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清朝以前的糧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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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清楚地闡明清朝糧倉體系的完整意義并順便澄清一些混亂,有必要回顧一下這個概念的曆史發展及其具體形式。
[1]儲備糧食應付緊急狀态——糧食供應充足時購進糧食,緊俏時出售糧食,以維持糧價平穩——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
最早清楚地闡述這一思想的著作,是《周禮》[2]和《管子》[3]。
第一批以“常平倉”命名的糧倉,是在漢代(公元前54年);[4]随後的大多數王朝,即晉[5]、隋朝[6]、唐朝[7]、宋朝[8]和明朝[9],也相繼設置相同名字的糧倉。
漢代的糧倉常常被當作後代常平倉的原型,不過它們是用來應付因農業一時豐收而導緻的糧價總暴跌,因此,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對從事農業生産的人來說意味着在經濟上處于不利境地。
換句話說,漢代的糧倉并不是用來作為歉收或災害的保障,因此,它們的性質與後來的常平倉不同。
第一次方向的轉變發生在公元583年;是時,隋朝建立者決定在剛剛統一的帝國适宜之地設置一系列糧倉,以為“水旱之備”。
這些糧倉有不同的名字;設在陝州(在今天陝西)的糧倉才稱為“常平倉”。
應該指出的是,這種政府糧倉隻是設置在全國比較重要的地點,總數不超過12座,因此,大多數地方是沒有糧倉的。
唐朝統治者沿用了這個體系,隻做了很小的改動。
到了宋朝,常平倉體系于992年(太宗淳化三年)首先向首都地區的居民進行救濟,在京城設置一些糧倉。
接着在1020年(真宗天禧四年),擴展到全國各路。
明朝建立者則進一步推廣地方糧倉體系,向下延伸到最低行政層級的州和縣。
與此同時,除了用政府基金購買糧食以外,還正式引入鼓勵居民捐獻糧食的做法。
[10] 在常平倉體系的發展史上,有三大顯著的裡程碑:(1)漢朝統治者給糧倉取了獨特的名字;(2)隋朝統治者最終确定了糧倉的功能;(3)明朝統治者在全國範圍内推廣起來,使之成為一項統一的、全面的災荒控制體系,為清朝建立者的采行作好了準備。
“義倉”和“社倉”的初次登場比常平倉晚得多。
為了更充分地減輕自然災害,隋朝政府在585年(開皇五年)決定,鼓勵全國各地居民在他們各自的“社”設置義倉。
在豐收時節捐獻稻谷或小麥,用此種方法得到的糧食,儲存在每個“社”的糧倉,由社長負責在災荒時節發給社裡的受災家庭。
[11]這種地方糧倉雖然實際上位于社,并由各社負責維持,但它們卻被稱為“義倉”。
因此,盡管政府對這兩種由地方管理的糧倉作了區别,但義倉和社倉在後來的曆史中經常被混用。
唐太宗恢複設置了義倉,但他采取一種獲取存糧的新方法:不再要求地方居民自願捐獻糧食,而是對所有土地所有者(繳納最低土地稅者和特定的少數民族不包括在内)征收附加稅。
這樣獲取的存糧,或者借給農人作為種子,或者散發給赤貧的人。
[12]宋代義倉于963年(太祖乾德元年)開始設立,由地方官管理;存糧與唐代一樣,也是來自對土地征收的附加稅。
[13]因此,唐代和宋代的義倉,與隋代有兩大主要的不同:(1)它們的存糧來自于強制性的附加稅,而不是自願的捐獻;(2)它們是由地方官而非鄉村代理人管理的。
就這些方面來說,它們與常平倉差别不大。
它們與後者的主要區别在于,所存糧食并不是用來穩定糧價的。
就在11世紀最後10年,王安石變法前不久,宋朝打算恢複隋朝的糧倉制度,但未能成功。
[14]大約75年後,一名好心的地方官,發動了第一場由政府來設置地方糧倉的運動。
[15]不過後代遵循的社倉模式則是由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所建立的。
1168年在福建某地進行的試驗,使他确信自己的想法非常好,于是在1181年上奏宋孝宗,并成功說服了政府在“各地皆置糧倉”。
[16]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在于自願捐獻、地方管理、政府監督;這也就是清代社倉最重要的特征。
元朝統治者恢複了唐代以征收附加稅獲取存糧的辦法,[17]也恢複地方糧倉名稱為“義倉”;雖然這些義倉同隋代的一樣,也位于“社”——一個由50戶構成的鄉村單位。
[18]“社倉”之名在明代又一次流行起來。
不過各省巡撫巡按在1529(嘉靖八年)奉命設立“社倉”時,他們被指示要把每25戶或30戶編為一社,挑
[1]儲備糧食應付緊急狀态——糧食供應充足時購進糧食,緊俏時出售糧食,以維持糧價平穩——的思想在古代就有了。
最早清楚地闡述這一思想的著作,是《周禮》[2]和《管子》[3]。
第一批以“常平倉”命名的糧倉,是在漢代(公元前54年);[4]随後的大多數王朝,即晉[5]、隋朝[6]、唐朝[7]、宋朝[8]和明朝[9],也相繼設置相同名字的糧倉。
漢代的糧倉常常被當作後代常平倉的原型,不過它們是用來應付因農業一時豐收而導緻的糧價總暴跌,因此,具有諷刺意義的是,對從事農業生産的人來說意味着在經濟上處于不利境地。
換句話說,漢代的糧倉并不是用來作為歉收或災害的保障,因此,它們的性質與後來的常平倉不同。
第一次方向的轉變發生在公元583年;是時,隋朝建立者決定在剛剛統一的帝國适宜之地設置一系列糧倉,以為“水旱之備”。
這些糧倉有不同的名字;設在陝州(在今天陝西)的糧倉才稱為“常平倉”。
應該指出的是,這種政府糧倉隻是設置在全國比較重要的地點,總數不超過12座,因此,大多數地方是沒有糧倉的。
唐朝統治者沿用了這個體系,隻做了很小的改動。
到了宋朝,常平倉體系于992年(太宗淳化三年)首先向首都地區的居民進行救濟,在京城設置一些糧倉。
接着在1020年(真宗天禧四年),擴展到全國各路。
明朝建立者則進一步推廣地方糧倉體系,向下延伸到最低行政層級的州和縣。
與此同時,除了用政府基金購買糧食以外,還正式引入鼓勵居民捐獻糧食的做法。
[10] 在常平倉體系的發展史上,有三大顯著的裡程碑:(1)漢朝統治者給糧倉取了獨特的名字;(2)隋朝統治者最終确定了糧倉的功能;(3)明朝統治者在全國範圍内推廣起來,使之成為一項統一的、全面的災荒控制體系,為清朝建立者的采行作好了準備。
“義倉”和“社倉”的初次登場比常平倉晚得多。
為了更充分地減輕自然災害,隋朝政府在585年(開皇五年)決定,鼓勵全國各地居民在他們各自的“社”設置義倉。
在豐收時節捐獻稻谷或小麥,用此種方法得到的糧食,儲存在每個“社”的糧倉,由社長負責在災荒時節發給社裡的受災家庭。
[11]這種地方糧倉雖然實際上位于社,并由各社負責維持,但它們卻被稱為“義倉”。
因此,盡管政府對這兩種由地方管理的糧倉作了區别,但義倉和社倉在後來的曆史中經常被混用。
唐太宗恢複設置了義倉,但他采取一種獲取存糧的新方法:不再要求地方居民自願捐獻糧食,而是對所有土地所有者(繳納最低土地稅者和特定的少數民族不包括在内)征收附加稅。
這樣獲取的存糧,或者借給農人作為種子,或者散發給赤貧的人。
[12]宋代義倉于963年(太祖乾德元年)開始設立,由地方官管理;存糧與唐代一樣,也是來自對土地征收的附加稅。
[13]因此,唐代和宋代的義倉,與隋代有兩大主要的不同:(1)它們的存糧來自于強制性的附加稅,而不是自願的捐獻;(2)它們是由地方官而非鄉村代理人管理的。
就這些方面來說,它們與常平倉差别不大。
它們與後者的主要區别在于,所存糧食并不是用來穩定糧價的。
就在11世紀最後10年,王安石變法前不久,宋朝打算恢複隋朝的糧倉制度,但未能成功。
[14]大約75年後,一名好心的地方官,發動了第一場由政府來設置地方糧倉的運動。
[15]不過後代遵循的社倉模式則是由宋代著名理學家朱熹所建立的。
1168年在福建某地進行的試驗,使他确信自己的想法非常好,于是在1181年上奏宋孝宗,并成功說服了政府在“各地皆置糧倉”。
[16]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在于自願捐獻、地方管理、政府監督;這也就是清代社倉最重要的特征。
元朝統治者恢複了唐代以征收附加稅獲取存糧的辦法,[17]也恢複地方糧倉名稱為“義倉”;雖然這些義倉同隋代的一樣,也位于“社”——一個由50戶構成的鄉村單位。
[18]“社倉”之名在明代又一次流行起來。
不過各省巡撫巡按在1529(嘉靖八年)奉命設立“社倉”時,他們被指示要把每25戶或30戶編為一社,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