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族與鄉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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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之中,聚族而居,必有家廟,亦祠也。

    州城複有大宗祠,則并一州數縣之族而合建者。

    ” [8]在印度,我們也可以看到宗族和鄉村之間存在着緊密關系。

    舉例來說,B.H.Baden-Powell,VillageCommunitiesinIndia(1899),p.23以如下言語描述了印度的一種“部落”:“現存的群體隻記得他們是某一祖先的後裔。

    由于其人數不是很多,因而很難稱為‘部落’。

    很有可能,某個人(或兩三個兄弟)來到某個荒野地區,并定居下來;接着,家庭繁衍成為‘宗族’,保有關于起源的記憶,認為宗族中存在某種紐帶關系。

    ……我們發現,一個方圓好幾百英裡的地區現在分成‘村落’群。

    所有村落或者由擁有一個共同‘稱号’的農戶組成,被認為是一個祖先的後裔;或者由兩三戶家庭組成,再沒有更多的人戶。

    ”還請參見該作者的另一著作TheIndiaVillageCommunity(1896),chapter6,sec.3.Radha-kamalMukerjee,DemocraciesoftheEast(1923),p.255,這部書中宗族和鄉村之間關系更為密切:“在印度,由于異族通婚并沿着父系繁衍的宗族生活在獨立的村落,加上其成員住在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村落,他們便采用了特殊的方式。

    在中央邦,有個宗族的名字叫‘卡拉族’(khera,該詞的含義就是村子),絕大多數宗族名字是從村子名字而來的,或者就與村子同名。

    在‘康德人’(Khonds)中,有個宗族的所有成員都居住在某個中心村周圍的同一地區。

    ”Mukerjee教授在第299頁中描述了他所認為的中國制度:“在中國,宗族阻礙了村莊共同體之間的經濟聯系。

    宗族共同享有财産,宗祠财産以很低租金分配給較窮的成員。

    ……祖傳的宗族田地不可分割,私占使用的,就犯了盜竊聖物罪。

    ”作者似乎誇大了“公共财産”的觀念,忘記了宗族在19世紀的中國并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

    很難看出他所認為的“宗族阻礙了村莊共同體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什麼意思。

    GeorgeL.Gomme,TheVillageCommunity(1980),pp.39-41,認為,“部落”之外的鄉村組織形式在“社會個體化進程”中是早期的一步。

     [9]ArthurH.Smith,VillageLife(1899),p.30. [10]《涿縣志》(1936),8/2b。

     [11]《新繁縣鄉土志》(1907),5/1a-b。

     [12]《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志續編》〕,3/45b。

     [13]《香山縣志〔續編〕》,3/1b-36a。

     [14]《同官縣志》,25/1a-b。

     [1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4. [16]ChineseRepository,IV(1836),p.412.還請參見姚瑩(1785—1852),《中複堂全集·東溟文集》(1867),3/12b。

     [17]GeorgeSmith,China(1847),p.445. [18]JohnBurgess,Quilds(1928),p.24.Lang,ChineseFamily(1946),p.178,反映了這一觀點:“華中、華北鄉村之實際情況證明了宗族的重要性降低了。

    在這些地區,特别是在較遠的華北地區(種植的是小麥和高粱,而非華南的稻米),很少能看到漂亮、維護得很好的宗祠。

    ……華中和華北大多數鄉村都不是宗族性村子。

    ” [19]《同官縣志》,25/1a。

     [20]《城固鄉土志》(鄉土志叢編第一輯),17a。

     [21]ArthurSmith,VillageLife(1899),p.30. [22]《高安縣志》(1871),2/7a-37b。

    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4中也引用了有關資料。

     [23]《花縣志》,2/15a-22a。

    花縣最大的宗族村寨有:畢村,大約10,000人的畢氏宗族居住在該村;三華村,居住着大約9,000人的徐氏宗族;鴉婆垅,大約8,000人的黃氏宗族居住在該村。

    花縣最小的“單族鄉村”,人口大約為十多人。

     [24]李景漢《定縣社會概況調查》(1933),引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5,胡先缙在其後評論道:“在定縣……沒有一個地方的宗族在鄉村行政中扮演重要角色。

    而在華北農業較為發達之地區,宗族組織顯得較強。

    ” [25]《南昌縣志》27/1b中說:“一姓多至百族或數十族,都圖所隸,或一都數族,或一族數都或數圖。

    ”“都”和“圖”本來是因稅收目的而成立的鄉村機構,但在清帝國一些地方,變成了一種地域單位。

     [26]《同官縣志》,25/1b。

    有關一個宗族居住在兩個村子的事例,參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07。

     [27]L.Donnat,Paysansencommunauté(1862),p.85:“與錢氏宗族(Tching-fou)、謝氏宗族(Si-fou)和其他宗族一樣,王氏(Ouang)宗族居住的村子也是單族的,是同一個祖宗的後裔。

    根據可靠記載,王氏宗族在其始祖創立家庭好幾代之後,抛棄以前居住過的地方,來到甯波附近的橫溪(Heng-tcheou)創業。

    根據族譜(亦即記載自始祖去世後好幾個世紀宗族情況的宗族史)記載,由于王氏宗族是個大族,村中甲長放棄了手中權力,由各戶家長集中在祠堂裡,選舉族長,以便主持村社公共事務。

    ” [28]RobertK.Douglas,SocietyinChina(1894),p.115:“經常出現的情況是,一個家庭就擁有整個村寨,這樣,村寨就稱為‘張家莊’……在這種情況下,宗族中的長者就扮演着鄉村領袖的角色。

    ”MarionJ.Levy,TheFamilyRevolutioninModernChina(19449),p.239:“有時,鄰居由一個族的成員組成;在這種情況下,鄰居和宗族組織通常是相連的。

    ” [29]Burgess,Guilds(1928),p.25. [30]Burgess,Guilds(1928),p.25. [31]Ball,ThingsChinese(1906),p.173. [32]Burgess,Guilds,p.24.LiChi(李濟),FormationoftheChinesePeople(1928),pp.232-237,指出了公元4世紀以來移民南方的曆史。

     [33]例見《容縣志》,4/16b。

    還請參見《泰和縣志》(1878),6/3b:“當五季幹戈之擾,四方大姓之避地者輻辏競至,曾自長沙,張自洛陽,陳、嚴、王、蕭、劉、倪等族皆自金陵而占籍焉。

    ” [34]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5. [35]屈大均《廣東新語》,17/5a-6a。

     [36]《宜川縣鄉土志》,12b。

     [37]《同官縣志》,26/2a。

     [38]《城固鄉土志》,17b。

     [39]《甯羌州鄉土志》,23a。

    了解清帝國不同地區宗族的數量分布情況,以及在那些宗族構成村社生活一般特征的地區,宗族成員和不屬于宗族的人口之間比例有多少,将是很有趣的,筆者為無法承擔這樣的工作而感到惋惜。

     [40]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1946),p.5. [41]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0. [42]姚瑩《中複堂全集·東溟文集》,3/12b。

    〔編者按:《上座師趙分巡書》。

    〕 [43]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12. [44]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1947),第98—99頁。

    他指出,在明清兩代,在京試時通過了最高級别考試的嘉興士子,屬于嘉興望族的超過67%。

     [45]IdaPruitt,DaughterofHan(1945),pp.61-62. [46]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附錄16,引《譚氏續修族譜》,卷一《祠堂規條》,2b-5a和7b;卷十四《祭田記》,1b-2a。

     [47]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附錄48,引《暨陽章卿趙氏宗譜》,第22冊,卷十九,《家範錄》,6a-b。

     [48]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29:“手頭現有材料證明,宗族越貧窮,社會差别越小。

    ”Lang,ChineseFamily(1946),p.180中作出類似結論:“生活得很好的階層,更有族的意識。

    ”至于LeongandTao,VillageandTownLife(1915),p.25中的說法:“由于整個宗族隻不過是大家庭,因而規定宗族所有成員對宗祠具有同等的權利和職責。

    ”筆者很難贊同。

     [49]例見江蘇南京的方氏宗族和無錫的楊氏宗族。

    參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66-167,引方苞(1668—1749)《望溪先生文集》(1881),14/3a;《安陽楊氏族譜》,23/47a。

     [50]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20-128,引魯九臯《山木居士文集》(1834),2/1a-4b;安徽桐城《王氏族譜》(1847),卷一,34a-35a;江西南豐《譚氏續修族譜》,卷一,1b-2a;湖南《曾氏四修族譜》,卷一《文藝四》,1b-4a。

     [51]LeongandTao,VillageandTownLife(1915),p.28。

    還請參見Lang,ChineseFamily(1946),p.175:“廣東和福建的宗族有兩組領導人:(1)宗族長老;(2)宗族執行官。

    第一組,至少就理論上來說,由宗族長輩中的最年長者組成。

    當然例外并不罕見。

    ……宗族長者隻不過是年高德劭之類人物,真正權力掌握在宗長、族正、首事、董事和‘仲裁委員’等執行官的手中。

    這些人當然來自社會地位突出、富裕之家庭。

    他們因為生活水平高,能夠接受較好的教育,而能承擔這樣的工作。

    雖然其中大多數年齡為五十多歲,但年紀大并不是最重要的。

    ” [52]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19-120,引自《曾氏四修族譜》,卷一《文藝四》,1b-4a。

     [53]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31,引《廬江郡何氏大同宗譜》,13/1b。

     [54]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7,引安徽桐城《王氏族譜》,1/34b。

     [5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19。

    真正負責實際事務的宗族領袖,常常主要是依靠自己的管理才能而被推選出來的,例見《紫陽朱氏重修宗譜》(1867),卷末上,44b。

     [56]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p.181. [57]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29. [58]一些宗族所從事的活動相當廣泛。

    舉例來說,湖南甯遠縣一些宗族據說在春分後第十五天在族墓舉行祭祀儀式。

    儀式結束後,通常要把稻米和其他糧食分發給常常參加儀式的幾百名族人;對結了婚或生了兒子的族人進行補助;尊敬地邀請宗族中所有年滿五十歲或以上的老人出席宴會;懲罰犯錯的族人,有的鞭打,有的暫時停止分享胙肉的權利;對取得生員頭銜或在宗族學堂教書的讀書人進行鼓勵。

    參見《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42a-b。

     [59]趙翼《廿二史劄記》,17/6a-9a。

    這位著名的曆史學家在18世紀晚期的著作中,把族譜的起源追溯到三代,不過認為隻有在三國時期魏國(公元3世紀)推行“九品中正”任官制度(有聲望善識别人才者為“中正”,州郡皆設置,以區别當地士人為九等,政府據其所定,選擇任用)之後,族譜才取得了實際重要的地位。

    在六朝時期(4世紀到6世紀),當士族和庶族之間界限十分明顯之時,研究譜牒就成為一門獨立而又高貴的“學問”。

     [60]吳汝綸(1840—1903)《桐城吳先生日記》(1928),15/48a。

     [61]《同官縣志》,25/9a。

     [62]《洛川縣志》,22/7b-8a。

     [63]《靖州鄉土志》(1908),2/12a-21b。

     [64]下列族譜是19世紀編撰的:《靖江劉氏族譜》,1825年;《會稽陶氏族譜》,1830年;《歸德方山葛橋南李氏宗譜》,1833〔譯者按:應為1862〕年;《大緣葉氏族譜》,1867年;《安陽楊氏族譜》,1873年;《皖桐胡氏宗譜》1880年;《暨陽章卿趙氏宗譜》,1883年。

    引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各頁。

     [65]《南海縣志》,11/24a-b。

     [66]不同宗族族譜編撰花費各不相同。

    舉例來說,江蘇吳縣王氏宗族1771年修訂族譜,共26卷,裝訂成30冊;編輯、刊印100套的總花費為716兩銀子。

    參見《洞庭王氏家譜》,卷末,第42頁。

    吳縣另一宗族蔣氏,1803年花費312兩重修族譜。

    參見《婁關蔣氏本支錄》(1846),卷末。

    1900年,湖南湘鄉縣曾氏宗族第四次重修族譜,共1,744頁,花費5,469兩,印刷114套。

    參見《曾氏族譜》(1900),卷末。

    假如按照花費多少與族譜規模成正比計算,那麼1911年江蘇吳縣那篇幅達到66卷、52冊的《吳中葉氏族譜》,肯定要比王氏宗族1771年或曾氏宗族1900年修撰的族譜花費要來得多;而1874年蘇州《彭城錢氏宗譜》,因為隻有4冊,而且還是手稿,所以花費相對來說要少。

     [67]JustusDoolittle,SocialLifeoftheChinese(1876),I,p.225中這樣劃分宗祠:“宗祠可以分為兩種。

    一種是祭拜同姓、擁有親屬關系的所有家庭的祖先;二是祭拜同姓、具有近親關系的一房的祖先。

    ”這種劃分說明了為什麼在許多事例中,一個宗族有許多宗祠。

     [68]EdwinD.Harvey,TheMindofChina(1933),pp.244-246,引自ChineseRepository,I(1832-1833),pp.449ff。

    該學者對在宗祠和祖先墳地舉行的祭祀活動情況作了如下描述:“有一些規模比較大的宗族(由一位祖先繁衍下來的,生活在同一地區),他們成群結隊去祭祀。

    無論是富者還是窮者,甚至乞丐,都被召喚到一起,到祖墳面前下跪,祭祀。

    這一活動稱為‘掃墓’‘拜山’。

    在其中一些場合……即使宗族有兩三千人,其中一些成員非常富有或在政府擔任高官,無論老少、富窮,都必須聚集在‘祖宗祠堂’(或稱宗祠)裡。

    殺豬宰羊,各種各樣的祭品琳琅滿目。

    祭祀隊伍從宗祠行進到墳地的過程中,以主要人物的官階被允許的最壯觀的方式來進行。

    ……這就是在祖宗墓地舉行大規模祭祀的基本情況。

    但對許多人來說,祭祀儀式中最好的部分,是在祭祀結束之後舉行的宴會。

    烤全豬、米飯、雞鴨、魚、酒等都帶回祠堂;然後在祠堂舉行宴會,按照年齒尊卑排序,大家都坐下吃喝玩樂。

    ”還請參見DanielKulp,CountryLife,p.305,及《永州府志》卷五上,42a-b中的記載。

     [69]《東莞縣志》,68/9a。

     [70]《花縣志》,9/26a。

     [71]《南海縣志》,16/14b。

    康國器是康有為父親的堂兄弟。

     [72]《廣西通志輯要》,15/13b。

     [73]《廣西通志輯要》,4/45a。

     [74]《續修廬州府志》,50/42b。

     [75]《徐州府志》,卷二十二,中之下,22b。

     [76]《撫甯縣志》(1877),14/5a。

    偶爾,沒有紳士地位的富者也修建宗祠。

    《北嶺徐氏宗譜》(1884)就在11/1a中記載說:“我義彰公之興于北嶺也,承觀成公之遺業。

    ……公以鹽艘往來海上,不及二十年,号稱中富。

    ”此事發生于明朝中葉。

    後來,徐氏宗族的宗祠不少于八所。

    不過,像這種缺乏紳士成員的富有宗族,并不能持續多久,同書1/17a中的記載就暗示了這種問題:“族中有緻身通顯,位望俱隆者,固屬其人之遭逢,亦由祖宗之積累,所宜體一本之誼。

    于宗族之貧困者周之,祠譜之失修者輯之,舉凡有益宗族之事,一一量力而行。

    ”為了修建和管理宗祠,有許多方法可以募集資金;其中最常用的是自願捐助。

    有時,紳士成員要捐一定數目的款項;至于到底捐多少,根據他們的官品和地位而定。

    例如,江蘇常州的李氏宗族規定了紳士成員捐款的數額:擔任布政使或按察使的,捐400兩;擔任知州知縣的,200兩;擔任州縣以下基層官員的,20兩,等等。

    偶爾,宗族也常常利用通常稱為“借貸會”的精巧發明來集資。

    就以我們剛提到的李氏宗族而言,有位成員同他的兩個兄弟在一起,利用這種方式,共同為宗祠收集了2,000多元。

    參見《李氏遷常支譜》(1894),附錄1a和6a。

    其他宗族規定,在宗祠裡安放過世父母的牌位,在族譜上登錄剛出生子女的名字,都要付錢。

    沒有及時登記的子嗣,是不能參加祭祀的;例見《王氏宗譜》(1840),卷五。

    無錫浦氏宗族則采用了另一種集資方法:該宗族規定,每位不太貧窮的成年男子,必須每月交納100文銅錢,作為重修宗祠的儲備資金。

    參見《前澗浦氏宗譜》(1931),8/6a。

    這些事例表明,雖然宗族組織一般是由紳士控制的,但紳士并不一定把宗族所有經濟負擔承擔起來。

     [77]Burgess,Guilds,p.25中認為“整個華北地區也沒有宗祠”。

     [78]雖然我們手中的資料零碎,但下列地方志可以提供确切資料:關于廣東的,參見《廣州府志》,15/7b;《九江儒林鄉志》,3/9b、4/12a-14a;《信宜縣志》(1889),卷一之十,1b;《清遠縣志》,2/14a;《惠州府志》,45/7a;《花縣志》,2/28a《佛山忠義鄉志》,9/10a-12a;《恩平縣志》,4/2b-3a。

    關于浙江的,參見《處州府志》(1877),24/3b;《剡源鄉志》,7/7a-12b。

    關于江蘇的,參見《揚州府志》(1810),60/7b;《通州直隸州志》(1875),6/51a。

    關于安徽的,參見《滁州志》,卷二上,2b。

    關于湖南的,參見《巴陵縣志》,52/3b;《新甯縣志》(1893),19/3b;《永州府志》(1867),卷五上,40b-43b;《道州志》(1878),10/9b。

    關于湖北的,參見《湖北通志》(1921),21/675-676;《興國州志》,4/1b;《沔陽州志》,卷九《義行下》,22a。

    關于四川的,參見《富順縣志》,7/4a;《江津縣志》,卷十一之一,22a。

    關于貴州的,參見《銅仁府志》,2/4a;《平遠州續志》(1890),5/15a-22a;《普安直隸廳志》,4/1b-2a;《黎平府志》,卷二下,120b-121b。

    關于廣西的,參見《博白縣志·志餘備覽》,卷上,1a-7a;《容縣志》,8/2a-3a;《賀縣志》,4/13a。

    關于雲南的,參見《鎮南州志略》,2/26b;《鎮雄州志》,3/9a-10a;《昆陽州志》(1839),5/10a-b;《南甯縣志》(1852),1/18b。

    Doolittle,SocialLife(1876),I,p.226,指出了福建福州鄰近地區的情況:“許多中國人都不承認對坐落在福州鄰近地區的任何公衆的或大衆的宗祠感興趣。

    他們大體上屬于從福建省其他地區或清帝國其他省區移民而來的後裔,他們還不算富有,人數也不多,因而還不能修建宗祠。

    不過,所有這些人都堅持在自己家中擺設祖宗牌位,進行祭祀。

    ”關于華北地區一般不存在宗祠的這一情況,可以參見下列資料:《邯鄲縣志》,6/5b;《盧龍縣志》,10/3b-4b;《天津府志》,26/1b;《灤州志》,8/23b;《昌平州志》(1886),9/3b;《順天府志》(1884),18/10a-13a;《延慶州志》,2/65b-66a;《定州志》,19/15b;《西甯縣新志》(1873),9/2b;《遵化州志》(1794),11/2b。

    關于山東的,參見《滕縣志》,3/2b;《濟南府志》(1839),13/5a。

    關于山西的,參見《翼城縣志》,16/5a和7b;《豐鎮縣志書》,6/4a。

    關于陝西的,參見《榆林府志》(1841),24/2a-b。

    關于河南的,參見《南陽縣志》,2/40b;《鹿邑縣志》,9/4b。

     [79]ChenHan-seng(陳翰笙),LandlordandPeasant(1936),pp.31-32.Lang,ChineseFamily(1946),p.174,指出了廣東的情況:“屬于宗族的土地的比例是不同的。

    1937年對廣東24個宗族進行調查,發現宗族土地所占比例從10%到90%不等。

    這兩個極端數字并不多見。

    在大多數情況下,族人耕種的土地有50%到70%的土地是屬于宗族的,其餘屬于族人私産。

    這大概隻是廣東特有的現象,而在福建,宗族沒有什麼土地。

    ”我們在找到足夠材料對這種情況進行較準确研究之前,所有看法——包括陳翰笙和Lang的——都隻能作為參考。

     [80]理論上,“義莊”或“義田”明顯與“祭田”不同,各自有不同的用途。

    祭田是用來維持祭祀費用的,而義田是用來幫助貧困族人的。

    江蘇吳縣《王氏家譜》,卷二下,35a中用如下言語解釋了義田的用途:“義田立,則賢者不以謀衣食而荒其業,愚者不以迫饑寒而為不肖,鳏寡孤獨得所養,婚嫁喪葬有所賴。

    ”不過,在實際上,這種區别并不總是存在,同一種土地既用于祭祀,又用于幫助貧困的族人;例見張心泰的《粵遊小志》,下面注81所引。

    李慈銘在其《越缦堂日記·桃花聖解庵日記》甲集,82a,提到19世紀70年代湖南一名高級軍官捐獻了3600畝土地。

    ChangChung-li,TheGentryinNineteenth-CenturyChina(Ph.D.dissertation,UniversityofWashington,1953),pp.167-169,根據《吳縣志》(1933)31/11所提供的資料,列表說明吳縣、常州和元和等地義田比較多。

    其中最多的義田是吳縣範氏宗族設置的,總數達5,300畝;最少的,僅有1,000畝,是另一宗族設置的。

    義田數量,同擁有義田的宗族大小、興旺程度成正比。

    浙江會稽《張氏族譜》(1841)就描述了此點:“大族多置義莊……尤以山陰塗氏為最盛。

    其有義田千餘畝……吾等宗族人少……義田不足百畝。

    ”如果認為南方所有或大多數宗族都有祭田或義田,是錯誤的。

    據說在江蘇吳縣(該地被認為是義田最初起源的地方,也是地方經濟相當繁榮的地區),“富家大族,不下百人,然族譜所載,有義田者僅十餘人而已”。

    參見《汪氏支譜》(1897),卷首,《耕蔭義莊記》。

     [81]張心泰《粵遊小志》,見王錫祺《小方壺齋輿地叢抄》,4/305a。

    《嘉應州志》,8/7b中也有類似記述。

     [82]《廣州府志》,15/26b-27a;《花縣志》,9/26b;Kulp,CountryLife(1925),pp.86-87。

     [83]FeiHs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p.5. [84]例見《譚氏續修族譜》,1/1b-2a,《祠事條規》。

    引見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附錄14,pp.124-125。

    其部分内容為:“從前,各房輪流管理宗祠。

    若遇管理者貧窮,則祭祀不行,族人亦不納費。

    ……後經族人商定,自今以後,以族中富者管理宗祠。

    ……義倉亦由富者管理,經族人選定。

    ……因儲于義倉之糧食為備饑荒之用,應由富者掌理。

    ” [85]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附錄58。

     [86]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p.143-144. [87]王先謙《虛受堂文集》(1900),13/1a-2b。

     [88]《香山縣志》〔編者按:應為《香山縣志續編》〕,4/3a-b。

     [89]《南海縣志》,17/8a-b。

     [90]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67,引自《安陽楊氏族譜》,第14冊,23/47a-48a。

     [91]《南海縣志》,20/20a。

     [92]《南海縣志》,4/24a。

     [93]《九江儒林鄉志》,21/30a。

     [94]ChinaReview,VIII(1880),p.391,關于“中國土地稅”的注釋說:“稅吏把土地稅單交給‘總戶’或其世襲代理人。

    這種代理人總是能在祠堂或宗祠裡找到。

    ” [95]《花縣志》,2/11b。

     [96]《富順縣志》,3/53b。

     [97]《花縣志》,10/2b-3a〔譯者按:應為2/12a-13a〕。

    另一事例見之于江蘇昭文縣:“昭文歸氏世為東吳望族。

    明嘉靖間,歸氏始祖春遷居牌牟。

    地處河岸,四周皆水,春……修溝渠、水閘,荒地成良田,屋舍林立,若街市焉。

    ”參見《京兆歸氏世譜》(1913),4/9a-10a,引阮元(1764—1849)文。

     [98]《洛川縣志》,10/2b-3a。

     [99]《吉安縣河西坊廓鄉志》(1937),卷首;梁啟超,《中國文化史》(1936),第60頁;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p.120。

     [100]HuHsienChin,CommonDescentGroup,引《曾氏四修族譜》,第一冊《文藝四》,1a-4a,《吉公祠條規》。

    湖南善化黃氏宗族對科場考試成功者進行獎勵,金額從500兩(在京試中取得狀元者)到10兩或更少(取得各種等級的生員)。

    參見《黃氏支系考》(1897),第五冊。

    有時,宗族還對年輕學子進行贊助,使他們能夠完成學業。

    舉例來說,在18世紀中葉,浙江會稽張氏宗族有名做過官的族人購置“學田”,以其收入贊助貧困士子(每月支米三鬥,每季支銀五錢)。

    參見《張氏族譜》(1841),19/1b。

    江蘇丹陽縣李孟雄捐錢為宗族購置“祭田”,他以如下言語描述了族地對學子學業成功的影響:“簡言之,吾鄉祭田之盛,如常過訪之橫塘秦家……有祭田千餘畝。

    ……藤村江家……有祭田千畝。

    ……江澍胡家,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