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也裡可溫租稅之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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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例随地征稅。

     雲南之有也裡可溫,《馬可遊記》亦載之,曰:“雲南省幅員甚廣,其民奉偶像教,自河次向西行五日,至一城,名雅赤(原注謂即大理),大市也。

    居民合回回、基督、偶像諸教徒而有之。

    ”據此,則當時也裡可溫傳布之廣遠,且及珠江流域之上遊矣。

     一、江南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田土,除亡宋時舊有常住,并節次續奉先皇帝聖旨撥賜常住地土,不納租稅外,歸附之後,諸人舍施或典賣一切影占地畝,依舊例征納稅糧,隐匿者嚴行治罪。

     一、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買賣不須納稅,卻不得将合納稅之人等物貨,妄作己物,夾帶影蔽。

    (以上卷二十四) 《元通制條格》:大德四年,省官人每河南省、江浙省、陝西省官人每奏将來,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将着大錢本開張店鋪做買賣,卻不納稅,他每其間夾帶着别個做買賣的人呵,難分間多虧兌課程有麼道,說将來呵。

    省官人每商量着,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自己穿的食的所用的買要呵,并寺院裡出産的物貨賣呵,不納呵,不宜,因而夾帶着不幹礙的人也者,似這般的每,依例交納稅呵。

    (卷二十九) 河南、陝西之有也裡可溫,此條特證明。

     大德五年,宣政院奏:“省官人每奏過,教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依例納稅者麼道,俺根底與文書來,俺與剌馬商量得,也裡可溫、答夫蠻将着珠答納等寶貨做買賣有;寺家的壹兩個店鋪,做些小買賣,修理寺院,與上位祝壽僧人的齋糧裡用有。

    僧、道依在前的聖旨體例裡,不教納稅;也裡可溫、答失蠻,依着省官人每奏來的,教納稅呵,怎生麼道,奏了來。

    ”(卷同上) 據此則拟令僧道不納買賣稅,而令也裡可溫納買賣稅也。

    是雖宣政院與剌馬(喇嘛)商量據以入奏之詞,未經成為事實,然宣政院之所以敢如是奏請者,亦以為僧道人數,不如也裡可溫之衆,虧損課程不大,或可幸邀覆準也。

     大德八年四月初五日,中書省奏:“在前中統五年中書省官人每,世祖皇帝根底奏成吉思皇帝聖旨,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種田呵納地稅,做買賣呵納商稅,其餘差發免了者麼道,聖旨有來。

    在後哈罕皇帝時分,依着那體例行來。

    自谷由皇帝到今,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種田呵不納地稅,做買賣不納商稅。

    依在前體例教納呵,怎生,麼道,奏呵。

    教納來。

    俺商量來,國家費用的錢糧浩大,近年以來,所入數少,不敷支用,合依在前皇帝聖旨,已了的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做買賣呵,教納商稅呵,怎生,奏呵。

    ”奉聖旨:“那般者。

    ”(卷同上) 《元史·武宗紀》:大德十一年十二月,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并依舊制納稅。

    (卷二十二) 至大二年六月,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

    ”有旨:“依舊制征之。

    ”(卷二十三) 《元通制條格》:皇慶元年四月十七日,中書省奏:“為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納稅糧的上頭,在先省官與宣政院官互相聞奏不一的。

    除亡宋時分有的,并奉世祖皇帝聖旨做常住與來的外,其餘的依體例教納稅糧,明白教寫與呵。

    ”(卷二十九) 《元史·文宗紀》:天曆二年三月,僧、道、也裡可溫、術忽、答失蠻為商者,仍舊制納稅。

    (卷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