”,一個便是氏族社會的組織。
美洲土人的家庭中有一種奇異的制度,便是由男性而言兄弟之子皆為子,姊妹之子皆為猶子;由女性而言則反是。
又由男性而言凡兄弟之妻皆為妻,由女性而言則姊妹之夫皆為夫。
這種遺制與實際生活不符:因為已經被白種人同化。
但此遺制若采一夫一婦制的觀點則斷難說明。
繼後摩爾根氏在檀香山的土人中才實際發現了這種生活。
檀香山的土人在前世紀的上半期都還有一種群婚的習慣,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
成為了公夫公妻之男女間便不相謂為兄弟姊妹,而相謂為“彭那魯亞”。
就因為這樣,摩爾根氏便名這種婚姻為彭那魯亞家族。
實際就是一種亞血族群婚,更換一句話說,便是兄弟共多妻,姊妹共多夫。
自此習俗發現之後,美洲土人的遺制便迎刃而解,而一切未開化民族的實際生活以及一切文明民族的原始時代大都有這一種現象。
這種現象便是氏族社會的出發點。
在這兒形式上是多父多母,但是事實上還是知母而不知父,所以氏族社會的初期依然是母系中心。
各個氏族都有一個共同的宗母。
伊洛珂義人的生活便是氏族社會的典型,就摩爾根氏的研究——特别是就伊洛珂義人中的森尼卡族的研究——那兒有幾個重要的特征。
森尼卡族有八姓:曰狼氏,曰熊氏,曰龜氏,曰海狸氏,曰鹿氏,曰鹬氏,曰蒼鹭氏,曰鷹氏。
(一)各氏有酋長及臨時性的軍侯,由一氏人中選舉,惟軍侯可選異姓。
酋長之子不能繼任為酋長,因系母系社會,男子應歸于他族。
但酋長之兄弟或姊妹之子則得選任,而且時常被選。
選舉時男女都有投票權。
但其選舉應由其他七姓之公認,然後被選舉者由全伊洛珂義人同盟之共同評議會任命。
酋長之權是純道德的家長的性質,沒有任何強制的手段,在職務上他是森尼卡族評議會及伊洛珂義人同盟的共同評議會的會員。
軍侯隻是在出征的時候,多少有點命令的權柄。
(二)一姓人得以自由罷免酋長及軍侯。
罷免時也由男女全體出席。
被罷免者便複歸為庶人。
族評議會也有罷免酋長與軍侯之權,有時且可以不得該氏人的同意。
(三)同姓嚴禁結婚。
(四)死者的财産歸于同姓人所有。
伊洛珂義人所能遺留的财産本來有限,死後即由氏内的近親分有。
男子死時由其同胞之兄弟姊妹及母之兄弟分有之;女子死時由其子女及同胞姊妹分有,同胞的兄弟不能參加。
正因為這樣,所以夫婦不能相續,父子不能相續。
(五)同姓人有相互扶持,相互保衛,及對于外來侵害的共同複仇之義務。
所以個人能得同姓的絕對的保障。
如有殺人事件,同姓人為異姓人所殺,即有血的複仇的行動。
最初可以調解。
兇手的同姓評議會開會,向死者的同姓評議會請罪或賠償,大概便可以了結。
如不能了結時,死者的同姓須任命一人以上的複仇者去向兇手窮追,有殺害他的義務。
報複後,複仇者無罪。
(六)每姓在其全族中得專用一定的或一個系統的氏姓。
個人的名稱即以其氏姓為姓。
有此氏姓即有此氏族權。
(七)同姓人得以族外人為養子,或螟蛉其全族。
(八)同姓人有共同的墓地,共同的祀典。
(九)同姓人有評議會,為一切成年男女成員的民主的集合,各人均有同等表決權。
由此評議會選舉及罷免酋長與軍侯,議決血的複仇及以族外人為養子等事項。
氏評議會是一姓的主權所在。
這是伊洛珂義人的氏族社會的基礎組織,随着進化的程度就同在紅色人種中也有多少程度上的不同,有的是已經轉移成父系,有的更已經把這個基層組織廢棄了。
由這種基層組織再疊累上去,大抵合數姓而為一宗,合數宗而為一族,合數族而為一大同盟。
各個階段的組織大抵和氏姓的基本組織相同。
各階段都有評議會,其會員由下階段的酋長與軍侯組織,在民衆的聚集之前開會,凡伊洛珂義人均有發言權,表決權則在評議會。
最高的同盟中無何等盟長,但有完全平等的兩個軍侯。
有時亦或合二三族而置一高級酋長,權力甚微,大抵由酋長的一人充任。
在評議會召集之前為事件進行的敏活起見,他有獨行處理之權。
這種同盟的組織也就是将來的國家的基礎,但在伊洛珂義人還未發展到國家形成的階段便被白種人吞并了。
以上是原始社會的進展和氏族社會的大概情形,詳見于摩爾根氏原著《古代社會》一書。
本文系根據恩格斯氏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摘錄的。
恩格斯這部書是根據摩爾根的研究及馬克思的評注在嚴密的唯物史觀的觀點之下綜合起來的,所以事實上可以說是摩爾根氏研究的完成者。
本文依據了它,也就是這個原故。
第一節 氏族社會的痕迹 一 彭那魯亞制 社會進展的一般形态已經明了,我們可以回到中國的古代社會上來,中國的古代史事實上是從殷代開幕,是隻能從殷代開幕。
殷代以前的各種傳說,有加以複核的必要。
據我所見,中國的古代傳說大抵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人為的傳說,一種是自然發生的傳說。
人為的傳說如盤古,天、地、人三皇,有巢氏,燧人氏,伏羲氏,共工氏,神農氏等,那個邃古的傳說系統顯然是周秦之際或其後的學者們所拟議的一種考古學般的推察,而且是很合理的(!)一個推察。
便是在宇宙開辟之前隻有混沌,繼後才有天,繼後才有地,繼後也才有人。
有了人之後最初隻是和禽獸一樣穴居野處,稍微進步了一點才有鳥巢式的住居。
更稍微進步一點才有火的發明,才脫去茹毛飲血的生活。
伏羲氏在字面上便表示着牧畜的發明,共工便是表示着各種器械制作的出現,神農便是農業的發明。
這真是十二分合理的一種有科學性的推察,然而也就是那個傳說系統完全是人造的證明。
黃帝以後的傳說,那性質便稍微不同,那兒有一部分是自然發生,有一部分依然是人造。
例如五帝和三王祖先的誕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那便是自然發生的現象。
那暗射出一個雜交時代或者群婚時代的影子。
又如五帝三王是一家,都是黃帝的子孫,那便完全是人為。
那是在中國統一的前後(即嬴秦前後)為消除各種氏族的畛域起見所生出的大一統的要求。
黃帝之名始見于《山海經》,如雲“黃帝生駱明,駱明生白馬,白馬是為鲧”(《海内經》)。
大約夏民族的傳說是以黃帝為其祖先。
又“黃帝生苗龍,苗龍生融吾,融吾生弄明,弄明生白犬,白犬有牝牡,是為犬戎”(《大荒北經》)。
犬戎即後世之匈奴,是匈奴與夏民族同祖。
《史記·匈奴列傳》謂“匈奴其祖夏後氏之苗裔也”,大約也就是根據的這項傳說的系統了。
殷、周人之祖先為《山海經》中之帝俊。
帝俊即帝喾,亦即蔔辭中之高祖,已由王國維證明(見《殷先公先王考》及《續考》)。
帝俊在《山海經》中為至上神之“帝”,與黃帝并無血族的關系。
郭璞注《山海經》則雲帝俊即帝舜。
案,此亦非無故。
《山海經》中言帝俊者凡十五處: (一)“帝俊生中容。
” (二)“帝俊生晏龍。
” (三)“帝俊生帝鴻。
” (四)“帝俊生黑齒。
” (五)“有神……名曰奢比屍……惟帝俊下友。
”(以上見《大荒東經》) (六)“帝俊妻娥皇,生此三身之國,姚姓。
” (七)“帝俊生季厘。
” (八)“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
”(以上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