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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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社區的鄉村
在弄清清王朝對居住在中華帝國鄉下億萬村民進行統治的結果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鄉村生活方式。
這項前期工作與研究主體本身一樣艱巨。
一位充分了解鄉村組織重要性的中國現代著名曆史學家,決定擱置對這一主題的寫作,因為他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利用。
[1]雖然筆者所能收集的資料遠遠不夠,但還是可以嘗試探讨一下,作出一些暫時性的結論。
第七章和第八章将描繪清王朝一些地區鄉村生活方式的輪廓,在那些地區,居民們多少發展出頗為完善的組織,并參加各種各樣的共同活動;并盡可能地探讨清王朝對他們的組織與活動控制的效果。
我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兩大鄉村組織,即村莊和宗族。
第九章和第十章将談論村民一般的行為方式,而不論及組織或組織活動;并說明清王朝的鄉村控制措施對這些村民産生了什麼影響。
在深入談論鄉村的組織結構、功能及其一些主要活動之前,先對村莊的一般性質試作解釋是有幫助的。
不同的作者提供了兩種相互沖突的觀點。
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帝國時期的中國鄉村具有“自治”“民主”的性質,或者如一些作者所說的,它是“自主的”共同體。
一位19世紀的西方學者認為,中國鄉村組織的特點是“小型共同體的自治”,因為“鄉村之管理權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
[2]一位研究政治組織的印度現代學者,相信中國鄉村是一種“地方自治的民主”,因為相當多的工作,如教育、衛生、地方保護及其他有關地方利益之事務,都由村民自己做主。
[3]某些中國現代學者也認為: 村社享有完全的工貿、宗教及其他諸如所在地區管理、調節和保護等方面之自由。
任何涉及公共福利的服務,都不是通過清廷頒布命令,或任何種類的官府幹預,而是由村社的自願性組織舉行的。
警察、教育、公共衛生、修理公共道路和水渠、照明以及其他數不清的事務,都是由村民自己負責的。
[4] 其他學者并不特别地強調村莊的“自治”特色,不過也提到村社組織的自發性質。
[5]馬士特别認為由于村民腦海中并無政府幹預的意識,因而中國鄉村大衆實質上是“自由的”。
他在讨論一位知縣時寫道: 在這“父母官”統治之下,被統治者會被認為是一群處境悲慘的奴隸。
這不符合事實。
……中國人本質上是遵守法律的,至少在鄉村地區,隻有在反叛和土匪等常見的“休閑活動”下會觸犯少數罪行。
因災害如水災和旱災等原因而發生饑荒時,村民就可能進行階段性的反抗,或當土匪。
除了上面所說的以及稅吏定期催征之外,是否有十分之一之村民(肯定不到五分之一)感覺到官府真的存在,都很成問題。
其餘80%或更多的村民過着習慣上的日常生活,自己解釋并執行關于土地的習慣法。
各鄉村就是這種習慣法政府的單位。
村中長者因上了年紀而行使權力(沒有得到官府授權),解釋年輕時候從父輩那裡承習而來的習慣。
[6] 同上述學者之觀點相比,其他學者(無論是中國學者還是西方學者)的觀點并沒有這麼樂觀。
步濟時(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國行會研究中寫道: 認為中國鄉村是民主的陳述有些太過頭。
事實上,它就是一個小型的寡頭政體,由幾個地位較為重要的宗族族長牢牢控制。
在這些族長之間,有大幅度的合作與咨商,但是村民們在整體上實際無權對村中事務發表意見。
在同官府打交道時,由村長代表全村。
[7] 最近對中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學者楊懋春(MartinC.Yang),大緻上贊同這個觀點: 許多人都相信中國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種消極的民主。
的确,村民在交稅、完成其他偶然的勞役之後,幾乎完全獨立于政府行政體系之外,可以說達到了自治的程度。
但仔細觀察村莊的公共生活,就可發現它并不是民主。
當地事務總是由鄉紳、族長和官方領導控制。
單個村民或家庭從未在倡議、讨論或制定計劃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
總的來說,人民在公共事務方面一直是愚昧、馴順和膽怯的。
[8] 研究中國政府的學者錢端升最近寫道: 不能認為舊中國存在地方自治,一種享有不受高級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幹涉的權威的地方自治組織。
第一,積極參與地方事務之鄉紳,既不是經由選舉,也不是透過正式指派而取得影響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認可(或許還是非正式的)來對地方事務負責;第二,無論做什麼,鄉紳都必須遵循在他們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猶如低級官吏必須服從高一級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樣。
他們并沒有自己的轄區,受到成文法或習慣法的保護。
[9] 這是關于中國鄉村(作為一種有組織的地方單位)本質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把鄉村視為自治的或民主的組織單位,因為:(1)它實際上沒有受到政府的幹預;(2)村子公共事務由村民自己決定;(3)村長之類的鄉村領袖,其行為并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權。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中國鄉村并不具備民主性自治之特征,因為:(1)它受到官府潛在的或實際的幹涉;(2)其事務受到“寡頭的”或“貴族的”階層的左右,亦即受到鄉紳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領袖必須得到官府之認可,處事必須遵從官府意志。
筆者傾向于認為第二種觀點更接近于中國鄉村生活的實際情況。
當然,這并不表示我們必須接受這個觀點的所有細節。
官府不幹涉哪些事務,村莊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權。
不過,鄉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權,并不是因為清政府賦予它類似自治權之類的東西,而是因為清王朝當局無力完全控制或監督鄉村活動。
換句話說,這樣的“自主權”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權化的結果;當政府認為有必要或想要對鄉村生活進行幹涉時,它從來沒猶豫過。
即使在沒有官府幹涉的部分,鄉村作為有組織的共同體,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體。
村中大小事務幾乎毫無例外是由鄉紳指導或提議的,而鄉紳的利益常常同非鄉紳成員的利益發生分歧。
在宗族組織強大的地區,鄉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
雖然宗族成員包括農人和其他非鄉紳成員,但宗族的領導權通常掌握在鄉紳手中。
普通村民即使屬于宗族成員,也并不能參與決定村中事務或宗族事務。
村民由于長時期地受到專制統治,而且大多數目不識丁,因而表現出一種極端被動心态。
他們通常急于避開個人麻煩,而不願去促進公共福利。
此外,他們對經濟繁榮沒什麼概念。
大多數村民過着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無财力也無精力關心公共事務。
或許鄉村裡存在着一種有限的共同活動,各個村民都參加了,但是這些活動不過是偶然出現的,而且範圍有限,并不構成任何真正意義上的“自治”。
比起環境并不怎麼好的鄉村來說,在較大、較繁榮的鄉村裡,更容易出現較好的組織,以及更多的社區活動。
這些組織和活動在鄉村裡通常發揮着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夠容忍甚至加以鼓勵。
但是,在清帝國的經濟和政治均勢受到嚴重破壞之時,村民——鄉紳和普通百姓——的言行舉止也随之發生變化。
鄉紳會利用鄉村組織來保護地方利益,甚至達到向清政府權威挑戰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許因生活絕望而當土匪,或參加民變。
表面很平靜的鄉村,背後潛伏着反叛者。
在社會動蕩時期,鄉村組織就會改變其本來面目,進一步促進社會動蕩。
從帝國控制的立場來看,鄉村組織就是一個變數。
在概括鄉村的一般性質後,現在就可以探讨鄉村組織和活動的實質。
關于前者,最便利的就是從描述鄉村領導特點及其表現風格入手。
村莊領導 村莊領袖的種類 雖然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國鄉村存在着村莊領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區别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即通過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經過這種程序而在村民中湧現出來的村莊領袖。
現代學者楊懋春指出了這一重要區别: 村莊領袖可以分為官方和非官方兩種。
官方領袖是由村民選出,或由當地政府或縣政府任命。
他們的職責明确,履行時必須根據規定,不能任意行事。
在舊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領袖:“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
……村莊中有一些人,雖然并無正式職位,但在某種意義上屬于領導者。
他們對公共事務或鄉村生活的影響可能比官方領袖大得多,雖然比較隐蔽。
實際上,他們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
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他們總體上為村子履行特殊職責)和學校教師。
可以這麼說,這些人是村莊的紳士。
……非官方領袖并不通過選擇和任命産生。
他們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
他們之所以成為鄉村領袖,主要是因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鄉村社會生活中擁有重要的地位。
[11] 楊懋春所指出的區别有根有據,可以作為清楚讨論村莊領袖的基礎。
當然我們沒有必要采用他的術語,對他所說的細節照單全收。
我們的讨論從他所說的通過正式程序而産生的“官方領袖”開始。
在他觀察研究的地方(山東膠縣的一個村莊),那些官方領袖包括“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他們分别承擔“村社頭人”“村長”“收稅員”和“警察”的職責。
[12]很明顯,後兩項是鄉約宣講體系和保甲體系殘存的反映。
早在現代時期到來之前,類似的“鄉村領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國的其他地方。
根據17世紀擔任知縣的黃六鴻的記述,在他任職的州縣,有各種各樣的鄉村頭領,其中包括“鄉約”“地方”“鎮長”“集長”(市場頭領)“村長”和“莊頭”。
所有這些鄉村頭人,都由有關鄉鎮、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薦,由地方官任命,“與保正之責相表裡,俾之協舉共事”。
[13]在鎮長和集長之外,上述兩位學者(即楊懋春和黃六鴻)提到的鄉村領袖完全一樣。
黃六鴻雖然沒有明講,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頭人和這些鄉村代理人之間的不同,[14]雖然後者同樣是“正式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準的,在其所在鄉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
除了這些鄉村領袖之外,黃六鴻還指出了不能與“保正”混為一談的“鄉長”(保正是保甲頭人,與鄉長掌管相同的地區)。
黃六鴻記述說:“鄉别有長,所以管攝錢谷諸事。
……蓋鄉長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
”[15]這裡的“鄉長”約略等于上述山東的社長。
19世紀的一個事例可資比較。
根據1847年初直隸定州知州頒布的一系列規定,每村的“公共事務”由“裡正”“鄉長”“地方”和“催頭”負責推行。
這些頭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經過知州審查之後,加以指派。
“裡正總辦村中之事”,“鄉長”和“地方”負責查探并上報不法行為、犯罪活動與犯罪分子,并同“催頭”一起負責征收地稅和勞役。
[16]這一套組織體系所用術語不盡相同,然而與上述兩個事例并無多大區别。
明恩溥在19世紀最後幾年的記述,指出村莊領袖以如下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 在有關官府的事務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糧稅征收。
……地方官不斷要求鄉村頭人為政府提供運輸、招待辦公差的官員、籌備修築河堤的物資、組織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許多類似之勞役。
[17] 然而,村莊領袖并不是隻為官府效勞。
嚴格說來,他們負責的事務常常是村社性質的。
在一些情況下,他們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門之間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
楊懋春對山東一座鄉村所謂“官方領袖”的描述,雖然是以最近的考察為基礎,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個世紀前的情況: 官方領袖最重要的職責是代表村民與當地政府和縣政府打交道。
政府的命令下達後,縣當局就把該縣所有“莊長”召集到市鎮上去,向他們布置任務。
各莊長回到村子後,首先找村中擁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讨論執行命令的方法。
…… 有時,莊長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請求或解釋——發生饑荒時,請求官府豁免土地稅;遭受土匪威脅時,請求官府加以保護。
就鄰近村莊而言,莊長代表各自村莊讨論決定村落聯防或由這些村莊組成的整個市鎮地區共同防禦計劃;與一兩個鄰近村莊讨論聯合舉行戲劇演出或祭祀遊行;與鄰村發生争執時,代表村民出面。
在農閑季節,莊長及其助手積極出面邀請戲班來村連續演出三天;發生旱災時,他們出面舉行宗教求雨活動。
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動時,他們也是要負責組織的人,比如對付蝗蟲,或解決因冰雹、洪災和暴風雨造成的的糧食危機。
…… 當兩家或兩族發生争執時,官方領袖尤其莊長是調解人。
官方領袖還負責村莊的保衛工作,組織夜間巡邏以防小偷和火災,組織莊稼看護以防動物或小偷破壞,監管村民以防賭博、吸鴉片和賣淫泛濫。
[18] 看來很清楚,在19世紀及其之前,中國鄉村存在着各種各樣的村莊領袖,他們經過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沒有。
其中一些村莊領袖是已經崩潰了的保甲、裡甲或鄉約體系的殘留,或與它們有關,因而他們的職責同這些體系的人員實際上是相同的。
由于這一原因,也由于這些村莊領袖是地方官在其鄉鄰推薦基礎上任命的,他們實際上就是政府在縣以下基層行政組織的代理人,主要是為清王朝統治鄉村而服務的。
至于另一些村莊領袖雖然同清王朝任何鄉村統治體系沒有什麼特别聯系,其成為村莊領袖或許也未經過官府批準,但是,他們有些時候也是以類似頭人的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也可以被視為基層行政代理人,而不隻是村莊領袖。
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或者是同時,或者在不同場合,作為其所在鄉村的領導人,處理鄉村公共事務;或作為其所在村莊的“代表”,與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莊進行聯系。
以這些資格,他們就具有村莊領袖的特色。
但無論以什麼資格出現,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都同村中那種頭面知名人物有區别;後者的領導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認的。
接下來就準備讨論那些未經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認的村莊領袖。
很清楚,官方領袖雖然在一般層面上是村中活動的領袖,但在更大層面上是清政府縣以下基層行政代理人,是為官府服務的,因此很難被視為實質的村莊領袖。
而非官方領袖或“業餘”領袖,其威望和影響并非來自官府,而是其鄉鄰給予的。
了解哪些人可以成為這種領袖,了解他們在村莊生活中扮演什麼角色,是很有趣的。
楊懋春對山東省非官方領袖之描述,很能說明問題: 每個村莊有些人雖然并不擔任公職,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領袖。
……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為全村履行特殊職責的人和學校教師。
……非官方領袖,并不是通過選舉或任命産生的,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
……非官方領袖雖然處在幕後,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沒有他們的建議與支持,莊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務。
鄉紳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領。
如果他們反對某項計劃,或甚至隻是持消極态度,基層行政就會陷入僵局。
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并不同政府當局直接打交道。
有時,區長或縣政府邀請他們參與會議,就某一問題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的意見常常影響到政府的決策。
[19] 步濟時的簡短叙述也很有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内部事項,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請村塾教師等,都掌握在村中長老手中。
他們是村中上了年紀的宗族領袖,充當莊長的顧問。
”[20] 葛學溥(DanielH.Kulp)認為,民國時期,華南有三種類型的非官方領袖,即“長者”[21]“學者”“天生的領袖”。
關于第一種類型,他寫道: 他們雖然不是村中年齡最大的,但其地位卻是最高的。
他們來自于人數多、勢力發展快、經濟實力雄厚的宗族。
……這些頭發灰白的長者,其威望和影響是自然産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據領導和支配的地位。
第二種類型的領袖,“其地位的獲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後天的成就。
由于學術成就和在國家政府等級體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緊密相關的社會價值,因而他們向來是受到尊敬的”。
第三種類型“天生的領袖”,是指“那些純粹依靠個人品德和聰明才智而赢得個人地位的人。
……(不過)他們作為鄉村領導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認”。
[22] 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紀的實際情況:“在挑選方法非常寬松的地區……鄉村頭人并不會被正式地選出或罷免。
他們是通過一種自然選擇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們的位置的。
”[23] 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領袖”來說,得到鄉鄰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禮貌的對待。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領袖,對公共事務的影響,比經過正式程序産生的領袖要大得多。
楊懋春對現代中國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紀的大緻情況: 非官方領袖同官方領袖分享一些功能。
……在調解家庭或宗族之間的沖突時,前者扮演的角色比莊長要重要;他們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響力。
……前者和後者之間的關系,毫無疑問是上下級(supraordinate-subordinate)關系。
過去情況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
在公共事務中,官方領袖做實際工作,而非官方領袖則指導他們。
一般說來,官方領袖是紳士和族長的工作人員,甚至隻是他們的通信員。
鄉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後,在未與有影響的非官方領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決定的;而且在這種會商中,官方領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說話。
……習慣上,縣長或其秘書對鄉紳、村塾教師和大宗族族長這些非官方領袖很尊敬,而對官方領袖卻擺出上司架子。
[24] 非官方領袖的支配性影響,是來自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
他們不是其鄉鄰選出的,正如他們也不是政府官員委任的一樣。
非官方領袖常常出自鄉紳,而官方領袖卻來自于社會背景較低的階層。
[25]由于大多數村民實際上并無選舉或罷免這兩種領袖的權力,隻有在一個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中國村莊才能說是民主的。
官方領袖履行職責是有金錢報酬的(無論是假定的還是真正的),或被容許可以“壓榨”村民;如果這種敲詐勒索并不怎麼明顯,受害人也不太多,那麼有關各方是會默許的。
衛三畏在1880年代所寫的著作中觀察到,廣州附近鄉村的一位頭人,“其報酬是其鄉鄰付給的”。
黃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給“長者”300美元報酬。
[26]楊懋春描述了現代山東一座村莊的做法: 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從他們的服務中獲得的報償是錢财、招待或禮物。
以前,莊長及其他鄉村領袖沒有報酬。
開支由公共資金支出,公職人員收取傭金,代替固定薪水。
例如,如果實際開支是10元,那麼他們就收12元,差額歸自己所有。
隻要金額不大,村民就不會有異議。
[27]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降低了官方領袖在村民眼中的威望。
來自鄉紳階層的非官方領袖,則會避免直接索取報酬,尤其是數目非常少時;面對相對豐厚的獎品,這些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也盡量使自己不被引誘卷入貪污事件。
明恩溥記錄了一位士子頭人騙取錢财的例子。
在19世紀晚期的某一年,山東中部黃河發生決口,附近縣區必須提供一定額的小米稈,用來整修河岸。
購買這些小米稈的資金,來自于為整修而專門撥出的特别基金。
明恩溥這樣叙述說: 知縣把供給和運輸小米稈的事務交由一位年長的頭面人物掌管,他是一個秀才。
很自然地,他指派自己的一些學生去負責具體的組織工作。
他們……獲得了大約70,000文錢的報酬。
這些承運人利用收支方面普遍存在的糊塗賬,并不向村莊報明賬目,從而方便地從經手的錢款中劃出一部分留歸自己使用。
……這種情況持續了一年多。
終于,一些不滿的人,在村廟裡召集大衆集會,要求公開收支賬目。
……這個秀才找了同村的幾個人去與村民“講和”。
……他們這樣說:“如果我們揪住這事不放,并把它鬧到縣官那裡去,不知情的老秀才就會丢盡臉面,其他一些有關人員也會遭到牽連。
由此引起的仇恨還會延及幾代人。
”[28] 這一問題的最終結局是擺桌招待那些在意的人,事情因而和平解決,或者說任由它拖下去而未解決。
明恩溥沒有說明“不滿的人”的身份,也未說清是誰召集了村民開會,不過合理的猜測是這些人并不是普通農人。
[29] 領袖之挑選 官方領袖通常是由地方官員根據有關居民的推薦而任命的。
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推薦”或“提名”是一個民主選舉的程序,即有候選人讓選民自由投票挑選。
一些學者觀察到的做法,隐約暗示了村莊領袖是出于普選。
尼古拉斯(FrancisH.Nichols)在20世紀初的報道,就是一例: 按照中國的統計方法,陝西各鄉村之人口很少超過200名居民或40戶人家。
整個村子唯一具有權威的人,是由知縣知州任命的“頭人”。
這種領袖并不佩帶什麼權力标志,同其他村民一樣,不過是個農人。
他之所以被任命為領袖,通常是由于他自己在鄉鄰中享有威望,鄉鄰将其非凡才智和良好品德介紹給地方官。
[30] 不過其他學者的觀察則指出,提名誰,通常是有限定的;或者說,通常是由有限的“選民”來提名的。
一位西方學者就描述了19世紀中葉流行的情況: 很明顯,全中國之居民,大體上生活在鄉村。
……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
……這個頭人是由村民選出……由當地主要人物一緻挑選出來。
挑選這種首領時,中國并無其他一些國家伴随着選舉高級官員而出現的拉選票、競争之類情事發生;中國之鄉村首領選舉更容易,因為任何鄉村之居民一般都屬于同一個宗族,或有一個宗族占支配地位,隻需要選出宗族中最傑出的人作為首領就行了。
[31] 馬詩門(SamuelMossman)在1860年代的著作,記載了類似的情況: 中國大多數人口居住在鄉村,許多鄉村并無政府官員。
不過,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由村民自己選出。
……一般說來,這種頭人是從村中最有勢力之宗族選出來的;或者說,一個宗族就是一座鄉村,該頭人就是這唯一宗族中最富有、最有勢力者。
[32] 衛三畏在大約20年後寫道: 村中領導權同宗族并無必然聯系,因為後者并未得到政府的承認。
但是在每個村子裡占絕大多數的宗族,一般從其成員中選出“長者”(亦即正式頭人)。
[33] 這些學者的觀察并非每個細節都正确,但指出了鄉村官方領袖絕不是由村民普選的。
楊懋春對近代山東一座村莊流行的“選舉”程序的描述,确認了這一點: 每年之初開會選舉“鄉長”(相當于民國時期的“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和其他下屬公職人員。
參加選舉會的是各家族中上了年紀的成員……但村中上層家庭之家長并不出席。
很多農民對村中事務并不感興趣,認為自己沒必要參加會議……選舉很不正規,沒有投票,沒有舉手表決,也沒有候選人競選。
選舉會是在村塾或其他慣常集會場合舉行的。
當代表每個家族之成員到來之後,主持人就站起來說:“各位叔伯、兄弟,俺們現在開始商量俺們村子大家都關心的事。
你們都知道,俺們的莊長潘繼伯過去一年裡幹得很好,為大夥做了許多事。
……潘繼伯現在任滿了,該重新挑選俺們的莊長和其他人員。
”……主持人開場白之後,大夥一時不說話。
然後一名到會者(通常具有一定地位)就會說:“既然恒立伯剛才說潘繼伯在過去為大夥做得很好,俺不知為什麼讓他退職?……”村中其他“官員”……也同時選出,但方式更不正規、莊重。
莊長要挑選一兩個助手,通常是他過去的助手。
[34] 根據這位作者的說法,有閑暇、有能力、品德高尚、老練持重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官方領袖。
他所研究的莊長,既不是務農者,也不是工匠。
他是一個口齒伶俐的社會活動家。
當情況容許時,他會毫不猶豫地玩弄卑鄙的陰謀詭計。
他非常樂意承認自己是鄉紳之手下,并為他們效勞。
[35] 一些西方學者認為,“選”出來的村莊頭人也會被村民廢黜,換另一個人。
[36]在理論上講,這不無正确。
但事實卻常常是,在職者願意當多久就當多久。
即使是因其任職令人不滿意而導緻的罷免,也常常是遵循村中精英的意志,而不是由大衆投票決定。
楊懋春指出: 一旦某人被挑選擔任村子領袖,他就有可能長期連任。
一些村民會對他不滿,但是隻要他不犯嚴重的錯誤,村民們也不會費事去另選他人。
如果他本人的确不想再擔任,就把自己的打算告訴有地位的村民,選舉會的主持人就會在開場白中說明他的用意,村民就不會再選他。
如果他犯了不可饒恕的錯誤,要麼他本人沒有顔面再繼續任職,要麼村中非官方領袖要求他去職。
在這種情況下,主持選舉之人就會暗示說應該重新挑選莊長,村民們随聲附和。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挑選誰事先就安排好了,選舉隻不過是一種程序。
真正之權力掌握在非官方領袖手中。
[37] 現在來讨論非官方領袖的情況。
根據步濟時的研究: 根據各宗族族長的社會地位或“資格”,從中挑選頭人(非官方領袖)。
中國所用“資格”一詞,指的是一個人的年齡、财富、學識和社會影響力的綜合評估。
這種鄉村首領并不是按任何規定之制度選出來的,但是在一首領去位或去世之時,一般很容易看出,是誰自然地擁有控制村子事務之權力。
這個人會在重要家庭家長的非正式會議裡被任命。
[38] 因此,非官方領袖或“長者”進入鄉村領導階層,憑借的是其特殊的資格:年齡、财富、學識、家族地位和個人能力。
[39]他們是被承認的而非被選舉的。
任何一名鄉村領袖沒有必要擁有所有這些資格,[40]各種資格所占的權重也各不相同。
相比于官方領袖來說,非官方領袖甚至更必須是有閑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
閑暇和威望通常伴随着财富和學識而來。
這些很少(如果曾經)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擁有的特權。
即使是作為必備資格之一的年齡,也非決定性因素。
據說: 年齡本身并不是領導權的一項資格,但人的品質确實隻有在長年的生活中才表現出來,人們認為年紀大的人經驗豐富。
……領袖要成功地行使職責,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他對村民的了解;隻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館,并把時間消磨在談話上的人更容易獲得這種了解。
……以前同現在一樣,領導資格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但漸漸與某些特征相關——年齡、财富、學識。
[41] 擁有學識和頭銜的士子,假如他還足夠聰明,或多少有些财富,那麼很容易成為非官方領袖。
按照19世紀的一位學者的看法,有學銜的士子,必然是村莊頭面人物中的實際領導人。
[42]由于他有條件同州縣官員聯系,因而在其鄉鄰中是著名人物。
盡管他或許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務的獨斷權力,但在解決争端或創辦地方事業時,村民要經常尋求他的幫助。
[43] 總而言之,通過村民默認的習慣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莊領袖,無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勢力的鄉紳或士子。
他們也是具有明顯影響力家庭的家長。
即使是從我們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資料中,也可以看出,隻要談到領導權,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的中國村莊的确并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體。
“官派”或者說官方領袖雖然獨立于保甲(警察)和裡甲(收稅者)頭領,但由于他們必須經過政府任命,而且從屬于政府當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
他們在表面上雖然是由其鄉鄰提名的,但事實上更多的是出于村中“頭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數村民自由選出來的。
“非官派”或者說非官方領袖,他們的地位并不是州縣官員給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幹涉,因而沒有取得村中事務的指揮權,這是民衆授權或村民選舉的一個結果。
他們成為鄉村領袖,是公衆承認或“民意”的結果;但是“一般說來,民意并不是指小農的看法,而是鄉紳和族長的意見”。
[44]所有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實造成的:中國社會普遍的階層劃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莊;[45]這種階層劃分雖然并無嚴格的社會等級制度特點,但是仍然對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産生重要影響。
很明顯,清王朝隻要控制了鄉村領袖,尤其是控制了在鄉鄰中比官方領袖擁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那麼就能有效地統治中國鄉村。
換句話說,清王朝控制鄉村的效果取決于控制鄉紳的能力。
至于清王朝在這方面達到什麼程度,我們在讨論鄉村曾經從事的主要活動類型之後,再來探讨。
村莊活動 必須注意,各村莊活動的類型及進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環境不同而有極大區别。
在許多情況下,從衆多史料來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莊舉行活動可以達到的最大程度,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一般中國村莊是一種有組織、充滿活力的社會。
許多村莊活動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極,是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不是促進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環境。
[46]還應該指出的是,由于鄉紳或士子通常掌握着村子的領導大權,因而村民大衆參加村莊活動,不過是出勞力或拿出很少的一點錢。
通常是鄉紳或文人提出點子,并拟定計劃,指導進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資金。
無論是什麼樣的需要組織才能或個人威望的工作,農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由于筆者手中所掌握的資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莊活動的各方面,隻能探讨一些突出面向。
為了方便起見,我們把它們分成四個方面:宗教活動、經濟活動、維持社會秩序和道德、鄉村防禦。
宗教活動 村莊的宗教活動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廟宇裡舉行,雖然有些村莊完全沒有廟宇。
直隸定州的情況,雖然并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廟宇分布情況極不相同。
個别村子擁有的廟宇多達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則連一座也沒有(參見表7-1)。
[47] 表7-1:直隸定州35所村子的廟宇 廟宇的數量和村子大小之間沒有關聯讓人不解,但可以大膽作一些解釋。
首先,并不是所有廟宇的規模都是相同的。
豪華的關帝廟或龍王廟,其建築費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廟大六倍,也更為重要。
因此,廟宇數量本身并不一定表明鄉村宗教活動的實際程度。
方志中并未說明廟宇的大小。
很有可能,在一些廟宇數目看起來相當多(相對于居民人數)的村莊(比如,東仝房村的居民隻有29戶,而廟宇卻有8座),這些廟宇隻是小型的神龛;而在擁有100多戶居民的村子的一兩座廟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戶,廟宇隻有兩座),則是比較華麗的建築。
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時期裡的廟宇實際數量,并不一定反映該村的繁榮程度。
如果某村子現在較小,而其廟宇較多,或許意味着這些廟宇是在以前人丁較興旺時所修建的。
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當多,而其廟宇很少或沒有(如擡頭村,居民有193戶,沒有廟宇),或許反映它是最近發展起來的。
無論村子規模和廟宇多少之間缺乏真正關聯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們都可以得出一個有用的結論:村子的大小并不能說明相應的宗教活動舉行程度;在處理這種鄉村生活問題時,作出概括性論述是不可靠的。
地方廟宇解決了鄉村的部分宗教需要。
[48]在廟宇裡,村民們還願,彙報家人去世,慶祝宗教節日或舉辦其他宗教活動。
至于進行情況,各地不同。
一地方志描述了廣西一些鄉村舉行社祭的情況: 社祭,十家、八家或數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緻祭,聚其社之所屬,備物緻祭,畢即會飲焉。
……凡田之共溝塍者,或立一廟,或一社,每歲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
[49] 并不是所有宗教活動都在廟宇裡舉行。
舉例來說,求雨活動雖然據說常常在龍王廟或其他相關神靈的祠廟舉行,但在一些鄉村,是在另一些地點求助的。
楊懋春描述了山東一座鄉村的求雨情況: 如果發生旱災,當地領導人就要為龍王組織祭祀遊行,人們認為龍王住在老泉或老井裡。
如果遊行後十天内下雨了,農民就相信龍王顯靈,要演戲向龍王感恩。
……幾個月後,在沒有太多農事活動時,村莊要演三天戲,鄰村的村民都來觀看。
[50] 戲劇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場合舉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
根據一位提學使所說,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務和戲劇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會因此而出現一些惡果。
按照該官員的說法,即:“繁富之區,每歲有鸠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畝有攤派三四百者,竭細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
”[51] 一些事例表明,廟宇舉辦宗教活動以籌集營運資金。
按照明恩溥在19世紀90年代的觀察: 在中國,無論是最大的城市,還是各種規模的城鎮,甚至小村子,都有廟會。
……絕大多數大型的廟會是由廟宇管理者提議舉行的。
他們希望從廟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費和場地費中,獲得一定的收入。
[52] 鄉村廟宇除了為宗教目的服務外,有時還成為非宗教活動的中心,為非宗教性的活動而服務。
按照一位中國學者的觀點,在一個居民不止屬于一個宗族、組織很好的村社: 村莊組織的中心是……一座寺廟。
……同祠堂一樣,村廟也有自己的财産,由一位長者管理。
……村廟也像祠堂一樣有自己的節慶。
它為村中的孩子提供學堂場地。
簡言之,村廟對團體生活所擁有的權利和履行的職責,就像祠堂對家庭的生活一樣。
[53] 根據一部地方志的記載,19世紀晚期直隸灤州的村廟有如下功能: 社必有寺,凡在社内大小村莊,供奉一寺之香火。
……董事人謂之會首。
寺會多在四、五月間……至期演雜劇、陳百貨,男女雜遝,執香花,詣廟求福。
……又有各村所自主之廟神,各有誕期。
……其村或遇誕日,
這項前期工作與研究主體本身一樣艱巨。
一位充分了解鄉村組織重要性的中國現代著名曆史學家,決定擱置對這一主題的寫作,因為他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可以利用。
[1]雖然筆者所能收集的資料遠遠不夠,但還是可以嘗試探讨一下,作出一些暫時性的結論。
第七章和第八章将描繪清王朝一些地區鄉村生活方式的輪廓,在那些地區,居民們多少發展出頗為完善的組織,并參加各種各樣的共同活動;并盡可能地探讨清王朝對他們的組織與活動控制的效果。
我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兩大鄉村組織,即村莊和宗族。
第九章和第十章将談論村民一般的行為方式,而不論及組織或組織活動;并說明清王朝的鄉村控制措施對這些村民産生了什麼影響。
在深入談論鄉村的組織結構、功能及其一些主要活動之前,先對村莊的一般性質試作解釋是有幫助的。
不同的作者提供了兩種相互沖突的觀點。
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帝國時期的中國鄉村具有“自治”“民主”的性質,或者如一些作者所說的,它是“自主的”共同體。
一位19世紀的西方學者認為,中國鄉村組織的特點是“小型共同體的自治”,因為“鄉村之管理權掌握在村民自己手中”。
[2]一位研究政治組織的印度現代學者,相信中國鄉村是一種“地方自治的民主”,因為相當多的工作,如教育、衛生、地方保護及其他有關地方利益之事務,都由村民自己做主。
[3]某些中國現代學者也認為: 村社享有完全的工貿、宗教及其他諸如所在地區管理、調節和保護等方面之自由。
任何涉及公共福利的服務,都不是通過清廷頒布命令,或任何種類的官府幹預,而是由村社的自願性組織舉行的。
警察、教育、公共衛生、修理公共道路和水渠、照明以及其他數不清的事務,都是由村民自己負責的。
[4] 其他學者并不特别地強調村莊的“自治”特色,不過也提到村社組織的自發性質。
[5]馬士特别認為由于村民腦海中并無政府幹預的意識,因而中國鄉村大衆實質上是“自由的”。
他在讨論一位知縣時寫道: 在這“父母官”統治之下,被統治者會被認為是一群處境悲慘的奴隸。
這不符合事實。
……中國人本質上是遵守法律的,至少在鄉村地區,隻有在反叛和土匪等常見的“休閑活動”下會觸犯少數罪行。
因災害如水災和旱災等原因而發生饑荒時,村民就可能進行階段性的反抗,或當土匪。
除了上面所說的以及稅吏定期催征之外,是否有十分之一之村民(肯定不到五分之一)感覺到官府真的存在,都很成問題。
其餘80%或更多的村民過着習慣上的日常生活,自己解釋并執行關于土地的習慣法。
各鄉村就是這種習慣法政府的單位。
村中長者因上了年紀而行使權力(沒有得到官府授權),解釋年輕時候從父輩那裡承習而來的習慣。
[6] 同上述學者之觀點相比,其他學者(無論是中國學者還是西方學者)的觀點并沒有這麼樂觀。
步濟時(J.S.Burgess)就在其著名的中國行會研究中寫道: 認為中國鄉村是民主的陳述有些太過頭。
事實上,它就是一個小型的寡頭政體,由幾個地位較為重要的宗族族長牢牢控制。
在這些族長之間,有大幅度的合作與咨商,但是村民們在整體上實際無權對村中事務發表意見。
在同官府打交道時,由村長代表全村。
[7] 最近對中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學者楊懋春(MartinC.Yang),大緻上贊同這個觀點: 許多人都相信中國是一個民主國家,但它的民主是一種消極的民主。
的确,村民在交稅、完成其他偶然的勞役之後,幾乎完全獨立于政府行政體系之外,可以說達到了自治的程度。
但仔細觀察村莊的公共生活,就可發現它并不是民主。
當地事務總是由鄉紳、族長和官方領導控制。
單個村民或家庭從未在倡議、讨論或制定計劃方面發揮過積極的作用。
總的來說,人民在公共事務方面一直是愚昧、馴順和膽怯的。
[8] 研究中國政府的學者錢端升最近寫道: 不能認為舊中國存在地方自治,一種享有不受高級中央政府所派代理人幹涉的權威的地方自治組織。
第一,積極參與地方事務之鄉紳,既不是經由選舉,也不是透過正式指派而取得影響力,而是由中央政府的代理人認可(或許還是非正式的)來對地方事務負責;第二,無論做什麼,鄉紳都必須遵循在他們之上的官吏的意志,猶如低級官吏必須服從高一級地方官吏或中央政府官吏的意志一樣。
他們并沒有自己的轄區,受到成文法或習慣法的保護。
[9] 這是關于中國鄉村(作為一種有組織的地方單位)本質的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把鄉村視為自治的或民主的組織單位,因為:(1)它實際上沒有受到政府的幹預;(2)村子公共事務由村民自己決定;(3)村長之類的鄉村領袖,其行為并未得到官府直接授權。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中國鄉村并不具備民主性自治之特征,因為:(1)它受到官府潛在的或實際的幹涉;(2)其事務受到“寡頭的”或“貴族的”階層的左右,亦即受到鄉紳的左右,而非村民;(3)其領袖必須得到官府之認可,處事必須遵從官府意志。
筆者傾向于認為第二種觀點更接近于中國鄉村生活的實際情況。
當然,這并不表示我們必須接受這個觀點的所有細節。
官府不幹涉哪些事務,村莊就享有那方面的自主權。
不過,鄉村之所以享有自主權,并不是因為清政府賦予它類似自治權之類的東西,而是因為清王朝當局無力完全控制或監督鄉村活動。
換句話說,這樣的“自主權”是清政府不能完全中央集權化的結果;當政府認為有必要或想要對鄉村生活進行幹涉時,它從來沒猶豫過。
即使在沒有官府幹涉的部分,鄉村作為有組織的共同體,也不是由所有村民自治的民主政體。
村中大小事務幾乎毫無例外是由鄉紳指導或提議的,而鄉紳的利益常常同非鄉紳成員的利益發生分歧。
在宗族組織強大的地區,鄉村常常是由宗族控制的。
雖然宗族成員包括農人和其他非鄉紳成員,但宗族的領導權通常掌握在鄉紳手中。
普通村民即使屬于宗族成員,也并不能參與決定村中事務或宗族事務。
村民由于長時期地受到專制統治,而且大多數目不識丁,因而表現出一種極端被動心态。
他們通常急于避開個人麻煩,而不願去促進公共福利。
此外,他們對經濟繁榮沒什麼概念。
大多數村民過着衣不遮體、食不果腹的生活,因而既無财力也無精力關心公共事務。
或許鄉村裡存在着一種有限的共同活動,各個村民都參加了,但是這些活動不過是偶然出現的,而且範圍有限,并不構成任何真正意義上的“自治”。
比起環境并不怎麼好的鄉村來說,在較大、較繁榮的鄉村裡,更容易出現較好的組織,以及更多的社區活動。
這些組織和活動在鄉村裡通常發揮着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政府能夠容忍甚至加以鼓勵。
但是,在清帝國的經濟和政治均勢受到嚴重破壞之時,村民——鄉紳和普通百姓——的言行舉止也随之發生變化。
鄉紳會利用鄉村組織來保護地方利益,甚至達到向清政府權威挑戰的程度;普通百姓或許因生活絕望而當土匪,或參加民變。
表面很平靜的鄉村,背後潛伏着反叛者。
在社會動蕩時期,鄉村組織就會改變其本來面目,進一步促進社會動蕩。
從帝國控制的立場來看,鄉村組織就是一個變數。
在概括鄉村的一般性質後,現在就可以探讨鄉村組織和活動的實質。
關于前者,最便利的就是從描述鄉村領導特點及其表現風格入手。
村莊領導 村莊領袖的種類 雖然許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國鄉村存在着村莊領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區别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即通過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經過這種程序而在村民中湧現出來的村莊領袖。
現代學者楊懋春指出了這一重要區别: 村莊領袖可以分為官方和非官方兩種。
官方領袖是由村民選出,或由當地政府或縣政府任命。
他們的職責明确,履行時必須根據規定,不能任意行事。
在舊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領袖:“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
……村莊中有一些人,雖然并無正式職位,但在某種意義上屬于領導者。
他們對公共事務或鄉村生活的影響可能比官方領袖大得多,雖然比較隐蔽。
實際上,他們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
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他們總體上為村子履行特殊職責)和學校教師。
可以這麼說,這些人是村莊的紳士。
……非官方領袖并不通過選擇和任命産生。
他們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
他們之所以成為鄉村領袖,主要是因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鄉村社會生活中擁有重要的地位。
[11] 楊懋春所指出的區别有根有據,可以作為清楚讨論村莊領袖的基礎。
當然我們沒有必要采用他的術語,對他所說的細節照單全收。
我們的讨論從他所說的通過正式程序而産生的“官方領袖”開始。
在他觀察研究的地方(山東膠縣的一個村莊),那些官方領袖包括“社長”“莊長”“鄉約”和“地方”,他們分别承擔“村社頭人”“村長”“收稅員”和“警察”的職責。
[12]很明顯,後兩項是鄉約宣講體系和保甲體系殘存的反映。
早在現代時期到來之前,類似的“鄉村領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國的其他地方。
根據17世紀擔任知縣的黃六鴻的記述,在他任職的州縣,有各種各樣的鄉村頭領,其中包括“鄉約”“地方”“鎮長”“集長”(市場頭領)“村長”和“莊頭”。
所有這些鄉村頭人,都由有關鄉鎮、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薦,由地方官任命,“與保正之責相表裡,俾之協舉共事”。
[13]在鎮長和集長之外,上述兩位學者(即楊懋春和黃六鴻)提到的鄉村領袖完全一樣。
黃六鴻雖然沒有明講,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頭人和這些鄉村代理人之間的不同,[14]雖然後者同樣是“正式的”,也就是說,他們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準的,在其所在鄉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
除了這些鄉村領袖之外,黃六鴻還指出了不能與“保正”混為一談的“鄉長”(保正是保甲頭人,與鄉長掌管相同的地區)。
黃六鴻記述說:“鄉别有長,所以管攝錢谷諸事。
……蓋鄉長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
”[15]這裡的“鄉長”約略等于上述山東的社長。
19世紀的一個事例可資比較。
根據1847年初直隸定州知州頒布的一系列規定,每村的“公共事務”由“裡正”“鄉長”“地方”和“催頭”負責推行。
這些頭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經過知州審查之後,加以指派。
“裡正總辦村中之事”,“鄉長”和“地方”負責查探并上報不法行為、犯罪活動與犯罪分子,并同“催頭”一起負責征收地稅和勞役。
[16]這一套組織體系所用術語不盡相同,然而與上述兩個事例并無多大區别。
明恩溥在19世紀最後幾年的記述,指出村莊領袖以如下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 在有關官府的事務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糧稅征收。
……地方官不斷要求鄉村頭人為政府提供運輸、招待辦公差的官員、籌備修築河堤的物資、組織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許多類似之勞役。
[17] 然而,村莊領袖并不是隻為官府效勞。
嚴格說來,他們負責的事務常常是村社性質的。
在一些情況下,他們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門之間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
楊懋春對山東一座鄉村所謂“官方領袖”的描述,雖然是以最近的考察為基礎,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個世紀前的情況: 官方領袖最重要的職責是代表村民與當地政府和縣政府打交道。
政府的命令下達後,縣當局就把該縣所有“莊長”召集到市鎮上去,向他們布置任務。
各莊長回到村子後,首先找村中擁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讨論執行命令的方法。
…… 有時,莊長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請求或解釋——發生饑荒時,請求官府豁免土地稅;遭受土匪威脅時,請求官府加以保護。
就鄰近村莊而言,莊長代表各自村莊讨論決定村落聯防或由這些村莊組成的整個市鎮地區共同防禦計劃;與一兩個鄰近村莊讨論聯合舉行戲劇演出或祭祀遊行;與鄰村發生争執時,代表村民出面。
在農閑季節,莊長及其助手積極出面邀請戲班來村連續演出三天;發生旱災時,他們出面舉行宗教求雨活動。
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動時,他們也是要負責組織的人,比如對付蝗蟲,或解決因冰雹、洪災和暴風雨造成的的糧食危機。
…… 當兩家或兩族發生争執時,官方領袖尤其莊長是調解人。
官方領袖還負責村莊的保衛工作,組織夜間巡邏以防小偷和火災,組織莊稼看護以防動物或小偷破壞,監管村民以防賭博、吸鴉片和賣淫泛濫。
[18] 看來很清楚,在19世紀及其之前,中國鄉村存在着各種各樣的村莊領袖,他們經過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沒有。
其中一些村莊領袖是已經崩潰了的保甲、裡甲或鄉約體系的殘留,或與它們有關,因而他們的職責同這些體系的人員實際上是相同的。
由于這一原因,也由于這些村莊領袖是地方官在其鄉鄰推薦基礎上任命的,他們實際上就是政府在縣以下基層行政組織的代理人,主要是為清王朝統治鄉村而服務的。
至于另一些村莊領袖雖然同清王朝任何鄉村統治體系沒有什麼特别聯系,其成為村莊領袖或許也未經過官府批準,但是,他們有些時候也是以類似頭人的方式為地方政府服務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也可以被視為基層行政代理人,而不隻是村莊領袖。
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或者是同時,或者在不同場合,作為其所在鄉村的領導人,處理鄉村公共事務;或作為其所在村莊的“代表”,與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莊進行聯系。
以這些資格,他們就具有村莊領袖的特色。
但無論以什麼資格出現,這兩種類型的村莊領袖都同村中那種頭面知名人物有區别;後者的領導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認的。
接下來就準備讨論那些未經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認的村莊領袖。
很清楚,官方領袖雖然在一般層面上是村中活動的領袖,但在更大層面上是清政府縣以下基層行政代理人,是為官府服務的,因此很難被視為實質的村莊領袖。
而非官方領袖或“業餘”領袖,其威望和影響并非來自官府,而是其鄉鄰給予的。
了解哪些人可以成為這種領袖,了解他們在村莊生活中扮演什麼角色,是很有趣的。
楊懋春對山東省非官方領袖之描述,很能說明問題: 每個村莊有些人雖然并不擔任公職,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領袖。
……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長老、為全村履行特殊職責的人和學校教師。
……非官方領袖,并不是通過選舉或任命産生的,通常與官方領袖迥然不同。
……非官方領袖雖然處在幕後,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沒有他們的建議與支持,莊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務。
鄉紳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領。
如果他們反對某項計劃,或甚至隻是持消極态度,基層行政就會陷入僵局。
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并不同政府當局直接打交道。
有時,區長或縣政府邀請他們參與會議,就某一問題聽取他們的意見;他們的意見常常影響到政府的決策。
[19] 步濟時的簡短叙述也很有用:“鄉村公共事務中的内部事項,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請村塾教師等,都掌握在村中長老手中。
他們是村中上了年紀的宗族領袖,充當莊長的顧問。
”[20] 葛學溥(DanielH.Kulp)認為,民國時期,華南有三種類型的非官方領袖,即“長者”[21]“學者”“天生的領袖”。
關于第一種類型,他寫道: 他們雖然不是村中年齡最大的,但其地位卻是最高的。
他們來自于人數多、勢力發展快、經濟實力雄厚的宗族。
……這些頭發灰白的長者,其威望和影響是自然産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據領導和支配的地位。
第二種類型的領袖,“其地位的獲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後天的成就。
由于學術成就和在國家政府等級體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緊密相關的社會價值,因而他們向來是受到尊敬的”。
第三種類型“天生的領袖”,是指“那些純粹依靠個人品德和聰明才智而赢得個人地位的人。
……(不過)他們作為鄉村領導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認”。
[22] 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紀的實際情況:“在挑選方法非常寬松的地區……鄉村頭人并不會被正式地選出或罷免。
他們是通過一種自然選擇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們的位置的。
”[23] 一般說來,非官方領袖比起或多或少要依靠政府支持的“官方領袖”來說,得到鄉鄰更多的信任,也受到地方官更禮貌的對待。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是其所在村子自己的領袖,對公共事務的影響,比經過正式程序産生的領袖要大得多。
楊懋春對現代中國的研究,也反映了19世紀的大緻情況: 非官方領袖同官方領袖分享一些功能。
……在調解家庭或宗族之間的沖突時,前者扮演的角色比莊長要重要;他們更受到尊敬,因而更有影響力。
……前者和後者之間的關系,毫無疑問是上下級(supraordinate-subordinate)關系。
過去情況如此,目前大部分仍然如此。
在公共事務中,官方領袖做實際工作,而非官方領袖則指導他們。
一般說來,官方領袖是紳士和族長的工作人員,甚至隻是他們的通信員。
鄉長(官方領袖)及其助手接到政府的命令後,在未與有影響的非官方領袖商量之前,是不能作出任何決定的;而且在這種會商中,官方領袖通常被要求完全不說話。
……習慣上,縣長或其秘書對鄉紳、村塾教師和大宗族族長這些非官方領袖很尊敬,而對官方領袖卻擺出上司架子。
[24] 非官方領袖的支配性影響,是來自他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威望,而非任何形式的政府任命。
他們不是其鄉鄰選出的,正如他們也不是政府官員委任的一樣。
非官方領袖常常出自鄉紳,而官方領袖卻來自于社會背景較低的階層。
[25]由于大多數村民實際上并無選舉或罷免這兩種領袖的權力,隻有在一個非常寬泛的意義上,中國村莊才能說是民主的。
官方領袖履行職責是有金錢報酬的(無論是假定的還是真正的),或被容許可以“壓榨”村民;如果這種敲詐勒索并不怎麼明顯,受害人也不太多,那麼有關各方是會默許的。
衛三畏在1880年代所寫的著作中觀察到,廣州附近鄉村的一位頭人,“其報酬是其鄉鄰付給的”。
黃埔村(Whampoa)村民共有8,000人,付給“長者”300美元報酬。
[26]楊懋春描述了現代山東一座村莊的做法: 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從他們的服務中獲得的報償是錢财、招待或禮物。
以前,莊長及其他鄉村領袖沒有報酬。
開支由公共資金支出,公職人員收取傭金,代替固定薪水。
例如,如果實際開支是10元,那麼他們就收12元,差額歸自己所有。
隻要金額不大,村民就不會有異議。
[27] 這樣的做法實際上降低了官方領袖在村民眼中的威望。
來自鄉紳階層的非官方領袖,則會避免直接索取報酬,尤其是數目非常少時;面對相對豐厚的獎品,這些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領袖,也盡量使自己不被引誘卷入貪污事件。
明恩溥記錄了一位士子頭人騙取錢财的例子。
在19世紀晚期的某一年,山東中部黃河發生決口,附近縣區必須提供一定額的小米稈,用來整修河岸。
購買這些小米稈的資金,來自于為整修而專門撥出的特别基金。
明恩溥這樣叙述說: 知縣把供給和運輸小米稈的事務交由一位年長的頭面人物掌管,他是一個秀才。
很自然地,他指派自己的一些學生去負責具體的組織工作。
他們……獲得了大約70,000文錢的報酬。
這些承運人利用收支方面普遍存在的糊塗賬,并不向村莊報明賬目,從而方便地從經手的錢款中劃出一部分留歸自己使用。
……這種情況持續了一年多。
終于,一些不滿的人,在村廟裡召集大衆集會,要求公開收支賬目。
……這個秀才找了同村的幾個人去與村民“講和”。
……他們這樣說:“如果我們揪住這事不放,并把它鬧到縣官那裡去,不知情的老秀才就會丢盡臉面,其他一些有關人員也會遭到牽連。
由此引起的仇恨還會延及幾代人。
”[28] 這一問題的最終結局是擺桌招待那些在意的人,事情因而和平解決,或者說任由它拖下去而未解決。
明恩溥沒有說明“不滿的人”的身份,也未說清是誰召集了村民開會,不過合理的猜測是這些人并不是普通農人。
[29] 領袖之挑選 官方領袖通常是由地方官員根據有關居民的推薦而任命的。
不過我們不能因此就認為:“推薦”或“提名”是一個民主選舉的程序,即有候選人讓選民自由投票挑選。
一些學者觀察到的做法,隐約暗示了村莊領袖是出于普選。
尼古拉斯(FrancisH.Nichols)在20世紀初的報道,就是一例: 按照中國的統計方法,陝西各鄉村之人口很少超過200名居民或40戶人家。
整個村子唯一具有權威的人,是由知縣知州任命的“頭人”。
這種領袖并不佩帶什麼權力标志,同其他村民一樣,不過是個農人。
他之所以被任命為領袖,通常是由于他自己在鄉鄰中享有威望,鄉鄰将其非凡才智和良好品德介紹給地方官。
[30] 不過其他學者的觀察則指出,提名誰,通常是有限定的;或者說,通常是由有限的“選民”來提名的。
一位西方學者就描述了19世紀中葉流行的情況: 很明顯,全中國之居民,大體上生活在鄉村。
……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
……這個頭人是由村民選出……由當地主要人物一緻挑選出來。
挑選這種首領時,中國并無其他一些國家伴随着選舉高級官員而出現的拉選票、競争之類情事發生;中國之鄉村首領選舉更容易,因為任何鄉村之居民一般都屬于同一個宗族,或有一個宗族占支配地位,隻需要選出宗族中最傑出的人作為首領就行了。
[31] 馬詩門(SamuelMossman)在1860年代的著作,記載了類似的情況: 中國大多數人口居住在鄉村,許多鄉村并無政府官員。
不過,每村都有自己的“頭人”,由村民自己選出。
……一般說來,這種頭人是從村中最有勢力之宗族選出來的;或者說,一個宗族就是一座鄉村,該頭人就是這唯一宗族中最富有、最有勢力者。
[32] 衛三畏在大約20年後寫道: 村中領導權同宗族并無必然聯系,因為後者并未得到政府的承認。
但是在每個村子裡占絕大多數的宗族,一般從其成員中選出“長者”(亦即正式頭人)。
[33] 這些學者的觀察并非每個細節都正确,但指出了鄉村官方領袖絕不是由村民普選的。
楊懋春對近代山東一座村莊流行的“選舉”程序的描述,确認了這一點: 每年之初開會選舉“鄉長”(相當于民國時期的“莊長”)及其主要助手和其他下屬公職人員。
參加選舉會的是各家族中上了年紀的成員……但村中上層家庭之家長并不出席。
很多農民對村中事務并不感興趣,認為自己沒必要參加會議……選舉很不正規,沒有投票,沒有舉手表決,也沒有候選人競選。
選舉會是在村塾或其他慣常集會場合舉行的。
當代表每個家族之成員到來之後,主持人就站起來說:“各位叔伯、兄弟,俺們現在開始商量俺們村子大家都關心的事。
你們都知道,俺們的莊長潘繼伯過去一年裡幹得很好,為大夥做了許多事。
……潘繼伯現在任滿了,該重新挑選俺們的莊長和其他人員。
”……主持人開場白之後,大夥一時不說話。
然後一名到會者(通常具有一定地位)就會說:“既然恒立伯剛才說潘繼伯在過去為大夥做得很好,俺不知為什麼讓他退職?……”村中其他“官員”……也同時選出,但方式更不正規、莊重。
莊長要挑選一兩個助手,通常是他過去的助手。
[34] 根據這位作者的說法,有閑暇、有能力、品德高尚、老練持重的人才有資格擔任官方領袖。
他所研究的莊長,既不是務農者,也不是工匠。
他是一個口齒伶俐的社會活動家。
當情況容許時,他會毫不猶豫地玩弄卑鄙的陰謀詭計。
他非常樂意承認自己是鄉紳之手下,并為他們效勞。
[35] 一些西方學者認為,“選”出來的村莊頭人也會被村民廢黜,換另一個人。
[36]在理論上講,這不無正确。
但事實卻常常是,在職者願意當多久就當多久。
即使是因其任職令人不滿意而導緻的罷免,也常常是遵循村中精英的意志,而不是由大衆投票決定。
楊懋春指出: 一旦某人被挑選擔任村子領袖,他就有可能長期連任。
一些村民會對他不滿,但是隻要他不犯嚴重的錯誤,村民們也不會費事去另選他人。
如果他本人的确不想再擔任,就把自己的打算告訴有地位的村民,選舉會的主持人就會在開場白中說明他的用意,村民就不會再選他。
如果他犯了不可饒恕的錯誤,要麼他本人沒有顔面再繼續任職,要麼村中非官方領袖要求他去職。
在這種情況下,主持選舉之人就會暗示說應該重新挑選莊長,村民們随聲附和。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挑選誰事先就安排好了,選舉隻不過是一種程序。
真正之權力掌握在非官方領袖手中。
[37] 現在來讨論非官方領袖的情況。
根據步濟時的研究: 根據各宗族族長的社會地位或“資格”,從中挑選頭人(非官方領袖)。
中國所用“資格”一詞,指的是一個人的年齡、财富、學識和社會影響力的綜合評估。
這種鄉村首領并不是按任何規定之制度選出來的,但是在一首領去位或去世之時,一般很容易看出,是誰自然地擁有控制村子事務之權力。
這個人會在重要家庭家長的非正式會議裡被任命。
[38] 因此,非官方領袖或“長者”進入鄉村領導階層,憑借的是其特殊的資格:年齡、财富、學識、家族地位和個人能力。
[39]他們是被承認的而非被選舉的。
任何一名鄉村領袖沒有必要擁有所有這些資格,[40]各種資格所占的權重也各不相同。
相比于官方領袖來說,非官方領袖甚至更必須是有閑暇、有威望和有才能的人。
閑暇和威望通常伴随着财富和學識而來。
這些很少(如果曾經)是胼手胝足的人所擁有的特權。
即使是作為必備資格之一的年齡,也非決定性因素。
據說: 年齡本身并不是領導權的一項資格,但人的品質确實隻有在長年的生活中才表現出來,人們認為年紀大的人經驗豐富。
……領袖要成功地行使職責,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他對村民的了解;隻有那些有空常去酒館,并把時間消磨在談話上的人更容易獲得這種了解。
……以前同現在一樣,領導資格是一種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但漸漸與某些特征相關——年齡、财富、學識。
[41] 擁有學識和頭銜的士子,假如他還足夠聰明,或多少有些财富,那麼很容易成為非官方領袖。
按照19世紀的一位學者的看法,有學銜的士子,必然是村莊頭面人物中的實際領導人。
[42]由于他有條件同州縣官員聯系,因而在其鄉鄰中是著名人物。
盡管他或許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村中事務的獨斷權力,但在解決争端或創辦地方事業時,村民要經常尋求他的幫助。
[43] 總而言之,通過村民默認的習慣式投票而得到位置的村莊領袖,無一不是地位突出、有勢力的鄉紳或士子。
他們也是具有明顯影響力家庭的家長。
即使是從我們所能收集到的有限資料中,也可以看出,隻要談到領導權,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的中國村莊的确并不是自治的、民主的共同體。
“官派”或者說官方領袖雖然獨立于保甲(警察)和裡甲(收稅者)頭領,但由于他們必須經過政府任命,而且從屬于政府當局,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控制。
他們在表面上雖然是由其鄉鄰提名的,但事實上更多的是出于村中“頭面人物”的意志,而非大多數村民自由選出來的。
“非官派”或者說非官方領袖,他們的地位并不是州縣官員給予的,而且或多或少不受政府幹涉,因而沒有取得村中事務的指揮權,這是民衆授權或村民選舉的一個結果。
他們成為鄉村領袖,是公衆承認或“民意”的結果;但是“一般說來,民意并不是指小農的看法,而是鄉紳和族長的意見”。
[44]所有這一切,都是由如下事實造成的:中國社會普遍的階層劃分,一直向下延伸到村莊;[45]這種階層劃分雖然并無嚴格的社會等級制度特點,但是仍然對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産生重要影響。
很明顯,清王朝隻要控制了鄉村領袖,尤其是控制了在鄉鄰中比官方領袖擁有更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領袖,那麼就能有效地統治中國鄉村。
換句話說,清王朝控制鄉村的效果取決于控制鄉紳的能力。
至于清王朝在這方面達到什麼程度,我們在讨論鄉村曾經從事的主要活動類型之後,再來探讨。
村莊活動 必須注意,各村莊活動的類型及進行程度因村子大小、位置及其一般環境不同而有極大區别。
在許多情況下,從衆多史料來源中搜集的事例可以反映一些村莊舉行活動可以達到的最大程度,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認定一般中國村莊是一種有組織、充滿活力的社會。
許多村莊活動的目的多少有些消極,是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而不是促進公共福利或改善村民的生活環境。
[46]還應該指出的是,由于鄉紳或士子通常掌握着村子的領導大權,因而村民大衆參加村莊活動,不過是出勞力或拿出很少的一點錢。
通常是鄉紳或文人提出點子,并拟定計劃,指導進行,提供或收集必要的資金。
無論是什麼樣的需要組織才能或個人威望的工作,農人的角色都不突出。
由于筆者手中所掌握的資料有限,因而不能全方位地考察村莊活動的各方面,隻能探讨一些突出面向。
為了方便起見,我們把它們分成四個方面:宗教活動、經濟活動、維持社會秩序和道德、鄉村防禦。
宗教活動 村莊的宗教活動通常是在一座或更多的廟宇裡舉行,雖然有些村莊完全沒有廟宇。
直隸定州的情況,雖然并不一定是非常典型的,但也反映出各村廟宇分布情況極不相同。
個别村子擁有的廟宇多達30多座,而其他一些村子則連一座也沒有(參見表7-1)。
[47] 表7-1:直隸定州35所村子的廟宇 廟宇的數量和村子大小之間沒有關聯讓人不解,但可以大膽作一些解釋。
首先,并不是所有廟宇的規模都是相同的。
豪華的關帝廟或龍王廟,其建築費用要比小小的土地廟大六倍,也更為重要。
因此,廟宇數量本身并不一定表明鄉村宗教活動的實際程度。
方志中并未說明廟宇的大小。
很有可能,在一些廟宇數目看起來相當多(相對于居民人數)的村莊(比如,東仝房村的居民隻有29戶,而廟宇卻有8座),這些廟宇隻是小型的神龛;而在擁有100多戶居民的村子的一兩座廟宇(如大王耨村,居民有232戶,廟宇隻有兩座),則是比較華麗的建築。
其次,很有可能,一座村子在一定時期裡的廟宇實際數量,并不一定反映該村的繁榮程度。
如果某村子現在較小,而其廟宇較多,或許意味着這些廟宇是在以前人丁較興旺時所修建的。
如果一村子的人口相當多,而其廟宇很少或沒有(如擡頭村,居民有193戶,沒有廟宇),或許反映它是最近發展起來的。
無論村子規模和廟宇多少之間缺乏真正關聯的原因到底是什麼,我們都可以得出一個有用的結論:村子的大小并不能說明相應的宗教活動舉行程度;在處理這種鄉村生活問題時,作出概括性論述是不可靠的。
地方廟宇解決了鄉村的部分宗教需要。
[48]在廟宇裡,村民們還願,彙報家人去世,慶祝宗教節日或舉辦其他宗教活動。
至于進行情況,各地不同。
一地方志描述了廣西一些鄉村舉行社祭的情況: 社祭,十家、八家或數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緻祭,聚其社之所屬,備物緻祭,畢即會飲焉。
……凡田之共溝塍者,或立一廟,或一社,每歲二、三、六、八月以初二日,力田者共行祀。
[49] 并不是所有宗教活動都在廟宇裡舉行。
舉例來說,求雨活動雖然據說常常在龍王廟或其他相關神靈的祠廟舉行,但在一些鄉村,是在另一些地點求助的。
楊懋春描述了山東一座鄉村的求雨情況: 如果發生旱災,當地領導人就要為龍王組織祭祀遊行,人們認為龍王住在老泉或老井裡。
如果遊行後十天内下雨了,農民就相信龍王顯靈,要演戲向龍王感恩。
……幾個月後,在沒有太多農事活動時,村莊要演三天戲,鄰村的村民都來觀看。
[50] 戲劇演出是在其他宗教場合舉行,有些地方每年不止一次。
根據一位提學使所說,山西省村民投入宗教事務和戲劇演出的精力很多,必定會因此而出現一些惡果。
按照該官員的說法,即:“繁富之區,每歲有鸠集六七次者;沃原之壤,每畝有攤派三四百者,竭細民之脂膏,供董事之酒肉。
”[51] 一些事例表明,廟宇舉辦宗教活動以籌集營運資金。
按照明恩溥在19世紀90年代的觀察: 在中國,無論是最大的城市,還是各種規模的城鎮,甚至小村子,都有廟會。
……絕大多數大型的廟會是由廟宇管理者提議舉行的。
他們希望從廟宇的使用,包括交通費和場地費中,獲得一定的收入。
[52] 鄉村廟宇除了為宗教目的服務外,有時還成為非宗教活動的中心,為非宗教性的活動而服務。
按照一位中國學者的觀點,在一個居民不止屬于一個宗族、組織很好的村社: 村莊組織的中心是……一座寺廟。
……同祠堂一樣,村廟也有自己的财産,由一位長者管理。
……村廟也像祠堂一樣有自己的節慶。
它為村中的孩子提供學堂場地。
簡言之,村廟對團體生活所擁有的權利和履行的職責,就像祠堂對家庭的生活一樣。
[53] 根據一部地方志的記載,19世紀晚期直隸灤州的村廟有如下功能: 社必有寺,凡在社内大小村莊,供奉一寺之香火。
……董事人謂之會首。
寺會多在四、五月間……至期演雜劇、陳百貨,男女雜遝,執香花,詣廟求福。
……又有各村所自主之廟神,各有誕期。
……其村或遇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