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裡甲結構的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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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輿地記》指出,湖北松滋縣兩個鄉原來總共有21個裡,但“今分二十一都”;其中9個都為高鄉所轄,其餘12個都為低鄉所轄。
類似的情況見于該省的枝江縣。
[3] 附表1-5:廣西藤縣的鄉村組織情況 (三)雲南、廣西和安徽一些地方存在另一種兩級制的變式。
《鶴慶州志》(1894)就描述了雲南鶴慶州的稅收組織情況,可部分彙整如下[4]: 不過在遙遠的山村地區(當地稱為“山外”),其設置情況與上述的不同: 有兩點需要考慮到。
其一,如上表清楚所示,由于“村”也名列其中,我們不能完全斷定它并不是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
但是,這些村并沒有像其他事例中的“村”一樣,明指是由其上層單位所“轄”的,因此它們很有可能不能被當作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
其二,“甲”前面各種各樣的名字(如西邑、南莊等等)究竟是指“甲”的上級組織呢,還是指沒有上級組織的臨近各甲?這一點并不清楚。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類似鶴慶州“鄉—圖”模式也見于廣西南甯府[5]和安徽廬州府[6]的一些地方。
(四)一種接近“鄉—圖”模式的變形見于湖北省安遠縣〔編者按:應為遠安縣〕。
《湖北通志》(1921)引用19世紀晚期的一本地理著作說,該縣以前劃分為3個裡,但後來劃分為3個鄉。
其所轄的“鋪”分為三組[7]: 根據《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說,這是“裡”被“鄉”取代的少數事例之一。
(五)有一種兩級模式事例比較獨特,“鄉”和“都”在同一地區共同存在,而“裡”又成了“圖”的同義詞,從而構成了一種有雙線命名的兩級組織模式。
《揚州府志》(1810)這樣描述了江蘇儀征縣的組織設置情況[8]: 很明顯,大多數“裡”相當罕見地依其所屬的“都”的數字來命名。
“五一裡”表示第5都的第1裡。
“四都裡”表示該裡屬于四都;而該都隻轄1個裡。
根據這個事實,我們可以推斷“懷義鄉”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别是該縣的“一都”和“二都”。
我們所要指出的第二點是,在《揚州府志》中,“太平鄉”之名緊跟在“西廣陵鄉”之名之後,即“西廣陵鄉,太平鄉,七都”。
出現這樣不一緻的情況,可能的解釋是,兩鄉之一(或兩鄉)的人口減少,以緻戶數不足以單獨構成一個主要納稅組織。
因此合并為1個都,即“七都”。
揚州府另外兩個縣的情況同儀征縣的稍微不同。
根據同一地方志[9]的記載,江都在明代劃分為28個主要的稅收組織,其中8個鄉和1個都共轄118個裡。
雍正十一年(1733年),這些稅收組織重組為6個都,命名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轄12個圖以外,其他各都各轄11個圖。
同樣的,根據同一地方志[10]的記載,東台縣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設時,分為8個都,各都轄數量不等的圖(最少5圖,最多10圖)。
這兩個事例指向一個有趣的結論:清政府在設置稅收組織時,并沒有一貫地遵循官定規則。
東台縣的個案尤其有趣,因為它晚到1768年才設置。
很有可能,由于“都—圖”稱謂在地方上已經根深蒂固,因而設置稅收體系的地方官認為将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六)無錫縣的“區—都—圖—甲”四級模式的簡化版,出現在同一省的甘泉縣。
據《揚州府志》[11],這種形式确定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 一區,領圖十一;二區,領圖十一;三區,領圖十;四區,領圖十;五區,領圖十。
(七)江蘇省還有一種兩級的變式。
根據《淮安府志》(1884)[12],山陽縣〔編者按:應為阜甯縣〕劃分為4個主要稅收組織,其名字為仁字、義字、禮字和信字〔編者按:應為“智字”〕,各“轄”10個圖,命名為“一圖”“二圖”等等。
不過,我們無法斷定該縣主要單位是“都”“裡”,還是“區”。
(八)未注明刊印時間的《甘泉縣鄉土志》,記載了一種最為奇特的兩級組織模式。
據該地方志的記載,位于陝西西部邊界上的甘泉縣劃分為兩個大裡[13]: 應該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來指稱高一級和低一級的組織單位的“裡”字,它們的寫法是完全相同的。
(九)“鄉—莊”組織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縣。
《杭州府志》(1898)[14]記載,該縣劃分為15個鄉,每鄉相當于1個裡,各轄數量不等的莊(最少5莊,最多11莊,共123個莊)。
(十)一個相關的變式見于廣西容縣。
11個裡轄489個莊。
《容縣志》(1897)的修纂者解釋說:“有明分邑境為十六圖,尋改為十一裡。
”[15] (十一)在廣東清遠縣,鄉村地區設“鄉”,相當于“都”一級,由此而出現以下編組[16]: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裡”的上級單位;例如湖北荊門直隸州。
根據《湖北通志》[17],荊門原有8個鄉分為59個裡。
後來不知什麼時候發生了一些變化,當地的稅收體系變成這樣: (十三)在四川新繁縣,“村”也是上級組織單位,但樣式不同。
《新繁縣鄉土志》(1907)記載說,該縣“區為四村”,村又劃分為數甲,情況如下[18]: 其餘兩村也各有3個甲,每甲領數量不等的小村。
遺憾的是,修纂者沒有解釋構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
這個獨一無二的事例看起來實際上是三級模式的變種;把它列在這裡,僅僅是因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為上級稅收單位。
(十四)廣西賀縣提供了一個試圖将名稱标準化的罕見事例。
根據《賀縣志》(1934)的記載,該縣在19世紀中葉之前共有18個裡,各裡均轄10個甲。
不過,其中一些裡,稱為“鄉”或“都”,由此而出現了下列相當混亂的情況[19]: 1865年(同治十四年)〔譯者按:應為同治四年〕,知縣柳增秀“更定裡甲糧戶”,将上列所有組織單位統一稱為“裡”。
然而,這名地方官雖然将名稱統一了,但在實際編組上卻作了變動。
他沒有按照賀縣前面的模式,讓每裡轄10甲,而是将全縣稅戶編為18個裡,每裡轄數量不等的稅戶,因而實際上取消了甲。
由于他保留了原來的裡的集合(上六裡等),卻沒有将它們設置為新的裡之上的真正機構,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組織體系實際上是個一級模式。
類似的一級模式也存在于湖南宜章縣。
根據《湖南通志》(1885)[20],該縣有7個裡和6個都。
它們(和廣西賀縣的一樣)大抵是同一個層級的單位。
實際上相同的一級組織模式也存在于鹿邑縣(河南)。
這個事例特别能說明問題,因為該縣裡的層級據說在明代稱為“圖”或“鄉”而不加以區别,但“裡”的名稱在清朝康熙年間被确立。
《鹿邑縣志》(1896)[21]的修纂者對此作了如下相當清楚的說明: 明洪武分縣田戶為十四圖……成化三年增圖六、鄉十有四。
……通前為三十四裡。
……國朝康熙間增廠十、裡四,……遂為四十八裡。
*** [1]《杭州府志》,5/21a-b。
[2]《藤縣志》(1908),3/67a-87a。
[3]《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緒(湖北)輿地志》。
[4]《鶴慶州志》(1894),17/2a-7b。
[5]《南甯府志》,卷十各頁。
[6]《續修廬州府志》,13/46b。
[7]《湖北通志》,34/1049-1050。
[8]《揚州府志》,16/11b。
[9]《揚州府志》,16/1a-3a。
[10]《揚州府志》,16/27b。
[11]《揚州府志》,16/8b-9a。
[12]《淮安府志》,17/1b-2a。
[13]《甘泉縣鄉土志》(年代不詳),7a-8a。
[14]《杭州府志》,5/32a-b。
[15]《容縣志》,1/12b-18a。
[16]《清遠縣志》(1880),2/14b-20a。
[17]《湖北通志》,34/1047,引自嘉慶刊本《荊門直隸州志》〔編者按:應為嘉慶《湖北通志》〕。
[18]《新繁縣鄉土志》(1907),6/3b-7a。
[19]《賀縣志》(1934),2/16b-17a,引1890年舊志。
[20]《湖南通志》(1885),49/1314。
[21]《鹿邑縣志》(1896),3/2a-b。
結論與說明 直接結論如下: (一)在19世紀期間甚至在此之前,官定的裡甲組織模式實際上僅僅在相對較少的一些地區得到貫徹和遵循。
(二)北方省區看起來較為一緻地遵循了清政府所規定的名稱;而南方省區則五花八門,其中最重要的是“都”和“圖”。
(三)南方地區經常引入新的層級,或置于官定的層級之上,或插入其間,從而較遠地偏離了官定的組織模式;而北方地區雖然沒有嚴格遵循官定的兩級模式,但也很少有超過三級的稅收編組。
(四)在許多地區,甲(由10戶構成)組織走向消亡,而被其他、常常是較大的組織所取代。
看
類似的情況見于該省的枝江縣。
[3] 附表1-5:廣西藤縣的鄉村組織情況 (三)雲南、廣西和安徽一些地方存在另一種兩級制的變式。
《鶴慶州志》(1894)就描述了雲南鶴慶州的稅收組織情況,可部分彙整如下[4]: 不過在遙遠的山村地區(當地稱為“山外”),其設置情況與上述的不同: 有兩點需要考慮到。
其一,如上表清楚所示,由于“村”也名列其中,我們不能完全斷定它并不是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
但是,這些村并沒有像其他事例中的“村”一樣,明指是由其上層單位所“轄”的,因此它們很有可能不能被當作稅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層級。
其二,“甲”前面各種各樣的名字(如西邑、南莊等等)究竟是指“甲”的上級組織呢,還是指沒有上級組織的臨近各甲?這一點并不清楚。
無論如何,可以肯定的是,類似鶴慶州“鄉—圖”模式也見于廣西南甯府[5]和安徽廬州府[6]的一些地方。
(四)一種接近“鄉—圖”模式的變形見于湖北省安遠縣〔編者按:應為遠安縣〕。
《湖北通志》(1921)引用19世紀晚期的一本地理著作說,該縣以前劃分為3個裡,但後來劃分為3個鄉。
其所轄的“鋪”分為三組[7]: 根據《湖北通志》修纂者所說,這是“裡”被“鄉”取代的少數事例之一。
(五)有一種兩級模式事例比較獨特,“鄉”和“都”在同一地區共同存在,而“裡”又成了“圖”的同義詞,從而構成了一種有雙線命名的兩級組織模式。
《揚州府志》(1810)這樣描述了江蘇儀征縣的組織設置情況[8]: 很明顯,大多數“裡”相當罕見地依其所屬的“都”的數字來命名。
“五一裡”表示第5都的第1裡。
“四都裡”表示該裡屬于四都;而該都隻轄1個裡。
根據這個事實,我們可以推斷“懷義鄉”可能就是“三都”,在城都和新城都分别是該縣的“一都”和“二都”。
我們所要指出的第二點是,在《揚州府志》中,“太平鄉”之名緊跟在“西廣陵鄉”之名之後,即“西廣陵鄉,太平鄉,七都”。
出現這樣不一緻的情況,可能的解釋是,兩鄉之一(或兩鄉)的人口減少,以緻戶數不足以單獨構成一個主要納稅組織。
因此合并為1個都,即“七都”。
揚州府另外兩個縣的情況同儀征縣的稍微不同。
根據同一地方志[9]的記載,江都在明代劃分為28個主要的稅收組織,其中8個鄉和1個都共轄118個裡。
雍正十一年(1733年),這些稅收組織重組為6個都,命名為“一都”“二都”等等;除了“一都”轄12個圖以外,其他各都各轄11個圖。
同樣的,根據同一地方志[10]的記載,東台縣在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初設時,分為8個都,各都轄數量不等的圖(最少5圖,最多10圖)。
這兩個事例指向一個有趣的結論:清政府在設置稅收組織時,并沒有一貫地遵循官定規則。
東台縣的個案尤其有趣,因為它晚到1768年才設置。
很有可能,由于“都—圖”稱謂在地方上已經根深蒂固,因而設置稅收體系的地方官認為将它移除是不明智的。
(六)無錫縣的“區—都—圖—甲”四級模式的簡化版,出現在同一省的甘泉縣。
據《揚州府志》[11],這種形式确定于雍正十一年(1733年): 一區,領圖十一;二區,領圖十一;三區,領圖十;四區,領圖十;五區,領圖十。
(七)江蘇省還有一種兩級的變式。
根據《淮安府志》(1884)[12],山陽縣〔編者按:應為阜甯縣〕劃分為4個主要稅收組織,其名字為仁字、義字、禮字和信字〔編者按:應為“智字”〕,各“轄”10個圖,命名為“一圖”“二圖”等等。
不過,我們無法斷定該縣主要單位是“都”“裡”,還是“區”。
(八)未注明刊印時間的《甘泉縣鄉土志》,記載了一種最為奇特的兩級組織模式。
據該地方志的記載,位于陝西西部邊界上的甘泉縣劃分為兩個大裡[13]: 應該指出的是,在本志中,用來指稱高一級和低一級的組織單位的“裡”字,它們的寫法是完全相同的。
(九)“鄉—莊”組織模式,存在于浙江新城縣。
《杭州府志》(1898)[14]記載,該縣劃分為15個鄉,每鄉相當于1個裡,各轄數量不等的莊(最少5莊,最多11莊,共123個莊)。
(十)一個相關的變式見于廣西容縣。
11個裡轄489個莊。
《容縣志》(1897)的修纂者解釋說:“有明分邑境為十六圖,尋改為十一裡。
”[15] (十一)在廣東清遠縣,鄉村地區設“鄉”,相當于“都”一級,由此而出現以下編組[16]: (十二)在一些孤立的事例中,“村”成了“裡”的上級單位;例如湖北荊門直隸州。
根據《湖北通志》[17],荊門原有8個鄉分為59個裡。
後來不知什麼時候發生了一些變化,當地的稅收體系變成這樣: (十三)在四川新繁縣,“村”也是上級組織單位,但樣式不同。
《新繁縣鄉土志》(1907)記載說,該縣“區為四村”,村又劃分為數甲,情況如下[18]: 其餘兩村也各有3個甲,每甲領數量不等的小村。
遺憾的是,修纂者沒有解釋構成“甲”的“小村”有多少,以及“甲”之上的“大村”有多大。
這個獨一無二的事例看起來實際上是三級模式的變種;把它列在這裡,僅僅是因為它酷似前面的案例,以“村”作為上級稅收單位。
(十四)廣西賀縣提供了一個試圖将名稱标準化的罕見事例。
根據《賀縣志》(1934)的記載,該縣在19世紀中葉之前共有18個裡,各裡均轄10個甲。
不過,其中一些裡,稱為“鄉”或“都”,由此而出現了下列相當混亂的情況[19]: 1865年(同治十四年)〔譯者按:應為同治四年〕,知縣柳增秀“更定裡甲糧戶”,将上列所有組織單位統一稱為“裡”。
然而,這名地方官雖然将名稱統一了,但在實際編組上卻作了變動。
他沒有按照賀縣前面的模式,讓每裡轄10甲,而是将全縣稅戶編為18個裡,每裡轄數量不等的稅戶,因而實際上取消了甲。
由于他保留了原來的裡的集合(上六裡等),卻沒有将它們設置為新的裡之上的真正機構,因此,他所推行的新組織體系實際上是個一級模式。
類似的一級模式也存在于湖南宜章縣。
根據《湖南通志》(1885)[20],該縣有7個裡和6個都。
它們(和廣西賀縣的一樣)大抵是同一個層級的單位。
實際上相同的一級組織模式也存在于鹿邑縣(河南)。
這個事例特别能說明問題,因為該縣裡的層級據說在明代稱為“圖”或“鄉”而不加以區别,但“裡”的名稱在清朝康熙年間被确立。
《鹿邑縣志》(1896)[21]的修纂者對此作了如下相當清楚的說明: 明洪武分縣田戶為十四圖……成化三年增圖六、鄉十有四。
……通前為三十四裡。
……國朝康熙間增廠十、裡四,……遂為四十八裡。
*** [1]《杭州府志》,5/21a-b。
[2]《藤縣志》(1908),3/67a-87a。
[3]《湖北通志》,34/1053,引《光緒(湖北)輿地志》。
[4]《鶴慶州志》(1894),17/2a-7b。
[5]《南甯府志》,卷十各頁。
[6]《續修廬州府志》,13/46b。
[7]《湖北通志》,34/1049-1050。
[8]《揚州府志》,16/11b。
[9]《揚州府志》,16/1a-3a。
[10]《揚州府志》,16/27b。
[11]《揚州府志》,16/8b-9a。
[12]《淮安府志》,17/1b-2a。
[13]《甘泉縣鄉土志》(年代不詳),7a-8a。
[14]《杭州府志》,5/32a-b。
[15]《容縣志》,1/12b-18a。
[16]《清遠縣志》(1880),2/14b-20a。
[17]《湖北通志》,34/1047,引自嘉慶刊本《荊門直隸州志》〔編者按:應為嘉慶《湖北通志》〕。
[18]《新繁縣鄉土志》(1907),6/3b-7a。
[19]《賀縣志》(1934),2/16b-17a,引1890年舊志。
[20]《湖南通志》(1885),49/1314。
[21]《鹿邑縣志》(1896),3/2a-b。
結論與說明 直接結論如下: (一)在19世紀期間甚至在此之前,官定的裡甲組織模式實際上僅僅在相對較少的一些地區得到貫徹和遵循。
(二)北方省區看起來較為一緻地遵循了清政府所規定的名稱;而南方省區則五花八門,其中最重要的是“都”和“圖”。
(三)南方地區經常引入新的層級,或置于官定的層級之上,或插入其間,從而較遠地偏離了官定的組織模式;而北方地區雖然沒有嚴格遵循官定的兩級模式,但也很少有超過三級的稅收編組。
(四)在許多地區,甲(由10戶構成)組織走向消亡,而被其他、常常是較大的組織所取代。
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