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族與鄉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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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通譜”的動機完全是自私自利的,大家族的潛在動機在于“蠹國害民”。

    [144]19世紀的一位學者贊同此觀點,而且言辭更激烈。

    他相信宗族組織漠視對清王朝的應盡職責,漠視對所有族人應盡的親誼:[145] 聚族而居,家之幸,而國之不幸。

    小則抗糧毆官,大則謀反叛逆,皆恃人衆心齊也。

    [146] 這一批評可能過于嚴厲,而不被帝制中國所有作者共同認可,但看來還是有一些道理。

    或許,宗族的本質中有某些東西使它做出這樣的行動與反動。

    宗族是家庭發展的結果,它理論上是以賦予家庭真實性的同一自然關系為基礎的,但是,由于宗族組織的發展超出其自然維度之外,因而無論家庭中有什麼樣的自然情感或屬性,都必定會在宗族中消失得幹幹淨淨。

    因此,宗族成員之所以結合在一起,更多的是出于功利主義考慮,而非情感紐帶。

    正如我們對宗族活動的研究表明,宗族組織所表現出來的相當多的行為方式,是出于自私原則。

    許多事例都表明,宗族組織形成和維持的目的,是為促進和保護少數族人的利益。

    即使是為全體成員謀利的宗族,也是自私的,因為族人們認為他們一族的利益高于村莊的總體利益。

    宗族組織是由相當多的人員和家庭組成的一個單位,集中力量,統一行動,産生出來的力量是自然家庭所沒有的。

    如果它在某地的發展比一般情況還好的話,宗族就會變成當地的一股力量,有時甚至是一股支配性的力量。

    “權力使人腐化”,宗族所享有的權力也不例外。

    對于一些宗族來說,的确容易成為鄉村中的掠奪集團。

    可以這麼說,這些宗族是一種惡棍集團,行為與殘害許多中國村莊的個别惡棍非常像。

     當然,并不是所有宗族都是如此。

    一些事例表明,宗族是鄉村社會中的穩定性力量。

    即使假設親屬組織一般是因自私目的而促成的,其中一些宗族的頭領也可能足夠精明,可以看出他們宗族的繁榮取決于較大村莊的總安定,因而阻止宗族采取非法的或公開的反社會行為。

    廣東新會縣茶坑梁氏宗族表現出來的行為方式,就提醒我們不要徹底否定宗族的作用。

    還應該指出的是,由于宗族領導大權一般掌握在紳士成員的手中,而紳士在一般情況下承認和維護清王朝的統治,因而至少可以說,雖然宗族會成為鄉村中的破壞性力量,但是也會成為社會穩定的因素。

    有證據表明,一些宗族領袖不僅非常樂意讓他的宗族置于清王朝當局控制之下,甚至設法取得清政府批準,尋求合法化。

    舉例來說,安徽桐城縣朱氏宗族把自己的“宗規”(族規)送請知縣審查,要求他公開宣布朱氏宗族領袖有權移送不守這些規定的族人。

    [147]事實是宗族的行為方式會随着不同環境、不同時間而有所不同。

    在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利益明顯發生沖突之時,宗族集團就會公開地或偷偷地反抗清政府。

    應該記得,宗族事實上就是鄉村的全部或一部分,因而一般擁有鄉村的一些基本特征。

    無論是宗族組織還是鄉村組織,其運作并不總是符合帝國安全的原則。

     筆者對此問題讨論的結論是:雖然宗族組織可以成為清王朝鄉村控制的額外工具,但這個工具并不是安全可靠的,它甚至會給清王朝的統治帶來一些其他的難題,而這些問題卻沒有令人滿意的解決之道。

     宗族組織的衰落 同19世紀中國其他任何社會組織一樣,當有利的環境發生變化時,宗族就進入了衰落時期。

    這個進程在清帝國各地以不同的速度發生,衰落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雖然一些宗族因情況例外而未步入衰落,甚至又重新繁榮起來,[148]但一般說來,在19世紀中葉社會大動蕩時期到來之後,宗族的繁榮時期就過去了。

    [149] 家庭财富難以預測的變化,對宗族衰落來說,雖然并不一定是決定性原因,但卻是一個顯而易見的因素。

    宗族之興衰與繁榮,主要取決于占控制地位的家庭的領導是否有力。

    如果缺乏有力的領導,宗族的凝聚力是維持不了多久的。

    [150] 宗族崩潰最明顯的迹象,是其團結一緻的有形象征——宗祠和祭田——瓦解了。

    祠堂變成廢墟或被用于不相幹之事;祭田這個宗族組織必不可少的經濟基礎,也遭到占用或非法處理的厄運。

    這類事例數不勝數,即使在宗族通常能發揮最大影響力的地區也很容易找到。

    1830年發布的一道官府文告,就描述了廣東一個地區發生的情況: 查佛山鄉内慘見各姓列祖祠墓拆掘……蓋緣木石舊料,價日倍增,墓經發迹,人多觊觎。

    不肖子孫,營私忘祖,辄起貪謀,而土豪奸商,乘機漁利。

    [151] 宗族财産被盜賣的事也同樣經常發生在其他地方。

    早在18世紀中葉,江西〔譯者按:應為江蘇〕巡撫上奏清廷,彙報了下列情況: 近歲糧價增昂,田土日貴,即間有為富不仁之徒,設謀誘買,賄囑族中一二不肖子孫,将所欲得田産私立賣契,給與半價,即令遠飏。

    買者遂恃強占據,硬收租利。

    及控告到官,每因得價者不能緝獲,審結無期,聽盜買者執業。

    [152] 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情況的彙報,特别是在19世紀。

    在一些地方,宗族财産在清王朝崩潰之後仍然存在;但即使在這些地方,宗祠和祭田最終也被用各種方式變賣掉了。

    [153] 有時,祭田不再是整個宗族的财産,但仍然由組成該宗族的某一家庭所控制。

    例如,據記載,在“廣東一些宗族集體擁有的大量土地,常常被這些宗族中幾個有勢力、損公肥私的家庭占有,他們因而成為引起宗族内部仇恨的因素”。

    [154] 既然宗祠和祭田受到族規和反對賣産的社會習慣所保護,[155]我們就不能不斷定,上面描述的現象是宗族組織病入膏肓的征兆。

    前文已經指出,宗族通常是一種受紳士領導和支持的組織。

    因之,它的财産就是由其領導成員即紳士捐獻的,與紳士的财産分不開;其繁榮興旺的程度,取決于其領袖(即官員和有頭銜的士子,他們在一定時期裡給宗族帶來光彩)的能力、财富、影響和個人興趣。

    不過,這種領袖并不總是都有,也不總都可以利用;在宗族中占主導地位的家庭,其興旺也不總是能保持。

    [156]雖然筆者并不贊成著名的“富不過三代”這一有争議的觀點,[157]但也認為,由于中國家庭和社會具有的一些特點,中國家庭不可能保證有能力或有雄心的子孫能夠持續不斷地出現,從而可以繼續保持他們的一些前輩所取得的“貴顯”。

    家庭隻能享有短暫的興旺;這一趨勢最終反映到宗族組織中來。

    畢竟宗族隻是一個擴大的家庭。

     衰落的宗族,或者整體堕落,或者分崩離析。

    19世紀湖南省某地盛行的情況,就反映了宗族瓦解的一些後果: 永俗散居之戶,無宗祠。

    各宗之家若異姓,不惟遠祖不聯,他支譜畏訟而多不修。

    族有長而并無教,暱妻孥疏親長。

    [158] 如果宗族所在地區的總體社會經濟環境仍然有利于發展,那麼家庭财産和族長的變遷,也就不會長期阻礙宗族的發展。

    當新領導人從某個組成家庭産生之後,經曆過繁榮消退期的宗族又會再次中興,重現昔日光彩。

    如果社會經濟總環境并不總是有利,那麼宗族的不幸時期就到來了。

    作為一個有機體,宗族的生命力強弱和健康程度取決于農業社會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和平和繁榮。

    任何危害鄉村和平的嚴重動亂,都注定要給宗族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特别是在19世紀後半期,自然災害時常光顧,民變不斷,武力沖突日益頻繁;這些災害,導緻清帝國許多地方的經濟大蕭條,延遲複興時期的到來。

    一些族人或許移民到較有希望的土地上去,而留在家鄉的族人可能發現難以找到錢來維持祠堂這個奢侈品。

    對許多族人來說,他們要解決更迫切的生計問題,沒有什麼餘力來為遠房親戚謀福利,為死去的祖先盡職責。

     居住在浙江紹興鄉村的李氏宗族,其興衰情況就可以說明宗族組織是如何受到社會環境的影響,以及在經曆過一場災難性事件之後,宗族組織要想複興是如何的艱難。

    李氏宗族的第一個祠堂和第一批祭田(大約200畝),是一位曾擔任過鄰省知縣的進士族人于18世紀初創設的。

    到18世紀中葉,大部分祭田被其管理者侵占,宗祠也毀于攻占紹興地區的太平軍之手。

    社會再次恢複平靜之後,有一名享有文名卻沒有功名的族人1868年提議重建宗祠,再興宗族。

    但是,他的提議并沒有得到回應,他失望地說:“族中衣冠零落,鮮知尊祖之義。

    今為此議,一唱百咻,深可歎也。

    ”[159]雖然他的努力到1871年有了結果,但是他不得不為此付出代價。

    祭田被恢複了,并且抵押給一位富有的族人(一名節儉的普通商人,沒有什麼紳士情結,因而看不出有什麼必要去教自己的3個兒子讀書),靠此方式籌集資金,重修祠堂。

    發現宗族沒有什麼财力來舉行祭祀,那名充滿熱情的士子(剛剛考中舉人)捐出自己那一房的28畝土地。

    [160]但是到1885年,在祭田艱難地設置起來之後不到15年,一名“不識詩書”的族人又把它盜賣掉了。

    [161] 這一事例并不一定是典型的。

    有一些宗族财産永久喪失了;而另一些宗族即使在19世紀晚期還能得到更多的資源與錢财。

    [162]無論清帝國各地各個宗族的氣運如何,普遍情況是,宗族組織的繼續存在和興旺繁榮,直接取決于内部的強有力領導以及外在的有利條件。

    [163] 宗族自然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有時,正是親屬群體的團結,成為削弱或毀滅它自己的麻煩的根源。

    在廣東的一些地方,各宗族族人企圖逃稅,經常“辱其先祖”。

    根據一官方報告: 粵東祖祠祭産,其為田必數十頃,其為糧必數十石。

    當其收租之日,人人皆其子孫,及春完賦之時,人人皆可推诿。

    即有管理公嘗之人,類皆一年一更,又必多方躲避……時有封祠堂、鎖神主之事。

    [164] 宗族團結一緻還會以另一種方式給自己帶來麻煩。

    在對付外來者時,尤其是在卷入某種沖突或争端之時,宗族通常站在自己族人背後,作為他們的後盾。

    [165]因此,個人間的争吵,常常上升成為宗族集團之間的沖突。

    這些沖突雖然常常是和平解決的,但同樣也常常變成宗族之間的世仇;在福建、廣東、江西等宗族組織非常強大的省區,尤其如此。

    [166]任何關于土地、水利、祠堂和其他方面的争端,都有可能加劇,變成大規模的械鬥;根據現代一位學者的研究,這是引發華南地區過去幾個世紀裡武裝沖突頻發的原因。

    [167]在許多場合下,情況非常嚴重,從而引起了清廷的注意。

    舉例來說,雍正帝就在1734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指出: 朕聞閩省漳泉地方,民俗強悍,好勇鬥狠。

    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衆盛,欺壓單寒。

    偶因雀角小故,動辄糾黨械鬥,釀成大案。

    及至官司捕治,又複逃匿抗拒,目無國憲。

    ……此中外所共知者。

    [168] 盡管清廷發布禁止令,宗族世仇在整個19世紀仍繼續存在于福建和其他省份。

    一位中國學者就描述了福建西南某地的情況: 平和地界閩廣……民皆依山阻水,家自為堡,人自為兵,聚族分疆,世相仇奪。

    [169] 該學者還提到了他在福建南部另一地區龍溪看到的情況: 古縣之鄭姓及雜姓五十餘社械鬥于南,天寶之陳姓及雜姓七十餘社械鬥于西,田裡之王姓及洪岱之施主械鬥于東,歸德之鄒姓與蘇、郭等姓械鬥于北。

    ……頻年以來,仇怨相尋,殺奪不已。

    [170] 一位西方傳教士在1840年代的記述,概括了福建一個鄉村的宗族械鬥: 整個村子的居民都姓林。

    看來是按照宗族制居住在一起的。

    ……在他們的村界内,水井和寺廟是本村村民共同使用的,但反對鄰村村民分享,并為此偶爾發生争端。

    有時,争端達到了一定程度,雙方好戰分子通常訴諸武力,公然提出械鬥。

    [171] 廣東巡撫1766年的一道上奏,詳細地描述了該省的械鬥情況,有助于了解宗族之間世仇的特點: 廣東人民,率多聚族而居,每族皆建宗祠,随祠置有祭田,名為嘗租。

    大戶之田,多至數千畝;小戶亦有數百畝不等。

    遞年租谷按支輪收,除祭祀完糧之外,又複變價生息,日積月累,竟至數百千萬。

    凡系大族之人,資财豐厚,無不倚強淩弱,恃衆暴寡。

     如遇勢均力敵之戶,恐其不能取勝,則聚族于宗祠之内,糾約出鬥,先行定議。

    凡族中鬥傷之人,厚給嘗租以供藥餌。

    因傷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給嘗田以養妻孥。

    如傷斃他姓,有肯頂兇認抵者,亦照因傷之人入祠給田。

    因而亡命奸徒,視此械鬥之風,以為牟利之具。

    ……迨經拿訊,而兩造頂兇各有其人。

    ……種種刁惡,皆由于嘗租之為厲。

    [172] 該巡撫接着建議,如果一宗族擁有的祭田超過100畝,就應“散”出去,希望這樣能結束械鬥。

    乾隆帝采納了他的建議。

    [173]根據随後的情況來看,世仇“惡習”至少在廣東省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一位西方人在1836年觀察到: 在廣州和黃埔鄰近地區各鄉村,世仇普遍存在。

    為解決這一緊急問題,村民們按照習慣,采取了一項非常奇怪的措施,即專門成立“獻身隊”,并把他們的名單加以保存。

    這些獻身者自願站出來承擔罪責,拿生命作賭注。

    一旦有什麼指控,在名單上的獻身者就必須站出來,承認自己是行兇者,并向官府自首。

    然後由他們及其親友雇請訟師、尋找證人,為兇手辯護,或者證明可以減輕懲罰。

    ……萬一被判死刑,那麼他們所得的補償……可以維持其家庭生計;還會得到一筆土地或金錢的報酬,其數量有時達到300美元。

    這筆錢是由有關村子村民自願認捐的。

    [174] 細節雖然有一些不同(比如,給予“獻身者”的報酬,是靠特别捐獻而非祭田收入得來的),但其基本行為方式是相同的。

     有時,宗族間世仇是由于一些觊觎族産的無恥族人所鼓動的。

    一位中國著名學者指出: 蓋閩粵之亂,首械鬥。

    大姓之公堂,皆積巨赀,亂民觊公堂之赀,而無以攫之,則與他姓構釁,以成械鬥。

    鬥成則官賂山積。

    官樂亂民之械鬥以納賄,亂民樂官之納賄以開銷公堂。

    故例,有械鬥,案定,即将公堂分散其族,唯留祭資之專條。

    然定例後,卒未見有遵行者。

    蓋公堂散則械鬥息,是官自塞利源也。

    [175] 如此看來,地方官員對宗族世仇的猖獗應負責任。

    最無廉恥的地方官據說“以械鬥案多為‘豐年’,少為‘歉年’”。

    [176]另一方面,膽小如鼠的地方官“懼幹處分,容忍不辦”。

    [177]由于他們無力作出恰當處理,自然間接地助長了世仇猖獗。

    不過,應該強調的是,腐敗無能的地方官雖然導緻清帝國許多地方的世仇猖獗,但是,應負主要責任的還是宗族領導人,是他們為一點小争吵就組織械鬥。

    他們雇傭貪财的劍客進行戰鬥,以此減少他們及族人面臨的危險;這一事實也部分地說明了他們易于驅使全宗族投入血腥的武鬥。

    兩廣總督1886年提交清廷的一道上奏,足以支持我們的觀點: 每因睚眦小怨,田山細故,辄即不候官斷,招雇外匪,約期械鬥。

    主鬥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紳、祠長之不肖者。

    ……号召者或數百人或千餘人,附和者或數村或數十村。

    ……有攻擊三五年而互鬥不已者。

    [178] 同其他宗族活動一樣,世仇的場面也是由紳士控制的,但是他們并不總是在這些冒險的事情上取得領導權。

    普通族人會扮演宗族惡棍的角色,不過或許他們更常扮演臭名昭彰的鄉村惡棍。

    根據19世紀早期在廣東南部任職的某地方官的報告,這些宗族惡棍“不必富戶有功名之人。

    其人本非善類,而為爛匪之所依附,為之爪牙,聽其指揮”。

    [179] 有一些事例表明,普通族人實際上分享了他們領導人的“義憤”,扮演積極的角色以保護宗族榮譽或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就根本不雇請劍客。

    1785年,安徽泾縣包氏宗族一名成員就報告了下列事件: 包擯達者,吾族之農民也。

    乾隆乙巳大饑,吾族遠祖葬鳳凰山,去村十裡,坐落曹姓水口亭前。

    曹姓挖蕨根為食,不可禁,幾傷墓。

    族長榜祠前曰:“自六十至十六不病者,某日各持棒集祠前,往鳳凰山。

    不到即削譜。

    ”族人會者千五百。

    曹姓悉族止三百人,拒水口亭,棒接而吾族敗奔。

    ……擯達曰:“包為曹敗,無顔見鄉人。

    有從我打複仗者否?”應聲者三十人。

    曹姓方飲勝者于祠,擯達留十人斷水口亭,而率二十人入其村,鬥于曹祠前,當取其安墓禁山服約而回。

    [180] 不過,這樣的事例相當少。

    從大多數記載的事例和叙述中所得出的結論是:家族間的世仇一般是由有關宗族集團的領導成員鼓動和指揮的。

    但是,無論他們個人地位如何,他們的行動給其宗族帶來的多半是危害而非好處。

    即使世仇的确沒有直接導緻宗族毀滅,但在事實上也常常是災難性的,宗族的元氣因之迅速耗盡。

    西方一位學者提到19世紀初福建的情況時就報告說,“當地有蔡氏和王氏宗族。

    兩者經常聚集起來進行械鬥,直到許多人被殺,許多房屋被焚毀”。

    [181]19世紀末,廣東省一些宗族因世仇而導緻的損失,甚至更為嚴重: 有攻擊三五年而互鬥不已者……若攻入彼村……所燒房屋動以數百間計,所殺人口動以數十名計。

    ……一次械鬥,即喪失一二年或數十年之資産。

    [182] 宗族随着環境變化而興衰的情況,以及強烈的世仇對它的影響,可以從19世紀廣東鄉下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宗族事例中得到說明: 1855年,本文作者應邀到惠州府歸善縣。

    在何凹(Ho-au)村,該作者在許多客家人中發現了一個富有的本地宗族。

    他詢問該宗族的起源時,所得的宗族史大緻如下: “我們(金氏宗族)祖先是從江西吉安府和廬陵縣移來的。

    在南宋高宗帝時12世紀,因土匪太多,始長深受其害。

    于是他和他的兩個兄弟逃到本省的南雄府珠玑巷。

    此後不久,其中一個兄弟遷移到虎門附近的沙井,另一個遷到新安縣〔Sin-ngan。

    譯者按:今屬深圳市〕縣的菴上(Yentsan);而始長則來到歸善(Kwei-shen)縣的何凹村。

    從宋朝到明朝中葉,我們宗族的人丁沒有什麼增長,也沒有什麼财産。

    那時,居住在何凹村的有兩大姓,一是姓孔,一是姓梁。

    但在我們金姓人丁興旺時,這兩大姓都衰落了。

     “始長和他兩兄弟留下來的村子是顯金嶺(Sien-jin-ling)、蒲蘆圍(Pu-lu-wei)和汪柯(Hwang-ko),在新安縣的村子有九轉嶺(Kiu-tsiunling)、上市(Shang-shi)、下市(Hia-shi)和沙井(Sha-tsin)等等,總共有十五個。

     “本朝乾隆年間(1735—1796),金三明(Chin-san-ming)和其他祖宗都發家,擁有許多财富。

    其中一個祖宗修建了蒲蘆圍。

    早在1737年,蒲蘆圍的圍牆高達20英尺,擁有16個城垛。

    ……圍牆長約半英裡,護牆河深10到20英尺。

    1843年,蒲蘆圍村同客家人發生沖突,幾乎導緻全族毀滅。

    ……” 在何凹村西南大約3英裡處,有一個何凹村人(即金氏宗族)修建的集市,租給客家人使用。

    那年(1843)租用的客家人拒絕繳納租稅(即租金),因而……金氏宗族不得不訴諸武力。

    在為維護同樣屬于何凹村的另一集市,而同勢力甚至更大的宗族發生沖突之時,雙方已經打了6年。

     1850年,90多所村子聯合起來準備滅絕金氏宗族。

    蒲蘆圍因有人背叛而陷落,村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消失了。

    雖然5,000多人圍攻隻有300到500人防守的何凹村,但是客家人沒有勇氣攻進村去,沒有得到什麼戰利品就撤走了。

     1856年,械鬥再次爆發。

    如果不是本文的作者勸說雙方坐下來再次達成和解,那麼恐怖的兇殺案就會發生。

     恐怖的械鬥,持續了多年,使這一肥沃地區深受打擊,本來必須維修的灌溉溝渠年久失修。

     1855年,一場恐怖的流行病幾乎導緻所有耕牛都死去。

    …… 村民們的家境很快衰落下去,因而已故的葉納清(F.Genahr)牧師在死前指出,在50個族人中大約隻有2人能讀書識字。

    以前,女人們是在銀盆裡洗臉,而現在淪落到了赤貧的境地。

    現在的年輕人在無知中長大,成為流浪漢。

    有點财産而留下來的人,也無法平安過日子。

    [183] 即使在并不卷入血腥世仇的地方和時候,宗族也會濫用清王朝給予它們的特權,變成危害鄉村安定的因素。

    在一些各宗族力量并不平衡的地區,弱小者常常成為強大者的俎上肉。

    一名西方學者所描寫的19世紀晚期發生于廣東的一個著名事例就是如此: 在汕頭北面我經常來往的一個平原上,幾年前有一個小村子,居住着一個勢單力薄的石姓宗族。

    該村附近有12個主要是梅姓宗族的村子。

    他們全部聯合起來對付人數遠不及他們的石姓宗族。

    石姓把莊稼種下,并辛勤澆灌,但到成熟後,卻被梅姓搶走。

    石姓财産不斷被搶奪,得不到任何補償,因而,這個宗族處于瀕臨滅族的境地。

    [184] 清帝國其他地方也有類似情況發生,根據一位晚近的調查者: 在一些村社,弱小的宗族常常受到勢力較大的宗族欺負。

    ……在福建诏安縣,田地毗鄰大族田地的小族,為了保證莊稼不被搶奪,不得不把自己置于大族的保護之下,向大族“孝敬”十分之一到十三分之一的收成。

    ……近來有一段關于陝西醴泉縣情況的描述:“三百年來,本族的成年男子從未超過三十人。

    由于生活在兩大宗族之間,又是四代務農,三代教書的貧士,不能不受到大族的欺負和壓榨。

    ……年複一年,月複一月,大族都來借錢。

    隻是要求歸還本錢,也會遭到欺淩。

    如果不借,他們就來偷盜。

    ……低頭忍辱,打不還手。

    妻子兒女也不得不受到玷污。

    沒有錢,休想打官司。

    ”[185] 我們可以推論,這種情況與受宗族世仇影響的地區的情況,實質上是類似的,它們都是“倚強”的結果,這是清政府不止一次提到的。

    世仇發生在沖突雙方的力量大緻平衡的鄉村,任何一方都有充分機會防禦另一方攻擊;被攻擊的宗族明顯不能有效地抵抗欺淩者時,其結果必然是受到欺壓和屈辱。

    無論由此而産生的結果是什麼,勢力強大的宗族專橫霸道的行為,終究會危害它們自己所在村社的和平和繁榮。

     事實證明,一些勢力強大的宗族還以另一種方式危害鄉村安甯。

    按照19世紀西方一位學者的看法,清帝國某些地方的宗族從事搶劫、掠奪這種土匪行為: 土豪惡霸時不時地冒出來,增加了宗族的社會災害,以及有組織的偷盜:他們指揮仆從,搶劫并虐待村民。

    毫無疑問的,這些仆從多半和土豪惡霸屬于同一宗族。

    ……這種宗族式土匪經常裝備着火器。

    [186] 事實上,“宗族式土匪”在一些地區不斷威脅着鄉村安甯,給清王朝的統治秩序帶來麻煩。

    一位19世紀中葉的兩廣總督解釋說,一些宗族給鎮壓廣東土匪帶來了困難: 遇有夤夜糾劫者,但以“發财去”三字,随路招呼,鮮不欣然同往。

    ……甚至田舍素封,衣冠巨族,亦皆樂于一試。

    若惠潮地方,則竟有以盜起家,轉因黨羽太多,不能破案,人不敢指,官不得拿者。

    并有通族皆盜,通鄉皆盜,一拿即恐滋事。

    ……此盜風所以未戢也。

    [187] 居住在廣東南海縣山村的區氏宗族,可以說明勢力強、影響大的強盜宗族的可能發展。

    根據1899年刊出一篇報道: 廣州南海屬有西樵山焉……環山上下,凡數十鄉,向為盜賊叢聚之區。

    ……而以區村一鄉為最,有盜魁區辛者,常招誘其族人及鄉鄰悍匪,四出擄劫。

    ……去年水師提督何長清……至其鄉指名按捕,封其祖祠,押其紳耆,反為其族紳某京官賄禦史揭參其勇擾民,遂撤差去。

    于是區辛益縱恣無忌憚,招集至數百人。

    [188] 一旦一個宗族或多或少集體性地卷入公然反社會和非法的行動,它就不再是曾經宣稱的、遵照公認的社會習慣和法律規則為族人利益服務的親屬組織。

    雖然宗族組織可能繼續存在,力量或許還會得到加強,但這個親屬集團,在本質上已經發生了重要的轉變。

     不過,盜匪式宗族現象并不多見。

    隻有在特殊的社會環境下,宗族才會加入反叛隊伍,或自己變成土匪。

    一般說來,宗族為了保護族人的“身家性命”,更多的是反抗土匪,而不是搶劫自己的鄉鄰。

     宗族組織由于在實質上是鄉村集團,因而與鄉村組織有許多共同點。

    在受宗族組織控制的鄉村,宗族組織和鄉村組織的領導權常常掌握在同一批人手中。

    在宗族活動和鄉村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和相當的重疊性。

    雖然宗族是一個社會集團,并以此同鄉村組織明顯區别,但是,由于它和鄉村組織牽涉在一起,其命運随着它自己所在村社的命運的變化而變化。

     鄉村中個人和集團中所存在的社會與經濟不平衡,在宗族中也得到反映。

    實際上,宗族組織加重了這種不平衡。

    宗族組織由于蒙上了一層血緣關系——無論是自然的還是想象的——的面紗,紳士對普通百姓的控制得到了加強,尤其是在規模大、組織完善的宗族中。

    一般說來,我們不能認為宗族比村莊更像一個民主社區。

     宗族常常使鄉村居民的凝聚程度更高;單族鄉村特别表現出來的凝聚程度,是其他沒有宗族存在的鄉村或多族鄉村所沒有的。

    清王朝統治者意識到了親屬集團的這種内在力量,因而利用它們作為鄉村控制的輔助性工具。

    然而,實際證明這種輔助性工具并不如其他工具可靠。

    在不同環境下,宗族組織活動的行為方式不同;在不同素質紳士的領導之下,宗族所從事的活動類型也不同。

    在此時,宗族會作為鄉村生活的穩定性力量而發揮作用;但在彼時,它們就會成為清政府頭疼的病因之一。

    宗族嚴密的組織,經常産生出巨大的能量和影響,可以用來做好事或做壞事。

    在後一種情況下,宗族組織不但危害了清王朝的統治秩序,而且危害了自己的利益。

    因此,清政府在希望利用宗族組織作為統治鄉村的工具之時,發現有必要對它們進行控制和壓制。

     *** [1]“族”一詞的另一譯文是“sib”。

    有關該詞語的讨論,參見RobertH.Lowie,SocialOrganization(1948),pp.58,236,and237。

    HuHsienChin,TheCommonDescentGroupinChina(1948),則喜歡用“一般繼嗣群體”(commondescentgroup)一詞。

     [2]顧炎武《日知錄》,10/22b,引述陳梅對《周禮》中的一段評論。

    〔編者按:《日知錄集釋》本見卷八“裡甲”條;陳梅,見《亭林餘集·常熟陳君墓志》。

    〕 [3]HuHsienChin,TheCommonDescentGroup(1948),p.9。

    她在第18頁中又說:“‘族’是一種社會組織,擁有一個共同祖先,定居于某特定地區或相鄰地區。

    ”JamesD.Ball,ThingsChinese(1904),pp.172-173中認為中國的宗族與蘇格蘭的大緻相同。

    這一觀點很難說是正确的。

     [4]屈大均《廣東新語》(1700),17/5a-6b;亦見于《廣州府志》15/8a-b。

    OlgaLang,ChineseFamilyandSociety(1946),p.180贊同這一觀點,認為宗族實質上是一種鄉村現象:“隻有在鄉村或小鎮才有宗族;在城市裡,根本沒有宗祠,也沒有族長。

    ”不過,OlgaLang這一看法過于偏頗;一直到20世紀,還可以在北京、天津、南京和成都這樣的大城市裡看到宗祠。

    參見本頁注7。

     [5]MartinYang,AChineseVillage(1945),p.241. [6]DanielKulp,CountryLife(1925),p.135. [7]HuHsienChin,TheCommonDescentGroup(1948),p.10:“宗族是在鄉村鄰裡之間、大村寨和小鎮裡占重要地位,雖然有時宗族的祖廟會坐落在州縣城裡,甚至在省城裡,而在較大城鎮裡,由于職業和社會階層極大不同,宗族已經消失。

    ”城鎮居民的流動性相對較高,也不利于宗族的存在。

    不過,作為社會中心和政治中心的城市,常常被規模相對較大、組織結構較緊密的宗族選來作為其“大宗祠”所在地,即是說,居住在城鎮周圍地區的各大“房”,同時分享并維持一個公共或中心宗祠。

    《嘉應州志》在8/2b中為這種情況提供了一個極好的說明事例:“俗重宗支,凡大小姓莫不有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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