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鄉村對控制的回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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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 前章開頭曾提到,中國鄉村居民在不同時期和不同環境下表現出來的行為方式是不同的。

    筆者還指出,清政府根據鄉民在特定時期裡表現出來的态度和反應,把他們主要劃分為兩大類。

    接受或支持現存統治體系的,叫“良民”;其行為和态度對清王朝統治産生威脅的,叫“莠民”“惡棍”或“匪”。

    我們已經探讨了19世紀中國鄉村的突出特點和重要變化;現在,為了進一步檢視清王朝鄉村控制體系的推行效果,我們要探讨這些類型的鄉民是如何對那個環境作出回應的。

     塑造“良民”,需要各種各樣的條件;帝國體系下所特有的社會和政治環境看來最為關鍵。

    專制政府總是想要減少被統治者所具有的活力。

    即使在專制政權真的如父親般慈愛(如果曾經是這樣)的地方,[1]統治者對臣民所産生的長遠作用也不過是:“把人有别于禽獸的天賦麻痹和貶低。

    ”[2]在專制政權蛻變為惡政時(它常常如此),芸芸衆生連竭力想像動物那樣生存的努力也被摧毀了。

    [3]以“忍耐”和“溫順”性格著稱的廣大中國鄉村居民,為這個真理提供了特别清楚的說明。

     中國農民的畏葸,部分是帝國精心設計的政策的結果。

    正如前面已經讨論過的,整個複雜的鄉村控制體系,是統治者設計出來的,目的在于把害怕權威的觀念深深地注入臣民的腦海中,培養臣民安于現狀的意願,防止臣民養成自力救濟的能力,把臣民馴化成在政治上無害于帝國統治、在思想認識上遲鈍的綿羊。

    雖然這種政治體系在實際上并未取得其理論上應有的所有成效,但是,其長遠作用,借由曆史環境中各種因素的加強,有助于固化一般村民的特點,從而讓他們成為馴服、膽怯、無法自立的人。

    專制政權讓鄉民相互監視,盡管很少有人會舉報其鄰居的不法行為;大多數鄉民也因此不關心自己家庭之外的事情。

    在專制政府統治面前,他們沒有什麼反抗能力;在地方惡棍壓迫面前,他們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

    對許多鄉民來說,最好的自我保護就是不要過問公共問題,避免同政府發生聯系。

    雖然通過通俗教化,有些人吸收了官方儒學中強調忠于朝廷、孝敬父母的倫理道德觀念,但是,大多數村民仍然是目不識丁。

    封建專制政權讓廣大百姓長期處于迷信之中,使他們普遍确信,既然上天是這樣安排的,人想做什麼改變都是沒有用的。

    物質和社會生活的普遍不理想,部分是由無能的政府造成的,但他們卻把它歸咎于人類能力所不可及的命運。

    盡管他們對自己的狀況非常失望,但還是聽天由命了: 一生都是命安排,求甚麼! 今日不知明日事,愁甚麼! ………… 他家富貴生前定,妒甚麼! 豈可人無得運時,急甚麼! 人世難逢開口笑,苦甚麼! 補破遮寒暖即休,擺甚麼! ………… 自家勤儉勝求人,奢甚麼![4] 在清帝國境内,許多村民的人生态度就是這樣安于現狀;特别是在社會環境普遍還算穩定的時期。

    在社會動蕩的時候,一些村民或許會因絕望而暫時相信上天對事情已經有了另外的安排,因而加入那些可以帶來另一種秩序的陣營。

    即使在這種時候,相當多的村民仍然未改變自己習慣的人生态度,仍然是清王朝統治者眼中的“良民”。

     這種心态并不單是由清代的統治政策造成的,清代的行政體系本身的特點也是原因之一。

    權力集中的原則,阻止了一般行政效率的發展,特别是一個有效率的地方行政體系。

    首先,任何地方官員都無法擁有足夠的自主權力以恰當地履行所規定的職責。

    特别是州縣官員,必須在朝廷法律、上司官員加在他們身上的有無數限制的狹窄範圍内行事。

    地方文官,不能在自己居住省區内任職,在同一職位上也不能連續任職太多年。

    清王朝之所以采取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措施,目的就在于防止地方權力或影響中心的形成。

    在一定範圍内,這些措施為權力集中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同時,它們阻礙了有效的地方行政的發展,而且實際上鼓勵地方官員把他們的個人利益置于其治理下居民的利益之上。

    這一情況衆所周知,不用贅述。

    [5] 清王朝加諸州縣官員身上不明确且龐雜的責任,又進一步破壞了地方行政的品質。

    很明顯,這是對行使某種程度權力的官員進行有效限制政策的一部分。

    賦予地方官員重疊的職責,讓他們彼此互相監視,并為任何錯誤負連帶責任;清王朝統治者借此期望能防止地方官員獲取過大的權力,或者與朝廷作對。

    然而,地方官員學會了盡可能逃避責任、避免承擔風險的為官之道。

    結果是,許多對地方居民有利而該做的事情,都被他們抛諸腦後。

    甚至連司法行政方面懲惡揚善這種起碼的職責,都因為州縣官員一味地逃避而被忽略了。

    [6] 19世紀相當普遍的官吏腐敗,導緻地方行政更加令人失望。

    腐敗的一些根基存在于帝國體制本身。

    衆所周知,官員所得薪俸很少。

    [7]“讓人吃不飽的薪俸”實質上迫使官員必須“榨取”人民。

    [8]州縣官員的開銷很大。

    除了個人和家庭日常花費之外,他還要支付“幕友”(私人秘書,俗稱“師爺”)、“長随”(長時期跟随的随從)、“家人”(幫助官員執行衙門日常事務的仆人)等私人聘請人員的報酬。

    [9]為了使公務處理更容易些,得到理想的職位,或者延長留職時間,他必須定期向上司衙門的幕僚、衙役和其他人員送“禮”。

    他必須自己籌措旅費到任所上任;而該任所可能相當遠。

    如果恰好是首次任職,他必須自己購置官服。

    許多州縣官員在任職之初,财務上十分窘迫。

    情況所迫,他們不得不靠借貸以獲取必要的資金;而那些高利貸者非常樂意借給他們錢。

    在這些債權者中,有的是他們在省城或府城裡的上司的随從。

    為了保證自己的借貸得到歸還,有些債權人會充當他們的仆從跟着去上任,從而為自己謀得好處,可以收取賄賂、敲詐錢财,或收下他們名義上的主人所設法給予他們的任何東西。

    [10] 捐納[11]可能比低薪俸更容易導緻官吏腐敗。

    這種做法清初就有,但到鹹豐年間才變得十分普遍,因為頻繁的軍事行動把國庫耗盡,正項錢糧已經滿足不了緊急需要。

    在清帝國許多地方,捐納帶來的禍患十分明顯;甚至在1850年代社會大動蕩之前,就引起了清政府的關注。

    [12] 地方吏治敗壞常伴随着另一種不幸的發展,即衙門的佐雜群體——書吏、衙差、随從——肆無忌憚的敲詐勒索。

    這些走卒根本不曉禮義,因而比起最腐敗的地方官來說更為無恥,還要殘酷。

    他們的暴行連篇累牍,無須贅筆。

    [13]最重要的是,一般州縣官員并沒有經過職務培訓,他在任職地區完全是陌生人,再加上任期短,他無法了解當地的需求和需要解決的問題。

    他對清王朝律令運作的細節并不了解,對轄區的行政和司法事務也很少擁有相關知識。

    他很可能不會說當地方言,甚至完全聽不懂。

    結果,他必然隻能依靠上述吏胥執行日常公務,以及與當地居民打交道。

    [14]這樣就落入自己下屬的掌握,他會覺得同下屬勾結合謀會比較明智或有利可圖,而不是堅持誠實、正直,阻止下屬的企圖。

    偶爾,也有幾個特别有能力或有經驗的州縣官員能夠控制他們的吏胥,但這種官員少得可憐,對整體情況完全不能産生任何改變。

     地方行政體系腐敗所産生的一個重要後果,就是村民并不把衙門當作可以尋求正義或庇護的地方,而是視為應該盡可能避開的災難之源。

    他們認識到,甯可不申冤,也不要冒險到衙門打官司。

    這正如一句著名的諺語所說:“餓死莫做賊,屈死莫告狀。

    ”[15]最終,“不隻是政府,就連政府的概念本身”,[16]也變得不受歡迎。

    事實上,官員在一些村民眼中同強盜或土匪一樣令人害怕。

    一名中國官員1904年夏在去安徽路上所作的下列觀察,就可以說明這一點: 命在村店卸裝。

    土屋兩椽,一炕一桌之外,别無長物。

    求薪炭油燭,皆不可得。

    據從者雲:村農恐官不給價,雖有旨蓄,亦深諱不敢出。

    甚矣,民之畏官,去畏盜幾何?始作俑者,可誅也。

    [17] 很少有這樣的官員受到處罰。

    因此,面對長期的惡政和普遍的貪腐,清帝國統治時期的村民大體上變得膽怯、缺乏自信,不能捍衛自己的利益,無力對抗地方官吏的敲詐勒索或地方惡棍的壓迫,也就不足為奇了。

    [18] 這種麻木不仁的性格,就是清王朝愚民政策及伴随着其統治體系而來的環境所造成的。

    此外,我們不能忽視其他因素的影響。

    中國鄉村普遍貧窮,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

    為了自己和家庭能夠生存下來,村民不得不終生辛勤勞動;這樣他們就失去受教育的機會,而教育即使在專制統治下,也能夠為村民提供較遠大的生活前景和較好的生活環境。

    清政府和鄉紳在鄉間創辦的各式學堂,都是為特殊目的服務的,而非普及教育的機構。

    在任何特定的村社,受惠的都是極少的孩童。

    [19]家長是文盲,不認真看待學校教育。

    [20]許多證據都證實了19世紀流行的一句話:“富不教,窮不學。

    ”[21] 造成農民對教育明顯沒有興趣的原因,是環境原因而非個人選擇。

    《鹿邑縣志》(1896)非常有力地說明了這種情況: 戶口日繁,力田者僅鬻自給,雖有聰穎子弟,亦多不免失學。

    村塾之師,聚童稚數十人于老屋中……每至登麥刈禾時,辄罷業散去。

    九月複集,則十僅三四矣。

    往往修脯不給,複布露而罷。

    如是者數歲,父兄病其無成,俾改習耕作,或雜操工賈之業。

    [22] 約略同時,西方一位作者在位于黃河北岸的山東省濟陽縣安家廟村觀察到類似的情況: 我發現,在這個村子,有一百間土房子,一個小旅館和一所私塾。

    到私塾讀書的隻有十個男童,其餘男童任其在無知中長大。

    ……有人對我說,如果這些孩子入私塾讀書,他們的父母就不得不給老師報酬,而他們是無力拿出錢物的。

    [23] 當然,應該指出的是,在經濟繁榮發達的鄉村,受教育的情況要好;在宗族組織強大的地方,宗族學堂為他們的子弟提供了入學的機會。

    在這樣的鄉村,可以說“學識一直是主要社會價值,因而成為鄉村的理想,成為鄉村齊心合力一緻努力的目标”。

    [24]但是在絕大多數鄉村,村民們在嚴峻的經濟生存環境下竭力維持生計,因而不得不放棄上學。

    文盲在中國所占百分比相當高,證明了這個事實。

    不識字不一定就愚蠢,但肯定使人不善表達情感,再加上貧窮,強化了清帝國的廣大鄉民普遍麻木和漠不關心的性格。

     這樣,各種因素——長時期的專制統治、普遍的惡政、總體的貧窮和不識字等等——聚集塑造成的母體孕育出來了一種熟悉的生物:堅忍的、冷淡的、溫順的帝國“良民”。

    [25]統治者雖然并不是刻意地利用所有這些因素來造成這個狀況,但是他們借由加強可以左右鄉村大衆觀念的各種力量,使鄉民像日常一樣反應和行動,清王朝皇帝像以前曆朝統治者一樣,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必須對中國農民消極馴服性格的形成和演變負責。

     靠着選擇留在他們自己村莊的紳士的幫忙,“良民”的處境稍微好過一點,不那麼難以忍受,這樣,清王朝統治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内維持了一個相對平靜的鄉村社會。

    偶然發生在某些地區的動亂根本不會動搖清王朝的統治。

    因為在一般情況下,“熱愛和平”的鄉村大衆人數遠遠超過“铤而走險”的人數;因為雖然有一個鄉民願意成為“土匪”,但有更多的鄉民“餓死莫做賊”,或隻是繼續絕望地過着無助的生活,忍受着悲慘的命運。

    [26]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想象鄉民會團結起來向現存政權挑戰,或采取暴力手段以改變自己的處境。

    盡管基層統治體系存在許多缺點,但清王朝的統治仍然維持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其部分原因即在于此。

     “莠民” 前一節已概括地解釋了“良民”的行為方式及其對清王朝統治的影響。

    現在,我們要探讨“莠民”的态度和反應。

    他們的暴力行為,反駁了“中國人有無限的忍耐承受能力”這個未經批判的觀點。

    [27]根據可用資料,我們可以把這種暴力行為分為四類:争鬥、暴動、盜匪活動和造反。

     我們的研究,将證明下列結論,即:(1)農民大衆在習慣上是溫順的,但是其中一些由于環境的壓迫而會突然采取暴力行為,以此來說,他們在此時是“良民”,在彼時則是“莠民”;(2)無論在什麼時候,鄉村中都有少部分人壓迫他們的鄉鄰或給清政府帶來麻煩,他們在一定情況下就會引誘或脅迫一些“良民”參加群體暴力;(3)在正常情況下,許多鄉紳的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是一緻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其中一些鄉紳會煽動普通百姓起來造反,或率領他們違反法律并向現存權威挑戰;(4)雖然農民是反叛的主力,但是,隻有在選擇加入反叛的鄉紳成員或“知識分子”的引導或支持下,農民起事才可以長久地發展起來;(5)清王朝基層統治體系毛病很多,腐敗叢生,使得農民處境進一步惡化,導緻鄉村動蕩,因此,清王朝要為“莠民”的出現以及鄉村統治體系的進一步削弱負部分責任。

     争鬥 這裡所用“争鬥”(feud)一詞,是用來描述不同村社之間或不同鄉民集團之間所發生的不同程度的公開暴力沖突。

    [28]在更嚴重的沖突中,大規模地使用了武器。

    一些小規模的戰争,會演變成長期的鬥争,斷斷續續延續數月或數年之久。

    這在官方文件中稱為“械鬥”(手持武器的沖突),在一些南方省區特别普遍,福建、江西、廣東和廣西幾省最為惡名昭彰。

    [29] (一)争鬥的原因 争鬥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

    在一些情況下,導緻血腥械鬥的不過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

    舉例來說,争奪女人,觸發了19世紀50年代安徽歙縣兩個村寨的武裝沖突。

    [30]不過,大多數争鬥是由個人之間或集團之間的物質利益沖突而引發的。

    例如,不同集團之間為争奪舉辦“迎神賽會”而發生的矛盾,就常常引發沖突;事例之一發生在18世紀中葉的江西。

    地方惡棍以慶祝新年為名義向每戶人家(無論窮富)強取錢财,實際上是為了舉行宗教遊行和慶典。

    誰不交錢,誰就會遭到最粗暴的對待。

    由惡霸組織起來的各個集團彼此相互較量,看誰能呈現最古怪的裝扮,能召集到最吵嚷的暴民。

    在一個集團被指責侵入另一個集團的“領土”時,[31]就容易引發劇烈的暴力沖突。

    清帝國其他地區,在較晚的時期也可以看到類似的“惡習”。

    [32] 最重要或許也是最頻繁的原因,是有關享用水利或防洪的争端。

    地方志中記載了許多這樣的事例,最後以恣意的殺戮和毀滅收尾。

    清政府明顯認識到水利對于農民生計的重要性,以及因為使用水利而發生争端的可能性,因而設法保護水利,反對搶奪。

    無論是誰,如果未經批準就從私人修建的水庫、水塘或水道引水灌溉自己的土地,就會遭到懲罰。

    [33]但是,一些貧窮的農民常常因為急需用水,而無力修建屬于自己的“水利”工程,故未經同意盜用鄰居的水利灌溉田地。

    此外,即使在灌溉設施并不屬私人所有的地區,例如來自自然河流和湖泊的水,也可能因水少而滿足不了所有人的需要;幹旱季節尤其如此。

    在受到洪水威脅的地方,問題不是盡可能快地将不需要的水排走,就是修建堤岸以防止洪水淹沒田地和農莊。

    居住在高地的居民,常常采用第一種方法,而居住在低窪地帶的居民就采用第二種方法。

    如果他們各自的村寨坐落在高低不同的地帶,村莊的利益就可能發生沖突。

    坐落在山坡上的村寨排放洪水,肯定就會淹沒坐落在山腳附近村子的田地;而後者在特殊情況下修建堤岸,被視為對前者的利益造成了威脅。

    這些情況很容易引發劇烈的沖突和争鬥。

    直隸清苑縣一些村莊的情況,可以視為遭遇類似情況村莊的典型。

    根據記載: 鄉有唐河不能堤,各村皆避水害,趨水利,往往為大械鬥。

    [34] 再舉出幾個具體的事例,會讓我們對這個情況有更完整的印象。

    據記載,廣東博羅縣一些鄉村的農民在1850年代左右為争奪灌溉用水而發生械鬥,雙方死傷都很慘重。

    [35]該省另一地區番禺縣,為“水利”而發生的鬥争斷斷續續進行了20年。

    [36]江蘇寶應和高郵兩縣居民據報在1862年發生嚴重幹旱期間,為争奪水源而發生械鬥。

    [37]在湖南道州,每年農曆五月和六月莊稼急需用水之時,一旦沒有降雨,農民就會因争奪水利而爆發小規模的戰争,有時會導緻一些參加者死亡。

    [38] 為防治洪水問題而争鬥的事例,也很容易找到。

    山東陽谷和莘縣的事例就很典型。

    據地方志記載,陽谷縣坐落在一條河流〔譯者按:即走陔河上遊的一條支流〕的上遊地區,希望挖開大壩,放走洪水;而莘縣因坐落在下遊,則希望保全堤防,防洪抗災。

    兩縣居民之間的争鬥,持續了幾個世紀。

    到1880年一名擁有非凡能力的知縣到莘縣上任後,這個問題才得以圓滿解決。

    [39]1870年代,在湖北沔陽州的幾個地方,一些被洪水淹沒的村子為了排水,挖開保護其他村子的防洪土壩,由此導緻流血沖突。

    [40]類似的械鬥,據報在浙江海甯和海鹽兩縣[41]以及廣東南海縣也有發生。

    而南海縣的情況在1885年左右變得非常嚴重,知府不得不采取強制的行動。

    [42] 在宗族勢力比較強大的南方省份,敵對宗族之間的争鬥非常普遍。

    就像一般村子間和村民間的争鬥一樣,宗族之間的争鬥也是由各種各樣的原因引發的。

    有的微不足道,有的很嚴重。

    宗族間争鬥和村子間争鬥的真正區别,主要在于參加者的社會關系。

    對于後者,械鬥者聚集起來隻不過是為了一個共同目的;而前者還附帶有親屬紐帶關系(不管是真正的還是想象的)。

     宗族之間沖突的事例已經舉過一些了,再舉兩個就夠了。

    根據一名監察禦史1884年關于江西信豐縣情況的記載,該縣小園村王氏宗族以好鬥而出名。

    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事,也會糾集上千人,手持武器,在街上毫不猶豫地大打出手。

    [43]西方一觀察者則對1817年在福建鄉間發生的一場械鬥,作了如下生動描述: 其中一個宗族姓蔡,另一個姓王。

    各自聚集起來,大打出手,直至許多人被殺死,許多房屋毀于大火。

    雖然衙門捕役抓住最兇猛的暴徒,但是被打敗的宗族又一次攻擊另一個宗族。

    最後,官府不得不動用軍隊來恢複秩序。

    [44] 另一種争鬥,是居民之間因來自不同地區或屬于不同族群而發生的沖突。

    在清帝國許多地方,經常維持着“土著”(世代住在本地的居民)和“客戶”(外地遷來的住戶)或“客籍”(寄居本地的外地人戶)之間的區别。

    在廣東、廣西和江西一些地方,“本地人”和“客家”(外來者家庭)或“客人”(外來者)之間的界限特别明顯。

    這些晚近遷移而來的客家人,常常面臨着本地人的歧視,很容易卷入無休止的争端之中。

    一位地方志修纂者(其态度明顯偏向于“本地人”)對近代以來從湖北、湖南遷到江西南昌鄉下的“客戶”,作了如下記載: 惟外來之客民良莠不齊,流離無教育,轉徙無定居,以強陵弱,以衆暴寡,有妨治安。

    [45] 無論外來移民和本地居民是“良”是“莠”,這兩個群體之間容易産生惡感和摩擦是可以理解的。

    在物質利益沖突和惡感混合在一起之時,公開爆發沖突就不可避免。

    偶爾,他們之間的矛盾局限于法律之内,如同四川綿竹縣“客戶”和“土著”之間的矛盾一樣。

    [46]但更多的時候,雙方之間的矛盾會演變成暴力沖突,如同江西、江蘇和山東一些地方所發生的事例一樣。

    其中最殘酷、最激烈的争鬥沖突,發生于1850年代及1860年代。

    來自山東的“客民”成立一種稱為“湖團”的組織,與蘇北一些地區的當地人之間,為争奪微山湖地區的土地而爆發了激烈的械鬥。

    根據一份官方報告記載: 湖團者,山東曹屬之客民,墾種蘇齊交界之湖地,聚族日衆,立而為團也。

    ……魚台之團二……銅沛之間有八……均以首事者之姓為名。

     鹹豐五年,黃河決于蘭儀……于是郓城、嘉祥、巨野等縣之難民由山東遷徙來徐。

    ……其時銅沛之巨浸,已為新涸之淤地,相率寄居于此,墾荒為田,結棚為屋,持械器以自衛,立團長以自雄。

    ……銅沛之土民,當豐工初決時,流亡在外,迨後數載還鄉,睹此一片淤地,變為山東客民之産,固已心懷不平……日尋鬥争,遂有不能兩立之勢。

    [47] 這份報告進一步提到,1859年一個“湖團”攻擊銅山縣一家本地人戶。

    這一事件點燃了一連串兩敗俱傷的械鬥,并在1864年的大屠殺中達到頂點。

    住在劉莊寨(一所有圍牆保護的村堡)的許多當地人在這場屠殺中喪命。

     華南省份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間的沖突,通常都很激烈。

    在19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廣東恩平、鶴山和開平等地的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間不斷發生沖突,激烈程度前所未有,結果導緻一些客家人成為“遊匪”或加入“紅匪”。

    [48]有時,雙方之間的世仇同宗族争鬥糾纏在一起;一份西方材料就記載了19世紀中葉廣東一些鄉村的情況: 在何凹村西南大約三英裡處,有一個何凹村人(亦即金氏宗族)修建的集市。

    那年(1843年),租用的客家人拒絕繳納租稅(租金),因而……金氏宗族不得不訴諸武力。

    在為維持同樣屬于何凹村的另一集市所有權而同勢力甚至更大的宗族發生沖突之前,雙方已經打了六年。

     1850年,90多所村子聯合起來準備滅絕(居住在何凹村的)金氏宗族。

    蒲蘆圍因有人背叛而陷落,村民們失去了最後的防線。

    雖然5000多人圍攻隻有300到500人防守的何凹村,但是客家人沒有勇氣攻進村去,沒得到什麼戰利品就撤走了。

    由于戰得筋疲力盡,雙方同意恢複和平。

    其中一個集市還給金氏宗族,另一個集市可以租借,但要繳納更多的租金。

     1856年,械鬥再次爆發。

    如果不是本文的作者勸說雙方坐下來再次達成和解,那麼恐怖的兇殺案就會發生。

     恐怖的械鬥,持續了多年,使這一帶肥沃地區深受打擊,本來必須維修的灌溉溝渠也因被忽視而年久失修。

    [49] 不同族群之間也常常發生沖突,廣西貴縣就有一個事例。

    居住在該縣的侗族稱為“土人”,從廣東潮州和惠州遷移而來的居民稱為“來人”。

    碰巧的是,後者中的一名富人看上了前者中的一位動人女子,并強迫其嫁給他。

    由此引發的沖突,導緻“來人”完全被打敗。

    由于所有土地都被兇猛的“土人”搶奪,潰散的“來人”無地方居住,最終加入了“金田賊”——太平軍。

    [50]在該縣還發生了另一個類似事例,牽涉到的是回民。

    [51]此外,陝西華州兩個村莊的“本地人”和回民之間,據說為争奪一些竹子而爆發了劇烈的沖突,由此引發了1862年的回民作亂。

    [52] (二)紳士在争鬥中的角色 從上面的探讨中,我們清楚地看出,無論沖突雙方的地位或事件起因是什麼,對于鄉村居民來說,進行械鬥,幾乎總是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

    這種争鬥,實際上并沒有直接的政治意義。

    然而,如果認為參加沖突的僅僅是農民,那就大錯特錯了。

    許多證據都表明,有些劇烈的沖突——尤其是範圍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的——常常是由相關地區的紳士點燃、組織或導演的。

    在一些情況下,可以明确地說,紳士積極參加了沖突。

    而普通農民因為沒有組織,習慣上對此并不關心,如果沒有受到什麼鼓勵和煽動,很少同其鄉鄰一緻行動。

    饑餓、日益逼近的威脅和長期積壓的怨恨,讓他們為爆發暴力行動作好了準備,但他們自己并沒有導火線,這個易爆物必須等待他人引爆後才能爆炸。

    此外,在許多情況下,無論是迫在眉睫的災難,或隻是“顔面”問題,維持與鄉村名流的關系都比維護與普通農民的關系更為緊要。

    當紳士認為有必要或情形許可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煽動械鬥,即使他們甯願站在幕後。

    當農民相信争鬥是為了自己切身利益時,他們就會積極支持械鬥,即使械鬥并不是他們自己發起的。

    在争奪水利或受到洪水威脅時,佃農明顯願意站在自己的地主或其他土地所有者一邊。

    還應該指出的是,由于一些鄉民非常貧窮、處境艱難,任何人都很容易以并不高的價錢收買或雇傭他們,為他去戰鬥,為他送死。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雇傭軍”在争端問題中并無個人利益,可能甚至不了解為何而戰。

    例如上面曾提到1885年廣東南海縣因防洪堤岸而引發争鬥的事例。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沖突雙方,一方是受大栅圍圩堤保護的居民,另一方是由紳士李錫培率領的桑園圍居民,而惹出麻煩的桑園圍圩堤就是李錫培負責修建的。

    大栅圍居民一方先是請求當地官府停止修建桑園圍,但是未等官府判決,就直接采取行動。

    為了報複,桑園圍一方燒毀對方一些房屋,毀壞對方船隻。

    [53]1871年,湖北沔陽州發生的沖突,也明顯起源于紳士的領導。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大興院紳首糾衆強掘沙河之賀家灣土埂,互相鬥殺,焚拆房屋,經控上憲……久之未結。

    [54] 在1860年代廣東恩平縣客家人和本地居民之間的沖突中,據說“客紳”扮演了積極的角色。

    [55] 正如已經指出的,在宗族卷入的地區,士紳的角色就變得更加明顯。

    1886年,一名省級高官就報告了廣東省的情況: 每因睚眦小怨,田山細故,辄即不候官斷,招雇外匪,約期械鬥。

    主鬥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紳、祠長之不肖者。

    ……有攻擊三五年而互鬥不已者。

    ……若攻入彼村,即恣意焚殺搜搶,所燒房屋,動以數百間計;所殺人口,動以數十名計。

    ……經一次械鬥,即喪失一二年或數十年之資産。

    ……此等惡習,惟廣州府之番禺、東莞、增城、新甯、新會為最,他郡縣亦多有之。

    [56] 在争鬥中雇傭“匪”來充當打手的情況,似乎早在19世紀之前就已經出現了。

    廣東巡撫1766年的奏折中,就有清楚的描述: 凡系大族之人,資财豐厚,無不倚強淩弱,恃衆暴寡,如遇勢均力敵之戶,恐其不能取勝,則聚族于宗祠之内,糾約出鬥。

    先行定議,凡族中鬥傷之人,厚給嘗租以供藥餌,因傷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給嘗田以養妻孥。

    如傷斃他姓,有肯頂兇認抵者,亦照因傷之人入祠給田。

    因而亡命奸徒視此械鬥之風以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連斃多命,迨經拿訊,而兩造頂兇,各有其人,承審之員,據供問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網。

    [57] 随着時間的推移,這種做法似乎變成了宗族性争鬥的一般特征;至少在廣東一些地方是這樣的。

    根據西方一觀察者在1850年代的記述: 在廣州和黃埔鄰近地區各鄉村,世仇普遍存在。

    有一種由習慣流傳下來的奇怪規定來應付這種緊急狀況。

    他們專門成立了一個“獻身隊”,并把他們的名單加以保存。

    這些獻身者自願站出來承擔罪責,拿生命來打賭。

    當有控訴發生時,名單上的第一位獻身者就必須站出來,承認自己是行兇者,并向官府自首。

    然後由他們及其親友雇請訟師、尋找證人,來證明那是正當殺人,或者是可以減輕懲罰的。

    ……萬一遭到處決,那麼他們所得的補償……可以維持其家庭生計;還有一筆錢或土地的報酬,有時達到300美元。

    而這筆錢是由有關村子村民“自願”認捐的。

    [58] 另一位西方作者也指出,19世紀的福建與廣東一樣也流行着同樣的做法:在宗族沖突中使用“傭兵”,衙門開庭審判時收買“罪犯”承擔罪名,每名“罪犯”的報酬至少為300美元。

    沖突煽動者不但設法轉移犯罪責任,而且設法把收買“傭兵”的财務負擔也轉嫁到村民身上。

    [59] 結論呼之欲出:沖突并不是全部發生在普通農民之間的;其中一些争鬥,特别是宗族卷入的争鬥,明顯印上了紳士積極操縱的痕迹。

    在沖突中,農民自己經常同紳士合作,由紳士充當計劃者或領導人。

    這樣,沖突的模式在某種程度上重複了和平時期的鄉村活動模式。

     (三)不同人群之間的沖突 雖然上面指出了農民在宗族性争鬥中常常同紳士合作,但并不表明農民在紳士引起他們憤怒時不起來反抗(雖然我們甚至不能确定,憤怒的農民是否受到對大家憤怒的目标心懷惡感的紳士或富者的慫恿)。

    發生于19世紀中葉山西臨汾和襄陵兩地的事例,就很能說明問題。

    兩地都依靠平水河〔譯者按:即汾河〕河水灌溉田地。

    一些“豪右”獨占河水,規定所有其他人戶都必須從他們那裡購得“買水票”。

    這使貧困的農民生活雪上加霜,他們最終聚集起來反抗,爆發了一系列鬥争,導緻許多人員傷亡。

    形勢變得非常嚴重,最終在1851年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

    [60] 大約與此同時,廣西金田村發生了一場奇特的沖突,顯然推動了太平天國的爆發。

    根據史學家的叙述,韋志正——他不久将成為太平天國起事的重要領導者之一——曾經在衙門當差。

    他辭掉衙役的工作後,改名為韋昌輝,随後給自己的父親花錢捐了個低級官銜以為“家門增光”。

    在他哥哥生日那天,韋昌輝在門前懸挂寫着他父親官銜的“登仕郎”匾,炫耀鄉裡。

    鄰村“劣紳”勾結衙差,沖進韋昌輝的住所,大聲叫道:由于韋昌輝是皂吏出身,其父親依法是不能享有任何功名的。

    暴徒奪下“登仕郎”匾,索取錢财。

    韋昌輝同他們進行申辯、談判,但毫無用處。

    他接着請求馮雲山(拜上帝教領袖)的幫助。

    馮雲山也不能解決争端,還遭到暴徒的侮辱。

    拜上帝教教衆的怒火終于被點燃了。

    他們沖到“劣紳”的住所,搶奪他的糧食和财産,以報複他的不友善的行為。

    [61] 發生在普通農民和經濟狀況較好或社會地位較高的人之間最重要的沖突,是佃農和地主之間的争鬥,帝國境内許多地方均有上報。

    多費些筆墨探讨這個問題,或許很有用。

    首先,我們必須消除關于佃農一定就是共同一緻地反抗他們的地主這一錯誤觀念。

    許多事例都表明,在一般情況下,佃農對其地主的态度相當溫順;甚至可以說,佃農對其地主的親切是發自内心的。

    佃農的心理态度同一般農民大體上沒有什麼區别。

    中國著名學者費孝通對現代江蘇一座農村進行了研究,指出該村一些佃農所具有的特點。

    無論是在清帝國時期還是在現代,這些特點都可以被視為對中國農民大衆情感的精确描述。

    費孝通詢問這些佃農在非常貧窮的情況下為什麼還要繼續交租,他們回答說:“我們是好人。

    我們從不拒絕交租。

    我們就是窮,也不會去偷東西。

    我們怎麼會拒絕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們種他的地,我們隻有田面。

    沒有田底,就不會有田面。

    ”[62]此外,從19世紀中國一作者的下列記載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佃農很有可能對其地主的态度相當友好。

    該作者在1868年(同治七年,當時他居住在其浙江家鄉)的日記中寫道: 昨從會龍堰農人徐國安賒得禾稿七百三十一斤,今日其兄弟載至寓,犒以錢不受。

    國安之祖父以佃緻富逾中人,仍出為人役,力田益勤。

    二十年前曾賃予家田,今賣之已久,而尚敬忌如是,野人樸願,猶有古風。

    而予先世待佃人之厚,亦可見矣。

    [63] 但是,并不是所有地主都像這位中國作者的祖先那樣“厚”;如果地主非常苛刻、殘酷,那麼,其佃農對之自然不會“敬忌”。

    蘇州一些大地主因其佃農未能交租而立即押送衙門鞭打;[64]在這種情況下,毫無疑問佃農會非常害怕和仇恨自己的地主。

     事實上,佃農抗租的現象十分普遍;在地主的勢力和影響非常有限的地區,尤其如此。

    [65]舉例來說,在湖南省巴陵縣一些非常偏僻、不容易到達的鄉間地區,佃農就常常拒絕交租。

    如果他們的地主向衙門控告,他們就會讓自己的女人去索取補貼;表面上是讓他們可以“出莊”(把地還給地主)。

    如果衙差出現,他們就會指控地主犯罪。

    有時,他們毀壞莊稼、田地和房屋,或者蠻橫地砍倒樹木,隻為了讓地主難堪。

    [66]由于這種情況非常嚴重,導緻一些地區的土地價格大幅度下降,人們都不願意購置田地。

    [67]在江蘇省,由于1853年抗租非常普遍,(據說)影響了地主交稅的能力。

    [68] 在這樣的沖突中,佃農享有人數多的優勢;而地主——特别是擁有紳士地位的地主——有時會得到清政府的保護。

    如果地方官員因某種原因而未對佃農采取行動,那麼地主與他們的反對者就會處在不平衡的鬥争中而損失慘重。

    關于這種情況的事例,可以在江蘇巡撫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的報告中見到: 昭文縣佃戶應還業戶麥租,向由業戶議定價值,畫一折收,由來已久。

    ……現在麥價甚賤,各業戶收取租價,不肯減讓。

     ……寫貼揭帖,約會衆佃,挾制各業戶,減價收租。

    如不依允,即糾衆打毀。

     獲首從各犯……地方均極安谧,……知縣毓成于土棍激衆滋事不能迅速撲捕,實屬庸懦無能,着即革職,以為任事玩惕者戒。

    [69] 然而,清政府的幹涉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争鬥很快地得到解決。

    在沖突已經演變得非常嚴重的地區,尤其是在沖突制造者利用佃農和地主之間緊張關系給清政府制造麻煩的地區,官府為了地主利益出面幹涉,很容易使沖突演變成鄉民反對當地官府的暴動。

    浙江省餘姚縣1858年所發生的情況,就完全是這樣。

    [70]當時的一位作者(同省人)對此情況作了如下解釋: 聞餘姚佃匪屢殺兵勇,事不得解。

     餘姚濱海,民犷,而巨家征租,素困其民。

    至去年,鄉民相約赴縣報災,請減租額。

    知縣崔家蔭聽之。

    遂糾社立局,更置鬥斛,以待征租者。

    大姓邵氏、洪氏、謝氏不從,遂相争鬥。

     會新令來,邵氏等脅令募勇捕諸佃人,且增租額,立碑設局,急令輸饷。

    鄉民大愁。

    匪人宣希文、黃春生等遂煽佃人,圍燒富人家,夜犯縣城,劫所捕人。

    [71] 根據該作者的記載,經過一番血流成河的屠殺,這場暴動最終被鎮壓下去。

     應該指出的是,雖然佃農有能力對地主采取暴力反抗,但他們的行動常常規模不大且毫無章法,除非得到一般不從事農業生産的“奸民”的領導和支持。

    1858年浙江餘姚事例中,暴動就是由“匪人”煽動起來的。

    前面提到的1846年江蘇昭文暴動事例,據說就是由“土棍”煽動起來的。

    在這些“土棍”中,一個是“還俗”的和尚,一個是靠在征收漕糧中上下其手的無地遊民,其餘的是身份未說明的暴徒。

    根據同一位官員的記載,地主未能滿足佃農的要求,其中一個暴徒張榮榮同包括王四麻子和金三桂在内的其他暴徒一起讨論如何報複,他們決定敲響銅鑼,把所有佃農召集起來。

    到了約定的時間, 張榮榮鳴鑼領頭……見……陶香香、黃奎、徐關潮……在田工作,即令王四麻子等向其喊,稱如不跟随同往,一并拆屋毆打。

    陶香香等畏懼,随行,共二十八人,走至歸市等處。

    張榮榮喝令王四麻子等先後将歸令瑜……等家房屋牆垣什物打毀…… 二十二日,張榮榮因各業戶仍無減租信息,複又鳴鑼領頭……見有趙小富……在田工作,又令王四麻子等上前糾邀……共二十九人,走至東周市等處……将瞿銮……等家房屋什物一并打毀。

    [72] 要估計佃農對其業主的敵意達到什麼程度,是很困難的,因為見于報道的佃農和地主之間的沖突,其中有些可能是由非農民的階層煽動起來的。

    不過,可以清楚地指出兩點:其一,在社會總形勢如同19世紀中葉一樣日益嚴峻時,受壓迫的佃農就很容易起來反抗地主,甚至向官府的權威挑戰;其二,在土地占有比較集中,或大多數農民沒有土地的地區,佃農和地主之間的沖突就比較多,鬥争也更激烈。

     在清帝國一些地區,業佃沖突和其他形式的地方鬥争交織在一起。

    南方一些省區客家人和本地人之間的沖突、佃農和地主之間的沖突就是這樣紐結在一起,經常釀成劇烈的争鬥。

    舉例來說,(廣西)永淳的客民和本地佃農在1851(鹹豐二年)“相仇殺”。

    一個佃農李可經同其他的“佃賊”一起提議停止向他們的客家人地主交租。

    連村結會,嘯聚千人。

    [73]同時,在廣東恩平縣也發生類似的情況,隻是那裡的土客群體跟土地的關系,正好颠倒過來。

    在該縣,許多村子的“所有佃耕土著之田,抗不納租”,一系列的打鬥在1852年爆發。

    在一些沖突中,客家佃農殺死他們的土著地主,放火燒毀他們的房屋。

    沖突不斷擴大,其中一些佃農同紅巾軍聯合起來。

    直到1866年,才恢複和平。

    [74] 在地方政府自己就是土地所有者時,業佃之間的沖突就會呈現出暴動的特色。

    湖南乾州廳1847年就發生這樣的事例。

    該廳衙門把公共土地出租給包括一些苗民在内的村民耕種。

    由于某些未說明的原因,“痞苗”聚集起來,拒絕交租。

    這些造反的苗族佃農與鄰近的鳳凰廳和永綏廳的苗民結成聯盟,肆行焚掠。

    直到次年湖南巡撫派兵鎮壓,社會秩序才得以恢複。

    [75] 川北農民和陝西商人之間的一場奇怪沖突值得一提。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居住在川北平武縣一個山村的村民,絕大多數以務農為生,非常貧窮。

    他們通常在缺糧的春季借錢,在秋收後的秋季連本帶利還債。

    但是在災荒年月,他們就無力還債。

    而他們的債主陝西商人常常到衙門控告他們。

    先前的知縣非常了解這些拖欠者的困難,同情他們,因而常常對被告寬大處理。

    然而到1842年新知縣上任後,情況大變。

    商人讓大家知道,由于該官員來自他們自己的省份,他們打算利用這層關系報複債務人。

    “奸民”驚慌了,為了保護自己而聚集了大量群衆,發誓要把所有陝西商人趕出去。

    鬥争已經處于叛變的邊緣。

    直到第三任知縣逮捕肇事頭目并把他們處死,社會秩序才得以恢複。

    [76] 上述沖突事例表明,産生沖突的原因多種多樣,被卷入的參加者來自不同群體。

    雖然這些地方鬥争的多寡和規模随着社會總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即是說,在大範圍爆發經濟災害或者在社會總動蕩的背景下,地方上就會頻繁爆發嚴重的沖突),地方官員的素質如何,也常常起決定性作用。

    不止一個事例表明,無能或腐敗的地方官要為地方沖突的産生負責。

    嘉慶帝在1814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因江西省沖突頻繁而譴責地方官員: 江西吉安、贛州、南安三府地方多有強悍不法之徒,偶因細故,即聚衆械鬥。

    ……地方官懼幹處分,容忍不辦,每以告病乞歸。

    [77] 根據其他報告,其他省區的地方官,依照清廷的标準,比江西省更應該受到譴責。

    一位巡撫對福建和廣東沖突頻繁爆發的原因作了如下解釋: 粵東風俗之壞,莫過于械鬥。

    此風起于福建之漳泉,傳流至于潮州,漸染及惠、嘉、廣、肇、韶、南,而以潮州為尤甚。

    禍流數十百年,而未有止。

    其初由地方官惟知魚肉鄉民不理民事,民間詞訟,延至數年不結,甚或數年不得一見官面。

    愚民無所告訴,不得已激而成鬥。

    鬥後仍索賄,并不與民分曲直,于是黎民鹹怨,而抗官拒捕之事作矣。

    …… 查民間好鬥之故,弊有十二,其性犷悍而好勝,其俗重财而輕生,口角細故,即忘身命。

    ……(或者)數十金之價。

    ……頑民習演鳥槍,以待雇倩,專以殺人為生涯。

    ……祠堂積蓄饒多,有易鬥之資。

    ……大鄉欺小鄉而鬥,小鄉不服,聯合多鄉以圖報複而亦鬥。

    而且族豪借以自肥而樂于鬥,族棍借以分潤而樂于鬥,訟師從中播弄而樂于鬥,劣衿從中慫恿而樂于鬥,胥役從中關說而樂于鬥,有此十二弊驅之使鬥。

    …… 今則祠堂之積蓄已空,田園抛荒,民間無銀買兇,案多不結,帶兵往索,民多習見不畏。

    故官斯土者,昔以械鬥為奇貨,今乃以械鬥為苦事。

    [78] 這無疑顯示,地方行政官員的無能和腐敗,是造成廣泛而持續争鬥的原因。

    [79]另一方面,也有決定性的證據顯示,能幹的州縣官員所采取的司法行動,可以解決嚴重的沖突(即使是那些涉及重要利益的沖突),防止它們發展成為流血性的械鬥。

    18世紀末四川綿竹縣就提供了一個絕佳的事例。

    當時很多村民都為争奪灌溉用水而卷入了長期的争端之中,但他們都樂意接受知縣在1798年提出的和解方案。

    來自三個溝渠的用水,按比例分配給所有需要用水的村民。

    分配給每個農民的水量,根據他耕種土地的多少而定;而土地的數量反過來又決定了每個農民應分擔的溝渠維修費。

    這一安排合理公平,因而此後在一百多年裡沒有再為争水而發生沖突。

    [80] 暴動 (一)暴動的一般意義 這裡所用的“暴動”一詞,是指鄉民反抗地方官員所采取的暴力行為。

    [81]從事實來看,暴動與争鬥不同,前者是指某一特定地區的鄉民由于仇恨一個或多個地方官員而發生的反抗行為;而後者是指鄉民自己之間的敵對行為。

    正如前面指出的,在一些事例中,争鬥會發展成暴動;因此,這兩種類型的暴力行為之間的區别并不總是很明顯。

    不過,根據暴力行為指向的主要目标,還是很容易把它們區别開來。

     “暴動”與“造反”不同。

    “造反”是指公開發動的武裝反抗現存政權的行為,目的在于推翻現存政權。

    [82]而暴動者并不像叛亂者那樣反抗政府,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相反,他們一般都會含蓄地或明确地承認皇帝和官員的權威,他們之所以采取暴力行為,沒有别的目的,而隻是想發洩、解決心中某種怨恨,或者說侮辱、打擊使他們産生怨恨的對象。

     19世紀的一些學者非常了解暴動的本質。

    一位研究中國問題的美國學者指出: 雖然中國人民無數次地起來反抗他們的地方統治者,但是,這不過是針對政府權威的濫用而進行的反抗,從未反抗過制度本身。

    他們以最大衆、最無禮的态度……來對待一位州縣官,甚至到了扯着他的辮子打他耳光的地步;這并不是因為他執行了他的合法權威,而是因為他逾越了應有的界限。

    [83] 這一論述非常正确,其他作者的觀察也證實了這一點。

    比如,一名目睹廣州1846年1月暴動的英國軍官指出,在廣州府衙門暫時被暴亂群衆占領時,知府及其助手居住和辦公的地方被燒毀,但很有意思的是,大堂和錢庫等建築絲毫未損;原因顯然是,存放在錢庫的錢财是屬于皇帝的,大堂是清王朝審判的場所。

    [84]1896年左右,一美國作者對一場“典型暴動”的描述,更能說明問題: 我曾經目睹一隊隊鄉民向這座城市各衙門前進。

    ……當一支規模達到兩萬人的強大隊伍穿過街道時,店鋪紛紛關閉,一片寂靜。

    每支隊伍的前面都舉着飄揚的旗幟,旗幟上寫着各該隊集合地點廟宇的名字。

    我詢問道:“為什麼要抗議呢?”隊伍簡單回答說:“我們要求減稅。

    ”由于先前的請願屢屢落空,現在被迫孤注一擲,他們把一切都押在最後的請願上,如果沒有得到批準,就采取報複行動。

    但是,官員們已經逃跑了,并未坐下來傾聽申述。

    于是暴動者把壓迫者的家具——絲墊、薄紗窗簾、雕刻精細的椅子和其他昂貴的奢侈品——堆成小山,放火全部燒毀,如同毀壞耶利哥城〔譯者按:西亞死海以北的古城〕那樣徹底。

    我看到有個人企圖帶着某種值錢的東西逃走,但被抓了回來。

    雖然他手中的贓物被投入大火,但是我相信他逃脫了亞幹(Achan)的命運。

     這座城市每個衙門發生的情況都類似。

    奇怪的是,居民們的生活并未被騷擾,除了生意被中斷一天以外。

    這場沖突僅僅是針對官員的,暴動者的紀律嚴明,他們仍然效忠于清廷。

    我走進知縣衙門看看情形如何,發現一隊暴動者在保護縣衙某一房間,他們的夥伴忙着從其餘房間往外搬物件。

    我問他們為何在此守衛時,他們的回答很簡單:“這是銀庫,任何人不得拿皇上的錢财。

    ”他們對征稅并不怨恨,怨恨的是地方官員過度苛征。

    一個月後,巡撫派了一支1500人的軍隊前來鎮壓。

    但是,軍隊遭到伏擊,50名士兵失去生命,近百人受傷。

    …… 由于武力未能把暴動鎮壓下去,巡撫設法勸說。

    免去引起暴動的官員之職務,并答應,如果暴動領袖自首,就終止苛捐雜稅。

    周和張……為了他們的目标放下武器,結束了戰争的苦難。

    不過,他們還是被處死了。

    [85] 這種暴動和那種反抗清政府的造反之間的區别顯而易見。

    對鄉民來說,他們自然會怨恨腐敗的地方官,而非專制的中央政府;因為,後者離一般村民的生活很遠,它所推行的任何苛征暴政給鄉民所造成的傷害,都不如腐敗的地方官敲詐勒索帶來的那樣直接。

    我們還應該指出的是,自漢朝以來,“崇拜皇帝”的觀念就深深地印在百姓的腦海中,因而,雖然沒有多少人積極效忠朝廷,但許多人都對“天子”仍然抱着某種含糊的尊敬;即使天子是滿族人。

    此外,一大堆有關百姓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措施,如果從字面來看而不管執行的話,按照曆史标準,都不能說是暴政或壓迫。

    地方官所犯下的暴行,百姓通常能夠正确地解讀為對皇帝命令的錯誤運用,而不是朝廷本身制定的措施。

    在清帝國許多地方都能聽到一句老話“天高皇帝遠”;這句話提示了我們該如何去理解普通百姓對待他們的統治者和行政官員的态度。

    [86] 如果普通百姓沒有什麼理由要怨恨皇帝,他們就常常有足夠的理由來怨恨許多地方官的行為。

    地方官及其走卒直接而頻繁地與居民打交道,他們的所有行為,無論是慈愛的還是不友善的,都會産生直接的影響。

    責任很容易歸屬,因為他們并沒有令人敬畏的品德。

    如果他們的行為給百姓造成了過多的痛苦,就會容易成為公憤和怨恨的對象。

    根據西方一位學者的觀察,确實如此: 皇帝那(公開宣稱的)仁慈從上到下,通過九級官員,最後到達與百姓直接接觸的末品官時,可能已經變成了使人煩惱的暴政了。

    因此,百姓将如何保護自己不受專橫官員傷害,這一問題應該是不能不加以考慮的。

    ……由于沒有法庭,普通民衆就自己起來執行法律。

    ……在小型地方沖突中,他們有時把對苛征的怒火發洩在被派去執行苛征的官員身上——抓住官轎,把他從裡面揪出來,剝下他那象征高貴的官靴,并把他抛進最近的污溝中。

    [87] 因此,在中國,針對州縣官員及其施政的暴亂司空見慣,[88]毫不奇怪。

    而針對中央政府的反叛要在間隔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後才能爆發。

     當然,并非所有官員都是壞官,百姓對他們的态度也不必然是敵對的。

    對素質不同的州縣官,鄉民的反應自然也不同。

    他們對州縣官員的表現作出評判,并且常常很直率地表達他們的評價。

    在這裡,我們可以引用幾個事例,說明鄉民在适宜的情況下是非常善于表達的;這種方式或許過于坦率,讓一些州縣官員消受不了。

     鄉民尊崇他們所認為的“好官”的方式各不相同。

    其中一種方式是作詩歌頌“好官”的功德;這種詩詞大概是由一些鄉紳創作的。

    [89]另一種方式是,在“好官”任期屆滿後,或者在其要到其他地方擔任其他官職之時,懇求他繼續留任。

    [90]極其渴望自己喜愛的“好官”留任的鄉民,會向上一級政府機構提出請求;但這種請求得到滿足的相當少。

    [91]在“好官”要離開任地時,公開表達感激的居民會舉行場面十分盛大的儀式,贈送靴子或絲傘。

    [92]在一些州縣,可以看到居民為懷念前任父母官而修建的“生祠”;這些父母官以自己的良好行為“赢得民心”。

    [93] 那些據說能讓州縣官得到鄉民喜愛的良好行為,主要是旨在提高鄉民利益的行為,比如建立學堂、修建城防工程和灌溉工程、在饑荒期間關注窮人需要、拒絕收受賄賂,等等。

    [94]當這些真正忠于朝廷、一心為民的好官,在成千上萬腐敗或漠不關心的官員中,隻占相當少一部分時,這樣的行為才特别值得稱贊。

    根據《花縣志》記載,1686年到1911年擔任廣東花縣知縣的97名官員,據說隻有18名知縣在任上的行為赢得了百姓的贊賞。

    [95]1661年到1908年期間擔任四川江津知縣的131名官員中,隻有50人被認為是“好官”。

    [96]清帝國其他地方的情況,一般說來也是令人相當失望的。

     如果我們考慮到,對被認為有德的官員的感激場面,經常是鄉紳運作出來的,并不一定代表一般民衆自發或真正的情感,那麼整個畫面就更為暗淡。

    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說: 明季人物連篇累牍,大率已仕則臨行攀轅,諸生則工文失解,如出一轍。

    按之,俱無實迹,其失在蕪。

    [97] 雖然清代的作者可能比明季學者更為可靠,但是,我們也不能确信是否每一位都能免于這個缺點。

    至少應該記住,由于“好官”的功德事迹毫無例外是由紳士成員所寫的,而在許多情況下,他們同紳士的關系很友好、密切,因此很有可能,紳士的記載并不一定忠實地反映了普通鎮民或鄉民的情感及期望。

     事實上,偶爾暴露出來的醜聞顯示,并不是所有“好官”都是實打實的好。

    雖然這些醜聞可能是心有不滿的紳士揭露的,但所謂“好官”的善行,同樣有可能是喜歡他的紳士的作品,根本和普通百姓的情感無關。

    17世紀晚期,山東某縣就發生了一個有趣的事例。

    1676年擔任滕縣知縣的常紳,得到了雙重榮耀,一是居民為他樹立石碑,懷念他的“仁政”;二是居民為他修建了好幾處“生祠”,用來表達對他的崇敬心情。

    然而,整個事件不過是一場騙局,不但錯誤地陳述了他的施政特質,而且捏造了百姓的感情;據地方志記載: (常紳)初莅滕,标二牌于鼓樓門,曰:“懲兇惡,除豪霸,不徇私,不要錢。

    ”其後苞苴公行,盜賊得所依。

    [98] 這并不是獨一無二的事例。

    在清帝國其他地方,其他時期,也可以見到類似的欺詐行為;就像下面這份1800年的文件所證明的: 更有一種州縣探聽上司欲行參劾,賄買耆老多人,于上司前具呈,反言聞欲題升,乞請借寇。

    雖公正廉明之督撫,亦為所愚。

    ……又有一種州縣自知民情不甚愛戴,于無事時密令衙役人等刊刻傳單,遍行粘貼。

    單中開說本官清廉,辦公竭蹶,欲自告病,我等務必赴上司請留。

    複令官親幕友揭取此單,到處傳播。

    [99] 這種官員自我制造的“名望”,同普通百姓的情感毫無關系,同紳士的 百姓深知官員不可能靠其薪俸過日子,因而原諒、默許我所稱為的“非法費”的征收。

    亦就是凡是有事找衙門解決的人必須交納一筆能夠承受的固定費用。

    于是很自然,官員們就把這樣的制度當成必要之惡,任意敲詐勒索,強迫百姓行賄。

    因此,腐敗與不公充斥着整個帝國。

    我相信,事實上所有官員都在其薪俸之外勒索錢财;中國人所謂的“好官”和“壞官”之間的主要區别,就在于前者強迫百姓為正義而付錢,後者則把不公正賣給出錢最多的人。

    [100] 對普通百姓來說非常不幸的是,“好官”(無論他們的行為“好”到什麼程度)非常少,壞官的人數很容易超過他們。

    一些壞官把情況弄得令人難以承受,即使是非常溫順的百姓也會被鼓動加入激烈的示威來反抗他們的惡行;特别是在心懷不滿的紳士成員或鄉裡的“悍民”出面組織、領導暴動時。

    19世紀,一位中國作者就明确指出: 夫民即不知禮義,讵不顧身家;即不畏君上,讵不畏法律。

    自官吏與以萬不能堪,其弱者忍之,以就溝壑……桀黠之徒,則嘩然起,不惜棄身家,犯法律,以救須臾之死。

    洎乎事平,終不能殲其類,于是乎民益得窺官之伎倆,而始不甚畏官。

    ……此悍之所自來也。

    [101] 盡管清王朝法令規定,任何官員如果因為無禮,或殘暴的舉止,而導緻紳士或普通百姓的暴動,就會受到懲罰,[102]但是,甚至從清王朝建立初期開始,全國各地就頻頻爆發民變,州縣官員成為普通民衆發洩不滿的對象。

    有時,百姓對可恨的官員的示威是以毆辱的形式出現的;1690年代,一位知縣描述說: 近聞有不肖官員離任起行,地方含恨,竟閉門不容放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