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族與鄉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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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與鄉村
宗族的存在給鄉村帶來了一種凝聚力,這是其他因素所無法提供的。
由于這一原因,對清政府來說,宗族是一個非常有用的鄉村控制工具,但如何控制宗族本身,也給清政府提出了一些難題。
本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讨論宗族組織在清王朝鄉村統治體系中的地位。
不過,我們首先必須探讨宗族本身的結構和功能。
“族”基本上是一個血緣群體;[1]但自古代以來,它就在一些地區落地生根。
[2]近時一位學者指出,“‘族’是一種社會組織,擁有一個共同祖先,定居于特定地區或相鄰地區”。
[3] 族最初定居之地區,可能是市或鎮,但更多的是,它從鄉下的一個點發展成為一座完整的村落。
事實上族經常在鄉村地區得到充分發展,[4]鄉村的形成常常取決于宗族的發展情況。
雖然村社并不總是宗族定居的産物,但是宗族出現所帶來的凝聚力,比其他因素可能帶來的凝聚程度都要高。
根據一位近代西方學者所說,在許多情況下,“除了那些以經濟地位為基礎的群體外,所有村内群體都直接或間接由宗族關系決定。
……鄰居主要由同一宗族的家庭所組成”。
[5]在這種情況下,把宗族視為“村落的中堅”,[6]無可非議。
宗族和鄉村之間關系密切的原因很簡單。
鄉村裡占大多數的農業人口,不像城市居民那樣容易流動。
因此,血緣紐帶在鄉村中比在城市中保存得要更好。
[7]這樣,城市中的社會組織和鄉村中的社會組織,其形式各不相同,前者以行會組織和“市民”組織為典型,後者以宗族組織為特征。
[8]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把鄉村的形成描述為宗族定居的結果:“不知在過去什麼時候,一些人戶從其他地方遷移而來,修建房屋,成為‘當地居民’。
……這就是村落。
”[9]這種情況或許在清帝國所有地區、所有時期都存在。
位于直隸涿州的三坡(San-po)地區就是一個例子。
這一多山的地區位于涿縣東北邊境上,在總面積為55裡×30裡的地方上,分布着大小不同的24個村子;其中最大的村莊,人口不到130戶。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就其村多同姓,姓多同宗觀察之,當初不過少數人家,因貧入山,私行開墾,日久漸成村落。
[10] 在特殊的社會環境下,會出現大規模的移民和定居。
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可以了解定居的大緻時間,而且可以了解定居的實際程序。
四川省原住人口在遭到“流匪”大規模屠殺之後,于17世紀再次興旺起來,就是一個能說明問題的事例。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康熙時,招徕他省民以實四川。
……始至之日,田無業主,聽民自占墾荒。
或一族為一村,或數姓聯為一堡。
……有一族占田至數千畝者。
……然所占實不能盡耕也。
雍正時,四川總督憲德以入川人戶繁多,疏請編保甲。
……以一夫一婦為一戶,戶給水田三十畝,或旱地五十畝。
兄弟子侄成丁者給水田十五畝,或旱地二十五畝。
……得旨允行。
于是各州縣荒地以次開墾……至乾隆八年清查牌甲,共四千四百七十戶,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丁。
以四十裡彈丸之地,閱時十三年,遽得此數。
[11] 偶爾也可能在某一特定地區追溯個别宗族的定居史。
某些宗族的“族譜”或“宗譜”,就叙述了他們移民和發展的曆史。
一些地方志也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資料。
從其中一部地方志所收集到的一些事例,可以進一步說明宗族村莊的形成過程。
廣東香山斜排村譚氏宗族的“始祖”來自湖南衡州。
1754年,他和父親來到香山。
他的兒子定居斜排村;20世紀早期,該宗族發展成為三大“房”,宗族成員超過兩百多人。
[12] 廣東香山縣義門鄭氏宗族的始祖,來自浙江,11世紀擔任廣州知府。
由于父子二人都葬在香山,所以後代子孫就定居香山,成為“香山開族祖”。
到第八代時,有兄弟二人,分為兩大房,二人為各房初祖,宗族人丁興旺起來。
其中哥哥(萬四)的一房稱為龐頭鄭族,其“九世祖”和濠頭鄉高氏宗族的女子結婚,并移居到那裡。
他的子孫一度達到千餘人,其中雖然有一些在城市裡經商,并聚集了相當财富,但大多數仍然留在鄉下務農。
弟弟(萬五)的一房,又發展分成三房:(1)長子鄭宗榮,有三個兒子(亦即第十代):鄭谷彜、鄭谷純、鄭谷紋。
谷彜和谷純一同遷到濠頭,成為濠頭分房之祖,後裔達5,000餘人。
(2)谷紋同他的父親居住在錢山,因此成為錢山鄭氏分房之祖,其後裔大約為600人。
(3)鄭宗得,鄭宗榮唯一的弟弟,在15世紀早期擔任過鳳陽府和嚴州府知府。
他定居鳌溪,成為鳌溪鄭氏宗族的祖先,其後裔大約有400人。
[13] 陝西同官縣王原王氏宗族的始祖,是山東督糧道,因犯渎職罪而被流放陝西。
他和家人最初居住在同官城西40裡的西古村,随後移居王家河村。
他的一個後裔在16世紀得到舉人頭銜,并移居同官城。
在17世紀,王氏宗族搬回鄉下,定居王原;20世紀初,該宗族成員大約50戶,仍然居住在祖宗居住過的村子,即西古村、王家河村和王原村。
[14] 上述幾個事例表明,移居者會定居某一地,并最終創造出一個族以及一個村落;或者,他會居住在某個鄉村或城鎮裡,繁衍出一個族,而不是一個村莊。
這種定居模式區别,部分解釋了兩種不同類型的宗族鄉村,即“單族鄉村”和“多族鄉村”。
在“單族鄉村”裡,居住着一些同姓家庭;在“多族鄉村”裡,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族比鄰而居。
在華南省區,“單族鄉村”更為普遍。
近代一位學者指出: 在過去六七個世紀裡,迅速發展起來的家族,集中于華中和華南,也就是位于揚子江沿岸和福建、廣東兩省。
在這些地區,許多鄉村的居民完全是或主要是單姓家族的,他們之間存在着親戚關系。
……而在華北,絕大多數鄉村是由不同姓氏家庭組成的。
[15] 一位西方觀察者在19世紀的廣東發現了下列情況:“同姓村民大體上居住在同村或附近;從始祖分出來的各房,就像榕樹的分支一樣,圍繞着主幹落地生根。
”[16] 19世紀另一位西方學者談論了福建某個鄉村的情況:“全村居民都姓林。
顯然是透過宗族制紐帶聯結在一起的。
這種鄉村裡宗族制度是一種強大的結合。
”[17] 在華北,很少見到單族鄉村,那裡的鄉村常常是“一群家庭所組成,而非一個宗族”,或者說是由“經濟獨立的一群家庭,而非單一宗族”[18]所組成。
不過,中國北方的确也有單一宗族鄉村存在,陝西《同官縣志》的修纂者就記載說:“昔多聚族而居,故村莊多以姓名,如馮家橋、王家匾、董家河、梁家塬、李家溝等。
”[19]陝西《城固鄉土志》也提供了下列一段資料: 國朝舊少土著,明季寇亂以來,自甘肅、四川、山西、湖北遷居者,一姓之民聚族于一鄉,即以姓名其地。
[20] 不過,這樣的事例相當少。
以前由單一宗族構成的一些鄉村最終失去了單一制的特點。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評論指出:“光陰荏苒,有時那些鄉村賴以命名的宗族可能發生變化,以緻再沒有一個人留下來。
這時,可能人們對有關變化情況的記憶已經消失,但鄉村原來的名稱還可以沿用至今。
”[21] 我們找不到統計數字來說明兩種類型的鄉村在清帝國各地的分布情況,但是下列一些數字雖然并不怎麼精确,也可以描繪當時的一些情況。
江西高安縣(既不繁榮,也不貧窮)據載在19世紀中葉左右有1,291個村子,兩種類型的鄉村比例分配是:單族鄉村1,121個,占87%;多族鄉村170個,占13%。
[22]在廣東花縣,鄉村總數為398個,不過比例與高安縣不同:單族鄉村157個,占40%;多族鄉村241個,占60%。
[23]雖然單族鄉村在華南也不必然占統治地位,不過其數量明顯多于北方。
現代一位學者發現,在直隸定州這個主要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在62個鄉村中隻有一個是單族鄉村。
[24]雖然這或許不是決定性證據,但它可以支持一個總體觀察結果,即在華北,大多數鄉村是由不同姓氏宗族所組成的。
還應該指出的是,就像幾個宗族可能居住在一個鄉村裡一樣,一個宗族在子孫繁衍、最初家宅容納不下之時,就會分散居住在幾個村子裡。
[25]陝西同官縣杏林王氏就是一個極好的事例。
在元朝末年(1367年),有位益王來到該村避難。
他的後裔在明朝和清朝都以務農為主,到清末才有一部分人入學。
這個宗族雖然沒有什麼家譜,但是對于居住在6個不同鄉村的80多戶族人,他們的宗族關系,曆經幾個世紀的歲月一直未遭到損害。
[26] 兩種類型鄉村性質的區别,反映在組織上的一些不同上。
在單族鄉村中,宗族和村社實際上是一緻的,鄉村頭領就是宗族頭領。
比如,浙江甯波某個單族鄉村,“選舉”一名“長者”主持村社的行政事務,他同時又是族長,負責宗族事務。
[27]在清帝國其他地方也可以看到類似情況。
[28]而在多族鄉村,情況有幾分不同,族長雖然對村中事務産生一些值得注意的影響,但不一定就是村長。
[29]一個村社出現一個以上的宗族群體,宗族之間就會發生敵對或公開沖突;我們稍後會看到。
此處值得指出的是,居住在一個村子的各個宗族之間,比起屬于一個宗族的各個成員之間,并不存在更多的社會平等。
正如一個宗族的紳士成員控制該宗族的普通成員一樣,一特定村社裡的一些宗族也會歧視其他宗族。
他們的歧視可能建立在居住優勢、人丁衆多或自己宗族中一些成員擁有較高社會地位的基礎上。
即使在宗族組織相對較弱的華北地區,也可以看到這種現象。
西方一位學者就指出,在一些鄉村,“強調已被接納的舊族成員的地位,歧視新近移居而來者,視他們為外人”。
[30] 在讨論宗族組織問題之前,設法對19世紀中國各地宗族發展的不同程度作一些解釋,是很有用的。
[31]有些學者,如步濟時,認為曆史環境是一個決定性因素。
他指出: 在華北地區,由于蒙古人和滿人不斷入侵,宗族制度的連續性遭到破壞,原來的宗族成員要麼被殺害,要麼被迫遷移南方。
而在華南地區,由于遠離這些入侵,因而宗族制度得到保留,各宗族在它們原來居住的鄉鎮和鄉村裡擁有更持久的住所。
[32] 這一看法很有道理,但作者應該進一步追溯到更早期的中國曆史。
早在蒙古人進入中原,随後在13世紀消滅南宋王朝之前,北宋王朝于12世紀前25年的崩潰就導緻許多漢人宗族不得不渡過長江,移民江南。
[33]而且在更早的公元320年代,也有一場大規模移民南方的運動:西晉王朝崩潰後,一些望族移民江南,把許多漢族傳統文化和社會風俗也帶往那裡。
經濟情況也是導緻移民的一個因素。
現代一位學者認為,在華北經濟不繁榮地區,宗族并沒有什麼重要地位;而在華北“農業發達地區”,宗族就擁有較大的影響。
[34]即使在華南,按照一些學者的看法,所有地區的宗族發展情況絕不相同:在廣東、福建和江西,宗族勢力較大;而在廣東某些地方,特别是在“土沃而人繁”的地方,宗族的規模和實力就不是其他地區能夠相提并論的了。
屈大均在1700年的記述,描繪了下列圖景: 嶺南之著姓右族,于廣州為盛。
廣之世,于鄉為盛。
其土沃而人繁,或一鄉一姓,或一鄉二三姓。
自唐宋以來,蟬連而居,安其土,樂其謠俗,鮮有遷徙他邦者。
[35] 鄉村的繁榮和強大的宗族組織之間的關系很容易理解。
經濟發展不達到一定程度,鄉村就不能形成,任何規模的宗族也不能維持。
如果很貧窮,就不可能有宗祠、祭田等等;而這些,對于一個要充分履行各方面職能的宗族來說,是很有必要的。
陝西省一些地區的情況可以說明這種聯系。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洛川、宜川和比鄰地區大多數居民都生活在窯洞裡。
雖然也有一些小房屋,但都算不得什麼财産。
任何人都會想到,在這些貧窮地區,宗族組織是不存在的。
[36]按照另一地方志的記載,陝西同官縣的情況是:“家族喜聚居……近因生活關系,析居者漸多矣。
”[37] 有時,地方經濟的影響并不起什麼決定作用。
在陝西城固縣,宗族采取減小規模、簡化形式等方式存留下來。
據說: 土著既少,譜牒無征,一族僅數十戶,求如江南、廣東之大姓,一族多至數百戶,得姓受氏本末可考,則遠遜矣。
[38] 同樣的,陝西另一相對貧窮地區甯羌縣,“客籍往來,多無定所。
……其有入籍稍久,嗣續延長,宗支蕃衍,稱為世家大族者……無由以考其世代源流。
是亦譜牒之學久亡,而邑人又不講宗法”。
[39]不過,即使在這些案例裡,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是比較明顯的。
成員與領導 宗族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紳士成員。
一些學者正是從紳士與宗族之間的密切關系得出結論,認為宗族不過就是紳士組織。
比如,一位中國學者就這樣認為: 我認為,無論是“大戶”還是宗族,都是紳士的組織。
……我确信,宗族在中國并不普遍,最有力量、組織完善的宗族隻能見之于紳士。
擁有微薄土地者中是不存在宗族組織的,更不用說無土地者了。
[40] 一般說來,這種看法是正确的,但宗族是“紳士的組織”這個判斷,應該是指宗族在正常情況下是由紳士促進和控制的。
很明顯,宗族并不是毫無例外地由紳士成員組成的,另一位中國學者就正确地指出:“既然共祖群體(宗族)包括了曆史上同一祖先繁衍下來的後代,那麼它就包括了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戶:既包括富戶和地位突出者,也包括窮人和地位低下者,因為個别人戶的财産情況有别。
”[41]正是由于宗族包括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戶,一些宗族才有可能在合适的環境下達到一定規模。
一位中國學者觀察到,廣東省一些大宗族誇稱其成員達到一萬人。
[42]如果認為這種宗族的所有成員都是官員或有頭銜的士子,那就很可笑了。
的确,也有一些個别的事例顯示,有的宗族(可能在某個時段或某個時間點)完全由農民構成,一位學者最近引述了一位受訪者的話: 我們村子在鄰近地區是唯一姓楚(Ch’u)的。
……雖然同于(Yü)族的村子比鄰,但兩村之間既沒有什麼利益關系或行政關系,也沒有什麼敵對情緒。
不過,我們家族人丁日益興旺,而他們日益凋零。
——他們的家族成員全部是務農的,而我們的既有務農的,也有讀書人。
[43] 不過,在這些于族的“農民”中,應該有一些地主。
還應該指出的是,于族人丁之所以“日益凋零”,其部分原因在于缺乏紳士領導,因為一個宗族中如果出現“士”與“官”,就不僅能強化該宗族的威望,而且能加強該族力量。
浙江嘉興一些最突出的宗族的成員中,包括了相當大比例的士子,他們在明清兩代京試中取得了最高等級的榮譽。
[44] 因此,雖然宗族成員常常包括紳士和普通百姓,但宗族是由紳士領導的。
在宗族這種由親屬關系構成的集團中,紳士之角色是積極的,而普通百姓是消極的。
在一個宗族内,紳士和普通百姓之間存在着區别,前者控制後者,是不争的事實。
在山東蓬萊縣甯氏宗族成員中,沒有财富或社會地位者,既不能參加一年兩次的祭祀和随之而來的節日活動,也無權對祭祀土地的使用發表觀點;他們作為宗族成員所享有的唯一權利,是可以在死後葬于宗族墓地。
[45]江西南豐縣譚氏宗族,以下列方式強調“士—官”的社會地位:首先,所有士子都被要求參加每年舉行的祭祀活動;其次,在祭祀活動中,所有執事都由紳士挑選;第三,分發祭祀活動中用過的肉(胙肉)時,普通人隻能得1斤(大約0.597公斤),但參加活動的每位紳士,根據他通過科舉考試的等級,卻能得到2斤至8斤;第四,儀式結束時,所有紳士和長者參加一個大型宴會,而其他成員是被排除在外的;第五,擁有官品或至少通過舉人考試的成員,去世後他的牌位可以免費供在宗祠,而所有其他成員的牌位要想進入,就需要繳納許可費。
[46]在江蘇無錫縣趙氏宗族,紳士成員和普通百姓之間的區别更為明顯,其族譜記載了下列族規: 此後捐銀入祠,永宜禁止。
若夫忠孝節義,行堪風表,發名成業,身列甲科,是克振家聲,以光世德,身後自宜入祠享祭。
[47]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雖然宗族成員之間的社會差别導緻了社會地位不平等,擁有相當财富的宗族尤其如此,[48]但是,紳士成員常常滿足于享有祭祀特權,以及對群體的控制。
他們較高的地位和威望,不但使他們自然成為宗族的領袖,而且經常成為其貧困族人的靠山。
[49]他們一般要對後者慷慨,要幫助後者。
不僅是因為此舉可以增強宗族的凝聚力,而且因為慈善在傳統上被視為品德高尚的象征,是擴大他們威望的有效方法。
各個宗族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但在正常情況下,每個宗族,都公推一名合适的成員作為領袖,建立起一種管理或處理宗族事務的組織。
宗族領袖經常稱為“宗長”“族正”或“族長”;他可能是祭祀活動的主持者、宗族的“首席執行官”,或兼而有之。
[50]有時,宗族也會挑選“執事者”來幫助族長履行其職責,特别是幫助他履行管理宗族公共财産和祠堂的職責。
[51]規模較大的宗族,還設置了幾名“副族長”,統率所在的“房”,一般稱為“房長”。
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各房的宗族事務,就可能由各房長處理,但關于整個宗族事務的管理或決定,要征求所有這些領袖的意見,或者取得他們的合作。
[52]宗族所有成員偶爾會在族長和房長率領下聚集在宗祠裡共同協商解決重要問題,此時宗族本身就表現出一種“直接民主”的性質:宗族頭領主持讨論,其他人發表意見。
[53] 一般說來,年齡、資曆、個人才能等因素雖然是擠入宗族領導集團的主要條件,但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等因素也常常同樣重要。
在一些宗族,雖然族長并不一定是族中年齡最大的,但他是從在世的輩分最高者中挑選出來的;[54]在另一些宗族,假如候選人的年齡達到必要要求時,就根據“才幹”進行挑選。
[55]在大多數情況下,紳士成員都享有優先權;擁有足夠财産,有時也被視為占有一定地位的條件之一。
現代一位學者概括指出了這一情況: 在中國鄉村,族長對族中各家庭具有一定影響。
……他一般是所在家族中的長者,但也可能是最富家庭的家長,因為他很有錢,可以做其他人不能做的事。
[56] 歸根到底,“才與德”的标準很容易被并到官品和财富裡面。
其原因非常簡單,目不識丁的農民很少有機會展現個人的才華。
誰擁有學識頭銜、官品或殷實的财富,誰就很容易被認為有才華。
此外,個人權力常常伴随着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而來,沒有什麼地位和影響的其他宗族成員就不得不承認紳士宗親的領導地位。
社會地位在所有宗族中并不一定都起同樣重要的作用,一位學者最近指出: 宗族越貧窮,社會差别就越小。
在這種情況下,年齡和輩分就是挑選族長的決定性标準。
但是,如果有一定的宗族成員擁有殷實的财富和較高的社會地位,那麼财富和社會地位就越來越被強調,在選擇族長時就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57] 這一論述非常正确,因為宗族的物質和錢财毫無例外地來自于地位突出、财富殷實之宗族成員的捐助。
因此,一個以親屬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是否興旺發達,取決于它最成功的成員的成就。
在這種含義上,甚至可以更确切地說,如果一個宗族的社會差别越小,那麼它就越貧窮。
但是,由于宗族組織并不能發展到比較大的程度(除非當地相當繁榮),而中華帝國财富分配并不平均,紳士控制宗族也就成了常态,至少在清王朝統治時期是如此。
宗族活動 雖然不同的宗族着重的活動類型不一樣,但無論哪種重要的宗族活動,都離不開紳士領導。
最常見的如下[58]:(1)編撰、修訂族譜;(2)祭祖,修建祠堂,管理祭地和祖墳;(3)周濟族人;(4)對年輕人的教育;(5)懲罰犯罪,解決争端;(6)自衛。
編修族譜 大概從公元3世紀始,編撰、修訂族譜實質上就成為紳士的一項主要活動。
[59]晚近的族譜或宗譜雖然不隻在一個方面同曹魏、晉朝時期的譜牒有區别,但追溯和記錄宗族譜系的基本目的都是相同的;同早期的譜牒一樣,族譜或宗譜的編撰、修訂多半是紳士的工作。
并不是所有宗族都有族譜。
擁有族譜的宗族,其成員中常常擁有相當數量取得官位的士人。
居住在較為貧窮地區的宗族,常常不編修族譜;宗族現象不如南方顯著的北方省區,尤其如此。
[60]舉例來說,筆者發現陝西同官有208個宗族,但其中隻有兩個有族譜;其餘的,或者從未編撰過,或者以前曾經編撰過但未保存下來。
[61]在該省洛川縣,有168個宗族,但隻有8個有族譜,表8-1就展示了這8個宗族的一些相關情況。
[62]即使在南方,有一些宗族也沒有族譜,比如在湖南靖州,在相當多的宗族中,隻有32個有族譜。
[63] 表8-1:陝西洛川縣八大宗族的族譜情況 略微浏覽一些族譜的内容,[64]讓我們相信,沒有什麼财力的宗族是無法做這些事的。
一些較為精緻的族譜,其内容不僅記載了宗族誕生以來的曆史(口頭的或想象的)、人丁發展情況、各房(如果有的話)遷移和定居情況,叙述并記錄了宗族财産、宗祠和祖墳情況,記載了傑出成員的傳記,以及以各種方式獲取褒揚之男女的名字,還有族人所寫的“著述”或“文翰”,“族訓”和“榮進”等等。
[65]編修并印刷這樣的族譜,沒有足夠的學識水平和一定的資金是不行的。
即使是最簡單的族譜,也需要士子的筆和地主的錢合作才能完成;[66]普通農民拿不出什麼,甚至連提供内容來豐富或裝飾族譜的版面也辦不到。
由于修族譜的公開目的是維持宗族紐帶關系,因而編修者不能不寫非紳士成員的名字,或他們家庭的重要統計數字。
不過在此目的背後,推動這個工作的紳士可能存在的一種動機,在于通過宗族威望來擡高自己的威望,他們在族譜中常常把曆史上或宗教上的聖賢當作自己的祖先;或者對被認為曾經“光宗耀祖”的“傑出族人”的生平和事功大加吹噓。
至于普通族人,他們最關心的是如何使自己和家人活着,可能對這件事沒有什麼興趣。
祭祖 祭祀祖先的活動或許比編撰族譜更具有吸引力,但也免不了受紳士左右或控制。
祭祀活動區分為兩大類,即宗族作為整體進行的祭祀和各戶家庭(不論是否屬于某一宗族)獨自進行的祭祀。
後者是村子中普通家庭常做的事,而前者很明顯是一件紳士的事情。
原因很明顯。
宗族祭祀牽涉到宗祠、[67]某些祭田,或許還有祖茔。
[68]這些又必須假定族中有一些願意捐獻錢财或土地的富有族人。
有了捐獻,才可能有宗祠、祭田等的出現。
“族祠”或“宗祠”以及“祭田”尤其是紳士關注的首要目标。
官員(無論是否退職)和士子常常樂意捐錢或地給自己的宗族修建祠堂,購置祭田,他們自然也就有權管理宗祠和祭田。
仕途或經商成功者,通常視建立或擴大宗族财産為他們事業輝煌的象征。
關于這樣的事例,地方志中記載了許多。
廣東東莞縣生員陳璋雖然在省試中失敗了,但經商卻非常成功。
最終他在聚集相當多的财富之時,滿意地說道:“是可以行吾志矣!”随即,他購置田地作為宗族的祭田,并修建新的祖祠。
[69]花縣商人湯允良,經商緻富之後,捐了一個五品官,并在家鄉為“族祖”修建了一所祠堂,召集鄉紳一起拟訂了一套族規,作為族人行動的指南。
他所在的村子是有1,200人的單族村莊。
[70]南海縣某村村民康國器,年輕時候以赤貧起家,1870年擔任廣西巡撫。
他一退職,就捐錢整修祖墳,修建新宗祠,購置祭田(數量未說明)。
[71]廣西郁林人蘇獻可,1789年中舉,擔任過直隸宣化縣的教谕。
他負責修建了家鄉的宗祠,整修所有祖墳。
[72]1807年中舉的陸錫璞,擔任過湖北幾縣的知縣,用自己的積蓄為宗族修建了宗祠,并幫助所有需要幫助的族人。
[73]1869年去世的安徽廬江監生劉世家,晚年聚集了相當的财産,捐獻2,000兩銀子重修毀于太平天國的宗祠。
他還捐獻500餘兩購置祭田。
[74]江蘇宿遷縣孝義鄉富有村民陳陶,修建宗祠,修訂族譜,購置了一些祭田。
[75]直隸撫甯人單槐,1752年中舉,為自己宗族修建了一所富麗堂皇的宗祠,購置了1,000畝的祭田,在縣城為宗族購買了相當多的房屋。
[76] 宗祠和祭田與各地的經濟狀況有關。
我們不必期望能在居民比較貧窮、宗族本身都很難存在的地區看到宗族修建許多宗祠或占有許多祭田。
相反,在親屬組織比較興旺的鄉村,才可以經常看到宗祠(其中一些的規模還相當大)林立,祭田綿延。
江南地區的“宗祠—祭田”現象要比長江以北地區更加普遍。
[77]但是,産生這一區别的直接原因在于社會經濟,而非地理差異。
在江北某些地方,也可以看到宗祠和祭田;在江南一些地方,也有見不到的。
[78] 祭田是宗族組織構成的經濟基礎。
擁有祭田,就可以維持祭祀之外的其他各種活動。
在宗族活動範圍最廣的江南地區,一些宗族擁有的祭田數量十分可觀。
一位近代學者認為,某一特定地區家族所擁有的祭田會達到當地所有在耕土地的75%,而最初的比例為23%到40%之間。
[79]筆者沒有對19世紀的情況做過估計,但是從各種資料(盡管這些資料不完全,也可能不正确)中所得的幾個數字,可以說明一些情況。
表8-2中所提到的祭田,也可以用來擴大對族人的物質資助;事實上,一些宗族喜歡把他們的土地叫作義莊。
[80] 表8-2:宗族祭田 假定在上述地區隻有這些宗族擁有祭田,那麼它們擁有的祭田總數相對于這位近代學者所說的數字來說是相當少的。
但對于單個宗族來說,擁有的祭田數達到一千畝或以上,當然是相當可觀的财産;即使隻有幾百畝祭田,也可以使宗族有能力舉行一些基本活動,這在沒有祭田的情況下是辦不到的。
按照早期學者的觀點,祭田的性質是:它作為宗族的永久性财産,其收入用于舉行祭祀活動,解決族人的困難。
下列所引材料反映的觀點就很有代表性: 蒸嘗田,無論巨姓大族,即私房小戶亦多有之。
……偶見《新甯縣志》載:土俗民重建祠,多置祭田,歲收其入,祭祀之外,其用有三。
朔日進子弟于祠,以課文試童子,優者助以卷金,列膠庠者,助以膏火及科歲用度,捷秋榜赴禮闱者,助以路費;年登六十者,祭則頒以肉,歲給以米。
有貧困殘疾者,論其家口給谷,無力婚嫁喪葬者,亦量給焉,遇大荒,則又計丁發粟。
……此風粵省大抵相同。
惟視其嘗田之多寡以行其意,所以睦姻任恤者,于是乎寓。
[81] 其他學者也贊同此種觀點。
[82]雖然很有可能,一些人購置祭田的動機是履行對祖宗的孝道、照顧貧困族人,但是,沒有什麼能夠阻止他們把一個潛在的功利主義價值與他們的行動聯系起來。
一位現代中國學者說道: 家族中做官的成員,通常要捐獻一塊土地給宗族。
表面上,這種土地的收入,用來支付維持祖宗墳墓和通常祭祀所需開支。
但在實際上,這種公共财産屬于那種在政治結構更廣泛的村社中用于維持宗族地位的公共安全保障。
這種财産供給宗族中年輕學子上學,使他們能夠進入士大夫階層,獲取較高官位,從而保障族人的利益。
[83] 這是一個非常精彩的解釋,雖然作者似乎把問題過于簡單化了。
無論怎樣,有兩件事是非常清楚的:首先,祭田毫無例外地是由擁有紳士地位并擁有一定财富的宗族成員購置的;其次,宗族公共财産的控制權或管理權通常掌握在有财産、有特權的族人手中。
[84]正是因為有了祭田,許多宗族才擁有經濟基礎;也正是由于有了祭田,才使紳士控制宗族成為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結果。
福利事業 宗族采取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創辦福利事業。
最普遍的福利活動,是利用宗族公共财産或宗族義倉所儲藏的糧食,幫助或救援年老和貧困的族人。
一個好的例子,見之于江蘇江陰楊氏宗族。
該宗族将祭田(1,000畝多一點)所得的部分收入用來預購糧食和衣物,每一位年齡夠大或非常貧窮的族人,都有資格領受救濟;領到多少視被救濟者的年齡而定。
守節的寡婦、孤兒和喪失勞動力者,也在被
由于這一原因,對清政府來說,宗族是一個非常有用的鄉村控制工具,但如何控制宗族本身,也給清政府提出了一些難題。
本章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讨論宗族組織在清王朝鄉村統治體系中的地位。
不過,我們首先必須探讨宗族本身的結構和功能。
“族”基本上是一個血緣群體;[1]但自古代以來,它就在一些地區落地生根。
[2]近時一位學者指出,“‘族’是一種社會組織,擁有一個共同祖先,定居于特定地區或相鄰地區”。
[3] 族最初定居之地區,可能是市或鎮,但更多的是,它從鄉下的一個點發展成為一座完整的村落。
事實上族經常在鄉村地區得到充分發展,[4]鄉村的形成常常取決于宗族的發展情況。
雖然村社并不總是宗族定居的産物,但是宗族出現所帶來的凝聚力,比其他因素可能帶來的凝聚程度都要高。
根據一位近代西方學者所說,在許多情況下,“除了那些以經濟地位為基礎的群體外,所有村内群體都直接或間接由宗族關系決定。
……鄰居主要由同一宗族的家庭所組成”。
[5]在這種情況下,把宗族視為“村落的中堅”,[6]無可非議。
宗族和鄉村之間關系密切的原因很簡單。
鄉村裡占大多數的農業人口,不像城市居民那樣容易流動。
因此,血緣紐帶在鄉村中比在城市中保存得要更好。
[7]這樣,城市中的社會組織和鄉村中的社會組織,其形式各不相同,前者以行會組織和“市民”組織為典型,後者以宗族組織為特征。
[8]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把鄉村的形成描述為宗族定居的結果:“不知在過去什麼時候,一些人戶從其他地方遷移而來,修建房屋,成為‘當地居民’。
……這就是村落。
”[9]這種情況或許在清帝國所有地區、所有時期都存在。
位于直隸涿州的三坡(San-po)地區就是一個例子。
這一多山的地區位于涿縣東北邊境上,在總面積為55裡×30裡的地方上,分布着大小不同的24個村子;其中最大的村莊,人口不到130戶。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就其村多同姓,姓多同宗觀察之,當初不過少數人家,因貧入山,私行開墾,日久漸成村落。
[10] 在特殊的社會環境下,會出現大規模的移民和定居。
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可以了解定居的大緻時間,而且可以了解定居的實際程序。
四川省原住人口在遭到“流匪”大規模屠殺之後,于17世紀再次興旺起來,就是一個能說明問題的事例。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 康熙時,招徕他省民以實四川。
……始至之日,田無業主,聽民自占墾荒。
或一族為一村,或數姓聯為一堡。
……有一族占田至數千畝者。
……然所占實不能盡耕也。
雍正時,四川總督憲德以入川人戶繁多,疏請編保甲。
……以一夫一婦為一戶,戶給水田三十畝,或旱地五十畝。
兄弟子侄成丁者給水田十五畝,或旱地二十五畝。
……得旨允行。
于是各州縣荒地以次開墾……至乾隆八年清查牌甲,共四千四百七十戶,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丁。
以四十裡彈丸之地,閱時十三年,遽得此數。
[11] 偶爾也可能在某一特定地區追溯個别宗族的定居史。
某些宗族的“族譜”或“宗譜”,就叙述了他們移民和發展的曆史。
一些地方志也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資料。
從其中一部地方志所收集到的一些事例,可以進一步說明宗族村莊的形成過程。
廣東香山斜排村譚氏宗族的“始祖”來自湖南衡州。
1754年,他和父親來到香山。
他的兒子定居斜排村;20世紀早期,該宗族發展成為三大“房”,宗族成員超過兩百多人。
[12] 廣東香山縣義門鄭氏宗族的始祖,來自浙江,11世紀擔任廣州知府。
由于父子二人都葬在香山,所以後代子孫就定居香山,成為“香山開族祖”。
到第八代時,有兄弟二人,分為兩大房,二人為各房初祖,宗族人丁興旺起來。
其中哥哥(萬四)的一房稱為龐頭鄭族,其“九世祖”和濠頭鄉高氏宗族的女子結婚,并移居到那裡。
他的子孫一度達到千餘人,其中雖然有一些在城市裡經商,并聚集了相當财富,但大多數仍然留在鄉下務農。
弟弟(萬五)的一房,又發展分成三房:(1)長子鄭宗榮,有三個兒子(亦即第十代):鄭谷彜、鄭谷純、鄭谷紋。
谷彜和谷純一同遷到濠頭,成為濠頭分房之祖,後裔達5,000餘人。
(2)谷紋同他的父親居住在錢山,因此成為錢山鄭氏分房之祖,其後裔大約為600人。
(3)鄭宗得,鄭宗榮唯一的弟弟,在15世紀早期擔任過鳳陽府和嚴州府知府。
他定居鳌溪,成為鳌溪鄭氏宗族的祖先,其後裔大約有400人。
[13] 陝西同官縣王原王氏宗族的始祖,是山東督糧道,因犯渎職罪而被流放陝西。
他和家人最初居住在同官城西40裡的西古村,随後移居王家河村。
他的一個後裔在16世紀得到舉人頭銜,并移居同官城。
在17世紀,王氏宗族搬回鄉下,定居王原;20世紀初,該宗族成員大約50戶,仍然居住在祖宗居住過的村子,即西古村、王家河村和王原村。
[14] 上述幾個事例表明,移居者會定居某一地,并最終創造出一個族以及一個村落;或者,他會居住在某個鄉村或城鎮裡,繁衍出一個族,而不是一個村莊。
這種定居模式區别,部分解釋了兩種不同類型的宗族鄉村,即“單族鄉村”和“多族鄉村”。
在“單族鄉村”裡,居住着一些同姓家庭;在“多族鄉村”裡,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族比鄰而居。
在華南省區,“單族鄉村”更為普遍。
近代一位學者指出: 在過去六七個世紀裡,迅速發展起來的家族,集中于華中和華南,也就是位于揚子江沿岸和福建、廣東兩省。
在這些地區,許多鄉村的居民完全是或主要是單姓家族的,他們之間存在着親戚關系。
……而在華北,絕大多數鄉村是由不同姓氏家庭組成的。
[15] 一位西方觀察者在19世紀的廣東發現了下列情況:“同姓村民大體上居住在同村或附近;從始祖分出來的各房,就像榕樹的分支一樣,圍繞着主幹落地生根。
”[16] 19世紀另一位西方學者談論了福建某個鄉村的情況:“全村居民都姓林。
顯然是透過宗族制紐帶聯結在一起的。
這種鄉村裡宗族制度是一種強大的結合。
”[17] 在華北,很少見到單族鄉村,那裡的鄉村常常是“一群家庭所組成,而非一個宗族”,或者說是由“經濟獨立的一群家庭,而非單一宗族”[18]所組成。
不過,中國北方的确也有單一宗族鄉村存在,陝西《同官縣志》的修纂者就記載說:“昔多聚族而居,故村莊多以姓名,如馮家橋、王家匾、董家河、梁家塬、李家溝等。
”[19]陝西《城固鄉土志》也提供了下列一段資料: 國朝舊少土著,明季寇亂以來,自甘肅、四川、山西、湖北遷居者,一姓之民聚族于一鄉,即以姓名其地。
[20] 不過,這樣的事例相當少。
以前由單一宗族構成的一些鄉村最終失去了單一制的特點。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評論指出:“光陰荏苒,有時那些鄉村賴以命名的宗族可能發生變化,以緻再沒有一個人留下來。
這時,可能人們對有關變化情況的記憶已經消失,但鄉村原來的名稱還可以沿用至今。
”[21] 我們找不到統計數字來說明兩種類型的鄉村在清帝國各地的分布情況,但是下列一些數字雖然并不怎麼精确,也可以描繪當時的一些情況。
江西高安縣(既不繁榮,也不貧窮)據載在19世紀中葉左右有1,291個村子,兩種類型的鄉村比例分配是:單族鄉村1,121個,占87%;多族鄉村170個,占13%。
[22]在廣東花縣,鄉村總數為398個,不過比例與高安縣不同:單族鄉村157個,占40%;多族鄉村241個,占60%。
[23]雖然單族鄉村在華南也不必然占統治地位,不過其數量明顯多于北方。
現代一位學者發現,在直隸定州這個主要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在62個鄉村中隻有一個是單族鄉村。
[24]雖然這或許不是決定性證據,但它可以支持一個總體觀察結果,即在華北,大多數鄉村是由不同姓氏宗族所組成的。
還應該指出的是,就像幾個宗族可能居住在一個鄉村裡一樣,一個宗族在子孫繁衍、最初家宅容納不下之時,就會分散居住在幾個村子裡。
[25]陝西同官縣杏林王氏就是一個極好的事例。
在元朝末年(1367年),有位益王來到該村避難。
他的後裔在明朝和清朝都以務農為主,到清末才有一部分人入學。
這個宗族雖然沒有什麼家譜,但是對于居住在6個不同鄉村的80多戶族人,他們的宗族關系,曆經幾個世紀的歲月一直未遭到損害。
[26] 兩種類型鄉村性質的區别,反映在組織上的一些不同上。
在單族鄉村中,宗族和村社實際上是一緻的,鄉村頭領就是宗族頭領。
比如,浙江甯波某個單族鄉村,“選舉”一名“長者”主持村社的行政事務,他同時又是族長,負責宗族事務。
[27]在清帝國其他地方也可以看到類似情況。
[28]而在多族鄉村,情況有幾分不同,族長雖然對村中事務産生一些值得注意的影響,但不一定就是村長。
[29]一個村社出現一個以上的宗族群體,宗族之間就會發生敵對或公開沖突;我們稍後會看到。
此處值得指出的是,居住在一個村子的各個宗族之間,比起屬于一個宗族的各個成員之間,并不存在更多的社會平等。
正如一個宗族的紳士成員控制該宗族的普通成員一樣,一特定村社裡的一些宗族也會歧視其他宗族。
他們的歧視可能建立在居住優勢、人丁衆多或自己宗族中一些成員擁有較高社會地位的基礎上。
即使在宗族組織相對較弱的華北地區,也可以看到這種現象。
西方一位學者就指出,在一些鄉村,“強調已被接納的舊族成員的地位,歧視新近移居而來者,視他們為外人”。
[30] 在讨論宗族組織問題之前,設法對19世紀中國各地宗族發展的不同程度作一些解釋,是很有用的。
[31]有些學者,如步濟時,認為曆史環境是一個決定性因素。
他指出: 在華北地區,由于蒙古人和滿人不斷入侵,宗族制度的連續性遭到破壞,原來的宗族成員要麼被殺害,要麼被迫遷移南方。
而在華南地區,由于遠離這些入侵,因而宗族制度得到保留,各宗族在它們原來居住的鄉鎮和鄉村裡擁有更持久的住所。
[32] 這一看法很有道理,但作者應該進一步追溯到更早期的中國曆史。
早在蒙古人進入中原,随後在13世紀消滅南宋王朝之前,北宋王朝于12世紀前25年的崩潰就導緻許多漢人宗族不得不渡過長江,移民江南。
[33]而且在更早的公元320年代,也有一場大規模移民南方的運動:西晉王朝崩潰後,一些望族移民江南,把許多漢族傳統文化和社會風俗也帶往那裡。
經濟情況也是導緻移民的一個因素。
現代一位學者認為,在華北經濟不繁榮地區,宗族并沒有什麼重要地位;而在華北“農業發達地區”,宗族就擁有較大的影響。
[34]即使在華南,按照一些學者的看法,所有地區的宗族發展情況絕不相同:在廣東、福建和江西,宗族勢力較大;而在廣東某些地方,特别是在“土沃而人繁”的地方,宗族的規模和實力就不是其他地區能夠相提并論的了。
屈大均在1700年的記述,描繪了下列圖景: 嶺南之著姓右族,于廣州為盛。
廣之世,于鄉為盛。
其土沃而人繁,或一鄉一姓,或一鄉二三姓。
自唐宋以來,蟬連而居,安其土,樂其謠俗,鮮有遷徙他邦者。
[35] 鄉村的繁榮和強大的宗族組織之間的關系很容易理解。
經濟發展不達到一定程度,鄉村就不能形成,任何規模的宗族也不能維持。
如果很貧窮,就不可能有宗祠、祭田等等;而這些,對于一個要充分履行各方面職能的宗族來說,是很有必要的。
陝西省一些地區的情況可以說明這種聯系。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洛川、宜川和比鄰地區大多數居民都生活在窯洞裡。
雖然也有一些小房屋,但都算不得什麼财産。
任何人都會想到,在這些貧窮地區,宗族組織是不存在的。
[36]按照另一地方志的記載,陝西同官縣的情況是:“家族喜聚居……近因生活關系,析居者漸多矣。
”[37] 有時,地方經濟的影響并不起什麼決定作用。
在陝西城固縣,宗族采取減小規模、簡化形式等方式存留下來。
據說: 土著既少,譜牒無征,一族僅數十戶,求如江南、廣東之大姓,一族多至數百戶,得姓受氏本末可考,則遠遜矣。
[38] 同樣的,陝西另一相對貧窮地區甯羌縣,“客籍往來,多無定所。
……其有入籍稍久,嗣續延長,宗支蕃衍,稱為世家大族者……無由以考其世代源流。
是亦譜牒之學久亡,而邑人又不講宗法”。
[39]不過,即使在這些案例裡,經濟因素的影響也是比較明顯的。
成員與領導 宗族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紳士成員。
一些學者正是從紳士與宗族之間的密切關系得出結論,認為宗族不過就是紳士組織。
比如,一位中國學者就這樣認為: 我認為,無論是“大戶”還是宗族,都是紳士的組織。
……我确信,宗族在中國并不普遍,最有力量、組織完善的宗族隻能見之于紳士。
擁有微薄土地者中是不存在宗族組織的,更不用說無土地者了。
[40] 一般說來,這種看法是正确的,但宗族是“紳士的組織”這個判斷,應該是指宗族在正常情況下是由紳士促進和控制的。
很明顯,宗族并不是毫無例外地由紳士成員組成的,另一位中國學者就正确地指出:“既然共祖群體(宗族)包括了曆史上同一祖先繁衍下來的後代,那麼它就包括了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戶:既包括富戶和地位突出者,也包括窮人和地位低下者,因為個别人戶的财産情況有别。
”[41]正是由于宗族包括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戶,一些宗族才有可能在合适的環境下達到一定規模。
一位中國學者觀察到,廣東省一些大宗族誇稱其成員達到一萬人。
[42]如果認為這種宗族的所有成員都是官員或有頭銜的士子,那就很可笑了。
的确,也有一些個别的事例顯示,有的宗族(可能在某個時段或某個時間點)完全由農民構成,一位學者最近引述了一位受訪者的話: 我們村子在鄰近地區是唯一姓楚(Ch’u)的。
……雖然同于(Yü)族的村子比鄰,但兩村之間既沒有什麼利益關系或行政關系,也沒有什麼敵對情緒。
不過,我們家族人丁日益興旺,而他們日益凋零。
——他們的家族成員全部是務農的,而我們的既有務農的,也有讀書人。
[43] 不過,在這些于族的“農民”中,應該有一些地主。
還應該指出的是,于族人丁之所以“日益凋零”,其部分原因在于缺乏紳士領導,因為一個宗族中如果出現“士”與“官”,就不僅能強化該宗族的威望,而且能加強該族力量。
浙江嘉興一些最突出的宗族的成員中,包括了相當大比例的士子,他們在明清兩代京試中取得了最高等級的榮譽。
[44] 因此,雖然宗族成員常常包括紳士和普通百姓,但宗族是由紳士領導的。
在宗族這種由親屬關系構成的集團中,紳士之角色是積極的,而普通百姓是消極的。
在一個宗族内,紳士和普通百姓之間存在着區别,前者控制後者,是不争的事實。
在山東蓬萊縣甯氏宗族成員中,沒有财富或社會地位者,既不能參加一年兩次的祭祀和随之而來的節日活動,也無權對祭祀土地的使用發表觀點;他們作為宗族成員所享有的唯一權利,是可以在死後葬于宗族墓地。
[45]江西南豐縣譚氏宗族,以下列方式強調“士—官”的社會地位:首先,所有士子都被要求參加每年舉行的祭祀活動;其次,在祭祀活動中,所有執事都由紳士挑選;第三,分發祭祀活動中用過的肉(胙肉)時,普通人隻能得1斤(大約0.597公斤),但參加活動的每位紳士,根據他通過科舉考試的等級,卻能得到2斤至8斤;第四,儀式結束時,所有紳士和長者參加一個大型宴會,而其他成員是被排除在外的;第五,擁有官品或至少通過舉人考試的成員,去世後他的牌位可以免費供在宗祠,而所有其他成員的牌位要想進入,就需要繳納許可費。
[46]在江蘇無錫縣趙氏宗族,紳士成員和普通百姓之間的區别更為明顯,其族譜記載了下列族規: 此後捐銀入祠,永宜禁止。
若夫忠孝節義,行堪風表,發名成業,身列甲科,是克振家聲,以光世德,身後自宜入祠享祭。
[47]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雖然宗族成員之間的社會差别導緻了社會地位不平等,擁有相當财富的宗族尤其如此,[48]但是,紳士成員常常滿足于享有祭祀特權,以及對群體的控制。
他們較高的地位和威望,不但使他們自然成為宗族的領袖,而且經常成為其貧困族人的靠山。
[49]他們一般要對後者慷慨,要幫助後者。
不僅是因為此舉可以增強宗族的凝聚力,而且因為慈善在傳統上被視為品德高尚的象征,是擴大他們威望的有效方法。
各個宗族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但在正常情況下,每個宗族,都公推一名合适的成員作為領袖,建立起一種管理或處理宗族事務的組織。
宗族領袖經常稱為“宗長”“族正”或“族長”;他可能是祭祀活動的主持者、宗族的“首席執行官”,或兼而有之。
[50]有時,宗族也會挑選“執事者”來幫助族長履行其職責,特别是幫助他履行管理宗族公共财産和祠堂的職責。
[51]規模較大的宗族,還設置了幾名“副族長”,統率所在的“房”,一般稱為“房長”。
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各房的宗族事務,就可能由各房長處理,但關于整個宗族事務的管理或決定,要征求所有這些領袖的意見,或者取得他們的合作。
[52]宗族所有成員偶爾會在族長和房長率領下聚集在宗祠裡共同協商解決重要問題,此時宗族本身就表現出一種“直接民主”的性質:宗族頭領主持讨論,其他人發表意見。
[53] 一般說來,年齡、資曆、個人才能等因素雖然是擠入宗族領導集團的主要條件,但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等因素也常常同樣重要。
在一些宗族,雖然族長并不一定是族中年齡最大的,但他是從在世的輩分最高者中挑選出來的;[54]在另一些宗族,假如候選人的年齡達到必要要求時,就根據“才幹”進行挑選。
[55]在大多數情況下,紳士成員都享有優先權;擁有足夠财産,有時也被視為占有一定地位的條件之一。
現代一位學者概括指出了這一情況: 在中國鄉村,族長對族中各家庭具有一定影響。
……他一般是所在家族中的長者,但也可能是最富家庭的家長,因為他很有錢,可以做其他人不能做的事。
[56] 歸根到底,“才與德”的标準很容易被并到官品和财富裡面。
其原因非常簡單,目不識丁的農民很少有機會展現個人的才華。
誰擁有學識頭銜、官品或殷實的财富,誰就很容易被認為有才華。
此外,個人權力常常伴随着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而來,沒有什麼地位和影響的其他宗族成員就不得不承認紳士宗親的領導地位。
社會地位在所有宗族中并不一定都起同樣重要的作用,一位學者最近指出: 宗族越貧窮,社會差别就越小。
在這種情況下,年齡和輩分就是挑選族長的決定性标準。
但是,如果有一定的宗族成員擁有殷實的财富和較高的社會地位,那麼财富和社會地位就越來越被強調,在選擇族長時就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57] 這一論述非常正确,因為宗族的物質和錢财毫無例外地來自于地位突出、财富殷實之宗族成員的捐助。
因此,一個以親屬關系為紐帶形成的宗族是否興旺發達,取決于它最成功的成員的成就。
在這種含義上,甚至可以更确切地說,如果一個宗族的社會差别越小,那麼它就越貧窮。
但是,由于宗族組織并不能發展到比較大的程度(除非當地相當繁榮),而中華帝國财富分配并不平均,紳士控制宗族也就成了常态,至少在清王朝統治時期是如此。
宗族活動 雖然不同的宗族着重的活動類型不一樣,但無論哪種重要的宗族活動,都離不開紳士領導。
最常見的如下[58]:(1)編撰、修訂族譜;(2)祭祖,修建祠堂,管理祭地和祖墳;(3)周濟族人;(4)對年輕人的教育;(5)懲罰犯罪,解決争端;(6)自衛。
編修族譜 大概從公元3世紀始,編撰、修訂族譜實質上就成為紳士的一項主要活動。
[59]晚近的族譜或宗譜雖然不隻在一個方面同曹魏、晉朝時期的譜牒有區别,但追溯和記錄宗族譜系的基本目的都是相同的;同早期的譜牒一樣,族譜或宗譜的編撰、修訂多半是紳士的工作。
并不是所有宗族都有族譜。
擁有族譜的宗族,其成員中常常擁有相當數量取得官位的士人。
居住在較為貧窮地區的宗族,常常不編修族譜;宗族現象不如南方顯著的北方省區,尤其如此。
[60]舉例來說,筆者發現陝西同官有208個宗族,但其中隻有兩個有族譜;其餘的,或者從未編撰過,或者以前曾經編撰過但未保存下來。
[61]在該省洛川縣,有168個宗族,但隻有8個有族譜,表8-1就展示了這8個宗族的一些相關情況。
[62]即使在南方,有一些宗族也沒有族譜,比如在湖南靖州,在相當多的宗族中,隻有32個有族譜。
[63] 表8-1:陝西洛川縣八大宗族的族譜情況 略微浏覽一些族譜的内容,[64]讓我們相信,沒有什麼财力的宗族是無法做這些事的。
一些較為精緻的族譜,其内容不僅記載了宗族誕生以來的曆史(口頭的或想象的)、人丁發展情況、各房(如果有的話)遷移和定居情況,叙述并記錄了宗族财産、宗祠和祖墳情況,記載了傑出成員的傳記,以及以各種方式獲取褒揚之男女的名字,還有族人所寫的“著述”或“文翰”,“族訓”和“榮進”等等。
[65]編修并印刷這樣的族譜,沒有足夠的學識水平和一定的資金是不行的。
即使是最簡單的族譜,也需要士子的筆和地主的錢合作才能完成;[66]普通農民拿不出什麼,甚至連提供内容來豐富或裝飾族譜的版面也辦不到。
由于修族譜的公開目的是維持宗族紐帶關系,因而編修者不能不寫非紳士成員的名字,或他們家庭的重要統計數字。
不過在此目的背後,推動這個工作的紳士可能存在的一種動機,在于通過宗族威望來擡高自己的威望,他們在族譜中常常把曆史上或宗教上的聖賢當作自己的祖先;或者對被認為曾經“光宗耀祖”的“傑出族人”的生平和事功大加吹噓。
至于普通族人,他們最關心的是如何使自己和家人活着,可能對這件事沒有什麼興趣。
祭祖 祭祀祖先的活動或許比編撰族譜更具有吸引力,但也免不了受紳士左右或控制。
祭祀活動區分為兩大類,即宗族作為整體進行的祭祀和各戶家庭(不論是否屬于某一宗族)獨自進行的祭祀。
後者是村子中普通家庭常做的事,而前者很明顯是一件紳士的事情。
原因很明顯。
宗族祭祀牽涉到宗祠、[67]某些祭田,或許還有祖茔。
[68]這些又必須假定族中有一些願意捐獻錢财或土地的富有族人。
有了捐獻,才可能有宗祠、祭田等的出現。
“族祠”或“宗祠”以及“祭田”尤其是紳士關注的首要目标。
官員(無論是否退職)和士子常常樂意捐錢或地給自己的宗族修建祠堂,購置祭田,他們自然也就有權管理宗祠和祭田。
仕途或經商成功者,通常視建立或擴大宗族财産為他們事業輝煌的象征。
關于這樣的事例,地方志中記載了許多。
廣東東莞縣生員陳璋雖然在省試中失敗了,但經商卻非常成功。
最終他在聚集相當多的财富之時,滿意地說道:“是可以行吾志矣!”随即,他購置田地作為宗族的祭田,并修建新的祖祠。
[69]花縣商人湯允良,經商緻富之後,捐了一個五品官,并在家鄉為“族祖”修建了一所祠堂,召集鄉紳一起拟訂了一套族規,作為族人行動的指南。
他所在的村子是有1,200人的單族村莊。
[70]南海縣某村村民康國器,年輕時候以赤貧起家,1870年擔任廣西巡撫。
他一退職,就捐錢整修祖墳,修建新宗祠,購置祭田(數量未說明)。
[71]廣西郁林人蘇獻可,1789年中舉,擔任過直隸宣化縣的教谕。
他負責修建了家鄉的宗祠,整修所有祖墳。
[72]1807年中舉的陸錫璞,擔任過湖北幾縣的知縣,用自己的積蓄為宗族修建了宗祠,并幫助所有需要幫助的族人。
[73]1869年去世的安徽廬江監生劉世家,晚年聚集了相當的财産,捐獻2,000兩銀子重修毀于太平天國的宗祠。
他還捐獻500餘兩購置祭田。
[74]江蘇宿遷縣孝義鄉富有村民陳陶,修建宗祠,修訂族譜,購置了一些祭田。
[75]直隸撫甯人單槐,1752年中舉,為自己宗族修建了一所富麗堂皇的宗祠,購置了1,000畝的祭田,在縣城為宗族購買了相當多的房屋。
[76] 宗祠和祭田與各地的經濟狀況有關。
我們不必期望能在居民比較貧窮、宗族本身都很難存在的地區看到宗族修建許多宗祠或占有許多祭田。
相反,在親屬組織比較興旺的鄉村,才可以經常看到宗祠(其中一些的規模還相當大)林立,祭田綿延。
江南地區的“宗祠—祭田”現象要比長江以北地區更加普遍。
[77]但是,産生這一區别的直接原因在于社會經濟,而非地理差異。
在江北某些地方,也可以看到宗祠和祭田;在江南一些地方,也有見不到的。
[78] 祭田是宗族組織構成的經濟基礎。
擁有祭田,就可以維持祭祀之外的其他各種活動。
在宗族活動範圍最廣的江南地區,一些宗族擁有的祭田數量十分可觀。
一位近代學者認為,某一特定地區家族所擁有的祭田會達到當地所有在耕土地的75%,而最初的比例為23%到40%之間。
[79]筆者沒有對19世紀的情況做過估計,但是從各種資料(盡管這些資料不完全,也可能不正确)中所得的幾個數字,可以說明一些情況。
表8-2中所提到的祭田,也可以用來擴大對族人的物質資助;事實上,一些宗族喜歡把他們的土地叫作義莊。
[80] 表8-2:宗族祭田 假定在上述地區隻有這些宗族擁有祭田,那麼它們擁有的祭田總數相對于這位近代學者所說的數字來說是相當少的。
但對于單個宗族來說,擁有的祭田數達到一千畝或以上,當然是相當可觀的财産;即使隻有幾百畝祭田,也可以使宗族有能力舉行一些基本活動,這在沒有祭田的情況下是辦不到的。
按照早期學者的觀點,祭田的性質是:它作為宗族的永久性财産,其收入用于舉行祭祀活動,解決族人的困難。
下列所引材料反映的觀點就很有代表性: 蒸嘗田,無論巨姓大族,即私房小戶亦多有之。
……偶見《新甯縣志》載:土俗民重建祠,多置祭田,歲收其入,祭祀之外,其用有三。
朔日進子弟于祠,以課文試童子,優者助以卷金,列膠庠者,助以膏火及科歲用度,捷秋榜赴禮闱者,助以路費;年登六十者,祭則頒以肉,歲給以米。
有貧困殘疾者,論其家口給谷,無力婚嫁喪葬者,亦量給焉,遇大荒,則又計丁發粟。
……此風粵省大抵相同。
惟視其嘗田之多寡以行其意,所以睦姻任恤者,于是乎寓。
[81] 其他學者也贊同此種觀點。
[82]雖然很有可能,一些人購置祭田的動機是履行對祖宗的孝道、照顧貧困族人,但是,沒有什麼能夠阻止他們把一個潛在的功利主義價值與他們的行動聯系起來。
一位現代中國學者說道: 家族中做官的成員,通常要捐獻一塊土地給宗族。
表面上,這種土地的收入,用來支付維持祖宗墳墓和通常祭祀所需開支。
但在實際上,這種公共财産屬于那種在政治結構更廣泛的村社中用于維持宗族地位的公共安全保障。
這種财産供給宗族中年輕學子上學,使他們能夠進入士大夫階層,獲取較高官位,從而保障族人的利益。
[83] 這是一個非常精彩的解釋,雖然作者似乎把問題過于簡單化了。
無論怎樣,有兩件事是非常清楚的:首先,祭田毫無例外地是由擁有紳士地位并擁有一定财富的宗族成員購置的;其次,宗族公共财産的控制權或管理權通常掌握在有财産、有特權的族人手中。
[84]正是因為有了祭田,許多宗族才擁有經濟基礎;也正是由于有了祭田,才使紳士控制宗族成為自然而然不可避免的結果。
福利事業 宗族采取各種各樣的方法來創辦福利事業。
最普遍的福利活動,是利用宗族公共财産或宗族義倉所儲藏的糧食,幫助或救援年老和貧困的族人。
一個好的例子,見之于江蘇江陰楊氏宗族。
該宗族将祭田(1,000畝多一點)所得的部分收入用來預購糧食和衣物,每一位年齡夠大或非常貧窮的族人,都有資格領受救濟;領到多少視被救濟者的年齡而定。
守節的寡婦、孤兒和喪失勞動力者,也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