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鄉村對控制的回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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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喧擁市衢,褫夫人之衣而毆及輿從者。
[103] 在其他時候,民衆暴動的目的,并不限于傷害令人憎恨的官員。
乾隆帝在1741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 本年四月間,福州府屬之屏南縣典史下鄉征糧,鄉民竟将典史毆打捆縛。
又興化府屬之仙遊縣告病知縣邵成平赴省領咨,有縣民李姓因訟事未結,嗔其即行離任,竟于中途截住,肆行辱毆。
[104] 在一年後的另一道上谕中,乾隆帝說道:“近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知縣之事。
”[105]1870年,浙江某縣發生的事例更為血腥,除了知縣本人被殺死之外,還禍及其妻子、女兒。
[106]雖然這種情況的暴動大概比較少見,但顯示了被煽動起來的民衆,其行為可能有多暴力。
應該指出的是,暴動者在暴動中并不總是占上風。
州縣官員利用手中的軍事力量,有能力對暴動者進行殘酷的鎮壓。
事實上,清政府非常關注此種情況,1878年(光緒四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說道: 近來各省往往因誅求百姓,不遂所欲,辄誣指為抗拒,率請派營彈壓。
武弁志在邀功,妄加剿洗……流弊滋多。
[107] 光緒帝進一步禁止各省督撫派兵“擾累”。
盡管清政府發布這樣的禁令,但不止一個事例證明,軍事力量仍然是得到直屬上司支持的地方官手中有效的武器。
(二)暴動的種類和原因:反敲詐勒索的暴動 在探讨暴動的一般性質之後,現在開始探讨暴動發生的原因,以對暴動作進一步分析。
我們會看到,導緻暴動的原因多種多樣。
1747年(乾隆十二年)的一道上谕清楚地指出: 據各省奏報,奸民聚衆之案,如江南宿遷、山東蘭山,皆因求赈;浙江臨海,則因求雨;福建上杭,則因抗租;山西安邑、萬泉,則因丁糧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罷市,肆為不法。
[108] 這道上谕雖然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已知的暴動原因,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點。
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州縣官在司法上的裁決不公正(不管是宣稱的還是真實的),似乎是地方暴動的普遍原因。
[109] 導緻暴動的最頻繁以及最重要的原因,是與征稅有關的官員敲詐勒索。
我們有必要讨論一下這些反抗勒索的暴動。
這種類型的暴動,雖然在清王朝建立前就有發生,[110]但是在鴉片戰争之後更為普遍。
因為在此時,天朝大國的威望第一次受到了嚴重打擊;許多地方都組建了地方軍隊,這增強了此前手無寸鐵的農民向當局挑戰的勇氣。
[111] 反敲詐勒索的暴動,同其他類型的暴動一樣,其矛頭指向地方官員而非清政府本身,但在某種情況下,它們可能會占有極大的比重。
一般說來,這些暴動都遵循着類似的模式,包括如下幾個步驟:(1)相關人員請求停止地方代理人非法強加的過度稅負;(2)上級官員未能減輕他們的痛苦,請願者逐漸絕望;(3)接連發動不同程度的暴動;(4)以軍事行動鎮壓,或者采取某種妥協辦法進行分化,暴動領導者受到懲罰;或者,在特殊情況下,暴動轉化為大規模民變的一部分。
[112] 不過,如果地方居民沒有浪費時日向上級官員請願,而直接訴諸暴力,那麼暴動形式就要簡單些。
前面描述過的“典型暴動”,就是一個關于暴動的絕佳事例。
我們還可以再列舉幾個事例,說明實際爆發的暴動——從形式最簡單的到最複雜的——的不同環境。
所有這些事例,都發生于1840年代到該世紀末期間,[113]我們按照時間順序概括如下。
第一個事例發生于1842年浙江秀水縣。
該暴動因被知縣迅速鎮壓下去而流産。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西鄉無賴子虞阿男者,聚衆抗租,号召鄰圩戽水于田,釘栅于浜,攔截催租進路。
……(餘)士瑮……購線計擒,不旬日縛而戮諸市。
[114] 1843年早期發生于湖南耒陽縣的暴動,是反對地方官最激烈的運動之一。
關于此次暴動的起源,有關記載并不一緻。
根據一位作者(他同這次暴動并無個人利害關系,因此他的記述可能是公正的)的記述,暴動是這樣發生的:當地一名居民采取合法行動,指控知縣“浮收”。
但是,知縣的行為不但未被糾正,指控者反而被判“坐不實”,受到鞭打、坐牢的懲罰。
他的鄉鄰發動暴動,把他解救出來。
兩個比鄰地區的所有村子村民都拒絕交納任何稅。
暴動者在兩名生員的領導下武裝起來并攻擊縣城。
騷亂持續了幾個月都沒有平息。
人們認為,“此事罪在官不在民”。
[115] 在動蕩的1850年代,清帝國一些地方的暴動特别頻繁。
舉例來說,有名監察禦史概括江蘇省的情形時說道: 州縣浮收激變,多以抗糧滋事為詞。
……州縣收漕,竟有應交一石,浮收至兩石之多,并有運米不收,勒折交銀,以至民怨沸騰,激成事變,遂有聚衆戕官之案。
[116] 同時代的另一名官員,指出江蘇松江府的暴動特别頻繁: 青浦首倡聚衆拒捕毆官,南彙倉寓為民所火,官僅以身免,華亭錢漕家丁下鄉,鄉民積薪繞船四周,逼令縣差舉火……将繩之以法乎?是速之反也;将置之不問乎?是教之抗也。
[117] 一名西方記者提供的華亭縣暴動的細節,也能說明問題。
他說,措置失宜的知縣召集200名志願者,讓他們帶着槍去逼迫居民繳稅。
這引發了暴動: 不願意被知縣過度榨取的百姓,敲打鑼鼓,發動暴動,一會兒就聚集起幾千人的隊伍。
當暴動的民衆放火燒毀兩艘官船并打死4名鄉勇之後,知縣光着腳狼狽地逃回縣城。
[118] 反敲詐勒索的暴動并不限于南方省區。
1854年和1855年,河南省一些地方發生的暴動,特别值得注意。
由于銀價日益上漲,而官員不停地敲詐勒索,該省大部分地方的居民被逼上絕路。
[119]新鄉縣和河内縣村民自己很快地組織起“聯莊社”,抵抗稅吏,這樣就同兩縣衙門爆發了公開的沖突。
[120] 即使在清帝國首都臨近地區,也有暴動發生。
1861年,一名大學士上奏清廷指出,在華北省區及北京附近地區,有組織地抵抗稅吏的暴動日益頻繁。
原因在于擔任州縣官員的大多數是“不肖官吏”,居民對他們的腐敗行為和高壓手段極為憎恨。
[121] 筆者要列舉的最後一個事例,發生于1890年代,太平天國運動已經被平定很久了。
暴動發生在離北京不到100英裡的縣城,起因是銅錢和銀子的官定兌換率非常不公平。
該縣土地稅(依法固定在一兩銀子的特定小數部分)通常以銅錢繳納,官定兌換率為2,000文銅錢兌換1兩銀子。
可是,不知什麼時候,一名腐敗知縣把此兌換率任意改為4,000文銅錢才能兌換1兩銀子;這就意味着他本人及其一些走卒可以榨取100%的淨利。
事情就這樣持續了很多年,接着暴風雨就來臨了: 新上任的知縣把兌換率上漲到1比5,000,鄉人默默地付了。
知縣誤解了治下居民的脾性,因而在幾個月後,又把兌換率提高到6,000文。
這時,鄉人發出怨言,但還是照交不誤。
而知縣還不滿足,又提高到7,000文。
此時,鄉人談論有組織地進行反抗,但還沒有采取實際行動。
在自己任期過半之前,知縣又進一步提高兌換率,規定8,000文才能兌換1兩銀子;這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倍。
知縣的不法行為終于引發了危機。
鄉人們舉行集會,決定通過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請願書。
……請願書根據集會的決定準備好了,由三名有影響力的文人帶到首都,并提交給都察院。
…… (請願書)絲毫未看就被退回,三人還被重打50大闆,罰交一小筆藐視公堂費。
三人凄涼地、垂頭喪氣地返回。
知縣為了慶祝自己的勝利,非常草率地把兌換率又進一步提高到1比9,000文,但事情的發展證明他太心急了…… 鄉人們立即集會,更仔細地起草了請願書……由另一代表團再一次帶到首都。
這次,鄉人們成功了。
那名膽大妄為的知縣被罷黜,而且将來永不叙用。
[122] 這是一個相當特殊的案例。
其結局比其他事例要好,或許是因為該縣離清帝國首都非常近,因而高級官員認為最明智的處理方法是對憤怒的民衆進行勸說,而不是采取通常的武裝鎮壓手段;或者是由于即将成為暴動者的民衆得到了紳士的有效領導,這一點可以從對事态發展或多或少的掌握技巧上看出來。
(三)因饑餓而暴動 另一種同樣重要的暴動類型,可以稱為“饑餓暴動”,它是由于清政府無力解決饑荒造成的局勢而引發的。
當赈濟遲遲未到,或者赈濟工作處理不當,饑餓的災民就會開始擾亂,特别是有“莠民”煽動時。
因為在要餓死還是“铤而走險”之間,是不難做出決定的。
18世紀的一位官員正确地指出:“近來被災之地,竟有因地方官發赈稍遲,而不法之徒因而搶奪村市,喧鬧公堂者。
”[123]很自然,饑餓暴動在發生大規模災害時,與其他類型的暴動一樣,很容易成為一種“社會流行病”,在社會全面動蕩期間所占比重令人生畏。
但是,饑餓暴動至少在一個方面與反敲詐勒索暴動不同,即:後者的矛頭一般指向地方官;前者不但指向地方官,可能還指向富戶。
饑餓暴動者的動機有時非常簡單。
饑餓的暴民經常去搶奪臨近地區的富戶家庭,隻是為了找吃的。
他們隻是要滿足眼前的需要,而非向有特權地位的人物或官府發洩不滿。
19世紀初,廣東一個地區在荒年發生的饑餓暴動,就是一個适切的例子: 其始出資推食,或由于富者之好行其德,後則相習成風,倡為分饑荒名目,米貴即聚集貧民,沿門托缽,不遂其欲,辄肆攫取。
……甚則有家僅中資,而并罹慘禍者。
[124] 19世紀末,江蘇一些地方在一個荒年也發生了類似的暴動。
中國一位著名官員在己亥年(1899年)三月六日所寫的日記中就說道: 有流民男女百餘喧阗索食……聞前三年村衆鳴鑼,竟被毆死一人,尚斂米三鬥而去。
[125] 不過,這種性質的饑餓暴動有時因為介入一些報複特定家庭的動機而變得複雜。
另一名官員葉昌熾在辛亥年(1911年)所寫的日記中,就記載了這麼一個事例: 張中履……言常昭兩邑搶米,城鄉富室無得免者。
衢巷粒米狼戾,蓋藏一空。
邵伯英前輩以筦義倉,尤為怨府,房屋器皿,搗毀無遺。
……其實倉政但屍其名,平時掊克以自肥者,其戚俞某,已以寒措大一躍而為多田翁。
[126] 然而,饑餓暴動的目标也常常指向地方官。
清廷在1832年(道光十二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概括了一些地區所存在的情況: 江西省上年被水歉收,今歲青黃不接,糧價稍昂,南安、贛州兩府地瘠民貧,風氣尤悍,疊經該撫等酌議平價,設法勸粜,并就近借谷接濟。
乃地方棍徒,乘此歲荒,挾制官長,竟敢集衆擁入府堂,肆行喧鬧。
[127] 1801年發生于直隸定州的饑餓暴動,矛頭同時指向富戶和地方官,卻有一個意外的幸運結局: 嘉慶六年大水,州境饑,城南七堡村民張洛公、宋蠻子等九人,以李铎家富囤積,率衆饑民乞借。
不允,遂肆劫掠。
铎赴州治控告,州牧張饬役數十輩往,弗能戢,遂議發兵剿捕。
饑民亦聚至千八百人,謀所以為敵。
(劉)玢聞之,私議饑民聚衆劫糧抗官,由于萬不得已,如動兵,是速之變也。
不如遣能言者,責以大義,散其衆而薄懲其罪,則九人者不緻生變,千八百人得全活,而州境乃無事矣。
州牧聞之,使玢往。
遂隻身赴七堡村,張洛公等長跪請命。
玢既散其衆,偕張、宋入城。
州牧亦廉得其情,概從寬宥。
[128] 不過,饑餓暴動一般沒有這樣幸運的結局。
由于暴動者的組織常常很松散,他們絕大多數是缺乏強有力領導的饑餓災民,這樣的暴動很容易被武力鎮壓下去。
例如,1857年直隸邯鄲的情況,就顯示了無組織的暴動者是如何的無助: 比年災歉,茲複旱蝗遮天蔽日,禾稼一空,饑民攘奪,邑令……捕誅數人,稍為斂迹。
[129] 饑餓暴動也并不總是能毫無困難地鎮壓下去。
如果“土匪”利用鄉村中饑餓的民衆來找政府的麻煩,局勢就會變得十分嚴峻。
1830年代一些省區就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一份官方文件記載說: 直隸、河南、山東各省教匪輾轉傳習……一遇荒歉之時,恃衆強橫,白晝夥搶,名曰均糧。
南中則湖南之永郴,江西之南贛,與兩廣接壤處所,會匪充斥。
……該處良民及商旅經由者,亦多出錢挂名入會,借免搶劫之害。
[130] 因此,大量饑民所引起的動亂,顯然是政府潛在的威脅。
事态常常向爆炸性方向發展;當被想要挑戰政府權威的人加以利用時,暴動就很容易轉化為旨在推翻清王朝的叛亂。
無論怎樣說,饑餓的災民很容易變成搶劫的暴徒。
19世紀中葉廣東一位叛黨領袖提出的“申述”很能說明問題,一位西方作者曾加以記錄: 我們這些老百姓本來出生在豐衣足食的時代,曾經也是非常效忠的子民;我們的家庭在村子裡受人尊敬,我們的行為也很端正,并尊重他人财産。
但是,由于老天天天下雨,農夫們顆粒無收,我們也無錢來辦事,因此三教九流不得不加入土匪。
我們本來到廣西找個地方避難,但遇到處境同我們一樣的鄉鄰時,不管願意不願意,要想不餓死,就得加入土匪。
[131] (四)紳士在暴動中的角色 上面提到的事例顯示紳士有時也卷入暴動。
在一些事例中,他們是普通民衆發洩仇恨的對象;在其他事例中,他們則扮演了煽動者或組織者的角色。
在兩種情況下,紳士和非紳士的富戶會成為地方暴動的對象:其一,他們作為糧食囤積者,會在一些饑餓暴動中受到饑民的攻擊。
其二,作為土地擁有者和享有納稅特權者,他們會跟地方官一樣,很容易受到憤怒的反勒索者的粗暴對待;特别是那些與地方官狼狽為奸的人。
本書前面章節已經對第二種情況作了解釋,[132]不過,1846年一份官方文件中的記載,在這裡值得引用: 江蘇向來完漕,紳富謂之大戶,庶民謂之小戶。
以大戶之短交,取償于小戶。
……以緻畸輕畸重,衆怨沸騰,紛紛滋事。
[133] 一位19世紀的作者也有同樣的觀察。
他指出,“毀倉毀衙署、拒捕傷官”的暴動在江蘇“無歲不聞,無城不有”,都是出于同樣的原因。
[134]江蘇以外其他省區也有類似的情形。
19世紀期間,浙江、江西、湖南[135]和湖北[136]等省一些地區也爆發了一系列特别嚴重的此類暴動。
在所有這些暴動中,鄉紳常常因其可憎的行為而成為群衆施暴的對象。
紳士作為暴動的煽動者或組織者的角色相當重要,因而必須作進一步的探讨。
正如我們馬上就會看到的那樣,在幾乎所有記載在案、規模相當大的暴動中,紳士的角色都很突出。
當然,當大多數居民極為憤怒時,普通民衆自己也是有能力發動暴動的。
1842年發生于浙江秀水縣由虞阿男領導的反敲詐勒索暴動就是這樣。
虞阿男屬于那種“無賴子”,他的名字就清楚地表明他地位非常低下。
[137]然而,這種沒有得到紳士支持或指導的暴動,組織可能非常糟糕,很容易被鎮壓下去。
紳士之所以在暴動中擁有重要地位,不僅是由于他們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而且是由于他們識字,這讓他們在暴動中擁有相當有用的知識或技巧。
由于這一原因,在科舉考試中還未取得任何功名并因此不屬于紳士階層的讀書人,也常常在許多暴動中扮演着關鍵性的角色。
為了方便起見,筆者在探讨中把這些讀書人稱為“文人”,以便同擁有功名的士子相區别;而士子在這裡被視為紳士的一部分。
作為村民尋求的領導人物,紳士和略遜一籌的文人,經常承擔起維護地方利益,或者在這些利益受到威脅時加以保護的職責。
而且,他們是擁有特殊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人物(作為地主和享有特權的納稅人),有他們自己的特殊利益。
他們時刻打算擴大其特殊利益,并在必要時加以保護。
因此,如果地方官的行為有損于地方或私人利益,或者這樣做可以赢得名聲時,其中一些紳士和文人就會毫不猶豫地訴諸暴力。
事例多不勝數,但是下列這個事例特别有趣。
一名新被任命、以“橫暴”而臭名遠揚的知縣,還未上任,就被一場威脅性的暴動逐走。
根據西方一位傳教士的記載,這件事發生于1840年代的湖北某縣: 一名官員被任命為知縣,但該縣居民反對他到任。
因為他在剛剛離任的地區,就以專橫、暴行而臭名遠揚;當地居民深受其不公和敲詐勒索之苦。
因此,他被任命為知縣的消息傳到房縣後,群情激憤,居民張貼言辭辛辣的告示。
接着,一些當地頭面人物作為代表,前往該省省會,向總督提交謙恭的請求書,請求總督憐憫房縣百姓的貧窮,不要派一隻老虎去把他們吃掉,而要派一名真正的父母官來關心他們。
但是,請求書未被接受,總督命令新知縣次日就去上任。
代表回到家鄉,向鄉鄰宣布了這一悲傷的消息。
全城居民驚恐萬分,但并不坐在那裡悲傷。
頭面人物聚集起來,召開大會,邀請最有影響力的居民到場。
會上決定,不能讓新知縣到任,應該有禮地拒絕他。
…… 新知縣一到縣衙……就被告知,城中主要人物求見。
……代表們匍伏在新知縣面前;接着,其中一個代表上前一步,以異常禮貌的語氣、極端優雅的姿态對他說,他們是代表全城居民而來的,要求他哪裡來就回哪裡去,因為全城居民不願意他到任。
…… 面對群情激憤的居民,新知縣……先是企圖安撫,然後威吓,但一切徒勞無益。
……代表們平靜地告訴他,他們到這裡來并不是同他讨論問題,而是告訴他事情已經決定,居民們已經決心拒絕他到任。
代表們明确指出,轎子已經在門外等候,旅費也已經準備好,此外還有一個盛大的護送隊确保他安全地回到省城。
…… 新知縣仍然企圖反對。
但是,一大群人已經聚集在衙門周圍,發出的叫喊聲遠遠不是歡喜或令人安心的。
他了解再抗拒是不明智的,因此決定讓步,表示願意順從他們的要求。
……隊伍立刻出發,仍然由城中主要人物陪伴。
一到達目的地,代表們就徑直前往總督衙門。
……總督雖然臉上露出不悅,拿起名冊(裡面有房縣所有重要人物簽名的請願書),仔細地看了看,然後告訴代表說,他們的請求合情合理,應該得到尊重。
[138] “頭面人物”和“城中主要人物”十之八九是鄉紳和文人。
不但“言辭辛辣的告示”是他們寫的,給總督的請求書也是他們寫的。
(事實上,向總督面交請求書的“代表”,可能是那種在帝制時期有權進衙門的人物。
)或許,正是在他們有力的領導之下,那名不受歡迎的知縣才能被阻止到房縣上任。
不過,這種事例相當少。
更多的是,儒生或文人因未能通過科舉考試而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進而煽動反對州縣官的暴力示威。
我們在前面章節中已經提到1730年代發生于直隸昌黎和福建福安的暴動。
[139]1860年代,浙江省一些地方不斷發生暴動,令當局特别煩惱。
[140]但是,由于文人人數不多,力量不強,無法讓他們的示威變成真正的暴力,因而他們帶給官員的不過是侮辱而不是傷害。
但是,當充滿仇恨的士子利用普遍的怨恨取得大衆的幫助,由此形成的暴動就可能十分驚人。
例如,1845年,浙江奉化縣一些渴望成為生員的儒生暴動,最初是指控知縣在主持前一次的縣試中“明目張膽地公然偏袒”,但随後湊巧發現他還“向人民征收苛捐雜稅”。
這些儒生立即利用這一點作為對知縣開戰的理由。
“在縣試第一天,儒生聚集起來反對縣當局,接着在民衆的幫助下,趕跑了知縣。
”[141] 作為地主和納稅人,紳士在其個人利益受到嚴重威脅或傷害時,會采取暴力手段。
許多事例顯示,擁有各種功名的士子或擁有官品的士大夫在地方暴動中扮演着積極的角色。
1843年,湖南浏陽縣兩個鄉村地區爆發的反敲詐勒索暴動,其領導人都是生員。
[142]1846年,廣東靈山縣的居民暴力反抗“苛征”,聚集“暴徒”,搗毀稅吏官署,主要領導者也是一名生員。
[143]19世紀中葉,西方觀察者對浙江的一次暴動所作記述,尤其能說明問題: 這次暴動的發生,起源于一些政府官吏在稅收中的敲詐勒索。
對他們來說,不幸的是,文人——最有影響和最有力量的階層——也參加進去。
一個三人代表團前往府城甯波,向知府申述冤情。
知府根本不聽他們的,反而質疑說辭的真實性,要他們從“四書”中引經據典加以證明。
不過他們拒絕了,說他們是來申述冤情的,而不是背誦經典。
知府更加惱怒;他手下人愚蠢地建議以藐視衙門罪,對魯莽的申述者進行“掌嘴”的懲罰,不幸的是這個建議被采納了。
三個代表非常難堪,氣憤地返回奉化;民衆更加氣憤,決心報複。
…… 随後,暴動民衆和官軍(據說,官軍有600人;另一些人說有1000人)之間爆發了一場戰鬥,官軍被打敗。
……這時(1847年10月12日),法國使臣乘坐“女神号”汽船從舟山到來。
早上8點,署甯波知府拜訪英國領事,說他非常期望見到法國使臣。
……他的情緒非常低落,強調說來自奉化的消息非常糟糕,3名官員被殺,官軍被打敗;還說道台已經成為叛軍的階下囚,叛軍可能很快就向甯波進發。
[144] 暴動者得知一支10,000人或12,000人的軍隊已抵達甯波,而幾名地方官已經受到懲罰後,整個暴動最終平息下去。
紳士參與暴動的事例,并不限于上述少數幾個省份。
例如,河南省一些地區1854年和1855年組織的反勒索暴動的“聯莊社”,其中一個領導人就是生員。
[145]他雖然是唯一可以确定身份的,但是其他許多領導人也可能擁有類似的身份。
1858年,山東一些地方上報的反敲詐勒索暴動,也是由廪生和武生領導的。
[146]1884年到1885年,貴州某縣爆發的一場暴動,是由一名舉人及其夥伴領導的。
這場暴動最終發展成為民變,民變隊伍包圍了銅仁府城,殺死知府。
[147]事實上,廣西省一系列反敲詐勒索暴動中的紳士領導非常普遍,因而19世紀的一位中國作者毫不猶豫地寫道,那些“有一階半級者,即怙勢與官抗,官不敢言催科事”。
[148] 從上述探讨中,我們清楚地看出,比起其他類型的暴動,紳士在反敲詐勒索暴動中扮演着或許更為積極的角色。
其原因非常簡單:他們作為納稅人,當地方官及其走卒對土地擁有者需索過度、超出警戒線時,他們的利益就受到直接威脅。
擁有功名的士子或擁有官品的士大夫雖然并不是唯一的納稅人,但是,由于他們擁有學識,了解官場情況,因而他們自然地成為組織反對腐敗官吏的合理領導者。
其他土地擁有者很容易被說服參加;對于暴動煽動者來說,他們輕易就能引誘或強迫其佃農跟他們一起向違法的官吏衙門進軍。
就像華南的一些争鬥那樣,紳士領導者很有可能雇傭一些人,在暴動被鎮壓之後,作為他們的替死鬼,接受懲罰。
無庸置疑,在這種卑劣的手段下,紳士更加肆無忌憚地煽動憤怒的鄉民反對地方官,為他們火中取栗。
一位西方作者在1840年代早期所作的觀察,很能說明這一點: 在位于廣東東部的潮州府,某人犯下重罪而需找一個人頂替自己被處死,其代價大約為50兩銀子。
……這樣,潮州府經常發生官吏被殺死、暴動頻繁爆發的事件;因為,當一些富有階層的人物對某個官吏的行為不滿時,就會毫不猶豫煽動貧困階層制造混亂,而不用擔心個人會受到懲罰。
1843年秋,潮州府某縣知縣被殺,廣東按察使因此帶着一支大軍,從廣州出發前往逮捕并懲罰犯罪分子。
可是,他一到混亂的現場就發現自己不可能完成任務,因為遭到了一大群手持武器的民衆抵抗;其結局同中國其他地方經常發生的類似情況一樣,以私下妥協收場。
煽動殺死知縣的紳士因害怕受到懲罰,花錢找到20名替死鬼,并對被殺知縣之子行賄(據說是1萬兩銀子),好讓這些人承認自己是煽動者、主犯和從犯等等。
另一方面,在刑部制定的律條嚴格規定下,廣東按察使必須對罪犯進行懲罰,否則自己會受到懲罰。
但是,他認識到,如果要想把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他們就會竭盡全力進行抵抗;這反過來會擊敗他所率軍隊,自己也會因此而被殺死。
基于這些考慮,他接受了賄款,判處20名無辜替死鬼死刑。
[149] 我們手中沒有資料證明這樣的卑劣手段十分普遍,但即使是局部地區出現這種手段,也有利于進一步了解地方暴動中紳士和普通百姓之間的關系。
盜匪 清政府對“匪”字的使用非常寬泛。
在官方用語中,“匪”可以指任何違反法律和統治的犯罪分子,從普通的強盜到十足的叛亂者。
我們讨論中所用的“盜匪”一詞,是指個人或集團利用身體暴力對其鄉鄰進行搶奪的掠奪性行為。
在這種場合中,“盜匪”明顯有别于“民變”或“叛亂”。
叛亂的目标在于推翻現存政權,而盜匪雖然破壞了法律,但并不想推翻政權本身。
有時,盜匪雖然公開違反了現存政權之旨意,但這隻不過是作為自我保護的一項措施,或在進行掠奪時的一個必要步驟。
因此,在實際情況下,它和叛亂之間的界限并不總是很清楚,但大緻區别還是很明顯的。
盜匪産生的根源在于貧窮。
[150]不過,如果認為饑餓的村民自己必定會成為盜匪也是不正确的。
村民的惰性根深蒂固,隻是饑餓并不能使他們卷入或從事掠奪性活動。
正如前文已經指出的,貧困的農民經常選擇的是流浪、乞讨或死亡,而非“铤而走險”。
在一些本來很溫順的村民變成土匪之前,必須存在着兩種因素:其一是鄉村中存在着“奸民”,其二是特定地區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動蕩。
第一種情況在許多鄉村幾乎一直都存在。
“奸民”在盜匪活動中的角色是衆所周知的。
19世紀早期的一位作者就觀察指出: 暴民之興,多流為盜賊,而實由于饑餒。
始也潛事穿窬,繼或強籴強借,終遂肆行搶奪。
此必市井桀黠之徒,鄉闾奸猾之輩,陰相構煽,愚民困苦無聊,為所诳誘,恣意攫取。
上戶遭其荼毒,持械相抵,偶有殺傷,挺然思逞,聚衆剽掠,千百成群。
[151] 這一觀察的正确性,部分見于以下目睹廣東靈山縣情況發展的記述。
在該縣,饑餓的民衆先是走向暴動、從事盜匪活動,最後參加民變: 靈邑于山谷中,山菁林密,伏莽滋多,每遇饑馑,有司撫綏無術,暴動時聞。
……道光四年甲申四月,匪徒陳自通因旱饑煽饑民作亂。
…… 十九年己亥,洪秀全黨何勇入境招徒黨入天地會,出西江劫饷船。
…… 二十六年丙午冬十二月,市民苦府稅廠苛征,聚衆毀廠。
…… 二十八年戊申四月,張家祥(肇慶人)……率黨據縣境……聲言劫富救貧,所至勒索富戶助饷。
…… 鹹豐元年辛亥,顔大、陳自考……周廷明夥黨數千人,占據陸屋、舊州、宋太等處,勒索富戶。
…… 同治十一年壬申,劉賢率黨襲城毀署,搶掠街市。
是年米昂貴。
[152] 從上引資料中清楚地看出,這一悲慘地區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動蕩,是有經驗的混亂制造者的傑作,又因一支饑餓大軍的存在而加劇。
雖然在該事例中,要想清楚地指出暴動止于什麼地方,盜匪行為從什麼地方開始,或盜匪行為在什麼地方發展成叛亂,是有一些困難的,但是,混亂制造者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還是很容易看出來的。
(一)“奸民” 因此,簡略地調查一下混亂制造者的舉止行為對我們了解盜匪現象很有必要。
就像在其他地方已經指出的,清政府把居民劃分為“良民”和“莠民”或“奸民”兩大類。
這一階層區分雖然并不一定就反映了各人的本質,但它的确表明了在中華帝國巨大的人口中,一部分人性格溫順、反對社會動蕩,另一部分人不守規矩、喜歡掠奪。
後一部分人的存在,不但使當局者寝食難安,而且給其所在鄉鄰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各種各樣的“奸民”,幾乎在清帝國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
幾種最熟知的應該在這裡略作描述,包括“光棍”(地痞、流氓或乞丐)、秘密社會成員和“散兵遊勇”。
在這幾種“奸民”中,光棍幾乎存在于所有集市和鄉村。
19世紀,西方一位傳教士稱光棍為“鄉村惡霸”,他的生動描述,可以顯示這種“奸民”的一般行為: 中國惡霸簡單來說就是這樣一種形象,他們大都脾氣暴躁且情緒激動,他們從不肯吃虧,在任何情況下都奉行一報還一報的原則。
……有時,一個精明的村民會采用這樣一種策略:他們穿着像無賴一樣敞胸露懷,言談粗聲大氣,或者觀點缺乏一緻性。
…… 如果他堅持貫徹這樣的行為方式,那就不可避免地給人留下這種印象:他是一個危險人物,跟他打交道要小心。
…… 最可怕的一種地痞是,他們雖然不會讓别人孤立,但總是插手别人的事務,以圖自己撈取好處。
他們之中最危險的是那種不費吹灰之力就置人于死地的人。
…… 惡霸一般是窮人,他沒有什麼好損失的。
這是十分有用但不一定是便利的條件。
在中國,貧窮經常是處境最為悲慘、最困乏的同義詞;……成千上萬的窮人不知下頓飯從何而來。
這些人如果在歐洲,會被稱為“危險階層”。
而在中國,貧困至極,他們很少作為一個整體向社會發難。
但作為個體,這類人如果具備特殊能力的話,就有可能稱為“村霸王”,從而依他們的意願左右局面。
這樣的人物,用中國形象化的語言來描述,就是“赤腳”,暗指他們窮困的處境;俗話說,“赤腳的不怕穿鞋的”,因為前者在情況緊急時毫不猶豫往泥中逃跑,而後者卻不敢緊随其後。
換句話說,“赤腳”公開地或暗中威脅要報複那些無力自保的有産者,使他們處于恐懼之中。
報複的形式依情況而定,最常見的方法之一是縱火。
…… 惡霸對敵人表示不滿的第二種方式是毀壞莊稼。
[153] 惡霸為了提高自己令人畏懼的影響和勢力,經常把他們的同夥組織成一種無形的掠奪性隊伍,一旦有需要,就可以很快地采取行動。
中國鄉村不時發生沖突和暴亂,有時就是由這些幫派引起的。
因此可以說,他們成為“中國社會安定的大敵”。
引用同一位西方傳教士的說法: 我們設想一下,某人與對手發生激烈的争吵,長期不和,終于使他們在一個大集市上發生鬥毆,這樣的事情一年四季都會發生。
其中一個與一名惡霸熟識,這個惡霸又有一幫同夥可随時出手相助。
這個人看見熟識的惡霸過來,趕忙訴苦,請求幫忙。
這個惡霸通知同夥,說有個朋友需要幫忙,約請他們出動。
這一幫人來到集市上。
……憑借這一幫不法之徒的強大勢力,那個惡霸暴打對手并輕松取勝。
……這并不是說,這個危險階層中聚集起來的莽漢們就形成了某種固定的組織。
其實,他們隻是在被保證這種鬥毆極富刺激,或者事後有宴席犒賞的情況下才聚到一起的。
[154] 不過,還要補充的是,惡霸和“光棍”的行為并不僅僅限于打鬥和吃喝玩樂。
在不同時期,他們所從事的流氓活動,從敲詐到盜竊,種類十分廣泛。
[155]在一些地區,由于環境特殊,會制造出特别的混亂形勢。
例如貴州省的“土棍”行為方式如下: 呼朋聚黨,數十成群,平時于地方善良之家,每每借端訛索,手持刀棍,辱罵糾毆,甚或捆縛吊拷,欲飽方息。
及遇趕場日期,則持斷戥片包等物,撞人擲地,即借詞誣賴,其人不服,與之争辯,則其夥黨辄從而聚毆,将其銀物搶掠一空,莫敢誰何。
此等惡棍,如鎮甯州屬之曾周馬場、張官堡、雙堡場,安順府屬之舊州場、鲊籠場等處最多,至歲暮時尤甚。
此外各處場市亦皆不免。
[156] 在華南一些地方,惡霸的行為方式不同。
根據一位西方學者引述的報告,這些來自“危險階層”的惡霸—— 為了榨取贖金而進行綁架活動;他們假裝成治安官員,以保護糧地為名打造快船,每船載着10到20人,沿江上下穿梭,要麼以暴力手段打劫客船,要麼強行搶奪蜑民的妻子、女兒。
大小鄉村之村民,視之如虎,絲毫不抵抗。
農夫必須要向這些強盜支付錢财,否則莊稼一成熟,就會遭到搶劫,留下光秃秃的一片白地。
[157] 這些惡霸的“膽量”大到一定程度後,就成為清王朝真正頭疼的問題。
用一位西方傳教士的話來說,就是: 有一種人,專門以違反法律、違抗州縣官員的命令和從事各種各樣的犯罪活動為樂,并以此炫耀。
無論是打傷别人,還是自己受了傷,都很鎮靜;殺死他人時,非常冷酷無情;根本不擔心自己死活——這就是光棍的極端信念。
[158] 不難看出,這種“光棍”很容易變成無法無天的搶劫者。
這一演化趨勢很容易從18世紀和19世紀一些作者提供的事例中得到證實。
陝西巡撫陳宏謀在1745年簽發的一件官府告示中,就對“卦子”(光棍在北方的一種稱呼)的行為作了如下描述: 聞得鄠縣、盩厔一帶地方,有卦子一起……日則強行乞食,夜則宿于麥場,放火燒毀,乘機攫搶。
…… 又據鹹甯縣禀報,北鄉化王村堡外有卦子一起,男婦共二十六名口,系山西口音,随帶馬二匹,騾驢十七頭。
……查此等外來流民……所到村莊,恃衆行強,多索滋擾,甚至乘機攫搶,亦所必至。
[159] 在同天的另一份文件中,要求人們注意陝西當地“光棍”的活動: 陝西地方,多有好勇鬥狠之徒,或逞兇恃強,淩轹一方……或誘人為匪……或糾衆肆搶行竊……不畏官長王法,不受父兄約束。
善良懼其報複,不敢告發。
……愚民視此輩為法不能加,有利無害,地方無賴子……反從而效尤,為害更甚。
[160] 在一些地方,“奸民”可能就是“乞丐”。
他們雖然以“乞讨”為生,但是很容易通過暴力手段榨取錢财,或者成為十足的土匪強盜。
18世紀的一份文件,就記載了這樣的情況: 江西各屬城市鄉村,俱有一種惡乞,名為揀子行,以乞丐為生,大非疲癃殘疾,實皆年力精壯,強橫無賴之徒。
三五成群,到處蜂擁,登門入室,索讨錢米。
少不遂意,喧鬧不止。
茶坊酒肆,肆行無忌。
……城市猶少,村莊尤甚。
[161] 這種“乞丐”制造混亂的行為,并不限于騷擾居民并榨取錢财。
幾年後發布的另一份文件就描述了這種“乞丐”的搶劫行為: 近來所獲強盜,及滿貫之案,多系強壯之乞丐所為……野廟橋洞,随處栖身。
保甲不能約束,兵役亦難盤诘,竟成法外之人,所以疊有不法之事。
[162] 18世紀晚期,湖南省一些地方記載了另一種稍有不同的“奸民”: 此輩借稱鄰邑因上年歉收,竄入甯境,不下六七百人,擾累各鄉,甚有孤僻村民,遷避去者。
……兇之尤者曰老猴,廣西人,綽号飛天蜈蚣,妻号飛天夜叉,年僅五十,有拳勇,寄居縣境岩穴中十六七年,黨翼六七十人,分路強乞,輪日供膳老猴夫婦。
……或忤其黨,則挺身行兇,莫敢誰何。
[163] 在19世紀,清帝國一些地方同樣存在着類似的“乞丐”。
1836年(道光十六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說道: 江西廣信府屬之上饒、廣豐等縣,福建建甯府屬之崇安、浦城、松溪等縣,浙江處州府屬之龍泉、慶元等縣,三省毗連之區,封禁山内,近有一種丐匪盤踞,号稱花子會,俱系各處無賴之徒,成群結黨,擾害居民。
……其會有大會首、副會首、散頭目等名……會欲糾衆訛詐,則以竹筷纏紮雞毛,上系銅錢一枚,分頭傳示,會中人一見立即趕往。
[164] 很明顯,清帝國各地存在着秘密社會,其中一些秘密社會在未打算舉行公開造反時可能從事着盜匪活動。
18世紀存在于四川省的一種秘密社會,後來仍然存在,隻不過是形式稍有改變。
一位當代學者對這種秘密社會的特點作了如下描述: 查嘓噜種類最夥,大約始乎賭博,卒乎竊劫,中間酗酒打降,勒索酒食,奸拐幼童,甚而殺人放火,或同夥自殺,皆謂紅錢,自稱亦曰紅錢弟兄。
以上各類皆不為盜,下此掏摸掐包剪绺,已刺面則紅錢不入,别為黑錢。
又雲,嘓噜一種半系革捕,此縣犯案投充彼縣,類與各捕聲息相通,因緣為奸。
哥老即嘓噜之傳訛也。
[165] 19世紀晚期一件官文中所包含的下列叙述,指出這一時期其他地區一些秘密社會掠奪活動的一般模式: 自來如四川、湖南、貴州、兩廣等省,會匪最盛。
其始皆不法遊民,燒香結會,及會成勢衆,因是以橫行鄉裡,魚肉良民。
小民無可如何,遂入會以求自保。
其會則有哥老、安親、添弟、三點等名,其地則遍于各州縣。
或數十數百人自為一會,而其聲氣則無所不通。
[166] 我們不應該忽視這一事實:在特殊的情況下,清政府一些軍隊會從事盜匪活動,或者變成土匪。
衆所周知,入伍當兵的人,大多數是其家鄉的不安定分子。
即使他們并不是真正的地痞流氓,但也很容易成為沒有固定職業或謀生技能的人。
這證明了“好鐵不打釘,好男不當兵”是有道理的。
清王朝軍隊臭名昭彰的是,在被認為要同土匪作戰時,卻忙于準備從事搶劫活動。
關于此類事例數不勝數,這裡僅舉1861年發生在浙江的一個事例,就足以說明官軍是如何利用動亂局勢從事盜匪活動的: 官兵之累,百倍粵賊。
去歲春間,賊目下令,安昌、鬥門依舊為市,民間遂各修屋立肆,百貨麇集。
二鎮之盛,轉勝往時。
自冬間法人……帶兵進攻,甯紹間子盡竄軍籍。
卷焚卉衣,肆為淫掠。
今春之初,亡命尤聚,而鄉民之戆直者,複助之殺賊。
賊怒,遂盡焚松林、下方橋、後堡、陶堰、道墟、東關、安昌、鬥門諸村。
……官兵宛轉逐之,而行劫如故。
[167] 即使在軍事活動結束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而被解散之後,這些人還會給鄉村帶來混亂。
用官方話語來說,他們變成了“散兵遊勇”。
他們給清王朝帶來了嚴重的問題;就像對太平天國軍事鎮壓行動結束之後的情況一樣。
下列一段描述,就是這種土匪常見的運作模式: 自諒山一役,遣散各軍,器械不能盡繳,往往緻成遊勇,恃有利器,搶劫客商。
……有嘯聚至數萬者,此等遊勇,隻是搶劫行旅,不擾害居民,以故民與匪相習,遇官兵搜捕,該匪等辄散匿民居。
……兵退複出,所以廣西幾至通省皆匪。
[168] 另一種與此稍有不同的運作模式,見于1853年的一份官方文件,描述太平天國早期的情形:“逃兵逃勇奔竄而返,無資可歸,無營可投,沿途逗留,随處搶掠。
”[169] 上述事例旨在證明這樣一種觀點:雖然盜匪行為産生的根源在于社會總貧困,但是,如果一個特定地區并不存在什麼“奸民”,或者地方上并沒有發生什麼嚴重的混亂,而使得農民大衆仍然有可能維持他們習慣上的生活方式,那麼,盜匪活動是不會猖獗起來的。
[170]普通村民通常是遵紀守法的,在情況需要時,他們為了保護自己和家庭,會避免和土匪對抗,[171]或者同鄰居一道合力抵抗。
[172]然而,在特殊的環境下,一些通常守法的村民也會被引誘(暫時或在相當長的時期裡)從事盜匪活動。
(二)職業性土匪和偶發性土匪 前面的探讨表明,土匪(這種稱謂是恰當的)可以分為兩類,分别稱為職業性土匪和偶發性土匪。
他們之間的區别在于:(1)偶發性土匪常常是那些因這樣或那樣原因而被迫加入土匪集團的鄉民,而職業性土匪屬于鄉村社會中從事職業化掠奪、難以駕馭的分子;(2)一旦被迫加入土匪行列的壓力消失,偶發性土匪常常會回到合法的職業中去,而職業性土匪總是經常性或許永久地從事搶劫、偷盜活動。
有關職業性土匪的事例很容易找到。
其中一個特别有趣的事例發生于19世紀的廣東。
在該省,土匪“職業化”的程度非常高,俨然成了高度組織化的營利機構,有好幾個不同的運作層次。
根據當時一位官員的記載: 廣屬盜賊之害,其源半出于賭徒私枭。
然有祖孫父子家世其業者,亦有一村之人出外行劫……于宗祠之前明賣贓物,得财而合姓俵分者。
又有土豪巨猾富逾萬億,而盈千累百,發作本錢,分給散賊,自作米飯主者。
又有僞置旗箭,散給各村插認,名曰保護村莊,實則一鄉之中,講定規禮,密戒夥黨勿犯,因而斂财者。
此等大盜,其平時亦與土族酬酢往來。
[173] “窩主”在職業性土匪中的角色和地位,不應該被忽視。
根據18世紀一位官員的記載: 盜非窩無以存留,賊非錢無以探。
……然緝拿窩家尤難于緝拿引線,蓋窩家者非不法營兵衙役,即系地棍勢豪,保正甲長被其籠絡,貪其賄賂,不肯舉報;牌鄰族正人等畏其兇惡,懼其報複,又不敢首告,至于捕役素與地棍勢豪人等通同一氣,利其饋送,亦明知故縱。
[174] 從下列1897年發生于湖南長沙的事例,可以看出“窩主”具有的決定性作用: 長橋柳祥麟者,庇盜而居其貨,家樓房如質庫,莫敢何問。
侯〔賴承裕〕因事誘至,杖斃獄中。
……惡黨大集,聲言焚市。
侯聞立馳往,衆不意官至之速,負隅而噪。
壯勇直前,擒十三人,餘駭竄。
由是長浏之交,盜蹤頓絕。
[175] 在中華帝國漫長的曆史長河中,職業性土匪一直都存在。
他們也常常不斷地給政府帶來麻煩,不過他們的存在對帝國所造成的實際威脅,不如周期性出現的大量偶發性土匪所造成的那麼大。
原因不難找到,掠奪性的群體,在中華帝國龐大的人口規模中所占比例很小。
即使在最動蕩的年月裡,帝國也完全沒有受到職業性土匪什麼威脅。
而迄今為止一直愛好和平、遵規守法的農民,一旦因他人強迫或環境逼迫而從事搶劫和攻擊活動,“铤而走險”時,現存政權就不得不面臨着大多數人口都卷入的嚴重動蕩的可能性。
這種可能性在19世紀中葉以前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實際上,18世紀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經察覺出來了。
舉例來說,禦史梁上國就認為,不願意成為土匪(即偶發性土匪)的人數遠遠超過了樂意成為土匪(即職業性土匪)的人數。
他在1799年的一道上奏中說道: 竊料賊匪之衆,激于忿怨官吏者十之二,困于衣食凍餒者十之三,出于擄逼驅脅者十之四,其甘心為匪者度不過十之一耳。
[176] 的确,可以推想得到,在清帝國的社會環境随着自然災害頻繁和行政效能僵化而變壞之時,鄉民轉變成偶發性土匪的人數越來越多,使得清王朝不可能以任何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
19世紀50年代,廣西的情形就是這樣。
根據這一時期一份官方文件的記載: 廣西之賊,倏聚倏散,旋撫旋叛。
股匪之多,實難數計。
良民變而為賊,武弁亦有叛而為賊者。
大抵飽則為民,饑則為賊;散則為民,聚則為賊;敗則為民,勝則為賊。
[177] (三)紳士和地方官員在盜匪活動中的角色 紳士一般同地方“惡棍”的活動沒什麼聯系,而且似乎在事實上反對後者一些令人讨厭的做法。
有關這種反對立場的一個事例,見于一名官員在19世紀初的記述: 近年以來,每有棍徒借端斂錢,大抵為演劇賽會等事,從中漁利起見。
偶有紳衿呈官請禁,或有督撫訪聞饬禁,并與紳衿無涉者,棍徒等辄敢聚衆擁至紳衿家中,小則打傷什物,大則拆毀房屋,甚有白晝于城市之中連拆十數家者。
[178] 紳士和土匪——無論是職業性土匪還是偶發性土匪——之間的關系,通常并不怎麼密切。
他們很容易把強盜當作自己的敵人,并集合他們所能掌握的力量來抵抗他們,保衛自己的家庭和村莊。
但是,在特殊的環境下,鄉紳也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成為土匪的夥伴或朋友。
前面已經指出了廣東一些紳士家庭同“巨匪”維持着密切的關系。
[179]還有其他一些事例,比如發生于山東的例子,也表明鄉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窩主”角色。
根據生活在18世紀最後25年和19世紀前半期之間的一名官員的記載: 〔山〕東省素多盜賊……揆厥由來,實緣東省多窩資之區。
……至窩家内有武舉馮旃、朱澧江,武生石大恩,并曾任職官之子董五皮,書役周嶽峰等。
該犯等或系紳衿宦商,或系在官人役,膽敢窩賊分贓,包庇得利,情節尤為可惡。
[180] 可以想象,這并非獨立的事件。
前文證明過華南一些宗族在盜匪活動中的形象十分突出,[181]而紳士和宗族組織之間聯系十分緊密,我們就有理由認為,一些鄉紳是會同土匪狼狽為奸的。
至于地方官員同土匪的關系,很明顯完全不同。
他們很難變成“窩主”,也難以同強盜和掠奪者維持“密切關系”。
但是,他們也以一種十分重要的方式為盜匪活動的産生做出了“貢獻”,那就是他們的行政腐敗。
我們根本沒有必要再重述這一事實:由于官員腐敗,或多或少直接使鄉民處于悲慘的境地,他們充滿仇恨,并卷入到沖突、暴動或盜匪活動中去。
且不說其他,僅僅是官員玩忽職守,就常常加速盜匪活動的猖獗,形成一個難以控制的困難局面。
下面一封曾國藩1853年寫給湖南省各州縣官員的信,就說明了這一點: 方今之務,莫急于剿辦土匪。
……或嘯聚山谷,糾結黨羽。
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嚴辦者,其故何哉?蓋搜其巢穴,有拒捕之患;畏其夥黨,有報複之憂;上憲勘轉,有文書之煩;解犯往來,有需索之費。
以此數者,躊躇于心,是以隐忍不辦,幸其伏而未動,姑相安于無事而已。
豈知一旦竊發,辄釀成巨案,劫獄戕官,即此伏而未動之土匪也。
[182] 更高級的官員也不能免于責難。
幾年前,曾國藩還在京師時,他寫道: 今春以來,粵盜益複猖獗,西盡泗鎮,東極平梧,二千裡中,幾無一尺淨土。
推尋本原,何嘗不以有司虐用其民,魚肉日久,激而不複反顧。
蓋大吏之洩洩于上,而一切廢置不問者,非一朝夕之故矣。
[183] 造反 “造反”在這裡的定義為:以改朝換代為目的,公開武裝反抗現政府。
按照一些學者所使用的“革命”一詞來說,它是一種類型的“革命”,但是我們最好還是把它與“革命”區别開來:“革命”是指反抗現存政權的運動,其目的不僅在于推翻現有統治者,還在于改變政府組織形式及建立的組織原則。
[184] 衆所周知,在中國文化史上有一個很悠久的傳統,西方一些學者稱之為“造反的權利”,[185]亦就是推翻暴君、代之以“仁德”君主的“權利”。
大多數思想家都曾以各種方式加以闡述。
比如,《書經》中就有這樣的警句:“撫我則後,虐我則雠。
”[186]孟子不隻是在一種場合着重闡述同樣的意思,認為消滅人民之“敵”,即使采用誅戮的方式,也總是合理的。
[187]西漢早期的思想家賈誼認為:“故夫民者,至賤而不可簡也,至愚而不可欺也。
故自古至于今,與民為仇者,有遲有速,而民必勝之。
”[188]明初思想家方孝孺從曆史經驗中得出這一結論:“故斯民至于秦而後興亂。
後世亡人之國者大率皆民也。
”[189]的确,在長達21個半世紀的中國帝制史上,“造反的權利”成為政府所有革命理論的一個共同特征。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之進行了強調,但沒有誰想加以否認。
贊成或反對這個人民擁有“造反的權利”的理論,并不是此處的重點。
不過,我們不能否認,這一理論是以具體的曆史事例為注腳而為人所公認的。
在許多決定性事件中,“民”實際上以某種形式扮演着推翻王朝工具的角色。
我們很容易想起農民陳涉,在面臨“失期當斬”之際發動叛變,最終推翻秦朝;朱元璋,一名生活處于絕境的普通百姓,同其他叛亂領導人一道推翻了元朝的壓迫,建立起自己的新王朝。
在陳涉和朱元璋兩人之間的曆史長河中,還發生了許多較小的造反或叛變,支持着這一理論:當“民”這個巨大的政治海洋如果爆發了規模過大的風暴,王朝這艘船,就不可避免地要在風暴中颠覆、沉沒。
[190] 然而,這一理論有一個缺點:它在把“民”廣泛地比喻為造反力量的同時,沒有說明造反是在什麼情況下爆發的,也沒有指出這樣一個事實:造反——不管是成功的還是流産的——是不同動機彙聚在一起的人、不同社會階層合力的結果。
沒有指出這個關鍵事實,可能是這個很著名卻錯誤的假設産生的部分原因。
這個假設認為,作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農民,自己會起來行使“造反的權利”。
這個假設難以解釋一般說來漠不關心政治、消極的農民怎麼一下子就變成了積極的、洶湧澎湃的造反力量。
在這裡,筆者打算探讨導緻中華帝國發生造反或爆發民變的主要環境因素,探讨不同社會階層在這些動亂中扮演什麼角色,起什麼作用,以使我們更好地了解造反的本質。
(一)造反的原因 導緻大規模動亂的因素,不但複雜而且多變。
[191]産生沖突和盜匪的環境,同樣也會導緻造反,爆發民變。
普遍的窮困、經濟的不公、腐敗的行政——所有這些因素,在中華帝國曆史上無數次民變中的作用十分突出。
在特定時期,這些因素是導緻造反或隻是引起暴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形勢嚴重到什麼程度。
比如,就行政腐敗這一因素來說,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由地方官員把它們直接運用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
因而,惡劣的中央統治和惡劣的地方統治相比,後者對任何特定地區的居民能産生更直接、更強烈的惡劣影響。
地方官員,特别是州縣官員,總是首當其沖承受民衆憤怒的沖擊;前文已經指出,他們是地方暴動的首要目标。
不過,如果腐敗統治繼續存在下去,而帝國統治者仍然聽任事情的悲慘局面繼續發展下去,當情況變得難以承受而沒有任何緩解的希望時,朝廷本身最終就會成為仇恨的目标,不同程度的叛亂最終就會爆發。
在中華帝國的曆史長河中,反抗腐敗的統治,總是成為反叛者證明自己行為合理、赢得大衆支持的主要旗号之一。
陳涉和他的夥伴在讨論叛變計劃時,就把全帝國的人民長期為秦王暴政所苦的事實,作為他們揭竿而起的強有力的理由。
[192]反抗暴政成為叛亂的主要原因,其最顯著的事例之一是1120年到1122年間方臘領導的大規模叛亂。
叛亂期間,方臘建立起同北宋王朝相對立的政府,在他被消滅之前占領了将近60個州縣。
宋徽宗因鐘情于“花石”而派大臣到各省瘋狂搜刮。
随之而來的敲詐勒索達到了極限,使百姓難以承受。
叛亂者的恐怖行為,反映了他們叛亂的實質。
曆史學家寫道:“凡得官吏,必斷脔支體,探其肺腸,或熬以膏油,叢镝亂射,備盡楚毒,以償怨心。
”[193]方臘建立起自己政府的這一事實,清楚地說明了他的目的不止在于消滅可恨的腐敗官吏。
清代的造反至少在這方面符合一般的曆史模式。
它們發生于18世紀最後幾十年和19世紀中葉之間,處于整個清王朝統治體系自乾隆晚期以來加速腐敗的時期,一點也不奇怪。
有關這些造反和叛亂的官方記述和私家記述,都因顯而易見的原因,并未提及造反者對于清王朝的怨恨。
然而他們的沉默難以掩蓋這一曆史事實:造反者的目标不止是消滅腐敗官員,而是要推翻清王朝本身。
太平天國的許多文件,都不斷提到一個主題,即清朝官吏應該被消滅,因為他們施行殘暴統治,壓迫漢人。
的确,在太平天國早期的一份文件中,提到其領導人的頭銜是“天下大元帥”(或“大元帥”),并指出起兵的目的僅僅是鏟除“各府州縣之賊官狼吏”,而未打算推翻清王朝本身。
[194]但随後在洪秀全稱“天王”之後發布的文件中,就以最強烈的詞語譴責清朝廷。
[195]雖然太平天國領袖不斷強調反對“種族”對立,但
[103] 在其他時候,民衆暴動的目的,并不限于傷害令人憎恨的官員。
乾隆帝在1741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指出: 本年四月間,福州府屬之屏南縣典史下鄉征糧,鄉民竟将典史毆打捆縛。
又興化府屬之仙遊縣告病知縣邵成平赴省領咨,有縣民李姓因訟事未結,嗔其即行離任,竟于中途截住,肆行辱毆。
[104] 在一年後的另一道上谕中,乾隆帝說道:“近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知縣之事。
”[105]1870年,浙江某縣發生的事例更為血腥,除了知縣本人被殺死之外,還禍及其妻子、女兒。
[106]雖然這種情況的暴動大概比較少見,但顯示了被煽動起來的民衆,其行為可能有多暴力。
應該指出的是,暴動者在暴動中并不總是占上風。
州縣官員利用手中的軍事力量,有能力對暴動者進行殘酷的鎮壓。
事實上,清政府非常關注此種情況,1878年(光緒四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說道: 近來各省往往因誅求百姓,不遂所欲,辄誣指為抗拒,率請派營彈壓。
武弁志在邀功,妄加剿洗……流弊滋多。
[107] 光緒帝進一步禁止各省督撫派兵“擾累”。
盡管清政府發布這樣的禁令,但不止一個事例證明,軍事力量仍然是得到直屬上司支持的地方官手中有效的武器。
(二)暴動的種類和原因:反敲詐勒索的暴動 在探讨暴動的一般性質之後,現在開始探讨暴動發生的原因,以對暴動作進一步分析。
我們會看到,導緻暴動的原因多種多樣。
1747年(乾隆十二年)的一道上谕清楚地指出: 據各省奏報,奸民聚衆之案,如江南宿遷、山東蘭山,皆因求赈;浙江臨海,則因求雨;福建上杭,則因抗租;山西安邑、萬泉,則因丁糧豁免等事,遂至聚集多人,抗官塞署,放火罷市,肆為不法。
[108] 這道上谕雖然十分清楚地指出了已知的暴動原因,但忽略了很重要的一點。
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州縣官在司法上的裁決不公正(不管是宣稱的還是真實的),似乎是地方暴動的普遍原因。
[109] 導緻暴動的最頻繁以及最重要的原因,是與征稅有關的官員敲詐勒索。
我們有必要讨論一下這些反抗勒索的暴動。
這種類型的暴動,雖然在清王朝建立前就有發生,[110]但是在鴉片戰争之後更為普遍。
因為在此時,天朝大國的威望第一次受到了嚴重打擊;許多地方都組建了地方軍隊,這增強了此前手無寸鐵的農民向當局挑戰的勇氣。
[111] 反敲詐勒索的暴動,同其他類型的暴動一樣,其矛頭指向地方官員而非清政府本身,但在某種情況下,它們可能會占有極大的比重。
一般說來,這些暴動都遵循着類似的模式,包括如下幾個步驟:(1)相關人員請求停止地方代理人非法強加的過度稅負;(2)上級官員未能減輕他們的痛苦,請願者逐漸絕望;(3)接連發動不同程度的暴動;(4)以軍事行動鎮壓,或者采取某種妥協辦法進行分化,暴動領導者受到懲罰;或者,在特殊情況下,暴動轉化為大規模民變的一部分。
[112] 不過,如果地方居民沒有浪費時日向上級官員請願,而直接訴諸暴力,那麼暴動形式就要簡單些。
前面描述過的“典型暴動”,就是一個關于暴動的絕佳事例。
我們還可以再列舉幾個事例,說明實際爆發的暴動——從形式最簡單的到最複雜的——的不同環境。
所有這些事例,都發生于1840年代到該世紀末期間,[113]我們按照時間順序概括如下。
第一個事例發生于1842年浙江秀水縣。
該暴動因被知縣迅速鎮壓下去而流産。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西鄉無賴子虞阿男者,聚衆抗租,号召鄰圩戽水于田,釘栅于浜,攔截催租進路。
……(餘)士瑮……購線計擒,不旬日縛而戮諸市。
[114] 1843年早期發生于湖南耒陽縣的暴動,是反對地方官最激烈的運動之一。
關于此次暴動的起源,有關記載并不一緻。
根據一位作者(他同這次暴動并無個人利害關系,因此他的記述可能是公正的)的記述,暴動是這樣發生的:當地一名居民采取合法行動,指控知縣“浮收”。
但是,知縣的行為不但未被糾正,指控者反而被判“坐不實”,受到鞭打、坐牢的懲罰。
他的鄉鄰發動暴動,把他解救出來。
兩個比鄰地區的所有村子村民都拒絕交納任何稅。
暴動者在兩名生員的領導下武裝起來并攻擊縣城。
騷亂持續了幾個月都沒有平息。
人們認為,“此事罪在官不在民”。
[115] 在動蕩的1850年代,清帝國一些地方的暴動特别頻繁。
舉例來說,有名監察禦史概括江蘇省的情形時說道: 州縣浮收激變,多以抗糧滋事為詞。
……州縣收漕,竟有應交一石,浮收至兩石之多,并有運米不收,勒折交銀,以至民怨沸騰,激成事變,遂有聚衆戕官之案。
[116] 同時代的另一名官員,指出江蘇松江府的暴動特别頻繁: 青浦首倡聚衆拒捕毆官,南彙倉寓為民所火,官僅以身免,華亭錢漕家丁下鄉,鄉民積薪繞船四周,逼令縣差舉火……将繩之以法乎?是速之反也;将置之不問乎?是教之抗也。
[117] 一名西方記者提供的華亭縣暴動的細節,也能說明問題。
他說,措置失宜的知縣召集200名志願者,讓他們帶着槍去逼迫居民繳稅。
這引發了暴動: 不願意被知縣過度榨取的百姓,敲打鑼鼓,發動暴動,一會兒就聚集起幾千人的隊伍。
當暴動的民衆放火燒毀兩艘官船并打死4名鄉勇之後,知縣光着腳狼狽地逃回縣城。
[118] 反敲詐勒索的暴動并不限于南方省區。
1854年和1855年,河南省一些地方發生的暴動,特别值得注意。
由于銀價日益上漲,而官員不停地敲詐勒索,該省大部分地方的居民被逼上絕路。
[119]新鄉縣和河内縣村民自己很快地組織起“聯莊社”,抵抗稅吏,這樣就同兩縣衙門爆發了公開的沖突。
[120] 即使在清帝國首都臨近地區,也有暴動發生。
1861年,一名大學士上奏清廷指出,在華北省區及北京附近地區,有組織地抵抗稅吏的暴動日益頻繁。
原因在于擔任州縣官員的大多數是“不肖官吏”,居民對他們的腐敗行為和高壓手段極為憎恨。
[121] 筆者要列舉的最後一個事例,發生于1890年代,太平天國運動已經被平定很久了。
暴動發生在離北京不到100英裡的縣城,起因是銅錢和銀子的官定兌換率非常不公平。
該縣土地稅(依法固定在一兩銀子的特定小數部分)通常以銅錢繳納,官定兌換率為2,000文銅錢兌換1兩銀子。
可是,不知什麼時候,一名腐敗知縣把此兌換率任意改為4,000文銅錢才能兌換1兩銀子;這就意味着他本人及其一些走卒可以榨取100%的淨利。
事情就這樣持續了很多年,接着暴風雨就來臨了: 新上任的知縣把兌換率上漲到1比5,000,鄉人默默地付了。
知縣誤解了治下居民的脾性,因而在幾個月後,又把兌換率提高到6,000文。
這時,鄉人發出怨言,但還是照交不誤。
而知縣還不滿足,又提高到7,000文。
此時,鄉人談論有組織地進行反抗,但還沒有采取實際行動。
在自己任期過半之前,知縣又進一步提高兌換率,規定8,000文才能兌換1兩銀子;這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4倍。
知縣的不法行為終于引發了危機。
鄉人們舉行集會,決定通過都察院向皇帝提交請願書。
……請願書根據集會的決定準備好了,由三名有影響力的文人帶到首都,并提交給都察院。
…… (請願書)絲毫未看就被退回,三人還被重打50大闆,罰交一小筆藐視公堂費。
三人凄涼地、垂頭喪氣地返回。
知縣為了慶祝自己的勝利,非常草率地把兌換率又進一步提高到1比9,000文,但事情的發展證明他太心急了…… 鄉人們立即集會,更仔細地起草了請願書……由另一代表團再一次帶到首都。
這次,鄉人們成功了。
那名膽大妄為的知縣被罷黜,而且将來永不叙用。
[122] 這是一個相當特殊的案例。
其結局比其他事例要好,或許是因為該縣離清帝國首都非常近,因而高級官員認為最明智的處理方法是對憤怒的民衆進行勸說,而不是采取通常的武裝鎮壓手段;或者是由于即将成為暴動者的民衆得到了紳士的有效領導,這一點可以從對事态發展或多或少的掌握技巧上看出來。
(三)因饑餓而暴動 另一種同樣重要的暴動類型,可以稱為“饑餓暴動”,它是由于清政府無力解決饑荒造成的局勢而引發的。
當赈濟遲遲未到,或者赈濟工作處理不當,饑餓的災民就會開始擾亂,特别是有“莠民”煽動時。
因為在要餓死還是“铤而走險”之間,是不難做出決定的。
18世紀的一位官員正确地指出:“近來被災之地,竟有因地方官發赈稍遲,而不法之徒因而搶奪村市,喧鬧公堂者。
”[123]很自然,饑餓暴動在發生大規模災害時,與其他類型的暴動一樣,很容易成為一種“社會流行病”,在社會全面動蕩期間所占比重令人生畏。
但是,饑餓暴動至少在一個方面與反敲詐勒索暴動不同,即:後者的矛頭一般指向地方官;前者不但指向地方官,可能還指向富戶。
饑餓暴動者的動機有時非常簡單。
饑餓的暴民經常去搶奪臨近地區的富戶家庭,隻是為了找吃的。
他們隻是要滿足眼前的需要,而非向有特權地位的人物或官府發洩不滿。
19世紀初,廣東一個地區在荒年發生的饑餓暴動,就是一個适切的例子: 其始出資推食,或由于富者之好行其德,後則相習成風,倡為分饑荒名目,米貴即聚集貧民,沿門托缽,不遂其欲,辄肆攫取。
……甚則有家僅中資,而并罹慘禍者。
[124] 19世紀末,江蘇一些地方在一個荒年也發生了類似的暴動。
中國一位著名官員在己亥年(1899年)三月六日所寫的日記中就說道: 有流民男女百餘喧阗索食……聞前三年村衆鳴鑼,竟被毆死一人,尚斂米三鬥而去。
[125] 不過,這種性質的饑餓暴動有時因為介入一些報複特定家庭的動機而變得複雜。
另一名官員葉昌熾在辛亥年(1911年)所寫的日記中,就記載了這麼一個事例: 張中履……言常昭兩邑搶米,城鄉富室無得免者。
衢巷粒米狼戾,蓋藏一空。
邵伯英前輩以筦義倉,尤為怨府,房屋器皿,搗毀無遺。
……其實倉政但屍其名,平時掊克以自肥者,其戚俞某,已以寒措大一躍而為多田翁。
[126] 然而,饑餓暴動的目标也常常指向地方官。
清廷在1832年(道光十二年)所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概括了一些地區所存在的情況: 江西省上年被水歉收,今歲青黃不接,糧價稍昂,南安、贛州兩府地瘠民貧,風氣尤悍,疊經該撫等酌議平價,設法勸粜,并就近借谷接濟。
乃地方棍徒,乘此歲荒,挾制官長,竟敢集衆擁入府堂,肆行喧鬧。
[127] 1801年發生于直隸定州的饑餓暴動,矛頭同時指向富戶和地方官,卻有一個意外的幸運結局: 嘉慶六年大水,州境饑,城南七堡村民張洛公、宋蠻子等九人,以李铎家富囤積,率衆饑民乞借。
不允,遂肆劫掠。
铎赴州治控告,州牧張饬役數十輩往,弗能戢,遂議發兵剿捕。
饑民亦聚至千八百人,謀所以為敵。
(劉)玢聞之,私議饑民聚衆劫糧抗官,由于萬不得已,如動兵,是速之變也。
不如遣能言者,責以大義,散其衆而薄懲其罪,則九人者不緻生變,千八百人得全活,而州境乃無事矣。
州牧聞之,使玢往。
遂隻身赴七堡村,張洛公等長跪請命。
玢既散其衆,偕張、宋入城。
州牧亦廉得其情,概從寬宥。
[128] 不過,饑餓暴動一般沒有這樣幸運的結局。
由于暴動者的組織常常很松散,他們絕大多數是缺乏強有力領導的饑餓災民,這樣的暴動很容易被武力鎮壓下去。
例如,1857年直隸邯鄲的情況,就顯示了無組織的暴動者是如何的無助: 比年災歉,茲複旱蝗遮天蔽日,禾稼一空,饑民攘奪,邑令……捕誅數人,稍為斂迹。
[129] 饑餓暴動也并不總是能毫無困難地鎮壓下去。
如果“土匪”利用鄉村中饑餓的民衆來找政府的麻煩,局勢就會變得十分嚴峻。
1830年代一些省區就發生了這樣的情況。
一份官方文件記載說: 直隸、河南、山東各省教匪輾轉傳習……一遇荒歉之時,恃衆強橫,白晝夥搶,名曰均糧。
南中則湖南之永郴,江西之南贛,與兩廣接壤處所,會匪充斥。
……該處良民及商旅經由者,亦多出錢挂名入會,借免搶劫之害。
[130] 因此,大量饑民所引起的動亂,顯然是政府潛在的威脅。
事态常常向爆炸性方向發展;當被想要挑戰政府權威的人加以利用時,暴動就很容易轉化為旨在推翻清王朝的叛亂。
無論怎樣說,饑餓的災民很容易變成搶劫的暴徒。
19世紀中葉廣東一位叛黨領袖提出的“申述”很能說明問題,一位西方作者曾加以記錄: 我們這些老百姓本來出生在豐衣足食的時代,曾經也是非常效忠的子民;我們的家庭在村子裡受人尊敬,我們的行為也很端正,并尊重他人财産。
但是,由于老天天天下雨,農夫們顆粒無收,我們也無錢來辦事,因此三教九流不得不加入土匪。
我們本來到廣西找個地方避難,但遇到處境同我們一樣的鄉鄰時,不管願意不願意,要想不餓死,就得加入土匪。
[131] (四)紳士在暴動中的角色 上面提到的事例顯示紳士有時也卷入暴動。
在一些事例中,他們是普通民衆發洩仇恨的對象;在其他事例中,他們則扮演了煽動者或組織者的角色。
在兩種情況下,紳士和非紳士的富戶會成為地方暴動的對象:其一,他們作為糧食囤積者,會在一些饑餓暴動中受到饑民的攻擊。
其二,作為土地擁有者和享有納稅特權者,他們會跟地方官一樣,很容易受到憤怒的反勒索者的粗暴對待;特别是那些與地方官狼狽為奸的人。
本書前面章節已經對第二種情況作了解釋,[132]不過,1846年一份官方文件中的記載,在這裡值得引用: 江蘇向來完漕,紳富謂之大戶,庶民謂之小戶。
以大戶之短交,取償于小戶。
……以緻畸輕畸重,衆怨沸騰,紛紛滋事。
[133] 一位19世紀的作者也有同樣的觀察。
他指出,“毀倉毀衙署、拒捕傷官”的暴動在江蘇“無歲不聞,無城不有”,都是出于同樣的原因。
[134]江蘇以外其他省區也有類似的情形。
19世紀期間,浙江、江西、湖南[135]和湖北[136]等省一些地區也爆發了一系列特别嚴重的此類暴動。
在所有這些暴動中,鄉紳常常因其可憎的行為而成為群衆施暴的對象。
紳士作為暴動的煽動者或組織者的角色相當重要,因而必須作進一步的探讨。
正如我們馬上就會看到的那樣,在幾乎所有記載在案、規模相當大的暴動中,紳士的角色都很突出。
當然,當大多數居民極為憤怒時,普通民衆自己也是有能力發動暴動的。
1842年發生于浙江秀水縣由虞阿男領導的反敲詐勒索暴動就是這樣。
虞阿男屬于那種“無賴子”,他的名字就清楚地表明他地位非常低下。
[137]然而,這種沒有得到紳士支持或指導的暴動,組織可能非常糟糕,很容易被鎮壓下去。
紳士之所以在暴動中擁有重要地位,不僅是由于他們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而且是由于他們識字,這讓他們在暴動中擁有相當有用的知識或技巧。
由于這一原因,在科舉考試中還未取得任何功名并因此不屬于紳士階層的讀書人,也常常在許多暴動中扮演着關鍵性的角色。
為了方便起見,筆者在探讨中把這些讀書人稱為“文人”,以便同擁有功名的士子相區别;而士子在這裡被視為紳士的一部分。
作為村民尋求的領導人物,紳士和略遜一籌的文人,經常承擔起維護地方利益,或者在這些利益受到威脅時加以保護的職責。
而且,他們是擁有特殊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的人物(作為地主和享有特權的納稅人),有他們自己的特殊利益。
他們時刻打算擴大其特殊利益,并在必要時加以保護。
因此,如果地方官的行為有損于地方或私人利益,或者這樣做可以赢得名聲時,其中一些紳士和文人就會毫不猶豫地訴諸暴力。
事例多不勝數,但是下列這個事例特别有趣。
一名新被任命、以“橫暴”而臭名遠揚的知縣,還未上任,就被一場威脅性的暴動逐走。
根據西方一位傳教士的記載,這件事發生于1840年代的湖北某縣: 一名官員被任命為知縣,但該縣居民反對他到任。
因為他在剛剛離任的地區,就以專橫、暴行而臭名遠揚;當地居民深受其不公和敲詐勒索之苦。
因此,他被任命為知縣的消息傳到房縣後,群情激憤,居民張貼言辭辛辣的告示。
接着,一些當地頭面人物作為代表,前往該省省會,向總督提交謙恭的請求書,請求總督憐憫房縣百姓的貧窮,不要派一隻老虎去把他們吃掉,而要派一名真正的父母官來關心他們。
但是,請求書未被接受,總督命令新知縣次日就去上任。
代表回到家鄉,向鄉鄰宣布了這一悲傷的消息。
全城居民驚恐萬分,但并不坐在那裡悲傷。
頭面人物聚集起來,召開大會,邀請最有影響力的居民到場。
會上決定,不能讓新知縣到任,應該有禮地拒絕他。
…… 新知縣一到縣衙……就被告知,城中主要人物求見。
……代表們匍伏在新知縣面前;接着,其中一個代表上前一步,以異常禮貌的語氣、極端優雅的姿态對他說,他們是代表全城居民而來的,要求他哪裡來就回哪裡去,因為全城居民不願意他到任。
…… 面對群情激憤的居民,新知縣……先是企圖安撫,然後威吓,但一切徒勞無益。
……代表們平靜地告訴他,他們到這裡來并不是同他讨論問題,而是告訴他事情已經決定,居民們已經決心拒絕他到任。
代表們明确指出,轎子已經在門外等候,旅費也已經準備好,此外還有一個盛大的護送隊确保他安全地回到省城。
…… 新知縣仍然企圖反對。
但是,一大群人已經聚集在衙門周圍,發出的叫喊聲遠遠不是歡喜或令人安心的。
他了解再抗拒是不明智的,因此決定讓步,表示願意順從他們的要求。
……隊伍立刻出發,仍然由城中主要人物陪伴。
一到達目的地,代表們就徑直前往總督衙門。
……總督雖然臉上露出不悅,拿起名冊(裡面有房縣所有重要人物簽名的請願書),仔細地看了看,然後告訴代表說,他們的請求合情合理,應該得到尊重。
[138] “頭面人物”和“城中主要人物”十之八九是鄉紳和文人。
不但“言辭辛辣的告示”是他們寫的,給總督的請求書也是他們寫的。
(事實上,向總督面交請求書的“代表”,可能是那種在帝制時期有權進衙門的人物。
)或許,正是在他們有力的領導之下,那名不受歡迎的知縣才能被阻止到房縣上任。
不過,這種事例相當少。
更多的是,儒生或文人因未能通過科舉考試而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對待,進而煽動反對州縣官的暴力示威。
我們在前面章節中已經提到1730年代發生于直隸昌黎和福建福安的暴動。
[139]1860年代,浙江省一些地方不斷發生暴動,令當局特别煩惱。
[140]但是,由于文人人數不多,力量不強,無法讓他們的示威變成真正的暴力,因而他們帶給官員的不過是侮辱而不是傷害。
但是,當充滿仇恨的士子利用普遍的怨恨取得大衆的幫助,由此形成的暴動就可能十分驚人。
例如,1845年,浙江奉化縣一些渴望成為生員的儒生暴動,最初是指控知縣在主持前一次的縣試中“明目張膽地公然偏袒”,但随後湊巧發現他還“向人民征收苛捐雜稅”。
這些儒生立即利用這一點作為對知縣開戰的理由。
“在縣試第一天,儒生聚集起來反對縣當局,接着在民衆的幫助下,趕跑了知縣。
”[141] 作為地主和納稅人,紳士在其個人利益受到嚴重威脅或傷害時,會采取暴力手段。
許多事例顯示,擁有各種功名的士子或擁有官品的士大夫在地方暴動中扮演着積極的角色。
1843年,湖南浏陽縣兩個鄉村地區爆發的反敲詐勒索暴動,其領導人都是生員。
[142]1846年,廣東靈山縣的居民暴力反抗“苛征”,聚集“暴徒”,搗毀稅吏官署,主要領導者也是一名生員。
[143]19世紀中葉,西方觀察者對浙江的一次暴動所作記述,尤其能說明問題: 這次暴動的發生,起源于一些政府官吏在稅收中的敲詐勒索。
對他們來說,不幸的是,文人——最有影響和最有力量的階層——也參加進去。
一個三人代表團前往府城甯波,向知府申述冤情。
知府根本不聽他們的,反而質疑說辭的真實性,要他們從“四書”中引經據典加以證明。
不過他們拒絕了,說他們是來申述冤情的,而不是背誦經典。
知府更加惱怒;他手下人愚蠢地建議以藐視衙門罪,對魯莽的申述者進行“掌嘴”的懲罰,不幸的是這個建議被采納了。
三個代表非常難堪,氣憤地返回奉化;民衆更加氣憤,決心報複。
…… 随後,暴動民衆和官軍(據說,官軍有600人;另一些人說有1000人)之間爆發了一場戰鬥,官軍被打敗。
……這時(1847年10月12日),法國使臣乘坐“女神号”汽船從舟山到來。
早上8點,署甯波知府拜訪英國領事,說他非常期望見到法國使臣。
……他的情緒非常低落,強調說來自奉化的消息非常糟糕,3名官員被殺,官軍被打敗;還說道台已經成為叛軍的階下囚,叛軍可能很快就向甯波進發。
[144] 暴動者得知一支10,000人或12,000人的軍隊已抵達甯波,而幾名地方官已經受到懲罰後,整個暴動最終平息下去。
紳士參與暴動的事例,并不限于上述少數幾個省份。
例如,河南省一些地區1854年和1855年組織的反勒索暴動的“聯莊社”,其中一個領導人就是生員。
[145]他雖然是唯一可以确定身份的,但是其他許多領導人也可能擁有類似的身份。
1858年,山東一些地方上報的反敲詐勒索暴動,也是由廪生和武生領導的。
[146]1884年到1885年,貴州某縣爆發的一場暴動,是由一名舉人及其夥伴領導的。
這場暴動最終發展成為民變,民變隊伍包圍了銅仁府城,殺死知府。
[147]事實上,廣西省一系列反敲詐勒索暴動中的紳士領導非常普遍,因而19世紀的一位中國作者毫不猶豫地寫道,那些“有一階半級者,即怙勢與官抗,官不敢言催科事”。
[148] 從上述探讨中,我們清楚地看出,比起其他類型的暴動,紳士在反敲詐勒索暴動中扮演着或許更為積極的角色。
其原因非常簡單:他們作為納稅人,當地方官及其走卒對土地擁有者需索過度、超出警戒線時,他們的利益就受到直接威脅。
擁有功名的士子或擁有官品的士大夫雖然并不是唯一的納稅人,但是,由于他們擁有學識,了解官場情況,因而他們自然地成為組織反對腐敗官吏的合理領導者。
其他土地擁有者很容易被說服參加;對于暴動煽動者來說,他們輕易就能引誘或強迫其佃農跟他們一起向違法的官吏衙門進軍。
就像華南的一些争鬥那樣,紳士領導者很有可能雇傭一些人,在暴動被鎮壓之後,作為他們的替死鬼,接受懲罰。
無庸置疑,在這種卑劣的手段下,紳士更加肆無忌憚地煽動憤怒的鄉民反對地方官,為他們火中取栗。
一位西方作者在1840年代早期所作的觀察,很能說明這一點: 在位于廣東東部的潮州府,某人犯下重罪而需找一個人頂替自己被處死,其代價大約為50兩銀子。
……這樣,潮州府經常發生官吏被殺死、暴動頻繁爆發的事件;因為,當一些富有階層的人物對某個官吏的行為不滿時,就會毫不猶豫煽動貧困階層制造混亂,而不用擔心個人會受到懲罰。
1843年秋,潮州府某縣知縣被殺,廣東按察使因此帶着一支大軍,從廣州出發前往逮捕并懲罰犯罪分子。
可是,他一到混亂的現場就發現自己不可能完成任務,因為遭到了一大群手持武器的民衆抵抗;其結局同中國其他地方經常發生的類似情況一樣,以私下妥協收場。
煽動殺死知縣的紳士因害怕受到懲罰,花錢找到20名替死鬼,并對被殺知縣之子行賄(據說是1萬兩銀子),好讓這些人承認自己是煽動者、主犯和從犯等等。
另一方面,在刑部制定的律條嚴格規定下,廣東按察使必須對罪犯進行懲罰,否則自己會受到懲罰。
但是,他認識到,如果要想把真正的罪犯繩之以法,他們就會竭盡全力進行抵抗;這反過來會擊敗他所率軍隊,自己也會因此而被殺死。
基于這些考慮,他接受了賄款,判處20名無辜替死鬼死刑。
[149] 我們手中沒有資料證明這樣的卑劣手段十分普遍,但即使是局部地區出現這種手段,也有利于進一步了解地方暴動中紳士和普通百姓之間的關系。
盜匪 清政府對“匪”字的使用非常寬泛。
在官方用語中,“匪”可以指任何違反法律和統治的犯罪分子,從普通的強盜到十足的叛亂者。
我們讨論中所用的“盜匪”一詞,是指個人或集團利用身體暴力對其鄉鄰進行搶奪的掠奪性行為。
在這種場合中,“盜匪”明顯有别于“民變”或“叛亂”。
叛亂的目标在于推翻現存政權,而盜匪雖然破壞了法律,但并不想推翻政權本身。
有時,盜匪雖然公開違反了現存政權之旨意,但這隻不過是作為自我保護的一項措施,或在進行掠奪時的一個必要步驟。
因此,在實際情況下,它和叛亂之間的界限并不總是很清楚,但大緻區别還是很明顯的。
盜匪産生的根源在于貧窮。
[150]不過,如果認為饑餓的村民自己必定會成為盜匪也是不正确的。
村民的惰性根深蒂固,隻是饑餓并不能使他們卷入或從事掠奪性活動。
正如前文已經指出的,貧困的農民經常選擇的是流浪、乞讨或死亡,而非“铤而走險”。
在一些本來很溫順的村民變成土匪之前,必須存在着兩種因素:其一是鄉村中存在着“奸民”,其二是特定地區出現了嚴重的社會動蕩。
第一種情況在許多鄉村幾乎一直都存在。
“奸民”在盜匪活動中的角色是衆所周知的。
19世紀早期的一位作者就觀察指出: 暴民之興,多流為盜賊,而實由于饑餒。
始也潛事穿窬,繼或強籴強借,終遂肆行搶奪。
此必市井桀黠之徒,鄉闾奸猾之輩,陰相構煽,愚民困苦無聊,為所诳誘,恣意攫取。
上戶遭其荼毒,持械相抵,偶有殺傷,挺然思逞,聚衆剽掠,千百成群。
[151] 這一觀察的正确性,部分見于以下目睹廣東靈山縣情況發展的記述。
在該縣,饑餓的民衆先是走向暴動、從事盜匪活動,最後參加民變: 靈邑于山谷中,山菁林密,伏莽滋多,每遇饑馑,有司撫綏無術,暴動時聞。
……道光四年甲申四月,匪徒陳自通因旱饑煽饑民作亂。
…… 十九年己亥,洪秀全黨何勇入境招徒黨入天地會,出西江劫饷船。
…… 二十六年丙午冬十二月,市民苦府稅廠苛征,聚衆毀廠。
…… 二十八年戊申四月,張家祥(肇慶人)……率黨據縣境……聲言劫富救貧,所至勒索富戶助饷。
…… 鹹豐元年辛亥,顔大、陳自考……周廷明夥黨數千人,占據陸屋、舊州、宋太等處,勒索富戶。
…… 同治十一年壬申,劉賢率黨襲城毀署,搶掠街市。
是年米昂貴。
[152] 從上引資料中清楚地看出,這一悲慘地區出現的各種各樣的動蕩,是有經驗的混亂制造者的傑作,又因一支饑餓大軍的存在而加劇。
雖然在該事例中,要想清楚地指出暴動止于什麼地方,盜匪行為從什麼地方開始,或盜匪行為在什麼地方發展成叛亂,是有一些困難的,但是,混亂制造者在整個發展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還是很容易看出來的。
(一)“奸民” 因此,簡略地調查一下混亂制造者的舉止行為對我們了解盜匪現象很有必要。
就像在其他地方已經指出的,清政府把居民劃分為“良民”和“莠民”或“奸民”兩大類。
這一階層區分雖然并不一定就反映了各人的本質,但它的确表明了在中華帝國巨大的人口中,一部分人性格溫順、反對社會動蕩,另一部分人不守規矩、喜歡掠奪。
後一部分人的存在,不但使當局者寝食難安,而且給其所在鄉鄰的安全構成了威脅。
各種各樣的“奸民”,幾乎在清帝國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
幾種最熟知的應該在這裡略作描述,包括“光棍”(地痞、流氓或乞丐)、秘密社會成員和“散兵遊勇”。
在這幾種“奸民”中,光棍幾乎存在于所有集市和鄉村。
19世紀,西方一位傳教士稱光棍為“鄉村惡霸”,他的生動描述,可以顯示這種“奸民”的一般行為: 中國惡霸簡單來說就是這樣一種形象,他們大都脾氣暴躁且情緒激動,他們從不肯吃虧,在任何情況下都奉行一報還一報的原則。
……有時,一個精明的村民會采用這樣一種策略:他們穿着像無賴一樣敞胸露懷,言談粗聲大氣,或者觀點缺乏一緻性。
…… 如果他堅持貫徹這樣的行為方式,那就不可避免地給人留下這種印象:他是一個危險人物,跟他打交道要小心。
…… 最可怕的一種地痞是,他們雖然不會讓别人孤立,但總是插手别人的事務,以圖自己撈取好處。
他們之中最危險的是那種不費吹灰之力就置人于死地的人。
…… 惡霸一般是窮人,他沒有什麼好損失的。
這是十分有用但不一定是便利的條件。
在中國,貧窮經常是處境最為悲慘、最困乏的同義詞;……成千上萬的窮人不知下頓飯從何而來。
這些人如果在歐洲,會被稱為“危險階層”。
而在中國,貧困至極,他們很少作為一個整體向社會發難。
但作為個體,這類人如果具備特殊能力的話,就有可能稱為“村霸王”,從而依他們的意願左右局面。
這樣的人物,用中國形象化的語言來描述,就是“赤腳”,暗指他們窮困的處境;俗話說,“赤腳的不怕穿鞋的”,因為前者在情況緊急時毫不猶豫往泥中逃跑,而後者卻不敢緊随其後。
換句話說,“赤腳”公開地或暗中威脅要報複那些無力自保的有産者,使他們處于恐懼之中。
報複的形式依情況而定,最常見的方法之一是縱火。
…… 惡霸對敵人表示不滿的第二種方式是毀壞莊稼。
[153] 惡霸為了提高自己令人畏懼的影響和勢力,經常把他們的同夥組織成一種無形的掠奪性隊伍,一旦有需要,就可以很快地采取行動。
中國鄉村不時發生沖突和暴亂,有時就是由這些幫派引起的。
因此可以說,他們成為“中國社會安定的大敵”。
引用同一位西方傳教士的說法: 我們設想一下,某人與對手發生激烈的争吵,長期不和,終于使他們在一個大集市上發生鬥毆,這樣的事情一年四季都會發生。
其中一個與一名惡霸熟識,這個惡霸又有一幫同夥可随時出手相助。
這個人看見熟識的惡霸過來,趕忙訴苦,請求幫忙。
這個惡霸通知同夥,說有個朋友需要幫忙,約請他們出動。
這一幫人來到集市上。
……憑借這一幫不法之徒的強大勢力,那個惡霸暴打對手并輕松取勝。
……這并不是說,這個危險階層中聚集起來的莽漢們就形成了某種固定的組織。
其實,他們隻是在被保證這種鬥毆極富刺激,或者事後有宴席犒賞的情況下才聚到一起的。
[154] 不過,還要補充的是,惡霸和“光棍”的行為并不僅僅限于打鬥和吃喝玩樂。
在不同時期,他們所從事的流氓活動,從敲詐到盜竊,種類十分廣泛。
[155]在一些地區,由于環境特殊,會制造出特别的混亂形勢。
例如貴州省的“土棍”行為方式如下: 呼朋聚黨,數十成群,平時于地方善良之家,每每借端訛索,手持刀棍,辱罵糾毆,甚或捆縛吊拷,欲飽方息。
及遇趕場日期,則持斷戥片包等物,撞人擲地,即借詞誣賴,其人不服,與之争辯,則其夥黨辄從而聚毆,将其銀物搶掠一空,莫敢誰何。
此等惡棍,如鎮甯州屬之曾周馬場、張官堡、雙堡場,安順府屬之舊州場、鲊籠場等處最多,至歲暮時尤甚。
此外各處場市亦皆不免。
[156] 在華南一些地方,惡霸的行為方式不同。
根據一位西方學者引述的報告,這些來自“危險階層”的惡霸—— 為了榨取贖金而進行綁架活動;他們假裝成治安官員,以保護糧地為名打造快船,每船載着10到20人,沿江上下穿梭,要麼以暴力手段打劫客船,要麼強行搶奪蜑民的妻子、女兒。
大小鄉村之村民,視之如虎,絲毫不抵抗。
農夫必須要向這些強盜支付錢财,否則莊稼一成熟,就會遭到搶劫,留下光秃秃的一片白地。
[157] 這些惡霸的“膽量”大到一定程度後,就成為清王朝真正頭疼的問題。
用一位西方傳教士的話來說,就是: 有一種人,專門以違反法律、違抗州縣官員的命令和從事各種各樣的犯罪活動為樂,并以此炫耀。
無論是打傷别人,還是自己受了傷,都很鎮靜;殺死他人時,非常冷酷無情;根本不擔心自己死活——這就是光棍的極端信念。
[158] 不難看出,這種“光棍”很容易變成無法無天的搶劫者。
這一演化趨勢很容易從18世紀和19世紀一些作者提供的事例中得到證實。
陝西巡撫陳宏謀在1745年簽發的一件官府告示中,就對“卦子”(光棍在北方的一種稱呼)的行為作了如下描述: 聞得鄠縣、盩厔一帶地方,有卦子一起……日則強行乞食,夜則宿于麥場,放火燒毀,乘機攫搶。
…… 又據鹹甯縣禀報,北鄉化王村堡外有卦子一起,男婦共二十六名口,系山西口音,随帶馬二匹,騾驢十七頭。
……查此等外來流民……所到村莊,恃衆行強,多索滋擾,甚至乘機攫搶,亦所必至。
[159] 在同天的另一份文件中,要求人們注意陝西當地“光棍”的活動: 陝西地方,多有好勇鬥狠之徒,或逞兇恃強,淩轹一方……或誘人為匪……或糾衆肆搶行竊……不畏官長王法,不受父兄約束。
善良懼其報複,不敢告發。
……愚民視此輩為法不能加,有利無害,地方無賴子……反從而效尤,為害更甚。
[160] 在一些地方,“奸民”可能就是“乞丐”。
他們雖然以“乞讨”為生,但是很容易通過暴力手段榨取錢财,或者成為十足的土匪強盜。
18世紀的一份文件,就記載了這樣的情況: 江西各屬城市鄉村,俱有一種惡乞,名為揀子行,以乞丐為生,大非疲癃殘疾,實皆年力精壯,強橫無賴之徒。
三五成群,到處蜂擁,登門入室,索讨錢米。
少不遂意,喧鬧不止。
茶坊酒肆,肆行無忌。
……城市猶少,村莊尤甚。
[161] 這種“乞丐”制造混亂的行為,并不限于騷擾居民并榨取錢财。
幾年後發布的另一份文件就描述了這種“乞丐”的搶劫行為: 近來所獲強盜,及滿貫之案,多系強壯之乞丐所為……野廟橋洞,随處栖身。
保甲不能約束,兵役亦難盤诘,竟成法外之人,所以疊有不法之事。
[162] 18世紀晚期,湖南省一些地方記載了另一種稍有不同的“奸民”: 此輩借稱鄰邑因上年歉收,竄入甯境,不下六七百人,擾累各鄉,甚有孤僻村民,遷避去者。
……兇之尤者曰老猴,廣西人,綽号飛天蜈蚣,妻号飛天夜叉,年僅五十,有拳勇,寄居縣境岩穴中十六七年,黨翼六七十人,分路強乞,輪日供膳老猴夫婦。
……或忤其黨,則挺身行兇,莫敢誰何。
[163] 在19世紀,清帝國一些地方同樣存在着類似的“乞丐”。
1836年(道光十六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就說道: 江西廣信府屬之上饒、廣豐等縣,福建建甯府屬之崇安、浦城、松溪等縣,浙江處州府屬之龍泉、慶元等縣,三省毗連之區,封禁山内,近有一種丐匪盤踞,号稱花子會,俱系各處無賴之徒,成群結黨,擾害居民。
……其會有大會首、副會首、散頭目等名……會欲糾衆訛詐,則以竹筷纏紮雞毛,上系銅錢一枚,分頭傳示,會中人一見立即趕往。
[164] 很明顯,清帝國各地存在着秘密社會,其中一些秘密社會在未打算舉行公開造反時可能從事着盜匪活動。
18世紀存在于四川省的一種秘密社會,後來仍然存在,隻不過是形式稍有改變。
一位當代學者對這種秘密社會的特點作了如下描述: 查嘓噜種類最夥,大約始乎賭博,卒乎竊劫,中間酗酒打降,勒索酒食,奸拐幼童,甚而殺人放火,或同夥自殺,皆謂紅錢,自稱亦曰紅錢弟兄。
以上各類皆不為盜,下此掏摸掐包剪绺,已刺面則紅錢不入,别為黑錢。
又雲,嘓噜一種半系革捕,此縣犯案投充彼縣,類與各捕聲息相通,因緣為奸。
哥老即嘓噜之傳訛也。
[165] 19世紀晚期一件官文中所包含的下列叙述,指出這一時期其他地區一些秘密社會掠奪活動的一般模式: 自來如四川、湖南、貴州、兩廣等省,會匪最盛。
其始皆不法遊民,燒香結會,及會成勢衆,因是以橫行鄉裡,魚肉良民。
小民無可如何,遂入會以求自保。
其會則有哥老、安親、添弟、三點等名,其地則遍于各州縣。
或數十數百人自為一會,而其聲氣則無所不通。
[166] 我們不應該忽視這一事實:在特殊的情況下,清政府一些軍隊會從事盜匪活動,或者變成土匪。
衆所周知,入伍當兵的人,大多數是其家鄉的不安定分子。
即使他們并不是真正的地痞流氓,但也很容易成為沒有固定職業或謀生技能的人。
這證明了“好鐵不打釘,好男不當兵”是有道理的。
清王朝軍隊臭名昭彰的是,在被認為要同土匪作戰時,卻忙于準備從事搶劫活動。
關于此類事例數不勝數,這裡僅舉1861年發生在浙江的一個事例,就足以說明官軍是如何利用動亂局勢從事盜匪活動的: 官兵之累,百倍粵賊。
去歲春間,賊目下令,安昌、鬥門依舊為市,民間遂各修屋立肆,百貨麇集。
二鎮之盛,轉勝往時。
自冬間法人……帶兵進攻,甯紹間子盡竄軍籍。
卷焚卉衣,肆為淫掠。
今春之初,亡命尤聚,而鄉民之戆直者,複助之殺賊。
賊怒,遂盡焚松林、下方橋、後堡、陶堰、道墟、東關、安昌、鬥門諸村。
……官兵宛轉逐之,而行劫如故。
[167] 即使在軍事活動結束或因其他各種原因而被解散之後,這些人還會給鄉村帶來混亂。
用官方話語來說,他們變成了“散兵遊勇”。
他們給清王朝帶來了嚴重的問題;就像對太平天國軍事鎮壓行動結束之後的情況一樣。
下列一段描述,就是這種土匪常見的運作模式: 自諒山一役,遣散各軍,器械不能盡繳,往往緻成遊勇,恃有利器,搶劫客商。
……有嘯聚至數萬者,此等遊勇,隻是搶劫行旅,不擾害居民,以故民與匪相習,遇官兵搜捕,該匪等辄散匿民居。
……兵退複出,所以廣西幾至通省皆匪。
[168] 另一種與此稍有不同的運作模式,見于1853年的一份官方文件,描述太平天國早期的情形:“逃兵逃勇奔竄而返,無資可歸,無營可投,沿途逗留,随處搶掠。
”[169] 上述事例旨在證明這樣一種觀點:雖然盜匪行為産生的根源在于社會總貧困,但是,如果一個特定地區并不存在什麼“奸民”,或者地方上并沒有發生什麼嚴重的混亂,而使得農民大衆仍然有可能維持他們習慣上的生活方式,那麼,盜匪活動是不會猖獗起來的。
[170]普通村民通常是遵紀守法的,在情況需要時,他們為了保護自己和家庭,會避免和土匪對抗,[171]或者同鄰居一道合力抵抗。
[172]然而,在特殊的環境下,一些通常守法的村民也會被引誘(暫時或在相當長的時期裡)從事盜匪活動。
(二)職業性土匪和偶發性土匪 前面的探讨表明,土匪(這種稱謂是恰當的)可以分為兩類,分别稱為職業性土匪和偶發性土匪。
他們之間的區别在于:(1)偶發性土匪常常是那些因這樣或那樣原因而被迫加入土匪集團的鄉民,而職業性土匪屬于鄉村社會中從事職業化掠奪、難以駕馭的分子;(2)一旦被迫加入土匪行列的壓力消失,偶發性土匪常常會回到合法的職業中去,而職業性土匪總是經常性或許永久地從事搶劫、偷盜活動。
有關職業性土匪的事例很容易找到。
其中一個特别有趣的事例發生于19世紀的廣東。
在該省,土匪“職業化”的程度非常高,俨然成了高度組織化的營利機構,有好幾個不同的運作層次。
根據當時一位官員的記載: 廣屬盜賊之害,其源半出于賭徒私枭。
然有祖孫父子家世其業者,亦有一村之人出外行劫……于宗祠之前明賣贓物,得财而合姓俵分者。
又有土豪巨猾富逾萬億,而盈千累百,發作本錢,分給散賊,自作米飯主者。
又有僞置旗箭,散給各村插認,名曰保護村莊,實則一鄉之中,講定規禮,密戒夥黨勿犯,因而斂财者。
此等大盜,其平時亦與土族酬酢往來。
[173] “窩主”在職業性土匪中的角色和地位,不應該被忽視。
根據18世紀一位官員的記載: 盜非窩無以存留,賊非錢無以探。
……然緝拿窩家尤難于緝拿引線,蓋窩家者非不法營兵衙役,即系地棍勢豪,保正甲長被其籠絡,貪其賄賂,不肯舉報;牌鄰族正人等畏其兇惡,懼其報複,又不敢首告,至于捕役素與地棍勢豪人等通同一氣,利其饋送,亦明知故縱。
[174] 從下列1897年發生于湖南長沙的事例,可以看出“窩主”具有的決定性作用: 長橋柳祥麟者,庇盜而居其貨,家樓房如質庫,莫敢何問。
侯〔賴承裕〕因事誘至,杖斃獄中。
……惡黨大集,聲言焚市。
侯聞立馳往,衆不意官至之速,負隅而噪。
壯勇直前,擒十三人,餘駭竄。
由是長浏之交,盜蹤頓絕。
[175] 在中華帝國漫長的曆史長河中,職業性土匪一直都存在。
他們也常常不斷地給政府帶來麻煩,不過他們的存在對帝國所造成的實際威脅,不如周期性出現的大量偶發性土匪所造成的那麼大。
原因不難找到,掠奪性的群體,在中華帝國龐大的人口規模中所占比例很小。
即使在最動蕩的年月裡,帝國也完全沒有受到職業性土匪什麼威脅。
而迄今為止一直愛好和平、遵規守法的農民,一旦因他人強迫或環境逼迫而從事搶劫和攻擊活動,“铤而走險”時,現存政權就不得不面臨着大多數人口都卷入的嚴重動蕩的可能性。
這種可能性在19世紀中葉以前就可以清楚地看出。
實際上,18世紀的一些思想家就已經察覺出來了。
舉例來說,禦史梁上國就認為,不願意成為土匪(即偶發性土匪)的人數遠遠超過了樂意成為土匪(即職業性土匪)的人數。
他在1799年的一道上奏中說道: 竊料賊匪之衆,激于忿怨官吏者十之二,困于衣食凍餒者十之三,出于擄逼驅脅者十之四,其甘心為匪者度不過十之一耳。
[176] 的确,可以推想得到,在清帝國的社會環境随着自然災害頻繁和行政效能僵化而變壞之時,鄉民轉變成偶發性土匪的人數越來越多,使得清王朝不可能以任何有效的方法進行處理。
19世紀50年代,廣西的情形就是這樣。
根據這一時期一份官方文件的記載: 廣西之賊,倏聚倏散,旋撫旋叛。
股匪之多,實難數計。
良民變而為賊,武弁亦有叛而為賊者。
大抵飽則為民,饑則為賊;散則為民,聚則為賊;敗則為民,勝則為賊。
[177] (三)紳士和地方官員在盜匪活動中的角色 紳士一般同地方“惡棍”的活動沒什麼聯系,而且似乎在事實上反對後者一些令人讨厭的做法。
有關這種反對立場的一個事例,見于一名官員在19世紀初的記述: 近年以來,每有棍徒借端斂錢,大抵為演劇賽會等事,從中漁利起見。
偶有紳衿呈官請禁,或有督撫訪聞饬禁,并與紳衿無涉者,棍徒等辄敢聚衆擁至紳衿家中,小則打傷什物,大則拆毀房屋,甚有白晝于城市之中連拆十數家者。
[178] 紳士和土匪——無論是職業性土匪還是偶發性土匪——之間的關系,通常并不怎麼密切。
他們很容易把強盜當作自己的敵人,并集合他們所能掌握的力量來抵抗他們,保衛自己的家庭和村莊。
但是,在特殊的環境下,鄉紳也會以各種各樣的方式成為土匪的夥伴或朋友。
前面已經指出了廣東一些紳士家庭同“巨匪”維持着密切的關系。
[179]還有其他一些事例,比如發生于山東的例子,也表明鄉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窩主”角色。
根據生活在18世紀最後25年和19世紀前半期之間的一名官員的記載: 〔山〕東省素多盜賊……揆厥由來,實緣東省多窩資之區。
……至窩家内有武舉馮旃、朱澧江,武生石大恩,并曾任職官之子董五皮,書役周嶽峰等。
該犯等或系紳衿宦商,或系在官人役,膽敢窩賊分贓,包庇得利,情節尤為可惡。
[180] 可以想象,這并非獨立的事件。
前文證明過華南一些宗族在盜匪活動中的形象十分突出,[181]而紳士和宗族組織之間聯系十分緊密,我們就有理由認為,一些鄉紳是會同土匪狼狽為奸的。
至于地方官員同土匪的關系,很明顯完全不同。
他們很難變成“窩主”,也難以同強盜和掠奪者維持“密切關系”。
但是,他們也以一種十分重要的方式為盜匪活動的産生做出了“貢獻”,那就是他們的行政腐敗。
我們根本沒有必要再重述這一事實:由于官員腐敗,或多或少直接使鄉民處于悲慘的境地,他們充滿仇恨,并卷入到沖突、暴動或盜匪活動中去。
且不說其他,僅僅是官員玩忽職守,就常常加速盜匪活動的猖獗,形成一個難以控制的困難局面。
下面一封曾國藩1853年寫給湖南省各州縣官員的信,就說明了這一點: 方今之務,莫急于剿辦土匪。
……或嘯聚山谷,糾結黨羽。
地方官明知之而不敢嚴辦者,其故何哉?蓋搜其巢穴,有拒捕之患;畏其夥黨,有報複之憂;上憲勘轉,有文書之煩;解犯往來,有需索之費。
以此數者,躊躇于心,是以隐忍不辦,幸其伏而未動,姑相安于無事而已。
豈知一旦竊發,辄釀成巨案,劫獄戕官,即此伏而未動之土匪也。
[182] 更高級的官員也不能免于責難。
幾年前,曾國藩還在京師時,他寫道: 今春以來,粵盜益複猖獗,西盡泗鎮,東極平梧,二千裡中,幾無一尺淨土。
推尋本原,何嘗不以有司虐用其民,魚肉日久,激而不複反顧。
蓋大吏之洩洩于上,而一切廢置不問者,非一朝夕之故矣。
[183] 造反 “造反”在這裡的定義為:以改朝換代為目的,公開武裝反抗現政府。
按照一些學者所使用的“革命”一詞來說,它是一種類型的“革命”,但是我們最好還是把它與“革命”區别開來:“革命”是指反抗現存政權的運動,其目的不僅在于推翻現有統治者,還在于改變政府組織形式及建立的組織原則。
[184] 衆所周知,在中國文化史上有一個很悠久的傳統,西方一些學者稱之為“造反的權利”,[185]亦就是推翻暴君、代之以“仁德”君主的“權利”。
大多數思想家都曾以各種方式加以闡述。
比如,《書經》中就有這樣的警句:“撫我則後,虐我則雠。
”[186]孟子不隻是在一種場合着重闡述同樣的意思,認為消滅人民之“敵”,即使采用誅戮的方式,也總是合理的。
[187]西漢早期的思想家賈誼認為:“故夫民者,至賤而不可簡也,至愚而不可欺也。
故自古至于今,與民為仇者,有遲有速,而民必勝之。
”[188]明初思想家方孝孺從曆史經驗中得出這一結論:“故斯民至于秦而後興亂。
後世亡人之國者大率皆民也。
”[189]的确,在長達21個半世紀的中國帝制史上,“造反的權利”成為政府所有革命理論的一個共同特征。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之進行了強調,但沒有誰想加以否認。
贊成或反對這個人民擁有“造反的權利”的理論,并不是此處的重點。
不過,我們不能否認,這一理論是以具體的曆史事例為注腳而為人所公認的。
在許多決定性事件中,“民”實際上以某種形式扮演着推翻王朝工具的角色。
我們很容易想起農民陳涉,在面臨“失期當斬”之際發動叛變,最終推翻秦朝;朱元璋,一名生活處于絕境的普通百姓,同其他叛亂領導人一道推翻了元朝的壓迫,建立起自己的新王朝。
在陳涉和朱元璋兩人之間的曆史長河中,還發生了許多較小的造反或叛變,支持着這一理論:當“民”這個巨大的政治海洋如果爆發了規模過大的風暴,王朝這艘船,就不可避免地要在風暴中颠覆、沉沒。
[190] 然而,這一理論有一個缺點:它在把“民”廣泛地比喻為造反力量的同時,沒有說明造反是在什麼情況下爆發的,也沒有指出這樣一個事實:造反——不管是成功的還是流産的——是不同動機彙聚在一起的人、不同社會階層合力的結果。
沒有指出這個關鍵事實,可能是這個很著名卻錯誤的假設産生的部分原因。
這個假設認為,作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農民,自己會起來行使“造反的權利”。
這個假設難以解釋一般說來漠不關心政治、消極的農民怎麼一下子就變成了積極的、洶湧澎湃的造反力量。
在這裡,筆者打算探讨導緻中華帝國發生造反或爆發民變的主要環境因素,探讨不同社會階層在這些動亂中扮演什麼角色,起什麼作用,以使我們更好地了解造反的本質。
(一)造反的原因 導緻大規模動亂的因素,不但複雜而且多變。
[191]産生沖突和盜匪的環境,同樣也會導緻造反,爆發民變。
普遍的窮困、經濟的不公、腐敗的行政——所有這些因素,在中華帝國曆史上無數次民變中的作用十分突出。
在特定時期,這些因素是導緻造反或隻是引起暴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形勢嚴重到什麼程度。
比如,就行政腐敗這一因素來說,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由地方官員把它們直接運用在普通百姓的生活中。
因而,惡劣的中央統治和惡劣的地方統治相比,後者對任何特定地區的居民能産生更直接、更強烈的惡劣影響。
地方官員,特别是州縣官員,總是首當其沖承受民衆憤怒的沖擊;前文已經指出,他們是地方暴動的首要目标。
不過,如果腐敗統治繼續存在下去,而帝國統治者仍然聽任事情的悲慘局面繼續發展下去,當情況變得難以承受而沒有任何緩解的希望時,朝廷本身最終就會成為仇恨的目标,不同程度的叛亂最終就會爆發。
在中華帝國的曆史長河中,反抗腐敗的統治,總是成為反叛者證明自己行為合理、赢得大衆支持的主要旗号之一。
陳涉和他的夥伴在讨論叛變計劃時,就把全帝國的人民長期為秦王暴政所苦的事實,作為他們揭竿而起的強有力的理由。
[192]反抗暴政成為叛亂的主要原因,其最顯著的事例之一是1120年到1122年間方臘領導的大規模叛亂。
叛亂期間,方臘建立起同北宋王朝相對立的政府,在他被消滅之前占領了将近60個州縣。
宋徽宗因鐘情于“花石”而派大臣到各省瘋狂搜刮。
随之而來的敲詐勒索達到了極限,使百姓難以承受。
叛亂者的恐怖行為,反映了他們叛亂的實質。
曆史學家寫道:“凡得官吏,必斷脔支體,探其肺腸,或熬以膏油,叢镝亂射,備盡楚毒,以償怨心。
”[193]方臘建立起自己政府的這一事實,清楚地說明了他的目的不止在于消滅可恨的腐敗官吏。
清代的造反至少在這方面符合一般的曆史模式。
它們發生于18世紀最後幾十年和19世紀中葉之間,處于整個清王朝統治體系自乾隆晚期以來加速腐敗的時期,一點也不奇怪。
有關這些造反和叛亂的官方記述和私家記述,都因顯而易見的原因,并未提及造反者對于清王朝的怨恨。
然而他們的沉默難以掩蓋這一曆史事實:造反者的目标不止是消滅腐敗官員,而是要推翻清王朝本身。
太平天國的許多文件,都不斷提到一個主題,即清朝官吏應該被消滅,因為他們施行殘暴統治,壓迫漢人。
的确,在太平天國早期的一份文件中,提到其領導人的頭銜是“天下大元帥”(或“大元帥”),并指出起兵的目的僅僅是鏟除“各府州縣之賊官狼吏”,而未打算推翻清王朝本身。
[194]但随後在洪秀全稱“天王”之後發布的文件中,就以最強烈的詞語譴責清朝廷。
[195]雖然太平天國領袖不斷強調反對“種族”對立,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