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裡甲結構的變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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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b-61b。

     [2]《岐山縣鄉土志》(年代不詳),3/3b-4a。

     [3]《宜川縣鄉土志》(年代不詳),7b-8b。

     [4]《湖北通志》(1921),33/1020,引《武昌縣志》;33/1029,引《蕲州志》;33/1030,引嘉慶年間刊本《黃梅縣志》;33/1033、34/1039和34/1047,引《輿地志》;34/1054,引光緒年間修纂但未刊印的《歸州志》;34/1058,引《建始縣志》。

     [5]《湖北通志》(1921),33/1023-1024,引《漢陽縣志》;34/1056,引《恩施縣志》。

     [6]《道州志》(1878),3/23a-b。

     [7]《靖州鄉土志》(1908),2/22a-b。

     [8]《衡州府志》(1895),5/22b-23a。

     [9]《泸州直隸州志》(1882),1/2a。

     [10]《揚州府志》(1810),16/1a,引《太平寰宇記》。

    〔編者按:廣陵縣鄉數應為26。

    〕 [11]《蔚州志》(1877),3/25a。

    該州總共有49,839戶。

     [12]《睢州志》(1892),3/2a-3a。

     [13]《杭州府志》(1895),5/31a。

     [14]《湖北通志》,34/1055,引嘉慶《巴東縣志》〔編者按:應為“嘉慶《湖北通志》”,參見志首凡例〕。

    《湖北通志》34/1056“宣恩縣”條下“嘉慶志、府志、縣志、光緒《湖北輿地記》均無鄉名,蓋縣未設鄉”。

     [15]《歸州志》(1900),8/1a-3b。

     [16]《湖北通志》,34/1055。

     [17]《延安府志》(1802),28/3b-15a。

     代式 接下來是“代式”。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遇到的形式五花八門。

    略過一些看起來沒有多大影響的小差别,我們可以找出一些規則來。

    替代最常出現在官方架構中“裡”這個層級,常被“都”或“圖”所取代。

    偶爾,“鄉”為“渠”所取代。

    在其他一些地方,通常也沒有甲,而是各種各樣法律規定之外的組織單位,如“村”“保”“鋪”和“院”,雖然我們并不能斷定它們實際上取代了“甲”。

    我們的确應該承認,由于我們所看到的地方志經常沒有指出它們的精确地位,因此,即使官方單位中有一兩個被放棄,我們也難以确定它們是某個法定單位的替代物,抑或是整個體系中的增加物。

     四級模式 許多事例顯示,地方對官方架構的偏離,不但表現為常規單位被各種單位取代,還表現為一些額外單位的增加。

    以下四級模式就值得注意: (一)廣東南海縣的“都—堡—圖—甲”模式。

    根據《佛山忠義鄉志》(1923)的記載,[1]其情況如下: 吾邑……以都統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統圖,堡有大小,故圖之多少亦不等;以圖統甲,每圖分為十甲……以甲統戶,戶多少不等。

     不過應該指出的是,這種說法同《南海縣志》(1910)所述該縣通行的三級模式并不一緻。

    因此,這種四級模式可能隻存在于南海縣一些特殊地區。

     (二)另一種四級組織模式,出現在江蘇無錫縣。

    《泰伯梅裡鄉志》(1908)記載,泰伯鄉(無錫縣的一個鄉)為了方便稅收而被劃分為3個都:第55都,統10圖;第56都,統10圖;第57都,統9圖。

    每圖所轄甲數各不相同。

    [2]如果把鄉作為其中一個層級,就可以得出“鄉—都—圖—甲”的組織模式。

    廣東東莞縣的情況也與此類似。

    [3] (三)福建惠安縣是另一個例子。

    《泉州府志》(1870)記載: 宋初分三鄉,領十六裡。

    ……元貞元間更為……四鄉,仍十八裡,統三十二圖,圖各十甲。

    ……乾隆二年,因裡長侵糧,革去裡班名色,改為六十七鋪。

    [4] 這段資料提到了不太常見的“鋪”的起源;“鋪”也出現在清帝國的其他地區。

     (四)無錫縣還有一種四級制的變式,即“區—都—圖—甲”模式。

    1881年左右,該縣的稅收組織體系為“區攝都,都攝圖,圖攝甲”。

    [5]記載此種模式的志書解釋說,明朝時期實行這種模式,“目前襲之”。

    不過由于該志沒有詳細說明各層級相關的單位數,因此無法确定“區”和“都”是否就是用來替代“鄉”和“裡”的。

     (五)下面的四級變式出現在湖北。

    根據《沔陽州志》(1894)的記載,該州鄉村組織的部分情況如下[6]: 寶城鄉(五鄉之一)4圖17裡: 這個地區實行的四級模式是“鄉—圖—裡—院”。

    它有兩個新奇之處:其一,它将“圖”置于“裡”之上;其二,它所設置的“院”組織在其他地區是很難見到的。

    根據州志編纂的說法,“院”的起源如下: 故民田必因地高下修堤防障之,大者輪廣數十裡,小者十餘裡,謂之曰院。

    如是者百餘區。

    [7] 因此,在那些村莊并入稅收體系的地區,“院”取代了“村”的地位。

     (六)浙江一些地區實行“鄉—都—圖—裡”模式,其中又以建德縣的例子最為典型。

    下列資料取自于《嚴州府志》(1883)[8]: 在白鸠鄉,圖數與裡數相同;在芝川鄉,裡數與都數相同。

    府志的修纂者無疑表明這些單位處于不同層級上。

     (七)《通州直隸州志》(江蘇,1875)所記載的資料,反映了泰興縣的稅收組織情況如下,是“鄉—都—裡—村”模式[9]: 據該志,每個裡轄若幹村,因此“裡”和“都”一定都是規模超過官方所規定的裡的大單位。

    類似的“鄉—都—裡—村”編組盛行于通州直隸州其他地區[10]、揚州府一些地區[11],可能還有浙江杭州府昌化縣[12]。

     浙江省一些地區提供了這種四級制的變式。

    奉化縣所屬剡源鄉有類似的編組,不同之處在于“裡”為“圖”所取代;而“圖”是南方常見的層級。

    根據《剡源鄉志》(1901)[13],情況如下: 該地方志中還配有一些略圖,說明剡源鄉都和圖的設置情況(遺憾的是,沒有顯示村的配置情況)。

    此處引用其中一幅圖,可以讓我們對這個情況有些概念(圖見次頁)。

    這些單位的形狀不規則,可能是由于地形因素,或者是因逃稅而“不公正地操作”造成的——一種把稅率較高的土地,劃分到低稅的單位中去的欺詐手法。

    我們将會對這種手法作更詳細的解釋。

     (八)最後一個四級組織模式事例是“鄉—裡—都—圖”,有趣的是,它是連續幾個朝代加入新的層級而創造出來的。

    根據《福州府志》(1756)的記載,福建古田縣的稅收組織在宋代為4鄉13裡;元代将“裡”再分為48個都;明代又增加59個圖。

    [14]每個“圖”都包括一些村,不過這些村是自然出現的,而不是為了征稅而設置的行政單位。

     (九)此處我們可以指出一個五級稅收組織的罕見事例。

    根據《廈門志》(1838)[15]的記載,同安縣鄉間在宋朝早期被劃分為4鄉27裡;元代重新安排為44個都;明朝減少到37個都,共轄53個圖。

    1775年,裡組織經過一次洗牌;随後不知在哪個時候,設置了45個保,置于“圖”之下。

    該志修纂者的記述并不完全清楚。

    他所記述的體系大概包含5個層級:鄉、裡、都、圖和保。

     “都”與“圖”編組 *** [1]《佛山忠義鄉志》(1924),4/2a-3a。

     [2]《泰伯梅裡鄉志》(1897),1/4a-6b。

     [3]《東莞縣志》(1911),卷三,各頁。

     [4]《泉州府志》(1870),5/13a-b。

    〔譯者按:“領十六裡”誤為“六裡”,“乾隆二年”誤為“十三年”,今據府志徑改。

    〕 [5]《無錫金匮縣志》(1881),11/3a。

     [6]《沔陽州志》(1894),卷四,《食貨》,15a-34a。

     [7]《沔陽州志》,卷三《建置》,“堤防”,11a。

     [8]《嚴州府志》(1883),4/1a-3a。

     [9]《通州直隸州志》(1875),1/33b-34b。

     [10]參見《通州直隸州志》在1/32a和1/34b-35a中關于通州直隸州和如臯縣的組織設置情況記載。

     [11]《揚州府志》(1810),16/21a。

     [12]《杭州府志》,5/33a-b。

     [13]《剡源鄉志》(1916),1/2b-4b。

     [14]《福州府志》(1756),8/9b-12a。

     [15]《廈門志》(1839),2/20a-22a。

     三級模式 (一)首先要指出的就是“鄉—圖—甲”模式;其中圖取代了裡。

    廣東南海縣提供了一些最好的例子。

    下表是南海縣最富庶的儒林鄉1880年左右的情況,每甲的戶數極不相同[1]: 附表1-3:儒林鄉每圖的戶數 該地方志的修纂者沒有說明“圖”的性質,不過,由于5個圖恰好都下轄10個甲,因此可以推斷“甲”一定是當地用來取代官方所規定的“裡”的組織單位。

    這一推斷得到《湖北通志》(1921)的證實。

    嘉慶《廣濟縣志》的修纂者寫道: 舊額三十裡,後廢靈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