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周易》時代的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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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勿用取女。

    ”(《姤》彖辭) (6)“得妾,以其子。

    ”(《鼎》初六) (二)女子可以出嫁并且媵嫁 (1)“漸女歸吉。

    ”(《漸》彖辭) (2)“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泰》六五) (3)“歸妹以娣。

    ”(《歸妹》初九) (4)“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同上六三) (5)“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同上九四) (6)“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

    ”(同上六五) (三)子可以承家 (1)“子克家。

    ”(《蒙》九二) (2)“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

    ”(《蠱》初六) (3)“得妾,以其子。

    ”(《鼎》初六) 二 政治組織 生産日漸發達,私有财産權已經成立,同時為保護這私有财産權的安定,便不能不有刑政的發生。

    當時政治組織有下列的各種階段: (甲)天子 (一)“公用享于天子。

    ”(《大有》九三) (乙)王公——大君——國君 (二)“大君有命開國承家。

    ”(《師》上六)(其它《履》六三、《臨》六五,凡二見) (三)“王假有家。

    ”(《家人》九五)(假同格,至也) (四)“告公從,利用為依遷國。

    ”(《益》六四) (五)“觀國之光,利用賓于王。

    ”(《觀》六四) (六)“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

    ”(《複》上六) (丙)侯 (七)“利建侯。

    ”(《屯》彖辭及初九) (八)“利建侯行師。

    ”(《豫》彖辭) (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志)。

    ”(《蠱》上九) (一〇)“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

    ”(《晉》彖辭) (丁)武人——師 (一一)“武人為于大君。

    ”(《履》六三) (一二)“利武人之貞。

    ”(《巽》初六) (一三)“師出以律。

    ”(《師》初六) (戊)臣官 (一四)“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蹇》六二) (一五)“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

    ”(《随》初九)(官或作管,或作館) (己)史巫 (一六)“巽在床下,用史巫粉若。

    ”(《巽》九二) 以上是當時的政治上的位階,國家的雛形是約略具備了,但是我們要知道那僅是雛形,那和氏族社會相隔并不甚遠。

     所謂“王假有家”、“王假有廟”(《萃》彖辭),這是表明王的職掌是管家政和祭祀的。

    所謂“利建侯行師”、“康侯用錫馬蕃庶”,這是表明侯的職掌是管軍政和戰争的。

    所謂“不事王侯,高尚其志”,王侯的連文正表明王與侯的對立。

    侯而且是臨時設置,因為在經文五處侯字之中三處都稱“建侯”。

    這樣的關系正剛剛表明王是酋長而侯是軍長。

     我們中國古時候的所謂國,其實僅僅是一個大宗或小宗,所以動辄便稱萬國萬邦。

    《易經》中的所謂國,當然也不外是這樣了。

     所謂王所謂侯不外是些大宗或小宗的酋長、軍長,所謂天子所謂帝當然也不外是一個大族的最高頭目。

    假使容許我們更大膽地馳騁我們的想像,那麼《同人》一卦中的所謂“同人于野……同人于門……同人于宗……同人于郊”,恐怕就是當時的評議會。

    《序卦》傳裡說,“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我們要說這就是選舉酋長,并不算是怎麼悖謬的。

    大概宗法社會的人有大事必相聚會。

    他們的大事是些什麼呢?不外是戰争和享祀。

     “同人先号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同人》九五) 這是聚集着在關心戰事的情景,起初大約是聽見消息不好,所以先号;後來戰争又勝利了,所以又後笑。

    《萃卦》初六的“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号,一握為笑”,怕也就是這個同樣情景吧。

     萃也是聚會。

    “萃亨。

    王假有廟……用大牲。

    &hellip利用。

    &hellip萃如嗟如&hellip赍咨涕。

    ”——這分明為享祀而聚會的。

     “利見大人&hellip萃有位”——或許也是選舉酋長或軍長。

     三 行政事項 政治機關已經有了,我們且看它做些什麼事情: 第一 享祀 (一)“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享于西山。

    ”(《随》上六) (二)“盥而不薦,有孚颙若。

    ”(《觀》彖辭) (三)“二簋,可用享。

    ”(《損》彖辭) (四)“王用享于帝。

    ”(《益》六二) (五)“王假有廟&hellip用大牲。

    ”(《萃》緣辭) (六)“孚乃利用禴。

    ”(《萃》六二及《升》九二,凡兩見) (七)“王用享于岐山。

    ”(《升》六四) (八)“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說,利用祭祀。

    ”(《困》九五) (九)“震來,笑言啞啞,震驚百裡,不喪匕鬯。

    ”(《震》彖辭) (一〇)“王假有廟。

    ”(《萃》彖辭) (一一)“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

    ”(《既濟》九五) 以上十一處很明顯地是表示着享祀的,這可見享祀的重要。

    其次,十一處中有五處便明明表示着王字,這可見王在一國中便是教主。

    還有,我們看《随》的上六和《困》的九五,在當時好像還有人牲供祭的習俗存在。

    這些人牲是從什麼地方來的呢?不消說是由戰争得來的俘虜。

    《随》的六二“系小子,失丈夫”,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這所系的分明是人,不是牛,不是羊,也不是豕。

    九四“随有獲……有孚在道”,孚字或許怕就是俘字吧(案,古金文俘字均作孚)。

    ——從《萃》的六二和《升》的九二看起來,覺得一點也不牽強。

    所以所拘系的“之”,所從維的“之”,不是上文的“小子”便是“丈夫”。

     第二 戰争 戰争在原始人的生活上是很重要的,這是誰也可以想像得到。

    《易經》中戰争的文字之多,實在任何的事項之上。

     (一)“不利為寇,利禦寇。

    ”(《蒙》上九) (二)“需于泥,緻寇至。

    ”(《需》九三) (三)“師出以律,否臧,兇。

    ”(《師》初六) (四)“在師中&hellip王三錫命。

    ”(《師》九二) (五)“師或輿屍。

    ”(《師》六三) (六)“師左次。

    ”(《師》六四) (七)“長子帥師,弟子輿屍。

    ”(《師》六五) (八)“有孚攣如,富以其鄰。

    ”(《小畜》九五) (九)“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

    ”(《泰》六四) (一〇)“城複于隍,勿用師。

    ”(《泰》上六) (一一)“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同人》九三) (一二)“乘其墉,弗克攻。

    ”(《同人》九四) (一三)“同人先号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同人》九五) (一四)“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

    ”(《謙》六五) (一五)“利用行師,征邑國。

    ”(《謙》上六) (一六)“利建侯行師。

    ”(《豫》彖辭) (一七)“迷複兇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于十年不克征。

    ”(《複》上六) (一八)“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

    ”(《離》上九) (一九)“晉其角,維用伐邑。

    ”(《晉》上九) (二〇)“負且乘,緻寇至。

    ”(《解》六三) (二一)“揚于王庭,孚号,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

    ”(《夬》彖辭) (二二)“壯于前趾,往不勝。

    ”(《夬》初九) (二三)“惕号,莫夜有戎。

    ”(《夬》九二) (二四)“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中孚》六三) (二五)“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

    ”(《既濟》九三) (二六)“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未濟》九四) 此外還有不少的單獨的征字(十四處),以及意義雖然很鮮明而不敢妄定的無數的“孚”字(經文中的“孚”字凡三十三處,古人均一律訓“信”,有些地方實在講不通)。

    “匪寇婚媾”四字連文的寇字四處。

     戰争的機會這樣的多,惟一的原因就是氏族共有财産的保衛。

    男子多作了武人,自然從事于生産的時候很少,便不能不用武人的力量去搶劫鄰族的财産以富裕己族的私有。

    于是戰争便成為物質生産上一項重要的工具。

    戰争可以搶劫别族的牛馬,可以搶劫别族的羊豕,可以搶劫别族的女人以為妻奴,可以搶劫别族的小子、丈夫以為僮仆犧牲。

    由這樣的結果自然是武人專權,自然是男子和女子掉換了主從的地位,母系制度之所以逐漸破壞者以此。

     “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為于大君。

    ”(《履》六三) 本來是眇的公然睜開眼睛看起來;本來是跛的公然放開腳步走起來;本來是老虎皮,踏慣了它的尾巴的,公然是活老虎轉過頭咬起人來;本來是隻有服從女王的武人公然篡起位來。

    由軍長變成酋長,這是必然的路徑。

    國家之所以成立者亦以此。

     第三 賞罰 賞罰在當時已是有的,其權操之于政長: (一)“受茲介福,于其王母。

    ”(《晉》六二) (二)“井渫不食,為我心恻,可用汲。

    王明,并受其福。

    ”(《井》九三) (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于大國。

    ”(《未濟》九四) 這是賞一方面的證據。

     (四)“鼎折足,覆公,其形渥(刑剭)。

    ”(《鼎》九四) 這是罰一方面的證據。

     關于賞的實際——就是怎樣行賞賜福,——經文中沒有說及。

    關于罰的方面倒有好幾處。

     (一)“利用刑人,用說(脫)桎梏。

    ”(《蒙》初六) (二)“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享于西山。

    ”(《随》上六) (三)“噬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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