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也裡可溫租稅之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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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對于諸教租稅之征免,至不一定。
大抵太祖、太宗時,無論何人,均須納稅。
至定宗、憲宗之間,則諸教士之田稅、商稅,均行豁免。
既并江南以後,則定為教徒有家室者仍納地稅,無家室者豁免。
中間又曾一度定為商稅豁免,地稅仍舊征納。
武宗以後,則無論田稅、商稅,均與平民一體征納。
此其大較也。
蓋元代諸教鼎盛,教徒日衆,而也裡可溫之教徒,又非如儒者之徒知讀書,僧、道之離人獨立,身雖奉教,而其人之為農、為工、為商、為仕如故,未嘗因奉教而必須脫離其職業。
故其教徒比他教為盛,豁免租稅,于國家收入,影響至大,有不得不依舊征收者。
觀前後诏旨,斤斤以損着課程為言可知也。
《元史·世祖紀》:中統四年十二月,敕也裡可溫、答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
(卷五) 元诏慣例,也裡可溫常在僧、道之後,而此第一次規複諸教徒租稅之诏令,也裡可溫獨在諸教之前(下文大德十一年诏同),可見此項規定,實為也裡可溫教徒增盛之故,而連類及于他教。
痕迹宛在,好學深思之士,尚可于此求之。
《元典章》:中統五年正月,中書省奏:“已前成吉思皇帝時,不以(論也)是何諸色人等,但種田者依例出納地稅外,據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種田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其餘差役蠲免有來。
在後合罕皇帝(太宗)聖旨裡,也教這般行來。
自貴由皇帝(定宗)至今,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地稅商稅,不曾出納,合無依舊征納事。
準奏,今仰中書省照依成吉思皇帝聖旨體例,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種田者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
”(卷二十四) 《元史·食貨志》:中統五年,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
(卷九十三) 《元史·世祖紀》:至元元年正月,命儒、釋、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等戶,舊免租稅,今并征之。
(卷五) 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卷九) 至元十九年十月,敕河西僧、道、也裡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卷十二) 《元通制條格》:至元三十年,省官人每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依買賣百姓體例納稅呵,怎生奏呵。
”當年六月又奏:“海答兒等管課程的說,做大買賣的,是和尚、也裡可溫每,卻不納稅呵,哏損着課程多有,執把着聖旨,不肯納稅。
降禦寶聖旨呵,怎生奏呵。
與者,在前已了勾當,不是咱每的言語,是成吉思皇帝聖旨有麼道,聖旨有來。
”(卷二十九) 《元典章》:至元三十年八月,施行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其中一條雲:一、議得和尚、先生、也裡可溫、答失蠻人口,多是夾帶俗人過番買賣,影射避免抽分。
今後和尚、先生、也裡可溫、答失蠻人口等,過番興販,如無執把聖旨許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例抽分。
(卷二十二) 元貞元年閏四月,欽奉聖旨:據中書省宣政院奏:“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等地糧商稅,所辦錢物,若不再行明谕,恐在下官府,合征納者,妄作免除,不應征納者,卻行追收,緻使僧道人等生受,乞降聖旨”事,準奏。
所有條畫,開列于後: 一、西番、漢兒、畏兀兒、雲南田地裡,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拟自元貞元年正月已前,應有已未納稅地土,盡行除免稅石,今後續置或影占地土
大抵太祖、太宗時,無論何人,均須納稅。
至定宗、憲宗之間,則諸教士之田稅、商稅,均行豁免。
既并江南以後,則定為教徒有家室者仍納地稅,無家室者豁免。
中間又曾一度定為商稅豁免,地稅仍舊征納。
武宗以後,則無論田稅、商稅,均與平民一體征納。
此其大較也。
蓋元代諸教鼎盛,教徒日衆,而也裡可溫之教徒,又非如儒者之徒知讀書,僧、道之離人獨立,身雖奉教,而其人之為農、為工、為商、為仕如故,未嘗因奉教而必須脫離其職業。
故其教徒比他教為盛,豁免租稅,于國家收入,影響至大,有不得不依舊征收者。
觀前後诏旨,斤斤以損着課程為言可知也。
《元史·世祖紀》:中統四年十二月,敕也裡可溫、答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
(卷五) 元诏慣例,也裡可溫常在僧、道之後,而此第一次規複諸教徒租稅之诏令,也裡可溫獨在諸教之前(下文大德十一年诏同),可見此項規定,實為也裡可溫教徒增盛之故,而連類及于他教。
痕迹宛在,好學深思之士,尚可于此求之。
《元典章》:中統五年正月,中書省奏:“已前成吉思皇帝時,不以(論也)是何諸色人等,但種田者依例出納地稅外,據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種田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其餘差役蠲免有來。
在後合罕皇帝(太宗)聖旨裡,也教這般行來。
自貴由皇帝(定宗)至今,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地稅商稅,不曾出納,合無依舊征納事。
準奏,今仰中書省照依成吉思皇帝聖旨體例,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種田者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
”(卷二十四) 《元史·食貨志》:中統五年,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
(卷九十三) 《元史·世祖紀》:至元元年正月,命儒、釋、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等戶,舊免租稅,今并征之。
(卷五) 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卷九) 至元十九年十月,敕河西僧、道、也裡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卷十二) 《元通制條格》:至元三十年,省官人每奏:“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依買賣百姓體例納稅呵,怎生奏呵。
”當年六月又奏:“海答兒等管課程的說,做大買賣的,是和尚、也裡可溫每,卻不納稅呵,哏損着課程多有,執把着聖旨,不肯納稅。
降禦寶聖旨呵,怎生奏呵。
與者,在前已了勾當,不是咱每的言語,是成吉思皇帝聖旨有麼道,聖旨有來。
”(卷二十九) 《元典章》:至元三十年八月,施行市舶則法二十三條。
其中一條雲:一、議得和尚、先生、也裡可溫、答失蠻人口,多是夾帶俗人過番買賣,影射避免抽分。
今後和尚、先生、也裡可溫、答失蠻人口等,過番興販,如無執把聖旨許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例抽分。
(卷二十二) 元貞元年閏四月,欽奉聖旨:據中書省宣政院奏:“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等地糧商稅,所辦錢物,若不再行明谕,恐在下官府,合征納者,妄作免除,不應征納者,卻行追收,緻使僧道人等生受,乞降聖旨”事,準奏。
所有條畫,開列于後: 一、西番、漢兒、畏兀兒、雲南田地裡,和尚、也裡可溫、先生、答失蠻,拟自元貞元年正月已前,應有已未納稅地土,盡行除免稅石,今後續置或影占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