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鄉村控制的效果

關燈
地區擴大團練工作的必要性之後,接着說: 即着在京籍隸江蘇、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員,将如何團練、助剿及防守一切事宜,務須統籌全局……不可自顧鄉闾。

    [150] 不過,保護自己村莊的安全總是組織團練的主要動機。

    一部地方志的修纂者對此主要目的作了生動的描述。

    他在評論清政府1796年設法利用地方防禦力量鎮壓王三槐領導的四川白蓮教叛亂時,寫道: 鄉勇守護鄉裡,易得其力。

    若以從征,則非所意,無室家妻子田廬墳墓之足系其心也。

    [151] 在某種程度上,清政府正确地估計了地方防禦力量的作用。

    不用說湖南和安徽的團練是如何的成功,在其他地區,也證明了地方防禦力量的兵丁素質比綠營兵丁要好。

    一位西方目擊者在鹹豐朝後期寫道: 在太平天國起義期間,我們看到政府兵丁毫無用處,起義者遇到的主要障礙來自志願軍。

    他們在富者高額兵饷的引誘下,當兵入伍,從事與皇帝的敵人的戰鬥。

    在天津拯救了北京的是志願軍。

    ……正是這種“鄉勇”擊敗了太平軍,造成他們主要的挫敗。

     在描述廣州情況時,這位西方學者說道: 我們間隔一段時間就必須擠過設在街道上的路障。

    每一個路障旁,都站着一名手持長矛的人,其酬金由街道上的戶主支付。

    迄今為止,他們是我們所看到的最好兵丁。

    其次是鄉勇,他們長得瘦長,手中武器低劣,穿戴簡陋。

    他們雖然大腿以下赤露,但個個精神抖擻。

    多麼不同于那些衣服破爛肮髒、流浪漢般,卻讓人心痛地稱作“兵丁”的人——他們低賤、兇狠、膽小卑鄙,更适合一場屠殺而不是作戰。

    [152] 這名學者對鄉勇的戰鬥素質的觀點,從鄉勇在帝國的許多其他地區被稱許為表現良好的事實得到證實。

    [153] 然而,并不是所有鄉村都成立了防禦組織。

    許多鄉村因為太小或太窮而無力負擔,盡管它們的确需要成立防禦組織,以抵抗經常搶劫富戶、向居民許諾過好日子的“土匪”。

    即使在有必要進行防禦的鄉村地區,處于極度危險中的村民也并不一定擁有足夠的意志力成立防禦組織。

    在一些鄉村,鄉紳在反叛者或土匪到來之前就逃之夭夭,聽任入侵者蹂躏自己的村社。

    從1853年清廷發布的一道上谕中,我們可以看出江西經常發生這種情形。

    [154]在危險似乎還很遙遠時,除非州縣官員或高級官員發出強烈的警告,鄉村頭領不會采取任何行動。

    關于此點,恰好可以參看山西翼城縣的一個例子: 軍興以來,各省督撫莫不饬府州縣屬設勇丁以資捍禦,名曰鄉團。

    同治建元之歲,陝省不靖,邑侯程奉檄商集諸紳,謀設勇丁二百名。

    諸紳有難色。

    去後,邑侯折柬催者數四。

    比至署,出檄展示,且曰:此事萬難緩。

    諸紳不獲已……丁卯冬,撚匪自吉州迤逦而東,邑侯趙飛劄諸紳,曰:寇深矣,可若何與?諸紳徘徊久之,增勇丁三百名。

    [155] 像這樣的情況強化了政府介入的說辭。

    無論怎樣,在清政府看來都必須對鄉村防禦組織進行監督或控制。

    當時的一些學者相信,在曾國藩和左宗棠總指導下的團練組織之所以非常成功,主要原因在于清政府進行了精巧的監督。

    [156]曾國藩本人認為,團練是否有效,取決于“明幹之州縣,公正之紳耆”,他們可以把平常膽怯的村民變成戰鬥勇敢的兵丁。

    [157]同一時期的另一名官員認為,地方富裕和處境極度危險是産生強有力的團練組織的兩個條件,能幹的地方官員則是決定因素。

    [158] 但是,官府介入并不總是有用。

    有能力的州縣官員設法讓地方防禦組織取得滿意的成果,而愚蠢無能的官員卻經常妨礙它們的正常運作。

    團練工作艱巨,必須有相當多的技巧和耐心才能完成。

    清政府的願望常常因地方環境不利而不能實現。

    由于經常采取一些權宜之計,對清政府或地方村民都産生了一些不愉快的經驗。

     在一些地區,團練隻不過是在舊的保甲制度基礎上成立的。

    [159]在另一些地區,地方武裝與正規軍一起使用;這種做法通常不利于地方武裝。

    這裡可以舉一個例子,雖然并不一定典型,但可以說明問題。

    1800年,一名監察禦史觀察到有關情況後上奏清廷指出,官兵指揮官雖然認識到官兵戰鬥力低下,卻仍然懷疑鄉勇,因而利用鄉勇單獨承受敵人進攻,而以官兵在後壓陣。

    其結果是: 兵之待鄉勇,以奴隸使之。

    常時則于營盤挖泥除草樵薪水火等事,晚宿則護于兵之外。

    有賊則兵在後督之,受傷則惟鄉勇,有功則歸兵。

    此稍有膂力之鄉勇,亦盡逃散,而窮餓之鄉勇始屈以就旦夕之須,至于臨賊亦歸逃散也。

    [160] 團練與保甲及官軍進行适當協調的問題,并不是團練在運作過程中所遇到的唯一困難。

    官府介入地方防禦,有時加重了村民的負擔。

    正如19世紀一位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清政府利用團練,其目的不隻是用來填補毫無戰鬥力的正規軍隊,而且把部分軍事花費轉嫁到村民的身上。

    [161] 然而,願意為自衛而出錢的村民不願意為清政府控制的地方軍隊買單,是可以理解的;或者說,村民們太貧窮了,根本拿不出什麼錢。

    曾國藩就清楚地認識到這一困難,因而一時間拿不定主意是否推行自己的團練編組計劃。

    在給朋友的信中,他這樣警告說: 團練之事,極不易言。

    鄉裡編戶,民窮财盡。

    ……彼誠朝不謀夕,無錢可捐,而又見夫經手者之不免染指,則益含怨而不肯從事。

    [162] 有時,地方官和鄉紳之間也有矛盾。

    即使在團練特别成功的湖南省,清政府也感到并不總是事事如意。

    與曾國藩同代的一位官員就指出: 地方官之賢者……殆不數觏。

    其不賢者,深居簡出,若無所事事,一以委之紳民。

    紳民樂其易與也,捐資教練,诘奸捕盜,緻之于官,曰撻之,官則撻之;曰殺之,官則殺之。

    ……或有傲岸之吏……動相違拗,至于龃龉。

    ……又有貪墨之吏……無辦團禦賊之心,而詭秘,日與不賢之紳民,促膝耳語,按籍以稽部民之肥瘠,曰:某也應納團費若幹,某也應納練費若幹。

    不納,則缧绁從事矣。

    紳民陽請緩其獄,出則曰:“官怒矣,倍蓰而罰爾。

    ”入則曰:“某也非甚富,願有私于君,而不著名于籍。

    ”官樂其便也,于是紳民得十之八九,官得十之一二。

    [163] 很自然,村民們在成立地方防禦組織的過程中不斷發出了自治的呼聲。

    當時的一位學者,在評價一位1854年在家鄉發起自衛組織的湖南團練領導人時就指出: 餘嘗謂鄉團禦賊之事,獨宜聽民之所為,而官無多預焉。

    何則?彼其身家誠知自急。

    ……若将以為法令而驅之使集,則民苟以其名相應,而黠猾之徒妄為侈張以取媚于官而漁獵闾伍之利。

    [164] 然而,困難的根源,比政府介入更深一層,乃是并非所有村社和鄉村頭領都有能力承擔地方防禦的任務。

    有時,他們明顯沒有戰鬥意志。

    1861年春,藍大順率領起義軍攻占四川潼川府。

    據當地一學者所說,當地團練被證明毫無用處: 鄉人竊望身獨善,害未親嘗心不願。

    練團禦賊待賊來,賊未來時團已散。

    [165] 另一名目睹太平軍攻占南京的學者也說:“若團練土人,乃土人自為之以保其村,不能禦外村之強者,無論賊矣。

    ”[166] 河南漯河縣一名設法成立地方防禦組織以打擊撚匪的退職官員,描述了團練所遇到的一些困難。

    他在1853年(鹹豐癸醜年)的日記中寫道: 五月十九日:聞賊匪過省城,至朱仙鎮……意欲聯絡鄰村為守禦計,而人心不一,迄用無成。

     二十二至二十三日:賊遂分遣匪徒于平臯、陳家溝、趙堡鎮等村搶掠……予南、保封等村一日數驚。

     二十四日:是日鄉民皆逃散,予亦送眷屬寄他村戚友。

    本村貧甚,守禦無資,人心又不一。

     二十五日:陳家溝友人代予出名約……鄰近各村互相防禦。

     二十六日:巳刻,予率鄉民下灘,各村參差不齊,所聞某村某村之人至灘,皆不見。

    ……至柳林,賊張兩翼而出……而鄉民聞槍聲,皆奔歸。

     二十七日:賊掠南北張羌等村,居民不能禦,皆逃散。

    [167] 這名心地善良的退職官員,雖然在1853年遭到大敗,但并不氣餒。

    在1861年年末,他又設法保護自己的家鄉: 十月二十日:邀合村商築寨。

    商妥量地,按地畝、人口、房間、牲畜派錢,各項先派錢三百文,不足續派。

    ……外村隻照地畝、人口派錢,每畝錢一百,每人錢一百文。

    本村則大戶先出錢,小戶做工抵所應出之錢。

     十一月初一:置築寨公局。

     初二日至初六日:聞平臯、趙堡皆将築寨,恐附寨村少人寡,難守本村……夜與村衆議,趁未動工,不如中止為妥。

     初七日:村衆又共議決要辦理。

     (1862年)三月底:寨牆築成,惟器械、槍炮、火藥等實無力制備。

    [168] 鄉村之間、鄉村與城鎮之間以及城鎮之間的分歧或利益沖突,也經常給地方防禦帶來困難。

    前面所說的那位目睹太平軍攻占南京的學者說: 團練之難,富者不出财,欲均派中戶;貧者惜性命,欲借賊而劫富家;中戶皆庸人,安于無事,恐結怨于賊,為官所迫,不得已以布旗一面搪塞。

    官去則卷而藏之。

    此今日之情形也。

    [169] 有時,人們從各自利益出發而采取的行動,不但有害于清王朝的統治,而且危及鄉村穩定。

    1854年: 有安慶剃發匠丁三如者,素無賴,今領鄉勇五百,潰回,徑休甯,索賞五百兩。

    休甯令未與,丁率衆大嘩,遂塗面改裝,大掠。

    [170] 社會地位較好的人,其所作所為——小至謀取不義之财,大至十足的“土匪行為”——也會使鄉勇或團練的顔面掃地。

    據說在太平軍攻占南京之前一小段時期裡,許多無恥的“士子”成為鄉勇局的負責人。

    來自南京附近地區所有10,000名鄉勇,實際上都是由當地的流氓充當的: 一面勒掯恐喝土人以取錢,托其名為助饷,暗中各受饋獻。

    ……一面執途人、市人及恇弱瘦怯之書生,使為鄉勇。

    其初不願為,謂其真為鄉勇也。

    繼而黠者教之,遂人人樂為,日取青錢三百。

    既而賊來,則皆潰。

    ……其家皆近在各鄉,半日可到,抛其器械,仍為鄉民。

    [171] 浙江金華縣和蘭溪縣的鄉紳壟斷了團練領導權。

    開始時,團練還承擔起防禦地方的任務,但最終變成了當地的禍源。

    在許多鄉村,手持武器的兵丁以檢查為名進行搶劫,導緻這些地區被行人視為“畏途”。

    [172]廣西一些地方的鄉紳認為,雖然清王朝給予他們頭銜和品位,作為他們對地方防禦所作貢獻的獎勵,但并不能給他們帶來什麼物質利益,因而與其“剿匪”,不如“豢寇分肥”。

    [173]貴州某縣一位富有生員,在1850年代領導團練,并被清政府授予知府官位,暗中卻與“賊”交通。

    在他“保護”之下的所有居民和人戶,在入侵來臨時都得以幸免。

    不過,條件是向那名生員提供“團練資金”。

    由于尋求“保護”的人很多,因而他的生意非常興隆。

    [174]江蘇某縣一富戶家長,也組織了一支地方防禦力量。

    他不但接受清政府授予的頭銜,而且也接受太平軍給予的頭銜,從而平穩地保持着中立。

    [175]廣西上林縣一位團練指揮官,幫助太平天國翼王石達開攻占該縣城,太平軍封他為“侯”。

    [176]此類情況最著名的是苗沛霖的事例。

    苗本來是生員,在撚軍起事期間,他組織了一支很有戰鬥力的地方防禦力量,清政府因而授予他高級官銜;但随後投降太平天國,成為最有力量的“匪首”之一。

    [177]19世紀一位中國學者對江西1858年左右的情況作了概括: 借團練以科斂錢谷者,無論已有名為團總,而實通賊者。

    ……有借充團總而大獲重資者……甚至自相雄長,生事忿争,又或率其黨羽公然為盜。

    [178] 僧格林沁——被“撚匪”殺害的官軍指揮官——也對他所到地方的情況作了類似叙述: 至各省設團練,修圍寨,原以助守望而禦寇盜……乃各團各以有寨可據,辄藐視官長,擅理詞訟,或聚衆抗糧,或挾仇械鬥,甚至謀為不軌,踞城戕官,如山東之劉德培、河南之李瞻、安徽之苗沛霖等,先後倡亂。

    [179]。

     容許可能出現的官員偏見,這段話可視作一個相當可靠的例證,表明地方防禦組織并不總是為真正需要保護的村民提供保護。

    事實證明,一些地方防禦組織比起“土匪”來說,對鄉村産生的危險更大。

    目睹過白蓮教作亂的著名學者,對“教匪”、官軍和“鄉勇”作了一個鮮明的對比: 教匪殺擄焚而不淫,兵則殺擄淫而不焚,鄉勇則焚殺擄淫俱備。

    故除白蓮教外,民間稱官兵為青蓮教,鄉勇為紅蓮教,有三教同源之谑。

    [180] 以上對鄉村防禦的讨論可以得出幾點結論。

    日益逼近的危險讓村民之間合作與組織的程度,比承平時期的要高很多。

    然而即使處于特别情況下,鄉村也不一定成為組織完善、團結一緻的整體。

    利益的分岐有時使得鄉村防禦組織起不到什麼作用,甚至還為害一方。

    清政府總是更關心整體掃平“土匪”,而不是保護任何特定村社;而村民更多的是關心自身的安危。

    一般人戶關心的是自己的生命财産,因而歡迎組織團練,承受它帶來的不便和開銷;而自私的鄉紳或地方惡棍,認為可以利用成立地方防禦組織的機會謀取個人非法收入,或擴大非法影響。

    在一些鄉村,有關地方防禦的活動總體上并沒有給村社帶來什麼好處;如同其他類型的鄉村活動一樣,其領導權常常掌握在紳士而非普通百姓手中。

     當一些紳士領導者利用他們作為團練負責人或指揮官而得到非比尋常的權力時,地方武裝的作用既不是抵抗土匪,也不是向官僚腐敗開戰,而隻是另一種壓迫形式。

    有時,士紳與“土匪”間玩弄的遊戲以悲劇收場,無辜者和罪有應得者都遭到不幸。

    一位西方觀察者1874年報告說,廣東長樂縣某村化為廢墟,所有村民都被官軍屠殺,理由是該村一名有影響的人物加入太平軍。

    [181]這一事件使那種認為中國鄉村的性質是“自治”的觀點顯得十分可笑。

     村際活動 如果19世紀的中國鄉村性質的确不是“自治”的共同體,那麼看起來也不是自給自足的生活單位,即使它有一定程度的組織。

    無論是在社會穩定時期還是在社會動蕩時期,許多例子都證明村子太小,根本無法滿足其村民的經濟需要和其他需要。

    因此,當它竭盡所能但還不能滿足需要時,鄉村活動就越出村社界限,同其他村社的活動聯系起來。

     村與村之間的活動明顯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在一些情況下,許多村子通過其頭領讨論共同關心的問題;至于計劃的實施,則由各個村子分别完成: 當地政府提出一些想要實行但不是強制性的計劃時,有關地區所有村子的官方領袖就被召集到市鎮上同地方當局商量,提出意見。

    他們回到各自村子後,立即同非官方但地位重要的領袖和村民商量,告訴他們當局提出的計劃。

    村民無權提出任何明确的建議。

    ……在下一個趕集日,官方領袖讨論各個村子非官方領袖對這件事提出的意見。

    ……兩三個星期後,事情已經經過反複的讨論,地方當局把官方領袖和當地有地位的人物召到市鎮上,作最後決定。

    然後,各村開始制定實施方案。

    [182] 在其他情況下,各村在有關共同利益或滿足共同需要的事情上合作,經常在一共同組織的總指導下,共同制定計劃,合作實施。

    此處要讨論的正是這種類型的村際活動。

    下面幾個事例,可以說明這種活動的實質。

     前面已經提到直隸邯鄲興修了許多灌溉水閘(其中一個水閘為不少于15個村的土地提供灌溉);[183]這些水閘顯然是村際合作的産物。

    廣東花縣有兩個比鄰的村子,于1898年決定改進灌溉溝渠。

    雙方達成協議,各自派一名生員負責主持和管理這項改進工程。

    [184]河南省漯河縣一些村子于1848年〔譯者按:應為1849年〕合作疏浚河道,減少洪水危害。

    有名退職官員就居住在其中一個村子,根據其日記記載,村民們這樣進行: 七月十三日:聞各村議挑河,喜甚。

    到處水溢,田園淹沒,有司漠然不顧,催科嚴迫…… 十五日:夜,本村公議挑河。

     二十三日:馮、蔺諸村來說冬春大挑諸河事,令先繪圖,催地方往北保封查。

    [185] 在直隸定州,8個比鄰的村子成立了一個組織,在1748年修建了30多座橋梁。

    [186]在河南臨漳縣鄉間,有一座處于交通要道的橋梁,由經常使用的4個村子負責維修。

    [187] 莊稼守望有時也是在村際合作的層次上進行的。

    根據西方一位調查者在19世紀最後幾年出版的著作記載: ……守望正在成熟的莊稼由某一個村子承擔;或者,由比鄰而居的許多村子合作進行。

    具體細節上的統一要開會讨論。

    會議地點通常選在對各個村莊均方便的某個廟堂裡,參加的人是各個村莊的代表。

    會議上要确定逮住冒犯者後所采取的措施。

    …… 為了提供一個适當的“法庭”來審理諸如此類的案件,有關村莊代表們以公開集會的形式,推選幾位來自各個村莊的頭面人物組成“司法”機構,負責對偷盜者進行審判和處罰。

    [188] 這段記載很能說明問題,因為它指明了村際合作的形式和程序。

    如果對此形式和程序作适當的調整,也可以适用于其他類型的村際合作。

     為行人提供免費茶水及片刻休息的亭子,有時也是村際合作的結果。

    坐落在廣東南海縣西樵村的馬鞍岡茶亭,就是由簡村和金瓯兩堡(有牆圍起來的村子)于1875年捐資修建的;坐落在同縣石岡鄉的白鶴基茶亭,是石岡鄉和石井鄉于1892年合作修建的。

    [189] 為附近村子提供服務的鄉村集市,有些是由有關村子有地位有影響的人物建立的,有些是由到此趕集的村社共同建立的。

    [190]一位近代中國學者引用了一個實際例子,說明華北一座集市是由許多村子共同修建的。

    根據1865年〔編者按:楊慶堃原文稱同治三年,為1864年〕在集市所在村子豎立的一塊石碑上面所載,其修建過程如下: 聞之,以其所有易其所無,市之立也久矣。

    今要莊(即腰莊)、趙家莊、打漁裡等莊,村居毗連,處事義氣相同,公起義集。

    集場設立要莊,集期逢五排十,鬥較二十筩,稱有十六兩二十兩不等。

    從物之所宜,量鬥分輪流,如有存積公費等項,按年清算,五分攤補。

    ……如有無賴之徒,混行攪亂,不服舊規,敗壞集場者,禀官究治。

     (碑陰載)打漁莊、李家莊量鬥每月上旬公項五分之二。

    要莊、太平村量鬥每月中旬公項五分之二。

    趙家莊每月下旬公項五分之一。

    [191] 村際合作并不隻限于經濟活動,還延伸到宗教事務及有關地方社會秩序和防禦方面。

    [192]筆者手中有一些叙述各村共同努力維持社會秩序、組織防禦的資料。

    《中國叢報》描述了19世紀中葉廣州附近各村合作組織情況: ……近年來,由于犯罪活動驚人地增加,特别是由于三合會的危害越來越大,廣州附近各村共同成立了一個組織。

    根據我們所派記者耳聞目睹,該組織工作得很好。

    廣州附近24個村子共同在河南島(Honan)以南的市鎮上修建了一所會堂。

    各村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或會長負責管理此場所,村長們就在這裡開會讨論。

    他們和會長一道,就任何人提出來的任何問題,共同協商決定。

    ……在這個大廳裡,24村所有童生,每月一次由會長召集,就他所出題目進行考試。

    [193] 由24村成立的這個組織,其活動範圍十分廣泛。

    類似的組織在清帝國其他地方也存在。

    根據一個地方志修纂者的記載,嘉慶二十四年(1819),有名進士退職回到他在廣東番禺縣的家鄉。

    在他的建議下,比鄰而居的兩個村子合作成立了“深水社”,“小事則鄉自調處,大事則合社公議”。

    [194]另一地方志也記載說,光緒年間(19世紀晚期),一名以善于處理突發事件出名的人〔編者按:丁仰淑〕,被選為16個村的“總董”,“人情不能一緻,淑委曲調停,以平意見”。

    [195]很明顯,這16個村成立了某種村際合作的組織。

     即使沒有成立永久性的村際組織,不同村子的居民之間所發生的争端,也通常由有關各村協商仲裁解決。

    安徽徽州有5個村的做法就是這樣的:“如果兩個村的村民發生争吵,鄉鎮上的紳士就聚在一起,聽取雙方争辯,并設法作出令人滿意的解決。

    如果得不到解決,就送到衙門去。

    ”[196]或許,最重要的事務是地方安全。

    由于19世紀爆發大規模的民變,震撼全中國,各村不得不組織鄉勇或團練;而且這種鄉勇或團練事實上經常越過村界。

    1843年,廣西左州一位廪生成立了村際性質的團練組織,其規模相當大,并且得到80多個村子的支持。

    [197]1854年,郁林州幾名擁有頭銜的士子(包括一名舉人、副貢生、增生)和一位九品官員領導各村成立了規模更大的團練組織,其大本營就設在其中一個村子。

    這支團練分成10個單位,為203個相互比鄰而居的村子提供保護,保護面積大約為50裡×60裡。

    [198]在1858年太平軍兵臨蘇北之際,銅山縣、蕭縣、沛縣、宿遷縣和邳州等州縣的村子在自己周圍修建寨牆,成立防禦組織,其中許多防禦組織都是在村際合作基礎上成立的。

    [199]一直到1900年,山西翼城縣東部11個村子共同成立團練組織,成功地保護了有關村社。

    在其他深受義和團影響的州縣承受社會動蕩和其他不幸等痛苦之際,翼城縣卻因其團練“仇殺拳匪”而沒有受到暫停科舉考試的懲罰。

    [200] 古柏察這位著名的拉紮爾會(Lazarist)傳教士,記述了長城附近幾個村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一個防禦組織的情況。

    雖然該組織成立的背景比較獨特,但是可以用這個例子,來描述鄉村防禦組織的成立方法,并反映出清政府在此種防禦組織的活動符合統治需要時對其所持的态度: 這個鄉村地區……位于群山、山谷和草原之間。

    散落其間的一些村子,政府認為無關輕重,不值得官員關注。

    這片曠野地區由于官府勢力達不到,變成許多股匪、惡棍肆虐的地方。

    無論白晝、黑夜,他們任意橫行其間,不受什麼懲罰。

    ……村民們多次向最近城鎮官員請求援助,但沒有一名官員敢于同這些土匪較量。

     官員不敢嘗試的事,卻由一名普通村民承擔并完成了。

    他說道:“既然官員既不敢也不會幫助我們,那麼隻有靠我們自己了,我們成立一個會吧!”他的建議得到村民們的贊同。

    中國式“會”的成立要舉行宴會。

    村民們不計花費殺了一頭公牛,并向周圍鄰村下帖子邀請。

    大家都贊成這個主意,這個鄉村自我保衛組織取名為“老牛會”,以紀念成立的宴會。

    其會章簡略而簡單。

     村民們盡可能更多地在他們階層中發展會員。

    他們約定,無論誰遇到土匪(不論大小)來搶劫,相互之間必須立即救援。

     ……老牛會成立後不久,其所在地區的土匪就不見了,或者說被震懾住了。

     ……老牛會迅速而“血淋淋”地處決土匪,引起鄰近鄉鎮的談論。

    被殺土匪的親屬向衙門哭訴,大聲地要求向“劊子手”——他們是這樣稱呼老牛會的——讨還血債。

    老牛會忠于自己的誓約,集體回答并駁斥對他們的所有指控。

    ……這項審訊移送到了在北京的刑部。

    刑部判決同意老牛會的做法,那些因玩忽職守而導緻所有這些混亂的地方官遭到流放。

    雖然如此,清政府認為最好将老牛會置于官府控制之下,并承認其合法地位:對會章進行修改,規定每個成員都必須佩帶知縣分發的官勇标志,“老牛會”更名為“太平社”。

    我們在1844年離開這個地區到西藏去之時,該會就稱為“太平社”。

    [201] 在結束這部分讨論之前,探讨下面這個有關村際組織的事例,應該是很有趣的。

    這個村際組織是由一些富庶村子合作成立的。

    這些村子坐落在贛江西岸,是江西廬陵縣的一個鄉。

     根據地方志的記載,這些村子在1844年成立一個“公所”,負責處理共同關心的事務。

    該公所起草了自己的行動規則,大緻以兩項計劃為中心,即“義莊”和“賓興”。

    其經費由每村各戶捐資提供。

    隻有那些按照規定數額(每戶均為5,000文銅錢)出資的人戶,才能夠享受公所提供的服務。

     最初,“義莊”和“賓興”是分開進行的。

    1855年到1856年間,義莊存糧完全耗盡,很長一段時間都未補充新糧。

    一直到1876年,才由各家各戶根據能力捐糧補充。

    義莊管理者,由有關各村從以誠實、正直著稱的生員中選出擔任。

    每年歲末,管理者和“首事”一起對義莊存糧進行清點。

    當年負責義莊的首事,必須待在糧倉裡,按月彙報糧倉檢查情況。

    人口記錄必須準備好,一旦發生饑荒,就可以“公正公平地”對需要救濟之人進行救濟。

     “賓興”是24位擁有頭銜的士子于1845年發起的。

    是年,廬陵城裡修建了一座祠堂,用于紀念“鄉賢”;還在省城裡修建了一個旅館,供參加考試的士子下榻。

    賓興辦公場所設在其中一個村子,管理者有4名,由大家從貢生以上的士子中選出;每年,這4名管理者要提交整個年度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清單。

    還要采取抽簽辦法,從生員中選出兩名留在省城裡,負責管理旅館。

    凡是來自這些村子的士子都可以得到補貼;而通過考試或者得到官位的人,都可以得到特别的獎勵。

    當地到省城參加考試的士子,交納2,000文的“登記費”,就可以在這個旅館下榻。

     這些村子的年度祭祀儀式,是在鄉賢祠裡舉行的,由通過省試的士子主持。

    那些最初捐5,000文銅錢或者随後捐100兩銀子作為存糧基金的人戶,以及成員中有官員或士子的家庭,都可以派代表參加。

    [202]這種村際組織或許非常獨特,但它反映了鄉紳控制村社組織活動可能達到的程度。

     村民的合作活動 并不擁有任何特别地位或特權的村民所進行的合作性活動應與上面讨論的區别開來,因為無論是在範圍方面或是推動者的社會背景、社會身份方面,它們都是不同的。

    一般說來,即使并沒有成立正式的組織,“鄉村活動”都是在村社基礎上進行的,對全村所有居民都有影響,即使這種影響的程度不一,方式不一。

    而且,由于鄉村活動一般都是由鄉紳創辦或主持的,因而是全村适用的,即使大多數村民都未參加。

    廟宇建築、溝渠整修、地方防禦等等,都是如此。

    即使就莊稼守望這種僅僅對地主和耕種者直接有利的鄉村活動來說,全村居民都必須遵守由“闌青會”或“青苗會”制定的“規則”,因此都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而另一方面,村民的“合作活動”适用範圍就沒有這麼廣。

    一些村民所進行的合作活動,是服務于自己的某種特殊需要。

    一般說來,這種活動從未擴及全村,甚至也不想把沒有這種需要的其他鄉鄰包括進來。

    總而言之,這種合作性活動是一些村民私下進行而非全村社從事的;此外,參加者幾乎都是财産有限、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他們迫于環境而不得不傾盡全力或盡其所有以達到某種有限之目的。

     有關這種村民合作性活動的資料非常缺乏,農民很少進行這種活動,因而地方志修纂者對此并不重視。

    不過,我們可以根據中西方學者的研究進行探讨,對他們所觀察到的三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作簡略描述。

    [203] 第一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是“香會”,或稱“燒香會”。

    我們在本書前面的探讨中已經看到,許多中國人都相信宇宙中存在着某種看不見的力量,它能夠帶來好運,也會降災。

    因此,許多中國人即使沒有什麼錢财,也要設法從事各種各樣的迷信活動,毫不吝啬。

    [204]鄉村廟宇和宗教儀式——常常屬于鄉紳領導全村社合作努力的産物——雖然也滿足了村民們的一些一般需要,但是并未解決他們的全部需要。

    村民們經常認為在遙遠地方飄蕩的神靈,由于某種原因,其力量比在鄉村神龛裡供養的神靈要大;對這些村民來說,到某個或多個“聖地”進香,是一種功德最大的宗教活動。

    然而,離家到“聖地”進香,不但旅程所需時間較多,而且其花費也不是單個村民有限的财力所能承擔的。

    因此,為了達到進香的目的,一些村民自己就在一起成立“香會”或“山會”。

     江西南昌縣某些村民成立的香會組織,就是一個極好的事例。

    為了湊足資金到某個被視為特别神聖的廟宇去燒香,這些村民組織了“朝仙會”。

    每個成員捐出錢來作為公共資金;當錢足夠時,成員們就花許多時間,費許多精力,制訂進香計劃。

    他們八月初一起程,十幾人到幾十人,一批批向目的地出發。

    每批都有一人充當“香頭”,負責帶領隊伍;任命另一人為“香尾”,負責押後。

    每批人都打着一面紅旗幟,上面寫着“萬壽進香”。

    在一百天裡,這些進香客每天都奔波在路上。

    [205] “山會”的一個事例,見之于山東。

    該省某地一些沒有足夠資金的村民,為了能夠到一個“聖地”去燒香,自己成立了一個組織,在當地稱為“山會”。

    該會每個成員按月捐出一點錢來交給負責人保管;該負責人通常把這筆公共資金借貸出去生息。

    快滿三年時,錢湊足了,成員們組織在一起,出發去進香。

     在一些鄉村,成立“山會”的目的并不在于籌集資金到遙遠地方去進香,而是要在本地創辦一些宗教活動,其中包括感恩儀式中舉行的戲劇表演。

    在這種情況下,香會為了同“行山會”相區别,一般稱為“坐山會”。

    [206]有時,旅行者活動的範圍非常廣泛,引起清王朝當局的警覺,因而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禁止“越境燒香”的措施。

    [207] 第二種合作性活動,實際上就是經濟合作。

    中國鄉村經濟環境十分險惡,即使是誠實而勤勞的農民也常常被迫借貸;有時,這種借貸以糧食作擔保。

    [208]許多事例都表明,有點土地的農民被迫以自己的财産作為抵押。

    [209]對于借者來說,利息非常高,他們雖然因借到一點錢而稍解燃眉之急,但是這種借貸猶如飲鸩止渴。

    [210]普通百姓要想存錢積累資金,真是十分困難。

    如果所需超出了日常情況,就不得不靠借貸來解決。

    事實上,中國各地村民、市民都自然地成立了一種組織,十分艱難的家庭就可以依靠這種組織來解決困難,同時避免高利貸的勒索。

    當然,倘若他們可以找到足夠的朋友或親戚來幫助渡過難關,就另當别論。

    這種組織就是“借貸會”;在清帝國各個地方,其名稱和形式各不相同。

    [211] 19世紀的一位西方學者對借貸會情況作了如下描述: 這個借貸會是臨時的,自願的。

    ……領導成立的是其會長。

    ……至于成立原因,可能是為了購買一塊地、一副棺材,或娶一位媳婦,也可能是開店鋪、還債或打官司。

    某人因需要一筆錢,去找朋友幫助,了解誰願意加入借貸會。

    他告訴大家,誰願意加入,各人應分擔多少,什麼時候交納。

    然後,他邀請所有願意加入借貸會的成員到家中,招待他們吃晚飯;每個成員都捐出一份錢來交給主人。

    大家商定在一個月,或半年,或某段時期後,除了會長以外,每個成員就下一次借貸進行競争,誰出價最高,誰就得到借貸。

    ……然後每個成員就向這名出價最高者捐出一筆錢,其數目同之前捐給會長的相當。

    按照這樣的方式,借貸繼續滾動,還未得到借貸的成員可以繼續競争。

    ……得到過一次借貸的成員,享受不到利息;最後一次得到借貸的某成員,不付利息(以競價的形式)給他人。

    [212] 第三種類型的合作性活動,雖然實際上是經濟互助組織的變種,但是由有關當事人為解決喪葬花費問題而組織的。

    和借貸會類似,喪葬會雖然也有各種各樣的名字和形式,但毫無例外是财産有限的村民合作成立的。

    按1891年版《巴陵縣志》的記載: 貧戶治喪多有會曰孝義會,其法先約家有老親者十人,定醵錢若幹,遇喪則開之,故變起倉卒,亦稍克成禮。

    [213] 一位西方觀察者在19世紀最後幾年裡也寫道: 至于喪葬會,其成立原因相同,種類多樣。

    …… 有時,喪葬會的每個家庭每月要交100文錢的捐款作為公積金。

    遇上父母(或更老一輩人)去世,交錢的家庭就有權動用公積金的錢,一般可以拿到6,000文。

    如果公積金不足以支付其成員們辦喪事的花費,那麼喪葬會就會向其成員加收一筆特殊會費以彌補欠缺。

    …… 另一種形式的互助……如下:對那些看着父母一天天衰老的人來說,他們很清楚,不知哪一天就要為父母辦喪事,而湊夠辦事的錢十分困難。

    于是一個人會邀請另一些人結夥,稱作“請會”。

    遇到有成員的父親或母親去世,每個成員都有責任捐出一定數目的錢。

    [214] 另一位西方學者對這種組織形式作了更詳細的描述: ……為了替不可避免之喪事做好準備,那些家中有老人的村民自己組織了一個喪葬會。

    其目的非常明确,一旦需要,相互之間就可以提供财力和人力幫助。

    …… 該組織的成員大緻為10人到30人。

    成立時,成員每人要交納兩元入會費。

    然後這筆錢盡量以最好的利息借貸出去。

    ……當某成員之父親或母親去世……其他每個成員都要捐兩元給他……某個成員都要派兩人盡力幫助他。

     喪葬會繼續存在,直到最後一位成員的父親或母親之喪事妥善辦理完畢為止。

    [215] 紳士在村社中的角色 清帝國各地環境雖然不一,但是無論什麼樣的鄉村生活,紳士(擁有官品或學識頭銜的人)看來都是其中最為積極的因素。

    某種迹象表明,中國南方農村之紳士比北方的更為積極,影響更大。

    [216]雖然筆者手中沒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這一結論,但是可以合理推測,在紳士比較多的鄉村,經濟環境比較好;名流越多,反過來促進了鄉村的繁榮。

    在小而貧窮的鄉村,紳士沒有多少活動的空間,即使擁有特殊地位的鄉紳真的選擇居住在這裡。

    在這種鄉村,紳士變得幾乎同村子裡的普通居民一樣,沒有什麼活力,實質上已經放棄了他們在繁榮鄉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職責。

    華北某地的士子,在他們所處