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族與鄉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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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之列;在學堂讀書者、店鋪或手工作坊學徒、家庭遇到紅白事務者,也可以得到特别補助。

    [85]在一些宗族,祭田或義莊購置者所在的“房”,其成員享有優先被救濟權。

    比如,江蘇常熟縣的趙氏宗族,“長房”成員從義莊所得的物質救濟比“次房”成員所得的要多。

    [86]金匮華氏宗族在1876年撥出100畝的田地,作為義莊創立者本支子孫獨享的救濟金。

    [87]至于宗族糧倉,雖然沒有義莊那麼普遍,但是在廣東香山也可以找到一些事例。

    方姓、楊姓和缪姓等宗族19世紀中葉各自在其居住的鄉村為自己的族人設置了義倉。

    楊氏宗族義倉得到950畝的捐田,用于保證義倉存糧不斷。

    [88] 有時,宗族給予成員的幫助是以借貸的形式出現的。

    廣東南海陳氏宗族規定,缺錢的族人可以從祭田收入中借錢。

    如果借貸者無力償還,那麼就以其土地來還。

    [89]江蘇無錫楊氏宗族對族人非常大方,在1850年代太平天國起事期間,抵押祭田,籌錢借給需要幫助的族人。

    [90] 一部地方志記載了宗族幫助的一個奇特事例。

    大概在19世紀晚期,廣東南海縣一村民王徵遠組織“義會”,幫助族人交稅: 族貧耆老,屢以欠糧被拘,徵遠乃約同志各捐私産,倡立義會。

    凡遺糧盡歸會完納,族人免催科之累。

    [91] 一些宗族以另一種方法幫助成員納稅。

    據說,南海馮氏宗族做法如下: 莊頭馮村有錢糧會,每年上下忙在鄉祠開收,期以三日。

    ……過此加一懲罰。

    有抗糧者責其親屬,不少假借。

    故其鄉三百年來無抗糧之民,無積欠之戶,不見追呼之役。

    ……聞此法為馮潛齋先生所定宗規雲。

    [92] 這個地區其他宗族也有類似的做法。

    [93]在一些情況下,清政府發現以宗族作為稅收代理人更加便利。

    [94] 宗族也會承擔起修建灌溉溝渠、水庫和橋梁的任務。

    廣東花縣銅瓦坑村的黃滕陂,使縣城南門外大片農田受益,“此陂系邝姓創建,曆來邝姓管業,并無與異鄉别姓公共”。

    [95]黃家塘,灌溉農田千畝,是由富順黃姓宗族修建的;該縣“農田水利借之水庫,而非江河”。

    [96] 有時,幾個宗族共同興修水利,共同受益。

    花縣大斜陂就是由小布村江氏宗族和瓦瀝村的缪氏宗族共同捐錢修建的,灌溉田地80多畝;坐落在鴨湖鄉的水庫,是張氏宗族和羅氏宗族1866年合力修建的,灌溉田地2,000畝。

    [97] 修建橋梁的事例相當常見,其中最著名的發生于陝西洛川縣。

    大約在16世紀末或17世紀初,石家莊一位當地居民首先修建了一座橋梁,他的後裔負責維修;最終,這項工作成為宗族的長年計劃。

    1771年,此橋用石頭重修;1796年,再次大修。

    [98]很明顯,這座橋和其他由宗族修建的橋梁,不隻方便了有關村民,而且方便了所有行人。

     宗族成員的教育 宗族一般重視對年輕一代的教育,使他們有能力參加政府主持的科舉考試,以取得功名和官品。

    這種興趣表現在各種鼓勵讀書識字的辦法,以及為讀書提供的各種設備上面。

     對于那些嶄露頭角、對學業充滿激情或信心的士子,宗族經常給予經濟幫助。

    江西吉安縣坊廓鄉、廣東新會縣茶坑和湖南湘潭的一些宗族就常常是這樣的。

    [99]在這些地方,讀書人受到獎勵;至于獎勵的幅度,與他們分别取得的功名成正比: ……應院試者送費錢壹千六百文,應鄉試者送費錢四千文,應會試者送費錢二十千文。

    有入泮者公送賀儀四千文,中鄉試者公送賀儀八十千文,中會試者,得公送賀儀壹百貳拾千文。

    [100] 有時,宗族對那些需要經濟幫助的族人給予特殊照顧。

    比如,在湖南湘鄉曾氏宗族,擁有30畝土地以下的家庭是“中戶”,擁有30畝以上的是“上戶”。

    “中戶”家庭的幼童一進學堂,每人每年可得1石糧食,而且可以按時得到津貼,直到“成才”。

    而“上戶”家庭的幼童隻得4鬥(相當于1石的40%)。

    [101] 許多宗族還為年輕族人,特别是貧困家庭的成員,創辦學堂,來提倡教育。

    他們設立“族學”,也稱為“家塾”“祠學”,或簡單稱為“義學”。

    下面幾個事例就足以說明這一情況。

    安徽廬江章氏宗族設置了“家塾”,“課族子孫”,其維持費來自3,300畝義田收入的一部分;而這些田地是一名曾經擔任過湖北提學使的族人1823年捐獻的。

    19世紀早期,合肥郭氏宗族一名監生捐獻300畝田地。

    宗族以之設置一所義學,供族中幼童和年輕人讀書。

    [102]江西興安縣篁村李氏宗族以長期擁有一所族學而著名。

    這所學堂稱為“篁村義塾”,早在元朝至正年間(1341—1367)就設置了;明朝弘治年間(1488—1505)增置維持義塾的學田數量。

    它因明末戰亂而毀壞,但在康熙五十三年(1714)得到重建。

    令人遺憾的是方志的修纂者沒有繼續記載它後來的曆史。

    [103]有時,宗族所屬各房分别為自己房内子孫設置學堂。

    西方一學者就在廣東鳳凰村(單族鄉村)發現了此類事例:“有4棟半公共性質的建築:其中最主要的,是全村的宗祠;……分屬全村兩大房的祠堂和學堂;……還有一座小廟……坐落在集市中心的南邊。

    ”[104]事實上,廣東宗族對教育非常感興趣,按照當地人所說,“到處家祠作學堂”。

    [105] 秩序和道德 規模較大和組織較好的宗族費心地維持自己宗族的秩序和道德。

    他們有時候會依據儒家倫理道德的基本原則制定行為規範,通常稱為“宗規”。

    這些宗規或者在合适場合口頭宣講,[106]或者寫下來張貼在祠堂裡的合适地方。

    [107]做兒子的必須孝敬父母,做妻子的必須忠于丈夫,做兄弟的必須相互和睦。

    所有族人都不準懶惰,不準奢侈浪費,不準賭博,不準争吵,不準使用暴力,不準從事其他犯罪行為。

    [108]通奸、不孝順父母,被視為嚴重犯罪,經常受到驅逐,甚至被處死。

    [109]在一些宗族中,嚴格禁止殺嬰和吸食鴉片。

    [110]湖南非常著名的曾氏宗族制定了一系列族規,其中許多反映了《聖谕廣訓》中的訓示;族譜上翻印大約40條大清律令,以此向族人表明,在個人言行、家庭關系和經濟問題中,哪些是可以做而且合法的。

    [111] 族規借由獎懲而得到加強。

    一些宗族把族規解釋得十分清楚,執行起來十分嚴厲。

    舉例來說,族人的優良行為要記載在特别的“族善簿”中;[112]或者由宗族請求官府賜匾或賜建牌樓。

    [113]違反族規者由族長處理。

    如果罪行十分嚴重,就會在宗祠裡當着所有族人的面審問;其目的并不是聽取大家的意見,而是使犯罪者受到公開嘲笑,以阻止其他人犯罪。

    犯罪者所受到的懲罰,有公開訓斥、鞭打、罰款、暫停參加祭祀的權利、驅逐,甚至處死。

    [114]這些肉體懲罰和金錢懲罰當然未經清政府批準,因而是非法的,但是很少引起地方官員的注意。

     盡管制定了族規,族人之間還是會不斷産生争論和口角。

    因此,如何處理争端也就成為宗規的一項重要任務。

    很自然,這種任務落到了宗族頭領或族長的身上。

    一些宗族制定一套書面措施,作為族長履行自己職責的指南。

    江蘇鎮江王氏宗族1847年修訂的族譜,就包含了下列措施: 族中言語小忿及田産錢債等事,俱赴祠呈禀,處明和解。

    事有難處,方許控官究理。

    若不先呈族長,徑自越告者,罰銀五兩,入祠公用。

    [115] 在廣東南海縣馮氏宗族,所有族人都必須參加每五年舉行一次的大型祭祀活動。

    在此種性質的祭祀活動舉行後的第一天,要召開全族大會,解決所有争端,決定族内事務。

    [116] 自衛 防禦暴徒、土匪和其他敵人的自衛任務,有時由宗族承擔。

    據記載,廣東恩平縣19世紀中葉就有這樣的事例: 鹹豐年間,客人作亂……于是聯合十裡内各姓,組織一團體……名為五福堡。

    即醵赀,在沙湖墟築室數楹……遇事召集面商。

    [117] 下列一段記載,雖然所指發生時期要晚得多,但是可以提示宗族在地方防禦中所起的作用: 在廣東,“族”擴大到包括有關區域内所有同姓之人,集中同姓力量共同反抗侵略,保護自己。

    1944年夏,日軍攻占台山和三水,威脅開平(譯者按:原文誤為L’ai-p’ing)。

    雖然中國軍隊已經撤退,但司徒氏和關氏兩族自己組織起來保衛家鄉。

    司徒氏宗族的富商和地主認識到日軍侵略給人人都帶來了巨大威脅,因而把全部家産捐獻出來購買武器。

    由于資金還不夠,祭田和其他公共财産也被拍賣。

    [118] 宗族為了保護自己利益,還以武力對抗官府代理人。

    下一段記載發生于19世紀晚期福建一鄉村: 在黃東林(HuangDunglin)祖父還在世時,一名稅吏來黃村收稅,冤屈了該村的某個家庭。

    黃東林的祖父性格耿直,他敲響鑼鼓,召集族人,準備抵抗稅吏及其随從。

    如果稅吏當時不立即道歉,肯定會有流血沖突。

    自那時起,黃村就得到了一個稱号——“蠻子村”。

    [119] 有關宗族活動的探讨,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宗族活動在較大程度上與前面一章中所描述的鄉村活動完全相同。

    這并不稀奇,因為宗族和鄉村在本質上是聯系在一起的,兩者實質上都受到同一因素(即紳士)的控制,都由相同的居民(大多數是農民)組成。

    沒有理由在活動上有什麼明顯區别。

     在鄉村(尤其是單族鄉村)中存在着宗族,自然要給鄉村生活帶來一些不同。

    宗族會增強其所在鄉村的團結,使村社比在其他情況下更加緊密、組織更加完善。

    但是,宗族在實質上并沒有改變鄉村生活的基本模式。

    社會和經濟地位不同的人之間的區别仍然存在,鄉村未能解決的許多問題,宗族也沒能解決。

     茶坑——19世紀的一個單族村莊 上面所得到的“宗族—鄉村”是一種合成的圖景,是從各種各樣的資料來源收集來的并列事實所形成的,這些事實很少有空間和時間上的聯系。

    下一段資料就描述了一個真正的宗族鄉村,是大學者梁啟超在19世紀最後幾十年的親身觀察。

    不過,我們沒有必要接受他對事實的解釋。

     吾鄉曰茶坑,距崖門十餘裡之一島也。

    島中一山,依山麓為村落,居民約五千,吾梁氏約三千,居山之東麓,自為一保,餘、袁、聶等姓分居環山之三面,為二保,故吾鄉總名亦稱三保。

    鄉治各決于本保,其有關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則由三保聯治機關法決之,聯治機關曰“三保廟”。

     本保自治機關則吾梁氏宗祠“疊繩堂”。

    自治機關之最高權,由疊繩堂子孫年五十一歲以上之耆老會議掌之。

    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監生以上)亦得與焉。

    會議名曰“上祠堂”(聯治會議則名曰“上廟”),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決之。

     疊繩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壯年子弟任之,執行耆老會議所決定之事項。

    内二人專管會計,其人每年由耆老會議指定,但有連任至十餘年者。

    凡值理雖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會議。

     保長一人,專以應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則不得列席于耆老會議。

     耆老及值理皆名譽職,其特别權利隻在祭禮時領雙胙及祠堂有宴飲時得入座。

    保長有俸給,每年每戶給米三升,名曰“保長米”,由保長親自沿門征收。

     耆老會議例會每年兩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

    春祭會主要事項為指定來年值理,秋祭會主要事項為報告決算及新舊值理交代。

    故秋祭會時或延長至三四日。

    此外遇有重要事件發生,即臨時開會。

    大率每年開會總在二十次以上,農忙時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總數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數,有時僅數人亦開議。

     未滿五十歲者隻得立而旁聽,有大事或擠至數百人,堂前階下皆滿。

    亦常有發言者,但發言不當,辄被耆老诃斥。

     臨時會議其議題,以對于紛争之調解或裁判為最多。

    每有紛争,最初由親支耆老和判,不服,則訴諸各房分祠,不服則訴諸疊繩堂。

    疊繩堂為一鄉最高法庭,不服則訟于官矣。

    然不服疊繩堂之判決而興訟,鄉人認為不道德,故行者極希。

     子弟犯法,如聚賭鬥毆之類,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領鞭撲,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

    停胙者逾期即複,革胙者非經下次會議免除其罪不得複胙,故革胙為極重刑罰。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稅者停胙,完納後立即複胙。

    犯竊盜罪者,縛其人遊行全鄉,群兒共噪辱之,名曰“遊刑”。

    凡曾經遊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發生,則取全鄉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殺,将豕肉分配于全鄉人,而令犯罪之家償豕價,名曰“倒豬”。

    凡曾犯倒豬罪者永遠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為嘗田,各分祠皆有,疊繩堂最富,約七八頃。

    凡新淤積之沙田皆歸疊繩堂,不得私有。

    嘗田由本祠子孫承耕之,而納租稅約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兌田”。

    凡兌田皆于年末以競争投标行之,但現兌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繼續其兌耕權,不另投标。

    遇水旱風災則減租,凡減租之率,由耆老會議定之,其率便為私人田主減租之标準。

    支出以墳墓之拜掃祠堂之祭祀為最主要。

    凡祭皆分胙肉,歲杪辭年所分獨多,各分祠皆然。

    故度歲時雖至貧之家皆得豐飽。

     有鄉團,本保及三保聯治機關分任之,置槍購炮,分擔其費。

    團丁由壯年子弟志願補充,但須得耆老會議之許可。

    團丁得領雙胙。

    槍由團丁保管(或數人共保管一槍),盜賣者除追究賠償外,仍科以永遠革胙之嚴罰,槍彈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鄉前有小運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給物料,全鄉人自十八歲以上五十一歲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餘人不願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須納免役錢,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築堤堰等工程亦然。

    凡不到工又不納免役錢者,受停胙之罰。

     鄉有蒙館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為教室,教師總是本鄉念過書之人。

    學費無定額,多者每年三十幾塊錢,少者幾升米。

    當教師者在祠堂得領雙胙。

    因領雙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負之義務,則本族兒童雖無力納錢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學。

     每年正月放燈,七月打醮,為鄉人主要之公共娛樂,其費例由各人樂捐,不足則歸疊繩堂包圓。

    每三年或五年演戲一次,其費大率由三保廟出四之一,疊繩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種團體出四之一,私人樂捐者亦四之一。

     鄉中有一頗饒趣味之組織,曰“江南會”,性質極類歐人之信用合作社。

    會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為期,成立後三年或五年開始抽簽還本,先還者得利少,後還者得利多。

    所得利息,除每歲杪分胙及宴會所費外,悉分配于會員。

    (鄉中娛樂費,此種會常多捐。

    )會中值理,每年輪充,但得連任。

    值理無俸給,所享者惟雙胙權利。

    三十年前,吾鄉盛時,此種會有三四個之多。

    鄉中勤儉子弟得此等會之信用,以赤貧起家而緻中産者蓋不少。

    又有一種組織頗類消費合作社或販賣合作社者……會中所得,除捐助娛樂費外,大率每年終盡數擴充分胙之用。

    [120] 梁啟超(1898年戊戌變法領導人之一)的這段記事是以第一手材料為基礎寫就的。

    他的父親擔任宗族總宗祠值理達30多年,同時還是三保廟管理者之一。

    他的父親還參加了一個積蓄會,并長時期擔任管理者。

    這個宗族鄉村的“自治”(用梁啟超自己的話來說)在梁啟超青年時期發展到頂峰。

    梁生于1873年,這一頂峰時期是1880年代或1890年代。

     梁啟超充滿激情地叙述了他所看到的或聽到的情況。

    他急切地指出,除了納稅之外,“此種鄉自治幾與地方官全無交涉”。

    值得懷疑的是,茶坑所享有的“自治”或自主權是否像梁啟超所認為的那樣廣泛。

    他所認為的在清帝國其他地方也很容易看到類似茶坑情況的觀點,也值得懷疑。

    茶坑受惠于特殊的環境,其中之一是它坐落在廣東沿海的一座小島上。

    但是可以肯定,這種高度結合的宗族村莊,清楚地顯示出宗族集團對村社組織和活動的影響程度。

     政府對宗族的控制 清政府很容易認識到宗族的重要性。

    作為一個組織較好的團體,宗族容易對村社生活産生較大的影響;由于是紳士領導的組織,宗族可能是一個非常有用的鄉村控制工具。

    因此,清政府鼓勵宗族團結一緻,利用它來統治鄉村,并對一些不守規矩或有害于其統治秩序的宗族進行嚴格控制。

     康熙帝和雍正帝都對宗族表現出濃厚的興趣。

    《聖谕》第二條就要求臣民“笃宗族以昭雍睦”。

    《聖谕廣訓》告誡所有臣民“立家廟以薦蒸嘗,設家塾以課子弟,置義田以贍貧乏,修族譜以聯疏遠”。

    [121]尊重親屬紐帶、對祖宗盡職、接受正統倫理道德基本格言教誨的族人,自然會成為溫順、“合乎禮儀”的臣民;對于在災難時期依靠宗族幫助和救濟的族人,必須盡可能地防止他們“铤而走險”。

    很明顯,清朝皇帝們認識到宗族集團具有穩定性的作用,想把它們變成理想的統治工具。

    事實上,有些宗族在它們的書面族規中強調官方儒學的基本教義,甚至把《聖谕廣訓》的全部内容印在族譜中,盡管宗族組織的穩定作為整體并未達到清王朝的期望。

    [122] 官員們迅速對皇帝的興趣作出回應。

    18世紀一位傑出巡撫〔譯者按:陳宏謀〕向清廷建議,将地方官員負擔的一些責任,尤其是判決小犯罪和仲裁争端之類責任交由族長來承擔。

    他說,這樣做就可以有效地減少宗族成員犯法。

    [123]他非常自信地要把它付之實施。

    1742年,他于江西巡撫任上簽發一道檄文,要求該省各宗族挑選長者擔任“族正”,負責解決各宗族的紛争,以及鼓勵善舉,并向所在州縣官員彙報争執和其他暴力行為。

    [124]他的觀點,肯定引起了乾隆的興趣,因為下列規條在1757年獲得批準: 聚族而居,丁口衆多者,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查舉。

    [125] 這樣,宗族就正式地享有了合法地位,并被置于官府直接控制之下。

    由于族正承擔起保甲頭領的實際功能,因而宗族在這種程度上變成了保甲制度的補充性組織。

    [126]這一點在一法律條文中解釋得非常清楚: 地方有堡子村莊,聚族滿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編查,選族中有品望者立為族正。

    若有匪類,令其舉報,倘徇情容隐,照保甲一體治罪。

    [127] 19世紀的一些官員聲稱,他們有效地利用宗族組織來對付反叛者。

    舉例來說,福建龍溪知縣姚瑩寫道,為了對付該縣的盜賊,他把各鄉村的族正和族長召集在一起,賦予他們登記所在宗族族人以及處理犯罪者的任務。

    隻有在犯罪者無可救藥時,才送交知縣依法處理。

    [128]1830年左右擔任江西巡撫的吳光悅發現族正在幫助官府鎮壓土匪的活動中作用很大: 該省向立族正,原系編查保甲良法,曆經照辦。

    近年緝獲贛州匪徒,多有訪自紳士,及由該戶族捆送者。

    [129] 同一時期著名學者馮桂芬也認為宗族的作用非常大,因而提議以宗族作為清王朝一些重要鄉村控制工具——保甲制度、社倉制度和團練制度——運行的基礎。

    [130] 清政府在利用宗族來幫助加強對鄉村的控制時,更多的是把宗族集團當作輔助性治安工具,而不是當作具有“雍睦”(借用《聖谕》的詞語)原則特點的社會團體。

    事實上,要求族正彙報自己親屬中違背法律情況的規定,在某種意義上是同“雍睦”相矛盾的;甚至與主張人性的根基存在于神聖的家庭關系之中的儒家思想相沖突。

    [131]此外,正如已經指出的,宗族常常喜歡由自己宗族中的長者來處理犯罪的成員,而不喜歡送交官府。

    因此,清王朝統治者在把族正實際變成保甲組織代理人時,不但破壞了正統儒家思想的基本觀念,而且破壞了宗族的自然本質。

     或許,清政府在選擇采取此種措施時充分意識到其含義。

    雖然一些皇帝聲言承認“雍睦”原則(可能是加強宗族團結的結果)的幫助,但值得懷疑的是,有哪位皇帝打算鼓勵宗族發展成為組織完整、具有影響的地方生活中心?如此看來,族正的設置,不隻是在宗族中間産生了一個監視族人的保甲組織代理人,也引進了一個政府支持的領導體系,足以與宗族團體中任何其他領導體系相抗衡。

     無論清政府的真實意圖是什麼,看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清政府幹涉,宗族組織中出現了雙重領導的局面。

    一種是族長或宗子,他們可以被視為“非官方”的宗族頭領,他們的地位獨立于官府之外;另一種是族正,他同族長或宗子截然不同,是宗族中的“官方”領袖。

    官方和非官方頭人雙元制的村莊領導模式,就這樣在親屬團體中重複出現。

    我們既不了解這雙重領導之間的真正關系,也不能确定是否在所有情況下族正和族長都是由不同人來擔任。

    如果是不同的人,那麼因清政府幹涉而設置的族正在族中所得到的尊敬和支持,要比族人自己選出來的族長少。

    理由之一是,應清政府要求而由族人提名的族正,不能保證就是宗族中最理想或最有能力的人。

    在法律上,族正的職責是監視自己的親屬;對于那些在自己宗族中“有品望”的人來說,這是一個令人讨厭的職務,他們也因此不願意擔任此職。

    清廷認識到存在着用人不當的可能性,在1830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承認說,“舉充不得其人,又恐轉滋流弊”。

    清政府發現很有必要懲罰那些濫用權力的族正。

    [132]換句話說,清政府對自己設置起來控制宗族組織的族正并沒有信心。

    由于族正并沒有得到自己宗族族人的尊敬,而那些與政府行動無關的領袖卻可以得到尊敬,清政府很難通過在宗族中設置官方頭領的做法而達到全面控制宗族的目的。

     原因顯而易見。

    宗族利益和清王朝的目的并不一緻。

    雙重領導局面雖然會防止宗族利益過分膨脹,但是也不能符合後者的要求。

    沒有充分考慮宗族成員的基本态度和行為,就利用宗族組織作為輔助性的治安工具,不但使宗族難以成為清王朝鄉村控制的可靠工具,甚至難以成為鄉村中永久的穩定力量。

    由于清王朝的企圖和宗族利益之間的縫隙從未彌補起來,因而對于清政府來說不幸的是:承認宗族組織是一種統治工具,可能在一些情況下鼓勵了宗族朝着政府讨厭的方向運行和擴張。

     宗族令人讨厭的行為之一,就是“冒認”自己的祖先。

    這些宗族集團非常渴望提高自己的威望或擴大自己的影響,因而似是而非地聲稱自己是曆史上傑出、著名人物(不管是真實的還是想象的)的嫡系後裔。

    [133]清政府常常找不到方法來證明它們的聲稱是真的還是假的,但隻要他們不要太離譜,或沒有什麼危險的牽連,這個譜系就不會受到挑戰。

    但是,當有些宗族誇張地把自己的宗系追溯到古代皇帝,就會引起清政府的懷疑,從而招緻禍患。

    舉例來說,江西巡撫1764年發現一些宗族“附會”自己的始祖:有個宗族聲稱自己的祖先是“盤古”——“開天辟地”的神話人物;另一宗族聲稱自己的祖先是“地皇”——傳說中的第二個帝王;再一個宗族聲稱自己的祖先是董卓——公元2世紀的竊國大臣;還有一個宗族聲稱自己的祖先是朱溫——公元10世紀唐王朝帝位的篡奪者。

    [134]最稀奇古怪的一個事例或許就是,一個宗族聲稱雷震子——通俗小說《封神演義》中一個神話人物——是它的“始祖”。

    [135]幾年後,即1780年,山東沂水縣知縣上報說,有個劉氏宗族的族譜“狂悖”地記述他們最早起源于漢朝皇室。

    [136]清廷下令把這些宗族的所有族譜都銷毀。

     清王朝還着手查禁另一種令人不快的做法:濫用修建宗祠、購置祭田的權利。

    在16世紀之前,控制宗族組織和占有宗祠,是紳士的特權。

    不過,明世宗采納一位大學士的建議,明确準許普通百姓“聯宗立廟”,結果導緻“宗祠遍天下”。

    [137]這一發展趨勢給封建專制統治造成了威脅。

    鄉村居民一旦認識到組織起來意味着影響或勢力,并認識到勢力大小與宗族組織大小成比例,就很容易去發展自己的宗族集團(如果有必要,還會采取欺騙手段),并修建“公祠”作為群體的有形象征和運作基礎。

    清代皇帝繼續準許宗族修建宗祠、購置祭田,但一旦出現濫用,就毫不猶豫地縮減這些機構。

     最顯著的濫用,是一些同姓不同宗的人,聲稱自己同宗而修建“宗祠”。

    在清政府看來,這一做法不但違背了宗族的基本觀念,而且會帶來危險後果。

    早在1742年,江西巡撫就采取措施鏟除他所稱的“宗祠惡習”。

    他在一份告示中宣布: 或原系聚族鄉居,而于城中借名建祠,招攬同姓不宗之人,圖财倚勢,附入祠中。

    良賤無分,宗譜混亂。

    [138] 大約20年後,江西另一巡撫〔譯者按:富德〕發現“聯宗立廟”之習慣跟以前一樣猖獗。

    1764年,他上奏乾隆帝說,合并成“族”的人,雖然同姓但不一定同宗,而且居住不同的村、鎮和城。

    感興趣者捐獻基金,并興建“宗祠”(在府城或省城),通常擁有一定量的祭田。

    他們常常挑選一位古代皇帝、國王或高官來作為“始祖”。

    參加組織的人把自己祖先的牌位安放到“總龛”裡;這種牌位數目成百或成千。

    而安放牌位的唯一條件就是捐一筆錢。

    至于要加入之人與“族”中其他人是否具有同宗關系,則完全不重要。

    至于“聯宗”之動機,該巡撫作如下解釋: 今查同姓之祠,雖不能追其所歸,大概由單姓寒門,欲矜望族,或訟棍奸徒,就中漁利,因而由城及鄉,由縣及府,處處邀約斂費,創立公祠,随竄附華胄,冒認名裔。

    而不肖之輩,争相仿效,遂至不一而足。

    至建祠餘赀,或置田産,或貯錢谷,多有借與同姓愚民,倚祠加利,盤剝租息。

    [139] 這些虛假宗族導緻的一個直接而明顯的惡果,就是訴訟案件上升。

    該巡撫寫道: 惟查各屬訟案煩多之故,緣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習。

    ……其用餘銀兩,置産收租,因而不肖之徒,從中觊觎,每以風影之事,妄啟訟端。

    借稱合族公事,開銷祠費。

    ……用竣,複按戶派出,私财任意侵用。

    [140] 清政府設法禁止這種虛假“并族”行為。

    乾隆帝在1764年的一道上谕中加以禁止,并解釋說: 民間敦宗睦族,歲時立祠修祀,果其地在本處鄉城,人皆同宗嫡屬,非惟例所不禁,抑且俗有可封。

    若牽引一府一省遼遠不可知之人,妄聯姓氏,創立公祠,其始不過借以醵赀漁利,其後馴至聚匪藏奸,流弊無所底止,恐不獨江西省為然。

    地方大吏自應體察制防,以懲敝習。

    [141] 即使在乾隆帝所提到的“敝習”并不流行的省份,大族是自然增長而非虛假擴張的結果,但宗族組織的真實規模和力量也會引發濫用,直接對和平造成傷害。

    乾隆帝在1766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說道: 據王儉奏,粵東随祠嘗租,每滋械鬥頂兇之弊,請散其田産,以禁刁風。

    ……恐有司奉行不善,吏胥等或緻借端滋事。

    ……況建祠置産,以供祭祀贍族之資,果能安分敦睦……何嘗不善?若倚恃族蕃資厚,欺壓鄉民,甚至聚衆械鬥……其漸自不可長。

    此等刁風,閩廣兩省為尤甚。

    ……嗣後令該督撫嚴饬地方官,實力查察,如有此等……之事,除将本犯按律嚴懲外……将祠内所有之田産查明,分給一族之人。

    ……着将此通曉各省督撫,饬屬一體留心妥辦。

    [142] 清政府此時已經相信,不管上面所提到的宗族是由真正同宗的族人所構成的,還是由毫無血緣關系的人所組成的,它們的擴張都給清王朝統治造成了威脅。

    至少在乾隆帝看來,大宗族比小宗族更容易給清王朝帶來麻煩。

    1768年他回應在大宗族中設置宗族頭領的請求時,在一道谕旨中說: 内閣禦史張光憲奏請設立大姓族長一折,所見甚屬乖謬。

    ……民間戶族繁盛,其中不逞之徒,每因自恃人衆,滋生事端。

    向來聚衆械鬥各案,大半起于大姓,乃其明驗。

    ……若于各戶專立族長名目,無論同姓桀骜子弟未必能受其約束,甚者所立非人,必緻借端把持,倚強鋤弱,重為鄉曲之累。

    [143] 這樣,在18世紀結束之前,清王朝統治者就已經意識到宗族組織并不一定是可靠的基層統治工具,而且在不利的環境下經常變成麻煩的來源。

    他們堅決地控制宗族,迅捷地鎮壓其不良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清王朝成功地将宗族變得對帝國統治有益無害。

    “惡習”仍然在蔓延;無論怎樣,宗族集團之間的世仇在下一個世紀裡并未消失。

    在19世紀中期和晚期,社會發生大動蕩時期,有些宗族的反應就成為另一個騷動的來源。

     中國學者認為宗族的本質在實質上是“惡”的,因而以嚴厲的措辭批評宗族的發展超出了其自然範圍;其中一些學者甚至進一步對所有擁有有形組織的宗族進行嚴厲譴責。

    舉例來說,17世紀的一位學者就斷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