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清朝以前的糧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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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家殷實而有行義者”為社長。

    各個社長在其他兩名經過挑選的合格人士幫助下管理糧倉。

    納稅人必須根據他們各自繳納土地稅的等級,交納不同數量的糧食作為存糧。

    [19] 至于對“社倉”和“義倉”作出區别,利用它們分别服務于鄉村社會和城鎮,廢除依靠征稅獲取存糧的做法,并将這些糧倉置于地方管理和官員監督之下,這些就要由清政府來完成了。

    附表2-1顯示了這些糧倉由隋朝到清朝所經曆的主要變化: 附表2-1:從隋朝到清朝糧倉經曆的主要變化 *** [1]上海商務印書館1935年出版的《通典》,在12/67-72中對糧倉制度作出的曆史概括,覆蓋的曆史時期從遠古到公元6世紀。

    《文獻通考》(21/203-213)和《續文獻通考》(27/3033-3042),對17世紀以前的糧倉制度進行了叙述。

    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的序言中,也對糧倉制度作了總的概括。

     [2]《周禮·地官下·遺人》,4/86。

     [3]《管子·國蓄第七十三·輕重六》。

    英譯見LewisMaverick,EconomicDialoguesinAncientChina,SelectionsfromtheKuan-tzu(1954),pp.118-120。

    把管子這一經濟思想付之實踐的是李悝,他幫助魏文侯(前446—前397)使魏國變得“富強”。

    參見《康濟錄》,1/7b。

     [4]《漢書》,卷二十四上,14a-b。

    并參見《康濟錄》,2/36a;以及俞森《常平倉考》8/36a。

     [5]《晉書》,卷二十六《食貨志》,5b。

    常平倉是公元268年即泰始四年設置的。

     [6]《隋書》,24/8a。

    公元585年(開皇五年),黎陽倉設置于衛州,常平倉設置于陝州,廣通倉設置于華州。

     [7]《新唐書》,51/2b。

     [8]《宋史》,176/7b-17a;還請參見《元史》,96/12a。

    元朝時期的常平倉設置于1269年(至元六年)。

     [9]《明史》,79/6a-7b。

    還請參見《康濟錄》,2/40b,引自《大明會典》。

     [10]俞森《常平倉考》,9/21a-27a。

    1368年明太祖即位之初,設置了4個糧倉。

    1440年(正統五年),明政府開始推行鼓勵地方居民捐獻糧食的措施。

     [11]《隋書》,24/8a。

    還請參見《康濟錄》,2/17a;俞森,《常平倉考》,9/1a-21a;《文獻通考》,21/204。

    LuLien-tching,Lesgrenierspublics,p.151指出,隋朝義倉起源于隋文帝開皇三年,稍有不确。

     [12]《新唐書》,51/2b;《康濟錄》,2/17b;俞森《常平倉考》,1/3b;《文獻通考》,21/204。

    根據《舊唐書》2/8b的記載,唐太宗是公元628年(貞觀二年)推行這項糧倉制度的。

     [13]《宋史》,176/8a;《康濟錄》,2/18a;俞森《常平倉考》,1/5a-b。

    看來,俞森所引用的陳龍正關于“隋社倉、唐宋義倉,一事而異名者也”的觀點,是值得懷疑的。

     [14]《康濟錄》,2/18b-19a。

    有關11世紀以後的義倉制度,參見《宋史》,176/14b-17a和178/13a。

     [15]《康濟錄》,2/19b;俞森《常平倉考》,卷十上,1a。

     [16]《宋史》,178/13b-14a。

     [17]《元史》,96/12a。

    元朝糧倉制度是1269年(至元六年)開始推行的。

    元朝時期的“社”,是一種鄉村組織,由50戶構成。

    參見同書93/3a。

     [18]俞森《社倉考》,載《荒政叢書》,卷十上。

    他在21b中引元朝作者張大光的話說:“古有義倉,又有社倉。

    義倉立于州縣,社倉立于鄉都。

    ……國朝……立義倉于鄉都。

    ” [19]《明史》在79/7b中指出,江西巡撫15世紀90年代建議設置常平倉和社倉;明政府1529年(嘉靖八年)下令各省巡撫設置社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