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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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戲為會,借以申明條約。

    如縱雞豚牛羊傷稼及婦女兒童竊禾等類,大書禁止,違則有罰。

    強半富庶村莊乃爾,亦不必案年舉行。

    間有因旱蝗雨澇入廟祈禱,竟不至成災者,亦演劇以賽,無定期。

    [54] 山西省也有類似的安排。

    根據省當局所說,每村有多少座廟宇,就劃分為多少個社。

    每社都有一“長”,“村民悉聽指揮”。

    [55]社長的權力範圍到底有多大,雖然并未載明,但是可以肯定,一定延伸到那些宗教以外的事務。

     不同階層的村民有不同的需要,由位于這個區域的不同廟宇來滿足。

    舉例來說,近代山東一座鄉村〔譯者按:原文說是市鎮〕就有這種情況: 有兩座廟宇……全區村民經常去。

    其中一座大廟宇坐落在市鎮的東北端,供奉的神靈是關公(即關帝)和曾子(孔子的門徒)。

    ……該廟宇是文人士子經常聚會的地方,農人很少光顧。

    另一座大廟宇是佛寺,坐落在市鎮附近,農人到此祈求神靈賜福、保佑。

    ……還有兩座神祠分别坐落在北山和南山上。

    其中一座是牛王祠,另一座是村民(其中大多數是婦女)每年九月九日祭祀的地方。

    [56] 廟宇有時是個人出資修建的,但更多的是集資的産物。

    明恩溥在19世紀90年代出版的著作,描述了其中一種方式: 如果某些人想造一個廟宇,那麼按照慣例,他們得請來村裡的頭面人物,隻有在這些人的主管下,才能着手開展工作。

    通常,為了籌集資金,經理人需要攤派地稅。

    雖然每畝地的稅額不是固定的,但根據土地擁有量的不同,每個人所需繳納的地稅還是有不同級别的。

    窮人可能免交地稅,或者隻付一點點;富人則繳納重稅。

    當經理人籌集好了資金,他們就開始破土動工了。

    ……廟宇修好之後……經理人在捐助者當中選舉一位作為受托人委員會的負責人(善主)。

    [57] 籌集修建資金并不很困難。

    如果大衆同意修建拟議中的廟宇,那麼捐獻者是非常樂意出錢的,即使修建費或維修費達到幾百兩銀子。

    [58]廟宇田産的管理,常常掌握在鄉紳或文人的手中;[59]如果他們未被要求參加這項工作,他們就會感覺受到輕蔑。

    [60]廟宇擁有土地,是有地位有影響的人物相互争奪管理權的原因。

    清政府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發布的一道命令,就描述了這一情況: 浙省各寺廟,均有生監主持,名為檀樾。

    一切田地山場,視同世業。

    一寺或一姓,或三四姓不等。

    其中此争彼奪,各有私據。

    ……嗜利紛争,最為惡習。

    應通行直省,出示曉谕,将檀樾名色,一概革除,不許借有私據争奪讦告。

    其士民施舍之田産,建修之寺廟,但許僧尼道士經營。

    [61] 這道命令被刻在石碑上,好讓臣民“永遠遵守”。

    但是,我們并沒有找到證據證明上述做法在浙江或其他省份真的已經被終止。

    如同一項近代的調查所顯示的,至少在一些地區它還是存在的。

    有研究發現,“在江蘇省北部地區,大片土地名義上屬于寺廟,實際上由少數寺廟管理者擁有”。

    [62]雖然該研究沒有具體說明這些“少數管理寺廟者”的社會地位,但是可以合理地假定,他們同浙江省寺廟管理者一樣,并不是當地的農人或普通居民。

     即使是在廟宇舉行的各種宗教活動,普通村民也沒什麼發言權。

    根據一名善良的官員的記述,山西省的宗教事務和戲劇演出以犧牲“小民”為代價,給“董事”帶來了許多好處。

    19世紀期間,不止山西一省存在這種情況。

    錢泳就記述說: 大江南北迎神賽會之戲,向來有之,而近時為尤盛。

    其所謂會首者,在城,則府州縣署之書吏衙役;在鄉,則地方、保長及遊手好閑之徒。

    大約稍知禮法而有身家者,不與焉。

    [63] 根據這位中國觀察者的記述,創辦或管理鄉村事務對紳士來說有失身份,但是它提供娛樂以及可能的利益給少數人;他們并不屬于普通農人,而且事實上他們是鄉村中的掠奪者。

     于是中國鄉村中的各種宗教活動,通常是由少數居民領導或控制的。

    至于鄉村大衆,隻能從這些活動中得到一些娛樂或滿足某種宗教需要,但不能左右它們。

     經濟活動 雖然村民們對“村中利弊”并不熱衷,但還是有一些旨在改善生存環境、值得注意的經濟活動。

     最常見的經濟活動之一就是橋梁和道路的興修和維護,這是村中居民往來于附近集市、城鎮所不可缺少的。

    有時,這項工作是由村民集體承擔的,河南省臨漳縣一些村民使用的6座橋梁的修建就是這樣。

    [64]古柏察發現,19世紀中葉湖北地區整修道路的方法非常獨特;這種方法或許在清帝國其他地區并沒有被廣泛使用: 除了皇帝出巡而不得不修建的道路外,官府事實上的确從不關注修建道路。

    ……至于村民,他們必須盡可能去做。

    ……有一些鄉村,村民自己設法修建為官府無情忽視的道路。

    在所有訴訟案件、争論和争吵中,村民的習慣是,隻是在迫不得已時才求助于衙門;大多數村民甯願找一些誠實可靠、經驗豐富的老人來仲裁,尊重他們的裁決。

    在這種情況下,仲裁者會批評當事一方的行為不當,要求他必須用自己的錢來整修某一段路,以之補過。

    因而在這些地區,道路好壞同村民是否愛争吵、愛訴訟成正比。

    [65] 鄉紳經常為其鄉鄰設法提供橋梁、道路、渡船的服務。

    方志中記載了很多這方面的事例。

    例如,廣東花縣一位白手起家、亦商亦官的人,就捐資3,000多兩銀子,修建一條石闆路,從他的村子延伸到最近的集市;這條石闆路在1893年完成。

    [66]無數個事例記載鄉紳造橋、擺渡的“義行”。

    [67]在一些地區,歸功于鄉紳的橋梁數量相當大。

    [68]這些工程是鄉紳靠自己個人能力完成的,而不是在他們領導下由鄉鄰集體承擔的。

     村民們經常在鄉間大路旁适宜的地方修建茶亭,為行人提供方便。

    施美夫爵士1845年9月造訪浙江甯波城外一座鄉村時,觀察到: 每隔三四英裡,就有一座茶亭。

    行人可以在此休息,享受由富者和好施者提供的免費茶水。

    ……捐資修建茶亭的人所得的回報是,生前受人尊敬,死後享受榮耀。

    [69] 類似的建築,在清帝國幾乎所有地方都能看到,尤其是南方省份。

    例如,坐落在廣東南海縣佛山鎮的“樂善茶亭”,建造于1871年,可能就是該繁榮城鎮的“士商”(士子和商人)修建的。

    [70] 在村民所承擔的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是同“水利”(灌溉)和防洪有關的工程。

    前者主要是通過修理溝渠或水道、池塘、水庫和堤堰表現出來,後者主要是通過整理圩堤或河堤表現出來。

     清政府雖然并不負責整修鄉村中的灌溉渠道或堤堰,但鼓勵私人整修,對他們因整修而得到的“水利”給予法律保護。

    如果未經所有者允許就從他們的水庫、池塘或溝渠取水,就是犯罪,要受到懲罰。

    [71]盡管清政府竭力鼓勵,或給予保護,但是,各地鄉村進行的地方灌溉工程有極大的區别。

    在一些地區,尤其是北方省份,村民對灌溉事業相當冷淡。

    18世紀一位陝西巡撫說: 若能就近疏引,築堰開渠,到處可行水利。

    無如司事者意計所在,既不與民瘼相關,小民心知其利,又複道謀築室,不潰于成。

    即向來本有渠道地方,亦多廢而不舉。

    [72] 據說,該省某縣,在一名心地善良的知縣于1872年提議修建水利工程以前,村民享受不到任何水利。

    [73] 而在其他地區,村民對整修灌溉工程非常積極。

    在直隸、安徽、江蘇、廣東和江西等省,各種各樣的水利工程很明顯都是由有關地方的村民發起并修建的,而且一直保留到最近。

    [74]其中一些工程還十分宏偉。

    廣東東莞縣的“水南新”是1901年由村民集資修建的,長1,100多丈(大約4,400碼),可以灌溉700多畝農田。

    每人捐資多少,與其得到灌溉的土地量成正比。

    [75]在同省的另一村,包括地主和佃戶在内的村民自己對較小的溝渠進行修理。

    [76]安徽巢縣的村民,“私力”挖池塘,灌溉耕地。

    [77]在廣西融縣,居住在寶江和浪溪江沿岸的農人,用樹木、石頭築陂,導引江水灌溉自己的農田;[78]在賀縣,居住在臨江沿岸的居民,“塞壩灌田,一邑禾谷多半産此”。

    [79] 有時,村民成立較為正式的組織,以承擔整修和管理水利工程。

    在19世紀晚期的山西翼城縣,村民設置了一些“渠長”,由他們負責管理灌溉事務。

    [80]在廣東花縣,村民成立了“陂水會”,由其管理一條可以灌溉6,000多畝耕地的陂塘。

    一部地方志描述道: 素有陂水會董轄,每遇大水,随決随修,按照受灌蔭之田,收租為修築工役之需,以所占額米多少占水分多少。

    近年象山村江浩然、江汝楠提倡大加修築,力勸陂會份内田主,按照額米多少捐金,由江臨莊、江日新、江雲藻等經營,董其成,每額米一石捐銀一千四百元。

    ……其修築采用新法,悉以紅毛泥構結,費達萬金。

    [81] 在清王朝崩潰之後,這個“陂水會”還繼續存在了一段時期。

     可以肯定的是,灌溉工程(特别是設立組織負責的灌溉工程)是由地主舉辦的。

    一些舉辦者很可能來自紳士家庭或勢力大的家族。

    上引資料中所提到的人物,雖然其社會地位并沒有得到說明,但是很明顯來自一個家族。

    另一些事例也表明,灌溉工程毫無疑問是由紳士領導完成的。

    在直隸邯鄲縣,許多水閘都是在16世紀和17世紀期間某個時期修建的。

    其中一個水閘叫羅城頭閘,可以灌溉15個村子村民耕種的8,000多畝土地。

    在“紳耆”李國安的指導整修下,這個水閘可以增加灌溉20,600畝的耕地。

    [82]在廣東花縣,有一名商人(1870年左右被賞給五品官銜),據說在退職以後負責發起修建一組水閘,給他的村子帶來了豐富的水利。

    [83]1805年的進士鄧應熊(他随後在河南省擔任知縣)在他東莞家鄉的村子提議并完成了對一條溝渠的重修。

    [84]在一些情況下,即使提議者是地方官員,工程常常也是由鄉紳完成的。

    沒有鄉紳的合作,官府提議是得不到實行的。

    因此,安徽合肥知縣發現,要想有效地完成修造一系列水庫,就很有必要“躬至鄉村,與紳士、耆老議”。

    [85] 鄉紳對水利非常熱心的理由是顯而易見的。

    由于大多數(雖然不是所有)鄉紳都是地主,他們很清楚保證租種其土地的農人豐收的重要性。

    實際耕種土地的農民也懂得灌溉的重要性,但由于他們沒有威望、财富或知識,自然不得不讓鄉紳扮演領導角色。

     防洪事務的基本情況也是一樣,雖然清政府在其中的角色要突出些。

    在一些地區,尤其在華北,為了防洪,村民将其村落建在适宜地點;1882年,英國一些官員指出:“擁有400間房屋和4,000名居民的王徐莊子,坐落在一個高出周圍地區5英尺的土崗上。

    這顯然是為了保護村子免受該地區可能發生的洪水的侵害。

    ”[86] 村民經常采用的防洪方法,是修建圩堤或河堤。

    如果需要緊急整修,可能就由有關的村社來承擔。

    19世紀一位西方學者就指出:“一旦洪災就要降臨,村長指揮村民輪班工作,用手邊可以取得的各種泥土建造防洪堤。

    ”[87]但是一般說來,地方政府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實際上,許多圩堤都是由村民和地方政府共同修建和維持的。

    在廣東佛山鎮鄉村地區,雖然圩堤是由村民自己負責整修的,但至于規模較大的防洪工程,則必須在當地政府的幫助下才能完成。

    [88]政府會撥款給村子用于修建防洪工程,資金通常由鄉紳保管;1886年廣東花縣修建的一座圩堤,就是這樣。

    [89] 的确,許多防洪工程得以完成,正是由于官紳合作。

    1820年,廣東南海縣3名地位較高的紳士捐資75,000兩銀子,配合該省當局所撥的80,000兩銀子用于整修、加固一道重要防洪堤。

    [90]1879年,該縣知縣簽發文件批準一名紳士的建議,規定對每畝土地征收2兩銀子(其中60%由地主出,40%由佃戶出),用于修建一道防洪堤,保護兩個村子免受洪水襲擊。

    這道堤防後來被洪水毀壞了,知縣又批準一名舉人的請求,對每畝土地征收1兩銀子(其中70%由地主出,30%由佃戶出)進行整修。

    [91]在直隸正定縣,縣衙門于1873年決定在漕馬口修建一道堤防。

    這一工程的修建對一個村子不利,在當地一名生員的領導下,經過适當調整後得以成功完成;在知縣“分派委員紳士”的監督下,其他堤防也同時修建完成。

    [92]另一種令人感興趣的官紳合作事例,發生于湖北沔陽州。

    在那裡,防洪堤把大小不同的地方圍起來,當地稱為“院”〔編者按:今通常寫作“垸”〕。

    按照地方志的記載,由于這種地方一般較低: 修堤防障之,大者輪廣數十裡,小者十餘裡,謂之院。

    如是者百餘區。

    ……院必有長,以統丁夫,主修葺。

    [93] 就像許多其他事例,所需資金部分由受到防洪堤保護的土地攤派,部分來自紳士捐獻,部分來自政府撥款。

    但是在沔陽,紳士獨自承擔起監督和管理堤堰工程的責任。

    [94] 地方官并不總是采取合作的态度。

    一些地方官逃避自己的職責,讓村民(紳士和平民)自己想辦法。

    在這種情況下,所有工程都沒有官府的幫助或監督,由此就出現了“官圩”和“民圩”的區别。

    根據一部江西地方志的記載: 所以備水患者……或徑數百丈,或周回一二裡……迨經傾圮,相緣請帑。

    官府患帑之弗克給,乃以載諸舊冊者為官修之圩,續增者為民修之圩。

    民修之圩,準其立案,官不勘估,不給帑培修。

    ……故有官圩、民圩之目。

    [95] 顯然,南昌縣這種官圩和民圩之間的區别在其他地區也存在。

    [96]不過,圩堤工程中所提到的“民”,同灌溉工程中的一樣,都是指“紳士領導下的村民”;即使這種“領導”并未被指明。

    顯然,“民”一詞的使用,是從與“官府”或“官”對比的層面而言的;并不是從與特殊地位的人對比的“平民”而言的。

     事實很明顯,這一點對于資料的正确解釋很重要。

    江西南昌縣一條全長4,800丈(大約19,200碼)的圩堤,據說是在清王朝統治的最後幾年裡由“村民自己”修建的。

    [97]很難想象财産有限、知識缺乏的普通農人不靠鄉紳的領導,能完成這一艱巨工程。

    事實上,無論防洪工程的難易程度如何,農人在其中常常扮演的是從屬的角色。

    地方志中所記載的許多事例,都顯示是由退職官員和有頭銜之士子來實現這種計劃的。

    [98] 從事防洪或灌溉事務的鄉紳,并不一定都是正直、誠實的,其中一些人利用情勢和個人地位為自己謀取私利。

    這種紳士之行為不一定都被記載下來,但偶爾會有意無意地被暴露出來。

    1873年被任命的安徽廬州府知府簽發的一件布告,就很能說明這一問題。

    他讓大家清楚了解他的目的在于“禁江壩積弊”,因此要求“各圩紳董”向知府衙門呈交修建計劃,并威脅要嚴辦那些利用修建或整修圩堤機會中飽私囊的鄉紳。

    [99] 并不是所有村莊都能戰勝洪災。

    古柏察描述了19世紀中葉浙江省一個地方的村民在洪水面前徒勞的掙紮: 1849年,我們在浙江省一個笃信基督教的地區停留了6個月。

    這一期間,先是傾盆大雨從天而降,接着是一個淹沒整個鄉村地區的洪災,這個地區看上去就像一個巨大的海洋,樹和村子漂浮在海面上。

    中國人知道洪災過後是饑荒,收成将毀于一旦,他們展現出驚人的努力和堅忍,與不幸的命運搏鬥。

    他們首先試着在田地周圍築高圩堤,然後竭力排幹田地裡的水。

    但是,當他們艱難而辛苦的工作就要成功之時,傾盆大雨再次從天而降,田地再次被淹沒在沼澤中。

    整整3個月,我們親眼目睹他們不停地努力,一刻也未停下來。

    ……然而,洪災難以控制,村民們實在是無能為力。

    這些可憐的受難者在耗盡最後一絲力氣之後,發現自己已經處于完全絕望的境地,不得不抛棄他們辛勤耕耘過的田地。

    他們一群群地聚集起來,背上口袋,背井離鄉,到處乞讨。

    ……整個村子都變成了廢墟,無數個家庭逃荒到鄰近省份尋找生存機會。

    [100] 與農人經濟利益有關的另一種類型的活動是守望莊稼。

    由于莊稼很容易遭賊偷竊和動物毀壞,因而需要保護。

    在一些鄉村地區,村民自發地組織起來,共同守望莊稼。

    比如,在19世紀河南鹿邑縣: 二麥繼登,貧家婦女聯翩至野拾取滞穗,狡悍者或蹈隙擸取,往往構釁緻訟。

    秋成時,各伍私相戒約,拾穗有禁,其有私放牛馬及盜取麥禾者,則嚴其罰,名曰闌青會。

    [101] 合作守望莊稼,保護了每個農人的利益。

    但是,組織和領導的任務自然地落到了類似村長的鄉村頭領(他們大概也有土地)的身上。

    西方一位學者觀察到: 村民們在長者的領導下參加某些特定的活動。

    最通常的情況是成立“青苗會”,或稱“莊稼保護會”。

    每個家庭都必須出一定數目的壯勞力,輪流守望快要成熟的莊稼。

    [102] 根據另一位西方學者在19世紀末的研究,所需花費由地主承擔: (青苗會)并不是所有地區都有,而隻是……在一些地區才能看到。

    ……如果聘請了一些固定的人(守望莊稼),費用由村民分擔,事實上就是地稅,數額與土地的多少成正比。

    [103] 在一些地區,偷盜者受到的懲罰非常嚴厲。

    19世紀晚期,一名總督上奏說:雲南某地,一個倒黴的人摘了鄰居家的幾個玉米穗,守望者發出警号,抓住了他。

    “根據村俗,長者開會讨論如何懲罰”,其母親被迫畫押同意判決之後,這個偷竊者被處死了。

    [104] 沒有守望組織的村子在偷盜搶劫者面前無能為力,隻能依靠官府可能提供的有效保護。

    陝西省就提供了一個有趣的事例。

    巡撫陳宏謀在1745年發布的一道命令中說: 乃聞有一種遊棍惡賊,寄宿野廟空窯,乘秋禾方熟未割之時,三五成群,昏夜偷割。

    竟有每夜偷割至三五畝者。

    所偷之禾,即左近貨賣。

    亦有一二無田之家窩留此輩,利其得禾轉賣分肥者。

    [105] 這顯示了莊稼守望組織多麼有用。

    如果我們還記得并不是所有中國鄉村都是組織良好的社區,而其中的小村子根本算不上社區,那麼,對于前面所說的“并不是所有地區都成立了類似青苗會的保護莊稼組織”的事實,就不會感到奇怪。

     為了防止衆多稅吏敲詐勒索及其他邪惡習慣,一般鄉村采取了自我保護的措施,幫助或要求村民準備好交稅,以便盡量減少被敲詐勒索的機會。

    江西巡撫在1885年一篇上奏中就彙報了下列有趣的制度: 查江西從前完納丁漕,民間向有義圖之法,按鄉按圖,各自設立首士,皆地方公正紳耆公舉輪充,且有總催、滾催、戶頭,各縣名目不同,完納期限不一。

    嚴立條規,互相勸勉,屆期掃數完清,鮮有違誤。

    [106] 該巡撫繼續說道,由于戰争的影響,上述制度遭到破壞。

    拖欠者越來越多,糧食稅和賦役稅越來越少。

    但是在制度繼續得到維持的地方,村民們還能全額地交稅;即使在最壞的情況下,也從未低于規定額的90%。

     關于上述這種自願性制度的運作方法,同時期另一名官員的記述如下: 每期輪一甲充當總催,擇本甲勤幹之人為之,名曰現年。

    ……有現年之圖甲,差役不得上門。

    [107] 其他省份也上報了幾個類似的事例。

    1860年代擔任江蘇巡撫的丁日昌,在一道指示中說,由于當時催收錢糧的方法對“小民”來說十分艱難,因而最好采取武陽縣“義圖辦糧”的方法代理收稅。

    丁日昌在另一個文件中又提到高郵州采用了這個方法。

    [108]這種方法同上述江西所采取的相比,至少有一點是不同的:它是政府行為的結果,而非地方努力的産物。

    在廣東南海縣,一名在1862年被清廷恩賜舉人頭銜、次年又得到國子監司業頭銜的長者,為其圖組織内所有甲長修建了一座會館,作為他們聚會的場所,以及收納錢糧的地點。

    結果,“鄉中無催科者至”,[109]與江西的自願制度取得了相同的效果。

    不過,這隻是個人的慷慨行為,而非全體村民集體合作的結果。

    與此不同的另一種做法,發生于廣東南海儒林鄉,由宗族承擔起反對稅吏敲詐勒索、保護納稅者的義務。

    根據一位地方志修纂者1880年代的記載,由于情況令人難以承受,因而該鄉的一些宗族準許宗祠管理者催征收繳各戶稅款,從而減少衙門代理人敲詐勒索的機會。

    [110] 與地方秩序相關的活動 在中國鄉村,保甲頭領作為清政府的代理人,承擔起偵探犯罪活動、防止不良分子藏匿在鄉鄰的職責,除了他們之外,許多村子都有自己的頭領,村民依靠他們維持一定程度上的和平和秩序。

    在某種程度上,這些鄉村頭領履行的是地方官的職責,特别是解決鄉間争端,防止村民的言行舉止脫軌,在社會動蕩期間組織所在村社反抗土匪的搶劫。

    道格拉斯(RobertK.Douglas)在19世紀最後幾年觀察指出,本來應該由地方官承擔的“大量的事務”,落到了“他那沒有官職的夥伴”——村莊領袖——的肩上。

    [111]雖然“大量的”一詞含有對鄉村領袖角色的高估,但他的看法是相當正确的。

     解決地方争端是這些鄉村頭領的職能之一。

    沒有什麼正式的組織為解決地方争端而設,不過通常每個村莊适合擔任仲裁工作的人,都是被村民認可的。

    這些人通常以正直、公正和思維敏捷而著稱。

    他們可能屬于有财産、有地位的家庭;或者如同華南許多地方一樣,他們是宗族的族長。

    雖然紳士地位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是誰擁有學識,誰就明顯擁有優勢。

    [112]在一些鄉村,由村長之類的頭領充當仲裁人。

    [113]無論仲裁者的個人條件和地位如何,他們的仲裁一般都得到争論雙方的尊重。

     仲裁的範圍,小到解決村民之間的小争吵,大到解決宗族之間的暴力沖突。

    下面是韓兆琪(1878年取得貢生身份)成功化解廣東番禺縣一個村子宗族内部宿怨的一個好例子: 古壩韓姓同宗也,分東西兩大房。

    兩大房為争潼道門樓……釀成械鬥,鄉人奔避,族法無從制止。

    官示亦不能禁遏。

    正紳三五人以宗誼請回鄉調處,兆琪不避艱險,親臨鬥境,和容正論,調護兩方,悉降心相從。

    [114] 一般說來,這種情況并不怎麼引人注意。

    許多村民争端和鄰裡争吵,都是在村子或鄉鎮茶房裡解決的:争端雙方、仲裁者和旁觀者都聚集在茶房,仲裁者首先聽取雙方理由,然後作出仲裁。

    如果沒有其他處罰,那麼被判決無理的一方要支付所有在場人的茶錢。

    [115] 在鄉下,打官司通常要花很多錢财,而且很麻煩,有時候無論對被告或原告來說都是毀滅性的打擊,[116]在衙門外解決對雙方都最為有利。

    心地善良的地方官員就常常說最好不要打官司,并将訴訟雙方發送回各村,由其鄉鄰仲裁解決。

    [117]充滿感激的村民就會提供幫助給有效率的仲裁者作為回報;就像下面這位明顯有文學天分而沒有财力的生員: 新昌俞君煥模,貧士也,道光己亥科鄉試,俞欲往而窘于資,因憶及往年曾為某村息訟事,姑往幹谒。

    至則村人歡迎,争為設馔,贈以二十餘金。

    ……赴杭……入試闱……竟得解元。

    [118] 然而,并不是所有仲裁都很有效。

    一般說來,非常嚴重的争端不能訴諸仲裁。

    關涉“人命”的案件,一般由衙門解決,即使并沒有發生什麼犯罪(謀害或謀殺)也是如此。

    因此,被牽涉進去的村民就經常受到衙門走卒或鄉間惡棍的敲詐勒索。

    19世紀,發生在南方一個村子的媳婦自殺案件,就毀滅了一個富裕之家。

    [119]此外,隻要訴訟案件是“訟棍”以及那些與他們狼狽為奸者的收入來源,仲裁就永遠取代不了由衙門進行的審判。

    [120] 或許,村民所遭受的最大不幸是仲裁并不總是公平、公正。

    下列對華南一座村子情況的描述就反映了這一點: 在鳳凰村,仲裁并不總是不偏不倚地進行的。

    該村發生的許多事例都表明大家族或房能夠誤導仲裁或讓它流産,而村長又被他們左右。

    如果被害一方所屬家族已經沒落,或者沒有近親,而他的财力和學識都有限,那麼,他就很難向有強大家族支持的冒犯一方完全讨回公道。

    如果被害方堅持要求讨回公道,村長或許會給予,而有勢力之家族成員則會采取各種各樣間接手段,無休止地折磨被害方,直至使之屈服。

    [121] 因此在鳳凰村這個近代鄉村,面對宗族的支配影響、财富和“學識”,仲裁被證明是無能為力的。

    可以合理地假定,這種情況對早些時候的一些鄉下村莊也是适用的。

     鄉村社會秩序是通過制定并執行鄉規這種實際而積極的方法來維持的。

    根據近代一位地方志修纂者的記述,該地方志較早的刊本有一部分記述了旨在提高村社利益的措施和禁令;這些措施是由有關地區的紳士和普通百姓起草、經地方官同意了的。

    [122]另一位地方志修纂者記載了一個事例,說石湖村(在廣東花縣,有1,200人)有名用錢買了五品官銜的富商,“集鄉紳,訂立鄉規,以樹率循”。

    [123] 鄉規的成功推行,取決于推行者的良好素質。

    據說,太平天國領導人洪秀全還在家鄉時,就制定了五項措施,供族人遵循。

    他規定,凡是冒犯長輩、誘奸女人、不孝父母、賭博遊蕩或“作惡”的人,都要遭鞭打。

    他把這些措施寫在木牌上,分發各戶家長。

    村民們都很尊重他的戒律,有兩名冒犯長輩的年輕人就因害怕洪秀全懲罰而逃走。

    [124]在華南另一鄉村,有名舉人(與洪秀全同時代)禁止所有錯誤行為,成功地“整饬風俗”。

    由于他強烈而徹底地禁止賭博,“賭徒不敢逞”。

    他的威望非常高,因而能夠改變這向來根深蒂固的惡習。

    一部地方志記載說: 九江舊俗,女子不樂返夫家,強迎之,則自盡……(馮)汝棠懸為厲禁,有犯者許夫家槁葬之,母家無得過問。

    由是俗漸革。

    [125] 的确,一些長者因享有非常高的威望,可以對其鄰居發揮直接而有決定性的道德影響。

    廣東花縣一座鄉村的長者葉松齡(身份不詳)據說就是這樣: 晚年居鄉,鄉人有私争者,得松齡片言,糾紛立解。

    裡人某甲偶不檢,緻犯鄉規。

    鄉人将集祠議罰。

    甲乞于衆曰:甯願伏罪,毋令松齡聞。

    [126] 古柏察記載了一個奇怪事例,說有名浪子回頭的賭徒與村民一起努力,禁絕了他的村子的賭博惡習: 在中國,賭博(在法律上)雖然是被禁止的,但是幾乎全國各地都在盛行。

    在我們傳教士駐地附近、離長城不遠有一個大村子,就以其專業性賭棍而著稱。

    有一天,村中一個有地位有勢力的家長(他本人愛好賭博)決定改變村風,因而舉行宴會,邀請主要村民出席。

    宴會快結束時,他站起來對客人發表演說,首先評價了賭博帶來的後果,然後建議成立一個戒賭組織,将賭博惡習從村中鏟除出去。

    客人們剛一聽到此建議,非常吃驚,但經過激烈争論之後,最終同意了他的建議。

    接着,與會者起草了一個協議,并在上面簽了字。

    協議規定,簽字者不但本人必須戒賭,而且必須阻止他人賭博;如果賭博者當場被抓到,就立即帶到衙門面前,根據法律規定進行懲罰。

    随之向村民宣布戒賭組織成立起來了,警告說已下定決心并準備随時采取行動。

     幾天後,有三名賭博成性、把規定當成耳旁風的賭棍,手中拿着賭牌,被當場抓住。

    他們被五花大綁,押到最近城鎮的衙門,不但遭到嚴厲的鞭打,還受到很重的罰款。

    我們在這個村子裡停留了一段時期,可以證明這項措施在改變村民們根深蒂固的惡習方面所産生的效果。

    的确,在這個村子戒賭組織成功的刺激下,其他許多鄰近村子也組織了同樣性質的組織。

    [127] 地方防禦 另一種類型的重要活動,由許多村莊展現出來。

    在社會動蕩期間,一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脅的鄉村,在地方官鼓勵之下或自發地組織起來,保護桑梓。

    至于鄉村保衛力量,一般被稱為“鄉勇”或“團練”。

    清政府平常對鄉村武裝懷有戒心,宣布私下攜帶武器是非法的。

    但是在社會動蕩期間,尤其是在19世紀中晚期,就不得不利用鄉村武裝力量來對付規模越來越大的暴亂和反叛。

    它指示地方官督促村民組織鄉勇或團練,[128]經常将這種地方力量——尤其是在政府鼓勵之下組織起來的武裝力量——調離本地到他鄉作戰(湖南團練就是一個最著名的例子)。

    另一方面,地方自己積極組織起來的力量,通常用來保護自己的村子,很少離開本土到他鄉作戰。

     地方武裝力量的發起通常來自鄉紳(在社會動蕩期間,他們所受威脅更大),但平民并沒有被排除在領導層之外。

    在地方防禦活動中,安徽合肥西鄉的一位傭工解先亮或許就是最著名的平民領導人之一。

    在太平天國軍隊于1853年進攻皖北之際,皖北各地土匪蜂起。

    在此背景下,解首先站出來提議組織團練,并負責修建防禦牆保護村社。

    據說,反叛者始終未能攻下他建立起來的防線。

    [129]浙江海鹽縣澉浦鎮菜農沈掌大,在1861年積極組織地方防禦,抵抗太平軍的進攻。

    [130]諸暨包村農人包立身率領鄉鄰進行了一場雖然失敗卻很勇敢的保衛家鄉的戰鬥。

    根據署理浙江巡撫1864年的上奏,包村在1862年(同治元年)被攻陷之後,包括鄉紳和平民在内的14,000名村民、難民被屠殺。

    [131]盡管如此,鄉村防衛的大多數領導人還是由鄉紳或士子(包括有功名和沒功名的)來充當的;他們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學識,比普通百姓更适合這項任務。

     有關鄉紳士子領導地方防禦活動的事例數不勝數。

    [132]不過,這個階層的領導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類型或兩個層次。

    高層的領導者,出面組織鄉勇或團練,負責籌集資金并掌控運作。

    這種領導者通常具有特殊地位,擁有相對雄厚的财力。

    低層的領導者,負責實際指揮。

    鄉紳士子經常作為指揮官,同普通士兵一起戰鬥,但較小單位的指揮官,絕大多數都由平民擔任。

    [133]可以肯定,在清政府認為需要團練的地方,它自然希望由鄉紳出面領導。

    [134] 不同地區實施情況各不相同,術語也不一樣。

    低級單位的指揮官一般稱為“團長”或“練長”或“團練長”。

    高級單位的指揮官通常稱為“團總”或“練總”。

    [135]防禦組織的負責人或領導者一般在某個村子或鄉鎮設辦公地點;這種辦公地點有時稱為“團練局”。

    有時,任命一人負總責,稱“局長”;有時由一些人共同負責,稱“紳董”。

    團練的經費、供應、訓練以及其他重要事務,均由負責人或管理者讨論、決定并執行。

    [136]在一些地區,團練局還負責解決村民之間的争端;在太平天國起事期間及其以後,廣東花縣的“花峰局”就是這樣。

    [137] 村莊和鄉鎮,由于不像縣城有城牆和護城河的安全防護,通常在自己四周搭建木栅欄,更多的是修建泥牆或石牆來強化防衛。

    這些被稱為“寨”“堡”或“圩”。

    如果村子地勢不易防禦,就會選擇比較适宜的地點建築“寨”或“堡”,并将值錢東西移入其中加以保護;村民有時也住進去以确保安全。

    實際上,在中華帝國各個曆史時期,那些受到土匪或反叛者威脅的地方,都有這種堡壘的存在。

    [138]筆者僅舉19世紀發生的幾個事例,來說明此點。

    在江蘇銅山縣,98個村子的村民為了保護自己、反抗“粵匪”的威脅,在1858年到1865年間共修建了133個“寨”。

    [139]安徽合肥城西鄉某村生員,在1846年到1860年間率領村民成功地抵擋了“撚匪”、太平軍的進攻,“築堡浚濠……依之者近萬戶。

    賊來則堵,去則耕。

    西鄉得少安”。

    [140]廣西郁林州各村村民知道在土匪到來之前逃跑是無益的,在當地地方官竭力說服下,從1854年開始修建防禦牆,“各于村四周築立土牆,或砌土坯,饒裕之村,則有用三合土者,皆高可隐身”。

    [141]河南省的村民,在本省受到撚軍起義威脅期間,經常在他們的“寨”或“圩”裡尋求安全。

    [142]一名西方人1860年代末旅行穿過該省時,看到相當多數的村子都有圍牆保護,“牆厚6英尺或以上”。

    [143]大約與此同時,在山西一些縣區也可以看到類似的堡壘;在某縣,“有時一眼就能看到多達20個的堡壘”。

    [144]據說,四川富順縣的村子從1851年到1898年間所修建的“寨子”不少于74個,其中最大的是三多寨。

    修建這個寨子,共花費70,000兩左右銀子,用了7年時間(1853年到1859年)。

    它周圍長為1,300丈(大約5,000碼),裡面土地有4,000畝(大約600公頃);寨牆高達3丈(大約30英尺),厚8或9尺(大約10英尺)。

    [145] 村莊防衛組織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能否認的。

    它們給村民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幫助清政府減少地方混亂、壓縮“賊”的活動空間。

    [146]事實上,清政府很快就認識到地方武裝的價值。

    早在1797年,就有人建議清政府組織地方力量對付當時規模較大的白蓮教。

    [147]在太平天國舉事期間,清政府更竭力依靠鄉勇或團練來鎮壓:先是依靠特别任命的高官來完成這個任務;後來又依靠與官府合作的鄉紳。

    [148]但是,清王朝當局在準許村民自己武裝和組織自己方面,并不是沒有疑慮的。

    他們迫于形勢而不得不利用鄉村力量,同時又以警惕的眼光注視着它們;1863年發布的一道上谕就特别能說明這個狀況: 鄂省西北邊防正當吃緊,官文、嚴樹森當饬各該州縣不可廢弛團務,又必須選擇賢能之地方官督率紳民,認真妥辦,俾守望既可以相助,而權亦不至歸諸民間。

    [149] 清政府所面臨的又一困難,是團練領導者的動機并不總是符合清王朝的要求。

    一般說來,鄉紳的直接目的是保護自己的家鄉和村社,而不是協助清政府剿“賊”;鹹豐帝在1860年發布的一道上谕中就反映了這一利益矛盾。

    在提到他已經下令各省當局鼓勵鄉紳和村民成立團練組織,以及在受太平天國叛亂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